家里人怀疑我家里有精神病人怎么办?他不肯治,要把我送到精神病院去住院,我该如何自救?

事件回顾事件一近日,“千万富翁被送精神病院后自缢身亡”的事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被精神病”话题被再次推到大众面前。今年5月份,62岁的罗某忠因家庭经济纠纷与子女产生矛盾,罗某忠持金属长棍在家中打砸物品,随后罗某忠被儿子、女儿强行送往张家界市精神病医院。6月2日,罗某忠被强行转送至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躯体疾病精神科治疗。7月19日,罗某忠向外界手写了一纸申诉书,他写到,自己没有精神病,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偏听偏信,完全不顾其精神状态正常的事实,控制其自由,强行用药,阻止其与自己信任的人见面,侵害其人权,给其造成严重伤害,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制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的“不合法收治行为”。8月14日,罗某忠又被子女送往另外一家医院治疗。8月23日,罗某忠于精神病院的厕所自缢身亡。事件二今年6月中旬,“夫妻互相将对方送进精神病院”一事被推上网络热搜。事情源于西安一男子因怀疑妻子出轨,与妻子发生争执。事后妻子以男子精神存在问题为由,将其送到精神病院接受治疗80天。男子出院后以同样的理由也将妻子送进精神病院接受治疗,但妻子几天就出来了。事后双方都对医院收治自己是否合法合规,产生质疑。对于夫妻二人的质疑,上述两家涉事医院均认为自己收治“非自愿”患者没问题。近年来,类似的因精神障碍问题被家庭成员强制送去精神病院而引发争议甚至诉讼的案例越来越多,将“精神障碍患者”强行送医的行为是否合法往往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如何维护被送医“患者”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也值得我们思考。那么,我国对于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收治等是如何规定的?家庭成员能否将家人强制送往精神病院?精神病院的强行收治行为是否合法?作为正常人,如何防范“被精神病”?一、何为精神障碍?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因工作和生活而承受的精神压力不断增加,精神疾病已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性问题。但何为“精神障碍”,法律对此的定义是笼统而宽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二、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1、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尊重本人意志《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对于精神障碍的诊断,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充分尊重本人意志,如本人不同意做精神障碍诊断的相关医学检查的,任何人员、机构均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强制送医检查诊断。2、何种情形可以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强制送医《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强制送诊的前提是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有伤人伤己的行为或危险。“伤人伤己”行为本身好判断,但何为有“伤人伤己的危险”则很难判断,更何况,“伤人伤己”行为发生的原因有很多,现实生活中不乏双方发生矛盾纠纷之后进行“伤人伤己”的,如仅凭伤人者实施了伤人行为就认为其是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而强制送医,显然过于草率。回看事件一中的罗某忠,他为何会被自己的子女强制送医?根据网络媒体报道的信息和资料,罗某忠家属称其在被送医前疑心重、脾气大、经常摔东西、言行冲动,被送医当日有持棍在家中打砸物品,罗某忠还因此受伤。如果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罗某忠的子女确实可以罗某忠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由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3、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以自愿为原则,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得强行收治。《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据此可知,只有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才能强制住院治疗。那什么是严重精神障碍?《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对于“严重精神障碍”的定义是: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因此,即便患者被诊断出患有精神障碍,只要不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如患者本人拒绝住院治疗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均不得强行要求患者住院治疗,医疗机构也不得强行收治。事件一中的罗某忠,通过媒体曝光的病例资料、申诉书及罗某忠家属的陈述情况来看,罗某忠本人在被送医后表达了强烈的不愿意住院治疗的意思,即便罗某忠本人经诊断确实患有一定精神障碍,但如情况达不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标准,医院违背本人意愿强行收治就是违法的。事件二中的那对夫妻,他们互相将对方送进精神病院后,事后对医院的收治行为都提出了质疑,由此可见,他们对“精神障碍”住院治疗这一行为也并非自愿。如果夫妻二人并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也不属于强制住院治疗的情况,医院强行收治也存在问题。三、正常人如何避免“被精神病”所谓“被精神病”是指,没有精神疾病或轻度精神障碍的人,被人以各种理由和动机送进了精神病院。我国《精神卫生法》规定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强行送医,对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机构强制住院治疗,其立法初衷是为了患者本人及公众的公共安全着想,但现实当中频频出现违背“患者”本人意愿强行收治的行为。当强行收治遭到滥用,每一个正常人,都面临着随时被别有用心者送进精神病院的危险,精神病院以牟利为目的的“治疗措施”也会成为正常人的“囚人工具”和精神“虐待”。因此,作为正常人,我们需要学会保护自己,避免“被精神病”。1、当家庭内部发生矛盾或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冷静处理,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暴力、吵闹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反而会被居心叵测之人利用。2、对医疗机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的,立即提出再次诊断和鉴定。3、如不幸已被当做“精神病人”送进精神病院,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向信任的人或外界寻求帮助;如有必要,还可以委托律师介入维权,帮助快速离开精神病院。4、如医疗机构违法强行收治,限制人身自由或侵害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5、医疗机构的强行收治行为不合法的,出院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害,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这是法律赋予每个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虽然出于保护患者本人及他人安全的目的,可以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强制医疗,但违背当事人意志而进行的强制医疗必须符合非常严格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公众对精神障碍患者强制收治程序的质疑,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被强制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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