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菲律宾工作安全吗待遇如何,那些说的工作这么好

民营经济扶持政策篇1
高新区管委会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不断优化政策环境和服务质量,积极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全力扶持,全力营造政策上支持,方向上引导、法律上保护、经济上实惠的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整治站位,加强工作领导。民营经济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主体、是新时代追赶超越的重要支撑。作为民营经济发展的主战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把民营经济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程,定期对民营经济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研究部署和协调检查,真正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评价体系,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执行情况、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作为评价单位工作作风和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调整以及奖惩的有效依据。
二、大力营造氛围,强化政策落实。深入学习贯彻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通过培训、展板、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加强宣传解读,让民营企业家全面了解政策导向,充分把握政策红利。主动对接民营企业的实际需求,围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降低企业成本、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等方面,完善政策配套服务体系,推动各项扶持政策在高新区全面落实落地。民营经济扶持政策篇2
[关键词]农业保险 国家政策扶持
农业生产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同时农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又具有特殊性,所以,许多国家政府都将农业保险作为政府的经济政策来推行,把农业保险纳入社会福利政策之中,通过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间接实施对农业、农户的政策扶持与利益保护。我国是农业大国,我国农业的基础性和高风险性表现更突出一些,也就更需要农业保险对其进行保障和支持,而中国的农业保险相对于人身险来说比较薄弱。要想尽快建立起比较健全的农业保险体系,还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
一、国家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决定农业保险需要国家政策扶持
我国农业保险一直是我国保险业的薄弱环节。1982年,我国恢复农业保险以来相当长的时间里,农业保险实行纯商业化运作方式,其效果并不理想。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农业保险出现了萎缩现象。2003年,保监会开始着手研究现代农业保险并进行理论创新,于当年年底制订了《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初步方案》。在理论创新的基础上,2004年,保监会在上海、吉林、黑龙江分别批设了3家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在江苏、四川、辽宁等地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但是,最近国务院组织有关部委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对保险业服务“三农”的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果表明,农业保险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能否得以解决,取决于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主要表现为:
1 缺乏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尚未涉及,其他方面的条例法规对农业保险规定也很少,导致农业保险无法可依,而一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的出台,需要国家来制定。所以,从此角度来说,农业保险急需国家政策的扶持。
2 缺乏国家财政政策扶持。目前,国家对农业保险除了免征税外没有其他更多的财政政策扶持,并且我国也只免征种养两业险的营业税。由于缺乏政府的直接扶持,结果是农民受经济条件的约束,无力投保高保险费的农业险,而保险公司受高赔付率的影响,无法承保低保险费的农业保险。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处于两难境界。要想更好地解决此难题,国家应对农业保险进行政策扶持。
3 缺乏政策性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我国虽有部分省已搞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组织了政府扶持农业保险的活动,但大多数地区还是靠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并且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推进,其政策性业务日益剥落和减少。所以,此时需要政府建立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来扶持农业保险。
(二)国家政策扶持农业保险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农业作为基础产业,由于其自身的弱质性和生产过程的特殊性,因而面临许多风险,包括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如果风险处理得当,农业将得到发展;反之,将给“三农”带来灾难性后果。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器”和“减震器”,对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所以,发展农业保险可以更加直接有效地帮助国家落实好“三农”政策。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农民,在充分享有利益的同时,也承担着很大的生产经营风险,他们需要一种风险转移的方法,以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家庭生活的安定。农业保险参与农业生产、防灾、销售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和灾后的经济补偿管理,可以帮助农民迅速恢复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灾后社会的管理与稳定,可以保证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可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抗灾害或疫情的透明度,从而直接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实施。政策扶持农业保险,是变政府对农业灾害损失的事后救济为事前防范与灾后经济补偿,政府和广大农民以较少投入获取较高保障,更好地体现政府对“三农”的支持政策。所以,国家应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的政策性扶持,以便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的作用,让农业保险更好地为国家解决“三农”问题保驾护航。
(三)国家政策扶持农业保险,是我国更好地适应wto的需要
中国已加入wto,这意味着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应削减一些国家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和措施。按照国际惯例,国家政府不应对某项经济给予大量的直接财政补贴,但是,可以采取相应的政策性扶持,这对我国薄弱的农村经济产生诸多的负面影响。而农业保险属于wto规则许可的“绿箱政策”,在绿箱政策范围内的财政对农业的补贴规模不受wto农业协议条款限制。因而各国政府将扶持农业保险作为促进农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都给予较多的保险费补贴。我们国家也应利用这一规则,加快建立对农业保险的财政金融支持机制,通过支持农业保险来促进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发展,从另一个角度发挥我国政策对农村经济的保护作用,从而提高中国农业的生产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四)国家扶持农业保险,是解决农业保险高费率与农民购买力水平较低矛盾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7月22日,2006年全国26个省(区、市)不同程度遭受洪涝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1076.3万公顷,绝收211.4万公顷。重庆遭遇了50年以来的最大旱灾,据重庆市政府统计,全市直接经济损失77.7亿元人民币。巨大的经济损失缺口大部分是由农民自己来承担的,而原本是灾害“减震器”的保险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我国,有80%以上的农民没有加入农业保险,据统计,2005年,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达4127亿元,而农业保险费收入仅5.2亿元,户均投保费用仅2元多。面对如此大的风险威胁,我国农民为什么不投保农业保险呢?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两大方面:一是农民无力投保,这也是最根本的原因。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5年农民的人均收入为3255元,农民必须用这些收入去购买生活必需品、赡养老人、为子女提供教育费用等,最后所剩无几,因此,他们很难拿出更多的钱去购买农业保险。二是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很高,据调查数据显示,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达88%,有的地区竟高达250%,这大大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使得经营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往往亏损。于是,保险公司就要提高费率,费率越高,农民越无力投保,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出现了一种现象,即商业保险公司从根本上讲不愿意放弃农业保险业务,想发展农业保险,但低廉的保费和极高的赔付率导致保险公司赔付不起,只好提高费率;而农民也意识到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对农业保险有很大的需求,但是较低的收入和高费率,导致农民保不起农业保险,消费不起农业保险这个“备用轮胎”。目前,二者之间的保费高低方面的矛盾靠他们自己已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要想更好地解决这一矛盾,需要政府出面,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资金投入,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使保费维持在二者都能接受的程度上,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和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这一矛盾。
二、国家政策扶持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规范农业保险业务
市场经济,法制先行,任何一项政策经济活动都需要法律来规范。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有其本身的政策性,所以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更高。一些农业保险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为弥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缺陷,都是通过立法来增加政府干预农业保险能力的。美国发达的农业生产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而美国农业保险能稳步发展,又得益于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美国早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农作物保险的性质,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办法、经办机构等进行了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在具体运营时有很大的随意性。同时,由于没有法律约束行政部门,这样,国家行政部门有时可能越权去过分干预农业保险的正常运行。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法”,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具体的支持方式、经营主体应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明确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保险费率、农业再保险办法等。制定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有利于规范农业保险市场,能够避免政府扶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国家财政的一时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必要支持。完善的农业保险法,能保证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同时,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配套的法律保障,以确保农业保险有法可依,沿着法律轨道健康发展。
(二)完善与农业保险密切相关的配套制度
农业保险在国家经济中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其他相关的经济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的发展和壮大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以,要想发展和壮大农业保险,需要国家制定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制定相应的信贷扶持政策,对农业保险给予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对于参加保险的农户,可优先为其提供信贷,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不足时,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第二,制定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国家给予经营农业保险公司免征部分税赋的优惠,有利于保险公司积累总准备金,保证其长期稳定经营。第三,制定各级有关政策管理职能部门扶持农业保险的政策,以确保各级职能部门真正为农业保险服务。这些配套制度能否较好地对农业保险加以支持,国家意志将起到关键作用。所以,各级政府应真正为农业保险服务,尽快制定和完善与农业保险密切相关的配套制度,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促使农业保险渐入佳境。
(三)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增强农业保险的供给能力
实践证明,农业保险不能完全依靠商业保险,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完全依靠政府组织承办农业保险也不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国务院2006年6月15日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农业保险组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所以,我国政府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以适应农业保险的需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将大大缓解我国农业保险供给能力受制于单一经营主体的状况,同时在国家给足农业保险保护政策和财政支持力度的前提下,多种形式的经营主体之间还可以形成有效竞争,增加农业保险供给能力。
(四)加大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
财政给予农业保险补贴是开展农业保险的重要保障。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低收益的特点,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单一依靠市场机制的配置会造成市场的失灵。我国农业保险二十多年实践证明,纯商业化经营的路子是走不通的。这就客观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职责对农业保险这个准公共性产品给予财政补贴。国外政府很重视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美国、加拿大日本、菲律宾等国家政府都给予农业保险较多的保费补贴,日本有些农作物保费的补贴比比率达到70%.我国对农业保险进行的政府补贴,可重点在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对投保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主要针对大宗农产品,即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以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但对保费补贴的比率应控制在一定的水平,一般平均补贴率不应高于50%.二是对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减轻保险公司的费用压力,补贴数额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三是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提供资助,为农业保险建立巨灾补偿基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农业稳定发展的受益者并不只是农民而且包括农业生产者、农产品经营者、农产品消费者以及政府在内的整个社会。所以,各级政府财政每年拨出一定资金设立农业保险基金,以备补偿农业的巨灾损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赔,会促进中国农业保险迅速发展,并将吸引更多的保险公司加入到农业保险竞争中去,从而把中国农业保险做大做强。
(五)政府应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正面宣传,积极稳妥地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有所改观,农民的思想也开放了,但相对而言,他们的观念还很保守,对保险不信任,无法理解农业保险“花钱买平安,居万家之财,补若干户损失”的内涵,而把农业保险与乱摊派,乱收费和加重农民负担相提并论,能免则免。长期实践也表明,广大农民对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的农业保险抱有怀疑态度,甚至有些地区的农民对农业保险有一些抵触情绪,此时就需要政府去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农民解开心中的结,因为农民还是比较相信政府的。同时针对农民的心理特点———耳听为虚、眼见为实,各级政府可以按照“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在必要的政策扶持下,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开展相关的农业保险试点,让农民看到其益处,这样农民才能放心大胆地去参加农业保险。全国农民都参加了农业保险则相应地降低了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从而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我国已在浙江、江苏、四川、新疆等省市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并且对这些试点进行跟踪,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现已取得了一定效果,为我国农业保险的推广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参考文献:民营经济扶持政策篇3
【关键词】民营经济;外部环境;扶持力度
在我国,民营经济主要包括国有民营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类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营经济发展速度以星火燎原之势蔓延全国,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和未来市场经济舞台的主角。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增加供给、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还具有相对分散、规模小、易吸纳劳动力的特点,有利于增加社会就业。但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在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速度较快、质量较好,在经济总量中所占比重很大,已经逐渐取代国有经济成为当地的经济支柱。但我们吉林省的民营经济尚不够发达。究其原因,不仅仅是民营经济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阻碍了其快速的可持续发展,更在在企业发展外部环境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急需优化外部扶持环境,加大外部环境扶持力度。
一、民营经济外部环境方面存在的障碍性问题
从市场准入政策看,适用和实用均显不足。多年来我国的国有企业享受的是一等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而民营企业的待遇却仅仅存在于文件上,政府有关部门对于民营经济的扶持也往往停留在会议室和口头上,实际利用层面明显不足,尤其在通信、石化、金融等领域的民营经济还很难进入。虽然国家大力提倡扶持和发展民营经济,但政府有关部门仍对民企存在着歧视,在法制和政策环境上还没有给予民营企业同其他性质的企业以公平的待遇。
从政府配套服务看,延迟和缺失的问题时有发生。民营企业需要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土地和水、气、电、路等公共资源,但是长期以来的歧视,使得民营企业在获得政府获准和服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从优惠政策落实看,不够着实也不够一以贯之。近年来为扶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新办企业免税3年、所得税税率降为20%等等。其实地方政府还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给予更多的优惠,让民营经济在发展的初期能够得到休养生息的机会,也为日后的发展壮大积蓄力量。但是有些地方税务部门为完成上级制定的征收任务,不但不给与进一步优惠,连国家统一的优惠也不认真执行,严重损害了业主的积极性。
从金融机构的信贷扶持看,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难于解决。民营经常经济资金紧张是不争的事实,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信用状况不放心也可以理解,但是绝不可以因噎废食。我省长期以来存在着民营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应当以合理的方式解决这个难题,靠民营经济自身的财力,仅能够维持其存在,发展和壮大根本无从谈起。
从地方政府的管理和引导看,不到位谋私利的问题存在。民营经济不会像垄断国企那样受到政府部门的尊重和重视,也不会像招商引资引入的投资商那样成为政府的座上嘉宾备受尊崇,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
三、优化区域民营经济外部扶持环境的措施
从我们吉林省的省情看,发展民营经济已经被重视。提出了“扩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加效益、富民强省”的发展要求,提倡全面实施“全民创业、招商引资、素质提升、集群发展、市场培育”等五大工程,着力做大总量、做优结构、做强龙头、做精产品、做长链条。 那么,怎样立足于这样的发展目标来发展民营企业呢?
其一,放宽准入领域,将民营企业推向个够广泛的经营领域中。要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保障性住房等建筑业、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
其二,鼓励全民创业,搭建民营企业大发展的平台。要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方式下领办创办企业,对招商引进、在外吉林人返乡创办和省内新办的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支持开发区、园区建设,鼓励发展特色主导产业集群和公共服务平台并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各开发区、园区建立融资担保、研发及技术检测、人才培训等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发展条件。
其三,支持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兼并国外先进科技型企业和聘用国外专家。要大力推进技术资源市场化,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开放实验室等专业技术服务资源,支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政府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各项发明的主持者和重要参与者技术投资入股,对于有特殊贡献的个人政府可依据其做出的贡献给予奖励。
其四,培育开拓市场,支持大企业以大宗物资采购和产品配套为导向吸引和创办民营配套企业。政府采购、招标要积极面向民营企业采购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利用各种平台开拓市场,培育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总部大厦和楼宇经济等有形市场,并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创建名牌产品和商标。民营经济扶持政策篇4
矿业资源开采收入及其市场价格和整个大环境下的经济形式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如果财政过度依赖此项收入,那么一是不能保证我县县域经济的长效增长;二是对环境的破环也会比较严重。这就要求我们积极转变思路,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大力扶持民营企业,同时对招商引资来的企业给予政策性扶持。我们还要发挥自身优势,带动多种产业共同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县域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空间,要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县域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我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
经济要发展政策应先行,要着力清理废除和改革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制订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法规和举措,实行公正公平、公开效能的办事原则,本着“彻底放、放彻底”的原则,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的准入门槛,凡是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符合环保要求的都应允许民资经营;凡是国有、集体资产退出的领域,都应该让民资进入;同时,(来源:文秘站 )在民营企业的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劳动用功、产品评质定级的问题上,在引进高科技管理技术人才,接受大中专毕业生及其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和子女入学等应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此外,还要大力支持民营企业采取合理兼并、吞并等手段壮大企业本身的经营规模。
二、完善管理、健全服务
针对目前民营企业内、外管理存在的散、乱和无序现象,必须进一步理顺民营企业的管理体制,要规范地方政府对民营企业的引导管理,进一步加强职能部门如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服务部门的权限及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一方面负责民营经济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的宣传落实,引导民营经济调整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规范民营企业经济行为。另一方面负责监督并解决民营经济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使民营经济快步走上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轨道。同时,要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保障机制,尽快将正在实施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涵盖到民营企业,并督促民营企业更多的积累社会保基金。民营经济扶持政策篇5
[关键词]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发展现状 对策
一、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
作为经济欠发达、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的省份,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萌芽和起步较晚。河北省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体上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上世纪80年代末到 2000 年,为起步阶段;第二阶段是从 2000 年至现在,正向快速发展阶段迈进。随着中共河北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河北省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 2003 年以来,河北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拿出了专项扶持资金,大大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创办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合作经济组织数量急剧增加,规模迅速扩大。截止 2007 年底,河北省各类运行比较规范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已达到 4857个,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户达180多万户,辐射带动农户422万户,占全省农户的40%。
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现阶段主要有四个显著特点:(1)发展初创性和过度性。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正处于起步阶段向快速发展阶段过度时期,在数量上发展较快,但运行质量较低,多数合作经济组织的产业层次低,组织运行缺乏规范性,与成员的利益联结也不十分紧密,还没有建立覆盖全省的完整的组织体系,正在向规范化、实体化、体系化迈进。(2)发展形式多样性。从组织类型看,包括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专业联合社、联合会等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从发起人看,包括由农村能人、专业大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农技推广部门、基层供销社等多主体创办的合作经济组织;从服务领域看,包括生产、流通等领域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从产业构成看,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商业服务业、运输业等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从合作范围看,有村内、乡内合作,也有跨乡、跨县(市)甚至跨省合作。(3)地区发展水平差异性。主要表现为各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发展较快,组织运行比较规范,在引领农民进入市场、带动地方产业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有的地方发展相对较慢,组织构架比较松散,内部管理不规范,发挥作用也不明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引导和扶持。
二、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尽管近几年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作为市场经济的新生事物,无论是从宏观的外部条件,还是从微观的自身不足,都存在一些影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
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从而也就无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属性、功能、组织形式、活动方式等加以规定。法人资格、法律地位和注册登记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这些合作经济组织的、应诉地位就成为难题。在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又不允许从事盈利性的经营活动,使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受到了很大限制。还有的地方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但又享受不到国家和省给予的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这种情况下,很多合作经济组织不得不一边以合作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民政部门登记,以便获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一边又以自己兴办的经济实体的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确保能够合法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无论是在哪个部门登记,都不是长远之计。从长远看,只有通过国家立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注册登记部门和政府指导管理部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确保合作经济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二是组织运行不规范。在国际上,合作经济组织在 150 年的发展中,其形式虽然是多种多样,但其主要原则如农民自愿、民主管理、对内服务、大部分盈余返还等却是基本稳定的。而目前河北省多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组织架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还很不规范。有的是企业或少数人垄断,在内部决策上是“一言堂”;有的是由政府或部门兴办的,行政干预过度;有的是其他各类传统经济组织的翻牌,虽然以“合作社”命名,其实质却是集体性组织或其他盈利性组织,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清,产权模糊,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不紧密,缺乏民主监督和管理机制,农民成员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很难真正体现农民意愿和利益,其持续性发展能力也不长远。
三是发展动力不足。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的动力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内部的自我发展动力,另一个是外部的推动力。从内部发展动力看,主要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弱势农民的组织,经营的产业是弱质的农业,活动的地域在相对落后的农村,这就决定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带有先天的弱质性,在资金融通、技术引进、设施改造、市场开拓上,面临着巨大困难,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扶持。从外部的推动力看,虽然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省里和一些地方相继制定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拿出了专项扶持资金,但从实际情况看,仍然存在政府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扶持力度相对较小的问题。一方面,扶持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宣传和落实。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扶持的需求与政府能够给予的支持之间的差距较大。
三、发展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
1.对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加快立法
国内外经验表明,凡是合作社立法比较完备的国家,合作社事业都取得了持续稳定的发展,我国搞合作经济已有 50 余年,至今还没有一部专业的合作经济法律,这使得无论是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和经营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尤其是法律地位问题。专门法律的缺失、法人地位的不确定性,是影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最根本原因。目前,全国人大已经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工作纳入重要的立法日程,并广泛征求了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有望在年内颁布实施。河北省应根据本省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有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性法规和与之配套的示范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保护和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运行质量。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内部管理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是决定其能否长远发展的重要因素。
(1)会员制度。按照经典的合作社理论,合作社的组织机制是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的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中第一条就是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任何人只要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并承担社员义务,均可以入社,不受政治、宗教、种族和性别的歧视;同时,合作社社员拥有自由退出的权利。农民向合作经济组织缴纳股金后,合作经济组织应向社(会)员核发股金证和社(会)员证。明晰正式会员和非正式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国际上一般惯例是只有正式会员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民主管理机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具体地说,社(会)员可以通过社(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利:①制定和修改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②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③监督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层、理事会成员和其他人遵守合作经济组织法律、章程,以及合作经济组织与社(会)员之间的契约。
(3)利益分配机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按照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提足集体积累和各种储备金;要严格分配制度,实行成员惠顾和股金分红。根据国际合作社原则,合作社盈余要按以下某项或各项进行分配:用于不可分割的公积金,以进一步发展合作社;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分红;用于社(会)员大会通过的其他活动。公积金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公共积累,是不可分割的公共财产,产权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小部分留作储备金。
3.加强政府扶持
制定扶持政策是国际上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通行做法。要树立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积极探索和创新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应加大四个方面的扶持力度:一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首先,要继续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力度,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项扶持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资金扶持额度。财政资金重点用于社员培训、技术引进、质量认证、品牌培育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关键环节,解决突出矛盾,发挥引导作用。其次,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进一步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倾斜。第三,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农村金融机构要放宽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办理条件,简化贷款手续,给予优惠利率,并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尤其是农村小额信贷资金,要更多地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项目。第四,改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吸引城市和省外、国外资本到农村搞开发,参与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二是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方面实行减免政策。三是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和措施。要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河北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和发展方向,进一步制定更为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扶持政策,特别要明确用地、用水、用电、人才技术、资金信贷、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四是加强软环境建设。要把加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负担问题纳入农民负担监管范畴,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切实维护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4.抓好试点示范
开展试点示范,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是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一个有力措施,通过试点示范,总结推广,可以使广大农民亲自体验或亲自看到参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好处,起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5.加强对农民的教育
缺乏合作意识、合作知识、合作技巧,是当前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和组织运行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教育,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合作经济基本知识的普及推广,培养和增强合作意识,引导农民参与合作。二是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进行市场营销、经济管理及法律道德方面的培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养造就一批骨干队伍,发挥能人的聪明才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三是加强对基层干部和业务指导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合作知识水平、政策把握能力和工作指导能力。同时,要加强媒体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
[1]喻国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方向及政府作用[J].农业经济问题,2004-12
[2]徐寒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J].南方农村,2005-4
[3]倪建伟王景新:中国农民组织建设的现状分析与趋势预期[J].农村经济,2005-8民营经济扶持政策篇6
根据重庆官方的统一部署,重庆市主要媒体自4月23日起,开始集体宣传报道民营经济,报刊杂志、电视台等推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专栏。重庆市委宣传部专门发文,为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制定宣传报道方案。
官方挺“私”
方案要求《重庆日报》、重庆电台电视台、华龙网等当地媒体,《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新华网重庆频道、人民网重庆视窗等中央驻渝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全市广大民营企业在促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就业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文件还要求,各家媒体集中宣传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并推荐了首批30多家典型,涉及转型升级、非公党建、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这是重庆党委宣传部门首次专门为发展民营经济,制定总体宣传报道方案。
兼任重庆市委书记后,曾经主政过广东和浙江的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明确表示,重庆民营经济发展有待加快,要求大力扶持民企发展。4月以来,张德江和黄奇帆市长多次邀请不同领域的民企代表召开座谈会,讨论政府如何更好地为他们服务。参会的多位代表称,政府如此低姿态问政民企,已是多年未见。
随后,重庆市发改委牵头,市政府研究室、工商联等参与,制定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的“新36条”)的实施意见。
5月9日,黄奇帆主持召开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拓宽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在原有银行融资和资产回购转让两种融资方式的基础上,新增主要股东定向借款和同业资金拆借。
黄奇帆表示,小贷公司不仅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且极大压缩了高利贷空间。此次出台的两个办法,能够聚集更多的社会资金,支持更多的中小微企业。
重庆市工商联的一位高层人士向记者表示,如此大范围、高层次的官方“挺私”亦是多年未见。
营造重商氛围
重庆此轮“挺私”,以扶持小微企业为开端。自年初以来,有不少小微企业给重庆市中小企业局等政府部门打报告,希望能够减轻负担。此后重庆市统计局等部门调研时发现,目前重庆民营经济发展还存在不少障碍,特别是有的小微企业,税费占比过高,确实需要减轻重担。
3月26日,上任伊始的张德江即要求重庆市工商局报送全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情况。三天后他批示,希望工商局总结经验,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随后重庆市工商局开始调研,准备对微企的扶持措施进行完善。
4月1日,重庆市政府召开全市民营企业发展工作座谈会,由市长黄奇帆主持,专题研究如何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更好发展。整个会议持续了三个多小时,黄奇帆多次询问企业主,政府需加强哪些服务。
4月16日,重庆市委统战部又召开全市部分大型民企座谈会,再次听取意见和建议。市委统战部部长范照兵指出,要坚持鼓励民营企业大发展的基本方向不动摇,同时要做好服务民企发展各项工作不懈怠、稳定完善民企发展政策不折腾。
范照兵在此次会议上还透露,准备在近期“召开一次大会、出台一个文件、发表一次讲话、开展一次表彰、进行一次调研”,进一步营造重庆市亲商重商的社会环境氛围,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扶持政策
多名参加近期座谈会的企业家向记者透露,最初的座谈会更像诉苦会,很多民企老板针对自己遇到的具体困难提出要求,且大都提到了融资难的问题。
随后的几次座谈会,民营企业家逐渐开始就行业平等准入、打破国企垄断、清理不合理收费等提出希望。座谈会后,重庆官方开始对外表态,称目前当地民营企业发展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大力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为民企做强创造更好环境。
目前,重庆市工商联已调研形成《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建议》初稿,从10个方面提出60条具体建议,包括公平待遇、降低准入、放宽领域、清理文件、降低收费等方面,为民企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并希望政府在财政、税费、土地、保险、金融等方面加大政策综合扶持力度,在产业转型升级、自主创新、科技平台、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支持。
在具体的放宽领域和政策限制方面,初稿希望政府能够鼓励民营企业进入金融服务、交通、能源、电信、市政、医疗、医药零售、教育、社会福利、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领域。目前初稿已报送重庆市委统战部、市委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等部门。重庆市发改委正以此为蓝本,牵头制定重庆市有关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的初稿。
重庆市发改委副主任黄朝永向记者表示,此项政策的制定将主要围绕民营经济平等准入、财税政策、金融扶持、减轻负担、要素保障、政府服务等方面,但具体细节目前仍不便透露,因为“政策的出台还需报请市委和市政府审核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此前重庆也出台过类似政策,但基本都是由中小企业局在做,此次政策制定不仅由发改委牵头,最终还将以市委、市政府的文件方式出炉,规格比以往高了很多。
发展模式之变
自前几年重庆整合分散的政府资源,组建著名的“八大投”投融资平台以来,国资就是重庆发展最重要的火车头。2010年,重庆市国企资产总额达1.25万亿元,成为继北京、上海、天津后全国第四个万亿元国资的省市。同在2010年,该市国有资产的营收和经营利润连续第五年保持30%以上的增幅。
但随同重庆国资高速膨胀而来的,还有此举是否导致“国进民退”的争论。重庆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副院长蒲勇健教授说,尽管重庆通过大规模投资和政府强势招商,使工业投资保持在2000亿元级规模,最近五年重庆年均GDP增幅都在15%左右,但如果继续这种做法,“只能死路一条”。
“政府投融资平台以土地举债式的投资拉动,难以持续。”他认为,在土地市场不振时,“八大投”政府投融资平台模式带来了高负债风险,政府给予巨额优惠政策强势招商的效果也待检验。民营经济扶持政策篇7
县政府制定的县直有关单位“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分工中,我局承担的主要目标任务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内容。“十二五”期间,县委、县政府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拉动县域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我局也出台了相应具体措施,多种渠道帮扶民营经济做大做强,为广大企业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十二五”以来,全县民营经济得到极大发展,成为发展县域经济中最具活力的增长点。
1、“十二五”期间个体经济稳步发展。截止2013年6月30日,全县个体工商户发展至12820户,从业人员27748人,注册资金90339万元,“十一五”期间分别新增3073户、6939人和44462万元,比“十五”同比增长31.5%、33.3%和96.9%。
2、“十二五”期间私营经济快速发展。截止2013年6月30日,全县私营企业达到2934户,雇工72351人,注册资金1095146万元,“十二五”期间分别新增762户、2666人和456732万元,比“十五”同比增长35.1%、3.8%和71.5%。
3、“十二五”期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增长迅速。至2013年6月30日,全县登记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382户,成员出资总额达5.8亿元。
我县民营经济发展在数量上增长迅速以外,发展质量也在不断提升。主要体现在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认定数量的大幅增长,体现在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上。民营经济行业分布日趋合理,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在第三产业中在我县已处于主导地位,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我县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完成规划目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受历史和现实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县民营经济发展与周边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着“三少三小”现象,即:总量少、比重小;名牌少、规模小;一产二产少、市场份额小。
2、原因分析
一是市场主体待遇不平等,服务与政策落实不到位。近几年,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各级政府出台了若干政策,放宽民营经济经营领域,有些行业都说可以准入,但是一旦涉及具体政策与程序性问题就困难重重,很难在实际上取得突破,“难进来、不公平”等问题仍然很突出,垄断行业改革难以实质性突破。虽然近年来我县的发展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也在逐渐提高,但是,有些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仍然比较淡薄,缺乏“公仆意识”、“服务意识”、“纳税人意识”,部门利益驱动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一些优惠政策没有落实到行动上,优惠措施束之高阁,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创业热情。
二是融资渠道的不畅,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融资难已成为困扰和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我县大多数民营企业还处于原始积累阶段,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保大放小,民营企业客观上游离于主流融资体系之外,资金主要来源自筹或从高出国家法定利率许多的黑市拆借,融资成本高、风险大,十二五以来,我县不少本身发展不错的企业因此破产或濒临破产,企业扩大规模和改进技术都受到限制。
三是企业创新能力不强,管理方式落后。近年来,我县民营企业虽然在体制创新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看,仍然存在明显的弱点。多数民营企业仍实行家族式、粗放式管理模式,缺乏现代科学管理理念,企业总体技术水平不高,产品附加价值较低,市场竞争能力不强,企业对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投入能力非常有限。同时目前中小民营企业由于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没有社会保障等各种原因,难以留住优秀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和高级技术工人,职工素质不高、人才缺乏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民营企业后续发展动力不足。
三、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
1、理清发展思路
立足我县实际,以扩大民营经济总量和提升民营经济质量为目标,扶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以优化政策、市场、政务和舆论环境为突破口,创造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以发展科技型、外向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重点,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以体制、科技、管理创新为核心,全面提高民营经济的整体素质;以运用资本扩张和横向联合为手段,加速民营经济提升进度;以特色工业园区为载体,不断发展壮大规模经济。使民营经济在县域经济中成为主角。
2、突出发展重点
一是培植骨干企业,发展规模经济。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大、效益好、有潜力的骨干私营企业,对骨干企业在资金、税收、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切实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和完善县内的项目库,为民营企业推荐一批好的项目。
二是加快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经济。充分挖掘和发挥我县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人才优势,因地制宜,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大力实施名牌战略,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文化、娱乐、旅游、信息等服务项目,支持民营企业从事教育、医疗、体育、交通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经营活动,使民营经济成为第三产业发展的主力军;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投资农业领域,通过发展“执照农民”培育一批种养殖及加工业大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使民营企业成为推动农业产业化的龙头。加快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形成一批具有我县特色的产业,使我县的农产品及其深加工品更大程度走出,流通全国。
三是加快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素质。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加大科技投入,对企业的科技创新要提供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培植高新技术企业;建立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和培训工作;加强人才中介机构建设,做好人才交流工作,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后备人才,满足民营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积极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离职科技人员从事或到民营企业工作。
四是抓好园区建设,发展集约经济。加快民营园区建设,把双凤开发区、岗集汽配工业园、下塘工业区、吴山工业区等园区打造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效益显著、特色明显的园区。完善园区的服务功能,提升园区的服务档次,为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进入园区的民营企业,在政策、土地、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倾斜,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园区聚集,不断形成发展的新优势;突出园区发展的特色,通过在园区内培植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推动相关的民营企业和行业在园区集群化发展,逐步发展配套基地、原材料基地、加工基地和出口创汇基地。
五是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重点抓好现有的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善待投资客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好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以商引商,让他们安居乐业,扎根创业;扩大外贸出口,努力发展我县境外加工贸易,力争“十二五”末有我县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有明显的提高,提升出口额;组建一批规模大、技术精、管理严、信誉好劳务输出企业,充分发挥我县劳动力优势,提高我县外出劳务人员的技能。
3、加大政策扶持
一是放宽市场准入。遵循“非禁止则允许”的思路,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都允许民营企业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基础产业和基础建设领域,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社会事业和金融领域,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现代物流事业和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二是优化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营企业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建立公共经济信息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重要的行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规划、政府采购和建设招标、各项优惠政策等信息。放手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服务。破除人事管理中的身份和所有制界限,在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职业推介、社会保险接续和子女入学入托政策上给予支持和便利。
三是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要切实加强政府引导,为民营企业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各级政府应设立一定规模的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创新基金、贷款担保等,用于对特定企业提供直接贷款、担保等服务。要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加快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风险投入问题。同时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积极组建民间融资担保机构,努力壮大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实力,增强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能力。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各金融机构也要根据民营企业发展的需求状况,适当下放贷款权限、扩大授信额度,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4、扶优扶强,提高发展水平。
一是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出口商品被列为国家、省市重点支持的出口商品的企业,被授予专利技术的企业,由政府给予奖励。
二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引导民营企业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提升管理水平。政府要加强对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经营管理、科技文化、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努力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民营企业家及其从业人员队伍。
三是鼓励发展规模经营。鼓励民营企业形成产业集群,因地制宜发展各具特色的工业园区,推动民营企业的产业集聚。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运用资本参股、技术参股、收购、转让等形式嫁接、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四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民营企业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使用科技经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鉴定科技成果等方面提供支持。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整合并集中使用涉农扶持资金,支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
5、加强领导,提高指导水平
一是加大协调力度。建立县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与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或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县领导要与企业建立责任联系,以协调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定期研究讨论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并制定有关对策。建立全面、规范的民营经济发展岗位目标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各单位的年度考核中,强化责任,严格奖罚。
二是加大党建、工会工作力度。不断扩大党组织在民营经济组织中的覆盖面,做好民营经济组织中党员发展工作,创新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到民营经济组织中。完善私营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将民营经济全面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引导和监督民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强化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民营经济扶持政策篇8
[关键词] 抗战时期 陕甘宁边区 私营工商业 政策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工商业经济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其中私营工商业经济占有一定的比例。边区政府对私营工商业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保护和扶持政策,是边区私营工商业发展的主要原因。边区私营工商业是边区新民主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为边区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抗战初期陕甘宁边区私营工商业的概况
抗日战争之前,陕甘宁边区所在区域属于中国经济发展最落后的地区之一,小农经济占主要地位,在整体经济结构中,不仅农业经济严重衰退,而且几乎没有工业,手工业也十分幼小,“民间仅有一些小手工业作坊和盐池、炭窑,农村家庭纺织业也因为外来纱布的大量涌入而销声匿迹,可以说,一切日用品都是依赖外间输入”[1]。人民生活极为贫困,购买能力极差,商业经济萧条。1934年陕甘边、陕北工农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在实行土地革命、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也采取了一些发展和保护苏区经济的政策和措施,但由于政治军事环境所限,工商业发展仍然十分缓慢。
中共中央和中央红军长征到达陕甘革命根据地后,为发展陕甘苏区经济建设,1935年11月25日,中央苏维埃政府西北办事处颁布了发展苏区工商业的公告,宣布废除陕甘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府时期颁布的一些限制资本家、富农经营工商业的政策和法令,改变了限制个体私营工商业的政策,宣布取消一切工商业捐税,实行保护和扶持私营工商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欢迎私人工商业者在根据地投资办厂,发展苏区工商业。12月1日,《红色中华》发表了《目前只有苏区才是经营工商业最好的地方》的社论,重申中央苏维埃政府“允许苏区内外正当的大小资本家投资各种工业”,“关税、营业税一概免收”的政策,号召工商业者“大胆安心的在苏区经营工商业”[2]P1,并采取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保护和扶持私营工业的发展。
抗战爆发至1938年以前,为保障和改善边区军民的生活,陕甘宁边区政府主要是组织边区人民发展农业,进行粮食生产,以保证军民粮食供给。但是,边区的工商业经济发展缓慢,边区的一切工业用品和商业物资仍均靠外界输入。从1939年初开始,顽固派消极抗日,积极,对陕甘宁边区实行军事包围和经济封锁,停发了八路军的军饷和军需物资,海外华侨和后方进步人士的援助被阻止,使边区工业日商品的供应骤然紧张,财政经济出现严重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为粉碎顽固派对边区的经济封锁,党中央和号召边区军民开展生产自救运动,以坚持持久抗战。在边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从1939年开始,随着大生产运动开展,边区的工商业经济迅速地建立和发展起来,不仅公营工商业、合作社事业发展迅速,私营工商业也随之也迅速发展起来。
二、陕甘宁边区对私营工商业的政策与实施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营私工商业是采取保护、扶持和促进其发展的政策。抗战开始后,特别是边区开始工业建设和开展生产自救运动,为了促进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实现边区工业品的自给自足,保障边区日用商品的供给,边区政府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来保障私营工商业的发展。指出:在现阶段,“应该积极发展工业农业和商品流通。应该吸引愿来的外地的资本家到我抗日根据地开办实业”,“应该避免对任何有益企业的破坏。关税政策和货币政策应该与发展农工商业的基本方针相适合,而不是相违背”。[3]P767因此,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中规定:“发展手工业及他可能开办之工业,奖励商人投资,提高工业生产。”[2]P27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发展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奖励私人企业,保护私有财产,欢迎外地投资……扶助手工业的发展。”[2]P87这个法令充分体现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精神,它用法律的形式,有效地把边区政府对私营工商业保护、扶助和奖励的政策确定下来,对边区私营工商业的发展无疑起了重要的保护和促进作用。
对于保护和扶持私营工商业的发展的问题,当时在党内也存在争论,一部分人否认私营工商业存在的必要性,否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允许私人资本主义有合理发展的必要性。为统一全党思想,促进边区工业经济的发展,从理论和实践上明确认识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条件下允许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有合理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党中央和对这一问题在全党进行了普遍的理论教育。于1940年1月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指出,边区的经济形态是新民主主义经济,应允许和支持私营工商业在边区经济中得以充分的发展。1941年4月19日,指出:“国营经济和合作社经济是应该发展的,但在目前的根据地,主要的经济成分,还不是国营的,而是私营的,而是让自由资本主义得到发展的机会,用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和半封建制度。这是目前中国最革命的政策,反对和阻碍这个政策的施行,无疑地是错误的。”对此,还强调说:“保护社会经济中有益的资本主义成分,并使其有一个适当的发展,是我们在抗日和民主共和国的时期不可缺一的任务。”[3]P793
陕甘宁边区政府对促进边区私营工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如欢迎边区内外的资本家、商人投资经营私营工商业;对私营工商业者给予投资贷款、减免税收、加工订货等一系列的具体政策;制定实施适宜的劳动政策,正确的处理劳资关系,保障劳资双方的利益;切实保障私营工商业者的政治权利。边区政府还实实在在地帮助私营工商业者,主动地解决其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促进其的生产和发展。
三、陕甘宁边区私营工商业政策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对私营工商业扶助和促进发展的政策与实施,并不是仅仅为克服当时边区财政经济困难的权宜之计,而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同陕甘宁边区工业经济建设实际相结合的具体实践,也是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具体实践,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的意义。
陕甘宁边区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对克服边区财政经济的严重困难,促进边区自给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抗战时期,边区私营工商业的发展,配合边区的公营工商业业,为边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克服财政经济困难,打破顽固派对边区的经济封锁,为边区军民坚持抗战提供了物资保障,有力地改善了边区的社会经济条件,提高了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增强了边区人民支援抗战的能力。同时,边区私营工商业的发展,促进了边区的经济建设,壮大了边区的经济实力,为促进和发展边区的经济建设起了重要作用,同时为后来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全国范围内的胜利,做出了积极贡献。
陕甘宁边区在保护和促进私营工业发展的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新民主主义工业建设的经济思想和政策。这一系列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的思想和政策是:在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建设中,保持社会经济中有益的私人资本主义成分的存在,并使其有适当的发展,以利于和促进新民主主义经济发展的经济思想;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下,实行公私兼顾、军民兼顾的思想;对私营工商业所制定和实施的贷款投资、减免税收、订货加工、收购产品等政策;合理调整劳资关系、促进劳资关系进步的政策。这一系列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的思想和政策,促进了陕甘宁边区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中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的意义。
陕甘宁边区对私营工业政策及其实践经验,对于我们目前壮大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有着重要借鉴作用。从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实际出发,保护和发展私营工商业即非公有制经济,将是我们党的一项长期的、历史性的任务。在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4]私营工业即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着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推动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也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现代化建设事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对私营工商业的政策和实施,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进行经济建设的成功实践,也是党在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中探索出的一条成功的道路。尽管私营工商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历史环境下,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不同的情况,但它们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它们对中国工业经济建设、中国的工业化建设,以及对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地促进作用都是相同的。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对陕甘宁边区私营工商业政策和实施的经验,不仅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对于我们今天壮大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也有着深刻的启示,因而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边区工业的发展[N].延安:解放日报,1944-5-1.
[2]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二辑)[Z].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1.民营经济扶持政策篇9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年”为载体,以增强村级班子活力、增加村级集体收入、规范农村干部管理、规范村级工作运行为目的,进一步转变发展理念、创新增收方式、加大政策扶持、健全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村级有好带头人、有集体收入、有活动场所、有管用制度、有满意服务“五个有”目标,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新赶超、前移进位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任务目标。按照每年不低于30%的比例,逐年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确保3年内村村都有集体收入,5年内所有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均达到5万元以上。同时扶持壮大一批集体经济强村,3年内培育村级集体收入过10万元的村100个以上,过100万元的村10个以上,实现全县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向心力显著提高、村级组织服务功能不断提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凸显。
(三)实施原则。1、坚持科学发展、统筹推进的原则。着眼于村级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与壮大镇域经济、发展县域经济相结合,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现代农业、社区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工作相结合,统筹考虑、共同推进。2、坚持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的原则。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结合各村基础条件、资源禀赋,一村一策,量力而行。3、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原则。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要依法依规行事,在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的基础上,调动群众积极性,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4、坚持注重积累、着眼长远的原则。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初期要注重资产的原始积累,学习借鉴现代化的企业经营管理理念,以有利于村级集体经济健康长远发展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增收渠道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要以开展“百村经营性场所建设工程”为重点,持续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经营村庄“三篇文章”,积极探索村集体开源增收的新路子,努力形成有序开发、持续增收、长远发展的良性循环。
(一)建设村级经营性场所增收。以现有村级活动场所、闲置学校、厂房、土地等资产资源为基础,采取村集体自筹、上级扶持及社会融资等方式,大力实施“百村经营性场所建设工程”。结合镇村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总体布局规划,加大农村门市超市用房、标准化厂房以及标准化种养殖大棚等村级经营场所的建设力度,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同时,在全县选择100个左右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区位条件的村,新建、改扩建村级活动场所。活动场所原则上为两层独栋建筑,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村活动室面积不得少于90㎡,并与门市、超市相对独立,确保门市、超市的经营活动不影响村级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盘活集体资源增收。对村集体现有土地、坑塘、堤坝以及院落房屋、机械设备等闲置资源,采取自主经营或租赁、承包、抵押、入股等方式,提高利用率,培植稳定、可持续收入来源。充分利用“四荒”(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资源优势,大力兴办集体林带、林场、果园、鱼塘等,实行统一开发、分户承包经营,增加集体和群众收入。对集体所有的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可通过集体经营、承包、租赁等形式增加村集体收入。
(三)领办合作经济组织增收。围绕发展有机农业、畜牧养殖、特色林果等优势特色产业,扩大产业化经营规模,通过村集体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或专业生产协会等合作组织,建立健全村级“支部+合作组织”、“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等各类服务组织和相应的运行机制,在提前、产中、产后一系列有偿服务中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四)兴办专业市场增收。对一些人口居住集中、交通运输便利、有一定商业基础的村,可以通过兴建专业市场、门面房、超市、宾馆等项目设施,采取使用权入股、租赁、自主经营等形式,使村集体获得稳定的收入,增加集体资产。
(五)创办实体企业增收。对经济基础较好、区位优势明显的村,可以通过联合开发、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等方式,建立运输公司、建筑公司、物业公司、商务会所等实体,为辖区及周边地区提供仓储物流、代建房屋、物业管理、休闲娱乐等服务,提高集体经济与地方产业、社会事业的关联度,拓展集体经济发展空间,促进集体经济的提升和转型。
(六)合理运营资本增收。对资金充裕、缺乏发展空间或暂时缺乏合适发展项目的村,要引导这些村把注意力从资产管理转到资本运营的轨道上来,通过异地发展、购置物业、委托理财、参股经营等途径,促进资产资源合理流动、保值增值。此方式应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的基础上,选择信誉度高、资金收益稳定的项目进行投资。
(七)依托社区建设增收。对已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或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并面临拆迁的村,新增有效土地及对村集体土地的拆迁资产、资金要全部交付村集体,原则上不分配到村民,由村集体统筹规划使用。对社区拆迁补偿于村集体的如房屋等资产,可采取租赁等方式进行经营,但不得出售。对社区建设中新增土地,可以租赁、建设标准化农业生产基地等形式发展经营,不得分配到户。进一步规范社区服务体系,村集体牵头成立各类公共服务项目,通过提供有偿服务,增加集体积累。
(八)开展村企联建增收。有驻村企业或距经济开发区、厂矿企业较近的村,在村企自愿的基础上,结成帮扶对子,鼓励企业与村进行旧村改造,合作开发,盘活存量资产;或让村集体参股,增加村级集体资产和经营收益。对与企业有供给关系的村,加强村企对接,进一步巩固供给关系,村集体通过提取服务费用增加集体收入。
(九)开展招商引资增收。鼓励经济基础较好的村,投资兴建工业园区或到其他工业园区开展招商引资,通过增加税收返还和奖补资金增加集体收入。对有村办企业的村,鼓励采取租赁、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挂大联强,搞好企业资产经营,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收。拥有旅游优势或潜力的村,深入挖掘山水、人文、历史、农业特色产品等资源,加强对旅游资源的包装、策划、宣传,吸引更多游客参观旅游,增加集体收入。以村集体领办、农民自愿为前提,以劳务股份合作社为载体,收集用工信息、统一外派劳务,并对入股农民进行相应技术培训,实现集体、农民双增收。在具备条件的村(社区),通过代办移动、电信、电力、保险等收费服务,增加村集体收入。
三、扶持政策
(一)财税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确保村级转移支付及时足额到位。村集体以资金、集体建设用地、闲置集体厂房等资产,入股兴办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经济协会等农业产业化组织以及发展第三产业,所需办理的各种证照,免收除上交省、国家以外的一切规费;村级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3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对村集体经营性收入所交纳税收的县级留成增量部分,按不低于30%的比例由县财政奖励村集体。村级通过招商引资、全民创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创办实体经济等方式创造的税收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由受益财政按不低于30%的比例奖励村集体。实行村干部经济待遇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情况挂钩,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引导全民创业大力推进民营及镇村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相关奖励办法,落实奖励资金和待遇。设立1000万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奖励在强村富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农业扶持政策。严格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将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林业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农机具购置补贴、渔业政策扶持资金、畜牧业政策扶持资金等,向村集体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服务组织适当倾斜。认真落实“一事一议”奖补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村级公益项目建设;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田水利项目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土地利用政策。积极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村集体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有效土地,归村集体管理使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所建设的涵、闸、排灌等设施由村集体所有和经营。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镇边村和城郊村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依托城镇兴办标准厂房、仓储、市场等二、三产业载体,开展租赁经营,并允许依照法律和政策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在新建农村社区规划中,预留村集体用地,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留足空间。
(四)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项目建设、农业科技示范项目和农村社区建设的信贷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对村集体经济中实体部分贷款增幅不低于上年。探索开展农村“三权一房”(土地经营权、养殖水面经营权、林权、村民住房)、蔬菜大棚产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国债贴息资金、中小企业创业资金等用于发展。健全完善以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主,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
(五)科技帮扶政策。扎实推进科技入户工程和农民大培训工程,发挥农村科技信息基层服务站点的作用,大力培训农村科技示范户、示范带头人。优先扶持科技示范村、示范户发展,在技术、信息、科技推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农业科技人才、科技特派员到村提供技术指导等服务,在资金、技术和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升年”活动,着力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继续加大村级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更大力度地选拔、回请“经济能人”到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活力。继续选派党员干部到薄弱村任“第一书记”,从思想、政策、项目、资金、人才等方面进行包靠,确保薄弱村及早转化升级。加强农村干部教育培训,重点抓好对村党组织书记、“第一书记”的培训。
(二)健全村级“三资”管理体制。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做好集体所有资产资源的确权登记。加强县、镇街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实行农村资产、资源、资金委托制度。认真落实集体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招投标制度,严格规范发包程序,强化合同管理,依法变更或废止不合理的发包合同。严格集体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强化审批管理,严控非生产性开支,禁止向村级转嫁由财政负担的公益事业支出。妥善化解村级遗留债务,避免出现新增债务。
(三)不断完善民主管理制度。继续实施“四议两公开”制度,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实行民主监督和管理。推行审计监督制度,开展干部离任专项审计,维护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构建村级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为民服务网络,构建综合服务平台。拓宽服务领域,不仅为群众提供生产经营,还要从改善民生的角度,为农民提供文化、医疗、卫生等生活服务。创新服务方式,积极与移动、联通、邮政等公司合作,广泛开展信息、科技等方面的服务。夯实服务基础,大力兴办各项公益事业,加快水、电、路、医、学等设施建设,让群众享受更多发展成果。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镇街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要统筹协作,合力攻坚。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发改、农业、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科技、财政、税务、工商、中小企业、商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制定扶持政策,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导调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千名干部包村联户”和“第一书记”选派部门要强化包保责任,加大帮扶力度,工作效果作为对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民营经济扶持政策篇10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真落实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发展民营经济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我市“四大跨越”发展战略的重要途经。民营经济是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适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最具活力和生命力的经济。改革开放20多年,我市民营经济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441亿元,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74.4%,上缴税收11.36亿元,占全市同级税收的34.8%,经省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18家,获自营出口权的企业334家。在新的发展机遇期,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于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我市发展后劲;对于推进我市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对于缩小我市经济发展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解放思想,清除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争取将省扶持东西两翼的政策措施落实到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上,营造良好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二、给民营经济平等待遇,力促民营经济大发展
(二)放宽投资领域和经营条件。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都对民营资本开放,给予公开公平竞争的权利,为民营资本投资扩张开辟良好的投资通道、融资通道和服务通道。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项目审批和管理体制,对民营资本投资于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的,除国家和省有规定以外,实行项目备案制。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注册资本达到规定6O%的,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发给营业执照,其余资本一年内补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登记条件可进一步放宽。创办科技型、资源加工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暂有欠缺,但一年内可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
民营企业收购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享受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三)增加发展民营企业的土地供应。加快建设各级工业园区,重大项目可由市、县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新建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决定》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财政与金融支持
(四)从*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15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等。资金的使用由市经贸局牵头,市财政、科技、农业、外贸等部门参加,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积极探索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运作方式。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融资担保,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或个人成立商业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成立初期,给予重点扶持,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各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重点扶持发展的四类企业和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民营)企业,在坚持信贷原则、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针对中小(民营)企业的贷款特点,健全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的金融内部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人员,制定符合*实际的贷款准入条件和贷款规模,进一步完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不断创新信贷业务品种,改进信贷管理方法,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完善信贷营销机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发挥各类风险投资公司的作用,引导风险投资公司投向民营科技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处于初级阶段,属于核心技术开发,具有产业化背景的项目或企业,可优先列入市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支持。
四、重点扶持发展四类民营企业
(六)资源加工型企业。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乙烯后加工、矿产资源深加工的每年安排不少于180万元,重点支持*石化工业区内民营企业;各级政府的涉农扶持资金要进行整合使用,支持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中小企业。政府支持的资金以贷款贴息为主要形式。
(七)科技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是产品或服务有比较高的技术和知识含量的民营企业,包括科技开发机构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经专门机构评估和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投资的,技术成果占企业注册资本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扶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民营科技园,由科技部门会同计划、经贸、国土、工商、地税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扶持措施。市财政从20O3年起5年内,在原有基础上,每年增加安排科技三项经费20O万元,用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并积极争取省的扶持资金。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或进入经省、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和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有关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外向型企业。从20O3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设立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资助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销会,采用国际标准,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出口业务培训。
(九)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吸纳下岗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充分利用珠三角等发达地区民营企业结构调整,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转移的时机,利用我市的地理。交通和资源优势,吸引劳动密集型企业西移,增加我市的人口流动量和就业人数。凡是原来在珠三角地区进行生产性经营的企业转移来我市办厂的,凭原来在珠三角地区所办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经有关部门核实,即可办理相应的证照,不收取任何行政性费用。
吸纳下岗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按照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文件规定和有关部门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市财政20O3年安排2O0万元用于建立下岗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争取省拨给部分资金,专户储存于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金。
五、努力提高民营企业的素质和水平
(十)积极推进民营企业经济组织结构调整,有效扩充和调整中小企业结构。政府扶持有优势的民营企业做强做大。从*年起,每两年根据企业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税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等指标,确定全市50强民营企业,并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以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进行广泛宣传。50强民营企业的认定和扶持政策,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市每两年表彰一批先进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各县(市、区)也可进行相应的表彰活动。同时,积极支持优强民营企业参与省百强民营企业的确定和先进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表彰活动。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造。在不改变经营范围、不涉及股权变更的前提下,允许直接登记注册,免收有关规费,评估、验资手续费用按国家规定的50%收取。
六、积极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十一)优化政务环境。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少添乱,多设路标、少设障碍的要求,积极改进对民营企业的管理与服务。
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重点,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除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定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或改为登记备案制。前置审批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超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须严格按政策规定,准确界定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凡符合民营企业开办条件的,要及时核准注册。在注册登记过程中,禁止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前置审批,不能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和收费项目。
设立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由市工商联负责具体运作。严禁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有违反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规定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向企业或业主公开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还要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规范对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市、县(市、区)、镇及部门、单位(含省属单位)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取消向公司制民营企业收取的个体工商管理费。由市物价部门统一向民营企业发放《*市企业交费登记卡》(以下简称《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须出示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填写《交费登记卡》,统一使用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单位拒不填写的,民营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可向物价部门举报,向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投诉。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惩处。
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快转变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为中小(民营)企业贷款、抵押、评估、登记开辟绿色通道,对贷款抵押物评估、登记,要简化手续,实行限时、承诺服务制度,按规收费。
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的各项统计制度。对民营企业人才引进,实行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样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政策。
(十二)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中介市场。贷款抵押物评估要打破行业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允许有贷款抵押物评估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贷款抵押物评估业务规范、有序竞争,登记部门应一视同仁,方便快捷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严禁有关部门直接或间接参股中介评估机构,利用职权强令中小(民营)企业在其指定的中介评估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物评估业务。如发现有以上行为,视同,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三)构建民营企业服务体系。设立*市民营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与现有的行业机构、社会机构、县(市、区)设立的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相联系,形成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民营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中心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可根据企业需要,提供信息传递、创业指导、技术咨询、企业诊治、辅导培训、市场开拓、法律支持和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等服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的内外贸易培训服务、技术交流及职称评定等有关事项,可由服务中心予以协调或代为办理。
努力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坚决打击制假售假;偷税漏税、欺行霸市、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七、加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十四)把发展民营经济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检查各部门落实省市有关政策的情况,积极解决政府职能部门落实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要开通民营企业家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的“直通车”。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他们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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