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工资属于直接费还是间接费到底属于什么费?

海沧区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汇总  1、关于加速海沧职专扩建工程,大力发展我区职业教育的建议  海沧职业学校扩建一期:项目概算6月12日已获市发改委批复(厦发改社会〔2008〕66号),9月完成施工招标,目前业主正做进场施工准备工作。  2、加大投入力度,重视学前教育  目前,我区学前教育严格按照《福建省幼儿教育与发展指导意见》和《厦门市标准基层社区(一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的要求,已实现每个镇、街至少一所公办幼儿园;同时,制定新建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规划,提高办园整体水平。2007年,海沧实验幼儿园扩建校舍3000多平方米,在将办园规模从12个班扩大到18个班;新建的占地4000多平方米、招生规模为12个班的新阳幼儿园于2007年9月竣工投入使用;东孚中心幼儿园的新园舍也已建成,2008年10月投入使用;占地面积5000多平方米的海沧幼儿园,办园规模12个班,也已于2008年10月正式启用。以上四所公办园总计投入建设资金近3000万元。  3、关于如何办好小学教育的问题  近年来,我区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均衡发展的工作思路,小学教育不平衡现象得到逐步解决。一是加强联合办学,创办优质学校。如我区与北师大、与厦门外国语学校的联合办学就为辖区内的适龄儿童提供了优质的义务教育资源。二是加大资金投入,增建学校。区政府将建设天心岛小学、新阳小学,扩建北师大海沧附属学校小学部、东孚中心小学等。三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2007年通过公开招聘,我区从全国各地引进骨干教师及优秀毕业生55名,充实到基层学校。2008年,我区将继续招聘部分教师充实到小学。四是把扶持的重心倾斜到农村学校。通过加强农村学校班子建设、教师的引进与充实、提高农村教师的待遇等,努力提高小学的教育教学质量。  4、关于增强中小学生体质,成立配餐中心的建议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领导非常重视学生的营养问题,本着“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自2007年11月起,积极推进落实了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目前,我区已有12所学校4555名学生加入了“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活动中。同时,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家长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将考虑成立“配餐中心”。  5、关于海沧区中小学教师的绩效考评奖励金全额拨款的建议  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落实教师相关福利待遇。目前我区教师绩效工资及加班工资人均标准两项合计为19200元/人.年(非义务教育阶段为16200元/人.年),符合上级文件精神。  6、关于在区教师招聘考试中优先考虑德育辅导员的建议  2003年区划调整后,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本地生源师范毕业的代课教师问题的妥善处理,明确指示在教师招聘工作中,对于本区生源的代课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我区于2007年起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小学教师,采取措施对本区生源师范类毕业生(含德育辅导员)予以适当倾斜:一是学历适当放宽至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学历(非本区生源要求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是年龄适当放宽至30周岁以下(非本区生源要求28周岁以下);三是本区生源笔试加10分。  7、关于调整东孚镇部分中学生划片的建议  今年秋季,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家长及学生的意愿,对愿意继续在海沧中学新阳校区就读的学生划入海沧中学新阳校区就学,愿意到东孚学校就读的学生划入东孚学校就学。  8、关于建立我区青少年科技中心的建议  目前,我区青少年科技教育在学校得到广泛开展,但校外科技培训和实践基地不够完善,我区将逐步推进该项工作:一是建好区青少年科学工作室。依托区青少年宫建立区青少年科学工作室,将重点开展电脑机器人、发明创造、科学实践、科幻画等项目的培训工作。二是逐步扩大区青少年科学工作室规模,在建好用好区青少年科学工作室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其场地、师资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规模,为适时组建成立区青少年科技中心创造条件。  9、在新阳工业区建设外来务工人员活动中心的建议  按规划拟选址新景路西侧、新阳中学南侧地块,总用地面积13068.038平方米建设一个集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职工教育及群众综合服务中心为一体的公共服务中心,总建筑面积约9683平方米,其中文体活动中心建筑面积约6500平方米,余下为新阳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项目已完成规划选址,方案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但因为项目涉及部分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受国家政策严格限制,现暂时无法正式启动,区政府将继续跟踪,待条件许可时及时推动项目实施。  10、建立海沧区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议  筹建中的区老年活动中心选址于海沧医院旁边,即海达南路西侧、沧林三路北侧的原市政中心生产基地,场所面积2808.33 m2,在功能上设有:乒乓球室、台球室、书法绘画室、棋牌室、器械康复室、娱乐室、练功房、电子书刊图书阅览室、综合活动室、活动平台、多功能厅和屋顶花园等,从不同角度上满足各种兴趣、爱好的老年人活动需求。该项目将于2008年完成设计论证等开工前的各项前期工作,争取2009年建成投入使用。  11、关于尽快设立未来海岸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议  为满足未来海岸片区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区委、区政府把启动海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设列入海沧区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决定迁建海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到未来海岸片区内(搬迁后将在海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前所在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征地约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500平方米,投资约780万元。目前正在进行施工图审查等前期手续,预计今年12月开工建设,2009年建成投入使用。  12、关于确认农民房屋加层问题的建议  关于对不超过三层的房屋建筑给予确认产权:2003年11月,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出台了《关于加快我市农村住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已建成的各类农村房屋的确权办理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简化翻改建申请手续:目前区政府正在组织修改《海沧区农村住宅建设及搬迁改造管理暂行办法》,重新界定近期搬迁村和远期搬迁村,并简化审批手续,环境整治型村庄和远期搬迁型村庄符合条件的村民可以申请旧房、危房翻改建。。  13、解决村民住房困难问题,维护宅基地使用权益  关于开通农村宅基地申请渠道: 2006年4月19日正式启动了农村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在行政中心附楼一楼设立办事窗口,受理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  关于开通农村旧房、危房改造的审批渠道:该审批渠道已经开通。目前区政府正在组织修订《海沧区农村住宅建设及搬迁改造管理暂行办法》,重新界定近期搬迁村和远期搬迁村,并简化审批手续。环境整治型村庄和远期搬迁型村庄符合条件的村民可以申请旧房、危房翻改建。  关于维护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区政府已经组织对我区农村有各类批建手续尚未建或部分未建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在完成调查后再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14、破解因开发建设需要拆迁农村住宅用地难的两点意见  我区在实际工作中一直把维护好、解决好、实现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总结探索,集思广益,制定出了多项的惠民利民措施。一是统一补偿安置标准,灵活采取实施办法,妥善解决被拆迁农民的实际困难。在拆迁过程中,区政府广泛听取被拆迁户的不同意见,出台 “产权调换”与“房屋回购”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政策,妥善解决了被拆迁农民谋求发展的资金需求以及生活出路等困难。二是打破框框,制定政策,最大限度地让老百姓受益,从“认定产权、房屋装修补助、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搬迁补助”等五个方面惠及被拆迁户。三是实行“激励”和“处罚”相结合的政策,对那些积极配合征地拆迁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补贴和奖励;对那些别有用心、拒不配合征地拆迁的个别人将其构建筑物依法强制进行拆除,并依法予以惩处。  15、关于93-94年建房分配指标村民的宅基地办证问题  根据查阅内档资料,东屿村93-94年宅基地分配指标共87宗,已建成79宗,8宗未建。目前,海沧国土分局已对这79宗进行了审查,其中69宗通过初审,拟核发相关证件;其余5宗四至不符、4宗图纸与现状不符,1宗邻居不提指界意见暂时无法办理。  16、关于安置房公共设施配套及店面出租收入用于解决安置户公共费用的建议  关于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费收费支出问题。区政府经研究已经明确安置小区自被拆迁户入住之日起免交五年的物业管理费,安置房物业统一由公用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管理费由区财政贴补。公用物业公司已于8月30日正式接管京口、兴港、正顺、天竺四个小区。  安置房小区及其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相关问题。目前,四个安置小区的公共配套改造费用约387万元,其中京口岩90万元、兴港花园141万元、正顺花园43万元、天竺花园113万元。改造内容包括增加小车和摩托车停车位、增加绿化苗木美化环境、增加健身休闲娱乐设施等。目前,京口岩一期配套改造工程已经实施,其他三个小区的配套改造工程也即将实施。今后,安置小区的建设将按照最新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并在设计阶段,广泛征求被安置对象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再组织实施。  17、关于加强海沧城区绿化建设的建议  一是完善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海沧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园林绿化专项规划,规划重点在突出特色上下功夫。二是重点改造。我们将安排海沧市政中心负责对现有景观绿地的改造、提升工作,提出实施计划,重点在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处对原有绿化进行彩化及增设景观小品等改造,在空间较大的公共绿地上补种一些可遮荫的乔木并搭配一些灌木或藤蔓植物,以丰富绿化层次感。并根据实施计划,逐年投入改造资金,逐步改造。三是加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建立互动机制,把好设计前期关,使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按较高的标准要求一步实施到位。四是着手探讨用企业化运作方式提高绿化品味,多元联动。比如说树木养护权、道路冠名权出让等。  18、尽快启动海沧大桥引桥匝道项目的建议  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原计划由我区财政出资,海沧区公用事业公司代建,先行建设海沧大桥西引道一期工程,即海沧滨湖南路上接海沧大桥段工程。后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市财政出资一次建成。目前项目已完成方案设计、概算编制等前期工作,待市发改委批准立项后,由路桥建设公司代建。项目预计2009年上半年动工,下半年完工。  19、关于海沧大道外滩涂整治的建议  目前市海洋与渔业局与有关设计单位正修改完善方案,提出了西海域东屿湾滩涂整治初步方案,计划:(1)东屿湾滩涂面积3.2K㎡,滩面平均高程2.1米(厦零),将其滩涂全部清淤至厦零0米,清淤量约560万方,作为海沧大道外侧和周边岛屿种植红树林滩涂的填方;(2)将小兔屿——东屿——嵩屿的潮沟贯通,形成20米宽的小船航道;(3)在小船航道与海沧大道之间(包括大兔屿西侧和嵩屿码头西北侧滩涂)约0.4KM2滩涂填泥种植绿化带和红树林带;(4)在大屿、大兔屿、小兔屿等岛屿的滩面填泥种植红树林0.5KM2。  20、关于把海沧大道开辟成健身休闲文化长廊的建议  根据城市规划,海沧大道外侧将结合滩涂整治建设150-300米宽的景观绿化休闲带,并在海沧大道建成后实施这一整治工程。但由于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部门对该建设整治方案尚持有异议,致使该工程一拖再施,目前暂时无法启动实施。我们将研究海沧大道沿海一侧用地的景观整治及临时利用方案,用较小的投资,为市民创造一个亮丽的健身、休闲、文化娱乐场所。  21、加快海沧未来湖建设提升海沧生活品位  (1)在东屿村西侧修建临时排水沟和临时污水泵站,将东屿村污水截流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该泵站已建成,并由公用事业公司管理。  (2)结合202台天线的改造,打通北湖和北涵闸的连接,实现水体循环。目前该项目已批准立项并完成施工图设计,近期内将由投总负责组织施工。  (3)根据东屿村用地西侧现状,考虑到长远规划目前难以实施,为加强地块管理和满足排洪排污的需要,区政府已委托投总做东屿村简易护岸的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目前该方案已批准立项并完成施工图设计,近期内组织实施。  (4)北湖公园景观工程正在施工,预计将于2008年11月份完成。  22、关于拆除海沧石塘公交停车场围墙上广告牌的建议  海沧石塘公交停车场围墙外侧的广告牌,是海沧公用公司根据海沧区广告专项规划,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实施的。收到该建议后,又增设了限速标志和警示标志。  23、关于在各自然村进村主干道设立明显的指示路标  海沧区现管辖一镇两街33个村(居)委会、3个农(林)场、108个自然村。2008年完成各自然村进村指示路标的调查摸底、数据采集等前期工作,上报工作实施方案及财政预算,制定经费预算,计划在2009年上半年完成相关招投标、制作和安装等工作。  24、关于尽快设立“海富路—沧林三路”十字路口红灯的建议  经与交警等部门协商,因为该路口车流量不大,不宜设置红绿灯,为了提醒车辆减速慢行,已在路口施划减速标线。  25、关于治理霞阳排洪沟的建议  为减少污水排入新阳主排洪渠,区建设局与市水务集团中环污水处理公司共同研究,组织实施新垵村污水截流工程。现该工程的新美泵站截污点工程已完工,每日截流污水3000吨,三号路出口截污点工程正在施工中,预计2008年11月份可完工。另外,主排洪渠霞阳村段的清淤工程投资约200万元,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由海沧公用事业公司近期内组织实施。  26、关于鳌冠社区居委会电网改造的建设  随着水产育苗场的兴建,海沧供电分局对鳌冠社区进行了电网改造,建设了配电房,现共有7台变压器,容量2630千伏安,在育苗场生产季节变压器的平均负荷率约为85%,非生产季节变压器的平均负荷率为25%,已基本能满足水产育苗场用电的需求。  27、关于建设海沧区育才小学和石塘村“爱民路”的建议  目前,已完成从滨湖南路至育才小学新校门的土方填埋。该路涉及的征地补偿款已于8月份发放至石塘村委会,但该村有一小组70%的青苗补偿款还未发放,其中有2户村民的土地涉及该路建设(学校新大门至石塘村),土方填埋工作受影响;而且施工中又涉及202台地网改造、馈管改造,需进一步协调。预计年底可完工。  28、关于完善农村路灯工程管理的建议  29、关于提议农村道路照明灯使用维修由区市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建议  2007年,为方便群众夜间出行,改善农村社会治安状况,海沧区政府在我区农村投资建设了大量的路灯工程。区政府近期将组织相关部门参照城乡环卫一体化的运作机制,就农村路灯、雨污水沟(渠)、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城乡一体化的机制提出实施方案,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30、关于锦里村监控录像及路灯问题  从2005年起,区委、区政府连续3年把治安报警监控系统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逐步推进治安报警监控系统建设,已分三期在全区建成了钟山、新阳、东孚派出所三个二级监控平台,实现了海沧公安分局和三个二级监控平台的分级管理和图像共享,目前海沧辖区内主要交通要道及公共场所的治安监控点总数达到186个,并已建成16个村(居)、社区监控系统。2008年度全区第四期的治安报警系统建设中将把锦里村监控探头并入海沧派出所监控平台。  31、政府应对节能减排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2008区财政预算安排200万元作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辖区企业积极采用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淘汰落后设备等节能减排项目给予扶持。  32、关于尽快出台扶持科创工业园优惠鼓励新政策,加大招商力度的建议  区政府高度重视科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一是区政府出台了《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入驻海沧科技创业中心暂行办法》(厦海政〔2006〕1号),为科技创业中心的运营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二是加大对科技创业中心的科技投入,四年来共投入科技三项费用1463万元用于中试厂房的建设、智能化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房租优惠补助。三是认真开展项目引进工作,三年来先后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生物医药、机械、软件、电子、新材料等项目71个。四是推动科技创业中心与火炬高新区开展合作,设立厦门国家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海沧分中心、厦门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海沧分园,在招商引资、服务企业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区政府将根据科技项目的立项程序采取贷款贴息的形式对科创中心进行适当补贴。  33、关于民营企业生存的问题  我区认真贯彻执行市府〔2000〕54号、145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开展乡镇企业确权工作,共确认了乡镇企业权属77宗,解决了大部分乡镇企业用地权属归属问题。对于用地性质的问题(由划拨转出让),可由企业依法办理。至于民营企业厂房办理房产证的,必须持有完整手续,但一些民营企业用地没有进行征地,房屋均无报建、质检手续,依据现行的登记办法,无法办理房产证。  34、关于规划预留芸尾村集体发展用地的建议  结合位于孚莲路东侧规划的T项目蓝领工人宿舍,在宿舍配套区按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由东孚镇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35、关于加快推进海沧排头外口公寓建设的建议  区政府重视造船厂片区外口公寓建设。2007年,区政府决定由海沧土地公司负责代建,启动海沧游艇工业基地阳光公寓项目建设。该项目用地面积约2.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7万平方米,由1栋22层高层、1栋14层高层及9栋7层多层建筑组成。  目前,该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现已完成方案设计。近期报区发改局立项批复后,即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预计2009年8月份完成约3万平方米多层公寓的施工,2010年6月份,完成约2万平方米高层公寓的施工,2010年12月完成竣工备案,交付使用。  36、关于规划海沧公交车辆专用停车场地的建议  现有的海沧石塘公交停车场规划为海沧公交枢纽站,该枢纽站近期将开工建设,建成后将作为长途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综合性枢纽站。海沧公交枢纽站建成后,海沧公交车辆可以在该枢纽站停靠及运营。海沧大道内侧、东屿村东侧地块,现已完成场平,海沧公交枢纽站建设期间,该地块可作为海沧公交车辆临时停靠场地。  37、关于规划海沧公交首末站的建议  海沧规划分局、市政管理中心已委托中规院进行《海沧公交线路及场站规划》,部分项目已经开始实施:(1)新阳公交枢纽站已纳入市交通委建设规划,该枢纽站地处新阳工业区新景路海沧中学东侧,占地面积约2500平方米,目前已完成设计方案,正在办理选址手续。(2)《海沧公交线路及场站规划》初定规划建设海沧街道公交枢纽站,该枢纽站初定在海沧村山仰社(海沧铁路道口南侧),建成后可作为海沧街道公交首末站。(3)海沧公交枢纽站可作为海沧生活区公交首末站。(4)新阳西客运站占地面积10200平方米,建筑面积935平方米,项目投资约400万元,该场站主体工程已经完成,目前正在进行室外工程装修,年底可完工并投入使用;嵩屿公交枢纽站已纳入建设规划。  38、东屿村交通问题  区政府非常重视东屿村交通问题,2007年投资修建了一条连接海沧大道的村道,贯穿东屿村的滨湖南路东西两侧路段已基本建成,东侧北涵和现有村道的连接拟结合北湖和中湖的连通一并考虑实施,西侧南桥和东屿村的连接涉及20多栋房屋的拆迁,考虑到拆迁的实施需要较长时间,区政府决定先实施东屿八路,使东屿村西侧和南桥及海沧大道相通。目前已安排投总在做东屿八路的前期设计工作。  39、关于解决海沧路桥加油站交通安全隐患问题的建议  经调查了解,海沧路桥加油站周边的停车场所占用地系95年市政府批准给厦门路桥公司的施工用地。区政府已协调路桥公司增加设置了停车场周边路段的减速带、标识牌等交通标志标线,以确保周边的交通安全。  40、关于村居在职干部提高待遇的建议  41、关于提高村居基层干部待遇的建议  42、村居干部待遇问题  村干部处在农村工作一线,工作任务繁重,随着经济发展及物价水平的提高,适时提高村干部误工补贴标准,有利于进一步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稳定、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目前,区农林水利局根据调研情况,并参考周边兄弟区的村干部待遇情况,提出了调整方案,区政府将召开常务会进行研究。  43、关于东屿村村改居问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村改居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多数赞成通过决议后,报镇(街)讨论,镇(街)进行深入摸底调查后提出相关意见,报区政府审核。待东屿村村改居条件成熟时,将按照程序启动东屿村村改居工作。  44、关于重新选址建设海发社区综合服务场所的建议  海发社区的办公用房,从目前情况看虽然符合市里提出的最低要求,但确实存在办公拥挤、社区警务室尚未建立等问题。区建设局、海沧街道等相关部门已安排人员到各社区办公场所走访,将根据走访情况,结合全区规划,统筹考虑海发社区综合服务场所的选址问题。  45、关于用村庄的名称来命名海沧道路的建议  区划调整以来,区民政局逐步规范道路命名工作,重视了用当地地名命名道路名称及小区居民点。至目前,采用当地地名命名的道路已有32条,采取当地地名命名的小区居民点有22个。在今后工作中,如遇征地拆迁等新建道路或小区居民点,我们仍会考虑继续延用当地地名进行命名。  46、关于第一农场场部管理人员各自及退休人员退休金纳入财政拨款的建议  区财政在确保每年给予第一农场专项补助12万元的基础上,2007年通过农林水利局给予了第一农场综合补助经费10万元,并从2008年3月开始将农场区域内的市政维护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负担该项费用。关于农场场部管理人员工资包干纳入区财政统筹问题,将结合对村居干部待遇调整问题进行研究。  47、关于返还村财用于学校建设资金,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议  在原财政体制下,村财对小学的投入是合理的,符合当时的历史情况。学校管理体制改变后,实际上未改变学校原存量资产的性质,属于村财投资部分仍属于村集体财产,因此不存在“返还”的问题。行政管理体制改变以来,管委会(区政府)一直把增加村集体收入、村民收入当作区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对“同发展”项目投入大量资金,积极推进“金包银”工程建设,以及通过国有企业建设通用厂房由村财成本价购买后出租等方式努力来增加村财收入。今后我们将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继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让广大村民更多分享开发建设的成果。  48、关于将护村队员工资纳入区财政预算的建议  长期以来护村队都是由各村委自行组织,派出所负责指导巡防工作,属村民自发、自治的维护自身家园安全的组织,是基层治安巡防的补充力量,义务巡防工作者(护村队员)以义务参与为主,护村队员的工资不宜纳入区财政预算。我们将积极总结农村巡防工作中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适时对农村巡防工作突出的护村队进行奖励表彰,充分调动广大护村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寻找和建立一套较好的巡防管理模式,继续推动和落实综治责任制和平安创建工作。  49、区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草案相关报表电子化的建议  由于受客观技术条件的限制,目前虽然实现了一个部门一本预决算,但是能够体现财政总预决算与分部门、分单位预决算有机联系的政府收支预决算体系尚未建立起来,还无法在同一系统中实现所有部门的所有政府收支明细的查询功能。我们将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来弥补上述技术上的不足,如在人大期间提供现场咨询,在政府网站上提供预决算草案电子版,利用电子邮件、在线解答、留言板等形式回答代表们的提问等。  50、关于降低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门槛的建议  因参保条件由《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设定,我区并没有修改权,更改参保条件须经市政府批准。本着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经多次与市有关部门协商并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我区在实际操作中以户为单位,方便了被征地人员参保。  51、关于加强对海沧空气质量监控的建议  对南部石化企业的环境监管一直是区政府及环保部门的重点,总投资200多万元的空气自动监测站于2006年12月18日投入试运行,2007年3月1日正式向公众公布空气污染指数(API)。该站设备,具备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的自动监测能力,可对社会公众公布空气污染指数(API)。同时,针对海沧石化工业区的特点,自动监测站还具备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总烃、非甲烷总烃、甲烷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能力。  另外,环保部门已在我区出口加工区内新建一个专门针对南部工业区有机废气的自动监测站(路边站)并投入使用。我区的国控、省控的废气排放重点企业,如嵩屿电厂、腾龙树脂已安装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明达玻璃正在准备安装之中。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一次对重点企业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行监测;监督性监测、抽查不定期进行。下一步,我区还将加强对新阳工业区空气质量监控,条件成熟时,拟在新阳工业区再建一个空气自动监测站(或路边站)。同时,加大对新阳工业区废气排放企业的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对废气超标排放的企业按上限进行处罚。  关于向海沧居民公布环境信息等。我市环保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将公开环境标准,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等10多项内容,尤其是要公开一些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名单,公众可浏览厦门市环保局的网站。公众如要了解辖区企业是否有污染,可向环保部门申请查阅环保信息。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有: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及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  52、PX项目处理结果的公布  市政府决定暂缓建设PX项目后,省政府和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等国家有关部委及项目业主进行商讨研究,寻求圆满的解决方案,已基本明确项目迁址建设。最终结果明确后有关部门将按程序进行审批并由有权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布。  53、关于二○二电台天线长期占用土地问题  投资区管委会和区政府历来都高度重视二○二电台的搬迁工作,曾多次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尽快启动二○二电台的搬迁,也与广电部门研究制订了搬迁角美、同安、翔安及在海沧区内消化解决等多个搬迁方案,但因涉及面广,各方对搬迁意见分歧不一,至今仍无法确定搬迁方案。  54、关于将反超限运输东孚站搬迁到山边浦头的建议  国道324线厦门东孚超限运输检测站是国家一类站,检测站点的变更需报经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审核、批准。由于选址、征地拆迁、建设等诸多问题涉及多部门,需进行大量的协调工作,短期内东孚超限运输检测站搬迁工作难以实施。另外,国道324线将要改线,也给东孚超限运输检测站新址布点带来了不确定因素。我们将根据国道324线改线进展情况,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东孚超限运输检测站迁址问题。  55、关于加快建设东孚消防站的建议  东孚消防站项目已列入全市消防“十一五”规划,市消防支队已与规划部门联系,着手开展规划选址等相关前期工作。目前因T项目的进驻,东孚镇消防站的设置地点可能有所变更,支队需统筹兼顾T项目与东孚镇的消防安全问题。目前支队已向国务院编制申请增加人员编制及人员经费。  56、关注城区宗教集会安全,加快东屿教堂建设进度  经多方协调,东屿教堂消防验收问题基本解决,今年6月1日正式启用,现约有700信徒在该教堂做礼拜。关于教堂建设资金缺口问题,根据厦门市基督教东屿礼堂申请建设东屿礼堂的报告中,以及海沧投资区经济发展局 “关于同意迁建东屿基督教堂项目的批复”(厦沧经〔2003〕271号),东屿教堂建设资金由教堂自筹。因此,建设资金缺口问题应通过民间渠道来解决。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方案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方案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篇一根据《*******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费用包括如下:1、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其它杂费。*******业主委员会*******物业办公室2010年7月1日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篇二通知尊敬的各位业主/商户:运城豪德光彩贸易广场至2009年开业以来,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经过两年多的前期运转和市场启动。现在已经逐步走向繁荣,为了能更好的服务广场业主,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有效提升广场的整体经营形象和美誉度,促进广场的持久繁荣和发展,实现业主利益最大化,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运城市物价局核准。物业公司将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对豪德光彩贸易广场商铺/住宅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一、收费标准(收费面积按房产证面积为准)1、商铺:每月每平米1元。2、住宅:每月每平米0.60元二、交费方式每月1-10日到物业公司综合部缴纳当月的物业服务费用。运城豪德物流园区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8月10日豪德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目的为维持豪德贸易广场的正常运转,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广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收费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服务,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六、《豪德贸易广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豪德贸易广场业主临时公约》和《豪德贸易广场公共契约》中规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一、商铺:每月每平米1元。二、住宅:每月每平米0.60元三、对于大客户或者一次性交纳半年以上物业服务费用的商户/业主,公司将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由综合部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按审批标准收取(此项优惠至2012年底结束)。收费方式一、有人居住的商铺由综合部负责对市场内的业主/商户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对没有按时交纳费用的商户,综合部负责电话通知,并发放收费通知单,对连续两个月未交纳费用的商户,综合部将欠费商铺房号书面告知物业工程部,并停止售电、供电,直至所欠费用交纳完毕才开始售电和供电服务。二、无人居住的商铺由招商部负责电话催缴。收费通知发放由物业管理员(治安队)向业主/商户发放通知书,并做好解释工作(公司任何部门遇到商户的投诉或咨询都必须做好解释工作),未在市场内经营的商户,物业管理员(治安队)负责将通知粘贴在商铺玻璃门上面,并将商铺房号书面告知综合部,由综合部电话通知商户/业主。运城豪德物流园区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7月10日豪德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收费细则一、通知发放(王建负责)物业管理员(治安队)在2011年8月20日之前将通知发放完毕。二、电话通知(黄海燕负责)1)、招商员在2011年8月20日之前必须对自己区域的客服电话通知完毕。2)、对无人居住的商铺负责电话催缴。三、收费系统的安装和资料的录入(任少华负责)1)、2011年8月15日之前将收费系统安装完毕,并能熟练操作。2)、2011年8月25日之前将业主资料及商铺面积录入完毕。3)、每月将物业各项收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领导审阅。四、各部门负责对收费疑问做好解释,并出示相关的法规。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篇三通 知尊敬的各位业主/商户:运城豪德光彩贸易广场至2009年开业以来,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经过两年多的前期运转和市场启动。现在已经逐步走向繁荣,为了能更好的服务广场业主,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有效提升广场的整体经营形象和美誉度,促进广场的持久繁荣和发展,实现业主利益最大化,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运城市物价局核准。物业公司将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对豪德光彩贸易广场商铺/住宅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一、收费标准(收费面积按房产证面积为准)1、商铺:每月每平米1元。2、住宅:每月每平米0.60元二、交费方式每月1-10日到物业公司综合部缴纳当月的物业服务费用。运城豪德物流园区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8月10日豪德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目的为维持豪德贸易广场的正常运转,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广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收费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服务,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用,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六、《豪德贸易广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豪德贸易广场业主临时公约》和《豪德贸易广场公共契约》中规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一、商铺:每月每平米1元。二、住宅:每月每平米0.60元三、对于大客户或者一次性交纳半年以上物业服务费用的商户/业主,公司将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由综合部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按审批标准收取(此项优惠至2012年底结束)。收费方式一、有人居住的商铺由综合部负责对市场内的业主/商户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对没有按时交纳费用的商户,综合部负责电话通知,并发放收费通知单,对连续两个月未交纳费用的商户,综合部将欠费商铺房号书面告知物业工程部,并停止售电、供电,直至所欠费用交纳完毕才开始售电和供电服务。二、无人居住的商铺由招商部负责电话催缴。收费通知发放由物业管理员(治安队)向业主/商户发放通知书,并做好解释工作(公司任何部门遇到商户的投诉或咨询都必须做好解释工作),未在市场内经营的商户,物业管理员(治安队)负责将通知粘贴在商铺玻璃门上面,并将商铺房号书面告知综合部,由综合部电话通知商户/业主。运城豪德物流园区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7月10日豪德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收费细则一、通知发放(王建负责)物业管理员(治安队)在2011年8月20日之前将通知发放完毕。二、电话通知(黄海燕负责)1)、招商员在2011年8月20日之前必须对自己区域的客服电话通知完毕。2)、对无人居住的商铺负责电话催缴。三、收费系统的安装和资料的录入(任少华负责)1)、2011年8月15日之前将收费系统安装完毕,并能熟练操作。2)、2011年8月25日之前将业主资料及商铺面积录入完毕。3)、每月将物业各项收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领导审阅。四、各部门负责对收费疑问做好解释,并出示相关的法规。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篇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模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取得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的行政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场地等。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小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冰雪清除服务、公共区域维护秩序(安全、交通、消防等)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按约定或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政府鼓励和倡导业主(使用人)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等级,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定价原则,指导全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调控本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水平,制定本地、州、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指导价。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指导价管理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公平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构成因素为:(一)人员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保障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和公共用电(含楼道照明用电)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支出的维修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物业小区的水、电、暖二次供应费用应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再另收。采用中央空调(地源热泵、太阳能等)供暖(冷),其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应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三)清洁卫生费: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地(所)、公共设施、设备房(间)、环境卫生所需的工具购置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消毒及保洁防疫费用等。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业主(使用人)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自行缴纳,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四)绿化养护费:是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花草树木修剪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防治病虫害等费用。不包括应由房屋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五)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不包括应由房屋建设单位支付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监控设备和器材装备费用。(六)办公经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正常的物业服务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费、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他费用。(七)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是指在物业服务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购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用为准。(九)经业主(使用人)同意的其他费用:是指业主或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十)法定税费。(十一)合理利润。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超过5%。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暂按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住宅小区内的物业已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但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部分公共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或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建设单位出租的、因房屋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缴纳。第九条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行业成本,在听取企业和业主(使用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物业服务等级分类制定、发布指导性收费标准。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使用人)或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主协商确定。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但应规范其收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使用人)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及物业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区分业主(使用人),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第十条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标准细则》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等级,并按照“分等定价、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其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第十一条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非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幼儿园、诊所等)及改变用途的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应在统一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础上加价。原则上用于商业的加收不超过100%;用于办公的加收不超过50%,具体加价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改变住宅用途的,须经有关部门许可。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及车库内的车位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的车库及车库内车位的产权拥有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提供机动车辆停放服务的,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其产权拥有人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并按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酬金。机动车辆停放占用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的,车主应当缴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场地占用费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其收入原则上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分配使用,也可以将收入的30%用于补偿物业服务企业费用支出,70%用于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定期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质询。业主(使用人)对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看管责任、看管费用等。第十四条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告知。通过约定或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损坏公共财产的赔偿办法。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装修管理费等任何名目的费用。房屋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由业主(使用人)自行清运,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费用。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收取自身不提供服务的费用的义务。任何单位不得强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其向业主(使用人)收费,供水(排污)、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向住宅小区内的最终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代抄表)的,应征得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委托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酬金。上述收费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乱加价、乱收费。第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可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预收,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七条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收取各种类型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住宅小区内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了物业服务费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第十九条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责任。双方发生的服务收费纠纷,可协商解决,或者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第二十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交费时间,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依法追缴。第二十一条业主(使用人)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代收的水、电、气、热、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实行定价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第二十五条对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第二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超出政府指导价自定收费标准的;(二)未按约定的服务等级,自行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强制服务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五)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押金,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计法规〔2004〕531号)同时废止。此前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篇五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 江门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第六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及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公布,同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当地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制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第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销售前根据当地政府指导价范围制定,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成本变化、合同期限、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重新约定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0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经业主大会同意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方可执行;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方可执行。第十三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七)办公费用;(八)管理费分摊;(九)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第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用场地路灯、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等业主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用按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可分摊的共用水电需设置独立计量表,费用单独列帐,定期向业主公布共用水电分摊的用量、总金额以及各业主应负担的金额等。业主如在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将公共水电费纳入物业服务收费统一收取的,从其约定。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地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车位(车库)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具体标准由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或水电周转金。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承建单位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的可收取不超过3000元/户的装修保证金(押金),住宅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可收取不超过2000元/户的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未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或自行修复了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并经双方验收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第二十二条 业主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渣土可自行安排清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清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清理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住宅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协商确定。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管理的,如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按不超过20元/证的标准收取押金,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过5元/证的工本费。第二十四条 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每户不少于3张小区出入证(含ic卡),机动车按一停车位一证的方式免费配置车辆出入卡。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按制作成本合理收取工本费。第二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江门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由双方协商。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价格管理人员,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第三十一条 对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一)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二)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三)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四)不按规定备案的;(五)不执行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扩大有关费用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的;(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江门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江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价〔2004〕41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文地址:http://www.xuefen.com.cn/zuowen/1088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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