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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受到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示热烈的祝贺,向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致以诚挚的问候。五年一次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是对当代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爱岗敬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优秀品质,和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开拓进取的时代精神的集中展示。经统计,交通运输系统共有188位行业先进人物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14位行业先进人物被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祝贺他们!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致敬!2020年交通运输系统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名单北京市全国劳动模范(9个)1.孙福洋 中铁六局京张项目部总工程师、副经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常洪霞(女)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第一车队驾驶员,技师3.王琳娜(女)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西站客运车间业务指导,技师4.吴喜军 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养护管理中心维修班长,高级技师5.杨才胜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通信信号分公司检修一项目部技术研发室主任,高级技师6.李国栋(满族)北京固废物流有限公司清运一中心单臂吊压缩车班班长,高级工7.岳海清 北京京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8.郜春海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研究员9.张义标 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快递员天津市全国劳动模范(11个)1.毕仲燕 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高级工程师2.闫伟(满族)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规划设计部部长,高级工程师3.丁禄峰(回族)天津市公交集团第三客运有限公司8路车队驾驶员,高级工4.郑卫红(女)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地铁项目部党支部书记、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5.张伟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机务段业务指导,工程师6.管延安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总技师,技师7.王长进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8.曹少林 中国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总飞行师,二级飞行员9.刘大方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区分公司投递员,中级工10.张俊强 天津市塘沽国际集装箱运输场有限公司机装队队长11.胡正伟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信号工,高级工全国先进工作者(1个)1.王玉林 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航测科技中心科技研发室航保技术研究岗,高级工程师河北省全国劳动模范(6个)1.刘志彬 中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电焊工,高级技师2.刘艳红(女) 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助理经济师3.李伏玉 河北港口集团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港务分公司装船一部电气副部长,高级技师4.孙起军 秦皇岛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一公司副经理,高级工5.张健 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车辆电工,高级技师6.汪大春 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设备保障中心设备管理科科长,高级工程师全国先进工作者(1个)1.刘俊臣 涉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站长,技师山西省全国劳动模范(6个)1.徐玉成 中国重汽集团大同齿轮有限公司班组长,高级技师2.刘军华 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测量队队长,工程师3.张海峰 山西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国际机场旅客服务部客运服务一队主管,助理政工师4.景生启 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万吨重载列车司机,高级技师5.王来生 大同大张铁路客运专线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级经济师6.温中慧(女) 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汽车分公司四车队驾驶员内蒙古自治区全国劳动模范(2个)1.许雪峰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一间房养护所办公室主任,工程师、高级技师2.杜海宽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西机务段电力机车司机,技师全国先进工作者(1个)1.孙卫东 阿拉善盟公路运输维护中心达来呼布机械化边防养护队赛汉陶来养护站站长,高级技师辽宁省全国劳动模范(11个)1.慈君 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111线路驾驶员2.陈兆海 中交一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测量工,高级技师3.马瑞云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国产航母总建造师,高级工程师4.臧兰兰(女,满族)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城轨技术开发部主任设计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5.李玲东 大连港集团散杂货码头公司装卸二队队长6.刘嘉 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管理中心一车间门机电修班班长,高级技师7.徐大庆 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8.唐云鹏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动车段技术支持中心副主任,助理工程师9.唐学新 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汽车四分公司405路驾驶员10.张东洋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盘锦市寄递事业部双台子营业部揽投员,初级工11.周立友 阜新海发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钳工班班长全国先进工作者(2个)1.李晓峰 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运输分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2.焉世福 庄河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青堆养路道班班长,技师吉林省全国劳动模范(5个)1.罗昭强 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高速动车组制造中心调试车间高级诊断组工人,高级工程师2.赵敬刚 辽源市公共汽车公司公营一车队驾驶员3.杨光(女) 通化市公共汽车公司行车四队驾驶员4.贾红梅(女)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延吉车务段客运营销科代技术员5.申学洙(朝鲜族)延吉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一队驾驶员黑龙江省全国劳动模范(4个)1.张敬华(女) 中车齐齐哈尔车辆有限公司货车分厂电焊工,高级技师2.陈佳(女)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车辆段工长,技师3.鲁勇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电务段工长,高级技师4.韩帮绪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呼玛县分公司北疆支局乡邮员,四级投递员上海市全国劳动模范(10个)1.方进 上海巴士第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驾驶员,高级工2.史志瑛(女)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航站区管理部现场运行值班长,高级工3.许力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东集装箱码头分公司工程技术部经理,高级工程师4.何超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飞行部飞行七部高级飞行技术管理,二级飞行员5.沈莉(女)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技师6.张华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动车段工班长,高级技师7.张郁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铁维护保障有限公司通号分公司总经理、信号技术总监,高级工程师8.柴闪闪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邮区中心局邮件接发员,高级工9.徐红(女) 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港口运营总监10.程邦武 中远海运船员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轮机长全国先进工作者(4个)1.毛琦敏(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主任科员,初级经济师2.刘振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交通信息中心运行室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3.周弘文 上海港引航站高级引航员4.姜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海事局海区海巡执法大队队长兼“海巡01”轮船长,中级船舶技术江苏省全国劳动模范(8个)1.孙景南(女) 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车体车间电焊工,高级工程师2.刘云清 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公司机修钳工,工程师3.孙惠栋 太仓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驾驶员4.吴橙(女) 南通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服务部经理5.刘二伟 连云港赣榆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挖掘机操作工,高级工程师6.陈竹祥 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金扳手”维修班班长,高级技师7.殷学斌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东机务段动车组司机,高级技师8.黄强 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港埠分公司装卸机械司机,助理工程师全国先进工作者(1个)1.姜新 南通海事局四级主办,助理工程师浙江省全国劳动模范(5个)1.虞成安 宁波甬港拖轮有限公司技术设备部电气主管,高级技师2.袁海滨 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高级经济师3.冯明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电务段信号工,高级技师4.王昌将 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正高级工程师5.楼丁阳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信息技术中心班组长,高级工程师安徽省全国劳动模范(9个)1.夏力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2.戴建军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机务段动车组司机,高级技师3.王海峰 淮北市驰方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驾驶员4.陈燕(女) 阜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驾驶员5.程大春 舒城县通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6.吴义阳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太湖县分公司北中支局投递员,中级工7.程惠玲(女) 黄山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驾驶员8.裴维勇 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机械管理分公司项目队长,高级技师9.陈洪涛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高级经济师福建省全国劳动模范(6个)1.刘用辉 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高级经济师2.朱文霞(女)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客舱经理3.黄景图 漳州招商局码头有限公司主修工,助理工程师、高级技师4.连俊 福建八方港口发展有限公司技术设备部副经理,中级工程师5.王威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州车务段党委书记、副段长,技师6.陈萍(女) 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州站务分公司客北站“陈萍”服务组组长江西省全国劳动模范(1个)1.王中美(女) 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电焊工,高级技师山东省全国劳动模范(7个)1.郭锐 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技师,高级技师2.尹星 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车辆部工程车辆检修工,技师3.王艳(女) 青岛公交集团隧道巴士有限公司驾驶员,高级工4.王加全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流机大队吊车司机5.江伟 烟台港股份有限公司矿石码头分公司装载机司机,技师6.宋现生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泰安市分公司营业局投递员,初级工7.薛军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机务段动车组司机,技师全国先进工作者(1个)1.邹本波 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救助船队船长,高级船长河南省全国劳动模范(6个)1.曹瑞娟(女) 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一公司车长,高级工2.张景 中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部件事业部组二班班长,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3.王子华 河南中航铁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4.李向前 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机务段宝丰检修车间内燃机车钳工,高级技师5.徐鹏 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桥工段检查监控车间探伤工,高级技师6.程日盛(回族)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湖北省全国劳动模范(13个)1.姚婕(女) 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客运二部2号线汉口火车站中心站长,助理工程师2.熊桂林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武汉市江夏区分公司舒安支局投递员3.马文兵(仡佬族)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五分公司新建福厦铁路项目部副经理,高级工4.熊会萍(女) 襄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驾驶员5.朱矩兵 荆州市神明汽配有限公司维修工6.黄望明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昌客车车辆段质检员,高级技师7.高宗余 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8.王吉连 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9.姚振宁 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分公司成昆铁路扩能改造米攀段项目部接触网作业一队接触网工班长,高级技师10.雷凯(女) 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副主管,技师11.张丕界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12.肖明清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3.杨明亮 湖北汉十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湖南省全国劳动模范(7个)1.刘玉辉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征拆事务部部长2.刘飞香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3.周清和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教授级高级工程师4.黄晓青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桂东县分公司寨前支局投递员,高级工5.龙金云(苗族)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凤凰县分公司腊尔山邮政支局投递员6.方联民 湖南省交通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7.王军 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衡阳车务段运转车间值班员,技师广东省全国劳动模范(7个)1.张辉源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2.张重阳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事业总部基地维修中心首席技师,高级技师3.蔡木德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拖轮分公司船务部副经理,中级船舶技术4.陈春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收派员5.韦艳梅(女,壮族)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服务部质量监督员,助理经济师6.周树强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机务段广州南高铁运用车间动车组司机,高级技师7.冯颖慧(女)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筑与公共设计院建筑设计师,高级工程师全国先进工作者(1个)1.朱永灵 港珠澳大桥管理局党委书记,高级工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劳动模范(4个)1.黄宁伟(壮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崇左市城区营业局那隆镇营业所客户经理2.农凤娟(女,壮族)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南宁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南宁东收费站党支部书记、副站长3.陈岗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车辆段车辆电工,高级技师4.康维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高级工程师海南省全国劳动模范(3个)1.王忠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海南省信息技术局技术开发部副经理,高级资深软件开发师、中级工程师2.龚银州 海口公交新月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3.王笑冰(土家族)海南铁路有限公司海口综合维修段信号工,高级技师重庆市全国劳动模范(2个)1.张杰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三公司工务维保部副经理,高级技师2.伍洪章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西车辆段货车检车员,高级技师四川省全国劳动模范(6个)1.钟俊林 中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焊工,高级技师2.其美多吉(藏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甘孜县分公司邮运驾驶组组长,高级工3.陈月忠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昌工电段西昌工电车间副主任,助理工程师4.徐州 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老铁路项目部第二工区工区长,高级工程师5.卢伟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6.李海鹰 四川航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高级工程师贵州省全国劳动模范(7个)1.陈刚(苗族)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土建工程部技术主管,高级工程师2.罗怡(女) 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部主任3.邓召益 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机械班长,高级技师4.李源 贵州航空有限公司飞行部副经理5.张胜林(女) 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6.莫富元(布依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贵州省龙里县分公司投递员,高级工7.吕春龙 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焦事业部生产技术室主任,助理工程师云南省全国劳动模范(7个)1.王清红(女) 云南昆明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宁分公司党支部书记、安宁公交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经济师2.桑南才(傈僳族)中国邮政集团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分公司泸水市称杆乡邮政所所长,初级工3.李忠海 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4.杨建权 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国际航空枢纽建设指挥部工程技术部部长,高级经济师5.庄煜 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飞行部党委书记、副总经理6.起明(彝族)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广通工电段广通电务维修车间主任,助理工程师、高级技师7.李永山 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铁八局集团昆明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楚雄段施工1标项目经理,高级工程师西藏自治区全国劳动模范(3个)1.净文常 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总工办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2.益西卓嘎(女,藏族)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西藏自治区双湖县分公司总经理3.郑宗溪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拉萨至林芝铁路配合施工项目部经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陕西省全国劳动模范(6个)1.刘正林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电力运输分公司电力机车司机长,技师2.张忠海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邮区中心局邮件运输中心驾驶员,高级工3.孟祥连 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总工办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4.梁西军 中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地铁指挥部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5.董宏涛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动车段动车组机械师,高级技师6.马洁侠(女)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动力保障部副总经理,工程师甘肃省全国劳动模范(3个)1.潘从明 金川集团铜业有限公司贵金属冶炼分厂提纯班班长,高级技师2.赵丕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西机务段动车组司机,高级技师3.赵清龙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甘肃省镇原县分公司方山邮政所投递员青海省全国劳动模范(2个)1.于本蕃 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格尔木工务段望昆线路车间副主任,初级技术员2.王斌 青海第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经理,副高级工程师全国先进工作者(1个)1.方万品 青海省湟源公路段湟源工区工区长,技师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国劳动模范(1个)1.马海民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正高级工程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国劳动模范(5个)1.朱军红(女) 新疆库尔勒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点钞室副主任2.谷祥峰 新疆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驾驶员,技师3.拜丽(女,回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行理财经理4.孟晓婧(女) 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分公司安检总站旅检二室主任,技师5.贾永庆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车辆段维修电工,高级技师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全国劳动模范(1个)1.赵红卫(女)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机车车辆研究所副总工程师、首席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全国先进工作者(1个)1.王淑芳(女)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运输信息化事业部王淑芳工作室主任(总经理), 高级工程师国资委全国劳动模范(5个)1.谷建峰 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南口机械有限公司福伊特传动技术(北京) 有限公司工业工程部厂务及设备主管,助理工程师2.柯晓宾(女)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通号(西安)轨道交通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电器中心调整三班班长,高级技师3.徐子龙 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国际集团中国电信菲律宾通讯网络一期外线施工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助理翻译4.李绍杰 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三公司兰渝铁路项目部三工区 总工程师,工程师5.崔冰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规院首席专家,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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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假多少天2022年新规定2022年广州市婚假规定多少天:  2022年新规定广州婚假三天。国家法定婚假为一至三天。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婚假相关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 (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 (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 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请婚假流程是什么  1、公民带上本人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到单位准备;  2、按照单位制度要求填写婚假申请表;  3、填写申请交主管,经理等相关领导签名;  4、上交婚假申请表,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到人事部门核验;  5、人事部门签字确认享受婚假,国家法定婚假为3天,各地方因政策差异可能高于国家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的规定,婚假应当一次性休完从单位批准请假后开始计算婚假。关于婚假都有哪些常见法律问题1、企业在给与婚假时应以什么为准?  结婚证。  如果结婚证上的日期在入职后,公司则应给婚假/晚婚假。2、如果员工办婚宴时还没领取结婚证,企业有权利拒绝其婚假申请吗?  有权利拒绝,但要慎重。3、婚假是几天呢?  三天。各地标准比三天高的,适用地方标准。4、婚假(包括晚婚假)可以分开享受吗?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  广州市规定应该连续休。5、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或者两人是再婚,应该给与婚假吗?  应该。再婚的法律地位与初婚是相同的。6、员工结婚证上的日期在入职以前,进入公司以后以办婚宴为由请婚假,单位应该批准吗?  单位可批准事假,没有义务批准婚假。7、婚假期间遇到法定假日怎么办?  顺延,婚假包括公休日即周六周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比如婚假三天,国庆放假三天,员工可以请假6天。8、晚婚假是几天?  各地略有不同。可以参考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般婚假和晚婚假共10-15天。9、晚婚假享受的条件是什么?  夫妻双方均是第一次结婚。且满足年龄要求。10、晚婚假享受的年龄是多少?  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11、晚婚假年龄应以什么为准?  结婚证上男女方的年龄。用结婚证上的日期减去男女方的出生日期。12、如果女方第一次结婚,男人二婚,女方可以享受晚婚假吗?  不可以。13、婚假/晚婚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国家明确规定婚假期间应按正常出勤计算工资。  晚婚假期间工资各地略有不同。14、试用期内的员工可以享受婚假吗?  可以,企业也可以规定在试用期后享用,但应慎重。15、婚假/晚婚假应该在多长时间内休完?  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规定为一年。16、企业在制定婚假和晚婚假制度时,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婚假是国家法定假日,也是员工一辈子的大事。  公司在制定婚假/晚婚假制度时,应该尽量宽松,不可随意克扣员工的假期和工资,否则员工的整体满意度会受到严重影响,对员工造成的伤害也是无法弥补的。17、企业应该在员工结婚时给与福利吗?  公司可以给与福利。福利的内容和价值可以视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  可以赠送鲜花、增送礼物,给与报销额度等(比如凭结婚证和发票可报销500元现金),领导如有空应该出席,以示重视。18、公司为了加强管理,可以规定夫妻不能在同一部门吗?  没必要明确规定,也无权规定。  如有需要,只能形成潜规则。19、可以以影响工作为由,调离同一部门夫妻一方到其他部门吗?  调动岗位应该协商。20、我们公司有一对夫妻“奉子成婚”,怀孕了才领到结婚证,应该给与婚假吗?  应该。婚假根据结婚证给与。21、如果员工不申请,单位可以不安排婚假吗?  可以。22、单位有必要制度制度来明确婚假吗?  有必要。说明婚假的申请流程、有效期限、婚假天数等。23、单位领导不批准员工的婚假,可以吗?  只要婚假手续齐全,流程合理,单位领导不应该不批准员工的婚假。24、申请婚假时,可以申请路程假吗?  各地规定略有不同。  一些地方规定,如结婚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可申请路程假。路程假期间待遇不变,路费自理。国营企业职工结婚或遇有丧事的,可以请婚、丧假,原劳动部。全国婚假一览表  (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省/市
婚假天数
北京
10天
天津
10天
山西
30天
山东
3天
河南
21天/28天
河北
18天
内蒙古
18天
黑龙江
15天/25天
吉林
15天
辽宁
10天
陕西
13天
甘肃
30天
青海
12天/15天
宁夏
3天
新疆
23天
西藏
10天
四川
3天
重庆
15天
贵州
13天
云南
18天
湖北
3天
湖南
3天
广西
3天
广东
3天
福建
15天
安徽
13天
浙江
3天
江苏
13天
上海
10天
江西
18天
海南
13天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晚婚假天数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具体见《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  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2016年31省最新婚假  2016年,各省关于“晚婚假”的存废也已经尘埃落定。各地对原有的婚假、产假以及陪产假(即男士的护理假)均做出了相关的修改,从出台的规定来看,大多数省份的婚假都是在取消晚婚晚育、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大原则之下,绝大多数省份的婚假天数是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的。29个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个省份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例,并没有对婚假再做另外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些省份婚假将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仅有三天法定婚假,这些省份包括广东、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宁夏、广西、安徽、湖南、天津、山东。而山西、甘肃则保留30天豪华婚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婚姻法中无任何提及关于婚假。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没有提及婚假天数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980]劳总薪字29号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该《通知》仍然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劳总薪字29号)  相关提示:(59)中劳薪字第67号指的是《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其中“二、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下有如下文字:  “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关于婚假全国各地产假天数相关政策:  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军队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北京:婚假3天+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广东:婚假3天上海:婚假3天+7天=10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湖北:婚假3天天津:婚假3天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1、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  2、“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三十天护理假  在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鼓励、支持幼儿园提供延时托管服务  鼓励、支持幼儿园提供延时托管服务,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鼓励中小学、用人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提供假期托管服务。对提供托幼服务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福建:取消晚婚假,婚假=15天  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法定婚假根据有关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河北:婚假3天+省奖励15天=18天  第二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修订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我省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依法结婚登记的夫妻,奖励婚假15天。目前,我省对依法结婚登记的夫妻执行婚假天数为国家规定的3天和我省奖励的15天,共计18天;对结婚时夫妻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没有关于对参加婚检人员奖励假期的相关规定。——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32号提案的答复黑龙江:婚假15天  第三十四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男职工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条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第四十二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针对大家所担心的今后晚婚就没有晚婚假的问题,修正案也按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指导司关于“对晚婚晚育假只变更名称,取消‘晚’字,保留过去的放假天数,不做减法”的要求,删除了“晚婚”表述,保留了增加婚假15天的规定。此外,还增加了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假、护理假奖励规定,明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八条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四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藏计育字[1992] 第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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