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明确规定工业石膏和腻子的区别代替天然石膏和腻子的区别是什么时候?

孙开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磷石膏污染防治法的建议”,由我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依法治理磷石膏污染环境相关工作。您提出的磷石膏污染防治立法有关建议的具体内容,在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中已有体现,相关部门积极落实法律要求,取得积极进展。  一、关于加大对磷石膏综合利用的政策扶持力度  新《固废法》专门增设“保障措施”一章,系统规定强制保险、资金安排、政策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绿色采购等保障措施。从用地、设施场所建设、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政府资金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力量参与、税收优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新《固废法》要求,采取积极措施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一是强化规划和政策引导。2021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我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明确进一步提升磷石膏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的总体要求、实现路径和保障措施。2022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我部等7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将磷石膏综合利用作为“十四五”发展的方向,加大工作力度,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量效齐增。二是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利用绿色制造专项资金支持翁福紫金化工、泰山石膏(福建)等单位联合开展全产业链绿色关键工艺技术创新攻关和改造升级,形成磷石膏纸面石膏板等一批绿色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磷石膏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我部安排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支持四川、云南等地磷石膏污染防治项目。三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增值税方面,出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纳税人销售以磷石膏等废渣为原料自产的砖瓦、水泥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政策。发布《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进一步扩大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种类,并对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磷石膏回收企业,给予享受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等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出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磷石膏为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有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环境保护税方面,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符合规定的磷石膏综合利用,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四是加强技术研发和推广。我部建成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发布推广“磷石膏稳定化处理及综合利用技术”“磷石膏制酸联产水泥”等7项磷石膏利用处置技术。科技部先后实施“固废资源化”重点专项、“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支持“磷资源清洁利用与重污染固废源头近零排放技术”“磷石膏源头提质及规模化消纳技术及集成示范”等科技攻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1年版)》,加快磷石膏轻集料生产、工业副产石膏干法生产高强度石膏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五是建立健全磷石膏污染防治标准体系。2020年12月,我部修订出台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规定了磷石膏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等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环境保护要求,为规范磷石膏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提供了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委制定发布的国家标准《磷石膏的处理处置规范》(GB/T 32124-2015),规定了磷石膏处理处置的方法原理、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材料、主要设备操作步骤、安全以及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发布国家标准《磷石膏》(GB/T 23456-2018),对磷石膏的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以及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等进行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制品用过硫磷石膏矿渣水泥混凝土》(JC/T 2391-2017)等行业标准,为磷石膏综合利用提供标准依据。六是开展试点示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40个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60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骨干企业名单,推动提升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创新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其中多个基地和企业从事磷石膏综合利用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选择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安宁市、四川省德阳市、湖北省宜昌市等磷石膏产生量大的地区,创建了一批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探索出区域磷石膏综合利用发展新路径。我部会同相关部门筛选确定11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和8个特殊地区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指导相关城市加快探索磷石膏等固体废物源头大幅减量、充分资源化利用和规范处置的路径模式。  二、关于压实政府及企业责任  新《固废法》细化了对固体废物处理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更加压实各方责任。一是强化各级政府治理责任和监管责任。明确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联防联控、信息发布、规划引导等制度,推动固体废物末端处置能力建设。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界定各有关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部门责任,提出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制度。三是全面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提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坚持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并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章细化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责任,提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连带责任、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等制度。  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新《固废法》要求,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是积极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管理文件和标准规范。2021年12月,我部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电子台账系统,指导产废单位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2021年11月,我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12月,印发《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导地方依法有序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1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持续提高工业绿色发展水平。二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专项整治。2019-2021年我部组织长江经济带7省(市)开展“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及“回头看”,对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全部拉条挂账实施整治,并推动其他“三磷”企业开展提升改造。其中,针对79个磷石膏相关生态环境问题,通过完善“三防”措施、加强渗滤液收集、地下水监测井规范化建设等手段,各地基本完成问题整治。  三、关于建立严厉的处罚机制  新《固废法》对法律责任进行了大幅增修,从过去共21条,增加到现在共23条,体现了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的理念,实施最严格法律责任,由“结果罚”转向“行为罚”,增强了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环境执法的可操作性。一是增加了处罚种类。第102条、104条增加了对转移利用未报备案、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台账、无排污许可证等情形的惩处。二是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第102条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处罚调整到最低10万元,相比旧版《固废法》的最低处罚金额,提高了20倍。三是丰富了处罚措施和责任形式。第27条提出了查封、扣押的适用违法情形;第118条提出了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责令限期治理或关闭;第119条新增对违法排放固体废物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新《固废法》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新《固废法》提出的新政策、新要求,并结合本地固体废物实际,有针对性地修订出台地方法规,用法律武器破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比如,《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细化了对矿山、电力、冶金行业产生的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煤灰渣、赤泥、脱硫石膏等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要求。《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求磷化工企业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实施“以用定产”。湖北省专门出台《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理顺磷石膏污染防治体制,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全链条治理,并配套出台《磷石膏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试行)》,指导磷石膏的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一些城市因地制宜探索磷石膏治理模式,取得明显成效。四川省德阳市通过“以用定产”,综合利用补助等措施,推动磷石膏综合利用,2021年全市产出磷石膏343.69万吨,利用磷石膏377.99万吨,连续四年实现“产消平衡”。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认真贯彻《固废法》有关规定,抓好新增制度措施落实,加强磷石膏污染防治相关的制度、标准、技术、资金保障。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制修订磷石膏污染防治地方法规,不断完善磷石膏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推动磷石膏污染防治工作迈上新台阶。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2年9月22日
标准规定了嵌缝石膏的术语和定义、原材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纸面石膏板施工中以填嵌板材缝隙或找平用的石膏基嵌缝材料。其他嵌缝材料或者用于其他类型板材嵌缝的石膏基材料也可参照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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