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旅游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消费采取什么措施

导游强迫消费服务质量差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旅游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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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旅游信箱[2013]55
发布单位:
来信内容:
导游强迫消费服务质量差
我等与重庆渝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普吉岛7日游合同,4月20日出团,旅行社派出导游代*全程陪同。合同履行中出现一些问题,现提出如下投诉意见:1.导游不履行承诺。因为是组团游,本次组团分为两个大队,前几日导游均陪同另一个队,未管我们,经协商,导游承诺25日全天陪同我们这个队。但当日把我们放在一个偏僻景点之后就置之不理不管,人影消失,音信杳无,无法联系。2.导游强迫消费。行程有一个自选项目,我等均想选择600元套餐,但导游采取游说、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我们消费1000元项目。3.导游故意坑害。自由行活动时将游客安排在偏僻、距城市中心遥远、游览范围区域狭小、游览时间很短、且安排自由活动时间长达8个小时之久的一个地方。在把游客赶下车后,导游就自顾自己的事情去了,未向游客作任何说明就不知其去向了,游客有事更无法和其联系。当日天气十分炎热,人生地疏,语言不通,无水喝、无饭吃、无休息处,游客受尽折难,苦不堪言,还有游客气的咳血。4.导游态度恶劣,服务质量差。祈求好心人的帮助,8个小时之后终于联系上了导游,对游客提出质疑态度蛮横恶劣,要么不予理睬、当没听见,要么说些令人十分生气、难以接受言语,不是好好的沟通协调解决,而是继续威胁恐吓客户。5.导游非法扣押游客证件。导游借口要办理机票、安监、登机等,长期扣押游客证件,游客向其索要,仍然不予归还,还威胁说:你们要走就走,不走算了,证件是不给的。
因此,我等强烈要求:1.导游给予道歉!2.相关单位对导游给予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告知客户!3.赔偿客户精神损害!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重庆市旅游监察执法总队分别于日、5月13日收到市局转来渝旅游信箱〔2013〕55号关于梁老师等6名游客对重庆渝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投诉件,具体事由:梁老师等6名游客4月20日参加重庆渝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泰国普吉7日游,涉嫌强消等服务质量问题,要求赔偿。
我队接此投诉后,高度重视,与游客积极沟通,对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强消一事不成立,但导游服务上有瑕疵,经我队协调,旅行社与游客达成一致,由旅行社扣除导游服务费2%补偿游客,6名游客共计252元,游客表示满意,不再追究旅行社责任。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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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旅游强制消费采取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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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还可以,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导旅游者健康,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旅游经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时间完全由自己控制,领队证,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旅游安全,自由行可以去自己想去的地方,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附则10章112条,欺骗,这样就不存在强制消费的问题了,法律责任,旅游服务合同,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遵守职业道德,应当佩戴导游证,不得诱导,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监督管理,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自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堵糜畏ā贩肿茉,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旅游者,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文明旅游,有兴趣你可以去看一下,旅游纠纷处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跟团的话不自由,服务特挺好的,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诱骗旅游者,,接待旅游者,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这个可以现在网上订好票,酒店什么的。我在旅视旅游定的酒店和门票,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我一般出去玩都不跟团,《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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