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案例分析事故分析与处理

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二六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处理决定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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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六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处理
决定的通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有关施工、监理企业:
&&& 2006年全省工程建设系统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减少事故为目标,以两项许可为契机,通过广泛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和强化监管等措施,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了一定提高,安全生产形势趋于稳定,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有所下降。2006年全省共发生重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15起,死亡19人,同比下降57.14%和54.76%;其中三级事故1起,死亡3人,同比下降50%和57.14%。
&&&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充分发挥教育、惩戒、警示作用,我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并通报如下:
&&& 一、合作市城区污水管网工程“5?4”坍塌事故
&&& (一)事故概况
&&& 日,由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总公司承包、甘肃省建祥监理公司监理的合作市城区污水管网工程,2名作业人员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清理沟槽底时,被一侧坍塌土方掩埋,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工程项目经理胡广铎与合作市给排水公司(建设单位)口头协商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委托给该公司施工,在没有通知监理单位的情况下复工,且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对员工缺乏安全教育,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 (二)处理决定
&&& 1、给予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总公司警告,全省通报批评的处理;
&&&& 2、给予项目经理胡广铎警告,全省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强制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处理。&&&
&&& 二、兰州市天星科技园会所工程“8?31”坍塌事故
&&& (一)事故概况
日,由甘肃森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监理的兰州市天星科技园会所工程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这是一起由于对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教育,以包代管,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时天星科技园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处理决定
1、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及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暂扣甘肃森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已实施);
2、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及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吊销项目经理张祥的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吊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张兰江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吊销总监理工程师苟超鹏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甘肃天星置业有限公司处以项目合同价款1% 的罚款;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将甘肃森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由二级降为三级;
7、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作出暂停房屋建筑工程监理1年的处罚;
8、对甘肃森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记录;
9、强制甘肃森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三、兰州市西固区合水嘉园“10?22”起重伤害事故
(一)事故概况
日,由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兰州建德监理公司监理的兰州市西固区合水嘉园1#楼,施工单位在安装施工升降机的过程中天轮落下,造成2人死亡。事故主要原因是从甘肃省第二建筑机械制造厂购置的施工升降机天轮吊环材质不合格断裂,加之作业人员违章在吊物下逗留造成的。项目经理瞿培学和项目安全员王和常(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施工升降机无安装方案,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情况下进行安装,未能对事故隐患认真检查,对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制止。
(二)处理决定
1、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及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暂扣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工程总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已实施);
2、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吊销项目经理瞿培学的三级项目经理证书;
3、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董天学警告,予以通报批评,强制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处理;
4、该项目安全员王和常5年内不得申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责令甘肃省第二建筑机械制造厂对销售到省内的施工升降机进行检查,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事故;
6、对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总公司、兰州建德监理公司、甘肃省第二建筑机械制造厂予以通报批评。
7、强制甘肃省永靖古典建筑总公司和兰州建德监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四、12起死亡1人的建筑施工责任事故
(一)事故概况
1、兰州石化年产60万吨乙烯改扩建工程汽油加氢装置工程“4?09”坍塌事故
2006年4月9日,由中国石化天然气第七建设公司总承包、甘肃省x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分包、兰州瑞凯监理公司监理的兰州石化年产60万吨乙烯改扩建工程汽油加氢装置工程,因分包单位放置钢管的架子搭设存在隐患坍塌,砸死一名擅自进入钢管架下午休的作业人员。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王忠林(无项目经理证)监督检查不力,对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教育。中国石化天然气第七建设公司未能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
2、徽县荣升商贸有限公司2号住宅楼“5?12”物体打击事故
日,由徽县金瑞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陇南昌信监理公司监理的徽县荣升商贸有限公司2号住宅楼,在用塔式起重机转运竹胶板时,因搭设的平台钢管弯曲变形,竹胶板滑落砸中1名通过下方的作业人员,致使其死亡。项目经理李洪涛没有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和进行检查,对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教育;施工队长兼安全员刘清然对存在的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徽县金瑞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未给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酒钢不锈钢冷轧工程主厂房围护工程“5?16”高处坠落事故
日,由上海舜宝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施工、上海宝钢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酒钢不锈钢冷轧工程主厂房围护工程作业人员在抬彩钢板行走时,1名作业人员踩在覆盖在预留洞口上的彩钢板,将钢板踩偏后从洞口坠落到地面上死亡。上海舜宝彩钢结构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郭增刚和专职安全员蒋明强均长期不在岗,未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施工过程中有关人员未对预留洞口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4、临洮县南苑小康住宅小区1#楼“6?1”高处坠落事故
&&&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6" Year="年6月1日,由临洮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定西市陇中监理公司监理的临洮县桃阳镇南苑小康住宅小区,作业人员在物料提升机吊盘上推装有砂浆的灰斗车时,因支撑吊盘的横杠脱落,使1名作业人员随吊盘坠落死亡。该工程项目经理苟如云专职安全员胡进彦未能认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5、酒钢房地产公司2006年民建胜利街住宅楼“6?21”物体打击事故
日,由嘉峪关市华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嘉峪关市长城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监理的酒钢房地产公司2006年民建胜利街住宅楼工程使用塔式起重机往作业面吊砖的过程中因砖笼与盘之间存在较大的间隙,落下一块砖,砸中1名施工现场围墙外的行人,致使其死亡。该工程项目经理毛文潮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没有发现存在的隐患并督促有关人员整改。塔机司机惠会兰违章操作,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6、酒钢北市区热网改造工程“8?16”触电事故
日,由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施工、嘉峪关市科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的酒钢北市区热网改造工程在进行管道吊装作业时,由于距架空外电线路的距离不能满足安全操作要求,致使1人触电身亡。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在进行吊装作业时没有安排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没有将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告知作业人员,汽车起重机司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该工程项目经理常生辉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7、甘肃省科教城雁滩二期工程9号住宅楼“8?19”坍塌事故
日,由甘肃长城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建的甘肃省科教城雁滩二期工程9号住宅楼工程,分包单位甘肃昌盛劳务有限公司拆除在建工程外防护架时也拆除了物料提升机防护架与建筑物的12处连墙件扣件,造成提升机防护架整体坍塌,致使1人死亡。分包单位甘肃省昌盛劳务有限公司经理孙志刚未做好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甘肃长城建筑工程总公司雁滩科教城二期工程安全员王书坤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现场监督检查不力。
8、九洲花坛1号区10号综合楼“9?04” 起重伤害事故
日,由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甘肃省瑞安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的九洲花坛1号区10号综合楼工程,塔式起重机起升钢丝绳断裂料盘坠落,致使1人死亡。项目经理李云清和安全员黄斌(无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塔机司机王维发在超高限位失灵的情况下带隐患作业,且操作不当,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9、四0四厂嘉峪关生活基地丰麦园A13号住宅楼“9?19”高处坠落事故
日,由乌鲁木齐天路凯得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核工业四达建设监理公司监理的四0四厂嘉峪关生活基地丰麦园A13号住宅楼,1名作业人员在挪动完吊篮架后行走时不慎从楼顶坠落身亡。这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导致的事故。
10、岷县寺沟乡卫生院工程“9?24”高处坠落事故
&&&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4" Month="9" Year="年9月24日,由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甘肃赛谱监理公司监理的岷县寺沟乡卫生院综合楼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该工程项目经理梁彦英未能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管理,导致1人擅自进入施工现场从屋面坠落死亡。
11、兰州市东南大厦工程“10?25”高处坠落事故
2006年10月25日,由甘肃红旗建安公司总承包、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兰州滨河监理公司监理的兰州市东南大厦工程,该工程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杨文刚对施工现场安全疏于管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1名作业人员在基坑边作业时不慎坠入坑底身亡。
12、皋兰第二中学教学实验楼工程“10?26”高处坠落事故
日,由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甘肃金鑫不锈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指定,无施工资质,施工负责人王文新无项目经理证)分包、甘肃汇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的皋兰县第二中学教学实验楼工程,安装作业人员在降吊篮时操作不当,致使吊篮过度倾斜,1人坠落死亡。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曹武庆、专职安全员邓国林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处理决定
1、对中国石化天然气第七建设公司、甘肃省x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徽县金瑞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舜宝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临洮新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华峰市政工程公司、甘肃第二安装工程公司、甘肃长城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昌盛劳务有限公司、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乌鲁木齐天路凯得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定西远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建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2、对甘肃瑞凯监理公司、上海宝钢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嘉峪关市长城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嘉峪关市科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瑞安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核工业四达建设监理公司、兰州滨河监理公司、甘肃汇明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3、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及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后尚未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单位予以暂扣30天的处罚;
4、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项目经理毛文潮、梁彦英、杨文刚的资质降一级;
5、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及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吊销李洪涛、苟如云、常生辉、李云清的项目经理资质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建议上海市建委吊销郭增刚的项目经理资质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吊销专职安全员蒋明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建议新疆自治区建设厅对乌鲁木齐天路凯得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负责四0四厂嘉峪关生活基地丰麦园A13号住宅楼施工的项目经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吊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清然、胡进彦、王书坤、邓国林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9、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孟永浩、张明伟、丁恩科、张雪梅、陈维强、王文琴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的处罚,曹武庆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吊销王维发、惠会兰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
11、强制第1、2条所列有关的施工和监理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事故工程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吊销证书的除外)、事故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12、以上受到处理的单位及个人均记入甘肃省建设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五、对事故的整体分析及要求
发生上述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只重视经济效益和工程进度,忽视安全投入;二是安全管理水平低下,安全基础工作薄弱,安全教育流于形式,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整改;三是部分监理单位对应负的安全责任认识不清,一些监理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对安全生产隐患不能及时作出应有处置;四是部分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现象,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对有关责任主体的震慑力不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通报后要立即予以转发,并要求有关单位落实整顿和处理工作,要吸取以上事故的教训,加强领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各级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强化施工过程的安全监控,做到安全管理制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严格督促执行,不留死角,不留盲点,争取在今后的工作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继续落实对建筑施工高处坠落、坍塌的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严格资质等级的审核,落实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三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三)今后在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后,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上报快报表外,还必须在30天内以正式行文的方式将事故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四)收到本通报后有关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在30天内将企业和个人受到暂停执业、暂扣、降级和吊销处理的证件交原发证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七年八月一日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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