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描述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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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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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问: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区别
中国网 | 时间: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25日下午,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界介绍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绿色通道政策有关情况。
学生代表提问  摄影:中国网 张琳
发布会上,学生和家长代表咨询了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问题。以下是文字实录:
我想问,奖学金是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获得?除了是家庭贫困以外,还有什么标准?
[何光彩 ]:
国家奖学金有一个基本的评审标准,最基本的一个评审标准是你必须特别优秀,什么叫特别优秀?就是你的学习成绩要优异,你要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方面特别突出,这个特别突出、特别优秀不是一般的优秀,而是指在全国这些高校学生当中是出类拔萃的,从名额分配可以看得出来,目前全国高校在校生大概有1700多万人,每年只能有5万人享受到国家奖学金,就是说占在校生的比例0.3%,如果在这些评审当中你能够进入0.3%的行列,你就可以经过学校的评审获得国家奖学金。
[何光彩 ]: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除了你要特别优秀之外,你的家庭经济状况应该属于比较贫困,你要诚实守信,还有一些其他的条件。国家励志奖学金,你可以通过学校申请,经过学校的评审,最后经过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开始评审的,新生是不能参加评审的。为什么呢?有一个基本的考虑,各个地方教育的内容可能不太一样,考卷可能有所不同,为了让所有考上大学的学生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我们给了一年的时间考察这些学生是否优秀、是否品学兼优,所以从二年级以上开始。
李宁同学,你刚才问了三种情况,实际上这三种情况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奖,一类是助,无论是国家奖学金还是国家励志奖学金,它的核心词都是奖。那么,国家奖学金有没有家庭贫困的要求呢?
应该是家庭不贫困的也可以获得。
对,国家奖学金就是没有家庭贫困的要求。国家励志奖学金有没有?
家庭不贫困的也可以吧。
你对刚才何处长讲的没有听明白,何处长讲的是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在家庭贫困当中品学兼优的学生。最后是国家助学金,不是奖学,是助学,是帮助你解决生活费、住宿费。
(刘丽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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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能兼得--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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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能兼得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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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邱佩君、实习生邹勤报道:昨日,省教育厅发布消息,新一学年度的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启动。国家助学金在下达的额度内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3000元、2000元、1000元。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奖助学金按学年评审,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教育厅还要求,各高校在开展评审时,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同时,我省将对汶川地震重灾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特别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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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宝市刘先生来信咨询:请问现在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具体发放政策是什么?有哪些区别?  本版编辑:一、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中央高校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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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
阅读5269次&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工作,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立体互动的学生经济资助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顺利成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行字〔2005〕67号)、《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行学字〔2006〕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的形势发展和工作实践,对原有的助学奖学金、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审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制订了《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的《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助学奖学金、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华中师范大学高职学生助学奖学金、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华师行学字〔2006〕44号)即行废止。
在执行文件中碰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附件: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学生 奖学金 励志奖学金 助学金 管理 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录入:黄河  校对:吴成霞&
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
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工作,完善我校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立体互动的学生经济资助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顺利成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行字〔2005〕67号)、《华中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行学字〔2006〕4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全体学生勤奋进取,以优异成绩争取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同时,设立助学金,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在校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需要。
第三条& 奖学金设立综合和单项两个类别,综合类奖学金以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为主要评定依据,单项类奖学金以近期的某种突出行为为主要评定依据,奖学金的目的在于鼓励受奖者争取更大进步,号召其他学生向其学习;励志奖学金以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综合表现以及家庭经济情况为主要评定依据,目的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更好的完成本学年学业;助学金则以学生现阶段经济困难程度为主要评定依据,目的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下一阶段的学业。三者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补充,共同致力于提高学生学业的完成质量,都是我校学生经济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为让更多的学生拥有获得资助的机会,每个学生每学年可以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请一种综合类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同时也可申请若干种单项类奖学金或助学金。
第五条& 为进一步提高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每个学生每学年实际获得各类资助的总金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元,一次性获得资助金额超过的情况除外,单项类奖学金、师范专业助学金与伙食补贴助学金不作累计。
第二章 奖学金的种类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 综合类奖学金分为集体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博雅奖学金、树人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等五种,单项类奖学金分为优胜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毕业生服务西部和基层奖学金等三种。
第七条& 综合类奖学金的种类和申请条件:
(一)集体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分为三等,一等奖励金额为人民币600元,二等奖励金额为人民币300元,三等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50元。凡上一学年被评为先进集体者均可申请。其中,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可以申请一等,优秀社团(团队)可以申请二等,文明寝室可以申请三等。
(二)国家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8000元。凡上一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者均可申请,包括上一学年在内连续两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三、四年级学生以及二年级三好学生中表现特别突出者也可申请。
(三)博雅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2600元,二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2200元,三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1800元。凡上一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者均可申请。其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者可申请一等,连续两年被评为三好学生者可申请二等。
(四)树人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700元,二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600元,三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500元。凡上一学年获得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或各类积极分子者均可申请。其中,连续三年获得该类荣誉者可以申请一等,连续两年获得该类荣誉者可以申请二等。
(五)社会奖学金由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分学校和院(系)两类。校级社会奖学金的名称和奖励金额及评选条件由学校与捐资方共同确定。院(系)设立的社会奖学金,学校按院(系)筹资比例的50%―100%拨付配套资金。院(系)应与捐资方协商确定奖学金的具体名称和奖励金额及评选办法,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接受审查和监督。每次评审发放时,须将拟定的获奖名单报学生资助中心,并同时拨付相应的资金。学生资助中心收到院(系)资金后,再予以配套,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八条 单项类奖学金的种类和申请条件:
(一)优胜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分为六等,特等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一等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二等奖励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三等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四等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五等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重大比赛活动,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均可申请(竞赛组织单位已经颁发奖金或奖品的除外),但个人不得申请特等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二)新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专门奖励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各省(区、市)的高分考生。其奖励等级分为四等,特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10000元,一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5000元,二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2000元,三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800元。该奖学金获奖人选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当年生源情况评定,无须申请。
(三)毕业生服务西部和基层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专门奖励当年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志愿到西部、农村和国家级贫困山区工作的毕业生。其奖励等级分为三等,一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3000元,二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2000元,三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1000元。该奖学金获奖人选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就业情况评定,无须申请。免费师范专业毕业生服务西部和基层的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 励志奖学金的种类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 励志奖学金分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社会励志奖学金两大类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5000元。凡上一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者均可申请。免费师范专业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社会励志奖学金由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分学校和院(系)两类。校级社会励志奖学金的名称和奖励金额及评选条件由学校与捐资方共同确定。目前,学校主要设有“高尔夫城市花园”励志奖学金、“李玲瑶”励志奖学金、“宋瑞临”励志奖学金、“寒窗学子”励志奖学金、“曙光”励志奖学金、“桂苑之歌”励志奖学金和“桂苑书香”励志奖学金等社会励志奖学金项目。
(一)“高尔夫城市花园”励志奖学金由香港新邦国际集团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该励志奖学金分三等,每年奖励20人。其中一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10000元,二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6000元,三等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4000元。凡符合上述条件且上一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者均可申请。
(二)“李玲瑶”励志奖学金由美籍华人李玲瑶女士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女生,每年奖励10人,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2000元。凡符合上述条件且上一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者均可申请。
(三)“宋瑞临”励志奖学金由台湾知名人士宋瑞临先生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年奖励10人,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2000元。凡符合上述条件且上一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者均可申请。
(四)“寒窗学子”励志奖学金由深圳华为公司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年奖励50人,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1000元。凡符合上述条件且上一学年被评为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或各类积极分子者均可申请。
(五)“曙光”励志奖学金由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每年奖励5人,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5000元,一共资助4年共人民币20000元。
(六)“桂苑之歌”励志奖学金由华中师范大学团委“桂苑之歌”爱心基金会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家境贫寒、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年奖励40人,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1000元。凡符合上述条件且上一学年度被评为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或各类积极分子者均可申请。
(七)“桂苑书香”励志奖学金由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家境贫寒、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年奖励20人,奖励金额为每人人民币1000元。凡符合上述条件且上一学年度被评为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或各类积极分子者均可申请。
第十二条& 对院(系)设立的社会励志奖学金,学校按院(系)筹资比例的50%-100%拨付配套资金。院(系)应与捐资方协商确定励志奖学金的具体名称和奖励金额及评选办法,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接受审查和监督。每次评审发放时,须将拟定的获奖名单报学生资助中心,并同时拨付相应的资金。学生资助中心收到院(系)资金后,再予以配套,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四章 助学金的种类和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师范专业助学金、非师范专业助学金、伙食补贴助学金、临时生活困难补贴助学金、重大节日补贴助学金、少数民族补贴助学金和其他社会助学金等。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日常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该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2000元,二等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1500元,三等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1000元,学校将按月发放国家助学金,一学年以10个月计算。该助学金资助人数比例原则上按一年级35%、二年级30%、三年级25%、四年级20%执行,具体指标由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名额进行分配。一年级于11月份,其他年级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评审,第二学期可进行适当调整。免费师范专业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师范专业助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师范专业学生,2007年以前入学的师范专业学生的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400元。2007年及以后入学的免费师范专业学生的师范专业助学金根据国家核定的标准发放,原则上每人每学年人民币4000元,学校将按月发放师范专业助学金,一学年以10个月计算。该助学金所有符合条件的师范专业学生均可获得,无须另行申请。
第十六条& 非师范专业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非师范专业经济困难的学生。该助学金资助金额为每人人民币400元,大一于11月份,按非师范专业人数8%的比例评审,其他年级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非师范专业人数5%的比例评审
第十七条& 伙食补贴助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用于普通本科生的伙食补贴,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190元(体育专业为260元),学校将按月发放伙食补贴助学金,一学年以10个月计算。该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享受,无须另行申请,免费师范专业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伙食补贴助学金。
第十八条& 临时生活困难补贴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临时出现重大经济困难的学生。该助学金资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每人每次人民币100―500元不等。除对突发经济困难的学生随时予以补助外,于每学期结束前面向缺少路费回家或缺少过冬衣物的学生实行集中补助。
第十九条& 重大节日补贴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寒假期间留校过年学生、在校过开斋节的穆斯林学生和在校过藏历新年的藏族学生,资助金额为每人每次人民币100元。该助学金以参加现场活动的学生为准当场发放,无须另行申请。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补贴助学金分为普通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和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两种,普通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出资设立,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40元。其中,新生和毕业生按半年计算。该助学金凡少数民族学生均可获得,无须另行申请。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其资助金额视学生入学形式区别对待,内地高中班和预科班各分三个等级。具体金额、申请条件和评审时间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内地高校学生办公室通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其他社会助学金名称和金额及具体评选条件由学校与捐资方共同商量确定,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组织评审。由校内其他单位联系设立的,可由该单位组织评审,但须与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协商,并将结果报其备案。
第五章& 各类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审程序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由辅导员负责组成由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民主评审小组,负责受理学生各类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申请,开展民主评议。
第二十三条& 各种综合类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统一安排在每年下学期的评优评先结束以后集中进行,一个月内评审完毕。学生(当年已经毕业者除外)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请并获得其中一种奖励。
单项类奖学金的评审时间为:优胜奖学金随时受理申请,两周内评审完毕;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开学两周内评审完毕;毕业生服务西部和基层奖学金在毕业生离校前评审完毕。
各类助学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申请,一个月内评审完毕。
第二十四条& 综合类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为: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年级或专业民主评审小组进行评议后交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公示,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签字后再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进行全校公示,最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此外,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还须上报教育部备案。
单项类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为:优胜奖学金在团队或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校内的赛事组织单位初审,再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进行全校公示,最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新生奖学金、毕业生服务西部和基层奖学金直接由校招生办公室或就业指导中心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除有特别规定外,各类助学金的评审程序为:学生个人申请,年级或专业民主评审小组进行评议后交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公示,再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全校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此外,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还须上报教育部备案。
特殊情况下,学生也可直接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各类助学金,由学生资助中心经院(系)调查核实并公示后予以资助。
第二十五条& 师范专业助学金和伙食补贴助学金由学校逐月直接打入学生的伙食卡,重大节日补贴助学金当天直接发放,非毕业年级的少数民族补贴助学金于每年12月份发放,毕业年级于每年6月份发放。其他各类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后,将及时造册通过学生学费卡或伙食卡划拨方式进行发放。遇特殊情况确需领取现金的,须由学生资助中心报学生工作部(处)主管领导同意后造册报账,直接发放给受助学生。
除有特别规定外,单项类奖学金以及各类资助金额在人民币800元以下(含800元)的综合类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均一次性发放完毕,800元以上的综合类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则分上下学期两次发放。上学期定于每年12月份,下学期定于每年的4月份。
第二十六条& 在各类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申请、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申请或评定资格;已获得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视情况停发或追回所发钱款,情节严重者还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籍发生异动,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具体办理该事务的部门应及时将文件或材料送给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并由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或取消其继续享受各类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示单位反映意见,公示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公示单位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公示单位答复后一周内向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诉,学生资助中心须在综合审查后,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院(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6年的《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助学奖学金、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华中师范大学高职学生助学奖学金、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华师行学字〔2006〕44号)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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