烯酰吗啉的作用超标解释办法

  东南亚和南亚国家地处热带和亚热带,本地不产大蒜或产量很小,主要依赖进口。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2004年东南亚和南亚地区(包括东盟10国和南亚的孟加拉、印度、尼泊尔、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和马尔代夫6国)大蒜进口数量已经达到63.4万吨,占全球大蒜进口总量的49%。东南亚和南亚是我国大蒜出口的主销市场。
总体上来说,东南亚和南亚市场对大蒜质+量要求不是很高,也没有复杂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来约束大蒜的生产、进口和消费。下面主要说明几个主要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进口管理制度。
  4.1.1.1 印度尼西亚技术法规标准概况
  印尼涉及到大蒜的法律法规包括:1952年食品及药品销售法令 、农业法令、商品说明法令等。
  据调查,近期为保证农业产品的质量,以便能与进口商品竞争,印尼农业部将对农业产品,尤其是园艺产品实施国家标准规定。第一个指标,该国农业部至今年中旬等待国家标准化机构(bsn)完成对大蒜编制的国家标准规定。一直以来,印尼的农业产品未实施国家标准,以致商品的质量不同,并不受到保证,因此,该情况压制该国产品的售价。
  2007年4月印度尼西亚农业部农业检疫局宣布制定了有关进出口新鲜植物源性食品的食品安全控制的草案。草案为保证进入印度尼西亚领域除符合植物检疫要求外的所有新鲜植物源性食品适于人类消费,为提高印度尼西亚新鲜植物源性食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规定有必要对新鲜植物源性产品的进出口及指定的出入境点进行食品安全控制。本法规是2004年政府有关食品安全、质量及营养的第28号法规第36、37及41条的执行规定。
  本指令草案对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进出口规定了以下要求:
  ① 一般要求;
&&& ② 新鲜食品安全机构(新鲜食品食品安全主管局及官方认可的出证机构);
  进口(要求;技术;标准;良好操作及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标签;提前通知;控制;检验;特性检验;物理检验及实验室检测;控制、加工、生产条件、运输和储存);
  出口(要求和控制);
 & 国际合作及食品安全控制成本。
  4.1.1.2 进口管理
  (1)进口关税
  印尼对进口食品的估价采用基准价格而不是进口商单据上列明的实际成交价格,导致进口食品的实际关税高于5%的名义关税。印尼进口大蒜的基准价格为300美元/吨,需要征收10%的附加税和2.5%的个人所得税。
  (2)进口管制
  A、进口许可证
  一般不需要。有些货物需要商业部的特别许可证,个别货物禁止进口,某些货物只有经授权的独家代理商方可办理进口。对许多货物还有进口垄断措施及配额规定。
  B、单证要求
  商业发票。份数不等,发票上必须写明出口商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发运的地点和时间,货运件的标记、序号、数量和种类,每件货物的重量和内容,并附有详细的商品名称和海关税则编号。
  原产地证明书。没有统一要求,只是印尼官方机构保留对个别情况下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书的权力。产地证需要3个原始件和2个副本。
  其它单证。检验报告要求所有货物在发运之前必须经过质量、数量、价格检查。
  (3)商品检验
  印尼对于价值在5000美元以上的进口商品,绝大多数都要进行质量和数量检验。当需要对进口商品进行装船前检验时,印尼的相关部门会向出口国的检验代理人提供咨询性文件(包括进口许可证及其它特别文件),凭借这些文件,检验代理人将同卖方联系,安排出口商品检验。此时卖方必须提供价格表、产品性能说明书、正式发票副本以及检验代理人所必需的其他文件。卖方还应提供装货清单和提单等相关单据的副本。在检验完毕且要求的进口单据完备的情况下,进口检验代理人将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4)有关包装的特殊规定
  印尼进口食品必须以生产者的原包装发运,并且按货物的种类、性能和商标分别包装,还要在货物原装上明显标出货物的种类、数量、重量、商标等内容。此外,还应考虑到印尼的气候状况,特别注意防水和防锈。
  (5)海关对滞存货物的处理
  到达印尼的货物必须在30天内完税。在雅加达港,货物超过期限后,将被送往有关监督机构的简易仓库,该机构隶属于国家港务公司。货物在那里可存放1~3个月,逾期不取的,在港务局的仓库里拍卖,拍卖所得用于支付仓储费。对扣除了拍卖费用后的余额保留3年,3年后无人认领,则上缴印尼国库,货物在缴纳关税前不允许退回。
  马来西亚食品安全的政策贯穿于食物链条的始终,包括食品安全基础、食品安全立法、质量监督和强制服务、实验室建设、信息与通讯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ICT
)、科技信息的采集和分析、产品追溯、危机管理、保障系统管理、食品安全教育、进出口安全、新食品及其工艺、广泛参与国际事务等。2002年,该国健康部制定了食品安全条例(National
Food Safety Policy),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措施,加强参与者的合作,保障公众健康。并于同年制定了国家食品安全行动计划(National Plan
of Action on Food
Safety),明确划定了每位参与者的角色和需采取行动。这是有关政府机关和非政府组织商议一致的结果,它的成功落实依赖于有关政府机关和参与者的支持和承诺。
  4.1.2.1 马来西亚相关技术法规、标准概况
  马来西亚没有具体针对大蒜及其制品的进出口规定,主要依据的法律是1983年的食物法令和1985年的食品法规。1983年颁布实施的食品法令是马来西亚的主要食物立法,而马来西亚1985年颁布实施的食品法规则对它的补充和完善,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马来西亚食品法令1983和食品法规1985规定了食品质量控制的不同方面,包括食品标准、食品卫生、食品进出口、食品广告以及实验室的鉴定等。特殊食品要求有明确成分注明以及标签要求。同时,因为马来西亚的人口中有半数以上是穆斯林人,所以对于含猪肉和酒精的食品标签要求非常严格。
  有关马来西亚食品法令1983和食品法令1985的具体内容,可查阅马来西亚健康部的食品安全和质量局(Food Safety and Quality
Division_ Ministry of Health)的网站,其网址是http://www.fsis.moh.gov.my/fqc。
  4.1.2.2 马来西亚相关标准的技术指标要求
  马来西亚对大蒜及其制品所属的鳞茎蔬菜做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规定,具体规定如表4.1:
表4.1 鳞茎蔬菜中农药残留限量指标
残留限量/(mg/kg)
乙酰甲胺磷
三氯杀螨醇
Es-生物丙烯菊酯
异丙甲草胺
甲基代森锌
  4.1.2.3 进口管理
  (1)进口关税
  由于进口的蔬菜和水果多为马来西亚本国无法生产或产量不足的产品,马来西亚对该类产品的进口采取零关税或低关税政策,对该类产品进口数量基本上没有限制,但须要向马农业部或相关部门申请进口许可证。
  在蔬菜方面,除为运输和临时储存目的而予以初加工的洋葱(含大葱)、黄瓜及蘑菇等蔬菜免于申领进口许可证外,其余的蔬菜及加工制成品须向马来西亚农业部或马来西亚联邦农业营销局申请进口许可证,除对部分加工后的酱菜或干菜(如香菇)征收5-7%的进口税外,其他均不征收进口税。另外,对于水果和部分蔬菜及加工品在缴纳进口税的基础上,还须交纳5%的销售税。
  (2)进口检验
  为防止病虫害及保证国内消费者身体健康,马来西亚政府规定该类产品的进口必须依据有关法规,主要时马来西亚《1976年植物检疫法》及《1981年植物检疫法》向马来西亚农业部下属的植物检疫处申请进口植物检疫许可证。检疫处在各主要入境口岸均设有办事处,提供24小时服务。
  一般来说,进口检疫许可需逐票货物单独申请,每证有效期3个月;符合条件的申请需一星期时间获得批准,许可证会列明货物的入境检疫要求供货物出口国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参考,货物入境时必须出示进口许可并满足上述检疫要求。中国产品一般凭中国商检的植物检疫单即可放行。
  (3)进口管制
  A、进口单证
  商业发票。用于计征关税的原始发票要求使用英语填写并签署姓名。发票必须包括以下项目:标记、号码、货物的数量和种类、详细的商品名称,非技术名称或内部标号代码、毛重和净重、FOB、CIF费用和CIF价(如属于不同的海关税则项目,还必须将每种商品按CIF价分开注明)、发货地点和原产地。包装上的商品说明必须与发票上的一致,发票要一式三份。
  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明书只针对来自联邦制国家的货物。
  提单。海运提单不需公证。允许使用指示提单,但要注明一位被通知人地址。
  B、特别规定
  必须用巴哈萨来语在已包装完毕的货物标签上注明有关商品说明、公制重量和原产地的所有详情,英语只允许以第二种语言使用。所有已包装的产品必须印有以下说明:生产者、进口商或批发商的姓名、原产地、包装内容和产品的名称。食品、药物、家畜和肉类还必须注明卫生检疫规定,包括标签规定。用马来西亚语标出以下内容:原产地、商品说明、重量、保存期、进口商的姓名和通讯地址。
  C、对未领取货物的处理
  买主未按期限提取的货物可以在海关仓库中保留21天。逾期通知收货人,须在7天内提货,否则海关将予以拍卖。拍卖所得用于支付报关费、仓储费和其他所用费用。空运货物必须在72小时内领取,否则将处以高额的仓储罚金,该货物若3个月后仍未领取,将被退回。
  4.1.2.4 标签要求
  以下标签要求是马来西亚1985年食品法规里的主要内容。
  4.1.2.4.1 一般要求
语言使用方面规定:食品是在马来西亚生产、加工、包装的,要使用马来西亚语,进口食品,可使用马来西亚语或是英语,而且无论哪种情况都可以有其它语言的翻译包含在里面。
  标签的详细特殊规定:
  ⑴.食品适当的指示或是对食品的描述要包括主要成分的名称。适当的指示主要指一个名称或是描述要详细而精确,并非普通的名字或是描述,里面可以对预期的购买者说明食品的真实天然属性及它的适用性,并且标签的字体应该在足够显著的位置,比其它各部分更有强调性。
  ⑵.如果是多种成分混合食品,则必须说明包含的成分是混合的,且用以下格式将其联接说明:&mixed&(写入适当食品名称);或是 &blended&
(写入适当食品名称)。但如果这些混合食品不符合1985年食品规则的标准,则不能够用这种形式说明。
  ⑶.如果食品里包含有牛肉、猪肉或是其派生物、猪油等,则必须用下列形式给予说明:&CONTAINS
(包含牛肉、猪肉、其派生物、猪油等的情况)&,可以用其它文字说明。
  ⑷.如果含有酒精,则使用大写、粗体、无截线,不小于6号的字体:&CONTAINSALCOHOL&,或是用其他文字说明,但要标于食品名称的下面。
  ⑸.如果食品包括两种或更多种成分的,除了水、食品添加剂和营养补充成分,对于其他成分根据所含比例按降序排列且用适当指定名称注明,如果需要,可标出这些成分所占比例多少。
  ⑹.如果含有食品添加剂,则应该用以下格式说明:&contains
permitted(相关的食品添加剂)&。倘若是色素或调味剂的情况下,如果能明确说明它们的普通名称或是适当指定名称,则可代替其化学名字。
  ⑺.注明最小净重、体积或包装容量:如果在食品中,食品是注满液体的食品,则应注明无液体时食品的最小重量。
  ⑻.对于进口食品,应该注明制造商、包装者、制造产权所有者或是任何他们的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马来西亚进口商名称和地址,食品原产地国家。请注意为了上述的要求,仅仅在包装上出现制造商的商标、包装商、进口商或销售商的电信地址、邮政地址或者是公司名称都是不充分的。
  ⑼.对以上第5、6、7、8 条的要求,需用不小于4 号字体书写。
  ⑽.对于以上标签的详细特殊要求应该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注明。每个标签要清晰及耐久的注明在包装材料上或是附在包装上。
  ⑾.以下几种情况标签可以放在包装里面:
  包装材料是由透明材料制成,
  所包装的食品不是直接被食用的,或是要被消费但食品有天然的外壳、豆荚或是内部独立包装,保证食品不会与标签直接接触。
  ⑿.如果被贴标签的包裹很小以至于无法达到所要求的字体大小,那么也可以使用小号字体但必须保证能够达到同样的效果,并且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字体不能小于2号字。
  ⒀.标签上所有文字与其背景要有鲜明对比,能够清晰可辨。
  4.1.2.4.2 关于日期的标注
  ⑴.关于食品包装上日期的标注需要用显著不变的记号,浮雕于包装袋上或是在包装的标签上。任何食品都必须要注明有效日期或是最短适用日期,用哪种标注要依情况而定。下面对两种标注加以说明:
  终止日期,即失效日期(expiry date)是指食品在按照标签所述的正确贮存方式保存下,所能食用的最后期限,超过这一日期将不再保证其质量。
  最短适用日期,即保质期(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指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⑵.日期标识必须清晰、不会被误解并且能被消费者容易识别,而批量鉴定的编码形式不能成为日期标识。
  ⑶.日期标识可以由以下指定几种方式中任何一种表达:
  &EXPIRY DATE or EXP DATE (有效期限至:日/月/年或是月/年)&;
  &USE BY(在......使用,此处加入日期:日/月/年或是月/年)&;
  &CONSUME BY or CONS BY (在......消费,此处加入日期:日/月/年或是月/年)&;
  &BEST BEFORE or BEST BEF (最好在......之前,此处加入日期:日/月/年或是月/年)&。
  ⑷.食品日期标识是根据产品的贮存方式、方法而使其达到日期标识的真正作用。因此,对于标签上对食品的贮存方法要有明确说明。
  ⑸.此法规要求日期标识的字体用粗体大写字母、无截线且不小于6号字体。
  4.1.2.4.3 营养标签规定的内容及要求
  2003年3月,马来西亚对食品法规(1985年版)进行了修订,规定自日起谷物制品等七大类食品必须加贴营养标签方可在市场上销售,成为继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之后第六个实施强制性营养标签制度的国家。
  法规的主要内容:
  ⑴.适用范围
  马来西亚食品法规第IV
部分规定,谷物制品及面包、乳制品、糖制品、罐装肉、鱼及蔬菜、罐装水果及果汁、色拉调料及蛋黄酱、软饮料等七大类预包装食品及在标签上做营养声明的其他食品必须标注营养信息,其他食品可按同样内容和格式自愿标注。标签文字使用英文或马来西亚文,或双语对照。单个包装表面积小于100cm2
的食品可豁免。
  ⑵.强制标注的项目
  营养标签上必须分别以每100g(mL)及每餐份量为基础标注热量、碳水化合物、蛋白质和脂肪含量,可直接饮用的饮料还必须标注糖份含量。若标签上对脂肪酸含量或类别进行了标注或声明,还必须紧接着脂肪含量标注单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酸、饱和脂肪酸及转化脂肪酸含量。
  ⑶.自愿标注的项目
  可自愿标注维生素和矿物质、膳食纤维、钠、胆固醇、脂肪酸、水分和灰分含量。其中,15种已公布了相应的营养参考值(NRV)且每餐份量中含量达到NRV的5
%以上的维生素和矿物质方可标注。
  ⑷.计量单位及换算系数
  热量单位使用kcal或kJ,或同时使用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糖分、膳食纤维、脂肪酸计量单位使用g(低于0.05g时可标注为0,但不能省略)。维生素和矿物质使用公制单位(mg或μg)或占NRV值的百分比。法规还规定了总氮与蛋白质的换算系数表,其取值范围为5.18至6.38(视产品类别而定)。
  标签数据的来源可以通过下列两种方法得到营养素含量值:
  ① 由马来西亚政府机构认可的实验室,采用公认的分析方法(如AOAC)对样品进行检测得到的数据。
  ② 按产品配方,利用&马来西亚食品成分数据库&进行计算得出的数据。
  营养声明
  法规有条件地允许在标签上做4种形式的营养声明:
  a 营养素含量声明(Nutrient content claim):以&富含&、&不含&、&高&、&低&等词语声明食品中营养素的含量水平。
  b 营养素含量比较声明(Nutrient comparative claim):定量地声明食品中某营养素或热量与类似食品存在显著差异。
  c 营养素功能声明(Nutrient function claim):声明某营养素对生长、发育及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作用。
  d营养强化声明(Claim for
enrichment):声明食品中添加了某些特定营养素。允许做含量声明的营养素有:热量、脂肪、饱和脂肪酸、胆固醇、转化脂肪酸、糖分、钠、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
  允许做功能声明的营养素有:钙,蛋白质,铁,维生素D、B1、B2、B12、C,叶酸,烟酸和镁。
  法规第IV部分第18A至18D条款对营养声明的使用条件做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如对于固态食品,仅当100g产品中钙含量达到NRV
值的15%以上时方可声明产品为&钙源&(sourceof calcium) 及&钙有助于骨骼和牙齿的生长&。
  禁止以下形式的声明或暗示:
  a 某食品能充分地提供所有营养素。
  b平衡膳食不能满足人体对所有营养素的需求。
  c 某食品能防治疾病或调节生理功能。
  d 无法验证的声明。
  e引起消费者对类似产品安全性产生怀疑的声明。
  f 引发消费恐慌的声明。
  4.1.2.4.4 标签上禁止出现的问题
  ⑴. 在食品包装上或与食品包装在一起的描述性资料上不应该有与食品标签相矛盾的,或对食品标签有限定修改作用的评论,介绍或说明。
  ⑵.涉及到食品的等级、质量以及是否优质等相关方面文字不应出现在任何包装的标签上,但得到相关权威部门认证的质量等级,符合标准的可以在标签上有所描述。
  ⑶.任何标签都不可使用“pure”及相近词义的词语,除了以下情况:如果食品的浓度、纯度及质量符合法规的标准,在加工食品过程中从附加物质中提纯,并且在此法规中关于这种食品没有&禁止这种食品含有&之类的约束条件,那么可以用以上表达方式。
  ⑷.食品可以包括&混合的(compounded)&&加药物的(medicated)&&滋补的(tonic)&&健康的(health)&或是其他相同意思的词语。
  ⑸.如果食品中没有包含牛肉、猪肉及其制品、猪油或含有酒精, 或法规中禁止的任何食品添加剂和营养补充物,在描述食品时,标签中不需再说明。
  ⑹.可采用图形表示法及设计达到的目的,如食品的使用方法、建议如何使用等,当然这种方法不能引起误解和带有欺骗性,而且要用不小于6号字体的标识&RECIPE&或是&SERVINGSUGGUSTION&或其他同义词。
  ⑺.关于标签的要求:
  在没有误导消费者的前提下,食品标签中可以强调缺少或没有附加某些特殊物质:
  -这种物质不是这一食品规定所特别要求的
  -而是消费者正常期望在食品中得到的
  -而且这种特殊物质没有被另外的具有同等性质的替代物所替代
  要求突出显示食品里没有或无一种、几种营养成分
  营养要求必须包括以下几部分:
  -营养成分要求
  -营养对比要求
&&& -营养功能要求
  -浓缩、食品强化等说明
  4.1.2.5 马来西亚的农产品认证
  进入马来西亚市场的食品都需要有清真食品认证(Certificate of Islamic
(Halal)),它由伊斯兰教组织的伊斯兰中心批准,这种认证由穆斯林组织的成员发放给要出口马来西亚市场的国家。通过这种认证,产品的标签上有&Halal&的标识,同时在证书的背面有伊斯兰中心认可签名。猪肉不需要有清真食品认证,家禽产品也可以没有此认证,但是在产品标签上就不能标上&Halal&的标识
(资料来源:
http://www.fsis.usda.gov/OFO/export/malaysia.htm)。
  目前为止,马来西亚没有有机产品的认证制度或有关有机产品需在标签上标明的特别规定。国内的有机产品绝大多数是被生产者直接卖给消费者或零售商的,双方对此的要求都不严格。包装好的产品通常是生产商贴上标签,还有一些产品是被零售商店包装并且贴上的标签。流通到超市的产品通常都被包装过。大多数加工过的大宗项目,例如粮食等,被进口商再包装和重新贴上他们自己的商标标签。零售商通常从他们信赖的生产商购买产品,而消费者从他们信赖的经销商购买产品。一般说来,进口的有机产品都是原来被鉴定过的,这一点可以通过证书的副本或产品本身带有的标签来验证。
  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的主要机构有卫生部(DHHS)下辖的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的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和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及美国环境保护署(EPA)。FSIS负责确保肉、禽和蛋制品安全、卫生和正确标识。同时海关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此外,还有其它部门,如疾病控制预防中心(CDC)、国家健康研究所(NIH)、农业研究服务部(ARS)、国家研究教育及服务中心、农业市场服务部、经济研究服务部、监测包装及畜牧管理局、美国法典办公室、国家水产品服务中心等部门也负有研究、教育、预防、监测、制定标准、对突发事件做出应急对策等责任。在美国,若某种食物中的食品添加剂或药物残留未经FDA审查通过,则该食品不准上市销售;EPA主要维护公众及环境健康,以避免农药造成的危害,改善有害生物管理的安全方式,加强对宠物的管理;APHIS主要是保护动植物免受害虫和疾病的威胁。由此可见,FDA、APHIS、FSIS、EPA运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食品的安全,从而保护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美国有关大蒜的主要大法包括: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法(FFDCA)、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和公共健康服务法(PHSA)。从2004年起,美国要求食品出口商先取得GMP(良好制作惯例)和HACCP(危害性分析关键控制点)证明,不然就不许其产品进入,GMP指的是卫生设备和食品厂的运作,HACCP是确保产品对人体无害的品质保证。
有关法规和标准如下:
  《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http://biotech.law.lsu.edu/blaw/FDA/fdctoc.htm
  《食品质量保护法》http://www.epa.gov/oppfead1/fqpa/
  美国大蒜等级标准
/wenben03.jsp?id=74997
  4.2.1.1 GMP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简要的说,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GMP所规定的内容,是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
  美国FDA食品生产企业GMP(良好操作规范)法规见附件7。
  4.2.1.2 HACCP计划
  HACCP(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即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计划,是目前世界上最有权威的食品安全质量保护体系--HACCP体系的核心,是用来保护食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免受可能发生的生物、化学、物理因素的危害。其宗旨是将这些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危害消除在生产过程中,而不是靠事后检验来保证产品的可靠性。以下是美国实施HACCP计划的详细过程:
  1.1973年美国政府授权FDA(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在低酸罐头食品和酸化食品上采用HACCP计划;具体体现在联邦法规21CFR113和114部分中。
  2.日FDA颁布最终法规——《加工、进口果蔬汁的安全卫生措施》(21CFR
Part120),要求果蔬汁的加工者和进口商执行HACCP法规,该法规将于日生效,对中、小型企业则分别在日和目生效。
  美国大蒜及其制品农残指标指标具体见表4.2。
表4.2 美国大蒜及其制品农残指标
美国标准最高限量(mg/kg)
  在美国负责办理进口手续的机构是美国海关总署,其主要职责是评定和征收进口货物的关税、捐税和手续费,执行海关法和有关法律,包括某些航运法和航运条约。
货物运抵美国后,进口商(收货人)评出口商的发票向进口港或水陆关卡办理报关手续、提货手续或存栈报关手续。应完税的货物在报关时应按估计数额预缴税款。报关后海关抽取少量货样检验以决定货物的价值以便征收关税;货物的原产地标志和其它标志是否合法,货物中是否含有禁止进口的货物,货物的发票是否属实,运到的货物与货单载明的数量有无出入,货物是否符合美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到货后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报关手续则自动存入后领仓,一切责任和费用一概由进口商负责;一年内未报关,海关有权将货物公开拍卖,易腐货物、价值会减低的货物和爆炸物品未按时报关者海关可随时拍卖。
  报关手续可以由提单上所载明的美国进口商办理,也可以由经受货人背书的提单持有人办理。如果货物是运交“指定人”,持有由寄运人(发货人)背书提单的热人有权办理报关手续。最常见的情况是由持有运货到进口港的承运人所开具的货主证明书(承运人开具的证明书)的人或公司办理报关手续。在某些情况下,可用提单副本或运货收据报关。
  运往美国价值超过500美元的货物如果需要准备一份海关特别发票。不需要海关特别发票的货物在报关时可以使用商业发票。如果所需要的海关特别发票或商业发票未能在货物清关时呈交一份形式发票,并缴一笔保证金以担保在报关后6个月内提交原始发票。
  分批交货的货物如果不超过7个连续日可列于一张发票上;超过者应以一次交货的同样方式开出每批货物的发票,最好时列出每一批货物进口时所使用的运输工具。
  为尽量避免进口商可能遭到的麻烦、延误或处罚,国外的出口商和发货人在开具输美货物的发票和其它报关文件时必须真实地列明一切法律或条例所规定地事项,特别是有关价格、折扣、费用和佣金等方面的数字以及买主和卖主、实际发货人和收货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开票时常犯的错误有:发货人漏填佣金、特许费或货物的其它费用;发货人以到岸价卖货却在发票上填写离岸价;在发票上指明进口商是购货人,而事实上他只是一位收取卖货佣金的代理人,或是在以发货人和收货人共同名义将货物售出后收取部分货款者。
  日本对自国外进入其境内的动植物及食品实行严格的检疫和卫生防疫制度。相关法律有《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等。与此相关的主要法规还有《食品卫生小六法》、《水质污染防止法》、《保健所法》、《营养改善法》、《营养师法》、《厨师法》、《糕点卫生师法》、《生活消费用品安全法》、《家庭用品品质标示法》、《关于限制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的法律》、《关于化学物质的审查及对其制造等进行限制的法律》、《计量法》、《关于农林产品规格化及品质标示合理化的法律》及日本农林规格(JAS)、食品卫生检查指针、卫生试验法注解、残留农药分析、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在食品或添加剂的制造过程中防止混入有毒有害热载体的措施标准、关于奶制品成分规格的省令、标签内容的规定、行业自定标准、与进出口食品有关的还有输出入贸易法、关税法等。其中进口食品卫生检疫主要有命令检查、监测检查和免检。命令检查即强制性检查,是对于某些易于有残留有害物质或易于沾染有害生物的食品要逐批进行100%的检验。监测检查是指由卫生检疫部门根据自行制定的计划,按照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对不属于命令检查的进口食品进行的一种日常抽检,由卫生防疫部门自负费用、自行实施。若在监测检验中发现来自某国的某种食品含有违禁物质,以后来自该国的同类食品有可能必须接受命令检查。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器具、容器、包装等也须同样接受卫生防疫检查。
  日本的农产品自给率很低,需要每年从国外进口大量的农产品及食品。为保障国民健康,日本政府不断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多年来,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主要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负责实施具体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为了消除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不信任感,同时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日本于2003年6月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并于2003年7月在内阁府里设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
  日本涉及到农产品及安全的代表性法律制度有《农药取缔法》(1948年公布)和《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是以防止饮食引起的危害的发生,促进食品卫生的提高为目的的法律。根据其第7条制定的食品规格之一就是农药残留标准。1991年以前,日本只对26种农药,53个品种农产品制定了残留标准指数。1992年以后,日本不断地扩大农产品残留农药标准的范围,到2001年3月时已经对214种农药,约130品种农产品按每品种制定了8,000个以上的标准指数。近几年来,日本在食品安全方面新增不少法规条例,其中很多非常具体,也很苛刻。卫生标准涵盖范围很大,设限隐蔽性、随意性也较大。2006年5月,日本实施了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添加了“肯定列表制度”内容,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对残留的规定更加严格。
  4.3.1.1 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
  日,日本将《食品卫生法》做了进一步修改,添加了“肯定列表”制度的内容,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后,日本农产品“肯定列表制度”的实施将全面提高中国对日出口农产品的门槛,对中日农产品贸易影响巨大。目前,日本是中国农产品第一大出口市场,中国也是日本农产品的第二大进口来源国。2005年中国农产品对日出口近80亿美元,涉及6300家中国企业和1600万中国农民的切身利益。中国对日出口农产品的产品品种多,企业数量多,与其他国家相比所受影响最大。
  “肯定列表制度”设定了进口食品、农产品中可能出现的799种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5万多个暂定限量标准,对涉及264种产品种类同时规定了15种不准使用的农业化学品。对于列表外的所有其他农业化学品或其他农产品,则制定了一个统一限量标准,即0.01mg/kg(即100吨农产品化学品残留量不得超过1克)。对我国尤其不利的是,相对于我国的农药限量标准,日本肯定列表的农药限量十分苛刻。我国目前登记和使用的一些农药,因在日本列表中没有此项,日方将执行0.01mg/kg的一律标准。如果中日标准都涉及某种农药,但有些产品我国有限量标准,日本列表中无限量规定,这也要执行0.01mg/kg的一律标准。而且,即便中日有对应的限量标准,但日本标准也要严于我国标准。
  4.3.1.2 《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
  疯牛病事件之后,为了重新获得消费者的信心,日本政府修订了其基本的食品安全法律。日本参议院于日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草案,该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又是以保护消费者为根本、确保食品安全为目的的一部法律,既是食品安全基本法,又对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
  《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要点如下:一是确保食品安全:以消费者至上为原则,以科学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实现从农场到餐桌全程质量监控。二是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参与。三是协调政策原则:在决定政策之前进行风险评估,重点进行必要的危害管理和预防,并实施风险信息交流。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门也就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提供科学建议。《食品安全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确保国内和进口食品链安全;提高食品的可溯性;允许预防性进口禁运。《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详见附件8。
  日本对进口大蒜及其制品实施检验的主要依据是《食品卫生法》。日本1947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1948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1953年颁布了《食品卫生法实施令》。《食品卫生法》是食品卫生管理的根本大法和基础。2002年9月,日本出台新《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对不合格进口食品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增加了农残、药残的限制项目,对多次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的地区将全面禁止进口。修正案则进一步强化进口农产品检查制度,规定农产品只能使用108种农药,而我国超出这一范围且还在使用的农药达30多种。以前,在进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食品时,政府只能对进口商同时期进口的食品采取废弃措施。而根据《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在有关食品存在安全性问题时,日本政府可对出口国家或厂商的食品采取禁止进口措施,将超标食品拒之门外。此外,根据这个法案,今后如果发生违反食品进口规定的问题,进口商将被处以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这将增大进口商的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进而对国外食品进入日本市场产生重要影响。日本政府从日开始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对所有农业化学品制定了残留限量标准,其中“暂定限量标准”中明确的农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由200余种增加到700余种,限量标准由1万余条增加到5万余条,对其他尚不能确定具体“暂定限量标准”的农药,均设定0.01MG/KG的“一律限量标准”。肯定列表中对大蒜农残的限量值见表4.3,规定食品中不得检出物见表4.4。
表4.3 日本“肯定列表”中的大蒜农药残留的限量值
限量(mg/kg)
1,1—二氯——2,2二(4—乙苯)乙烷
对氯苯氧乙酸
乙酰甲胺磷
艾氏剂和狄氏剂(总量)
四唑嘧磺隆
甲基谷硫磷
丙硫可百威
N6—苯甲酰基腺嘌呤
联苯三唑醇
乙基修硫磷
多菌灵,托布津,甲基托布津,苯菌灵(总量)
环丙酰菌胺
杀螟丹、杀虫环和杀虫蝗(总量)
乙酯杀螨醇
甲基毒死蜱
氯酞酸甲酯
吲哚酮草酯
壬基苯酚磺酸酮
邻苯二甲酸酮
氟氯氰菊酯
三氟氯氰菊酯
棉隆,威百亩和甲基异硫氰酸酯(总量)
二氯异丙醚
滴滴涕(包括DDD和DDE)
溴氰菊酯和四溴菊酯(总量)
甲基内吸磷
2,4—滴丙酸
敌敌畏和二溴磷(总量)
三氯杀螨醇
双氢链霉素,链霉素(总量)
二甲吩草胺
二硫代氨基甲酸盐类
氯苯嘧啶醇
噁唑禾草灵
吡氟禾草灵
氟氰戊菊酯
丙炔氟草胺
氟胺氰菊酯
氯吡嘧磺隆
吡氟氯禾灵
咪唑喹啉酸
咪唑乙烟酸铵
甲霜灵和精甲霜灵(总量)
乙丁烯酰磷
甲氧滴滴涕
甲氧虫酰肼
异丙甲草胺
乙氧氟草醚
甲基对硫磷
甲基虫螨磷
烯丙苯噻唑
调环酸钙盐
炔苯酰草胺
五氯硝基苯
四氯硝基苯
三氯杀螨砜
硫双威和灭多威(总量)
甲基乙拌磷
甲基立枯磷
三氟吡氧乙酸
表4.4 日本《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中不得检出物
2,4,5—涕
农药 除草剂
农药 除草剂
农药 杀菌剂
动物药 合成抗菌剂
动物药 杀虫剂
动物药 抗生物质
动物药 镇静剂
乙酚,二乙基己烯雌酚
环己锡、三唑锡(倍乐霸、灭螨锡、三唑环锡)
二甲硝咪唑(二甲唑,待美嘧唑)
动物药 寄生虫驱除剂 抗原虫剂
农药 成长调整剂
动物药 合成抗菌剂
农药 除草剂 成长调整剂
动物药 寄生虫驱除剂 抗原虫剂
动物药 寄生虫驱除剂 抗原虫剂
  日本作为岛国,土地资源短缺。大蒜主要种植在东北的青森县地区,产量不足2万吨。日本市场每年大蒜消费量在6万吨左右。日本是中国大蒜出口重要的高端市场,也是对大蒜产品品质、外观商品性、包装等方面要求最严格的市场。近年来,中国大蒜对日出口数量有所下降,年出口量约为3万吨,占日本进口数量的99%以上。此外,日本还进口少量的美国、台湾、泰国和韩国的大蒜。尽管中国大蒜的安全性、规格、品质等方面都与日本国产大蒜持平,中国大蒜的市场销售价仍是最低的,平均价格只有日本大蒜的1/10。
  (1)通关手续
  ①普通船与集装箱船通用的进口通关手续
  A、货物进入保税区。卸货后,货物原则上须首先运往港口保税区或海关长指定的其它地点。办理完通关手续、缴纳进口关税、获得进口许可后,方可提取。货物运入各类保税区时,须向海关提交运入审批申请书。但若获准在货船舱内验货或驳船上验货,则进口申报不必在保税区内办理。
  集装箱货物中的大宗货物(整箱货)必须全部存放于集装箱货场,小宗货物(拼箱货)全部存放于集装箱集散站。普通货轮货物的存放地点可由进口商自行决定,一般多临时放置在保税货棚,须长期存放时则可利用保税仓库。如果进口货物不适合或不能进入保税区,海关也允许存放在其它指定地点,但适用关于保税区的各项规定。
  B、进口申报。货物运入保税区或其它指定地点后,进口商向海关关长提交下列文件,进行关税缴纳申报:
  a、《进口纳税申报单》3份。
  b、附件:商业发票2份(无外汇进口交1份);包装明细书、重量证明书;运费明细书、保险费明细书(进口价格非CIF时);原产地证明书、商检证明等;关税缴纳书4张1套、消费税缴纳书1套;进口审批证(须审批的商品)或事前确认的商品);其它有关法令规定的许可证、审批书等;有关的免税文件。
  若在进口申报时进口商没有得到装船单据和出口商签名的商业发票,进口商须制作预开发票并签名,得到银行认可后提交给海关,凭此获得进口许可并提货。进口商获得出口商发来的商业发票之后,经海关要求须补交。
  C、进口检查。检查方法按范围有抽样检查、部分指定检查、全部检查3种,按地点为现场检查、驳船上检查、货船上检查、检查场检查。进口动植物及其制品、食品等,须经过检疫和防疫部门的检查。
  D、进口许可。
  a、海关对进口申报单进行审核,必要时检查货物,审核申报无误后,海关将4份关税缴纳书中的3份退回进口商,进口商到日本银行或其代理机构(设在海关内)缴纳进口税。完税后,进口商凭收据到海关领取进口许可书和进口审批证。
  b、进口商获得进口许可书后,将货物从保税区提出运至自己的仓库。此时,进口商将海关退回的进口审批证附上进口配额证明书交给外汇银行,外汇银行将上述文件交日本银行进行事后审查。按规定,进口许可书须由进口商保存3年。
  ②集装箱船货物的通关
  A、日本港口集装箱货场管理员在货轮入港前作为船公司的代理人向动物检疫所或植物防疫所提交货物清单、卸货申请、集装箱清单等。
  B、通关场所。集装箱货物的进口通关地点可以是集装箱货场、码头保税堆货场甚至内陆仓库。
  a、集装箱货场通关
  进口商在集装箱卸货场办完通关手续,获得进口许可并提走货物。海关将进口商提交的文件和进口商品进行对照检查,确认与申报和纳税相符后,在所收纳税申报单上盖章并退还进口商。进口商凭此到日本银行的代理机构等指定地点缴纳关税,凭税金收据到海关取得进口许可,提走货物。
  b、码头保税堆货场通关
  集装箱自船上卸至集装箱货场后,运入进口商的专用保税堆货场,然后按通常方式办理进口通关手续,但费用较高、手续较复杂。
  c、内陆仓库通关
  进口货物卸下后直接运往保税仓库,办理通关手续。这是一种特殊通关方式,一般并不采用。由于货物在日本内陆运输途中尚未完成进口申报,属于保税运输,运此采用通关的进口商须事先向海关提交《外国货物运送申报书》。
  (2)通关环节壁垒
  中国企业反映,在向日本出口鲜货产品的过程中自货物到港至港至通关完毕的时间拖延较长,货物装运不够便捷。
  (3)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日本是农产品市场保护最多、农产品问题政治化倾向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如本经常利用不合理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阻碍或限制农产品和食品的进口。中国已成为日本第二大农产品和食品供应国,相关产品对日本出口频频受阻。
  日本卫生和植物卫生检验检疫体制十分复杂。外国农产品要进入日本消费市场,至少要经过厚生省各地检疫所的进口检查和各地方自治保健所的检查。进口检查主要分为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两类,对于监控检查厚生省每年预先指定计划,规定监控检查的产品种类、抽样率、检查项目、检查方法等,并由各地检疫所执行。监控检查结果虽不影响通关,但一但在监控检查中发现超标,检疫所将会提高抽样检查率(通常为100%),第二次发现超标后,即实行逐批命令检查。命令检查即强制性逐批检查,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检查机构实施并出具检查报告。在得出检查结果前。受检产品不得通关。进口产品在检查合格进入日本国内流通市场后,还要接受各地方自治题保健所的检查。如果产品被检查出超标,进口商和销售商一般都要对全部产品进行回收,并登报道歉。
  自从1996年发起&欧洲联盟市场准入战略&以来,欧盟委员会率先在世界范围内采取措施,改善欧洲出口产品和投资在第三国市场的条件,欧盟委员会始终如一地坚持这项政策。欧盟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区域性一体化组织,也是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欧盟的技术法规体系是世界上最完整、复杂、健全的贸易措施体系。
  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初正式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FSA),对食品进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由管理委员会、咨询论坛、八个专门科学小组和科学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该局对欧盟内部所有食品安全相关的事务进行统一管理,负责与消费者就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直接对话,建立成员国卫生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网络,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决策性意见等。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只负责监督整个食物链,根据科学家的研究成果作出风险评估,为制定法规、标准以及其他的管理政策提供信息依据。
  在FSA督导下,一些欧盟成员国也对原有的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集中到一个部门。德国将原有的食品、农业和林业部改组为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接管了卫生部的消费者保护和经济技术部的消费者政策制定职能,对全国的食品安全统一管理,并于2002年设立了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保护和食品安全局两个机构;丹麦通过持续改革,将原来负担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农业部、渔业部、食品部合并为食品和农业渔业部,形成了全国范围内食品安全的统一管理机构;法国设立了食品安全评价中心,荷兰成立了国家食品局。
  欧盟历来十分关注食品安全。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盟形成了比较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欧盟新食品法,即欧洲议会与理事会178/2002法规,于日正式生效,并在2003年做出修订。该法是欧盟迄今出台的最重要的食品法,填补了在欧盟层面没有总的食品法规的空白,是对以往欧盟食品质量与安全法规的提升与创新,具有很强的时代特征。其目的是通过统一的手段,为欧盟创造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框架。
  目前,欧盟涉及大蒜的重要法律包括欧盟食品法(EC)NO.178/2002;食品卫生的法规(EC)NO.852/2004;欧盟食品安全与动植物健康监管条例(EC)NO.882/200。
  (一)欧盟食品法(EC)NO.178/2002
  主要内容包括如下要素:
  (1)确定对从饲料和食品“从农田,家畜圈到消费者的餐桌”的整个食品链的通则和要求,除了主要概念定义之外,特别对下列诸点提出普遍性的准则;预防措施的原则;食品和饲料的追查性;对食品和饲料安全的要求;食品和饲料企业的责任。
  (2)对危及健康的保护措施(如驾驭危机,拓宽快速预警机制和处理防止不安全的食品和饲料的流通。)欧盟委员会和所有成员国应该恪守对危机管理措施的权限(如:果断的措施,禁止市场销售或者限制性销售)。快速预警机制的拓宽应该囊括整个食品链包括饲料在内。快速预警机制将由欧盟委员会在欧洲食品局和所有成员国的参加下以网络形式进行。
  (二)有关食品卫生的法规(EC)NO.852/2004
  该法规规定了食品企业经营者确保食品卫生的通用规则,主要包括:
  (1)企业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
&  (2)从食品的初级生产开始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整体安全;
&  (3)全面推行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
&  (4)建立微生物准则和温度控制要求;
&  (5)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欧洲标准或与之等效的标准。
  (三)欧盟食品安全与动植物健康监管条例(EC)NO. 882/2002
  该法是一部侧重食品与饲料,动物健康与福利等法律实施监管的条例。其主要内容包括:
  (1)预防、消除或减少通过直接方式的或通过环境渠道等间接方式对人类与动物造成的安全风险;
  (2)严格食品和饲料标识管理,保证食品与饲料贸易的公正,保护消费者利益。
  (3)官方监管的核心工作是检查成员国或第三国是否正确履行了欧盟食品与饲料法,动物健康与福利条例所要求的职责。&&
  欧盟关于进出口大蒜及其制品的法规除了以上大法外,还有专门的欧盟大蒜质量标准法规(EC)NO.(见附件9)。
  欧盟针对大蒜的农药残留见表4.5。
表4.5 欧盟大蒜的农药残留标准
限量(mg/kg)
1,1—二氯——2,2二(4—乙苯)乙烷
1,2—二溴乙烷
2,4,5—涕
乙酰甲胺磷
四唑嘧磺隆
乙基谷硫磷
甲基谷硫磷
丙硫可百威
联苯三唑醇
乙基修硫磷
丁基加保扶
乙酯杀螨醇
甲基毒死蜱
氯酞酸甲酯
氟氯氰菊酯
甲基内吸磷
2,4—滴丙酸
高2,4—滴丙酸
三氯杀螨醇
氯苯嘧啶醇
三苯锡类化合物
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RR/SS异构体总量)
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RS/SR异构体总量)
氟氰戊菊酯
氟啶嘧磺隆
氟草烟异丙酯
Lambda-氟氯氰菊酯
乙丁烯酰磷
甲氧滴滴涕
甲基对硫磷
甲基嘧啶磷
调环酸钙盐
甲基代森锌
炔苯酰草胺
五氯硝基苯
四氯硝基苯
甲基噻吩磺隆
甲基硫菌灵
乙烯菌合利
  欧盟25个成员国中,对我国影响较大的国家主要是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同时也是对我国大蒜进口量比较大的国家。下面将具体介绍一下这四个国家的进口管理的程序和相关规定。
  4.4.3.1 德国进口管理
&&& (1)进口单证
  企业在进口货物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下列有关单证:
  报关单。每批进口货物须向海关申报,填写报关单,作为海关进行监管、查验、征税、统计的依据。
  进口或出口货物的发票、合同。
  关税申请。由进口商申请,以何种关税方式通关。凡是营业性的进口或商品价值超过400欧元,必须递交书面关税申请。
  进口关税值的申报。
  原产地证明。德国由各地的工商会负责出具原产地证明。
  商品流通证明。德国向有些国家(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出口时,如果递交这种证明,进口商可获得进口关税优惠。
  通关证。德国企业到国外去参展要带展品,去国外洽谈业务有时要带样品。有些国家对这些临时性进口要求支付押金,有的押金相当高。未必卖弄携带许多现金,欧共体关税委员会制定了商品样品通关证协定和商品临时进口协定,规定由欧共体各国有关机构以通关证的形式给予关税担保,即担保某商品进入某国后还将带出。因此,通关证就相当于海关通行证,是一种担保证件,本身有货币价值。德国承担这种关税担保的是德国工商总会,颁发通关证的是各地工商会。
  (2)进口关税
  德国海关对一批货物首先检查是否是免税商品,如果是,在接到海关的口头通知后,可以马上提货。如果要征收关税,海关将书面或口头通知。按规定,接到海关通知后,应立即支付关税。但如果需要并符合有关规定,每个商人都有权要求推迟支付时间。欧盟统一规定,关税支付时间最迟可推迟到货到之日起的下月15日。
  除关税外,企业还要根据商品的不同缴纳不同税项。
  进口增值税。进口货物除缴关税外,进口商还要缴纳16%的进口增值税,也有的商品(如食品、书籍、报刊等)只须付7%的进口增值税,由海关代征。进口商向财政局申报后,可退回这笔增值税。
  差价税。从欧盟以外的第三国进口一些农产品如粮食、牛奶、糖、水果、蔬菜等时,由于进口价格大大低于欧盟价格,如果进口商低价售出,会严重冲击欧盟同类商品的市场;如果同价抛出,又能获得巨额利润,因此,欧盟对这类进口商品除征收进口关税外,还要另征收一种差价税,以降低进口商所获的利润。进口上述商品时,或者以差价税取代关税,或在征收关税的基础上加收差价税。差价税率一般以100公斤自重为基本核算单位,在有些情况下,也跟据关税税值计算。
  消费税。德国对进口的烧酒、啤酒、烟草制品、石油制品、咖啡、发光材料、木材、汽酒和茶叶等商品,征收消费税。
  4.4.3.2 法国进口管理
   (1)报关规定
①报关单递交时间。法国海关不能进行预先报关,但是海关总局局长有权限根据贸易性质及其公司的业务特点,批准予以提前报关。在进口环节已作简要申报的货物运抵海关后,应立即进行正式申报。逾期未报者,货物应予以扣留,4个月仍未申报的货物,将由海关公开拍卖。
   ②报关地点。正式报关单位应递交给有权办理此项业务的海关。除下列情况外,海关原则上可办理各种贸易、运输性质的进口货物报关。
   A、绝对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准报关;
   B、某些应受特别管理的货物(如卫生管理或植物卫生管理)只能向指定的海关进行申报。按保税制度办理海关手续的,原则上必须在货物使用地最邻近的海关进行正式申报。
   ③正式报关单应包括的内容。
  A申报人姓名及地址(若系申报代理人,还应注明改笔报关手续在业务登记 号码以便事后核查)。
  B运输方式。通过海运方式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应列名船名及船长姓名,应注明载货清单号码。
  C原产地及来源地内容。证明原产地的文件应该是原产地证书。货物的来源地一般通过运输单证证明。
  D实际收货人的姓名职业及地址。若收货人不止一个,则应一一注明每个收货人。
  E货物的件数、品质及编号。散装货物应注明货物名称及运输工具号码。
  F货物名称。货物名称的申报,应使用税则术语。
  G货物的重量、长度、面积、体积或件数、毛重,并同时用数字或字母两种形式申报。
  H货值。用数字及全称字母说明。货值应随附与正本发票具有同等效力的发票予以证明。
  I与金融结算规定有关的内容。要求申报货值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及与银行地址相关的内容。
  J统计内容。统计内容大部分也是结关所必需的内容,并且已号码化。从这些编号中,可以看出省份、原产地、运输方式、工具和保税仓库等。
  ④正式进口报关单应附下列单证:
  A发票。对经由同一处海关进口的同一票货物,可以教验一张总发票以取代各张单独的发票。总发票的份数应和报关单份数相等。每次申报时,都应交验总发票以及与申报货物有关的单独发票b对外贸易管理规定的许可证或其他单证。
  B报关单的更正。依照法国《海关法》第100条1款的规定,已经登记的报关单,原则上不准更改,情况特殊者另当别论。
  据此,即使在报关单递交海关之日,申报人仍然可以更改保单中货物的重量、件数、度量或货值,但货物名称、货包编号不准更改。
  (2)进口报关手续
  ①进口货物的报关。货物应在运到后3天内报关,逾期由海关接管移存其他仓库,再过2月即予没收。未经海关接管的货物,进口商申报退运给委运人或复运出口均可免征关税。货物如存储期满后未复运出口,应缴纳关税或将货物拍卖。根据法国海关法,已征的关税不能退还,误征的税捐,需由原纳税人提出申报并出示原纳税凭证,方能退还。
  ②暂时进口货物的申报。法国不实行退税制,对用于加工制造出口货物的物品可以按暂准进口制度准许免税进入法国。通常进口商应缴纳一笔相当于关税的押金作为担保,上述办法一般限期为6个月,但也可延长至2年。暂时进口报关单必须由进口商亲自填送。
  ③转运货物的报关。法国是陆运货物管理进口海关公约的签字国,公约准许成批货物穿越成员国的国际边境,无须在边境地点将货物从陆运车辆或集装箱内卸下,供海关检查。国际转运业务由政府特许的企业,如铁路、内陆水运企业等承办。在这种情况下,当成批物完全由航空和铁路联运时,由航空公司承办。
  ④关栈货物的报关。海关的关栈条例适用于未定或不明的货物。对存栈和退出存栈复出口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对于退出关栈进口销售的货物应按直接进口货物的同样手续交纳同样的关税。
  4.4.3.3 意大利进口管理
  (1)进口单证
  ①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应准备3份,发票上端应印有发货者名称、地址、等,发票内容包括:货物的标志和件号、包装件数和每箱内容,每箱的净重和毛重、生产国别等。所有费用必须逐项列出。发票必须由得到授权的负责人用墨水手签。如果有要求,产地证明可以做在商业发票上,不必单制
产地证书。产地证书应由被认可的商会出具,商会通常会多要一份发票的副件存档。
  ②产地证书
  如果进口商或信用证有要求,则需提供产地证书,有时产地证明可以做在发票或提单上,无须单独缮制。产地证书应由被认可的商会颁发,一式两份,原件与其他单据一起寄给进口商,副本与商业发票副本随货物走。
  ③提单
  除了标明产地,意大利海关对提单的形式和数量没有特别的规定,允许使用“指示”提单。提单通常包括发货人姓名、收货人姓名和地址、目的港、货名、运输和其他费用清单、整套提单的张数、待运货物正式到大运货车船上的日期及承运人收到货物的签字。提单内容与发票和装箱单的内容应当一致。
  ④装箱单
  保险单至少需要两份,按意大利海关法规定,以FOB价格进口的商品必须在意大利投保。
  ⑤卫生、植物检疫和兽医证书
  (2)进口关税
  意大利进口关税包括:从量税、从价税、优惠税。
  此外,报关时错误申报进口商品或入仓商品的数量、种类或价值可能受到罚款处理。罚款额不少于商品实际价值与申报额之差额的1/10,也有可能高达相当于全部差额的数目。允许报关数量或价值与实际情况有5%的误差。
  (3)非关税管制措施
  进口条例因国别而异。意大利把所有国家分为三类:地区A,其中又划分为A/1(欧共体各国、瓜德罗普、法属圭亚那、马提尼克和留尼汪),A/2(欧共体国家的海外领地和附属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各国、欧共体的联系国),和A/3(A/1、A/2,及B、C以外的所有国家);地区B(大部分东欧国家、中国、朝鲜和越南);地区C为日本。对不同的商品采取不同的进口措施,有些商品可以可以不受数量控制,自由进口,有些需要特殊许可证。A/1和A/2区的商品可以自由向意大利进口,对A/3区的商品进口也几乎没有什么限制。而对地区B和地区C,尤其时地区B,很多商品的进口受到严格控制。
  4.4.3.4 荷兰进口管理
  (1)进口程序
  进口产品时,要使用荷兰语文本,但英文文本也是可以的。一般情况下,除新型产品和营养强化食品外,其他产品不需要通过管理机构登记,但当产品被损坏时要登记。
  在呈交必要的文本和付清一定的海关税费之后,货物可以进关。在港口、飞机场和主要城市都有足够的仓储货物。在荷兰,进口商拥有广泛的国内销售渠道,零售商和超市一般从进口商或批发商手中进口物品,而不是直接进口,这也使海关清关更加迅速。
  ①进口境手续
  根据荷兰海关法,在船只进港后,开始卸货以前,船长应马上向海关提交一份普通报关单。在某种情况下,海关也可允许先卸货后报关。
  进口物品可以在城市运输公司和运输报关代理人经营的海关仓库中临时存储。存储期间在海关监督下可以对物品进行分类、包装等加工。
  ②货物仓储
  根据荷兰海关法的规定,存放在保税仓库的进口货物在进入销售环节以前可以免交关税、交易税或增值税等费用。在荷兰,仓储分海关仓库仓储和海关保税仓库仓储。
  海关仓库。可分为短期仓储和长期仓储两种。短期仓储一般仅限几个月时间,此类仓储无需报关单,凭海关文件便可办理入库手续。长期仓储一般不超过5年。由仓库经营者递交一份申请表后即可办理入库。
  保税仓库。由海关监管,用于存储未纳税的应税商品,商品入库后未经海关许可不得运出。保税仓库分为三种:①公共保税仓库,此类仓库由海关担保和监管,货物不受检查,可为任何人提供仓位,存货量不限。阿姆斯特丹、鹿特丹港区设有这类仓库。②私营保税仓库,此类仓库由海关监管,货物不受检查,但啤酒、烟草制品、含酒精饮料除外。仓储时间不限。③假设得保税仓库,仓库经营者自己管理,并承担付税,一般存储较易担保鉴别的货物,存储时间不超过5年。
  ③进口单证
  商业发票。托运人必须向受托人提供2份签字的商业发票,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运输日期及地点;商品产地;托运人及受托人名称及地址;运输方法;包装的编号、种类;集装箱种类;商品的数量、质量、等级、重量等详细描述;商定的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运输企业负责人签字等。
  提货单。受托人必须以原始提单去提取货物。荷兰对各种提货单样式无特殊规定。一般应在上面注明货主名称、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装运港和目的港、对所运货物的详细说明、运输费用清单、全套提单数、提单签发日期和承运人签名等。提单内容应与商业发票和货物包装上显示的内容一致。如果是航空运输货物,那么航空运单取代可提货单。
  原产地证明。荷兰一般不需要产地证明,但是进口商和信用证可能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如果需要产地证明的话,通常需要增加一份副本以供存档。
  (2)进口关税
  荷兰关税主要采用从价关税,商品价格以进口时的正常价格为准,即商品买卖价格加上运费、保险、佣金等费用后的价格。荷兰海关对某些商品如水果、蔬菜或园艺产品采用从量关税,此外,和其他欧盟成员国一样,对于这些产品除从量关税之外,还征收季节性关税。荷兰海关对于部分农产品和食品,如啤酒、酒精或含酒精饮料、葡萄酒、糖和糖制品、烟草制品以及含有甲醇、丙醇的产品等还征收消费税。进口商若违反荷兰海关法,将被处以罚款或监禁,对倾销性商品将征收反倾销税。
  荷兰进口商品的关税执行欧盟统一税率。
  (3)检验检疫机构
  欧盟制定了完善的商品检验检疫制度,同时,欧盟各国邮局有本国的检验制度和检验机构。荷兰的官方检验机构,按照商品类别由各政府部门分管。卫生部主管药品和食品,下设食品检验局、肉品检验局;农渔部主管水产品和农产品,下设农产品检验局。
  韩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是以保护消费者安全为核心,以提高品质和市场竞争力为重点的发展格局。从监管对象看,对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明显严于本国。从监管措施看,对进口产品以强制性检验检疫和市场检查为重点,对国内产品则以技术服务和认证为重点。
  在管理体制方面,韩国成立了由国务总理主持的食品安全协议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部门间的组织协调,食品卫生事故的组织处理。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农林部、海洋渔业部和食品药品安全厅三家。
  具体分工方面:农林部负责农产品(即种植业产品)生产、贮藏和批发市场中的质量安全管理,畜产品从“牧场到餐桌”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和农畜产品的品质认证、地理标识管理、原产地管理和GMO标识管理以及进口农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病虫害检疫和畜产品(包括加工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而且,在韩国农林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在全国实施的是垂直管理。农林部内设的农产品质量管理局、畜产品质量管理局和粮食管理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对策的拟定、法律法规的制定等。
海洋渔业部负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病虫害检疫工作。
  食品药品安全厅负责农产品加工品(经加工已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产品)和流通领域农产品的安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工作。
  截至到目前,韩国主要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有51部,包括:《农水产物品质管理法》、《粮谷管理法》、《肥料管理法》、《植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公典》、《食品添加剂分析法》等。近几年韩国加强了在法律制修订方面的力度,1997年颁布了《亲环境农业育成法》。《亲环境农业育成法》是一部关于农产品认证的专门法律,法律对有机农产品、转换期农产品、无农药农产品和低农药农产品认证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农产物品质管理法》、《农药管理法》、《植物防疫法》等法律。目前主要的技术法规内容分析如下。
  1、《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
  韩国的《食品卫生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韩国公众身体健康,防止因食品造成的卫生污染和危害,提高食品的营养质量而制定的。此法涉及到食品、食品添加剂、设备、容器、包装材料、标签、代码以及食品检验、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厨师营养专家、食品卫生审议会、食品卫生组织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是一部有关食品方面综合性的法规。《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的目的是规定食品卫生法的细则和法规执行的相关规定。
  2、《植物防疫法》
  日制定《植物防疫法》、《植物防疫法施行规则》和《输入植物检疫规则》,执行机关为国立植物检疫所,检疫对象为谷类、饲料、原木、苗木、水果、蔬菜、韩药材及植物性产物1000余种,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WTO/SPS协定)的有关规定修改了《植物防疫法》,并按照国际标准对进口植物实行有关病害虫管理。该法规定:凡进口植物(含容器及包装)及明令禁止的品种,必须及时向国立植物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查;进口的植物等必须附带由出口国政府机构发给的、标明经检查没有携带有关病害虫的检查证明书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由签发机构或检查官直接署名、盖章),否则不得进口。
  此外,韩国舆论对转基因食品给人体健康带来的安全性等问题的宣传普遍持保留态度,公众对转基因食品有不同程度的担心。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制订颁布了《转基因食品标识基准》,并于日开始实施。按照该《基准》,对于生产、加工和进口的大豆及玉米制品、豆粉、玉米淀粉、辣椒酱、面包、点心、婴儿食品等27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其制造过程中使用的5种主要原材料中,只要有1种以上为转基因技术种植、培育及养殖的农、畜、水产品,且基因变异DNA或外来蛋白质存留在最终产品时,均须进行标识。
  韩国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安全卫生标准,包括动植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该类标准由卫生部门制定;另一类是质量标准和包装规格标准,由农林部下属的农产物品质研究院负责制定。目前安全卫生标准已达1000多个,质量和包装标准达到750多个。
  韩国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程序:从产地到销售地点调查产品的质量和包装条件后,再从生产者、销售者、科研部门及相关机构征求各种意见,通过仔细讨论,由委员会确定产品标准。依据食品的质量因子如风味、色泽和大小对他们进行分级,并采用标准的包装材料对其进行包装,对同种产品贴上相同的标签,这一系列过程统称为食品标准化。食品的标准化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标准化的实施:在产地,生产者按标准对食品进行分级包装和运输。为了防止销售违法食品,在市场上还经常对产品质量、包装和商标进行检查。
  韩国没有具体针对大蒜及其制品的进出口规定,主要依据的法律是《农产物品质管理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等,对大蒜及其制品的农药残留标准具体指标见表4.6。
表4.6 韩国大蒜农药残留标准
限量(mg/kg)
乙酰甲胺磷
甲基谷硫磷
丁基加保扶
氟氯氰菊酯
三氟氯氰菊酯
三氯杀螨醇
吡氟禾草灵
氟氰戊菊酯
氟胺氰菊酯
吡氟氯禾灵
异丙甲草胺
乙氧氟草醚
甲基对硫磷
乙基嘧啶磷
  韩国针对大蒜及其制品进口的程序依据食品进口规程,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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