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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的许可依据
[来源: 县环保局 | 作者: 不详
事项(子项)名称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重大变化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8年8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 周生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第八条& 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环评类别项目类别 报告书 报告表 登记表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A水利1、水库 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和(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2、灌区 新建5万亩以上;改造30万亩以上 其他 / 3、引水工程 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超过天然年径流量1/4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三)和(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4、防洪工程 新建大中型 其他 / 5、地下水开采 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和(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湿地B农、林、牧、渔1、农业垦殖 5000亩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和(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2、农田改造项目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3、农产品基地项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4、经济林基地 原料林基地 其他 / 5、森林采伐 皆伐 间伐 / 6、防沙治沙工程 / 全部 / 7、养殖场(区) 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三)和(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8、围栏养殖 年存栏量折合5000羊单位以上 年存栏量折合5000~年存栏量折合500羊500羊单位 单位以下 9、水产养殖项目 网箱、围网等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和(二)中的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10、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 全部 / / C地质勘查1、基础地质勘查 / 全部 / 2、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 / 全部 / 3、矿产地质勘查 / 全部 / D煤炭1、煤层气开采 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三)和(二)中的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2、煤炭开采 全部 /& 3、焦化 全部 /& 4、煤炭液化、气化 全部 /& 5、选煤、配煤 新建 改、扩建& 6、煤炭储存、集运 / 全部& 7、型煤、水煤浆生产 / 全部& E电力1、火力发电(包括热电) 全部 /& 2、水力发电 总装机1000千瓦以上;抽水蓄能电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一)和(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3、生物质发电 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生沼气发电,垃圾填埋气活垃圾焚烧发电 发电& 4、综合利用发电 利用矸石、油页岩、石油焦、污泥、蔗渣等发电&& 5、其他能源发电 潮汐发电;总装机容量50000千瓦以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发上的风力发电,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电;其他风力发电 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瓦斯、煤层气)发电& (一)和(三)6、送(输)变电工程 500千伏以上;330千伏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和(三)7、脱硫、脱硝等环保工程 海水脱硫 其他 / F石油、天然气1、石油开采 全部 / / 2、天然气开采(含净化) 全部 / / 3、油库 总容量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洞库 其他 / 4、气库 地下气库 其他 / 5、石油、天然气管线 200公里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三)和(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G黑色金属1、采选 全部 / / 2、炼铁(含熔融还原)、球团及烧结 全部 / / 3、炼钢 全部 / / 4、铁合金制造和其他金属冶炼 全部 / / 5、压延加工 年产50万吨以上冷轧 其他 / H有色金属1、采选 全部 / / 2、冶炼(含废金属冶炼) 全部 / / 3、合金制造 全部 / / 4、压延加工 / 全部 / I金属制品1、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电镀;使用有机涂层、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 其他 / 2、铸铁金属件制造 年产10万吨以上 年产10万吨~1万吨 年产1万吨以下 3、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 全部 / J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1、土砂石开采 年采10万立方米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和(二)中的基本草原、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2、化学矿采选 全部 / / 3、采盐 井盐 湖盐,海盐 / 4、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全部 / / 5、水泥制造 全部 / / 6、水泥粉磨站 年产100万吨以上 其他 / 7、砼结构构件制造 / 年产50万立方米以上 其他 8、石灰和石膏制造 / 全部 / 9、石材加工 / 年加工1万立方米以上 其他 10、人造石制造 / 全部 / 11、砖瓦制造 / 全部 / 12、玻璃及玻璃制品 日产玻璃500吨以上 其他 / 13、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 年产3万吨以上玻璃纤维 其他 / 14、陶瓷制品 年产100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陶瓷;年产150万件以上卫生陶瓷;年产250万件以上日用陶瓷 其他 / 15、耐火材料及其制品 石棉制品;年产5000吨以上岩棉 其他 / 16、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石墨、碳素 其他 / K机械、电子1、通用、专用设备制造 有电镀、喷漆工艺的 其他 / 2、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机车,车辆及动车组制造,发动机,零部件生产(含电镀、喷漆) 其他 / 3、汽车、摩托车制造 整车制造、发动机;零部件生产(含电镀、喷漆) 其他 / 4、自行车制造 有电镀、喷漆工艺的 其他 / 5、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 金属船舶制造;拆船、修船 其他 / 6、航空航天器制造 全部 / / 7、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含电镀、喷漆工艺的 其他 / 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含电镀、喷漆);电池制造(无汞干电池除外) 其他 / 9、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有电镀、喷漆工艺的 其他 / 10、彩管、玻壳,新型显示器件,光纤预制棒制造 全部 / / 11、集成电路生产,半导体器件生产 前工序生产 其他 / 12、印刷电路板,电真空器件 印刷电路板 其他 / 13、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粉,贵金属粉 全部 / / 14、电子配件组装 / 有分割、焊接、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其他 L石化、化工1、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煤制原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 全部 / / 2、基本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饲料、食品添加剂、水处理剂等 全部 / / 3、农药制造 全部 / / 4、农药制剂分装、复配 / 全部 / 5、日用化学品制造 全部 / / 6、单纯化学品混合、分装 / 全部 / M医药1、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 全部 / / 2、单纯药品分装、复配 / 全部 / 3、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 含提炼工艺的 其他 / N轻工1、粮食及饲料加工 年加工25万吨以上;含发酵工艺的 其他 / 2、植物油加工 年加工油料30万吨以上的制油加工;年加工植物油10万吨以上的精炼加工 其他 / 3、制糖 全部 / / 4、屠宰 年屠宰10万头畜类(或100万只禽类)以上 其他 / 5、肉禽类加工 / 年加工2万吨以上 其他 6、蛋品加工 / 新建 其他 7、水产品加工 年加工10万吨以上 年加工10万吨~2万吨;年加工2万吨以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一)和(三)8、食盐加工 / 全部 / 9、乳制品加工 年加工20万吨以上 其他 / 10、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味精、柠檬酸,赖氨酸、淀粉、淀粉糖等制品 其他 / 11、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单纯勾兑除外的 单纯勾兑的 / 12、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原汁生产 其他 / 13、其他食品制造 采用化学方法去皮的水果类罐头制造 其他 / 14、卷烟 年产30万箱以上 其他 / 15、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 有酸洗、磷化、电镀工艺的 其他 / 16、人造板制造 年产20万立方米以上 其他 / 17、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 其他 18、纸浆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 全部 / / 19、纸制品 /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 其他 20、印刷,文教、体育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 / 全部 / 21、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翻新 全部 / / 22、塑料制品制造 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 其他 / 23、工艺品制造 有电镀工艺的 有喷漆工艺和机加工的 其他 24、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制革,毛皮鞣制 其他 / O纺织化纤1、化学纤维制造 全部 / / 2、纺织品制造 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 其他 / 3、服装制造 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 年加工100万件以上的 其他 4、鞋业制造 / 使用有机溶剂的 其他 P公路公路 三级以上等级公路;1000米以上的独立隧道;主桥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桥梁 三级以下等级公路,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二)和(三)Q铁路1、新建(含增建) 新建;增建100公里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二)和(三)2、既有铁路改扩建 200公里以上电气化改造;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既有铁路提速扩能;其他 / (一),(二)和(三)3、枢纽 新、改、扩建大型枢纽 其他 / R民航机场1、机场 新建;迁建;飞行区扩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航站区改扩建;其他 / (三)2、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 / 全部 / S水运 1、油气、液体化工码头 全部 / / (一)和(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2、干散货、件杂、多用途码头 内河港口:单个泊位1000吨级以上;沿海港口:单个泊位1万吨级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3、集装箱专用码头 内河港口:单个泊位3000吨级以上;海港:单个泊位3万吨级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4、客运滚装码头 年客流量20万人次以上;年通过能力10万台(辆)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5、铁路轮渡码头 全部 / / 6、航道工程、水运辅助航道工程;防波堤、船闸、通航建筑工程 工程;防波堤、船闸、通航建筑物,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和(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7、航电枢纽工程 全部 / / 8、中心渔港码头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T城市交通设施1、轨道交通 全部 / / 2、道路 新建、扩建 改建;绿化工程 / 3、桥梁、隧道 高架路;立交桥;隧道;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海湾的桥梁 其他 / U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1、煤气生产和供应 煤气生产 煤气供应 / 2、城市天然气供应 / 全部 / 3、热力生产和供应 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以上 其他 / 4、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有引水工程的;日供水20万吨以上 其他 / 5、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日处理5万吨以上 其他 / 6、工业废水集中处理 全部 / / 7、海水淡化、其他水处理、利用 / 全部 / 8、管网建设 / 全部 / 9、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站 / 全部 / 10、生活垃圾集中处置 全部 / / 11、城镇粪便处理 / 日处理30吨以上 其他 12、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全部 / / 13、仓储 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 其他 / 14、城镇河道、湖泊整治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三)和(二)中的重要湿地、富营养化水域15、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再生废电子、电器产品、汽车拆解;废塑料& 其他 / 16、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区 建筑面积10万~2万平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 以下 V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在校师生1万人以上 在校师生1万人~2500人在校师生2500人以下& 2、医院 全部 / / 3、专科防治所(站)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三)4、疾病控制中心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三)5、卫生站(所)、血站、急救中心等 / 全部 / 6、疗养院、福利院 / 全部 / 7、专业实验室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其他 / 8、研发基地 新建 其他 / 9、动物医院 / 全部 / 10、体育场 容纳5万人以上 容纳5万人以下 / 11、体育馆 容纳1万人以上 容纳1万人以下 / 12、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高尔夫球场 其他 / 13、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 / 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其他 14、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其他 / 15、旅游开发 缆车、索道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三)和(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天然林16、影视基地建设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三)和(二)中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17、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18、胶片洗印厂 / 全部 / 19、批发市场 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农畜产品、矿产品、化工产品、建材及汽车市场;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批发市场 其他 / 20、零售市场 营业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营业面积5万~5000平方米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 21、餐饮场所 / 6个基准灶头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三)22、娱乐场所 /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其他 23、洗浴场所 /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其他 24、一般社区服务设施 / / 全部 25、驾驶员训练基地 / 全部 / 26、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 / 车位2000个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一)和(三)27、长途客运站 / 新建 其他 28、加油、加气站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一)和(三)29、洗车场 /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一),(三)和(二)中基本农田保护区30、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31、殡仪馆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三)和(二)中基本农田保护区32、陵园、公墓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W核与辐射1、广播电台、差转台 中波50千瓦以上;短波100千瓦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三)2、电视塔台 100千瓦以上 其他 / 3、卫星地球上行站 一站多台 一站单台 / 4、雷达 多台雷达探测系统 单台雷达探测系统 / 5、无线通讯 一址多台;多址发射系统 一址单台 / 6、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气供热厂等),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铀矿开采、冶炼,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高能加速器,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上述项目的退役 新建、扩建 改建(不增加源项),其他 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 7、铀矿地质勘探、退役治理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三)和(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天然林8、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 年采1万吨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三)和(二)中的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9、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冶炼加工 1000吨/年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和(三)10、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废渣处理、贮存和处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和(三)11、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废渣再利用 1000吨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和(三)12、放射性物质运输 C型、B(U)型、B(M)型及含有易裂变材料或六氟化铀的货包运输;特殊安排下的运输 A型货包运输 其他 13、核技术应用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使用I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销售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医销售、使用IV类、疗使用I类放射源的;V类放射源的;生产、使用II类、III类放射销售、使用III类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线装置的用II类射线装置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14、核技术应用项目退役射性药物的除外);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I类、II类、III类放射源;使用I类、II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环境保护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环评 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09年 第7号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现将《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一)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见附件二)予以公告。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2.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环评 目录 公告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一)水利
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
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
火电站:全部。
热电站:燃煤项目(背压机组项目除外)。
核电站:全部。
电网工程:75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项目和500千伏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330和500千伏交流项目。
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三)交通
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项目。
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
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
新建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四)冶金有色
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新建(含搬迁)、扩建(含技术改造增加产能的)炼铁(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项目。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电解铝、氧化铝项目;新建和扩建铜、铅、锌冶炼项目。
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五)化工石化
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生产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的乙烯项目。
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
(六)机械
新建汽车整车项目。
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七)轻工
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
玉米深加工
新建及扩建项目。
(八)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供水项目。
(九)社会事业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
大型主题公园。
(十)核与辐射
全部(包括与核设施有关的科研实验室)。
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除本目录(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
(十三)其他
列入国务院《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除《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外的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应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附件2&&&&&&&&&&&&&&&&&&&&&&&&&&&&&&&&&&&&& 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项 目 投 资 规 模 或 建 设 规 模
电力:抽水蓄能电站;采用背压机组的燃煤热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站项目。电网工程:不跨省(区、市)的330、500千伏交流项目。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石油:国家原油存储设施。天然气: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公路:西部开发公路干线的公路项目;跨境、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水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民航: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扩建机场项目。
三、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
四、冶金有色
钢铁:轧钢项目。
五、化工石化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化工: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汽车:除新建汽车整车以外的需由国家核准的项目。船舶: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七、轻工纺织
纺织: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烟草: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制盐:全部(含自备热电的除外)。
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九、社会事业
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项目。F1赛车场项目。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十一、外商投资
除《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章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章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
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
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
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重大变化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重大变化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环境影响登记表)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表)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验收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节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条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四条 排污许可证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容量核定并颁发给排污者的、允许排污者合法排污的唯一证明。
《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五条 本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省、市和县三级实施。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0MW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排污者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其它需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由排污者提出申请,其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颁发排污许可证。
《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六条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
环境保护拨款、贷款、贴息、项目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保护拨款、贷款、贴息、项目竣工验收(市局验收)
环境保护拨款、贷款、贴息、项目竣工验收(省厅验收)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环保行政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排污费减免、缓缴申请审批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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