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案件查询1eht70b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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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玉华、刘瑞华与李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唐玉华,男。申请执行人刘瑞华,女。被执行人李艳春,女。关于唐玉华、刘瑞华与李艳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艳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李艳春所有车牌为冀HL5535号宝来牌轿车一辆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娟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赵云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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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围场:一个基层法院的执行突破
本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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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围场法院院长刘宪海(右)把执行来的农民工工资交到申请人手中。
在围场法院调解室,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兑现。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是国家级贫困县,民间矛盾多发,法院每年审理案件4000余起。近年来,围场法院在破解执行难题方面不断探索新举措、谋划新思路、寻找新亮点,平均每年执行各类案件1200余件,案件执结率75%以上。&&&&■放到台前把拒执人&&&&晒一晒——&&&&公职人员也不例外&&&&“你们把我的名字删掉吧,我真的是没办法见人了,现在同事和朋友看我都怪怪的,我尽快把案子结了还不行吗?”去年11月13日一上班,在县里某机关工作的陆某就带着兑现款,来到围场法院执行局局长王志新的办公室“求情”。&&&&陆某是一起债务纠纷的主债务人。法院判决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找到双方当事人积极调解,陆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分期偿还债务,但协议到期后,陆某却以出差为由,玩起了失踪。&&&&法院多次寻找未果,依据法律规定,执行人员找到陆某在这起债务纠纷中的担保人张某,准备对张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见此,张某立即向法院提供了陆某转移财产的线索,“他现有一辆轿车,为逃避执行把这辆车登记在别人名下了。”&&&&见陆某言而无信,申请执行人很是愤怒,激动地要求执法人员马上扣车。张某也很冲动:“你们把我拘留了吧,我好心为他担保,他现在开车享受却让我替他还钱,等出去我烧了他们家!”执行人员分别给申请执行人和张某做工作,让张某先履行少部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也听从执行法官的意见,接受了兑现款。&&&&随后,围场法院执行局决定,与电视台联系,对有公职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人员进行曝光。&&&&日,围场法院在围场电视台公布了首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名单上就有陆某,此外还有在政府部门工作的钱某、于某和文工团的王某等,共计10名公职人员。&&&&连续两年来,围场法院执行局积极构建曝光网络,法院立案庭门口电子大屏幕上24小时滚动公布着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电视台曝光力度也越来越大,有多名被执行人为此主动来法院履行了义务。&&&&与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的措施相配套,围场法院推出了“四查一控一限”措施,对新收案件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房地产、查工商登记、查车辆登记情况。2013年以来,通过“四查”措施,查询被执行人900余人600余件案件,查到存款300余万,结案132件。&&&&此外,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还采取了控制被执行人出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措施,督促其履行。2013年,对涉及案件达十余件、标的额达300万的个体工商户赵某限制出境,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走进村里跟双方当事人谈一谈——&&&&亲情乡情都用得上&&&&围场是国家级贫困县,打官司的老百姓大多数文化程度不高,跟他们说法律,他们基本上都会感觉一头雾水,但在他们心里都有自己的一杆衡量是非的秤,只要认准的理儿,打死也不让步。针对这种情况,围场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经常把当地村委会和村里德高望重的人请出来,充分发挥他们熟知风俗人情、通晓当事人亲疏远近的优势,让案件判决从纸上落到实处。&&&&2013年8月,家住清泉村的王老汉和老伴因赡养问题与两个儿子打官司,在法庭上,父子成仇,各说各的理,气氛很僵。调解不成,法院作出了判决,判令二被告每月分别给付王老汉赡养费700元。但是,判决后,王老汉的两个儿子却拖着不履行,王老汉又跑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心细,认真分析他家的情况后,认为如果强制执行,即使这一次两个儿子把拖欠的赡养费给了,老人以后的日子也不会好过。&&&&执行法官深入到王老汉所在的村子,从村主任处了解到,王老汉家族的亲属中有一位80多岁的长者,王家全家人对这位长者都尊敬有加。执行人员登门找到了这位长者寻求帮助。&&&&长者先是跟法官一道把两个儿子找到一起,了解家里的情况,发现不养老的症结在两个儿媳妇身上,而她们之间的矛盾则源于当年的分家,两个儿媳妇对于分房、分地、分物不满,都指责老人偏心眼,所以对赡养老人的事互相推诿。&&&&长者对两家年轻人训斥教育一番,又配合执行人员对两个儿媳做工作,语重心长地跟他们讲,“你们也有子女,你们老了遇到这种情况又会咋想?”&&&&这些教训和劝导对两家年轻人产生了触动,长者的训斥也让他们感觉在村里没有面子,最后,他们在众人面前明确承诺,履行对王老汉的赡养职责,两个儿子之间也慢慢化解了多年以来的积怨和前嫌。一起趋于激化的家庭矛盾得到了圆满解决。&&&&2013年以来,围场法院执行局发动社会各界力量执结案件100余件,占结案数的10%左右。&&&&■果断出手对拒执行为压一压——&&&&定罪量刑不手软&&&&“对于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该出手时就要出手,以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社会诚信。”这是围场法院对执行工作定下的原则。&&&&2012年10月,法院判决某村委会与陶某、陶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陶某二人拒绝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陶某二人仍然蛮横地拒不配合法院,并一度闹事,造成恶劣影响。&&&&围场法院执行人员认真分析案情后,决定对本案集中执行。2013年7月,法院对陶某某予以强制执行。不料,陶某某不仅抗拒执行,而且聚众厮打执行人员,造成执行局多名人员受伤。对这种暴力抗法行为,围场法院果断采取措施,将陶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他人员以涉嫌妨碍公务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后来,陶某某和参与抗拒执行的带头人被处以刑罚。&&&&体会到法律的威严之后,陶某某和他的家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出悔过书,主动履行了义务。这起案件一时间在当地引起极大震动,对那些抗拒执行、无理上访的当事人起到了震慑作用。&&&&为解决执行强制措施震慑力不足的问题,围场法院加大刑事制裁力度来促进民事执行,2013年与公安、检察机关启动联动机制,进一步规范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目前,已对4件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侦查,转捕1件,并已定罪量刑,树立了司法的威信。&&&&为贫困当事人&&&&雪中送炭&&&&“孩子马上就要上大学了,学费都还没有着落,这可咋办啊?”去年10月8日,家住围场镇的徐某一家急得团团转。&&&&日,52岁的徐某骑摩托车出门时,被张某驾驶的货车撞上,造成徐某全身瘫痪。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各项费用数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迟迟未履行义务,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张某家境非常困难:他本人有病常年吃药,家里有两个孩子,全家靠妻子打工的收入勉强维持生活,根本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然执行法官先后多次开展工作,但效果均不理想。&&&&眼看临近9月,徐某的妻子望着瘫痪的丈夫落泪,这个家庭面临着为孩子缴学费和承担徐某医疗费的困难,但是,这位通情达理的妇女也知道,法官一直在为这个案子尽力,执行确实很艰难,她并没有过多的抱怨和指责。&&&&她没想到,执行法官们一直惦记着她家的难处。日上午,王志新登门将一万元执行救助金送到她手中。王志新告诉她,“这笔钱是法院专门用于解决孩子学费和老徐近阶段的就医问题,对于案件本身,虽然面临困难,但法院将尽最大努力为老徐执行兑现。”手拿救助款,徐某和妻子舒展了眉头。&&&&围场县地处塞北山区,人均收入低,像老徐这样的困难群体不少。对这些案件,执行人员心里都有数:双眼失明、生活困难的王某,因交通事故截肢的九岁男童刘某,常年卧病在床的范某……&&&&针对这部分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急需经济帮助的案件,围场法院执行局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积极向县委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建立了司法执行救助制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困难,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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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围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日被河北省三河市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23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押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陈颖,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围检刑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陶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陈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日,被告人刘某某与朱某一起喝酒时,预谋将朱某所戴金项链占为己有。酒后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让朱某与其到四合永办事,当车行至承围公路四合永监测站附近时,被告人刘某某借口下车搂着朱某的脖子谎称有人雇其要伤害朱某,乘朱某不备顺势将朱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拽下后逃跑。经鉴定,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6565.80元。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围场金鑫隆兴金店销售信誉卡等书证、张某某证人证言、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判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主动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是朋友关系。日,两人在一起喝酒时,被告人刘某某产生将朱某所戴金项链占为己有的想法。酒后被告人刘某某找借口哄骗朱某一起搭乘被告人刘某某事先找来的车辆,当车行驶至承围公路四合永检查站附近时,被告人刘某某找借口下车后,搂着朱某的脖子谎称有人雇其伤害朱某,通过搂抱、空喊让司机拿刀的方式,乘朱某害怕向后躲避之机,抢走朱某脖子上的金项链。经鉴定,所抢金项链、项链坠的价值人民币26565.8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朱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刘某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6000.00元,并已兑现。日,双方再次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刘某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朱某剩余全部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565.80元,并已兑现。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被害人朱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与朱某是朋友关系,刘某某与司机张某某相识,朱某与张某某互相不认识。2013年3月份的一天,刘某某和朱某在一起喝酒吃饭时,看上了朱某的那条金项链,感觉那条金项链应该挺值钱的,就想把它抢过来卖点钱。喝酒过程中,刘某某给张某某打电话,让张某某在饭店外等候,以便酒后接刘某某回家,酒后刘某某编造一起去玩的借口哄骗朱某坐上张某某驾驶的车辆驶往四道沟乡方向,行驶到半路上时,借口要吐,让张某某停车,因为就想在那个地方抢朱某的项链,所以下车后,对朱某说,有人让办了你,让扎你几刀,朱某询问是谁,并承诺给更多的钱财,刘某某用胳膊搂住朱某的脖子,对张某某喊拿砍刀来,张某某未有任何表示,同时,朱某听说刘某某要拿刀,便挣开刘某某的胳膊往后躲,刘某某顺势用手把朱某的项链扯下来,登上张某某的车辆离开现场。抢来的金项链有20多厘米长,被刘某某在三河市燕郊的一个金店以八千多元的价格卖掉,所得价款被刘某某挥霍。2、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其以前就认识刘某某,日14时许,朱某接到刘某某的电话,二人见面后,晚上刘某某、朱某、朱某的朋友张二子一起在围场镇的一个饭店喝酒,喝酒的时候,刘某某说他还有一个小兄弟,让他开车拉着去溜达溜达。酒后,刘某某让朱某跟着一起去四合永办事,朱某欲叫上张二子一起前往,但被刘某某拒绝,二人坐在一辆银灰色面包车的后排,车辆向南行驶,到了二级路往四合永街里的路口,车辆未拐弯,依然往南走,过了四合永的南口车辆也未拐入四合永街,而是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四合永检查站附近时,朱某提出质疑,刘某某让司机停车称想吐,朱某跟其下车后,刘某某用两只手抓住朱某的衣服说有人雇其杀朱某,声称要扎朱某几刀,朱某询问雇主出多少钱,刘某某说十五万元,朱某承诺给刘某某二十万元,刚说完,刘某某就跟司机说,拿砍刀来,司机拒绝,朱某听到刘某某要拿刀就往后挣扎,朱某挣脱开后,刘某某上车后逃跑。待刘某某等人走后,朱某一摸脖子,发现金项链不见了,便拨打110报警。另证实,被抢的金项链是千足金的,五十多克,是2012年在围场泰兴金店购买的,下面有一个方形的千足金一帆风顺的船形项坠,重7克,总共价值两万多元钱。被抢后,朱某电话联系刘某某,日刘某某给其发短信,称过几天给朱某买一条新的项链。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刘某某是相识关系。日晚上六时左右,其接到刘某某电话,要求张某某到围场街里接刘某某回四道沟,张某某到约定的饭店门口等待。晚上八点钟左右,刘某某和一个男的在马路上抱着说话,感觉关系挺近的,二人上车后,那个人问去哪儿,刘某某说去四合永,那个男的什么也没说。张某某便开车往四合永的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过四合永南头路口时,车上那个男的说都过四合永了要求停车。到四合永检查站附近时,刘某某说停车要吐,张某某把车停下,那个男的跟着刘某某下了车,他们俩说了几句话,二人走到车中间位置时,看见刘某某搂着那个男的脖子说,有人让他揍那个男的一顿,哪怕打几下也行。那个男的问要多少钱,并说了两次钱数,这时,刘某某一手搂着那个男的脖子,另外一只手攥着那个男的一只手,那个男的就往后退,刘某某特别大声地冲张某某说下来帮着打架。当朱某二人撕扯到车后边去时,张某某下车,那个男的以为张某某要帮刘某某打架,便挣脱开刘某某往后跑了几步。张某某跟刘某某说,如果要打架,就走了,并去关后车门,刘某某一下子就窜车上,张某某刚要开车走时,听那个男的说:“小刘,你拽我什么东西来”。上车后刘某某把车灯关了,张某某发动车后把大灯打开,刘某某告诉把大灯关了,别让看见车牌照,张某某未予理睬,打开大灯往四道沟行驶,走到庙宫隧道时,刘某某让张某某猜金链子的价值,应该是抢那个人的东西,张某某没有查看。另证实刘某某事前未提起要抢金项链的事,车上未带砍刀,张某某只是负责把刘某某接回四道沟。4、辨认笔录(附照片),证实被害人朱某辨认出抢劫其金项链的就是被告人刘某某。证人张某某辨认出抢劫朱某的被告人刘某某。5、调取证据清单及围场县金鑫隆兴金店销售信誉卡,证实被害人朱某被抢的金项链及项坠购买的价格为人民币27823.00元。6、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讯录联系人、短信息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手机号码及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给朱某发短信,称过几天给朱某买一条新的金项链的事实。7、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围价鉴字(2013)第15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所抢劫的金项链、项链坠价格为人民币26565.80元。8、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日被网上追逃,同年7月17日被三河市公安局行宫东大街派出所民警抓获。9、羁押证明、拘留证,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于日至7月23日在三河市看守所羁押,同年7月23日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羁押。10、赔偿协议书、调解笔录、收款凭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朱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刘某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6000.00元,并已兑现。日,双方再次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刘某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朱某剩余全部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565.80元,并已兑现。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被害人朱某的谅解。另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主动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刘某某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案件事实、性质及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表现,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任发展代理审判员  张金伍人民陪审员  王云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洪 然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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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围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日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押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海涛,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围检刑诉(20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刘某某、被害人张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某、被害人刘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日19时许,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皇林帝苑大酒店西侧停车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手持铁棍无故将刘某某和张某某打伤,并将关某某的货车驾驶室左侧玻璃砸碎。经鉴定,张某某和刘某某均构成轻伤。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此次案发处于醉酒状态,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没有逃避法律制裁,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兑现,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被告人刘某某辩护。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日19时许,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皇林帝苑大酒店西侧停车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手持铁棍无故将被害人刘某某和张某某打伤,并将关某某的货车驾驶室左侧玻璃砸碎。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关某某货车左侧玻璃价值人民币85.00元,经围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和刘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伤。另查明,日,被告人刘某某及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0元,并已兑现。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00元,并已兑现。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谅解。在本案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裁定予以准许。被害人关某某,经本院依法告知,自愿放弃诉讼权利,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及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日下午,刘某某跟随其父母在围场镇准备配货,将车停在金峰街停车场后,三人去吃饭,期间刘某某喝了一瓶啤酒。因为要拿充电器和衣服,刘某某便独自到停车场,不知道因为什么无缘无故地就把停车场的老头打了一顿。后刘某某听父母说,刘某某在停车场一共打了两个人,还有一个是三十多岁的男的。另证实,刘某某自己陈述脑子有时候一片空白,不知道自己都干什么。家人都说刘某某精神有问题,做事颠三倒四的。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日下午,其在金峰街停车场门口看管车辆,看见有两个人一前一后的从停车场里跑出来,在这两个人的后面有个人手里拿着根撬棍在追,此时老关(关某某)驾驶车辆进入停车场,将刘某某和被追的人隔开,刘某某就去拉老关驾驶车辆的车门,没拉开,便用撬棍将老关车辆的车门玻璃砸碎了。刘某某见状就上前制止,刘某某什么话都未说,拿撬棍打了刘某某左肩一下,又打头部三、四下,挨打后刘某某一手抓住撬棍,一手抓住那个人的衣领,二人发生撕扯,刘某某的父母也到了现场,后刘某某晕倒,被送往医院。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日下午,其去金峰街停车场里拿衣服,刚进停车场院里,便有一个男的后来知道名字叫刘某某,冲张某某喊骂,同时手里拿着一根撬棍走到张某某面前,冲张某某头部打了一下,张某某往外走时听刘某某的母亲说,刘某某有病。张某某往外跑时,刘某某拿着撬棍追,又用撬棍打张某某的头部,因为张某某双手护头,撬棍打在了张某某的右手上。张某某跑到停车场外,正好有一辆大车将张某某和刘某某隔开,刘某某便用撬棍将大车的侧档玻璃打碎,停车场的老头儿到大车前面去制止刘某某,刘某某就拿着撬棍打了老头儿头部一下,后二人发生撕扯,刘某某的母亲过来拉架。张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后发现老头儿倒在地上,警察到现场后,一个胖的男的和几个男的也到了现场,在问清是谁打的老头儿后,开始打刘某某,救护车到后,张某某跟着去了医院。4、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证实日下午,其驾驶车辆刚进金峰街停车场,看见停车场的老头儿出来了,从其左前方,过来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手里拿着一根铁棍,走到驾驶室左侧,说了一句话,便用铁棍将关某某驾驶车辆的左侧车门玻璃打碎,碎玻璃将关某某的左胳膊划了一个口子。关某某停好车后,看见那个小伙子和停车场的老头儿在撕扯,后刘某某躺在地上,旁边有一个三十岁的男子,手捂着脑袋,警察到现场后,老头家去了几个人,把打人的小伙子打了一顿。5、证人李某某(被害人刘某某的妻子)的证言,证实日下午,其丈夫刘某某出去给停车的车辆找车位,有个货车司机的母亲告诉她,她儿子(刘某某)把人打坏了,李某某出去一看,是刘某某被打了,老关说不知道因为什么把货车驾驶室玻璃也打碎了,到现场后看见打人的人拿铁棍打刘某某的头部,将刘某某的头部打流血了,刘某某被打倒在地上,抓着铁棍不放手,打人的人的父亲到现场说他有精神病,老打架。李某某便给其儿子刘某、女儿刘某某打电话。刘某他们打了打人的人。6、证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的母亲)的证言,证实日下午,其和丈夫刘某某、儿子刘某某三人在饭店吃饭,其儿子刘某某喝了一瓶啤酒后,先到停车场的车上拿点东西,刘某某过去看见刘某某拿铁棍打了一个年轻的男子,刘某某告诉那个男子快跑后回去喊刘某某,返回停车场时看见一个老头在地上躺着,刘某某在旁边站着,不知道谁报的警,警察到后,又到了一帮人,有男的有女的,把刘某某从警车上拽下来,把刘某某的头打出血了。救护车到现场将伤者送到医院,在急诊室,又过来三个男的,其中一个跟老头儿叫大爷的,打了其丈夫刘某某两个耳光,刘某某见状报警。7、证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的父亲)的证言,证实日下午,其和妻子刘某某、儿子刘某某在围场配货,将车停在金峰街停车场后去饭店吃饭,其儿子刘某某喝了一瓶啤酒,先吃完饭后到停车场的车上拿点东西,刘某某过一分钟也跟过去,刘某某继续吃饭。过了十多分钟,刘某某跑回去说,刘某某在停车场打架,刘某某和刘某某赶到停车场后,看见停车场的老头儿捂着脑袋站着,另一个年轻的三十多岁的捂着手站着,身边围着几个人,刘某某跟老头儿在争吵,有个人拿过来一根铁棍说就是用这根铁棍打的,因害怕再用铁棍打人,刘某某便把铁棍拿过来,扔到院里去了。后来警察到现场后,刘某某领着警察将铁棍找到。另证实有几个人事后打刘某某,还有一个小伙子在医院打了刘某某两个耳光,刘某某见状报警。8、鉴定意见:赤峰市安定医院赤安医(2013)精鉴字第74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为普通醉酒,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9、鉴定意见:围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围司鉴(2013)临鉴字第348、320、339号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0、鉴定意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围价鉴字(2013)第10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关某某的车辆左车门玻璃价值人民币85.00元。11、物证(照片):撬棍(长60CM)一根,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作案所用的工具。12、到案经过,证实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13、赔偿协议书、收款凭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及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0元,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00元,并已兑现,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谅解。另有证人刘某、刘某某、李某某、樊某某、尹某某、刘某的证言、提取笔录、围场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伤的危害后果,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兑现,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刘某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作案工具铁棍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任发展代理审判员  张金伍人民陪审员  李军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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