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构成刑事案件当事人时能监控手机吗?

省检察院让信阳市检察院出《刑事复查决定书》,明港分局铁东社区警务中队竟仍然认为不构成案件
省检察院让信阳市检察院出《刑事复查决定书》,明港分局铁东社区警务中队竟仍然认为不构成案件
&&&&暑假期间我再次到向省里和中央反映了冤案情况,八月份省检察院告知我他们让信阳市检察院给我出《刑事复查决定书》。回来后我先到明港分局要之前他们答应出的《上访意见书》,分局管信访的王副局长说局里决定让铁东警务中队先处理,不服再向分局申请复议,8月25日到铁东警务中队,队长严壮让警察李颖志为我作笔录,作完笔录后,李说看啥时间找领导出委托书给你重新作个鉴定。问严队长什么时间出结果,他说两天就可以有结果了。今天去找严队长,他竟说你这事时间长了,法院也判决了,你要求重新鉴定,我们认为不构成案件。我说我手头证据已足以推翻吴春全的虚假鉴定,且构成了因果锁链,法院就是根据假鉴定判决我败诉的。我又一直在告,是你们公安上一直不作为造成的时间长。他说你不服的话可以拿我给你的《接处警登记表》到分局反映,分局要我们查我们再查。
&&&&我拿回这个登记表后,看上面报警内容栏没写到吴春全言行前后矛盾,我当即要求重新鉴定的情况,现在不仅要求重新鉴定,而且还要求立案追究高本龙、杨忠诚、井立昂等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这一点也没写上。其中学校调解倒写在上面,我被高本龙用椅子砸坏,他们只让高本龙向我道歉,药费检查费还得我自己出,大家认为这种调解合理合法吗?更为荒唐的是在“损失(危害)情况”一栏里竟然写着直接经济损失总计零元。难道我当年吃的药作颅骨检查CT检查片子以及后来99年法医让去检查作的磁共振、脑电图和省里拿的抗脑衰等药,还有2000年市公安局甘法医让我到信阳市中心医院作脖子检查拍的X光片,2006年进一步对脖子进行检查的磁共振片和脑血流量图,2013年北京军海医院的视频脑电图及北京世纪坛医院的脑血流量图检查(充分证明了脖子是外伤所致)这些片子和诊断结论以及药物都是大风刮来的?要说我给公安上送的钱和礼物是零元倒是真的。
&&&&明港警务中队究竟是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还是其他原因呢?他们为什么要玩猫盖屎的把戏呢?模范搞不赢罪犯,君子败给流氓,这是中央搞群众路线教育想要的结果吗?
转发我原来写的一篇文章,让大家知道冤案是怎样造成的:
请看法医吴春全所作的虚假鉴定&&&&&&&&&&&&&&&&&&&&&&&&
&&&&&&&&&&&&&&&&&&&&&&&&&&&&&&&&&&&&&&&鲁德俊
&&&&&&&我已于3月14日将盖有平桥区法院印章的原法医鉴定复印件递交给明港分局,今天打电话问刑侦队刘队长看到了没有,他说看到了。我又问啥时间作鉴定,他说我还得将原来的所有诊断证据材料交他一份。尽管他刑侦队已全部复印了一份,我还是再给他一份,就看他们啥时鉴定了。
&复印完原法医鉴定,我又发现了一个重大问题。吴春全法医给我的法医鉴定与入法院卷宗的鉴定又不相同(见原来申诉状中我对法医鉴定的驳斥),这表明我交上去的法医鉴定又被他篡改偷换了。其中我自述当年即95年当天晚上左额前就起一半寸多长的阄巴,被他写成“97年或98年左额角皮肤突起”,吴春全诬蔑我,我要不是这次查卷还不知道呢,估计他考虑到我要去调档,才又将97或98年划去并在上面盖了印。另外我在95年被砸第二天出现左脸和左脖子麻木,内部像扭筋一样痛,左眼底像卡一树棍,左鼻孔流过伴有清亮液体的可能是脑瘠液,两次站立不稳险些向前跌倒,听到啪啪的橡棋声头部就晕得厉害等严重症状都没往上写,还说是“97年或98年开始出现感觉异常”,这要是说我夜间醒来,右手臂和右手出现麻木僵曲还差不多,这是在被砸以后好久才出现的症状,准确时间难以搞清了,但也应当在97年以前,因为97年出现过一次全身痉挛的症状。他却说所有异常症状都是在97或98年才出现的,很显然是进一步作伪证,另外99年河南省人民医院的“脑挫伤后综合症”的诊断不往上写,实在是太卑鄙了!难怪有一次我见到到信阳巡视的省政法委巡查组的领导,诉说冤情,他们居然说我头还被砸过一次,我对他们这么样错误的奇谈怪论感到莫名奇妙,简直出离愤怒了。
&&&&我是3月13日请假去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复印法医鉴定时,因当时档案人员不在,说请假到信阳中院开庭去了。我说怎么那么巧,我还怕档案员上午不在,所以请了一天的假,怎么她也请了一天的假呢?该院办公室的张明丽主任打电话联系她说上午能回来,我就按张主任的要求到档案室等她。又顺便到旁边立案庭找领导再次问被申诉人高本龙一直颠倒是非在诬蔑诽谤我,在一二审时,高某利用我曾向纪检部门检举过有经济问题的原三中校长阎凤伟和原三中副校长后四中校长高立志颠倒是非借组织名义所打的关于我的黑报告作为他的证言,官司打到省高院时,他们见我提供的证据材料,已足以证明他犯了故意伤害罪,便又诬蔑我练法轮功走火入魔,极端仇视社会等等,我问能不能按名誉侵权立案,让他进行侵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并说原来就到平桥区法院起诉过,平桥区法院没受理。立案庭庭长让我去咨询律师。我说你们法官都是内行人,还不知该不该立案吗?她不置可否。我也对明港铁西派出所的领导说过,他轻描淡写地说没那事不就行了,你要练法轮功,不早就被抓起来了。可是这份枉法的不再审裁定里,却依然挂在网上,虽没采信,但对方诬蔑的言辞却也没给予否定。
&&&上午档案员没回,到下午上班后,我又去区政法委,瞧政法委办公室的周领导把我的事汇报给新任张书记了没有。他竟然说我怎么息诉罢访了,我说我怎么会息诉罢访呢?我这不是要到法院复印档案重作法医鉴定追究高某等的刑事责任吗?他说法院的人说的,还有你本人的签字。我说他们是在采取欺骗手段骗我的签字,然后拼贴的。事情是这样的:上个月市公安局长接待日我到了信阳市公安局,然后又到法院,想双管齐下催促明港公安分局尽快办案。到平桥区法院告明港公安分局不立案,却一直不给不立案通知书和上访意见书,平桥区法院不受理,说刑事上的不作为应该找公安局上级领导或检察院,不属于他们的受理范围(我又找了检察院接访人员,他们也是让找公安局上级领导)。过了两天,平桥区法院去了三个人,说是关于行政诉讼为什么不受理,当时没解释清,领导让回访再给我解释一下,然后拿个回访单,让我写个对这次回访的意见,写上满意还是不满意,并且签上我的名字。我就怕上了他们的当,并没直接写满意,而是写对原来一二审,将刑事硬捂成民事还判我败诉有很大意见。对这次回访解释感到满意,然后签了名,这怎么能说我息诉罢访了呢?很显然他们是在瞒上欺下。解释后,周领导又说,我的刑事自诉案,因民事败诉法院不再受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有这样的内部规定,这也是他到中院问我的案子时,中院人对他讲的。我说民事完全是根据虚假法医鉴定判我败诉,完全是枉法裁判和裁定。难道当事人冤了就算冤了吗?如果有这样的规定,最高法院为什么还要我的刑事部分找公安部解决呢,省高院也让我找公安上重新鉴定推翻原鉴定,他们再审呢。这不是明里一套暗中一套吗?我说你拿给我看看这条最高司法解释,他又说他手里没有。让受害者永远蒙冤,让犯罪嫌疑人一直逍遥法外,这难道就是写进新刑法的保护人权吗?
&&&&下午,我再次去区法院,等了一阵,档案员总算回来了。还说对不起,让我久等了,然后说她也是去打官司,并说告法官告不赢,当权的法官将她的证据都销毁了。我说你是法院内部的人,他们也敢这么办吗?她说她不是法官没权,他告的是有权的法官。所以告不赢。不过所幸的是,负责我的一审的原明港法庭庭长夏彦,现在在区法院什么也没干了。不是退二线,因为他很年轻。我想这与对我的案子枉法裁判有关,回学校后,我在网上输入他的名字一查,告他枉法裁判的多了。这样嚣张无耻的法官早该撤职了!再搜吴春全,也有不少滥作法医鉴定的事,听说检察院还在查他,这样的人也早该撤职查办了!由于他当初积极要求鉴定,还让我往公安部告,重新鉴定分局说还让他作,我也愿意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也给他打个圆场,说过去的材料还不十分充分(其实他要是位负责的法医,当时就能完全得到脑外伤造成的后遗症和脖子外伤导致的椎间盘突出证据)。这次到法院一看他和法官夏彦勾结偷换的法医鉴定,我不再相信他们还有良知,他们已经完全被人收买,昧了良心,重新鉴定但不能让他作了!
&请看这位渎职兼作伪证者所作的虚假法医鉴定及我的几条驳斥:
&&&&&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
&(2000)信公明刑技法字第31号
&委托单位: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刑警大队
&&&&委托日期:二000年三月十五日
委托要求:鉴定鲁德俊的伤情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平桥区明港镇四中教师鲁德俊(男,35岁)来我局控告原明港镇三中教师高本龙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因琐事将其头部打伤,当时无昏迷,现诉其于九七年或九八年出现感觉异常,要求我局立案侦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九九年八月十二日,鲁到一五四医院门诊检查,病情摘要:右手阵发性麻木四年,自述此前有头顶外伤史,查体未见异常,MRI未见异常,脑电图轻度异常。诊断:局灶性癫痫。后经市中心医院门诊诊断:排除癫痫。
&&&&&鲁德俊,神清,精神可,自述九五年头部外伤,伤后无昏迷或再昏迷,九七年或九八年(年代划一横线并盖上吴春全印)出现左额角皮肤突起,现左腿及右手出现阵发性麻木,经活动后缓解,查体未见异常。
&&&&鲁德俊受伤当时无昏迷或再昏迷,查体未见异常,MRI检查未见异常,一五四医院脑电图检查虽有轻度异常,但目前没有足够证据认定为外伤性癫痫,沿达不到《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不构成重伤,亦未达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之规定,不构成轻伤。
&&&&鲁德俊损伤构不成轻伤或重伤。
&&&&鉴定人: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法医师&&吴春全(印)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对这条虚假的法医鉴定驳斥如下:
&&&&原委托单位应是明港镇铁东派出所,我是在98年下半年正式向铁东派出所报案的,委托日期应是九九年元月份,不然我为什么要在九九年元月份去找这位根本就不认识的法医呢?这是他看过我的控告材料后,认为我的头被砸坏是刑事案件,并对分局办公室的人说“他这是严重脑震荡”。后来也是他让我去一五四医院作检查,MRI检查即核磁共振检查前,彭主任就说我的头部是九五年被砸的,再作磁共振很难查出,因为大脑内部出血的话,一般两个月内就会被吸收,再作CT或磁共振就很难查出,作完后结论是正常。但是他也告诉我副鼻窦有阴影,说是不太明显,因此没往上写。后来我查书得知,这个副鼻窦出现阴影也是脑外伤后遗症的标志之一。九五年五月份被砸,因七月份出现一次严重的症状,就是大脑瞬间出现空白,像到了陌生地方,不知朝哪迈步回家,后来也有一会会儿犯迷糊的现象,我怕不明不白死了,人们还不知是咋回事,尽管当时无人作证,高某本人不承认,我仍在95年10月份写申请要求校方处理,结果学校只让高本龙向我道歉,药费检查费还让我自己出。十月份我也向学校借200元钱到信阳市中心医院作CT检查,检查结果却是正常,我就找医生说我头还有点疼,为什么查不出呢?他仔细看看,说还有点把点血肿,我让他写在报告单上,他却不往上写,要给我开药,气愤之下,我也没让他开。在我去一五四医院作了检查后,又找吴春全,吴让我找唐亚彬要调查材料,他为我作鉴定,找唐唐却不给,说“作不作鉴定不是他说了算”,他又把吴春全叫到他那去一下,不知对他讲了什么,吴便什么也不再作了。我99年又到河南省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脑挫伤后综合症”,并拿了抗脑衰等药物治疗。回去给他看了后,他说级别越高越具有权威性。在当年95年10月份,学校处理时,指使人井立昂避重就轻也承认用椅子砸住我脖子了,我在材料中也说过当时出现左脸左脖子摸上去是木的,但内部像落枕一样痛,如果是认真的法医也应当让我检查脖子。2000年6月份市公安局甘法医就让我到信阳市中心医院检查脖子发现了严重问题,医生大吃一惊,却给我写的是轻度退行性改变,我觉得其中必有蹊跷,因为被砸后我左脖子就不敢从左边往后扭,作进一步磁共振检查得知4-5、5-6颈椎椎间盘突出,我又到河南省老干部康复医院检查脑血流量图检查,结论双侧椎血流缓慢示供血不足。也说明外伤引起的椎间盘突出对我影响之大。查出后我听收音机作广告说国际金奖骨宝贴能治椎间盘突出,我就在他们的信阳销售点信阳市火车站斜对面的药店买了七十六元一盒的骨宝贴,用完后才敢从左边往后扭。2013年我再到北京世纪坛医院检查,结论是未见明显异常,医生说虽然双侧椎血流还有点慢,但已不是大问题。这充分证明我的椎间盘突出是外伤所致,假如吴春全依他的专业水平也让我作个脖子,发现问题就会更早。现在信阳市中心医院还承认这一点,而外伤引起椎间盘突出一条就能构成轻伤。另外近似遗忘丢失东西应当取证的他也没有交待,后来我在书上看到脑外伤能引起瞬间意识障碍和近似遗忘,我才知道是脑外伤引起的后遗症,我也才向知道我丢失重要物品的人取证。而瞬间意识障碍和近似遗忘也构成轻伤。我脸部的挖痕是他们都是承认的,陈旧挖痕明显的一条超过三厘米,其他色素沉着仍隐隐可见,按轻重伤标准的规定也属轻伤。我被砸后左额前起阄巴,左眼底像卡树棍,左鼻孔后来流鼻血且伴有亮亮的液体,直到2006年还流了一次,我把它抹在语文练习册上,干后和脑瘠液干后带血的结痂不带血的不结痂完全吻合,如是脑瘠液那就构成重伤了。轻重伤标准说脑瘠液长期液漏不愈是重伤。我曾对吴春全说过被砸几天后,我边吃活血化瘀的三七片边练气功,几天后有一次我明显感到有一股气流从左腋往下流出,后来发现左腿有静脉曲张的突起,以前没见过这种情况,我说是后遗症,吴春全说这一点不是的。并没说过左腿麻木现象,这是吴编造的。信阳市中心医院一位姓柳的,未作任何检查从袒护作恶者的角度说癫痫得判对方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却不考虑我受害之大,在诊断手册上胡写个排除癫痫,吴春全在唐亚彬的干扰下,一直拖到二000年三月才没作任何检查,给了我一纸荒谬结论,说构不成重伤或轻伤。我找他理论,他还说“你找我干啥?要找你找当官的。”
网友们看看我写的《重新鉴定申请书》,就知道吴是怎样的荒谬了。
重新鉴定申请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你们好!
&&&&&我是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四中的再审听证当事人鲁德俊。95年5月1日晚,犯罪嫌疑人高本龙借打扑克故意挑衅,先用双手将我面部挖得满脸血痕,至今仍留下一道近四厘米的永久性条状挖痕(这一条即构成轻伤),在我忍让用力将其推开,不愿打架,他退后几步,仄歪了一下身子,一手撑在瓷盆底。起身后,他又用方木椅将我头砸了两下。头一下,我用左臂挡了一下,椅子歪向左边,借惯力向左脖子猛击了一下,由于椅子接触面较大,也砸住了头,在手臂阻挡下较第二次轻一些。第二次因手臂疼痛,便没有再挡,又实实砸了一下。头前部左侧至今仍有一明显凹陷。被砸后,本想对井立昂说“今天打扑克真是不值得。”却说了“今天打扑克真是不值得不值得不值得不值得。”重复多遍,有些失控。回家后,觉得头部疼痛,用手一摸,左额前突出一半寸多长的阄巴,类似有水的笔管,摸上去软软的。我练了气功才敢睡觉。第二天起来,头和脖子像落枕一样痛,不过与落枕不一样的是左脸左脖子摸上去是木的。左眼底像卡了一根小树棍儿。从棋摊前经过,听到“叭叭”地落子声头就晕得厉害。被砸前乘车头不晕,被砸后乘车头就晕得厉害。还有三次恶心想吐,两次站立不稳,险些朝前栽倒。到驻马店接受气功大师何英轩的集体发功治疗后,我又在明港拿了两瓶活血化淤的三七片,天天早上练气功,坚持很长时间后,脸部和脖子麻痹症状才消失,变成一片片游走性凉凉地刺痛。左脖子僵直,不能向后扭,强扭即痛,且能听到骨节摩擦的“咯吱”声,活动严重受限。2000年,在市公安局甘法医的建议下,我到信阳市中心医院拍了个颈椎片,医生看后大吃一惊,说你的脖子咋这样。诊断为“颈椎体可见有轻度退行性改变。”2006年,我又到郑州市黄河医院对脖子作了核磁共振检查,发现4-5,5-6间盘突出,我又到河南省老干部医疗康复中心作了脑血流量图检查,报告为“1,双侧椎动脉,基底(这两个字又划掉)血流速度减慢,示供血不足。”最近,我上网查,双侧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是证明椎间盘突出是外伤导致的有力证据。也有力证明我的脖子是椅子砸坏的,仅此一条也应构成轻伤。听收音机说国际金奖骨宝贴,能治好椎间盘突出,我就到信阳指定经销点出76元钱买了一盒,用后,脖子才能从左边向后扭,变得灵活了。不过长时间骑车和阴雨天脖子和左肩仍感酸痛。。还有一次,整条右臂,在我早上醒来时,麻木冰凉,就像别人的,我用左手抬起好一阵,才恢复知觉。现在干活只要超过极限,两手便握不拢,使不上劲了。应符合重伤第五十三条,颈部损伤严重影响上肢功能。被砸过一段时间后,右手及小臂夜间醒来出现麻木僵曲症状,停一会,活动几下后,才能伸展自如。又过很长时间后,变成中指,无名指,小指僵曲麻木,97年,还出现一次全身痉挛,类似瘫痪的症状。至今右手中指,无名指和小指夜间麻木的现象仍偶有发生。99年2月份,我到省人民医院检查,一位姓张的老专家诊断为“脑挫伤后综合症”,由于右手麻木僵曲,在明港公安分局吴春全法医建议下,到部队“一五四”医院检查,脑电图报告为“额颞部慢波级别稍高,”“调节调幅欠佳”结论为轻度异常脑电地形图,许主任给我作出“局灶性癫痫”的诊断。97年初还出现一次全身痉挛的情况,应符合重伤第48条,脑外伤引起癫痫。被砸后,左鼻孔还有时流鼻血,不过伴有清亮的液体,和一般流的血不一样。有一次,我还把这流的鼻血抹在了基础训练册上,后来看了法医鉴定书后,才判断应为脑脊液,也搜集了近几年,我所教的学生证明这一情况和看到的老师的证言。99年,作磁共振头部检查时,许主任说副鼻窦有阴影,但看不太清,没往上写。后来,我看书得知,这也是头部被砸坏的一条证据。现在片子尚存。如果所流鼻血确认为脑脊液的话,就符合重伤第三条面神经损伤和长期脑脊液漏不愈。被砸当年,暑假回甘岸老家,在甘岸街十字路口,大脑瞬间出现空白,完全像到了一个陌生地方,不知朝哪迈步回家,楞了好一会才醒过神来。比这轻些的一会会发蒙发昏现象也有多次。被砸后还十分健忘,95年秋,回五十多里远的老家,学校的门竟忘记锁,是隔壁余世林老师帮我锁的。他第二天下午在我返校后,把钥匙给我,还说你回老家咋连门都不锁也。现在,他作证说,是一串钥匙忘在了门上,第二天交给了我,同样说明了健忘的严重性。我被砸以前的记忆力是非常好的,这从83年我是长台普通高中两个文科班中唯一考上大学的学生可以证明,我在上大学中文专的三年中,学习总成绩,在两个班合作一班的百多名同学中名列第二也可看出。被砸后却时常丢三落四,像雨伞,大洗衣盆,铁锹,茶杯等小物件就很多。大的,像才买几个月的自行车,因健忘没锁,说转身就推,结果忘记丢失。在派出所报了案,信阳市民权路派出所也给出了证明。95年十月份所作CT票据和拿三七片的单据也因健忘遗失。还有98年到平桥天配信息部征婚因健忘将钱给了两次。以为没给,就多给了一沓钱,损失两百多元。07年还险些丢失申诉材料,及时查,第二天司机给了我。即使在服用99年河南省人民医院给我拿的两瓶抗脑衰,又经过长时间恢复后,现在记忆力仍大不如从前。在网上查,也符合第七条短暂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的轻伤标准。95年被砸后,暑假我回老家在塘中洗澡,外甥发现我眼睛异常,我回去照镜子一看,两眼泛着红光,血红血红的。这种症状持续了几年之久。吴春全法医说这也是重要的一点。还有一次,左脖子像被谁提了一把。
&&&&由于95年10月,学校处理药费检查费还让我自己出,严重不公,我一直向教育部门,人大,各级信访部门,纪委反映。98年当时信阳县委负责信访的王国金副书记批示,就我头被砸后又被整到小学事,让给支边待遇,为我恢复名誉,并批示“药费检查费”诉诸法律。当时由于没人作证,高某又不承认,我没立即向派出所报案,直到这年下半年驻马店天中焦点报道两个学生打架,一家长护孩子,将另一学生的屁股狠狠踹了一脚,引起脑震荡,即使当时作CT正常,也判了这位家长三年刑,因为这孩子头痛,左耳朵流脓肉。我意识到我的头部被砸,也应当有其他的检测方法,就在98年下半年正式向铁东派出所报案,铁东所罗传意调查后说高本龙只承认用小凳子砸了一下,并于99年初出委托书让我找明港公安分局吴春全法医作鉴定。明港法医吴春全明确说我这是刑事案件,并对公安分局办公室的人说,我这是严重脑震荡。他让我在一五四检查后,他让我找刑侦队长唐亚彬要材料作法医鉴定。遭到唐某阻挠,他便不再作,我又于99年2月到河南省人民医院作检查,被姓张的专家诊断为脑挫伤后综合症,并给我开了增强记忆力的抗脑衰等药。99年8月,我在和伤害案的唯一目击证人井立广自然状态下的谈话中,秘密地用随身听录下了这次对话。他说过去时间长了,应当实事求是说了,然后承认高本龙先用双手挖脸又用椅子砸头的事实。当时我也只要求他们就最关键的砸没砸进行认定。脖子虽也被砸伤,相对次要一些,没要他们对此作证,他出具了证言。后来我又找律师向指使人井立昂取证,他虽然满口胡言,但也承认是用椅子砸了。在拖了一年多,我继续上告要求做鉴定的情况下,吴春全在不作任何检查,置省人民医院脑挫伤后综合症和一五四医院诊断的局灶性癫痫于不顾,妄下结论说构不成重伤,构不成轻伤,显然是作了伪证。我向市公安局申请重新鉴定,因唐亚彬不立案,没能进行。他对市公安局打电话说是杨书记指使的,还在委托鉴定书中说没犯罪事实,蓄意包庇。最初在申诉没立案时,明港分局管信访的人说,将我的控告及调查材料给我,只要别告公安局就行了,我没同意。省高院立案后,我向他们要材料,他们又不给了,说不对个人,要材料得法院去人。井立昂是指使人,在学校处理砸头事件时,他避重就轻,说鲁老师一点责任也没有,不过,没看到砸头,只看到砸住左脖子了。左脖子检查出问题后,他又说椅子滑向左肩,指使人丑恶面目暴露无遗。我到三中要当时学校处理的档案材料,却查不到了。望省高院进一步调查,完善证据,为我重新作出公正鉴定。
&&&&在一二审法院审理前,我都要求重新鉴定,没能如愿。以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现在,再次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实事求是地重新鉴定,惩恶扬善,为民作主!
&&&&&&&&&&&&&&&&&&&&&&&&&&&&&&&&&&&&&&&&&&申请人:鲁德俊
&&&&&&&&&&&&&&&&&&&&&&&&&&&&&&&&&&&&&&&&&&&&&&&&&&&&&&&&日
&&&&第二,市中心医院的一位姓柳的医生在听我说了种种症状后,也是没作任何检查,竟然坦护起犯罪嫌疑人来,说要是癫痫,得判砸人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了。于是就说了一句排除癫痫。而医政科的医生说你们公安上调查只要他被砸以前没有癫痫,被砸以后出现了,就应当是脑外伤引起的癫痫,吴春全却不往上写。只要对被申诉人有利的,不管是我的自诉还是别人的语言,有没文字根据,他都往上写。对我有利的,他都略去。不是在做伪证又是什么?甚至连年代都代被申诉人作假,企图替他摆脱犯罪嫌疑,在颠倒是非的情况下,我这名受害者竟然便成了讹人者。
&&&&第三,公安分局和法院勾结起来,共同舞弊,公安分局作虚假鉴定,不立案也不敢给不立案决定书,上告也不给上访意见书,致使当事人身心受到极大损害。有足以推翻伪法医鉴定的证据,又提供了新证据,都应当再审,河南省高院竟裁定不再审。最高法院也说民事无证据支持,刑事让找公安。市公安局控申科虽表明要让公检法在一起研究给重新鉴定。明港分局刑侦队刘兵在拖了几个月后,又说市公安局刑科所的人不受理,说没询问笔录。不知还想支吾到何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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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工作委员会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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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修订)
一、开庭前的准备
(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二)宣布法庭纪律: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
二、法庭调查前的准备
(一)宣布开庭、核对被告人的人身份
(二)宣布案由案号
(三)宣布到庭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
(四)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
(五)征询回避
三、 法庭调查
(一)宣读与陈述
(二)讯问和发问
(三)定罪事实的调查
(四)量刑事实的调查
(五)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六)宣布认证结论
(七)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庭调查。
四、 法庭辩论
(一)定罪辩论
(二)量刑辩论
(三)刑事部分法庭辩论小结
(四)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六、休庭评议
(一)定期宣判的情形
(二)当庭宣判的情形
(三)退庭程序
七、宣判程序
(一)入庭程序
(二)继续开庭
(三)起立宣判
(四)退庭程序
一、开庭前的准备
开庭前书记员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落实法庭并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音响、照明设备及视听资料播放设备是否完好;
3、检查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是否齐全、统一;
4、检查法槌是否摆放合适;
5、检查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并收回传票,查验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执业证书或其它身份证件;
6、通知法警于开庭前五分钟进入审判区值庭;
7、安排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就坐;
8、宣布法庭纪律。
(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1,书记员:请大家安静。(稍停顿后)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
(二)宣布法庭纪律:
2,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的场所。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现将法庭纪律宣布如下: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准喧哗、吵闹,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在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威胁或者谩骂。
(2)、旁听人员,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或与诉讼参与人谈话。不准鼓掌、喧哗、哄闹。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3)、所有人员,请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请大家检查确认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记录和绘画。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或者执勤法警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可以暂时扣留或没收手机、录音、录像等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
1,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着法袍与人民陪审员纵队进入法庭)
2,审判长:(审判长座下后)请坐下。
3.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二、法庭调查前的准备
(一)开庭、核对被告人的人身份
4,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后)++++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5,审判长:带被告人___________到庭。
(法警押解被告人到庭,解除其戒具并实施看守)
6,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法庭现在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7,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名字?
被告人:______
8,审判长:有其他名字吗?
被告人:______
9, 审判长:有没有绰号、外号或昵称?
10,审判长:
(1)、你的基本身份情况(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
(2)、此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和时间)?
(3)、因为涉嫌本案,你在什么时间、被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11,审判长:(如果被告人为未成年人)
核对被告人______的法定代理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12,审判长:(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1),核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在开庭中核对)及代理权限。
(2),核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在开庭中核对)及代理权限。
(二)宣布案由
13,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今天++++省++++++++++++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这里,依法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____________犯有_________罪一案。
14,审判长:(若有附带民事诉讼)
依法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________,_____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15,审判长:(若不公开审理)
由于本案是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请无关人员退出法庭。
(三)宣布到庭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
16,审判长:下面介绍到庭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
(1),本案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___________(就是我本人)担任审判长(并且主审此案)、与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_________(掌心向上伸出示意)、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_________(掌心向上伸出示意)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______,___________(掌心向上伸出示意)担任今天的法庭记录;
(2),++++++++++++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_________、________(掌心向上伸出示意)出庭支持公诉;
(3),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掌心向上伸出示意),接受被告人_________的亲属委托(接受本院指定),到庭为被告人辩护;
(4),_________学校的________担任被告人________的翻译人;
(5),被告人________的法定代理人________到庭参加诉讼;
(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及其诉讼代理人________、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________及其诉讼代理人________、均等到庭参加诉讼。
(四)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
17,审判长:现在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诉讼》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刚才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2)、享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可以提出证据,向法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或者检查。
(3)、享有辩护的权利。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4)、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18,审判长:(若有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还享有的诉讼权利是:请求调解、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可以自行和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还有权提起反诉。
19,审判长: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明白? 
被告人:明白。
(五)征询回避
20,审判长: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你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检察员、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__没意见_
三、 法庭调查
23,审判长:法庭调查的准备工作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法警值庭应当站立,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可以坐下)
法庭调查按照下面的顺序进行
(一)宣读与陈述
(二)讯问和发问
(三)定罪事实的调查
(四)量刑事实的调查
(五)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六)宣布认证结论
(七)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庭调查。
需要发言的,应当以举手方式提出,是否准许,由审判长决定。
(一)宣读与陈述
(1)、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二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应逐起分别进行;对共同犯罪案件,可以采取被告人分别进行陈述、分别讯问、共同举证质证、分别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方式)
(2)、被告人_____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3)、被害人可以向法庭陈述被害经过。
24,审判长:(如系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留被告人_____在庭讯问,请法警将其余被告人_____、_____暂押候审室候审。
(二)讯问和发问
24,审判长:下面按照下列顺序依次讯问或者发问被告人: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审判人员。
(1)公诉人有权讯问被告人。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2)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
(3)经审判长准许,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4)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5)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6)审判人员可以讯问和发问。(问明,被告人是否自愿承认有罪?辩护人是做有罪还是无罪辩护?辩护人或是认为不构成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
(三)定罪事实的调查
25,审判长:(定罪事实调查举证顺序)鉴于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不构成公诉人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法庭调查首先调查定罪事实(犯罪事实),然后调查量刑事实。现在针对本案的定罪事实,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
(1)先由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证据,并说明该证据所证明的问题,由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2)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定罪事实和证据,由被告人和辩护人进行质证;
(3)由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宣读、出示证据,并说明该证据所证明的问题,由公诉人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各诉讼参与人逐一对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示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有不同意见,由控辩双方进行质辩。)
(4)对附带民事诉讼,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举证,再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一方举证。
【举证过程中应注意】
(1)物证应当出示原物,并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不能出示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相应的照片、复制品等证据材料。
(2)书证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不能出示原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复印件、抄录件等证据材料。
(3)视听资料应当出示原始载体,并当庭播放,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不能当庭播放和出示原始载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示抄录件等证据材料。
(4)证人书面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笔录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如果该证人、被害人提供过内容不同的证言、陈述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提交该证人、被害人的全部证言和陈述笔录一并审查或者传唤其出庭作证。
(5)被告人的供述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
(6)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出示原件,并当庭宣读,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等。同时应当说明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如果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对同一事实有多份内容不同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的,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提交全部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一并审查或者传唤其出庭作证。
26,审判长:传证人_______出庭作证。
(证人到庭后)
现在核实证人身份。请证人讲清你的基本情况(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证人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
(1) 现在告知证人:你应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
(2) 请证人在《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完成后)。
(3) 根据法庭所提示的调查事项,由证人就其了解的情况作连贯性陈述;
(4) 向证人发问,顺序是
① 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法庭指示证人答问)
② 另一方发问; (法庭指示证人答问)
③ 由合议庭成员询问。
④ 控辩双方质辩。
27,审判长:请证人阅读校对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证人核对笔录后)
审判长:法律规定,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请证人退出法庭。
(鉴定人、勘验检查人员、专家出庭作证的具体程序,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举行。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确认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量刑事实的调查
28, 审判长:现在法庭调查量刑事实。以确定量刑幅度。简称量刑三二一调查:
量刑事实包括三个阶段的事实,两个方面的情节。即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三个阶段的事实;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和酌定量刑两个方面的情节。
现在由控辩双方提出事实和证据,并进行质证(参见上列25, )。
(五)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29,审判长:公诉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审判长:逐一进行询问
(如有申请,应提供证人姓名、证据存放的地点并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重新鉴定勘验的理由,合议后认为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庭驳回申请并继续开庭。)
(六)宣布认证结论
审判长:经合议庭评议,对当庭质证的证据作出的认证结论是_________。
(七)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庭调查。
30,审判长: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法庭调查。
(由双方当事人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及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质证,最后由法庭认证。)
四、 法庭辩论
31, 审判长: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现在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先进行定罪辩论;在定罪辩论结束后,进行量刑辩论。
(一)定罪辩论
(被告人认罪,且辩护人做有罪辩护还同意指控罪名的,直接进行量刑辩论)
32,审判长:鉴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不同意指控罪名的辩护),控辩双方及被害人应首先围绕本案犯罪事实与定性(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问题进行辩论。
(1)由公诉人就本案犯罪事实与罪名发表公诉意见。
(2)由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本案定罪发表意见。
(3)由被告人发表辩解意见。
(4)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如有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亦应发表辩论意见。)
(在辩论过程中发现有关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应当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控辩双方意见悬殊较大的,可进行第二轮辩论,但不得重复上一轮意见。审判长可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的时间)
(二)量刑辩论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可不再进行定罪辩论,。)
33,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围绕本案量刑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1)由公诉人宣读量刑建议书或发表量刑建议。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2)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公诉人的量刑意见有无答辩意见
法定代理人:
(3)控辩双方再有无新的辩论观点?
(三)刑事部分法庭辩论小结
34,审判长:法庭已经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等辩论各方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辩论各方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在休庭后用书面方式提供给法庭,如果打印,欢迎提供电子文档。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四)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
34,审判长:现在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辩论。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35,审判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法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应当制止。&
被告人________,关于本案的定罪和量刑,你最后还有什么向法庭陈述的?
(合议庭成员应当全神贯注、耐心地听取被告人陈述,一般情况不宜打断其发言。如果其陈述过于臃长,法庭应当予以引导;陈述的内容简单重复多次的,或者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法庭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制止。)
36,审判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最后意见;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最后意见;
六、休庭评议
(一)定期宣判的情形
37,审判长:今天的法庭审理即将结束。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另行定期宣告判决。下面将休庭由合议庭依法进行评议,待合议庭评议后另行定期宣告判决。休庭后,诉讼参与人应当查阅庭审笔录,如果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并且按捺指印。之后,将被告人继续羁押于看守所。
审判长:现在休庭(敲击法槌一下)。
(下接39,)
(二)当庭宣判的情形
38,审判长:下面合议庭将休庭进行评议,评议大约需要_____分钟,在___时____分继续开庭。现在休庭(可以轻敲法槌一次)。
(下接39,)
(三)退庭程序
39,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评议。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退出法庭)
40,书记员:现在散庭。
七、宣判程序
(一)入庭程序
41,书记员: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各就各位。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
42,审判长:请坐下。
(二)继续开庭
43,审判长:(轻敲法槌一次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合议庭评议结论已经作出:
(1)认证结论(已宣布的认证结论除外);
(2)裁判理由;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的解释》第 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三)起立宣判
44,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公诉人、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
45,审判长: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
宣判完毕。请坐下。
以上是当庭口头宣告的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公诉机关及诉讼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_____份。
46,审判长:(依次询问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对本判决有何意见?。
(将意见记录在案)
47,审判长:诉讼参与人,应当阅看核对庭审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59,审判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庭,今天对++++++++++++人民检察员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犯______________________罪一案,及附带民事诉讼_________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到此结束,
现在闭庭!(轻敲法槌一次)。
(四)退庭程序
48,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评议。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退出法庭)
59,书记员:现在散庭。
(公诉人、辩护人等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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