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无意碰到九10级伤残赔偿标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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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区人身损害律师法律咨询
耳朵软骨断裂能评残吗?... 如果有人上门打架 还手算是自卫吗... 赔偿分成市和农村... 右手母脂拾脂中脂没了能评几级,怎样赔偿
问题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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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是否可以不赔偿医药费... 被解雇是否可索要赔偿... 被解雇是否可索要赔偿... 律师你好我是2014年五月下班被人撞了,属于工伤,是九级伤残,单位给入五险,如果我解除合同,能得到多少赔偿... 我的腰被车撞伤,我想去做司法伤残鉴定,请问去哪里办?如何办?... 唆使未成年人打架斗殴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 一个月前客人来我饭店就餐,并自带大桶散啤,一个月后的今天来找我索赔,说她一个月前在我饭店就餐在厕所摔坏了腿,她一周前去医院检查花费了一千多元,要求我来负责,我该怎么办?... 一亩苹果园要赔偿多少?... 对方先动的手,他轻伤,会怎么办... 去厂子上班发生交通事故至一根肋骨骨折.有社保.涉及到工伤.能评几级伤残... 胳膊上臂靠近肩关节处骨折,钢板外固定算不算10级伤残... 进超市贪小便宜偷了30多元的东西被抓后东西完好没有损坏工作人员打了一个耳光并索要400赔偿私了经求情付了200元并写了一张自愿赔偿200元的字条... 吵架.打架时.有人动了匕首.其电棍之类的凶器.法律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重大疾病险一年内不赔偿怎么办... 因放照片对方找事就动手报案时不知怀孕当时是轻微伤事情发生十天左右发现怀孕打人者会得到怎样的处罚... 肌腱断裂是几级伤残... 额头缝三针口腔内上侧四针前上牙齿部分折断...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是否支持伤残赔偿金?... 农村残疾人补助可以查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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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九级伤残应赔偿多少钱?
30000元正常的残疾,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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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专家九级伤残能赔偿多少钱啊_百度知道
九级伤残能赔偿多少钱啊
在工地上干活的,不小心碰到的,我也不知道能赔偿多少钱,老板现在是见不到面,网友们你把钱数也给说说啊,
工伤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需按当地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再就业补助金,这两金各地规定的不一样。
你受伤是属于工伤还是属于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赔偿的话,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2)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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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板不愿赔偿,建议你请律师起诉索赔,下面是赔偿的法律规定,请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9级1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9级15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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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一次性解决的话,大概五,六万,这和你本人的工资也有一定关系
九级伤残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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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最新大连工伤保险条例政策,大连工伤保险鉴定流程及认定程序,工伤赔偿标准待遇,大连一次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一级伤残赔付,大连市农民工九级伤残赔偿标准。2012年在工厂上班导致工伤残疾10级都能得到什么赔偿大约多少钱?工伤是7个月的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
1 医疗费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诊疗金额 药品金额 住院服务费金额 后续医疗费2 交通食宿费计算公式交通食宿费金额=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费=单位职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人数 单位职工出差食宿费标准*天数*人数 单位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人数3 住院伙食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日)*70%*人数*天数4 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5 停工留薪期间的计算公式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月工资福利待遇*医疗期6 生活护理费的计算护理费=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参照当地同级护工劳务报酬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需多人照顾,医院或鉴定机构应明确指出须多人照顾)*护理期限(计算到评残时为止)评残后:护理费赔偿金额有三种情况: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满以上5项为完全不能自理,满以上三项为大部分不能自理,满其中一项为部分不能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40%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30%评残后的护理期限计算到职工恢复生活治理能力为止,最长不超过20年7 各级伤残待遇的计算公式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月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伤残金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本人工资*百分数一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大连职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前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三、企业离休人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  (一)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二)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三)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居住在县(市)(含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四)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指无工作单位且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同)的配偶,每人每月补贴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35元。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其收入(指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扣除物价性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其差额。  (五)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金额仍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大劳发[号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大劳发[号  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属、市直企业: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77号)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企业及其职工。  1、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基数。条件成熟时,以本人上月实际工资总额为个人缴费基数。  从日起,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职工上年或上月工资收入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企业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基数。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  1、从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缴费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对于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确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实行5年过渡期。其中:2006年7月起,缴费基数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7年7月起不低于70%,2008年7月起不低于80%,2009年7月起不低于90%,2010年7月以后为100%。  3、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和“4555”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各缴费年度,可根据本人缴费能力选择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企业职工在我市统筹范围内调动的,原单位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动;由统筹范围外调入的职工及新招用的职工,以本企业当年确定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二、缴费比例  (一)企业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企业按照企业缴费基数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从日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业主按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从日起,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达到退休条件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满1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发[2005]38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3、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乘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1.4%。  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本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本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C1÷12×(A1/C1+A2/C2+A3/C3+……+An/Cn)/n  A1,A2……A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年缴费工资。  C1、C2、……C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n年的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调剂金,到2010年底之前,分年度发给定额补贴。其中:地处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退休人员2006年至2010年五年间各年定额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85.5元,66.5元,47.5元,28.5元,9.5元;地处其他区、市、县的退休人员2006年至2010年五年间各年定额补贴为每人每月112.5元,87.5元,62.5元,37.5元,12.5元。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定额补贴。  (二)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5年过渡期。即日至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我市老办法(大劳险字[2001]73号,下同)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61元以下的部分据实发给,超过61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年度按不同比例计算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即日至2
推荐阅读: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10%;日至日退休的,再发给30%;日至日退休的,再发给50%;日至日退休的,再发给70%;日至日退休的,再发给90%。2011年以后按新办法据实计发。  (三)本通知施行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有关政策规定  (一)日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缴费月数和缴费指数的计算。  1、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及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月按1/12年计算。  2、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低)温等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退休,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对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按照国家规定折算,折算增加的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折算增加的年限,不作为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年限。  3、计算个人历年缴费指数时,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当年缴费基数上限部分不作为计算基数。  4、2005及其以前社会保险年度仍使用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指数,2006社会保险年度以后使用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指数。  5、历年缴费指数及平均缴费指数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三)事转企单位五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在日至日期间,先按新办法与我市老办法进行对比计算基本养老金,再与按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进行对比,计发待遇差。  (四)职工退职年龄不足40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计发月数表中40岁所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职工退休(职)时,年龄介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中两个年龄之间的,按上一个年龄(计发月数小的年龄)所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五)本通知施行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军转干部,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退职金)时,不再减发。新老办法对比时,按老办法有关规定计算的养老金仍相应予以减发。  (六)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要转移个人历年实际缴费指数及缴费工资。  (七)职工被企业开除、除名、辞退或辞职、自动离职的,其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大劳险字[2001]93号第五条规定自行废止,此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人员不再重新处理。  (八)企业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标准,按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月数和办法不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大劳险字[号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局、总工会,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直企业:  现将《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反映给我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企业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的中方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按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人员)。  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指导,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日常管理工作由企业负责。  第四条 职工的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一)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的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指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下同)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扶养人符合本条(一)、(二)项规定,并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职工供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不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六)经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其他人员。  从事经商办企业、修理服务业、种植业、养殖业、个体经营、租赁等,以及在街办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直系亲属,不论其收入是否稳定,均属有劳动收入的人员,不能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第五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划分应遵循合理负担,不重不漏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属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职工和子女均有供养能力,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的配偶,应划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二)职工的父母有供养能力,其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姊妹,应划为职工父母的供养直系亲属;  (三)职工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父母和兄弟姊妹,可同其他参加工作的兄弟姊妹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  (四)符合供养条件的独生子女,由夫妻双方商议确定;  (五)有符合供养条件的多子女的夫妻,按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  (六)职工直系亲属,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的,虽没有经济收入,也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七)职工既供养父母,又供养叔父母、伯父母(几房共一子),生身父母可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或职工可选择其中一父一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八)夫妻离婚后,子女按照法院判决给哪方的,即列为哪方的供养直系亲属;  (九)夫妻一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另一方再婚,随其父母再婚的子女,按新组成的家庭,重新确定供养关系,原划定的供养关系终止;  (十)夫妻一方因工死亡,无论另一方是否再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关系不变;  (十一)职工因某种原因失去工作,无经济收入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变更供养关系;  (十二)职工的祖父母、孙子女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十三)未尽情况,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确定。  第六条 确定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以下待遇,至失去供养条件时为止。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因病或负伤医疗时,其普通药费和手术费,由企业行政负担50%;  (二)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  1、供养直系亲属年满十周岁以上者,按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年满一周岁至十周岁者,按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人之一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年龄不满一周岁者,不发给。  (三)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按规定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丧葬费和定期抚恤费;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规定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救济费、丧葬费和定期生活救济费;  (五)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生活救济费人员,可继续享受国家、省、市规定应享受的价格补贴,但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第七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在特殊情况下的劳动保险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职工畏罪自杀的,其供养直系亲属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二)职工在日以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子女,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待遇;  (三)职工经批准停薪留职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停止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停薪留职期间,只要职工向单位缴纳了足额劳动保险费,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四)职工因工作调动,在到调入单位报到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其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应由调入的单位负担;  (五)夫妻离婚法院将子女判给女(或男)职工抚养,其子女即为女(或男)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男(或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待遇;  (六)职工应征入伍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继续享受企业的劳动保险待遇,如提干或转为志愿兵后,即停止享受;  (七)职工被判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一切劳动保险待遇。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且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继续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八)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在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能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待遇;  (九)职工被派出国援外、外派劳务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仍享受原单位劳动保险待遇;  (十)职工因病休假超过6个月、离岗休养或厂内待业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继续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十一)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十二)职工在收容审查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第八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实行由职工个人申报,企业审查登记制度。职工填写《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同时交验其他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出具的《直系亲属供养关系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经企业审查,并填写《直系亲属供养关系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经企业审查,并填写《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以下分工进行审定:县(市)、区(不含市内四区)属企业,由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其它企业,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因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及划分有争议的,须报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第九条 职工不提出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其供养亲属的有关劳动保险待遇的权力。企业未执行本规定,导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关系漏办,由此影响职工养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由企业负担一切责任。  第十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因故确需改变供养关系的,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并持《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原审定部门重新确定。  第十一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失业去供养条件时,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单位予以注销;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应报原审定的劳动行政部门注销,如不及时报告并继续领取待遇的,一经发现,追回其冒领的全部金额,并处于相同数额的罚款。  第十二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由企业负责管理。职工调动工作时,此卡转到调入单位。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比较复杂的工作,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应加强监督检查;各企业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审查、登记、管理和待遇的支付等有关制度,切实做好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日起执行。  大连职工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管理,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187号)和《关于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9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关于调整劳动保障部分业务管辖范围的通知》(大劳发[2005]93号)规定的工伤认定管辖范围,遵照本工作规定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第三条&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伤事项接待登记制度,按照《工伤事项接待登记簿》(附件一)所列项目,认真填写接待记录,留存备查。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申请,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长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发给《延长工伤认定时限核准通知书》(附件二)。&&&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劳动关系有争议,需经劳动争议仲裁确定劳动关系以补正材料时,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以补正申请认定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受理时效内。&&&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管辖地不清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或委托管辖,出具《工伤认定管辖地确认指定(委托)单》(附件三)。确认管辖地时间不计算在30日申请时限内。&&&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四),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就医资料或住院病案复印件(加盖医务科或病案室章),属职业病的需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个案认定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工会文件、驾驶证、考勤表、委托书、户口簿、购物发票等);(六)其他相关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乘公交车在车内受伤的,需提交公交公司赔偿协议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交医疗机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荣誉证书、见义勇为证书等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完整清楚,在管辖范围和受理时效1年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受理。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受清单》(附件五),材料交接双方签字;发给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六)。&&& 工伤认定申请表项目填写不全,与提供材料不一致,字迹不清,重要内容涂改或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不清,病历资料字迹潦草无法辨认及其他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接受,但应当场发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七),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确需留下申请材料,以确定补正有关材料的,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受清单》,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返回并发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九条& 申请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发给《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八)。&&& (一)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申请工伤认定之日,超过1年受理时效的;(二)事故伤害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三)提供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姓名与受伤职工真实姓名不一致的;&&& (四)受伤害职工参加外地工伤保险,提供不出外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委托书的;&&& (五)不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疾病;属于职业病目录所列病名,但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六)就医资料尚没有明确诊断意见的;(七)非法的用人单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其雇用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八)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现工作岗位性质患职业病的;(九)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应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十一)用工主体不明,事故伤害事实证据不清等其他情况。&&& 第十条&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管辖地人民政府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现场勘验或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使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到现场进行勘验,应制作《现场勘验记录》(附件九);调查询问被调查人时,应告知调查人姓名、单位及调查事项,并分别对被调查人进行调查,其他被调查人和无关人员不应在场。调查询问时,应在《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笔录》(附件十)上作现场笔录,笔录内容必须经被调查人签字并盖手印确认。到有关部门调阅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应用《阅卷记录》(附件十一)进行记载,相关资料的提供单位应在阅卷记录上压页盖章,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受事故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向用人单位发送《伤亡事故举证通知书》(附件十二),限于10个工作日内举证。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举证或未提出证据的,视其对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证据材料无异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调查核实后认定。&&&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制发《工伤认定决定书》。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后有下列情形的,可暂时中止工伤认定工作。(一)需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判定后才可确认职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及是否因履行职责、工作原因等受到伤害的;(二)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是否可认定为工伤,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需请示上级答复的;(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60日内无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时中止工伤认定工作,应给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程序中止通知书》(附件十三),中止工伤认定因素消除后,应恢复工伤认定工作。此期间不计算认定工作时限。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伤认定工作需要,将案例发生经过及调查情况,张贴到用人单位进行公示(样式见附件十四),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和举报。&&&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实行定员、定岗管理,并保证相对稳定。建立工伤认定工作监督机制和领导负责制,审核受理人员应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栏签注意见,资料输入计算机后,复核人员复核后签注复核意见;主管领导在确定认定结论后,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备注栏签字。疑难和较复杂的工伤认定案例,由认定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遇有工伤与疾病界限不清难以判定的,可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工作时限内。&&&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统一为计算机管理样式)一式四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一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各执一份。工伤认定数据输入计算机一体化管理系统,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等调用。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给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可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办法。送达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执》(附件十五);采取快件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公告送达的留存当日报纸或相应送达凭证。&&&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确定的伤残部位,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就医资料的诊断作出。由于申请时提供的急诊或初诊病历资料,认定的伤残部位与出院病案不一致或有遗漏的,申请人应及时带原《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出院病案到作出该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更改。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不服,可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判定重新认定的,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特殊原因需要撤销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分管局长批准;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局长批准,并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决定撤销通知书》(样式见附件十六),根据具体情况重新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有关资料装订成册,纳入档案管理,至少保存20年。&&&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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