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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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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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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3)的理解与运用》: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劳动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产生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解释主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认定、仲裁遗漏当事人的追加、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处理、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劳动关系的认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效力等作出了规定。为帮助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官精准把握司法解释的条文文意和制定背景,我们延续以往惯例,组织参与司法解释起草和讨论工作的同志撰写了“理解与适用”一书,逐一对条文所蕴含的丰富内容作了翔实的阐释。为使读者深入理解相关理论背景和掌握司法实务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我们还精选了相应的案例附后,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3)的理解与运用》的内容更为丰富、系统,以满足各界人士在适用司法解释中的多样化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序言新闻发布稿及答记者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日)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日)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日)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第二条【企业改制引发纠纷的处理】第三条【加付赔偿金争议的受理】第四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确定】第五条【挂靠等借用他人营业执照情形下的主体确定】第六条【追加当事人】第七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冬员、内退人员的用工认定】第九条【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第十条【处分协议效力的认定】第十一条【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又反悔的处理】第十二条【对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的处理】第十三条【终局裁决的认定】第十四条【对仲裁申请事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处理】第十五条【对同时起诉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第十六条【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上诉权】第十七条【支付令失效后的处理】第十八条【撤裁期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日)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日)三、部门规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四、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日)五、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日)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案例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吴某与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赔偿纠纷案姚某与上海某箱包五金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纠纷案宋某与北京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赔偿纠纷案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郭某与江苏某制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李某与重庆市某酒厂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案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冉某与重庆市某酒店工资及赔偿金纠纷案周某与广州市某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工资及赔偿金纠纷案于某与上海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资及赔偿金纠纷案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张某与广州市某家佩厂工资及保险待遇纠纷案段某与程某劳动报酬纠纷案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刘某与广州某首饰有限公司、广州某首饰有限公司第七十二分厂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该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叶某与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伍某、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蒋某与上海某洗衣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洗衣服务社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吕某与广州市某实验学校劳务关系纠纷案杨某与某学院洛阳分院劳务报酬纠纷案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及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朱某与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资及社会保险纠纷案劳动者应当就所主张的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范某与上海某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上海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加班工资纠纷案任某与重庆某齿轮制造有限公司加班工资纠纷案刘某与上海某鞋业有限公司加班工资纠纷案罗某与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加班工资纠纷案姜某与某咨询公司加班工资纠纷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何某与重庆市某煤矿赔偿协议纠纷案庞某与某大学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提起的仲裁,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卢某与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赵某与焦作市某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张某与某事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潘某与洛阳某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纠纷案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该裁定为终审裁定张某与徐州市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李某与某银行海城市支行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简某与四川某塑胶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后记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3)的理解与运用》由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及参与司法解释制定和论证工作的各位资深法官担任主要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3)的理解与运用》写作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和资深法官根据司法解释原意,详细阐释了每一条文的内涵,并认真加以校订,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3)的理解与运用》的权威性、精确性和指导性。《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3)的理解与运用》在栏目设计中,除了保留以往此类图书的“条文主旨”,“条文理解”等相关内容外,还增加了“北京依据”、“审判实务”等栏目,并后附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以指导具体适用,极大地丰富了《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3)的理解与运用》的内容,增添其理论的丰厚性,显现其运用的灵活性。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挂靠”分为多种情形,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主要是主管部门和所有制主体的挂靠,也就是所谓的“红帽子”企业。“挂靠”一词更多是一种经营方式,而非准确的通用法律术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项下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最早一份提及“挂靠”的公开的法律文件是1985年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执行&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冠‘分公司’名称的,必须有隶属的上级公司机构,方可准予登记。凡采取松散的挂靠形式的,其挂靠的分公司不得冠以总公司的名称。总公司所属分公司的下属企业不得冠以总公司的名称。”这里提到的“挂靠”,背景是当时我国的公司发起制度。其后,出现较多的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或私营企业等生产经营者,挂靠于集体企业或国营企业经营,或挂靠在某部门名下。其产生原因,就挂靠者而言,或是为了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规避法律、逃避税费,或是为了取得有关的生产和经营资格,获得办理有关证照的便利,或是为了提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信誉,或是为了获取相关证明材料,或是因原主管部门及单位取消变更等。就被挂靠者而言,多受利益驱动为之。随着1998年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清理甄别,逐渐理顺管理关系,明确产权归属,这类问题已不是很普遍。有关此种情况的诉讼主体地位,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所以,在挂靠方与雇佣人员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可以挂靠方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在此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民诉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该条要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而不是以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奚晓明,男,1954年6月出生。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万字,曾先后参与了《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商事法律的立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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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公安分局备案编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
(全职,发布于)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招聘启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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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招聘启事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于1986年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直属的出版机构,出版范围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案例分析、法学专著和法律普及读物等。多年来,人民法院出版社秉承&立足审判,服务法治&的办社宗旨,出版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案例分析、法学专著和法律普及读物等书籍。全体员工坚持&突出司法实务,推出理论精品,拓展法治普及,做强特色教育,创立独家品牌,实现双效并举&的出版方针,精诚团结,共同努力,出版的图书数量逐年增长,从最初的年出版图书40~50种,逐渐发展到现在的年出新书300余种,为审判人员和广大读者提供了大量的审判实务工作参考书和应用法学理论图书,形成了图书作者的权威性、理论阐释的精髓性、法律理解的准确性、图书内容的实用性的出版风格,受到了读者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为适应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和出版单位改制的需要,2009年,人民法院出版社拟招聘编辑和其他工作人员若干名。
一、具体条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律专业应届毕业生,有较好的英语和计算机水平,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善于沟通和协调,有较强的策划能力。
二、招聘程序:
1.&&& 报名、递交简历:即日起至2月28日止。
2.&&& 资格审查和笔试:3月2&3日资格审查,3月9日笔试(地点另行通知)。
3.&&& 面试: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笔试前若干名面试。
4.&&& 体检: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安排相关人员体检。
5.&&& 录用:根据笔试、面试和体检结果,择优录用。
三、待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定聘用合同,享受人民法院出版社聘用员工待遇。
四、有意者请将简历等发至,联系人: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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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办发〔2004〕4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零零四年六月>日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设置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为省卫生厅管理的主管全省中医药事业的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全省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发展战略。
(二)规划、指导和协调全省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省级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参与制定全省基本药物目录;负责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批和发证。
(三)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四)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地方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五)研究和指导全省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和总结;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六)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医中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管理全省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和保密工作。
(七)组织拟订和实施全省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管理指导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八)组织拟订全省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指导中医药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九)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对外交流与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十)承办省政府及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中医药管理局内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财务处)。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业务;负责会议、秘书、档案、保密、信访、信息、督办等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全省中医专项补助经费和局机关财务;管理直属单位的事业经费、基建和国有资产等;指导协调全省中医药同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承办局机关的外事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根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中医行业(包括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医药)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全省中医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拟订与完善中医医疗、保健、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规划并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医药机构的结构布局及拟订管理规范;组织中医药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信息业务;承办有关改革、医德医风建设等宣传工作。
  (三)医>处。
  拟订全省应用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的规划和办法;参与制定全省基本药物目录和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组织拟订和实施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管理和指导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订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管理按照中医理论研制的药膳;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发和三级以上中医医院设置的审核报批;负责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批工作。
  (四)科技教育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和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研究方向及措施办法;指导与协调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组织中医药重大科研课题的协作攻关;组织中药研制及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与推广;开展中医药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组织拟订和实施全省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指导中医药教育及人才培养工作,管理指导中医药师承教育。
  三、人员编制
  省中医药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待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2名(另行下达),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处长(主任)4名。
  四、其他事项
  省中医药管理局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机关党群工作由省卫生厅机关党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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