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规划的梦想和三年的规划

投资7000万元构建学前教育网络韩城_社会_新闻_三秦网
核心提示: 近期,备受韩城各界关注的《韩城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发布实施,到2016年底韩城将按照“建设与质量、公办与民办、城市与农村三个并重”原则,投资7000余万元在现有基础上再建设23所公办幼儿园,加快公办幼儿园由镇办向中心村(社区)布局的步伐,初步建成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有园上”、“上好园”将使许多幼儿梦想成真。
近期,备受韩城各界关注的《韩城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发布实施,到2016年底韩城将按照&建设与质量、公办与民办、城市与农村三个并重&原则,投资7000余万元在现有基础上再建设23所公办幼儿园,加快公办幼儿园由镇办向中心村(社区)布局的步伐,初步建成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有园上&、&上好园&将使许多幼儿梦想成真。
据了解,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以来,韩城市公办幼儿园已由2011年的3所增至20所,目前,全市共有幼儿园83所,其中公办园20所,民办园63所,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6%,被省人民政府评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先进县市。
为了贯彻落实中省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工作精神,解决当前全市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瓶颈&与&短板&,进一步提高全市学前教育工作的发展水平,年,韩城将围绕&建设、提升、管理&的目标,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规范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总体思路,逐步构建覆盖镇办、布局合理、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入园难、入园贵&和&有园上、上好园&两大民生问题,实现城乡学前教育工作的均衡发展。
在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韩城将恪守建设与质量并重、公办与民办并重、城市与农村并重的&三并重&原则,主要从四个方面抓起,一是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人口密集区、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镇中心幼儿园空白点、留守儿童集中地区以及农村新型社区幼儿园的配建补建工作。二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继续落实幼儿园全员培训计划,培养韩城学前教育领军人才,建立全市幼儿教师名师库,严格落实幼儿园教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推进资质达标。三是提升保教质量,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用教研活动指导保教工作科学开展,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四是依法加强幼儿园管理,建立健全公办幼儿园年度考核及民办幼儿园年检、退出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和安全管理,提高办园品质。
韩城市教育局局长陈仲学介绍说,与第一期&计划&相比,第二期&计划&更注重实效和长效,&依法治园(教)、制度管事、长效机制、优质普惠&的新理念和认识成为导向,确保2016年底,全市幼儿教师的学历达标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园本课题的覆盖率达到100%,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7.5%以上,省级示范幼儿园达到10所、一类幼儿园达到30所,公办幼儿园和在园幼儿数量均达到50%以上,继续领跑全省学前教育工作。
(责任编辑:程程)&&14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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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为学龄前三年儿童提供保育;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学龄前三年儿童进;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学前教育应当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为学龄前三年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活动的总称。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学龄前三年儿童进行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幼儿园。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学前教育应当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第四条 学前教育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合作的管理体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的规划、投入和监督管理,统筹和协调学前教育相关事宜,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贯彻学前教育方针、政策,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负责举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健康发展,并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以各种形式捐助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引导和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提供普惠性服务。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基础上,重视学龄前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工作,鼓励和推进“托幼一体化”进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龄前儿童的分布情况和聚居趋势,合理布局并适时调整学前教育机构的规模和标准,为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提供便利。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
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应当落实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内容。第八条 居住区开发建设时,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安排好学前教育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学前教育设施。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应当按照《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举办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委托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的,面向大众提供服务,按等级收费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第九条 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移交给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据有关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学前教育设施,不得向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优先招收配套设施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第十条 在学前教育机构布点不足的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符合基本办园条件的前提下,将空置楼宇、厂房和校舍等置换、改造为学前教育设施。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第十一条 依法需要征收学前教育园舍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建设或者安排新园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学前教育机构对在园儿童作出妥善安排。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重点建设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一所公办中心学前教育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多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举办公办中心学前教育机构的分园区、教学点。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第十三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二)有符合规定的场所、配套设施和工作人员;(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拟举办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二)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三)拟聘用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四)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场所权属证明和经费来源证明;(五)办学场所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六)餐饮服务许可证明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七)联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筹设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第十五条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办学许可证;不予许可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并及时将有关登记情况及印章式样、开户银行账号等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名称、场所、办学形式、办学规模、经费来源等发生变更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在变更之前到原许可、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学前教育机构分立、合并、自行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并由原许可、登记机关分别予以收回办学许可证和注销登记。学前教育机构增设园区的,依照新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第十七条 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育和教育方法,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第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入园儿童提供各类服务,并为其法定监护人提供科学育儿的指导和服务。学前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儿童,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课程设置应当坚持全面性和启蒙性的原则,采用规范教材,教学内容应当联系儿童生活,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生。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与班额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招生计划应当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应当客观真实,并在发布前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安全管理、卫生保健、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课程管理、档案管理、家园联系等制度。第二十二条 学龄前儿童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常规健康检查合格,并经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后方可办理入园手续。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每年组织在园儿童体检。第二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和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公共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儿童人身安全。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儿童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的建筑、设施及环境中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学前教育机构提供的食品、玩(教)具、生活设施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省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玩(教)具和用具。学前教育机构设立食堂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食品安全要求。禁止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增强师生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救助能力,并定期进行演练。学前教育机构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儿童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优先保护儿童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扰乱学前教育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或者侵犯儿童人身安全的行为,必要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十五条 鼓励学前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在学前教育机构公用经费中列支。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促进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学前教育工作。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工作,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为支撑的保障范围,建立政府主导、区县(市)为主、乡(镇)分担、社会参与、家庭缴费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各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学前教育事业费在教育事业费中所占比例。各区学前教育事业费应当达到同级教育事业费的8%以上,各县(市)应当达到5%以上。市本级和各区、县(市)在地方教育附加中按不低于20%比例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用于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租赁、开办以及教师待遇、培训等资金补助及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平等对待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扶持力度。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参照所在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逐步提高。第三十一条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等级收取,具体标准由市和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提供餐饮等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制定,在实施前报市和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其中,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费可以参照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执行。学前教育机构不得跨学期收取保育费,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不得以举办兴趣班等名义代替正常教学活动并收取额外费用。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学前教育机构的,按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学前教育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以及垃圾清运等公共服务的收费按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证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立项、建设用地、建设规费、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在机构等级评定、教研活动、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第三十四条 实行困难家庭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具体按照市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五条 各类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支持与配合学前教育机构的园外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对学龄前儿童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社区和行政村为本行政区域内学龄前儿童园外活动提供非营利性服务。社区和行政村应当配合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学龄前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及看护人员培训工作,有关文化体育设施、活动中心等应当对学龄前儿童免费开放。 第六章 学前教育工作者资格与权益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学前教育专职工作人员和教研员,负责学前教育管理、指导和教师培训等工作。第三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园长、专任教师、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三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及重要决策有知情权;(二)参与监督本单位的管理工作;(三)通过工会组织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职业操守,履行岗位职责;(二)尊重儿童人格,维护儿童权益;(三)遵循儿童发展规律,促进儿童健康与全面发展;(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三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编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工作人员。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教师用于促进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工作。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招聘和配齐工作人员。第四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保障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学前教育机构事业编制教师应当执行所在地中小学事业编制教师的工资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非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逐年提高,并逐步达到所在地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水平。学前教育机构非事业编制教师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参照所在地事业单位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学前教育机构非事业编制教师在职称(职务)评聘、进修培训、教研活动、健康体检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事业编制教师同等权利。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学前教育师资培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范畴,有序开展学前教育机构园长、专任教师培训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鼓励、支持教师进修业务。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并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列入对各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前教育发展及其布局专项规划的制定与落实、经费的投入与使用、保教质量、管理水平、教师待遇等事项进行督查,并纳入年度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幼儿教育、小学教育、文学作品欣赏、应用写作文书、专业论文、高等教育、生活休闲娱乐、14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内容。 
 为了促进 本市学 前教育事业的 健康发 展,根据《 《》、《》、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姓名___ 制定《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2.园本课程占总课...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2011 年 10 月 27 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 年 12 月 13 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转载转载隐藏&& 浙江在线 01 月 10 日讯 为学前教育立法,杭州在全国开了先河。昨天, 记者从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 《...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文件萧教幼〔 号 关于开展《杭州市学前教育发展促进条例》 学习活动的通知各镇中心辅导学校、街道中心学校,各幼儿园: 2012 年 2 月 ...   杭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专题视察《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_育儿理论经验_幼儿教育_教育专区。杭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专题视察《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 例》...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日通过)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经日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   进学前儿童与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机构与个人的保教行为,促进学前儿童与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学前教育管理条例》 《学前教育...  明显的成效,但在以下 几个方面仍存在不足,需要通过制定《学前教育促进条例》来...北仑港建设和杭州湾跨海大桥建成通车后, 宁波在浙江省 11 市、 长江三角洲 ...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_文学_高等教育_教育...五个文件的出台,必将对我市学前教育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促进我市学前教育规范、有...新闻24小时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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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搜索16年创业路 100年教育梦——红黄蓝第十一届全国园长年会盛大开幕
 来源:中国经济网 
年2月23日,红黄蓝第十一届全国园长年会盛大启幕,来自全国各地的千余名园长及管理者齐聚一堂,共襄盛举。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名誉理事长、北京圣陶教育发展与创新研究院副院长兼学前教育研究所所长郭福昌先生、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杨志彬先生、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赵刚先生、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先生、阿里巴巴集团淘宝网教育行业运营事业部总监朱霆华先生等领导专家莅临指导。
郭福昌:教育的力量是变革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名誉理事长郭福昌先生围绕“教育的力量是变革”这一主题,结合十八大背景及第二个“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深入剖析了学前教育未来发展的机遇和挑战,强调了质量与特色的重要性,并首次提出“爱祖国、爱学习、爱劳动、讲诚信、讲友善”这一符合时代需求的儿童培养标准。致辞中,他还讲到红黄蓝在16年的发展中对于行业的重大贡献:红黄蓝在中国首次提出了“亲子教育”的概念并付诸行动,填补了中国早期教育行业的空白;并且通过自身的探索,搭建起亲子园、幼儿园和家庭教育产品和谐互动发展的0-6岁一体化模式。
对于红黄蓝的发展特征,郭福昌先生用“科研最扎实、视野最广阔、爱心最真、文化最浓、管理最细、衔接最紧、活力最强、服务最好”等十四个短句进行了高度概括和称赞。他说,红黄蓝在16周年之际举办的本届年会可谓一场“双喜临门”的盛会,特别代表圣陶教育发展研究院的陶西平先生对大家致以亲切的问候!
赵刚:培养中国的“比尔·盖茨”
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赵刚先生同样对红黄蓝提出美好祝愿。他说,红黄蓝今天培养的孩子们在建国一百年的时候就会成为社会的主流人群。当这些孩子成为中国的比尔o盖茨、福布斯的时候,他们讲起自己的教育经历,也许第一个会提到“红黄蓝”,这就是红黄蓝人的梦想和骄傲!
现场,赵刚先生代表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授予红黄蓝教育机构“家庭教育指导实验基地”这一重量级荣誉。相信在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下,结合红黄蓝已经推出的慧心父母课堂,未来的家庭教育工作将结出累累硕果。
杨志斌:照亮每一个儿童的心灵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杨志斌先生用三个比喻来形容他心目中的红黄蓝:红黄蓝是一座花园,孩子们是在不同时令盛开的花朵,教育工作者像园丁一样辛勤耕耘,依照孩子本身的发展规律去教育他们、培养他们;红黄蓝是一条纽带,连接着每个孩子和家庭,通过提供科学的教育指导和服务,为孩子的成长创造适宜的环境和条件;红黄蓝一把火炬,点燃每一个孩子的心灵,照亮他们人生的希望。借此机会,他祝愿红黄蓝在新的一年燕踏飞马、马到成功!
孙云晓:平衡教育与和谐成长
著名教育学者、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老师莅临现场,为来自全国各地的千余名园长量身定制了“平衡教育与和谐成长”的专题讲座。这是他关于这个主题的全国首场演讲,希望通过红黄蓝园长年会这样一个全国性的平台,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方法带给亿万家庭。
身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冲突中,只有做到把社会法规与道德进行内化,才能达到一种平衡的舒适。孙云晓老师从30余年的教育研究经验出发,强调了平衡教育对于儿童成长的重要性,提出权威与民主或者说是自由与自制相平衡的教育模式,最有利于孩子成长,其根本特点就是尊重孩子的主动性,培养孩子的自控力。
史燕来:有时代性才有竞争力
从1998年创办中国第一家亲子园,红黄蓝走过了16年。创始人史燕来女士开篇用一串自己写的小诗讲述
“创业那些事儿”,娓娓道来创业中的幸福、感动和心灵的滋养,激励跋涉在创业之路上的红黄蓝家人们为梦想坚持!关于行业发展,史燕来从国家政策、连锁运营、互联网挑战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如何在挑战中抓机遇”的发展命题。她说,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激烈竞争,我们要“居危思危”,以变制变、变中求胜,做一个与时俱进、始终走在时代前沿的的企业。
红黄蓝2013年取得了长足发展,亲子园发展良好,幼儿园不断壮大,竹兜家庭教育产品取得可喜成绩。史燕来从品牌、教研、信息化、管理、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总结和展示,要求园所要在总部的规划和指导下,以质量和效益为目标,借助移动互联网的资源,扎实做“内功”,持续为中国婴幼儿家庭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打造全国性的良好口碑。
陆伟俊:互联网思维下的营销与服务
在移动互联网的浪潮中,传统行业和传统的营销方式面临互联网带来的颠覆性的挑战与变革。如何在新形势下实现更好地发展,红黄蓝渠道管理中心总经理陆伟俊为大家分享了互联网时代的园所营销与服务策略。他说,互联网时代的消费者不仅是消费者,而是体验者与传播者。面对新形势,我们要顺势而为,借助互联网与家长深度“沟通交流”,建立朋友般的情感。
红黄蓝2013年已经从微博和微信等社会化媒介方式入手,开始探索适合红黄蓝的O2O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说到未来的发展,陆伟俊强调园所要“马上动起来”,借助互联网资源做到无所不在的服务、随时随地的服务;同时他也提到,在互联网的影响下,服务就是产品,我们要“重回产品时代”,把产品做到极致。
每年红黄蓝园长年会聚集着全国各地的千余名园长,既是内部分享与交流的盛会,也是行业的风向标,引领中国早期教育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本届园长年会不仅邀请重磅专家分享指导,而且为园所搭建了分享与交流的平台,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责任编辑:侴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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