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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基本原则】起草、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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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书面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
  【签订合同基本原则】起草、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的定义及形式
  1、书面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也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合同不成立。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样,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口头形式。双方口头约定也可以成立合同,口头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应用最广泛的合同形式,但口头合同容易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应当尽量避免使用。(举例:上街买衣服、买菜的行为。)
  3、电子合同形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电子邮件、传真等以电子数据形式形成的合同。此种形式,目前我们运用的比较少,缺点是在发生纠纷时证据效力不及书面形式效力高,所以尽量不采用。
  这儿重点讲一下电子合同形式:
  案例:我们与一家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对方确认后盖章并以传真的方式发给我方。我方得到确认后即安排国外的厂家投入生产,但事搁一段时间后,对方却致电我方取消定单,给我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我公司拥有的合同传真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用传真方式订立合同又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第一、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传真件的效力不能与原件同等对待。(首先,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或者合同签订一方的主体发出无法确定,这在电子邮件中同样存在,因为任何一个相关的人都可以利用合同一方的电脑或者传真机等便利条件,做出邮件或发传真的行为,即传真件的真实性是存在问题的。这儿顺便说一下,法院在认定证据效力的时候,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第二、对于重大问题因时间紧迫需要通过传真及时变更或处理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以传真件方式订立,传真即为有效;
  2、合同订立时应当要求对方在二日内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加盖合同印章的合同文本,并明确该违约责任;
  3、注意保留通话录音,或者电信部门的通话记录以及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以证明其连续性。
  第三、应当注意,惟一的传真件作为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的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链加以佐证。
  二、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一)了解签订合同的意图
  1、了解签订合同的谈判底线。商务谈判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谈判过程也就是双方对合同条款权利与义务讨价还价的过程。签订合同首先就应当了解己方的谈判底线,也就是说哪些是可以放弃的,那些是必须坚持的,知道这些才能使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针对性。
  2、明确签订合同的真正目的。才能摸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也才能最有效地保护己方的利益。
  ★合同目的作用
  案例:日,陈某将其自设在一个交叉路口的书报亭以1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转让时,陈某将相关报社发行部致各办事处、执法部门《关于协商设置报亭的函》(复印件)和其向城管部门交纳的垃圾处理费收据交给了李某,陈某收款后给李某出具了收条,内容为:营业中书报亭小木屋转让(包括电话、书刊),转让费15000元。双方转让书刊未列具体明细。李某接手该报亭经营一段时间后,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该报亭系擅自设置,违反了城市管理的规定为由,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限其在日前自行拆除。
  李某接到通知后,因不能继续经营,便多次找陈某协商未果,遂于6月29日以合同属重大误解为由,向辖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由陈明返还转让费。庭审中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之后确认双方争议焦点包括: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原告要求返还转让费有无根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购买被告报亭的目的是为了经营(这儿提出问题,目的是什么?呵呵,得生活,养活老婆孩子呀,一家老小都靠他负担呢?)被告在转让报亭时将报社发行部的函及向城管部门交纳的垃圾处理费收据交给了原告,致使原告误以为被告转让的报亭具有合法经营的手续,而错误地作出了购买该报亭的意思表示,该误解属于合同法规定的重大误解。鉴于原告已实际经营使用了被告的报亭,并销售了部分书刊,故在退款时应予酌情减少。遂判决:(一)撤销原告李辉与被告陈明于日签订的关于转让报亭的合同;(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李辉将报亭(小木屋、书刊、电话)返还被告陈明;被告陈明返还原告李辉转让费13000元。
  (1)合同目的违法首先导致合同无效;所以,合同目的对于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履行非常重要。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2)依据合同的目的理解合同内容。如合同各方对合同的条款理解有争议、履行方式有争议、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要求、出现一方违约或不可抗力等情形的时候,合同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目的行事,为自己争取更充分的权益。合同法第125条规定是依据合同目的理解合同内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3)依据合同目的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依据合同目的行使拒绝权或解约权。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还有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依合同目的行使索赔权。例如在某份《采购零部件合同》当中,如果采购方在合同目的部分明确规定,采购零件的目的是为了生产货物出口给第三人,一旦供应方违约导致甲方无法如期完工,则采购方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目的一般放在合同首部。
  合同框架最起码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内容。(合同框架随后我们会主要进行讲解)
  (二)理清当事人之间的现实交易关系
  1、按时间顺序列明交易关系的变化;
  2、假设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设想各种情况下的处理或补救措施;
  3、列出合同中应写要点。
  (三)获取当事人之间已经签署的或记录洽商过程的相关书面文件
  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谅解备忘录、会议纪要、来往函件或传真
  (四)查找或获取合同范本
  1、途径:A.行政机关B.行业协会C./事务所D.总公司及所属公司颁布E.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F. 本公司订立的同类合同
  2、目的:除特殊情况外,合同范本仅作为起草本合同参考。可参考内容包括:合同篇章结构、条款的完整性、条款的表述等。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部分条款,或增加条款,或修改原有条款表述。
  三、起草、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的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始终,并具有克服合同的局限性的根本性原则。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第三条的平等原则、第四条的自愿原则、第五条的公平原则、第六条的诚信原则、第八条的法律约束力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是起草和拟定的准绳,合同总体上应不违反这些基本原则。
  在合同的起草、签订过程中,除应当遵循上述基本原则外还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己方起草原则
  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经口头商议使基本意见达成一致后,需要把口头语言转化为书面语言的过程,就是合同的起草工作。起草一方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和理解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对我方不利之处。所以,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合同内容以文字的形式形成合同条款时,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大相径庭。
  案例:“还欠款200万元”(甚至惊动了我国的语言学专家)
  2、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衡原则(相对性)
  3、合同的可操作性原则
  案例:双方都碍于情面,对合同条款不细化,在我们审理的一份购销合同中对产品质量、包装方式、交货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约定都是“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此约定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不具有可操作性。
  4、合法性原则 (案例:赌债)
  四、合同的实质内容
  (一)合同的名称(或者合同的标题)
  1、常见的使用名称有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契约、意向书、备忘录等等。
  一般而言,作为继续磋商基础意向书、备忘录等只能表明双方准备订立合同的意向,因不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写好大小标题
  最重要的是准确反映合同的商业目标和法律关系。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商品车运输合同。
  案例:“仅仅改标题是不行的”
  记得曾经有个客户拿着一份《借款合同》过来咨询,合同内容是甲公司将自己的流动资金借给乙公司,约定借款利息、借期以及到期不还罚息等。他说,怕触犯了我国法律关于“企业之间严禁互相借贷”的高压线,曾经找过一位律师,该律师称将《借款合同》变更为《协议书》,还振振有辞,协议书虽不正式,但能够规避上述强制性规定。(让人哭笑不得)
  案例: “商品车全程转运装载及卸车配送合同书”
  对以合同名限定为“商品车”并无不当,但用“全程”二字来限定合同名就没有必要,履行合同义务时是不是“全程”也不是靠合同名称来确定的,而应当看合同的具体条款,“转运装载及卸车配送”连用了四个动词,其实质是一种运输法律关系,该四种动作是运输行为的分解动作,是“慢镜头”,如此来限定合同名只能让人费解。又如“商品车铁路运输合同(武汉发车)” ,在合同名称中使用括号而使该合同于其它合同构成区分,这样不够规范。再如“购销合同”实为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此称呼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还这么叫的确“不时髦”了!)
  (二)合同主体
  合同的主体是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应当合法,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起草、签订合同之前要对对方资格进行审查。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
  对法人的资格审查
  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举例:一般情况下,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项目部、各科室等都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
  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部门,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
  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
  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
  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的资格审查
  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方可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许可证明或资质证明。
  五、制定合同框架
  合同框架最起码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内容。
  (一)合同首部 一般包括如下部分:合同标题、合同编号(有利于单位进行合同管理)、声明和摘要、合同各方(包括单位全称、地址、当事人为个人的则写明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一般在网络上搜索都可以找到相关的范本)。
  前方和鉴于 这是合同的开始部分,主要表达的是各方主体资格和签约目的,并为导入合同正文做好铺垫,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 有关合同各方主体的合法产生和有效持续的依据(是否依法登记、是否合法持续即是否每年年检、备案以及公司注册资金、以及办理变更登记等等)
  ◆ 有关合同各方主体的合同目的
  ◆ 有关签署合同前提、背景和双方协商过程中的陈述
  (二)正文 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保证和承诺、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和终止、合同生效条件、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保密、合同修订、未尽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数及保存和合同附件等内容。
  (三)尾部 合同结尾一般包括签约主体盖章、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内容。
  六、合同正文写作技巧
  合同正文部分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双方或多方经协商确定交易内容的书面记载,如双方共同完成什么工作、如何完成、何时完成、逾期不完成如何处理等。
  为了实现合同控制系统的功能,一份复杂的合同应当同时具备如下七大功能模块:
  定义模块 主要是统一合同当中出现的各种定义和概念,例如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标的、标的物、重要术语或反复使用的名词等;而且能起到调整合同结构的作用等;
  主义务模块 区分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主要包括了付款和交付两个重要环节;
  担保义务模块 主要是合同一方向另一方作出必要的陈述和保证以及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方式的合同履约担保或赔偿担保;
  附随义务模块 为了解决合同一方担心因履行本合同而可能导致的知识产权侵权、商业秘密泄露和商业犯罪等问题,合同双方做出假设约定;
  责任分配模块 为合同双方设计的一套违约责任和意外事件的认定和分配机制,如果合同履行发生问题时选择适用;
  争议解决模块 规定了解决的基本规则、包括了合同语言适用、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方式选择规则等;
  合同效力和附则模块 负责分清合同与附属文件、关联文件之间关系、合同生效等问题。
  七、定义模块
  1、主要作用
  对合同当中多次出现的重要或复杂名词,例如主体、标的物、重要法律文件、法律事实等词语进行定义,其目的在于统一称谓,避免歧义,简化合同。
  2、写作要点
  ◆ 每一个定义必须明确、简洁,不能使用约数或其他模糊用语;
  ◆ 多个定义之间有嵌套关系的,先定义最小范围的、最基本的定义,然后依次进行;
  ◆ 各个定义之间一般按照法律关系为排列顺序,采取主体(合同各方和关联方)—客体(标的或标的物)—权利义务内容的方式,同时参考按照定义在合同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 各个定义之间尽量不要互相引用,否则容易产生互相嵌套的问题。如确需引用的,被引用的定义应该放在前面。
  3、问题剖析 定义的限制条件过多难以执行
  定义当中如果限制条件太多,条件之间的与或关系必然发生交叉、并列或互相排斥等问题,很难分清,这种定义方法是失败的。例如某份《企业加盟协议书》当中有一定义:
  加盟企业,系指日前按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并经过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通过了审查认可并颁发认证证书的企业。
  这个定义的限制条件过多,导致了不少意外情况,例如经过甲方颁发了认证证书后,该企业注册资金减少到50万元以下,那是否意味着不属于本协议所称的“加盟企业”?客户的原意当然是否定的,但依据原文,只能得出肯定结论,那就是只要减少至50万元以下,就不属于本协议所称的“加盟企业”。
  如果要一一规定这些意外情况如何处理,势必导致合同篇幅增加很多。其实解决方法很简单:一是将“加盟企业”的定义简化,缩窄为“经甲方审查认可并颁发认证证书的中国企业”,这样的写法的好处是明确定义的同时不失甲方的控制权;二是将原来规定加盟企业的定义当中的两个因素:“日前按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和“注册资金在59万元以上”移到合同正文当中,变成加盟企业的申请条件即可。
  4、范例
  以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为例:
  第一条 定义和用语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如下定义和用语含义如下:
  “协议”是指本协议。
  “出售方”是指××公司,即本协议甲方。
  “购买方”是指××公司,即本协议乙方。
  “关联方”是指就本协议任何一方而言,该方控制的、受其控制的或与其共同受控制于第三方的任何其他实体。
  “控制”是指就任何一方而言,因享有表决权或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而拥有直接或间接地主导或促使主导该方管理、政策或行动的权力。
  “工商局”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他方代表机构。
  “审批机关”是指商务部或其他地方代表机构。
  “股权”应具有本协议第××条规定的含义。
  “股权转让价”应具有本协议第××条规定的含义。
  “交易文件”是指交易所必需的或与之有关的协议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顾问服务协议、商标/商号许可协议、债权转让协议。
  “工作日”是指中国境内银行的营业日。
  八、主义务模块
  (一)交付和验收条款
  1、写作要点
  在实践中,交付条款主要考虑有实物、权利、证书文件、收益和义务移交等五个写作要点。
  2、问题剖析
  (1)关于不动产交付的问题
  (2)关于动产交付的问题
  动产如设备或实物等,在移交方面主要考虑验收标准、验收地点和权利文件三个方面。
  验收标准,以国家标准还是样品标准为准,或者约定以签收收货证明为准。
  验收地点主要是考虑双方一旦有纠纷,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
  权利移交方面,主要考虑货物所有权和来源的文件移交,例如进口合同、提单、仓单、保险单和运输单据等。
  (3)关于交付地点和时间变更的问题
  实践中,有时候合同一方会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通知交货方变更合同指定交付地点或时间,从而对交付人造成法律风险。包括:允许合同指定方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变更交付地点或时间;无论在何地或何时交付,只要合同指定方签收确认函,就视为合同相对方已经全部收到货物,对交付地点和时间均无异议。
  (4)关于向第三方履行的问题
  注意动产买卖中,尤其是一般货物,由于流转速度快,所以实践中有可能合同一方会使用电话或传真方式,指定交货方将货物交给指定的第三人。
  如果合同一方未付款,交货方一般会谨慎,要求收货方出具相应的指示凭证。
  如果合同一方先行付款,交货方一般会麻痹大意,随意将货物交给第三人。这样做法很容易发生纠纷。如果将来合同一方以已经付款而未收到货物为由向交货方主张权利,交货方就很被动了。因此,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一方指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指示标准和操作方式,例如由合同一方的代表个人签署的《指示函》等。
  (二)所有权保留条款
  1、写作要点
  所有仅保留条款的法律依据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4条,“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移转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实践中,所有权保留条款运用得当,合同一方可以在货物已经交割完毕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很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2、问题剖析
  实践中,由于对所有权保留条款性质和作用认识模糊,该条款有时候会成为买方退货和拒不付款的抗辩理由。如下例:
  案例:所有权保留条款的错误运用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金属铜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自给乙公司分批发货;乙公司分批支付货款;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分批支付的货款之前,该批货的所有权仍属甲公司。合同生效后,甲公司分批给乙公司发货物2000余吨,乙公司应当分批支付总价款3200万元,但乙公司没有完全按合同的约定付款期限分批支付货款,拖欠甲公司货款428万元。
  而此时金属铜市场价格急剧下降30%,如果甲公司按合同所有权保留条款将金属铜取回,会受到严重损失。因此,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偿付所欠货款,并承担违约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而没有请求乙公司退还货物。
  乙公司在答辩中称,依据合同中关于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约定,未付款的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甲公司应取回这部分货物即可,因此不同意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乙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依据我国民法中物权和债权理论进行分析就会比较清晰。所有权保留条款针对的是对标的物所有权,即合同双方对物权转移条件和时间附条件,但对于乙公司付款义务并未约定类似条件,即合同双方对合同债权的履行并无约定类似条件。乙公司的抗辩是混淆了物权和债权两种不同性质权利的约定条件。由此推论,即使甲公司取回了标的物,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因此,乙公司不能主张甲公司取回了标的物双方就已解除了合同。同理,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付清款项。
  最后,法院据此判决不采纳乙公司的抗辩意见,全面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3、范例
  案例: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正确写法和应用
  某工程公司欲向我所客户—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订购价值100多万元的中央空调设备,付款条件是正常运转后分期付清。
  我们考虑到,这次交易的收款时间长和条件复杂等情况,提出在设备买卖合同中增加一个“所有权保留条款”。具体规定如下:
  乙方同意,在乙方完全付清本合同所述货款前,无论甲方是否已经将本合同所述空调设备交付乙方使用,甲方仍然有权对前述设备保留完全的所有权,乙方在完全取得前述设备所有权的情况下,不得将前述设备再行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亦不得在前述设备之上设置抵押或其他限制性权利,妨碍甲方对前述设备自由和充分地行使所有权。
  合同生效后,我方客户按照工程公司指示,将中央空调设备安装到合同指定地点—某市大酒店。(后我方及时确立诉讼请求,要求返还中央空调设备,后该酒店主动和解,付清了剩余的设备欠款)
  (三)付款条款
  1、写作要点
  ◆ 付款条件 即在满足什么条件的时候一方付款,通常是付款一方应当承担的义务、承诺和保证;
  ◆支付主体 由谁向谁支付,一般由签订合同一方主体支付是最保险的,因为能够做到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致;如由签订主体的关联公司或者指定的第三方付款可能会因造成没有对价而被追索、或者存在逃税嫌疑甚至可能触发反洗黑钱审查等;
  ◆金额、币种和单位 依写作惯例,以人民币计价的,以“人民币
  元”的方式书写;以美元或其他外币计价的,以“ 美元”的方式书写;
  ◆支付方式 要考虑的问题是:以现金还是转账形式支付?在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基于我国对于现金管理的制度比较严格,所以,除非小额交易,否则为避免逃税嫌疑或触发银行监管机构的洗黑钱审查,公司之间的交易一般会在合同当中特别注明要求采取转账付款形式。
  ◆支付期限 即在某一特定日期或期限内一方需要付款。特定日期应该为开始或完结之日,如“一方提交文件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交货完毕之日起×日内”等。
  2、问题剖析
  对于转账支付形式,有如下三类常见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开具支票 由于收票后兑现需要一定时间,有些不法分子就利用“空头支票”诈骗货物,所以这类方式的风险最高。
  ◆银行划账 对收款人而言是最安全的支付方式。
  ◆开具汇票 较多采用的是银行汇票,这种汇票依赖的是银行信用,因而有确切的付款保障;商业汇票所依赖的企业信用,在目前信用环境下较少见。
  案例:未经背书汇票转让的风险
  现在社会上,流行一种买卖汇票的行为。
  3、范例
  我们以某份《债权资产包转让合同》当中的付款条件为例:
  转让对价款
  (1)金额和付款时间
  就本合同约定的债权资产包,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署之日,无条件向甲方支付转让对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接受转让对价款。
  (2)支付方式
  甲方仅接受乙方将转让对价款直接从乙方的中国境内账号汇入甲方指定的如下账号:
  开户银行:××银行××支行
  户名:××××
  账号:××××
  (3)无条件付款
  乙方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意味着同意无条件向甲方支付转让对价款,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迟、拒绝支付或请求返还部分或全部转让对价款。
  (4)保证金冲抵
  甲乙双方同意,如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向甲方支付保密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以下统称“保证金”)的,则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相关款项等于转让对价款减去上述保证金的差额部分时,有权将上述保证金转为乙方支付的相应金额的转让对价款。如乙方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或在本合同第(1)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转让对价款的,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交纳的上述保证金。
  (四)发票条款
  1、定义: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2、问题剖析
  有些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当在甲方付款同时开具发票”,这是一种想溘然的做法,因为实践中,无论是银行划账或现金交割,都不可能做到收款和开票的时间完全一致。
  另外,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一种合理不合法的的操作惯例—先开票后付款,即收款方往往被要求先开具发票交给付款方。根据我国和《发票管理条例》规定,发票是收款证明凭证,款项还未收齐,何来开具收款证明一说?对于上述问题,合同中可以作如下约定:“收款方先行开具载明本合同规定全额的发票给付款方,付款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日内将相应款项划至收款指定的账号。”此外,也可以在发票背后加注一行证据温和但指示明确的说明:“请付款方在收到本发票××日内将对应本发票记载金额之款项划至××账号”。
  这种写法能够很好证明一个事实:付款方拿到发票时还未付款。
  3、范例
  先付款后开发票的写法:甲方应当于乙方付清合同款项之日起××日内向乙方开具发票。
  案例:员工收到款项后,未将款项交于公司的法律风险
  (五)税费条款
  这儿只说一下,交易双方为了节约成本,会约定以不开发票的价格进行交易,即所谓的“不含税价格”。依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凡是发生货物流转的交易,均应交纳相应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等税项,这种以不含税价格进行交易的方式实质上是故意逃税,是违法行为。因此,即使作了相应约定也属无效。为了解释清楚上述问题,可以在合同中作如下约定: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的不含税价格为××元,本次交易的税款为××元,两部分合计,本次交易总价为××元,甲乙双方以含税价格进行交易。乙方应先向甲方支付不含税价格部分的价款,甲方向乙方开出暂收款证明;待乙方向甲方付清税款后,甲方向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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