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准格尔旗天气生态移民镇府给每户多少平米

准格尔旗生态移民“移”出一片天
15:46   来源:旗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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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对于准旗薛家湾镇白大路村来说是个重要的日子,这天,白大路村又有143户、298口人搬出了他们世代居住的穷乡僻壤,喜迁到了一个适合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新家。&&&&在搬迁现场,白大路村马家圪卜、高家圪旦、燕家沟、王家坡四社的群众正在搬家。他们一车一车地拉着家当,拖着家人,走出祖祖辈辈居住过的地方,去追求新的生活。他们耕种过的贫瘠的土地也将很快的种上草、植上树,成为准格尔大地上又一片草木丛生的秀美山川。&&&&白大路村地处黄土高原的北部边缘,区域内沟壑纵横,生态环境极其恶劣。长期以来,广大人民群众只能靠天吃饭。人畜饮水、取暖供电、卫生医疗、子女上学等问题十分突出,人民群众生活非常困难。&&&&高家圪旦生态移民户高三女告诉记者:"搬是真的想搬了,我们那个地方,没路,没水,电凑乎着用,连个电饭锅也用不成。"&&&&2005年,为了实现生态恶劣地区生态恢复和农牧民增收双赢的目标,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提出了"收缩转移、集中发展"战略,全面加快该类区域人口整体搬迁的步伐。2007年,准旗在薛家湾镇白大路村率先开展实施了生态自然恢复人口整体转移工程,着力解决白大路村因地致贫、生态恶劣的问题,并且出台耕地草牧场退出补贴、房屋等拆迁补贴、搬迁购房补贴、搬迁补贴、养老保险等一系列惠民政策以推动该项工作。&&&&为了能更好地实施此项工作,让群众能移得出、稳得住,且逐步能致富,白大路村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走出了一条科学合理的生态移民路子。&&&&据白大路村支书贺虎山介绍,他们村的生态移民分三步,第一步是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使农民有一技之长,转移到城镇里面,从事二、三产业;第二步将该村的9个生态社愿意种地的农民转移到其它5个农牧业社,种别人的弃耕地,住别人的闲置房;第三步是在西部区规划小区里,新建老年人生活小区。&&&&生态移民移出了一片天,在好政策的带动下,白大路村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已经成功的将全村14个社中的6个社、188户、408口人实现了整体转移,全村区域面积也逐渐将划分成无人生态区和农牧业区。转移出去的群众根据自身的特长,从事起了餐饮、零售、交通运输等产业,生活状况大为改观。&&&&高家圪旦村生态移民户刘喜兰告诉记者,从前她家住在沟里,收入不高,自移民以来,买了一辆车运煤,生活一天比一天强,每月都有现金花。&&&&生态移民的目的是恢复生态、农牧民脱贫致富。到2009年,白大路村将完成14个社中的9个社的人口整体转移。&&&&目前,准旗的移民工作也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据准旗人口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占晓介绍,2007年,准旗共转移人口916户2240人;2008年人口转移涉及8个乡镇、16个村、28个合作社、3674人,预计到年底将有80%的人能够完成移民,其中整体搬迁的有白大路的4个合作社;2009年,准旗计划搬迁人口4500人,其中整体搬迁3500人,另1000人为库区零散的移民户。(何志勇 郝芹)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旗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中国农经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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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旗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本页面已被访问 3126 次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路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准格尔旗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准格尔旗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自治区、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为主线,以促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为动力,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成果为基础,采取信息化手段,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科学规范的集体土地产权资料,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基础保障。  二、工作目标任务  2012年底之前基本完成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务。  2015年底之前基本完成农村牧区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总登记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  三、登记范围  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登记范围包括全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牧区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指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及苏木(乡镇、街道)、村或个人兴办企业建设用地)。  四、技术路线及方法  (一)技术路线。  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基础,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深入调查核实,科学合理划分宗地,按土地总登记模式,采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2.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标准,按照地籍调查有关规程规范,建立完整的数据库,按土地总登记模式,采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二)技术方法。  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标准,运用农村土地调查年度变更成果,加载同年度影像数据以村(嘎查)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输出调查工作底图,对农(牧)民集体的村民小组、村(嘎查)、苏木(乡镇、街道)的土地的面积、权属、界线、地类、位置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划定宗地范围,进行统一编宗,填写地籍调查表或权属调查表,利用地籍管理系统,以村(嘎查)或苏木(乡镇)编制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采用图解法采集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进行公告后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登记发证。  2.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标准,按照地籍调查有关规程,对农村牧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面积、位置、权属界线、用途、地面附着物等状况进行调查,建立数据库,利用地籍管理系统输出宅基地使用权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图,经权属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告后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登记发证。  3.应用地籍管理系统对调查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地籍信息库。  五、相关政策、问题的处理  (一)相关政策。  1.严格落实农村(牧区)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对农(牧)民一户有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只登记,不发证。  2.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准在农村牧区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牧区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只登记,不发证。  3.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每户不超过300O。  4.对已登记发证的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除主体、权属、地类、面积等发生变化,需重新核发证书外,对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原土地登记合法有效。对已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确认原登记合法有效。  (二)相关问题处理。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1)依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及地籍权属调查资料,对每一宗集体所有土地进行认真审查,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的宗地,按照土地总登记程序给予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2)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牧)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牧)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村(嘎查),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直接发放到村(嘎查)(牧)民小组农(牧)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嘎查),由村(嘎查)委会代管。为体现村(嘎查)(牧)民小组农(牧)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嘎查)内各村(牧)民小组农(牧)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嘎查)内各村(牧)民小组 “农(牧)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对于已经打破了村(牧)民小组农(牧)民集体土地界线的苏木(乡镇、街道)、村,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嘎查)农(牧)民集体所有,在登记发证内容中应注明。  (3)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苏木(乡镇、街道)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苏木(乡镇、街道)农(牧)民集体。没有苏木(乡镇、街道)农(牧)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苏木(乡镇、街道)集体土地所有权由苏木(乡镇、街道)政府代管。  (4)不能证明属于苏木(乡镇、街道)农(牧)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嘎查)农(牧)民集体所有。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1)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修建住宅的,不予登记发证。  (2)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区分不清时,要严格按照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在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后,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严禁在国有土地上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在集体土地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1)历史权属来源问题。总体遵循“分阶段处理”的原则,按不同时期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及处理结果,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用地单位向旗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③按法定审批权限,由旗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经旗人民政府批准;  ④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3)已经旗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在本次调查中使用权人发生变化,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相关财产分割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房产公证书等有法定效力的书面依据,经依法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可进行土地总登记,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注销。  4.暂缓或不予登记发证的宅基地。  (1)存在权属纠纷、界线争议或地面建筑物产权不明的宅基地,在争议或纠纷未解决前,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暂不予登记发证。  (2)无任何土地权属来源(既不是祖遗老宅基地也不是新批准宅基地)或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的宅基地,或属违法用地,不予登记发证。  (3)因市政道路、建设用地项目等拆迁另行划拔安置,但目前未补办批准手续的宅基地,暂不予登记发证。  (4)对实际使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或政府批准面积的宅基地,超占面积在本次登记中不予确权,只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上注明超占面积数量。  (5)农村(牧区)村(牧)民因已新建住宅,应当拆除的旧宅或已纳入土地置换、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规划复垦的旧宅,不予登记发证。  (6)因改、扩建公路、铁路已给予了拆迁补偿,房屋未拆除的不予登记发证。  5.原登记结果存在错、漏登记的,要进行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依照一般土地登记程序办理,即根据错、漏登记宗地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原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土地所在地土地登记发证批准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薄,同时书面通知原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土地证书持有人逾期不办理的,原土地证书作废,并由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6.登记主体问题。  (1)依法明确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属于村(嘎查)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牧)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嘎查)内两个以上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嘎查)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牧)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苏木 (乡镇、街道)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苏木(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苏木(乡镇、街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苏木(乡镇、街道)集体土地所有权由苏木(乡镇、街道)政府代管。  (2)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地方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牧区)建设、生态移民等集中迁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公告后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权属证明文件遗失或者无法找到的宅基地,应根据查明的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由村(嘎查)委会出具证明并公示,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后,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权利主体。  (3)认真做好农村牧区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村(嘎查)委会办公场所、医疗教育卫生、道路、水利设施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依法纳入本次登记范围。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企业法人应依法申请确权登记;苏木(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由其所在苏木(乡镇、街道)政府、村(嘎查)委会分别依法申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对于有权属资料、事实清楚的集体建设用地,应该及时办理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资料、事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维持现状,造册备案,或经公告后未提出异议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确权登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苏木(乡镇、街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先明确原企业的土地权属,依法审批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农牧业生产的作业点不按宅基地确定。  (三)其它问题。  1.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为宗地。属同一所有者拥有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划分为一宗地。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等国有土地或其他集体土地分割的,原则上应分别划分宗地。对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可不单独分宗,但要在调查时注明,并相应扣除其面积。  2.有关争议土地的处理。对存在争议的土地,经调解或裁决能够处理的,依据调解或裁决结果进行登记发证;对争议暂不能解决的,对无争议地区可划分宗地进行登记发证;有土地权属争议地区,争议未妥善解决前暂不登记。  3.涉及草原、林地、水面的所有权、使用权应在相关权利明确的前提下确定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六、工作组织实施  (一)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本次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分六个阶段进行:  1.准备工作阶段。(日至日)  (1)建立组织。旗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旗长任组长,国土、财政、农牧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以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银成 旗委常委、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王德强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贾广华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 杨 光 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 陈 杰 旗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 白兰柱 旗监察局局长  &&&&&&段秉钧 旗司法局局长  &&&&& 孙海荣 旗民政局局长  &&&&& 夏美斌 旗财政局局长  &&&&& 郭海东 旗住建局局长  &&&&& 冯占泉 旗农牧业局局长  &&&&&&王俊凤 旗林业局局长  &&&&& 常如清 薛家湾镇人民政府镇长  &&&&&&辛 飞 沙圪堵镇人民政府镇长  &&&&& 王 敏 大路镇人民政府镇长  &&&&& 张秉智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镇长  &&&&& 鲁晓瑞 龙口镇人民政府镇长  &&&&& 杨伟民 准格尔召人民政府镇长  &&&&& 杨介钧 暖水乡人民政府乡长  &&&&& 刘昆巍 十二连城乡人民政府乡长  &&&&&&靳斐云 布尔陶亥苏木人民政府苏木长  &&&&& 杨秀兰 兴隆街道办事处主任  &&&&& 肖 建 友谊街道办事处主任  &&&&& 李文权 银泽街道办事处主任  &&&&& 马福升 蓝天街道办事处主任  &&&&& 聂宏斌 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 刘国灵 旗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国土资源局,负责全旗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日常工作和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杨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刘国灵兼任。  各苏木(乡镇、街道)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  (2)宣传动员。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旗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广大农(牧)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采取多层次、多梁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认识到开展农村(牧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完成。  (3)组织人员。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需要大量人员参与,现有地籍调查人员技术力量远远不够。因此,要积极调动社会力量承担。  (4)学习培训。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进行,先由旗国土资源局对各苏木(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再由各苏木(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人员对本苏木(乡镇、街道)参与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学习技术规程、地籍调查的方法,全面掌握地籍调查的相关知识、方法运用等实际操作过程。  (5)资料收集。主要包括;①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②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已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③正射影像图;④分幅权属界线图;⑤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界线走向文字说明;⑥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⑦土地统计台帐、面积汇总表、外业调查记录手薄;⑧土地变更调查资料;⑨相关村(组)、单位及个人土地权属等历史资料;⑩居民点地籍图、现势性较强的大比例尺地形图。  2.登记申请、权属调查核实阶段。(日至3月31日)  (1)登记申请。集体土地所有者、宅基地使用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到各苏木(乡镇、街道)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后,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提交所在苏木(乡镇、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②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如: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原件;③地上建筑的合法建设手续或权属证明:如《准建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④属沿用老宅的。提供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原件1份,证明的主要内容为该宗地的使用起始时间、房屋结构间数、土地利用状况、权属状况、宅基地面积、四邻姓名,有无争议、申请人是否为本村村民、是否有多处宅基地、是否有出售宅基地情况等;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家庭户口簿整本复印件1份;⑥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经办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⑧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1套(申请人及四邻指界的地籍调查表 1份、宗地图2份);⑨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应提供遗嘱和死亡证明,没有遗嘱的应提交有关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证明或村委会证明;⑩土地使用者要求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给子女,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户口薄及关于要求将土地权利变更的申请;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  (2)权属调查。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以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组组织调查:①以苏木(乡镇、街道)为单位组成相关调查组,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定调查区拟定调查计划;②以村(嘎查)为单位确定调查路线;③以村(嘎查)为调查单元的,书面通知该宗地所有权界线涉及的相邻各方,按照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现场共同指界。指界人必须持有村(嘎查)委会出具的“指界授权委托书”(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已指界并形成协议书成果在无变化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以宗地为调查单元的,通知宗地相邻各方在现场指界并签字(盖章或按手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应书面通知相邻各方到场指界。集体土地权属界线与旗、苏木(乡镇、街道)、村(嘎查)(组)集体土地相邻的,本宗地的村(嘎查)、组负责人应主动配合相邻单位联系衔接,由相邻单位负责人或单位指定的委托人(持指界授权委托书)到现场共同指界并签字盖章。  3.地籍调查、数据处理、权属审核阶段。(2012年3月1日至4月30日)  (1)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方法采用解析法进行地籍勘丈,以一处宅基地为一宗地进行调查。  (2)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图,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加载影像,按照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以村为单位,明确到组,绘制宗地图。  (3)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的宗地图制作,宜采用1: 500或适宜的比例尺绘制。  (4)原有成果的应用。对已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宗地,经核查无误后,能数字化可直接进行数字化。数据处理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建立数据库标准,以达到满足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要求为标准。  (5)进行权属审核。  4.公告注册阶段(2012年5月1日至8月31日)  各苏木(乡镇、街道)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申报的资料和调查成果依法按规定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地类)等逐宗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在村委会张榜公告,并摄像或拍照留存。在公告期限内,土地权利者及相关土地权益者可以向各苏木(乡镇、街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查。待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组成土地申报登记卷宗,由苏木(乡镇、街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报旗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复核合格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5.登记发证阶段(2012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苏木(乡镇、街道)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6.总结归档上报阶段(201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旗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遗留问题全部处理结束。对工作中形成的土地登记卷宗等各种资料由旗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按苏木(乡镇、街道)、村(组)整理后移交归档,永久保存。  (二)经费保障。  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后的又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其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规定,报经旗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作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专项经费进行列支。属于苏木(乡镇、街道)支出的经费,及时拨付各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七、组织领导  准格尔旗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旗农村集体确权登记发证的领导和协调,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工作方案的实施和开展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的勘定和签界工作,苏木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并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勘界小组、登记发证报批小组、矛盾处理小组等,把工作职责明确到具体人;村委会负责协调村民小组调查土地界线的有关问题;旗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登记发证;旗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和参与界线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旗委组织部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2012年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目标验收考核内容。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抓好任务落实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我旗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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