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1日星光大道20150117所有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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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17:30:49&&&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罗方荣
  许伟东:
  本院受理(2014)西民一初字第2337号原告冀艳玲诉被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公民代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办公一区(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贵港市一路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彬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罗富良:
  本院受理原告梁育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罗诗民:
  本院受理原告任志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廖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甘兑全诉你及冼罗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五个严禁&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2656号
  胡均胜:
  本院受理原告石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5)青民一初字第151号
  裴志坚:
  本院受理原告陈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腾明响、班英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被告腾明响、班英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630号
  王忠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吴玉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吴玉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兰成球:
  本院受理原告黄蓉诉你、黄丽珠、谭春晖、谭保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东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田东县人民法院
  黎贵达:
  本院受理原告黄保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东民一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田东县人民法院
  梁铜生:
  本院受理原告曾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田东县人民法院
  阮华江: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田东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田东县人民法院
  莫宏坚:
  本院受理(2015)长民初字第136号原告梧州市盛鑫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黄佩云(公民身份证号码:092443):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芳、杨阿丽、黄立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案号:(2014)东民初字第873、874、875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873、874、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兴市人民法院
  百色百旺食府饮食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科威尔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13)右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王恒荣、王志琴申请宣告梁秋菊死亡一案,经查:梁秋菊,女,日出生,壮族,原住广西田东县平马镇中和路中义街69号,于1991年5月出走失踪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希望梁秋菊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田东县人民法院
  覃志锦:
  本院受理(2014)西民一初字第2636号原告何祺蕃诉被告你方及罗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公民代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办公一区(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覃善英、陆洁花:
  本院受理(2014)西民一初字第1782号原告冀艳玲诉被告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公民代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办公一区(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欧育祯、广西永明珍珠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明园饭店诉被告欧育祯、广西永明珍珠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5)兴民一初字第12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韦浩:
  本院受理原告何宇晖诉被告韦浩民间借贷纠纷[(2015)兴民一初字第14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陈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陈振波诉被告陈小红买卖合同纠纷[(2015)兴民一初字第29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金元涨:
  本院受理原告杨活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邓彩艳:
  本院受理原告许开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不准原告许开棠与被告邓彩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开棠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陆柳平: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研究所诉被告陆柳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5)兴民一初字第13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农立品: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研究所诉被告农立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5)兴民一初字第138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5)合民二初字第48号
  邓家萍、苏锋熙、广西兴利阳光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伍保权、伍新月:
  本院受理原告合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告知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合浦县人民法院
  黄小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拒绝签收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叶英刚:
  本院受理原告邓爱明诉被告叶英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日10时在本院中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鹿寨县人民法院
  ●寻目击证人
  日19时20分左右,在南宁市江南区永和大桥桥南侧桥头发生一起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相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现寻找目击证人及知情者,请目击者及知情者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联系,有酬谢。
  联系人:黄警官、陈警官
  联系电话:、、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零时35分许,在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源路8号前路段发生一起无牌号两轮摩托车与泥头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轮摩托成上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于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现寻找事故目击者或知情者,看到该事故发生或者了解该事故发生过程的,请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十大队联系。
  联系人:李警官、杨警官
  联系电话: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十大队
  ●协查通报
  日18时40分左右,在宾阳县宾州镇文伟村路段,发生一起小型客车碰刮一辆二轮摩托车(车上人员:3人)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肇事车辆往宾阳县宾州镇大阮村路口方向逃逸。经初查,逃逸车辆为深色小型客车,车型疑似商务车类,车头扁直,车尾方圆,车牌号码、驾驶员不明。如有知情者或发现该肇事车辆的,请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提供线索能破案的,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并为知情者保密,同时也奉劝肇事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联系人:莫警官、伍警官
  办公电话:、8284033
  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19时左右,在南宁市高新区北湖至邕武可利大道上发生一起小车与电动车碰撞的事故,现寻目击证人。有知情者,请与南宁市交警八大队事故中队联系。
  联系人:陶警官、唐警官
  联系电话: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八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18时30分左右,在南宁市青秀区长塘镇往伶俐镇方向6公里+500米处,发现一男子躺于路边死亡,经解剖检验,该男子系车辆碰撞致使颅脑损伤死亡。该肇事车辆逃逸。现向社会寻找目击证人,如有知情者或目击者请向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提供线索。同时也敦促肇事者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联系人:莫荣华、方明瑄
  电话:、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1时至左右,在南宁市西乡塘衡阳地洞口路铁路桥下有一名拾荒老人受伤,现寻目击证人。有知情者,请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事故中队联系。
  联系人:邓警官、吴警官
  联系电话:、3800569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一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10时46分左右,在南宁市青秀区长湖凤翔路口,发生一起一辆电动车和行人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后电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现向社会寻找目击证人,如有知情者或目击者请向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提供线索。
  联系人:莫警官、方警官
  电话:、5856262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18时30分左右,在南宁市高新区鲁班路广西大学西门对面的非机动车道上发生一起两电动车碰撞,事发后一电动车逃逸的交通事故,现寻目击证人,有现场目击者或知情者,请速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八大队联系,并为提供线索者保密身份。同时,规劝肇事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联系人:陶警官、唐警官
  联系电话: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八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19时左右,在南宁市高新区北湖至邕武可利大道上发生一起小车与电动车碰撞的事故,现寻目击证人。有知情者,请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八大队事故中队联系。
  联系人:陶警官、唐警官
  联系电话: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八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21时20分左右,在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普罗旺斯前路段发生一起一辆小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车相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日7时45分死亡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现寻找目击者及知情者。请目击者及知情者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联系。
  联系人:龙力荣、吴冬宁
  联系电话:、51023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五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6时58分许,在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体育路口发生一起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与一行人发生刮碰,造成二轮电动自行车损坏及行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现寻找目击证人及知情者,请目击者及知情者与南宁公安局市交警支队五大队联系,有酬谢。
  联系人:黄警官、陈警官
  联系电话:、、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五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11时55分左右,在南宁市江南区沙井智和立交桥底发生一起一辆重型罐式货车(散装水泥罐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相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自行车损坏及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寻找目击证人及知情者,请目击者及知情者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联系,有酬谢。
  联系人:黄警官、陈警官
  联系电话:、、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
  ●认人启事
  日10时55分,接到报警称:在昆仑关路段发生一起轿车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受伤,事故后,肇事车辆逃逸。经查,该行人是一位年龄约50岁的老年男性,身高约165cm,伤员照片附后。请家属看到认人启事后,与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联系,办理有关事宜。
  联系人:韦警官、王警官
  联系电话:、、8226000
  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协查通报
  日10时55分,接到报警称:在昆仑关路段发生一起轿车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受伤,事故后,肇事车辆逃逸,现场遗留有肇事车辆的后视镜散落物。望知情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提供线索能破案,公安机关将给予重奖。同时希望肇事者主动和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联系人:韦警官、王警官
  联系电话:、、8226000
  宾阳县公安局交通
  管理大队
  韦春远:
  你与申请执行人陈源才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一)字第19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否则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对你所有的位于柳州市鱼峰区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8栋401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以偿还债务,所产生相关执行费用均由你承担。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江波:
  本院受理原告方新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广西荣瑞汽配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柳州市东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柳州襄专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西荣瑞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将于公告期满后的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美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战英坤诉被告陈美明、陈远全、梧州市金荣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志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万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桂望泰【2015】B01014号价格评估报告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黄平:
  原告梁龙明与被告黄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港北民初字第2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黎炳荣:
  本院受理韦飞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空白)、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关于公民代理规定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思县人民法院
  陶洪:
  本院受理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1096号原告南宁科比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织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公民代理告知书、公民代理承诺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吴璘、广西利澳贸易有限公司、柳州金涛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朝阳科技有限公司、黄玕麟: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中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靳建国诉被告吴璘、广西利澳贸易有限公司、柳州金涛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朝阳科技有限公司、黄玕麟、柳州市鼎硕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柳州市鼎硕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二)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2014)城中执字第720号
  汪舵生、蒋正仔、汪云凌:
  本院执行的杨小红申请执行汪舵生、蒋正仔、汪云凌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城中执字第7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所确定的义务:
  1、支付执行款元;2、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向本院支付执行费4461元;4、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2014)城中执字第696号
  李继勤:
  本院执行的李运谋申请执行李继勤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城中执字第6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所确定的义务:
  1、执行款224600元;2、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向本院执行费3269元;4、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夏永成:
  关于贵我双方之间就来宾市行政办公大楼、来宾市会议楼及附属设施施工工程的结算问题。因你一直不到我分公司进行结算工作及办理结算手续,致使贵我双方之间的该工程结算至今无法完成。我分公司亦多次通知及催促你前来结算,但未果。为此,我分公司特通过公告方式通知你:请你务必在本通知登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分公司进行该工程结算及办理相关结算手续,逾期我分公司将自行完成相关结算工作,并视为你认可我分公司自行做出的结算结果。
  特此通知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分公司
  拍卖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日10时在本公司拍卖大厅举行拍卖会,公开拍卖冻品、电子产品等物资一批。
  有意竞买者,请于日17时整持有效证件原件及竞买保证金到本公司按要求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展示地点:委托方仓库。
  展示时间:日-12日。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江畔明珠19栋206室
  广西海纳拍卖有限公司
  清算公告
  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我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现对本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并从公告之日起生效,请公司的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联系地址:北海市贵州路53号南洋国际金融公寓三单元0703号
  联系人:杨海军
  电话:
  广西晨鑫船务
  代理有限公司
  注销公告
  钦州市珍珠湾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如下车辆(道路运输证),请车主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10日内将道路运输证交回公司,逾期注销。
  特此公告
  车辆行驶证号道路运输证号
  桂N01205
  桂N63763
  桂N00920
  桂N00585
  追款通知书
  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日与我场签订的合作协议,至今未按照该协议约定支付我场的款项,极大地影响了我场资金,请贵公司在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天内支付所约定的款项,否则视为违约,本场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灵山县鸡鸡笼山林场
  遗失声明
  兹有我公司车辆桂N65120因司机保管不当,将车辆《道路运输证》遗失,运输证号:5,特此声明。
  钦州市众力物流
  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兹有我公司车辆桂N66501年审时间应为日,至今日止未见来年审,现通知你于日前来年审,否则我司将注销车辆登记信息和营运证。
  特此通知
  钦州市众力物流
  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下列车辆通过各种途径已无法与车主取得联系,请各车主自本声明见报之日起,不得再以我公司名义营运和行驶,车辆发生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与我公司无关,一切后果自负,并在15个工作日内到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到,按灭失处置,并脱离挂靠关系。
  挂车牌号为:桂D0039挂、桂D0044挂、桂D0050挂、桂D0051挂、桂D0053挂、桂D0055挂、桂D0057挂、桂D0061挂、桂D0063挂、桂D0070挂、桂D0079挂、桂D0080挂、桂D0081挂、桂D0084挂、桂D0086挂、桂D0087挂、桂D0093挂、桂D0101挂、桂D0133挂、桂D0141挂、桂D0158挂、桂D0163挂、桂D0168挂、桂D0169挂、桂D0085挂、桂D0145挂、桂D0038挂、桂D0052挂、桂D0060挂、桂D0068挂、桂D0067挂、桂D0329挂、桂D0356挂、桂D0368挂、桂D0336挂、桂D0362挂、桂D0216挂、桂D0326挂、桂D0689挂、桂D0529挂、桂D0918挂、桂D0092挂、桂D0168挂
  牵引车牌号为:桂D09178、桂D06775、桂D06795、桂D04109
  特此声明
  梧州市乡镇企业总公司
  我局在打击非法经营犯罪活动中,于日在柳江县辖区内查扣无任何合法手续的冻品(运输车牌号:桂AC1121、桂A9775挂)一批。
  现予公告,限以上货物的货主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持有关合法手续到我局接受调查,逾期我局将依法对扣押冻品进行处理。
  联系人:罗警官
  联系电话:
  柳江县公安局
  南宁普利通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普利通斯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作社成员:
  兹定于日上午9时在合作社会议室召开2015年第一次成员大会,会议议题为2014年工作总结暨2015年工作计划,并审议相关事项,请全体成员准时出席。
  广西都安融富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注销公告
  龙州三圣对外贸易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号:495)于日经投资人决定拟向崇左市龙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债务。
  特此公告
  龙州三圣对外贸易投资有限公司
  苏素霞、李文涛:
  本院受理原告李善女诉被告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一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王尹琏:
  本院受理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866号原告广西高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尹琏、南宁市广鑫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织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公民代理告知书、公民代理承诺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注销清算公告
  南宁市润北贸易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公司,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我公司王勇才联系,电话:。
  南宁市润北贸易有限公司
  清算公告
  北海锐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经全体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对本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请公司的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谢永玲
  电话:
  申报地址:北海市文明里99号401室
  北海锐芯信息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
  ▲下列身份证作废遗失:
  徐春鸾 023341
  ▲下列户口簿遗失:
  玉保钢
  赵亚明
  马秋兰
  覃霄芸
  韦宏元230013
  ▲下列常住人口登记表遗失:
  黄中炫12083X
  李军林087699
  ▲下列行驶证遗失:
  梁苗青桂F40083
  李景山桂FL2369
  梁文烈桂F8F888
  崇左市吉光物流有限公司
  桂F05769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崇左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
  桂FCZ198
  农金保桂FML828
  黄文仕桂FB1686
  黄春威桂F98231
  覃敏桂R-R0988
  黄忠才桂L-13K75
  农照福桂L-UH362
  林高福桂L-07K31
  ▲下列车牌遗失:
  苏贤成桂FKV899
  扶绥县正龙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桂FC5261
  蒋宝地桂FBD029
  黄冠会桂F86875
  吴善诚桂FC5193
  吴东霖桂F82729
  韦基辉桂R-LB600
  ▲下列登记证书遗失:
  崇左市国家税务局
  桂F03395
  黄海君桂FH5899
  黄光成桂FCJ999
  ▲下列营运道路运输证遗失:
  广西现代宏运运输有限公司田林分公司桂L61133
  证号: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邓旭南遗失南宁市龙翔苑2单元307房的南宁市住房保证金发票,号码:0652793,现声明作废。
  ●李嘉先遗失身份证,证号:020556,现声明作废。
  ●陆志伟遗失桂边字第1437号警官证。
  ●覃毅遗失教师资格证,证书号码:00164,现声明作废。
  ●广西琼宇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号:070号,现声明作废。
  ●范凌丽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码:210023,现声明作废。
  ●广西平果正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证号:桂地税字69-X号,声明作废。
  ●平果阿军百货批发部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239,声明作废。
  ●田东县康乐美味园商都分店遗失税控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声明作废。
  ●天等县进结惠农农资专业合作社张丕畬因保管不善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0001X,现声明作废。
  ●卢代明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71,声明作废。
  ●兴安百香园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603,现声明作废。
  ●藤县昌丰农机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名称为:藤县昌丰农机贸易有限公司,现声明作废。
  ●崇左市群升防盗门经销部遗失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税号:240025,声明作废。
  ●都安县中正家私城遗失都安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日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证号:060216,法人代表:谭正谯,声明作废。
  ●凭祥市金洋春酒行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054,声明作废。
  ●叶显伟遗失广西宾阳县武陵镇李寿舒顺牛角工艺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546,声明作废。
  ●李世团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
  ●吴国平遗失宜州市个体工商户吴国平发票专用章,纳税人识别号:,声明作废。
  ●钦州市金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桂N60589货车道路运输证,证号:,声明作废。
  ●大新县荣兴日杂批零店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号:SP875,声明作废。
  ●平南县思界乡南荫村合群窗帘店遗失236号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声明作废。
  ●蒋怀线遗失准迁证号,证号:桂,声明作废。
  ●武鸣县双武矿石场遗失号财务专用章和号公章准刻证,声明作废。
  ●武鸣星华烧卤总汇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证号:SP2598,声明作废。
  ●武鸣县优源服装店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908,声明作废。
  ●黄仁平遗失广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林县东方国际22幢602号房的房款收据,收据号码:9007606,特此声明。
  ●江州区彩虹照像馆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887,声明作废。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遗失保险费预收收据一份,单证号:,特此声明。
  ●广西长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遗失罗靖印个人印鉴一枚,现声明作废。
  ●更正:本院于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刊登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2513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公告中有误,现将&彭志雁&更正为&彭志雁、黎燕媚&。
  特此更正。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院于日刊登在《广西法治日报》第3版的公告,因遗漏被告,现将公告的被告由&文秀兰、柳州市永平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改为&文秀兰、柳州市永平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谢永平&。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邹雁:
  根据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1)西执字第838-3号的要求,现予以作废你坐落在明秀东路38号41栋2单元301号《房屋所有权证》(邕房权证字第号)。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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