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办连续性内部准印证资料出版物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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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16:08信息来源:文化体育旅游局字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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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0日
  湖北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正常出版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原新闻出版总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内部图书)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分报型和刊型)。
第三条 全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范围是经省、市(州)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湖北省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部图书)准印证》或《湖北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的出版物。
  第四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项目不得收费。
第五条 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涉及民族、宗教、外交、历史等重大内容的,须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审读。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审批,实行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合理布局,避免重复的原则。一个行业或一个单位原则上只批准一种连续性内部资料。原则上不再审批报型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二章申 报 要 求
  第六条 申请印制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内部图书)的,申请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法人单位,申报时要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内部图书)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 创办连续性内部资料,主办单位必须是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含有党组织的民营大型企业)、大专院校、大型科研院所。
  申办连续性内部资料,主管单位要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须写明下列内容:
&&&&&1、阐明创办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理由;
&&&&&2、明确办刊宗旨和专业范围;
&&&&&3、明确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
&&&&&4、明确规范刊名、刊期、开本、页数、期印数、年总印数、发送对象和承印单位;
  5、办公场所和印刷场所的地址;
&&&&&6、资金来源及数额。
  第八条 申办连续性内部资料,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创办申请书;
  2、《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申请登记表》(可从湖北报刊网&网上办公&中下载);
  3、主办单位资质证明;
  4、有效经费来源证明;
  5、编辑人员基本情况。
第九条 申报连续性内部资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办:
&&&&&1、已办有连续性内部资料的行业或单位;
&&&&&2、主管部门是县处级以下(含县处级)单位;
&&&&&3、文摘类、时政类 ;
&&&&&4、新申办报型的;
&&&&&5、申办资料项目不全或不实的。
  第三章审 批 程 序
第十条 《准印证》的核发及年度核验工作,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别管理。
  中央在鄂、省属单位主管主办、涉及民族宗教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核发《准印证》并进行年度核验。
  其他各市(州)、县有关单位主管主办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由各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定批准核发《准印证》。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每年对各市州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实行年度核验,时间一般为每年12月份,主办单位按要求上交审核材料,通过核验即在《准印证》上加盖专用核验章。未通过核验,即吊销准印证。没参加年度核验的,视为自动停刊,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准印证。
  第十二条 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内部图书)一般每月审批一次。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按一刊(报)一证的原则核发,一般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时间分别为6月底和12月底。
  第四章监 督 管 理
第十三条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别对所审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履行管理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的主管部门是指连续性内部资料主办单位的上级领导单位,主办单位是指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部门。主管部门与主办单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关系。严禁将连续性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连续性内部资料的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职责是:领导、监督主办单位遵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宗旨、专业范围,做好出版工作和相关各项工作;为主办单位提供资金和设备,提供其他必要条件;对主办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直接承担领导责任。
主办单位在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负责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保证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印刷和发放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泄露国家秘密的;
&&&&&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办理邮发代号邮发,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刊登定价、工本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新闻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印刷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议&等形式进行印刷发行活动。
  第十七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在《准印证》核准的、具有出版物印制许可资质的印刷企业付印,必须按《准印证》所列印数印制。
  第十八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完整印刷《准印证》编号,不得假冒、伪造或简写、缩写。并注明编发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期号等,并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第十九条 批准备案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如有已经核准的事项需要变更,必须向审批部门报批。
第二十条 停办连续性内部资料,主办单位在征得主管单位同意后,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准印证》。
第二十一条 省、市(州)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连续性内部资料主办单位的负责人和编辑人员要进行上岗培训,并不定期进行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五章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非法出版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按照打击非法出版物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 【】 【】 【】 【】交易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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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发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的通知
发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时间:查看次数:
  各市州新闻出版局,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编辑部:
  为规范和加强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决定重新核发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发准印证的范围: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核发时间在6个月及其以上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二、核发工作严格依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进行,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否违反规定刊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二)是否严格用于指导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
  (三)是否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传播到境外、收取费用、刊登广告、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
  (四)是否与外单位以&协办&形式进行印刷发行;
  (五)是否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
  (六)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核准项目;
  (七)是否在头版(报型)或封面(刊型)明显位置标注了&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
  (八)是否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的全称、编号。
  三、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编辑部要对照以上内容,认真进行检查,写出书面报告。有违规行为的,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四、各市州新闻出版局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重新核发本地区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对有违规行为的,应根据《内部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省局。
  五、长沙市内的省直单位及高校所办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到省新闻出版局办理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手续,其他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到当地市州新闻出版局办理核发手续。
  长沙市内的省直单位及高校所办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编辑部请于日前将核发换证材料报送省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材料包括书面自查报告、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核发登记表、准印证及2009年全年出版的样本。
  各市州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工作由各市州新闻出版局安排,要求于日以前完成。
  六、核发工作结束后,各市州新闻出版局务必在日前,将本辖区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情况写出书面报告,连同连续性内部资料名单一并上报省局报刊管理处。
  七、联系方式:
  报型:张& 喜& 4,;
  刊型:杨安平& 5,。
  附件:1.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核发登记表
  2. 市州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名单表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核发登记表
开本(版)
编辑部负责人
样本缴送情况
经费来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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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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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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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市州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名单表
填报单位&&&&&&&&& 市州新闻出版局
编辑部负责人
注:类型是指报型还是刊型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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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管理,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连续性出版的成册或折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简报等信息资料。
&&& 第三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违者按非法出版活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查处。
&&& 第四条& 申请委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应由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书,填写《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公章,并附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报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开本、册(印)数等。
&&& 中央驻苏单位、省属单位申请委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由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市属单位申请委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由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各省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
&&& 第五条& 省、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自受理委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申请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符合条件、依法批准的,完成审批程序后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前往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依法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各省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在完成审批程序并核发《准印证》后,应及时将相关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 第六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名称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印刷时,必须在头版或封面显著位置标注&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完整印出《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
&&& 第七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形式进行出版发行。
&&& 第八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不得含有政治导向错误的内容,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载内容;不得含有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内容。
&&& 第九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委印单位委托印刷经批准的内部资料出版物,必须安排在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委印单位委托印刷的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须验证并收存《准印证》。
&&& 第十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委印单位应及时将每期出版物样本,分别送交省新闻出版局和所在地市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 第十一条& 省新闻出版局负责中央驻苏及省属单位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日常管理、核验、重新核发《准印证》和违规出版活动的查处工作;各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据授权委托代行市属单位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日常管理、核验、重新核发《准印证》及违规出版活动查处等管理职能。《准印证》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制作。
&&& 第十二条& 江苏省《准印证》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须重新核发。每年6月和12月办理核验及重新核发手续。未按有关要求参加核验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原《准印证》自动失效。
&&& 各省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市属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事项变更、核验及违规出版活动查处情况,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由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有关条款予以查处。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苏新出报字〔2005〕8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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