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离2015年是建国多少年有多少年了

您还未登陆,请登录后操作!
中国有五千年文明史、美国建国至今才200多年,
共有 6 位网友向您献上回答啦, 对答案满意?赶快给出你的好评,感谢他们吧!
相比埃及、印度、伊拉克,我们算好了。有时侯真不明白,五千年的历史究竟是遗产还是包袱。
好 精辟 比很多学问人的见解深刻
119.187.139.*
好 精辟 比那些学问人的见解深刻得多
有时候大道理就如白开水
没有那么叫人难理解
方式。历史上中国遭到的入侵多了去了,好几次都被外族统治,但是我们的文明却一直延续,为什么?主流的生活方式没变。
那些纯粹技术性质&文明&(如四大发明)在现在看来,已经基本上没什么用了,仅仅是让我们想起来的时候自我陶醉一下而已。
各个种族进行竞争,生存下来的才是最好的,我们的目的只有一个:生存。如果你连生存都不能保证,再&文明&又能怎样呢,要知道,这时你已经从世界上消失了。就象其他三大文明古国一样。
两者的文明定义不同,中国的文明主要是封建统治下的文明史 而西方则是民主的文明史 不要混淆了所谓的文明
对 继承可能恰恰会更好 因为它可以吸收精华的东西 而不去选择那些落后的事物
但是自身发展的文明往往很难将落后的东西洗牌
反而成为沉重的包袱
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大家还关注您还未登陆,请登录后操作!
中国从建国到现在国家主席都谁担任过?每个人任期多长时间?
共有 5 位网友向您献上回答啦, 对答案满意?赶快给出你的好评,感谢他们吧!
中央人民政府(日-日)
国家主席:毛泽东
第一届中央政府(日-日)
国家主席:毛泽东
第二届中央政府(日-1965年1月)
国家主席:刘少奇
第三届中央政府(1965年1月-1975年1月)
国家主席:刘少奇(1968年10月在十二中全会上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并于日病逝)
第四届中央政府(1975年1月-1978年3月)
国家主席空缺
第五届中央政府(1978年3月-1983年6月)
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
(日当选,29日逝世)
第六届中央政府(1983年6月-1988年4月)
国家主席:李先念
第七届中央政府(1988年4月-1993年3月)
国家主席:杨尚昆
第八届中央政府(1993年3月-日)
国家主席:江泽民
第九届中央政府(1998年3月
中央人民政府(日-日)
国家主席:毛泽东
第一届中央政府(日-日)
国家主席:毛泽东
第二届中央政府(日-1965年1月)
国家主席:刘少奇
第三届中央政府(1965年1月-1975年1月)
国家主席:刘少奇(1968年10月在十二中全会上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并于日病逝)
第四届中央政府(1975年1月-1978年3月)
国家主席空缺
第五届中央政府(1978年3月-1983年6月)
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
(日当选,29日逝世)
第六届中央政府(1983年6月-1988年4月)
国家主席:李先念
第七届中央政府(1988年4月-1993年3月)
国家主席:杨尚昆
第八届中央政府(1993年3月-日)
国家主席:江泽民
第九届中央政府(日-日)
国家主席:江泽民
第十届中央政府(日-2008年)
国家主席:胡锦涛
183.31.171.*
擦,怎么没我!!
113.27.66.*
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大家还关注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2011年,我们伟大的祖国迎来了她的61岁生日,今天,在此我给大家带来此次名为《辉煌的62年》的演讲,同时作为对祖国最真挚的祝福。
时间停留在62年前的10月1日,随着鲜艳的五星红旗冉冉升起,随着毛主席的一句:“中华民族从此站起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
62年里,一个个5年计划的实施使我国的工业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深圳,珠海,厦门,汕头等一批崛起的特区带动了中国的发展;一次次宇宙飞船遨游太空彰显了中国的实力!
62年里,五星红旗飘扬在联合国大厦楼前;奥运圣火在鸟巢熊熊燃烧;中国人的足迹留在了太空!
62年里,我们的经济高速发展,我们的科技硕果累累,我们的教育日新月异,我们的体育突飞猛进,我们的综合国力日益增强!这一切都在像我们表示:中国正在崛起,中国正在腾飞!
然而,在62年里,中国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建国初期,“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使中国的经济出现衰退,随后的三年的自然灾害更是雪上加霜,而从1966年开始的十年浩荡是我国的民主法治受到严重践踏但是,我们的祖国绝不会倒下,因为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们在党的领导下励精图治,上下求索,现在中国不再是那个千疮百孔的中国了,中国早已挺立在东方,屹立于世界之林!
同学们,昨天是翻过的历史,今天是崭新的起点,明天是宏伟的蓝图。“中华儿女多奇志,敢叫日月换新天。”我们应有“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报负,应有为祖国富强而拼搏的志向。让我们用聪明才智和勤奋努力来建设祖国,让祖国的明天因有我们而骄傲!
谢谢大家!
阅读:人次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培训超市& (5000多套光盘)苏联建国距今有多少年了
苏联建国距今有多少年了
10-05-18 &匿名提问 发布
日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首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大会通过了苏联成立宣言。当时加入苏联的有俄罗斯、南高加索、乌克兰和自俄罗斯等4个加盟共和国。&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父亲是建国前的老工人,,86年办的退休手续,现在有没有相应的政策转为离休?
父亲是建国前的老工人,,86年办的退休手续,现在有没有相应的政策转为离休?
如题,父亲是建国前的老工人,,86年办的退休手续,现在有没有相应的政策转为离休?
桃之夭夭H,你好!二十多年来,我一直在关注关于“离休”方面的相关文件,对地方的一些关于“离休”的特殊政策不太了解,对中组部以及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方面的相关政策略知一二。首先必须明确你父亲建国前在什么地方当工人。是资本家的工厂里的个人;还是在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或者是在部队的兵工厂当工人。其次,如果你父亲一直是工人的话,并且是建国前在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或者是在部队的兵工厂当工人。只能享受退休待遇。但是,这些人的退休工资是100%,从2005年开始一些省份,为这部分(年满七十岁以上)老工人提供每月70元的高龄补助。据我所知,退休前是工人,能够享受离休待遇的只有一种人,即: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也就是说建国前在共产党这边“当兵的”才有可能享受离休待遇。
附:相关参考文件『一』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人老[82年12月10日)
我部制定的《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贯彻国发〔1982〕62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几项规定》),对老干部离休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几项规定》第一条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如何确定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另行规定。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
二、根据《几项规定》第一条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一九八二年四月改发其原工资。在国发〔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下达以前退休的专业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科研、高教、翻译、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的九级,文艺十级,卫技十一级以及相当于行政十八级以上的;符合《几项规定》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科研、高教、翻译、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的六级,文艺、卫技的七级以及相当于行政十四级以上的,由退休改为离休后,从一九八0年十月份起改发其原工资。
其他行业的相当工资级别,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的,由国务院各主管部委作出补充规定;执行地方制定的工资标准的,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充规定,报劳动人事部审定后实行。
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更改之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对已按《暂行规定》办了离休手续而不符合《几项规定》离休条件的干部,不再改动。
三、退休改离休的干部,其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核实后发给。对原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退休费的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提高部分不再发给。
退休改离休的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改办并管理;原单位已撤销(包括军队已经安置在地方的退休干部)以及易地安置的,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然后移交接受安置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管理。
四、《几项规定》第三条所称“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包括原在日伪单位服务,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到同年九月二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这一部分干部不享受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的离休待遇,可以享受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待遇。
五、老干部离休时,地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应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县级以下单位管理的,要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核批准,并报地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
六、《几项规定》第三条中所称“原工资”,包括级别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原工资”含地区生活费补贴。原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干部,离休后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地方安置的,不再发给地区生活费补贴;原不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干部,离休后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地方安置的,应按接受地区同级干部的标准发给地区生活费补贴。
《几项规定》第三条中所称“标准工资”,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
七、离休老干部按《几项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一至十二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离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离休前领取的奖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为离休的老干部,其生活补贴应从一九八二年四月开始发给。从第二年开始,在每年一月份发给。
八、《几项规定》第四条所称“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也可以根据情况,由行署或县一级的政府机关代发。
九、《几项规定》第六条所称“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是指《暂行规定》第一条与《几项规定》不一致,以《几项规定》为准。《暂行规定》的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十、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单位需要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安置原则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予以接受。对长期在西藏、青海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易地安置时更应给予妥善安置。安置地点应以中小城镇为主。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受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排。
十一、《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福利待遇不变”,是指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同样的困难补助(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各项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和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待遇。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其他各项生活待遇”,执行接受安置地区的标准。军队退休改离休干部的“福利待遇”和“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均按所在地区同级党政机关干部的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十二、县、市以上卫生部门,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健康检查,离休干部就医、疗养应给予优先照顾。愿在附近医院诊治的,应给予方便。具体办法由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条件制定。
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定数量的老干部病床,以解决离休干部住院的困难。此项经费要单拨,所需基建项目应优先安排。
十三、《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因病残发给护理补助费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个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工资标准。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护理补助费停发。
十四、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
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各级离休干部每户的建筑标准,可参照国家建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对到农村安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补助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
十五、老干部离休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十六、要给离休干部配备必要的车辆。地专级以上的离休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的配车规定配备车辆。县以上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干休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配备车辆。供离休干部看病、学习、公出使用。所配车辆应首先从各单位现有车辆中调剂,不足部分由上级有关部门负责解决。
十七、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顾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十八、离休干部不占在职干部的编制,由发给离休工资的单位单列编制,定期报送编制主管部门。离休干部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工资、生活补贴、粮食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福利费、公用经费、探亲路费、护理费、购置病残工具补助费、建房费和按规定配备汽车等项费用),由所在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事业单位在有关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内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汇交接受安置单位支付。易地安置已由接受地区支付退休费的退休改离休干部,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单列编制,并负责各项经费的预算编造和支付工作,由“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离休费”中列支。
由组织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离休后所需的各项经费,可由上级主管单位分别在企业、事业费中开支。
十九、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休干部一百五十元计算,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二十、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时,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
各地区各系统和离休干部的所在单位,可因地制宜地为离休干部开展政治、文体活动,因陋就简地设立活动场所。
『二』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20号
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
自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发布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解释。经征求部分省、市和部、委老干部部门同志的意见,并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我们拟制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
一、关于离休条件问题
1、问:《处理意见》第一条提出:“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其中“个别老解放区”和“当地人民政论制定的薪金制”怎样理解?
答:凡一九四八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视为个别老解放区。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即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
2、问: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可以。
3、问:一九四八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可以。
4、问:什么叫包干制?建国前实行包干制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答: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凡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可以办理离休。
6、问: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如何改办?
答: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由退休干部原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各项经费的支付手续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007号《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办理。
7、问:现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
8、问:符合离休条件,因身体有病一直列为编外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答: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
二、关于离休待遇问题
9、问:哪些单位属于“日伪单位”?
答:“日伪单位”一般是指日伪军政单位,以及由日伪军政机关直接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
10、问:退休的部队干部改办离休,离休工资是否还包括军龄补贴?
答:现仍保留的军龄补贴不再变动。
11、问:符合一九八二年调资条件的离休干部,其生活补贴的差额如何发给?
答:对一九八二年的生活补贴,应按本人升级以后的月工资实际增加的数额予以补发。
12、问:抗日战争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工资额相当行政八级以上,但不享受副部长级待遇的干部离休后,发不发生活补贴?
答:不发给生活补贴。
13、问: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当年的奖金还发不发给?
答:在离休前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与在职干部一样享受离休前这一段时间的工作(生产)奖金,没有上班的不发。
14、问:离休后仍坚持上班的干部,奖金发不发?
答:按照规定,干部从离休的下个月起,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坚持上班的离休干部,可与在职干部一样继续发给工作(生产)奖金。
15、问:离休干部还发不发洗理费和上下班交通补贴费?
答:可与所在单位在职干部一样对待。
16、问:按规定副部长级以上老干部宿舍配有服务人员的,这些老干部离休后,是否还可享受护理费待遇?
答:一般的不再同时享受护理费。
17、问:离休干部看病、学习、因公用车或私事用车是否应该收费?
答:正副部长级离休干部用车,保证随叫随到,司局长级(含十四级)离休干部看病、住院和处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应保证用车,均不收费。在机关车辆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租用车辆,费用报销。学习、因公用车,因私事用车应该按规定收费。
18、问:《处理意见》第十五条所提探亲待遇,其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旅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19、问:离休干部出国探亲,路费怎样报销?
答: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20、问:离休干部出境探亲期间的医药费能否报销?
答:在国外及港澳看病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21、问:离休干部每人每年一百五十元的需特经费从哪里开支?怎样使用?可否跨年度使用?
答:、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下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不能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22、问:从生产岗位离休的干部,其口粮标准是否降低?
答:从生产岗位离休的干部,自离休的第四个月起,改按当地脑力劳动者的口粮定量标准供应。在本文下发以前已按体力劳动者标准供应的,不再发动。
23、问:现吃农业粮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是否改为供应商品粮?
答:应该改为供应商品粮。
24、问:已按国务院国发[号文件办了离休手续而不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干部,《处理意见》规定,“不再改动”。他们享受的待遇是否与按62号文件规定办理离休的干部相同?
答:《处理意见》规定“不再变动”,即指仍按离休干部等对待,他们的待遇可按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干部待遇办理。
三、关于填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问题
25、问:多年未安排工作和长期病休的干部,以及因单位合并现未任职的,“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
答:可填写离休前最后一次任命的职务,“文革”后没有明确职务的,可填“文革”前的最后职务。
26、问: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
答:有职务的填写原职务,没有职务的填“干部”,后面注明享受什么级待遇。
27、问:因工作需要调低职务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答:填调低后的职务。如果仍享受原职务待遇,可以注明。
28、问:离休前担任顾问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答:离休前担任顾问的,应填写是哪一级顾问。
29、问: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哪里发给?
答:由发给离休干部工资的单位承办发证的具体事宜。
30、问:民政部门管理并发给退休费的干部改办离休后,并移交干部、人事部门管理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谁负责发给?
答:由接受安置的干部、人事部门发给。
四、其他问题
31、问: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单位和部队的离休干部,可否享受对当地离休干部的生活品供应优待?
答:各地制定的对离休干部生活品供应优待办法,应当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单位和部队在当地的离休干部。
32、问:什么叫易地安置?
答:易地安置是指跨省、地、县安置,在本县范围内安置的不属“易地”。
『三』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34号
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老干部局:
你局京老干(1983)21号文《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与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是否都能办理离休并享受离休干部待遇?在审批离休前要否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由何部门办理离休和管理?编制和经费如何解决?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按照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即《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第5条规定的精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
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
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
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对这部分人办理离休时的审批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劳人老(1983)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审批前不须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被批准离休后,即列入离休干部编制,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可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待遇。所需经费,由干部、人事部门列入预算。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仍填写为“工人“,下边注明“(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规定离休条件的干部,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可否办理离休?
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不能办理离休。
三、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7条关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中的“委派“如何理解?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7条,关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是指原是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四、按照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一部分第1、2、3、5、7、8诸条规定由退休改为离休的,从何时起改发其原工资?
按照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一部分第1条规定办理退休改离休的,从1982年12月起改发其原工资;按照第2、3、5、8条规定办理退休改离休的,从1982年4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五、在国发(号文件下达前退休,后改为离休的干部,是否还补发安置补助费和建房费?
在国务院国发(号文件下达前退休,后改为离休的干部,不再补发安置补助费和建房费。但住房确有困难的,可由负责发给离休工资的单位给予适当解决。
六、除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外,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提前离休的,是否可以办理?
除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离休外,因其他原因要求提前离休的,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属于机构改革中退下来的干部,如虽未到离休年龄,但年纪比较大了,身体也不大好,不宜安排一、二线职务,本人要求离休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如系在工作岗位上的干部,不到离休年龄,身体较好,为离休后多搞其他收入而要求提前离休的,则不能允许。
闲看云飘飘
欢迎光临我的博客:href="/blogger/post_show.asp?idWriter=
离休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该为离休。具体说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如下:
(1)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关键是看他的档案材料是否符合离休时间,必须是建国前参加,少一天都不行。工龄不连续也不行。如果这些条件都符合,你们可以到当地的人事部门去找一找,还是自己的耙子上柴火,不要等靠别人。如果你父亲的工龄没有连续,或者是没连续的时间没有人证,也是不好办的事情。如果未连续的时间有人证明,那段时间是为了国家或者是其他有意义的事情,也是能够续上工龄的。也可以找个熟人咨询一下。祝顺!
关键是看他的档案材料是否符合离休时间,必须是建国前参加,少一天都不行。工龄不连续也不行。如果这些条件都符合,你们可以到当地的人事部门去找一找,还是自己的耙子上柴火,不要等靠别人。如果你父亲的工龄没有连续,或者是没连续的时间没有人证,也是不好办的事情。如果未连续的时间有人证明,那段时间是为了国家或者是其他有意义的事情,也是能够续上工龄的。也可以找个熟人咨询一下。祝顺!
桃之夭夭H,你好!二十多年来,我一直在关注关于“离休”方面的相关文件,对地方的一些关于“离休”的特殊政策不太了解,对中组部以及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方面的相关政策略知一二。首先必须明确你父亲建国前在什么地方当工人。是资本家的工厂里的个人;还是在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或者是在部队的兵工厂当工人。其次,如果你父亲一直是工人的话,并且是建国前在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或者是在部队的兵工厂当工人。只能享受退休待遇。但是,这些人的退休工资是100%,从2005年开始一些省份,为这部分(年满七十岁以上)老工人提供每月70元的高龄补助。据我所知,退休前是工人,能够享受离休待遇的只有一种人,即: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也就是说建国前在共产党这边“当兵的”才有可能享受离休待遇。
附:相关参考文件『一』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人老[82年12月10日)
我部制定的《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贯彻国发〔1982〕62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几项规定》),对老干部离休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几项规定》第一条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如何确定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另行规定。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2)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3)极少的普通津贴费。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
二、根据《几项规定》第一条退休改离休的干部,从一九八二年四月改发其原工资。在国发〔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下达以前退休的专业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科研、高教、翻译、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的九级,文艺十级,卫技十一级以及相当于行政十八级以上的;符合《几项规定》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科研、高教、翻译、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的六级,文艺、卫技的七级以及相当于行政十四级以上的,由退休改为离休后,从一九八0年十月份起改发其原工资。
其他行业的相当工资级别,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的,由国务院各主管部委作出补充规定;执行地方制定的工资标准的,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充规定,报劳动人事部审定后实行。
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更改之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对已按《暂行规定》办了离休手续而不符合《几项规定》离休条件的干部,不再改动。
三、退休改离休的干部,其退休费与原工资的差额,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核实后发给。对原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退休费的退休干部,改为离休后,提高部分不再发给。
退休改离休的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改办并管理;原单位已撤销(包括军队已经安置在地方的退休干部)以及易地安置的,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然后移交接受安置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管理。
四、《几项规定》第三条所称“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包括原在日伪单位服务,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到同年九月二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这一部分干部不享受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的离休待遇,可以享受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待遇。
五、老干部离休时,地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应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县级以下单位管理的,要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核批准,并报地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
六、《几项规定》第三条中所称“原工资”,包括级别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原工资”含地区生活费补贴。原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干部,离休后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地方安置的,不再发给地区生活费补贴;原不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干部,离休后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地方安置的,应按接受地区同级干部的标准发给地区生活费补贴。
《几项规定》第三条中所称“标准工资”,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
七、离休老干部按《几项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一至十二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离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离休前领取的奖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为离休的老干部,其生活补贴应从一九八二年四月开始发给。从第二年开始,在每年一月份发给。
八、《几项规定》第四条所称“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也可以根据情况,由行署或县一级的政府机关代发。
九、《几项规定》第六条所称“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是指《暂行规定》第一条与《几项规定》不一致,以《几项规定》为准。《暂行规定》的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十、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单位需要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安置原则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予以接受。对长期在西藏、青海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易地安置时更应给予妥善安置。安置地点应以中小城镇为主。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受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排。
十一、《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福利待遇不变”,是指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同样的困难补助(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各项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包括: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和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待遇。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其他各项生活待遇”,执行接受安置地区的标准。军队退休改离休干部的“福利待遇”和“其他各项生活待遇”,均按所在地区同级党政机关干部的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十二、县、市以上卫生部门,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健康检查,离休干部就医、疗养应给予优先照顾。愿在附近医院诊治的,应给予方便。具体办法由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条件制定。
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定数量的老干部病床,以解决离休干部住院的困难。此项经费要单拨,所需基建项目应优先安排。
十三、《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因病残发给护理补助费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个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工资标准。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护理补助费停发。
十四、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
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各级离休干部每户的建筑标准,可参照国家建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对到农村安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补助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
十五、老干部离休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十六、要给离休干部配备必要的车辆。地专级以上的离休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的配车规定配备车辆。县以上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干休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配备车辆。供离休干部看病、学习、公出使用。所配车辆应首先从各单位现有车辆中调剂,不足部分由上级有关部门负责解决。
十七、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顾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十八、离休干部不占在职干部的编制,由发给离休工资的单位单列编制,定期报送编制主管部门。离休干部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工资、生活补贴、粮食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福利费、公用经费、探亲路费、护理费、购置病残工具补助费、建房费和按规定配备汽车等项费用),由所在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事业单位在有关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内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汇交接受安置单位支付。易地安置已由接受地区支付退休费的退休改离休干部,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单列编制,并负责各项经费的预算编造和支付工作,由“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离休费”中列支。
由组织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离休后所需的各项经费,可由上级主管单位分别在企业、事业费中开支。
十九、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休干部一百五十元计算,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二十、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时,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
各地区各系统和离休干部的所在单位,可因地制宜地为离休干部开展政治、文体活动,因陋就简地设立活动场所。
『二』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20号
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
自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发布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解释。经征求部分省、市和部、委老干部部门同志的意见,并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我们拟制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
一、关于离休条件问题
1、问:《处理意见》第一条提出:“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其中“个别老解放区”和“当地人民政论制定的薪金制”怎样理解?
答:凡一九四八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视为个别老解放区。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即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
2、问: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可以。
3、问:一九四八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可以。
4、问:什么叫包干制?建国前实行包干制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答: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凡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可以办理离休。
6、问: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如何改办?
答: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由退休干部原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各项经费的支付手续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007号《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办理。
7、问:现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
8、问:符合离休条件,因身体有病一直列为编外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答: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
二、关于离休待遇问题
9、问:哪些单位属于“日伪单位”?
答:“日伪单位”一般是指日伪军政单位,以及由日伪军政机关直接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
10、问:退休的部队干部改办离休,离休工资是否还包括军龄补贴?
答:现仍保留的军龄补贴不再变动。
11、问:符合一九八二年调资条件的离休干部,其生活补贴的差额如何发给?
答:对一九八二年的生活补贴,应按本人升级以后的月工资实际增加的数额予以补发。
12、问:抗日战争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工资额相当行政八级以上,但不享受副部长级待遇的干部离休后,发不发生活补贴?
答:不发给生活补贴。
13、问: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当年的奖金还发不发给?
答:在离休前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与在职干部一样享受离休前这一段时间的工作(生产)奖金,没有上班的不发。
14、问:离休后仍坚持上班的干部,奖金发不发?
答:按照规定,干部从离休的下个月起,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坚持上班的离休干部,可与在职干部一样继续发给工作(生产)奖金。
15、问:离休干部还发不发洗理费和上下班交通补贴费?
答:可与所在单位在职干部一样对待。
16、问:按规定副部长级以上老干部宿舍配有服务人员的,这些老干部离休后,是否还可享受护理费待遇?
答:一般的不再同时享受护理费。
17、问:离休干部看病、学习、因公用车或私事用车是否应该收费?
答:正副部长级离休干部用车,保证随叫随到,司局长级(含十四级)离休干部看病、住院和处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应保证用车,均不收费。在机关车辆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租用车辆,费用报销。学习、因公用车,因私事用车应该按规定收费。
18、问:《处理意见》第十五条所提探亲待遇,其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旅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19、问:离休干部出国探亲,路费怎样报销?
答: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20、问:离休干部出境探亲期间的医药费能否报销?
答:在国外及港澳看病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21、问:离休干部每人每年一百五十元的需特经费从哪里开支?怎样使用?可否跨年度使用?
答:、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下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不能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22、问:从生产岗位离休的干部,其口粮标准是否降低?
答:从生产岗位离休的干部,自离休的第四个月起,改按当地脑力劳动者的口粮定量标准供应。在本文下发以前已按体力劳动者标准供应的,不再发动。
23、问:现吃农业粮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是否改为供应商品粮?
答:应该改为供应商品粮。
24、问:已按国务院国发[号文件办了离休手续而不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干部,《处理意见》规定,“不再改动”。他们享受的待遇是否与按62号文件规定办理离休的干部相同?
答:《处理意见》规定“不再变动”,即指仍按离休干部等对待,他们的待遇可按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干部待遇办理。
三、关于填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问题
25、问:多年未安排工作和长期病休的干部,以及因单位合并现未任职的,“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
答:可填写离休前最后一次任命的职务,“文革”后没有明确职务的,可填“文革”前的最后职务。
26、问: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
答:有职务的填写原职务,没有职务的填“干部”,后面注明享受什么级待遇。
27、问:因工作需要调低职务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答:填调低后的职务。如果仍享受原职务待遇,可以注明。
28、问:离休前担任顾问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答:离休前担任顾问的,应填写是哪一级顾问。
29、问: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哪里发给?
答:由发给离休干部工资的单位承办发证的具体事宜。
30、问:民政部门管理并发给退休费的干部改办离休后,并移交干部、人事部门管理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谁负责发给?
答:由接受安置的干部、人事部门发给。
四、其他问题
31、问: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单位和部队的离休干部,可否享受对当地离休干部的生活品供应优待?
答:各地制定的对离休干部生活品供应优待办法,应当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单位和部队在当地的离休干部。
32、问:什么叫易地安置?
答:易地安置是指跨省、地、县安置,在本县范围内安置的不属“易地”。
『三』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34号
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老干部局:
你局京老干(1983)21号文《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与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是否都能办理离休并享受离休干部待遇?在审批离休前要否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由何部门办理离休和管理?编制和经费如何解决?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按照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即《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第5条规定的精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
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
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
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对这部分人办理离休时的审批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劳人老(1983)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审批前不须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被批准离休后,即列入离休干部编制,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可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待遇。所需经费,由干部、人事部门列入预算。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仍填写为“工人“,下边注明“(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规定离休条件的干部,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可否办理离休?
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不能办理离休。
三、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7条关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中的“委派“如何理解?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7条,关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是指原是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四、按照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一部分第1、2、3、5、7、8诸条规定由退休改为离休的,从何时起改发其原工资?
按照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一部分第1条规定办理退休改离休的,从1982年12月起改发其原工资;按照第2、3、5、8条规定办理退休改离休的,从1982年4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五、在国发(号文件下达前退休,后改为离休的干部,是否还补发安置补助费和建房费?
在国务院国发(号文件下达前退休,后改为离休的干部,不再补发安置补助费和建房费。但住房确有困难的,可由负责发给离休工资的单位给予适当解决。
六、除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外,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提前离休的,是否可以办理?
除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离休外,因其他原因要求提前离休的,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属于机构改革中退下来的干部,如虽未到离休年龄,但年纪比较大了,身体也不大好,不宜安排一、二线职务,本人要求离休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如系在工作岗位上的干部,不到离休年龄,身体较好,为离休后多搞其他收入而要求提前离休的,则不能允许。
闲看云飘飘
欢迎光临我的博客:href="/blogger/post_show.asp?idWriter=
离休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该为离休。具体说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如下:
(1)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3)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应届毕业生网友
请问犯了错误,能享受离休待遇,还是离休工人待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清朝距离现在多少年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