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号的样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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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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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
  为深入落实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建工〔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区、白银高新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和《通知》的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梳理,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认真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
  1.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
  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建工〔号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
  为深入落实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和《通知》的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对照梳理、修订和完善,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认真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日起,统一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的新版施工许可证及申请表。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包含两个以上单体工程的,应一并核发附件,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并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施工许可证由我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格式统一印制,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或翻印。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尽快安排人员来我厅申领本地区新版施工许可证,组织做好换发工作,确保新旧版顺利衔接。
  施工许可证正本印有证书流水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证书台账管理制度,登记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编号与施工许可证流水号的对应关系。因发证机关操作失误作废的施工许可证,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册登记并回收、销毁。
  三、工作要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开展《办法》宣贯工作。要周密安排、精心部署施工许可证改版的各项衔接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施工许可日常巡查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整治未批先建、无证施工等突出问题,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维护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令第18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实施施工许可
  (一)严格许可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要依照建筑法、《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施工许可相关文件,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一律取消。要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并提交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加大公开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以及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惩处,并将处罚信息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曝光。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许可制度,优化审批程序,规范运行流程,逐步实现电子化申报、审批和管理,实行证书网上统一打印、查询和统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效能,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二、关于施工许可条件及相应证明文件的说明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建筑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其中:
  (一)&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是指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了交通、水电等条件,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发证机关可在审批前到施工场地进行现场踏勘。
  (二)&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交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是指建设单位提交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
  (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发证机关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第三方担保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截至申请之日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细化,但不得增加其他许可条件,不得要求提交与施工许可管理无关的证明材料。
  三、统一证书编号规则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施工许可证编号规则和方法,统一本地区的施工许可证编号。施工许可证编号由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工程分类代码。
  四、关于施工许可证样本
  为更好适应工程管理需要,健全完善施工许可证信息,我部制定了新版施工许可证(附件1)及其申请表(附件2)的样本。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施工许可证样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各发证机关不得更改。自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
  五、工作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办法》,通过多种形式对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大力宣传,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充分做好施工许可证改版的各项衔接准备,组织好本地区新版证书和申请表的印制和发放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把施工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到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中,严肃整治未批先建、无证施工等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
  本通知发布实施后,《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建[1999]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本)(略)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本)(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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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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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事项代码:0503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第三十五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二)办理权限《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一)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建设项目和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二)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三)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四)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五)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工程;(六)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受理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三)审批内容建设项目位置、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用地性质、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退界及其它规划条件。(四)法律效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内容施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五)审批对象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五、审批条件(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核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3)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4)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1)建设项目不符合核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2)建设项目不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3)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的。六、审批数量无限制条件。七、申请材料(一)申请单位条件以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规划条件文件确认的申请人为准。(二)申请材料目录序 号提交资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备注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 件1纸质申请单位盖章2建设项目承诺书原 件1纸质申请单位盖章31/500或1/1000建筑施工总平面图以及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原 件图纸四份&电子文件一份&市局审批三份电子和纸质总平面图上应标明以下内容并盖章:建设基地用地界限;周边地形;各项规划控制线;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基地内外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施工图审查公司审核章;总平面图需在有市测绘院提供的电子地形图上划示,标注单位为米,坐标系为上海城市坐标系4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和图纸目录)原 件纸质三套电子文件一套电子和纸质图纸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施工图审查公司审核章5建筑面积分层面积表原件2纸质须加盖设计单位图章6基础施工平面图、基础详图及桩位平面布置图原 件纸质二套电子文件一套电子和纸质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施工图审查公司审核章7用于项目公示的建设工程平面图示意图原 件3电子和纸质&8按有关规定加送有相应资质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原 件2电子和纸质属高层建筑项目,周边有住宅文教卫生建筑的9公建配套协议原 件1纸质属住宅建设项目的10建筑工程概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11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1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1纸质&13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意见和审图合格书原 件各1纸质&14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三)申请文书名称1、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取、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3、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领取的,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接到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约定快递送达的,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4、申请单位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八、审批期限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期限:二十个工作日,逾期视作同意。九、审批证件(一)批准的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件样本附后。证件有效期六个月。内容:建设单位(个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2、在批准同意发证的地形图和总平面设计施工图上分别加盖“规划管理业务专用章”,并在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及基础结构图)上加盖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3、《建设工程开工复验灰线申请表》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各一份。4、如建设工程需要订立道路规划红线界桩的,附《订界通知单》一份。(二)不批准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十二、申请接收方式(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接收地址:徐汇区南丹东路106号4楼业务受理大厅2、网上接收一书两证:.cn:7001/ghyslz/电子报建:http://www./wsbs/bjzc/550.htm(二)接收时间接收时间:周一至周四9:30-16:30周五9:30-11:30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徐汇区南丹东路106号4楼业务受理大厅(二)电话咨询(021)4十四、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徐汇区南丹东路106号4楼(二)电话投诉(021)(三)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局法规科通讯地址:上海市南丹东路106号4楼邮政编码:200030十五、办理方式(一)新办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市政处审核规划控制线,不属于市政处审理的项目再移交行政许可处、风貌保护处审理,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审查、会办等(二)依申请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的;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调整的;3、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4、法律法规修改的。(三)延续申请单位可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申请单位在有效期内已经完成开工复验的无需延期,自动有效。(四)补证申请单位遗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书尚有效的,可以申请补发证件。(五)依申请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六)依申请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 &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七)转让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十六、决定公开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制作完毕后,扫描上传至局机关网站(www.),向社会公开。&&&&&&&&&&&&&&&&&&&&附录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文书样本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文书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2:《建设工程项目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二、行政许可通用文书&收 件 凭 证编号:(同收件编号)           :今收到你(单位)申请   & 事项(收件编号: )的有关材料(收件材料清单附后)。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查询预审结果。预审结果为需要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的,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领取有关通知书。预审结果为受理的,自今日起即为受理,本凭证即为受理凭证,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届时,本机关将在“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站(www.)发布许可决定,请在看到网上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处办理领取许可决定书和相关证书、图章。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准延长审查期限的,所需期限另行告知。收件人:联系电话:&  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编号:(同收件编号)序号名 称应收份数实收份数备注&&&&&&&&&&&&&&&&&&&&&&&&&&&&&&&&&&&&&&&&&&&&&&&&&&&&&&&&&&&&&&&&&&&&&&&&&&&&&&&&&收件人: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编号:(同收件编号)&&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下列材料:1、2、3、……请于收到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送交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由我局统一销毁,不予领回。联系人(经办人):联系电话: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注:本通知用于收到补正材料后的受理,如补正材料时再次出具收件凭证可不再出具本通知。&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编号:(新收件编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了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的有关材料,并于&   &年   月   日补正了以下申请材料:1、2、3、......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按规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届时,本机关将在“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站(www.)发布许可决定,请在看到网上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处办理领取许可决定书。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准延长审查期限的,所需期限另行告知。联系电话: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同后一次收件编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了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 )的有关材料,并于&   &年   月   日补正了申请材料(收件编号: ),经审查,因存在下列第 & 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1、该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3、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4、补正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5、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徐汇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收到本决定后,请在60个工作日内至本机关许可处领回申请材料,逾期不领回申请材料的,本机关不代为保管。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编号:(同受理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    年 & 月 & 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受理编号:),因故不能在(法定期限)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1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编号:(同受理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     年 & 月 & 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受理编号: ),现因需要进入(听证、专家评审)程序,所需时间为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述期限不计入行政许可实施期限,原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相应顺延。特此告知。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   & 年   月  & 日受理了你(单位)关于(许可事项名称)事项的申请(受理编号:),经审查,符合《 》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的  (法定条件或标准)                              &                       ,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    年 & 月 & 日受理了你(单位)关于(许可事项名称)事项的申请(受理编号:),经审查,因不符合《 》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的  (法定条件或标准)                             &                      ,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徐汇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变更申请(申请表编号: ),经审查,申请事项的(变更原因和事实),符合( )规定,准予变更。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变更申请(申请表编号:& ),经审查,申请事项的(变更原因和事实),不符合()规定,不准予变更。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徐汇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因(依法应予以注销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请于 &  年&月&日前,持原许可证到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办理注销手续。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徐汇区人民政府或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地 址:联系电话:受委托人:住 址:联系电话:现委托  & 在申请 & 事项中,作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行政许可申请,接受询问,行使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和参加听证,提交和接收法律文书,等等) 委托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送 达 回 证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受送达人(单位)&送达地点&送达经办人&&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收件人:送达日期:     年  & 月  & 日□邮寄送达邮寄经办人:送达日期:     年  & 月  & 日□留置送达证明人:送达日期:     年  & 月  & 日&□公告送达公告途径:公告发布时间:      年  & 月  & 日公告经办人签名:送达日期:     年  & 月  & 日&&备 & 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事指南(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事项代码:0503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第三十五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办理权限《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一)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建设项目和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二)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三)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四)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五)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工程;(六)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受理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三)审批内容建设项目位置、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用地性质、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退界及其它规划条件。(四)法律效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内容施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五)审批对象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五、审批条件(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核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3)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4)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1)建设项目不符合核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2)建设项目不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3)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的。六、审批数量无限制条件。七、申请材料(一)申请单位条件以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规划条件文件确认的申请人为准。(二)申请材料目录序 号提交资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备注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 件1纸质申请单位盖章2建设项目承诺书原 件1纸质申请单位盖章31/500或1/1000建筑施工总平面图以及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原 件图纸四份&电子文件一份&市局审批三份电子和纸质总平面图上应标明以下内容并盖章:建设基地用地界限;周边地形;各项规划控制线;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基地内外的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施工图审查公司审核章;总平面图需在有市测绘院提供的电子地形图上划示,标注单位为米,坐标系为上海城市坐标系4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和图纸目录)原 件纸质三套电子文件一套电子和纸质图纸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施工图出图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施工图审查公司审核章5建筑面积分层面积表原件2纸质须加盖设计单位图章6基础施工平面图、基础详图及桩位平面布置图原 件纸质二套电子文件一套电子和纸质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出图”专用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施工图审查公司审核章7用于项目公示的建设工程平面图示意图原 件3电子和纸质&8按有关规定加送有相应资质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原 件2电子和纸质属高层建筑项目,周边有住宅文教卫生建筑的9公建配套协议原 件1纸质属住宅建设项目的10建筑工程概预算书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11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1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附图复印件1纸质&13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意见和审图合格书原 件各1纸质&14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三)申请文书名称1、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取、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3、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领取的,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接到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约定快递送达的,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4、申请单位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八、审批期限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期限:二十个工作日,逾期视作同意。九、审批证件(一)批准的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件样本附后。证件有效期六个月。内容:建设单位(个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2、在批准同意发证的地形图和总平面设计施工图上分别加盖“规划管理业务专用章”,并在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及基础结构图)上加盖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3、《建设工程开工复验灰线申请表》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各一份。4、如建设工程需要订立道路规划红线界桩的,附《订界通知单》一份。(二)不批准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十二、申请接收方式(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接收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10号窗口2、网上接收一书两证:.cn:7001/ghyslz/电子报建:http://www./wsbs/bjzc/550.htm(二)接受时间接收时间:周一至周四9:30-16:30周五9:30-11:30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二)电话咨询(021)04十四、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黄浦区北京西路99号(二)电话投诉(021)(三)网上投诉http://www./user/login.jsp(四)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局信访办通讯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9号邮政编码:200003十五、办理方式(一)新办本事项办理采用一般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市政处审核规划控制线,不属于市政处审理的项目再移交行政许可处、风貌保护处审理,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审查、会办等(二)依申请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的;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调整的;3、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4、法律法规修改的。(三)延续申请单位可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申请单位在有效期内已经完成开工复验的无需延期,自动有效。(四)补证申请单位遗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证书尚有效的,可以申请补发证件。(五)依申请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六)依申请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七)转让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十六、决定公开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制作完毕后,扫描上传至局机关网站(www.),向社会公开。&附录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文书样本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文书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附件2:《建设工程项目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二、行政许可通用文书&收 件 凭 证编号:(同收件编号)           :今收到你(单位)申请    事项(收件编号: )的有关材料(收件材料清单附后)。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查询预审结果。预审结果为需要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的,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领取有关通知书。预审结果为受理的,自今日起即为受理,本凭证即为受理凭证,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届时,本机关将在“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站(www.)发布许可决定,请在看到网上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处办理领取许可决定书和相关证书、图章。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准延长审查期限的,所需期限另行告知。收件人:联系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编号:(同收件编号)序号名 称应收份数实收份数备注&&&&&&&&&&&&&&&&&&&&&&&&&&&&&&&&&&&&&&&&&&&&&&&&&&&&&&&&&&&&&&&&&&&&&&&&&&&&&&&&&收件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编号:(同收件编号)&&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下列材料:1、2、3、……请于收到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送交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由我局统一销毁,不予领回。联系人(经办人):联系电话: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注:本通知用于收到补正材料后的受理,如补正材料时再次出具收件凭证可不再出具本通知。&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编号:(新收件编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了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的有关材料,并于     年   月   日补正了以下申请材料:1、2、3、......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按规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届时,本机关将在“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站(www.)发布许可决定,请在看到网上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处办理领取许可决定书。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准延长审查期限的,所需期限另行告知。联系电话: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同后一次收件编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了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 )的有关材料,并于     年   月   日补正了申请材料(收件编号: ),经审查,因存在下列第  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1、该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3、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4、补正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5、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收到本决定后,请在60个工作日内至本机关许可处领回申请材料,逾期不领回申请材料的,本机关不代为保管。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编号:(同受理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受理编号:),因故不能在(法定期限)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1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此通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编号:(同受理编号)(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受理编号: ),现因需要进入(听证、专家评审)程序,所需时间为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述期限不计入行政许可实施期限,原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相应顺延。特此告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关于(许可事项名称)事项的申请(受理编号:),经审查,符合《 》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的  (法定条件或标准)                             &&                       ,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关于(许可事项名称)事项的申请(受理编号:),经审查,因不符合《 》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的  (法定条件或标准)                            &&                      ,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变更申请(申请表编号: ),经审查,申请事项的(变更原因和事实),符合( )规定,准予变更。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变更申请(申请表编号:  ),经审查,申请事项的(变更原因和事实),不符合()规定,不准予变更。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因(依法应予以注销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请于   年 月 日前,持原许可证到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办理注销手续。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盖章)&   年  月  日&&&&&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地 址:联系电话:受委托人:住 址:联系电话:现委托   在申请  事项中,作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行政许可申请,接受询问,行使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和参加听证,提交和接收法律文书,等等)&委托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送 达 回 证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受送达人(单位)&送达地点&送达经办人&&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收件人:送达日期:     年   月   日□邮寄送达邮寄经办人:送达日期:     年   月   日□留置送达证明人:送达日期:     年   月   日&□公告送达公告途径:公告发布时间:      年   月   日公告经办人签名:送达日期:     年   月   日&&备  注&&&&&&&&附录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图(外部)&附录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标准、规范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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