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化许字(鲁豫有约邓超孙俪2014)第13号

【公司简介】
&&& 我们是一家以景区连锁经营及中心城市体验店为渠道,以电子商务、网络营销为辅的文化创意旅游纪念产品开发营销公司。定位于传统文化的挖掘与创新,给消费者提供更有文化底蕴与时尚韵味的功能性产品,来表现中国文化,展现河南厚重的文化底蕴。未来希望通过此品牌打造全文化全产业链,进而打造一个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文化产业集团。
立足于河南悠久厚重的传统历史文化,以更时尚、更富有创造性的理念,开发相关的文化产品,将文化元素附着于日用生活产品上,更有益于受众的认可及购买。以全新的景区连锁经营理念,进行市场布局;结合网络电子商务、核心商圈的文化消费体验中心等为支撑的销售体系,打造一个全新的文化时尚品牌。
【招聘简介】
&&& 你,对,就是正在看这则消息的你,想要加入我们吗?&&& 我们,豫游纪,河南第一文化创意品牌。2013年成立的一个有文化有创意的公司,我们以文化创意为底板,以青春为燃料全速前进,无边界地航行。我们的主业是为来河南旅游的人们设计一些实用有创意的纪念品,让那些如星星般闪亮的创意和想法在这里落地开花。 &&& 我们的老板,天秤座,不小气,一个挺有意思的人。公司常有福利,常备下午茶,还有零食。当然,泡面不常备。现已在郑州西边科学大道中原广告产业园开辟了新的办公室,四月份就要搬过去啦!足足500多平,外带整面的玻璃幕墙,你心动吗?&&& 我们的网站、实体店正在同步运营中,现找寻和我们一起工作的小伙伴。欢迎努力工作的人,但不欢迎只会工作的人。加入我们吧,你的创意与热情,一定可以找到释放的出口。&
【招聘职位】
一、采购专员
职位描述: 1、 负责公司采购工作,包括:询价、比价、签定采购合同、验收、评估及反馈汇总工作; 2、 负责建立供应商合作关系,推进深化合作关系升级;3、 负责具体物资采购实施工作,跟踪落实供应商所供产品的生产进度;4、 调查、分析和评估目标市场,确定需要和采购时机; 5、 负责供应商、物流仓储部门等关系的协调; 6、 完善公司采购制度,制定并优化采购流程,控制采购质量与成本; 7、 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评估、认证、管理及考核。任职要求:1、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不限,相关专业的优先考虑;2、有2年以上采购经验;3、熟悉相应物资材料的要求、用途,熟悉材料市场结构;4、能够独立采购,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及谈判技巧。
考核与晋升:
采购专员===》采购主管===》采购项目总监
薪酬待遇:
1、试用期两个月,表现优异者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2、起薪2500(底薪 各种补助);具体薪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3、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供积金;
4、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政策,同时并享有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等;
5、公司提供有竞争力薪资空间和个人良好发展空间。
二、大客户经理
职位描述:
1、负责公司大客户业务渠道的销售活动,完成计划任务及各项考核指标;
2、负责公司的团购业务渠道日常管理及销售推广工作;
3、日常主要以外出拜访客户,寻找、维护客户关系为主要工作。
任职要求:
1、大专以上学历,有销售经验优先优先;
2、负责公司大客户市场的渠道开发和维护;
3、配合领导完成安排的其他销售任务。
薪酬待遇:
1、试用期两个月,表现优异者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2、底薪1800,提成另算,完成整体考核任务,根据公司制度享受相应奖金待遇;
3、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供积金;
4、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政策,同时并享有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等;
5、公司提供有竞争力薪资空间和个人良好发展空间。
三、销售渠道
职位描述:
1、有扎实的美术手绘功底,能根据项目需要,完成相应的绘图;2、熟练使用Photoshop、CorelDRAW、AI等常用设计制作软件;
3、有企业CIS形象系统创作作品,有项目品牌的平面、包装、空间展示案例的优先;4、有责任心,工作积极高效,独立工作能力强,有团队管理经验者优先
任职要求:1、设计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2、具有2年以上平面设计从业经验,能够独立完成设计项目;3、具有较强的独立学习和工作的能力,工作踏实,认真细心,积极主动;4、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及团队合作精神,较强的沟通、理解和分析能力。
考核与晋升:
设计师===》项目负责===》项目主管===》资深项目总监===》设计总监
薪酬待遇:
1、试用期一个月;
2、起薪4000(底薪 各种补助);具体薪资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
3、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
4、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政策,同时并享有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等;
1、有扎实的美术手绘功底,能根据项目需要,完成相应的绘图;2、熟练使用Photoshop、CorelDRAW、AI等常用设计制作软件;
3、有企业CIS形象系统创作作品,有项目品牌的平面、包装、空间展示案例的优先;4、有责任心,工作积极高效,独立工作能力强,有团队管理经验者优先
任职要求:1、设计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2、具有2年以上平面设计从业经验,能够独立完成设计项目;3、具有较强的独立学习和工作的能力,工作踏实,认真细心,积极主动;4、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及团队合作精神,较强的沟通、理解和分析能力。
考核与晋升:
设计师===》项目负责===》项目主管===》资深项目总监===》设计总监
薪酬待遇:
1、试用期一个月;
2、起薪4000(底薪 各种补助);具体薪资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
3、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
4、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政策,同时并享有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等;
5、公司提供有竞争力薪资空间和个人良好发展空间。
&&& 作为一名店长,你要全面责任我们品牌店面的的日常运营, 从如何执行顾客服务标准到如何超越销售目标;同时你还需要培养和激励你的团队。你需要运用你良好的商业眼光以及优秀的陈列技巧、销售手段来为我们品牌的不断发展做出贡献。
&&& 我们正在寻找的是有经验、有上进心、有工作热情的人。你还需要有很好的沟通技巧和组织能力,同时对顾客服务有着与生俱来的热情。
&&& 如果你正在寻找在连锁零售行业的职业发展机会,你会发现这里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工作环境。
职位描述:
1、全面主持店面的管理工作,配合总部的各项营销策略的实施;
2、执行总部下达的各项任务;做好门店各项分工管理工作;
3、监督商品的要货、上货、补货,做好进货验收、商品陈列、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等有关作业;
5、监督门店商品损耗管理,把握商品损耗尺度;掌握门店各种道具、设备的维护保养知识;
6、监督门店内外的清洁卫生,负责保卫、防火等作业管理;
7、妥善处理顾客投诉和服务工作中所发生的各种矛盾;负责对员工的培训教育。&
任职要求:
1、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有丰富的服装百货零售经验者,可放宽要求);
2、具有2-3年以上零售业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店务管理经验;
3、精通团队管理、客户管理、商品管理、陈列管理,物流配送,熟悉店务的各项流程的制定、执行;
4、较强的团队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承受较大的工作强度和工作压力;
5、年龄<font color="#-35岁,身体健康,形象气质佳。&
薪酬待遇:
1、试用期两个月,表现优异者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2、底薪3500(底薪 奖金);完成整体考核任务,根据公司制度享受相应奖金提成待遇;
3、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供积金;
4、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政策,同时并享有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等;
5、公司提供有竞争力薪资空间和个人良好发展空间。
&&&& 我们正在寻找的是有经验、有上进心、有工作热情的人。你还需要有很好的沟通技巧和组织能力,同时对顾客服务有着与生俱来的热情。
&如果你正在寻找在连锁零售行业的职业发展机会,你会发现这里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工作环境。
职位描述:
<font color="#、接待顾客的咨询,了解顾客的需求并达成销售;
<font color="#、负责做好货品销售记录、盘点、账目核对等工作,按规定完成各项销售统计工作;
<font color="#、完成商品的来货验收、上架陈列摆放、补货、退货、防损等日常营业工作;
<font color="#、做好所负责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
<font color="#、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任职要求:
<font color="#、大专以上学历;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font color="#、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及服务意识,吃苦耐劳;
<font color="#、有销售热情,积极肯干,良好的表达能力及沟通能力,有较强的学习能力。
<font color="#、年龄<font color="#-25岁,身体健康,形象气质佳。&
薪酬待遇:
1、试用期两个月,表现优异者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2、底薪1800,提成另算(额外销售提成奖励根据公司制度制定);
3、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供积金;
4、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政策,同时并享有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等;
5、公司提供有竞争力薪资空间和个人良好发展空间。&
职位描述:
1、组织公司直营连锁渠道的销售活动,完成计划任务及各项考核指标;
2、负责公司的线下渠道日常管理及销售推广工作;
3、负责所辖团队的文化建设,对团队内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指导所辖客户经理正确运用各项活动管理工具,完善连锁店长及店员的训练计划和辅导工作,提高连锁店员的销售技巧,帮助连锁店长制定实施职业生涯的成长规划;
4、控制销售成本,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各项费用;
5、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职要求:
1、大专以上学历,2年渠道销售经验优先;
2、负责公司市场的渠道开发和维护;
3、配合各个直营店面店长完成本区域销售工作。
薪酬待遇:
1、试用期两个月,表现优异者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2、底薪2500(底薪 各种补助);完成整体考核任务,根据公司制度享受相应奖金待遇;
3、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供积金;
4、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政策,同时并享有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等;
5、公司提供有竞争力薪资空间和个人良好发展空间。
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
1、早9点晚6点,中午12点到13点休息时间。
2、一周双休,会有调休,会有加班。&
3、工作地点在西开发区科学大道53号中原广告产业园(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对面)。
【福利待遇】1.伙食补贴:150元/月;2.交通补贴:100元/月;
3.话费补贴:100元/月;
4.住房补贴:150元/月;5.奖金:不同岗位不同标准,根据个人业绩和公司业绩综合考核奖金。【员工保险】员工入职转正并工作满一年购买五险(工伤、综合医疗、养老、失业、生育保险)。【员工假期】公司实行一周5天工作制,并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假期制度,同时可根据工作年限享用有薪年假。
【联系方式】
公司:河南赏豫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53号中原广告产业园3号楼11-2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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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园二期商品房预售许可公告【售许字(2014)第021号】日 10:11 | 来源:百度乐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商品房开发项目已经我局批准,颁发《商品房预售证》,特此公告。
项目预售公告
百度乐居频道由中国房产信息集团与百度战略合作,中国房产信息集团独家运营
百度乐居房产、家居产品用户服务、产品咨询购买、技术支持客服服务热线:400-606-6969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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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与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通行初字第148号原告李强,男,日出生,籍贯北京市。委托代理人毛卫东,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金艳,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9号。法定代表人贾君刚,男,主任。委托代理人廉峰,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小军,男,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第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53号。法定代表人尚涵,女,主任。委托代理人闫军伟,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权,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强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及第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储分中心)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区住建委及土储分中心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卫东,区住建委的委托代理人廉峰,土储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闫军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土储分中心以其与原告李强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为由,向区住建委提出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同年3月28日区住建委予以立案。4月16日,区住建委作出通建裁字(2014)第13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以下简称第1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裁决土储分中心对拆除李强的房屋给予货币补偿,其中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总额为人民币512610元,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1779.75元,移机补助费为人民币1735元,安家补助费为人民币10万元,合法宅基地面积外房屋补偿为人民币10360元,拆迁补偿、补助总款为人民币元。土储分中心为李强提供二套位于通州文化旅游区08片区的农民安置房,具体安置房的坐落及户型为15号楼1单元2层中户(单元类型丙)壹居室一套,建筑面积57.50平方米,18号楼1单元18层东户(单元类型甲1)两居室一套,建筑面积89.90平方米。上述安置房总建筑面积147.40平方米,安置房指标范围内购房均价为2300元/平方米(不含楼层差价),购房款为人民币339020元,小于安置指标面积2.60平方米,按14000元/平方米,补贴价款为人民币36400元。上述购房总款与拆迁补偿、补助总款结算差价,土储分中心给付李强差价款人民币元。在通州文化旅游区08片区农民安置房交付使用时,土储分中心与李强应按照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及结合楼层价格据实结算。二、土储分中心应向李强给付周转补助费4100元/月,该周转补助费发放期限自第13号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至安置房通知入住之日止,每半年发放一次。三、裁决李强于第13号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拆迁范围内即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大高力庄村(以下简称大高力庄村)269号房屋腾空,交予土储分中心拆除。四、裁决土储分中心为李强提供用于执行的临时性周转房,地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里小区X号楼X单元X号。周转期内李强应按照相关标准交纳房租等费用,未交纳的应从拆迁补偿款中扣除。区住建委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其中事实证据材料为:1、京建通拆许字(2013)第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京建通拆许字(2013)第2号续1《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第2号续1拆迁许可证),证明本次拆迁已经取得合法手续;2、京建通拆告字(2013)第2号北京市房屋拆迁公告照片,证明该项目已经按规定张贴房屋拆迁公告;3、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拆迁实施方案),证明此次拆迁的补偿、补助、安置的依据;4、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证明李强在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情况;5、李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情况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李强及其家庭成员人口及户籍登记情况;6、拆迁测绘成果表,证明测绘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及院落实地踏勘测绘的成果;7、金典天平拆估字-Z-24-1-015A号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及附表(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送达回执(附见证人身份证明),证明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据实评估的成果,且评估报告送达李强已生效,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总额为512610元;8、京建房估资准字(2007)第0155号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评估师资质证书(附照片),证明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具有合法资质及到场评估和送达评估报告;9、谈话笔录(附拆迁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拆迁服务人员工作证明、见证人身份证明),证明拆迁服务机构人员曾与李强联系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10、对李强的补偿安置方案(货币补偿),证明土储分中心对李强确定了货币补偿方案;11、周转房证明(附周转房照片),证明土储分中心已经为李强提供可用于执行的临时性周转房;12、未达成协议被拆迁人比例情况及原因说明,证明此次裁决申请符合立案比例;13、安置房证明(附图),证明土储分中心对李强制定了房屋安置方案;14、房屋认定表,证明与拆迁有关的其他资料。区住建委提交的拆迁程序证据材料为:1、立案登记表;2、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及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请求变更申请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授权委托书;5、调查询问笔录;6、裁决申报审批表;7、第13号裁决书;8、送达回执(附见证人身份证明)。上述证据证明区住建委在裁决过程中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区住建委为证明其作出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了以下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京国土房管拆(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住房(号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建拆(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2)39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通州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原告李强诉称,区住建委作出的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区住建委不能在集体土地上办理拆迁许可证和进行裁决,涉案土地原为集体土地、涉案项目属于单纯的商业开发项目,故区住建委不具有作出裁决的主体资格。第二,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告李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标明的宅基地面积为169.5平方米,实际占地305.5平方米,李强的子女已经达到法定婚龄,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扩延原宅基地超出的40平方米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且李强作为农民没有其他收入,生活贫困,应当提高补偿。第三,裁决作出程序违法,区住建委在作出裁决前未对李强进行听证告知,且第2号续1拆迁许可证正在行政复议和诉讼阶段,应当中止裁决。第四,土储分中心未依法对李强安置现房,不符合裁决申请条件。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区住建委作出的第13号裁决书。原告李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证明;2、第13号裁决书;证据1、2证明李强具有诉权。3、市国土局(2013)第238号-回《登记回执》、市国土局(2013)第238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及附件;4、京建通拆许字(2013)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5、京建通拆许字(2013)第1号续1《房屋拆迁许可证》、京建通拆许字(2013)第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第2号续1拆迁许可证、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二审结算);6、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证据3至6证明区住建委作出的第13号裁决书违法;7、身份证复印件;8、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9、结婚证复印件;证据7至9证明李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10、通住建委(2014)第225号《告知书》、通住建委(2014)第225-回《登记回执》、《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拆迁组织实施方案》;11、通发改(2014)第17号-回《登记回执》、通发改(2014)第17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12、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通州分局(2014)第175号-回《登记回执》;13、通住建委(2014)第235号-回《登记回执》;证据10至13证明区住建委作出第13号裁决书违法。区住建委辩称,其受理土储分中心的拆迁裁决申请后,依法定程序进行了立案、调解和裁决。经审查认为涉案的评估报告作出程序合法且依据准确、完整,认定事实清楚,不存在听证的情形,且区住建委认定的房屋安置符合拆迁政策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李强的诉讼请求。土储分中心述称,原告李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其不同意李强的诉讼请求。土储分中心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区住建委提供的事实证据、程序证据能够证明其作出被诉拆迁裁决认定事实、履行程序等基本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但对区住建委认定的原告李强家庭符合安置条件的人数不予以认可。李强提供的证据1中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据2、证据5中的京建通拆许字(2013)第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第2号续1拆迁许可证及证据7、8、9能够证明李强的家庭户籍情况及其系本案被拆迁人等事实,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可;证据1中的证明并非有权机构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其不能作为认定宅基地面积的依据,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可;证据3、证据10至13系涉案项目拆迁前期手续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等材料,证据4、证据5中的京建通拆许字(2013)第1号续1《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非本项目的拆迁许可证,故上述证据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关联性,本院不予接纳;证据5中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二审结算)能够证明涉案的第2号续1拆迁许可证被诉至本院,但该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判决驳回了确认第2号续1拆迁许可证违法的诉讼请求,现李强以此证明裁决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证据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本案中,李强未能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提交过上述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日,区住建委向土储分中心核发京建通拆许字(2013)第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土储分中心对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拆迁项目大高力庄村南区E2、E3、E4、E5、E7、E8、E9项目实施拆迁并张贴了拆迁公告,拆迁范围为东至萧太后河南岸东村址(不含非住宅),南至萧太后河南岸南村址(不含非住宅),西至萧太后河南岸西村址(不含非住宅),北至萧太后河(不含非住宅);拆迁期限为日至日。因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拆迁,土储分中心申请办理了第2号续1拆迁许可证,将拆迁期限延长至日。原告李强所有的大高力庄村269号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对上述房屋测绘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张家湾镇政府)、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大高力庄村民委员会认定合法宅基地面积为169.50平方米,合法宅基地内建筑面积为118.65平方米,合法宅基地外房屋建筑面积为25.90平方米,棚房面积为11.80平方米。宅基地内被安置人口为3人,分别为李强及其配偶张淑兰、李强之女李晓斌。李强与张淑兰另育有一子李宝琪,张淑兰与李宝琪的户籍不在大高力庄村,但在涉案房屋居住。李强及其女儿李晓斌的户籍位于大高力庄村269号。土储分中心委托北京金典天平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典天平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金典天平公司于日作出评估报告并送达李强,张家湾镇政府工作人员见证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因土储分中心与李强未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土储分中心向区住建委申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经调解未果,区住建委作出第13号裁决书。李强对第13号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涉案项目的被拆迁人陈玉和等人于2014年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第2号续1拆迁许可证违法,本院作出(2014)通行初字第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陈玉和等人的诉讼请求。同年9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2014)三中行终字第12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区住建委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享有对其辖区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进行裁决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裁决应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履行程序正当。涉案的拆迁实施方案第十四条第2项规定“三定、三限”房安置对象为“在本村持有‘红本’或建房批示的被拆迁人,其配偶和子女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的,给予其配偶和一名子女安置。”本案中,原告李强及其女儿李晓斌的户籍位于大高力庄村269号,李强之妻张淑兰与其子李宝琪的户籍不在大高力庄村,根据前述规定,张淑兰与李宝琪亦是本案被安置对象,区住建委作出的第13号裁决书仅认定李强、张淑兰、李晓斌为被安置人与拆迁实施方案的前述规定不符,缺乏事实依据。故区住建委作出的第13号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通建裁字(2014)第13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武威人民陪审员朱瑞林人民陪审员张艳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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