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是做什么的证己签发请领证去本地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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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的联运提单;
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 E
提交原产地证书(Form E
对原产地证书(Form EForm E10Form E
的有关政府机构应当相互协商,以期解决争议,并将协商结果通报其他缔约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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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籍冲突不宜签发中国护照的出入境通行证办理日
  二、因国籍冲突,持有外国或居留许可不宜签发中国护照的  事项名称: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为方便用户办事,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事项目前已经实现跨区通办。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居住或工作地选择任一区(县)出入境接待大厅提交办事申请,并从申请处获取办事结果。  办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  办理地址: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  办理电话: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办理对象及范围和需提交的材料:  (一)办理对象及范围:  1)港澳居民在内地遗失、损毁证件或者证件失效需返香港或澳门的;  2)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或者内地居民持香港事务处发给的入境许可证赴香港定居的;  3)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出境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1)已取得外国护照、父母一方为外国人、一方为中国人,依照中国国籍法被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儿童;  (2)父母双方均未在国外定居,其在国外所生子女已取得外国护照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回国,且旅行证已过有效期,要求出境的;  4)其他情形:台湾居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从国外直接进入大陆,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离境,造成旅行证过期,可以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二)需提交的材料:  1)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澳门的,须提交:  (1)公安机关出具的丢失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能够确认本人港澳身份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三张两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  (5)填写《港澳台侨证件延期、补发申请审批表》。  2)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或者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颁发的入境许可证赴香港定居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父母双方均为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申请赴香港定居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香港居民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2)子女在京明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入境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三张两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  (6)填写《港澳台侨证件延期、补发申请审批表》;  (7)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香港出生的内地居民办理赴香港定居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颁发身份证、簿原件及复印件;  (2)香港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入境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三张两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  (5)填写《北京市居民前往港澳定居申请表》并需出具政审意见;  (6)经批准后凭注销户籍证明领取证件;  (7)取证时间等通知。  3)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出境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已取得外国护照、父母一方为外国人、一方为中国人,依照中国国籍法被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儿童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儿童外籍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双方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中国一方父亲或母亲的北京市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注销户口证明、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三张两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  (5)填写《港澳台侨证件延期、补发申请审批表》;  (6)中方父亲或母亲无北京户籍的,还需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在京居住半年以上的明原件及复印件,外籍一方需提供外国人在京居留许可原件及复印件(取证时间等通知)。  父母双方均未在国外定居,其在国外所生子女已取得外国护照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回国,且旅行证已过有效期,要求出境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2)儿童的外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儿童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儿童父母双方的北京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无北京户籍的,还需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在京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取证时间等通知);  (6)三张两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  (7)填写《港澳台侨证件延期、补发申请审批表》。  4)其他情形  台湾居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从国外直接进入大陆,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离境,造成旅行证过期,可以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台湾地区户籍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未能按期离境的情况说明;  (4)三张两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  (5)填写《港澳台侨证件延期、补发申请审批表》。  注:所有外文资料需由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三)加急业务  1、加急申请受理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  2、加急申请受理范围:  (1)出国(境)奔丧、探望危重病人;  (2)出国(境)留学开学日期临近;  (3)前往国(地区)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4)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3、申请所需材料:  (1)提交申请出入境证件所需材料;  (2)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所有外文资料需由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4、办证时限  根据不同的事由和紧急程度,五个工作日内签发证件。  注:办理加急业务无需缴纳加急费用。  审核  1、审核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格是否规范  2、根据申请事由不同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3、审核是否符合办理出入境证件标准  4、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的,制证中心发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定:同审核  告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制证中心发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7:00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自递交申请后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注:遇到法定节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十五日内签发护照。  收费依据:每证(一次有效)20元依据:[1993]价费字164号分页导航第1页:第2页:2共2页&
近年来我国公民出入境情况越加频繁,其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那么北京市办理出入境通行证需要哪些材料呢?北京市出入境通行证办理程序有哪些?
记者了解到,此次共在四个分局的六个派出所增设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受理站点。届时,申请人可在北京市公安局网站出入境管理办事大厅网页进行预约,审核通过后,按照预约时间、地点递交申请。要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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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历年真题最新试卷
国际商务单证基础理论与知识历年真题热门试卷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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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13时53分   来源:公安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18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规范电子普通护照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公安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国际技术标准,逐步推广签发含有电子芯片的普通护照(以下简称电子普通护照),提高护照的防伪性能。
  “电子芯片存储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资料和持证人的面部肖像、指纹信息等。”
  二、在第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电子普通护照申请,应当现场采集申请人的指纹信息。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请电子普通护照,监护人同意提供申请人指纹信息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现场采集。
  “申请人因指纹缺失、损坏无法按捺指纹的,可以不采集指纹信息。”
  三、在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电子普通护照采取加密措施,确保电子芯片存储的指纹信息仅限于普通护照签发机关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在出入境管理时读取、核验和使用。”
  四、在第十二条后再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普通护照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五、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根据日《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第三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国际技术标准,逐步推广签发含有电子芯片的普通护照(以下简称电子普通护照),提高护照的防伪性能。
  电子芯片存储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资料和持证人的面部肖像、指纹信息等。
  第四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四)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第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电子普通护照申请,应当现场采集申请人的指纹信息。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请电子普通护照,监护人同意提供申请人指纹信息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现场采集。
  申请人因指纹缺失、损坏无法按捺指纹的,可以不采集指纹信息。
  第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询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普通护照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具有审批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对符合签发规定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加注,并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一)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二)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一)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二)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民申请换发普通护照,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外,应当提交相关材料:
  (一)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二)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情况说明。
  定居国外的公民短期回国申请补发普通护照,应当向其暂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除应当按照前款提交相应材料外,应当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公民换发、补发普通护照时,应当宣布原普通护照作废。换发普通护照时,应当将公民原普通护照右上角裁去;原普通护照上有前往国有效入境许可的,可将封底、封面右上角裁去,退还本人。
  第十四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或者申请普通护照变更加注、换发、补发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普通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的范围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确定,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后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电子普通护照采取加密措施,确保电子芯片存储的指纹信息仅限于普通护照签发机关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在出入境管理时读取、核验和使用。
  第十六条 普通护照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普通护照后,发现持照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宣布其所持普通护照作废。
  第十九条 宣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的普通护照作废,由普通护照的审批签发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
  第二十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的,可为其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公民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为其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第二十一条 边境地区公民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
  非边境地区公民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复印件,以及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在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本人导游证;
  (三)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对公民提交的出入境通行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非边境地区公民提交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属工作单位核实。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通行证不予变更加注或者换发。除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外,出入境通行证不予补发。
  第二十四条 对公民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签发出入境通行证。
  第二十五条 公民领取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后,应当在持证人签名栏签署本人姓名。
  第二十六条 公民退出中国国籍的,应当将所持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交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公民持《前往港澳通行证》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应当将所持普通护照交还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公民在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以及申请变更加注时,提交虚假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材料的,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普通护照的,依照护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接待场所公布。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经公安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公安部可以暂停或者终止其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受理、审批签发权,并确定代为行使受理、审批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具备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条件的;
  (二)违法违规受理、审批签发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
  (三)公安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暂停或者终止受理、审批签发权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当毗邻国家的边境地区发生恐怖活动、瘟疫或者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出现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安部可以暂停或者终止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非边境地区公民签发出入境通行证。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普通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办证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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