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9078-1996工业窑炉电厂烟气排放标准准现在还是最新的吗

粉尘排放标准查询表_泊头通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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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之余在网上找到了粉尘排放标准查询表,现在分享给大家:
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在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对粉尘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有详细规定。
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
  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止大气污染,国家制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时段,Ⅰ时段为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Ⅱ时段为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
⑶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该标准规定了10类19中工业炉窑的烟(粉)尘浓度、烟气的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适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的黑度。
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⑸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量。
本标准分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与《GB》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禁止在《GB》中的一类区新建、扩建机械化炼焦炉和非机械化炼焦炉;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⑹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本标准按年限和区域分别规定了水泥厂各个排放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粉尘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本标准分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与《GB》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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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日期:[ 19:23:04]&&&共阅[1058]次
  关于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您了解吗,如果不是很了解就一起来探讨一下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除水泥、钢铁、玻璃制造、化工行业以外的工业炉窑(含焚烧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包括无组织排放)、同时还规定了排气筒高度要求、工艺管制和操作规范、燃料有害物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工业炉窑(含焚烧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医疗废弃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75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关于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就为大家说到这里了,望大家从中有所收益。&&& 小编:Je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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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E-mail):在工标网查询知GB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废?那替代此的新标准是什么?_百度知道
在工标网查询知GB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废?那替代此的新标准是什么?
难道是网站错了?
作废,显示状态工标网查询!难道是工标网网站错了
提问者采纳
环保部标样所网站——中国环境标准网上查询的结果是,毕竟环境标准还是环保部的东西,并没有作废。应该是工标网错了
提问者评价
谢谢回答的所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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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 网站经常错 ,电子版的标准也经常缺页 内容也不能打印,买了白买
那是这个网站的错误,现在最新版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就是GB
等待您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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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 准 号: GB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局起草单位: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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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日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 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日起实施;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GB 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 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 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 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 9078-88 《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 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工业炉窑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  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志”。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 掺风系数  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技术内容  4.1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  4.1.1 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 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表1续  
  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4.3 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表2  
  表2(续)  
  注*仅限于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  4.4 各种工业炉窑(不分其安装时间),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按表3规定执行。  表3  
  4.5 各种工业炉窑的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4规定执行。  表4  
  注:*仅限于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  4.6 烟囱高度  4.6.1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4.6.2 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除应执行4.6.1和4.6.3规定外,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  4.6.3 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6.1和4.6.2规定外,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4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和4.6.3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5 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  5 监测  5.1 测试工况:测试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当炉窑达不到或超过设计能力时,也必须在最大生产能力的热负荷下测定,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行。一般测试时间不得少于2h。  5.2 实测的工业炉窑的烟(粉)尘、有害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时的数值:  冲天炉(冷风炉,鼓风温度≤400℃)掺风系数规定为4.0;  冲天炉(热风炉,鼓风温度>400℃)掺风系数规定为2.5;  其它工业炉窑过量空气系数规定为1.7。  熔炼炉、铁矿烧结炉按实测浓度计。  5.3 无组织排放烟尘及生产性粉尘监测点,设置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门窗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值。若工业炉窑露天设置(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  6 标准实施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各种工业炉窑,SO2的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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