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苗许可名字地方湖南省林业种苗中心局可以限制吗

鹿寨县林业局接收的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
鹿寨县林业局接收的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
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林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林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鹿寨县林业局负责审批鹿寨县行政区域内除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审批之外的其他主要林木种苗的种苗生产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例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苗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和林木良种的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办法&第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林木种苗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
4、生产主要林木种子、苗木详细名录,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5、生产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还需提供良种审定委员会的林木良种审定(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8
投诉电话:2&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采挖树兜树木和收购、经营(加工)树兜树木
及其制品行政许可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树兜树木和收购、经营(加工)树兜树木及其制品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九条“采挖、收购、经营(加工)和运输树蔸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树蔸树木采挖、收购、经营(加工)和运输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鹿寨县林业局负责鹿寨县内,除自治区直属的非林业单位外的采挖树蔸树木和收购经营(加工)树蔸树木及其制品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第七条“在禁挖区外采挖树蔸树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采挖的树蔸树木必须用于制作盆景、根雕、园林绿化或者科学研究;用于薪炭的,限于采挖树蔸和农村居民采挖,且只能本人家庭生活自用;(二)必须取得林木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三)采挖的树木不属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六条禁止采伐或者采挖的树木。
五、审批对象和范围
从事树兜树木采挖和收购、经营(加工)树兜树木及其制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采挖树蔸树木的具体用途;
3、林木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同意采挖的证明材料;
4、采挖树蔸树木的具体地点、树种、数量;
5、采挖方式和技术要求。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上级下达木材生产计划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6812755
投诉电话:0772—6817963
树蔸树木采挖许可证事项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林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林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鹿寨县林业局负责审批经营有效区域为鹿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其他林木种苗的经营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林木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报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林木种苗加工、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和种子检验仪器的清单;
(四)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8
投诉电话:2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林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林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鹿寨县林业局负责办理鹿寨县行政区域内的“出省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
(一)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未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二)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但经受检单位(个人)按照森检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后,经森检机构检疫检验合格的;
(三)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并且具有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申请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二)属植物及植物产品经营单位的,提供经营许可证和承办人身份证(均查验原件);属非植物及植物产品经营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和承办人身份证(均查验原件);属个人调运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调往外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须提交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四)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五)省内证换出省证的,提交县(市)区森检机构签发的省内《植物检疫证书》;
(六)省际间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须提供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不包括检疫检验和除害处理时间);
(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检疫检验和除害处理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收取检疫费。
(一)《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第二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及附件2《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价费字〔1992〕196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森林植物检疫证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1、申请条件:省间、省内区域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2、报送条件:(1)产地检疫合格证;
     & (2)省间调运的,还应出具调入地植物检疫要求书。
经营加工木材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经营加工木材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在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范围内进行经营(加工)活动。
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鹿寨县林业局负责审批在鹿寨县行政区域内除自治区林业厅、柳州市林业局批准以外的其他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市、县的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与布局,项目建设达到一定规模(胶合板3万立方米/年及以上,中、高密度纤维板单线1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刨花板单线3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细木工板单线2万立方米/年及以上、旋(刨)切单板达到0.5万立方米及以上);
(二)有与经营(加工)项目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建设或商业用地);
(三)有与从事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审批对象和范围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经营加工木材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当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单位)名称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单位(个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法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原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明(一式两份);
(四)固定经营加工场所和木材集材场地证明(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管理部门证明等);
(五)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报自治区林业厅审批的项目需提供,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部门编制。年产10万立方米(含)以上人造板项目需提交具有甲级林业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由自治区林业厅组织专家审核;年产5万立方米(含)以上至10万立方米以下人造板项目需提交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年产5万立方米以下的人造板项目需提交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一式三份);
(六)报市级审批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七)报自治区审批的,(指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三种)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自治区林业厅的批复文件;
(八)提供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可供木材资源证明;
(九)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一式两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上级下达木材生产计划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6812755
投诉电话:0772—6817963
经营(加工)木材许可证核发事项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申请者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退还申请者,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县林业局林政办公室办理人员审查材料齐全
材料齐全的办理人员出具《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1个工作日)
县林业局林政办派工作人员到审办经营(加工)地点进行现场查验(5个工作日)
经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报送林政办主任审核(1个工作日)
市、自治区林业局审批的项目,县林业局林政办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局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2个工作日)
县林业局审批的项目,县林业局林政办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
审批同意的,县林业局林政办管理人员签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单》,并退回申请者相关材料(1个工作日)
审核同意的,县林业局行文将申报材料报送柳州市林业局。审核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单》,并退回申请者相关材料(1个工作日)
整理材料、归档
整理材料、归档
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
或者设立设立公园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或者设立设立公园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四条“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或建立森林公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鹿寨县林业局负责审批鹿寨县级森林公园的设立。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文件。要求明确拟建国家森林公园的名称、规划面积(以公顷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所在位置及申报单位,并简要描述其风景资源的特色。  森林公园涉及两个以上不同行政区域的,应就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形成正式文件。  (二)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文件。申报单位归属地方管理的,应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森林公园内林地权属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涉及集体、林农所属林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统一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明确赋予其职责。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就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和有关权益等问题,与上述其它单位协商一致,依法签订书面协议。  (三)申报单位文件。申报单位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五、审批对象和范围
单位或个人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或建立森林公园的。
六、申请材料
(1)森林公园建立
①申请建立森林公园的报告;
②拟建立森林公园的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③设立森林公园的可靠性研究报告;
④拟建立森林公园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集;
⑤拟建立森林公园森林风景资源影像光盘;
(2)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需提供的材料
①建设旅游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
②拟建设旅游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
③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设施的文件;
⑤林地使用者和林木所有者与建设旅游设施单位或个人签署的保护、管理、补偿、安置等协议,以及协议公证书;
⑥拟建设旅游设施对自然资源、生态系统的影响的评价报告及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
⑦专家论证意见和相关利益群体意见;
⑧有关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6812755
投诉电话:0772—6817963
利用森林资源提供旅游服务而建设旅游设施或者设立设立公园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鹿寨县林业局负责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五、审批对象和范围
单位或个人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面积2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的。
六、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批准文件;
3、《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4、使用地可行性报告;
5、林木权属证明;
6、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材料及附图;
7、交纳补偿费、补助费发票或补偿协议书;
8、预交植被恢复费发票;
9、恢复森林植被方案
10、使用林地委托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发改部门立项)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缴费项目:植被恢复费。
(二)缴费依据:桂政发(1995)34号文。
(三)缴费标准:
1、郁闭度0.2以上的一般造林和天然林每亩补偿250元;疏林每亩补偿100至150元。
2、工程林、速丰林(包括用材林)及苗圃地,每亩补偿500至800元。
3、经济林(包括果树),每亩补偿800至2000元。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补偿1000元。5、沿海特殊保护林带,每亩补偿6000元。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6812755
投诉电话:0772—6817963
《临时占用林地批准》事项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林木采伐许可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鹿寨县林业局负责审批县属国有林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更新性质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五、审批对象和范围
需要采伐林木的个人或单位、林业企业单位(林场)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单位)向林业工作站提出书面文字申请(包括的内容有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采伐方式、造林时间、更新时间);
2、采伐林木的林权证或林权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3、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林木采伐伐区调查作业设计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根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林木采伐指标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6812755
投诉电话:0772—6817963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林木采伐申请表);提供林权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伐区调查规划设计文件;公示材料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林政办审查材料齐全
初审。材料齐全的,林政办受理,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并在承诺15个工作日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2个工作日)
伐区核查。乡镇林业站或县众林业公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派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到伐区实地核查。有误的进行调整,队员在采伐设计文书上签名。(8个工作日)
县众林业公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负责人在林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林政办审核。(2个工作日)
林政办主任在林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局长审批。(2个工作日)
局长在林木采伐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批同意的,按规定预交育林基金后由县行政审批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单》,(1个工作日)
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树兜树木、木材运输许可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树兜树木、木材运输许可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广西壮族自治区树兜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运输树兜树木必须持有运输证。运输胸径5厘米以下的生产用苗除外。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鹿寨县林业局负责鹿寨县行政区域内,树蔸树木和木材在自治区内运输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数,不得超过当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五、审批对象和范围
需要运输树兜树木、木材的个人或单位、林业企业单位(林场)
六、申请材料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数,不得超过当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6812755
投诉电话:0772—6817963
树兜树木、木材运输许可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
申请者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退还申请者,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县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林业窗口办证人员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签发树蔸树木运输证。(1个工作日)
整理材料、归档
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核发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鹿寨县林业局负责审批鹿寨县内国家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申请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需提供有关材料:(一)用于驯养繁殖的,需提供饲养场的基本情况,如规模(场地、设备)、饲养能力、技术力量、医疗条件及社会经济效益;现有驯养的动物种类及种兽(鸟)数量;申请猎捕的种类和数量;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二)用于科学研究的,需提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科研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科研或调查计划和经费;申请猎捕的动物种类、数量、用途及保存单位。从事野生动物繁殖研究的,按第(一)项驯养繁殖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三)用于野生动物或者其标本展览,提供该种动物或标本现有数量及饲养或陈列条件;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
五、审批对象和范围
符合申办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非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农户的野生动物猎捕、狩猎证的
六、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猎捕原因、种类、数量及有关说明);
2、猎捕地所在单位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6829095
投诉电话:0772—6838819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国家及自治区非重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准事项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鹿寨县林业局负责审批非国家及非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其它陆生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办理《养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适宜驯养繁殖场地和笼舍、设备(场地不宜建在城市中心,人口密集区或居民住宅区):1、蛇类:一般不少于500m2面积的笼舍或蛇池。不同种类蛇分开饲养,同种蛇分种蛇、商品蛇、幼蛇饲养,且必须具备孵化小蛇的设施和饲养技术,所饲养种蛇的数量不少于2000条;2、果子狸:饲养的笼舍不少于300m2,所饲养的种群数量不少于50只,具备有饲养繁殖、幼狸哺育及其活动的笼舍设施;3、蛤蚧:饲养笼舍不少于60m2,具备种群、成体、幼体的饲养房且有内室和活动场的设施,掌握孵化和初生蛤蚧的养殖技术;4、蛙类:养蛙的场地必须排水、灌水方便,蛙池应分为种蛙池、成蛙池、产卵池、蝌蚪池、幼蛙池的结构设施;5、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饲养面积、数量等由《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或现场指导。(二)有与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饲养人员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资格定为大专院校相关专业毕业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或有资格的相关单位(部门)培训的结业证)。(三)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种源和饲料来源有保证。”
五、审批对象和范围
符合申办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非国家及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六、申请材料
1、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或材料;
4、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5、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6、饲料来源保障措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6829095
投诉电话:0772—6838819
附件:1.流程图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事项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核发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鹿寨县林业局负责审批鹿寨县辖区内非国家及自治区重点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区内运输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审批对象和范围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非国家及自治区重点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区内运输证签发。
六、申请材料
(一)有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饲养场,出售其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不超过年度批准经营利用种类、数量范围内或其他有效证明。
(二)动物园之间交换或者展出以及马戏团巡回演出的,凭有关合同和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
(三)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省内运输,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含国家级重点保护种类),并在运输证备注栏内说明。
(四)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凭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五)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凭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证明或文件。
(六)出售、收购、利用广西重点保护陆后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动物或其产品的,凭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
(七)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凭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进口上报文件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八)非正常来源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属国家重点保护需抽样上送鉴定或送到指定救护中心、饲养场、动物园等进行救护的,凭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有关证明,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运输证》,在《运输证》备注栏注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6829095
投诉电话:0772—6838819
 & 附件:流程图
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在自治区内准运证核发事项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林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林业)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鹿寨县林业局负责审批经营有效区域为鹿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其他林木种苗的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三)行政审批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申请条件
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须具备以下条件:
种子经营者办理有在备案机关管辖有效区域内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并设立分支机构的种子经营者
六、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2、种子经营者办理的在备案机关管辖有效区域内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家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抵押审定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鹿寨县林业局负责审批鹿寨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资产的抵押物登记(不包括自治区直属和市直属单位的森林资源资产)。
四、行政审批条件
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的都可以申报。
五、审批对象和范围
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的
六、申请材料
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3、抵押合同;
4、林权证或相关林木资产权属证明;
5、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
6、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7、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6812755
投诉电话:0772—6817963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林木抵押登记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抵押人或授权委托人提交:
1、格式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
3、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5、森林资源资产权属证明
6、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
林业窗口登记负责人审核
且符合登记条件&&
林业局审批
15个工作日&
登记机关核发抵押证明书
并通知当事人领取
5个工作日&&
重点公益林采伐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重点公益林采伐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农函[2001]7号)第五条第(四)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鹿寨县林业局负责鹿寨县辖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其余重点公益林。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意见》(农财函〔2001〕7号)的通知规定:凡已区划为国家级公益林的,禁止一切商业性采伐,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更新(成过熟龄林)和抚育(中、幼龄林)性质的采伐,且采伐强度一般不能大于15%。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单位或个人申请采伐除国家及自治区级意外的重点公益林采伐的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单位)向林业工作站提出书面文字申请(包括的内容有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采伐方式、造林时间、更新时间);
2、采伐林木的林权证或林权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3、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林木采伐伐区调查作业设计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森林采伐限额)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6812755
投诉电话:0772—6817963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重点公益林采伐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林木采伐申请表);提供林权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伐区调查规划设计文件;公示材料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林政办审查材料齐全
初审。材料齐全的,林政办受理,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并在承诺15个工作日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2个工作日)
伐区核查。乡镇林业站或县众林业公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派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到伐区实地核查。有误的进行调整,队员在采伐设计文书上签名。(8个工作日)
县众林业公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负责人在林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林政办审核。(2个工作日)
林政办主任在林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局长审批。(2个工作日)
局长在林木采伐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批同意的,按规定预交育林基金后由县行政审批中心林业窗口工作人员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单》,(1个工作日)
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鹿寨县林业局负责审批鹿寨县辖区非国家及非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其它保护野生动物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利用陆行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和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号)文件精神,依法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自觉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主要业务人员要具备相关的野生动物专业知识;(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加工、制造陆生野生动物产品的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作科研、实验的,要有国家、自治区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项目文件。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还应具备进出口权,其所主营业务应与所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相关联;(三)申请经营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渠道;(四)建立完善台帐制度。”
五、审批对象和范围
符合申办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非国家及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资金信用证明;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作为科研、实验的,要增加报送国家、自治区或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相应项目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6829095
投诉电话:0772—6838819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三、实施的权限和实施主体
&鹿寨县林业局负责审批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审批之外的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
(三)受委托接收的行政审批权限:
本局负责办理:县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3)集材道、运材道;需要占用2公顷(含)以下的林地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实验、示范基地;
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审批之外的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六、申请材料
1、森林经营单位使用林地的申请报告;
2、被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或权属证明材料;
3、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法人证明
4、森林经营单位营林生产计划或更新造林方案。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6812755
投诉电话:0772—6817963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
承诺时限:20天
项目责任人:王瑾林
申请人提交材料
处理非正常来源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处理非正常来源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林业部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理的处理规定》(桂林护发〔2003〕14号);《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林护发〔2006〕16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鹿寨县林业局负责审批鹿寨县辖区内国家及自治区重点保护以外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活体必须及时安排给救助中心、动物园或养殖场进行救护饲养,如经3名以上野生动物专家出具意见确认因伤病不可能救护的除外。待野生动物恢复健康后,可安排放生回归大自然,或处理给有养殖资格的科研、公园、饲养等单位用于科研、观赏、种源。
对非正常来源活体野生动物放生回归野外自然处理的,必须经3名以上野生动物方面的专家确认符合放生条件并经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死体或者产品具有利用价值的,可作价处理给具有经营利用资格(临时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限期利用完毕。没有利用价值的,及时进行深埋或烧毁处理。
(三)、工艺品可以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成功后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买受人出具野生动物工艺品收藏证明作为合法拥有该工艺品的凭证。
(四)、出售、收购等经营利用非正常来源自治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照“出售、收购、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批准”审批程序办理。
五、实施对象和服务
依法没收、收容的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六、申请材料
《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处理审批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6829095
投诉电话:0772—6838819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鹿寨县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具体承办)对本辖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批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二) 具有正当理由;(三) 接受防火检查;(四) 遵守防火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实际工作需要进入高火险林区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写明事由、人数、进出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内容等);
(二)责任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车辆情况(写明所有人及住址、车辆类型、车辆车牌号);
(五)防火保证措施和承诺。
七、办结时间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6812144
投诉电话:681256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 2、申请示范文本
融安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流程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批准(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出具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出申请&
行政审批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
(限1个工作日)
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森林防火科派人实地检查。&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岗位责任人
提出审查意见
(限3个工作日)&
科室责任人
&(限1个工作日)&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鹿寨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林业局具体办理):
1.使用国家所有的其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2.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3.单位、集体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87号发布实施)第五条规定:林权权利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提出登记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
六、申请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材料(如现场勘界图、勘界表,解决争议的调解书、判决书、协议书及其它能证明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
(二)承诺办结时限:2个月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的规定,《林权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免收工本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6829975
投诉电话:6817963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 2、申请书示范文本
&&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承诺办结时限2个月)
收回林地使用权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收回林地使用权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九条:“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林地使用权:(一)连续两年闲置、荒芜的;(二)擅自用于非林业生产的;(三)造成林地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在鹿寨县行政区域内,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与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一致。鹿寨县林业局为具体承办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回林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两年闲置、荒芜的;
(二)擅自用于非林业生产的;
(三)造成林地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的国有林地。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使用林地权属证明;
(三)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四)村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情况说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6812755
投诉电话:6817963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收回林地使用权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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