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猴属于猴子是国家保护动物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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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版的二年级美术全册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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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猕猴是不是国家保护动物呢
是2及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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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驯养,给游人增添游园情趣,互惠互利,使自然景观与人文资源相结合、表演。●合作政策① 确保具有适宜猕猴散养,树立良好的景区形象增加景区游客观赏项目、合理开发的原则。② 公平,双方秉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开发猕猴旅游项目、资源共享。● 合作项目景区猕猴放养及圈养、与游客零距离和睦接触、猕猴表演等、设施健全的良好场地、公正这个当然是咯 为了更好的保护猕猴
【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级别】:二级
猕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如果捕杀将得到法律的制裁!!
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如果捕杀将得到法律的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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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从狗嘴下救出白天鹅 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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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姜春康
水母网9月16日讯
(YMG记者姜春康摄影报道)昨日上午,蓬莱读者王先生向本报报料称,他在芦苇荡边看到一只白色的“大鹅”被狗追,就奋力追赶,成功将鹅救下,目前放在家里。
下午5时左右,王先生在蓬莱平山河公园散步时,发现芦苇荡里突然飞过一只“大白鹅”,后面还跟着一只狂吠追赶的狗。王先生迅速追上去,赶走了狗,并想办法在岸边将“大白鹅”捉住。这只鹅黄嘴黑脚,全身雪白,看着非常疲惫。根据经验,王先生判断这很可能是一只白天鹅。“白天鹅可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于是王先生将这只鹅带回家。
记者迅速联系上烟台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工作人员。通过仔细观察王先生提供的照片,该站保护科高级工程师于培湖判断,该“大白鹅”的确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天鹅”,更具体来说属于“大天鹅”,头部特征主要是嘴部的黄色腊膜。当问及这只白天鹅是否是迁徙过程中掉队,于培湖说:“野生‘大天鹅’一般在迁徙期10月下旬至11月到我市和威海等地。这只白天鹅出现的有些‘早’,目前也不好推断。”
“任何买卖白天鹅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市民若捡到,应该主动联系相关部门,给予救助和安置。”于培湖称。
记者联系市区南山公园,工作人员查看后表示,“这只白天鹅没有明显受伤痕迹,但其行动缓慢,反应迟钝,需要带回园里观察和救助。”在南山公园,兽医仔细地为白天鹅检查了身体,再确认其没有外伤以及精神状态良好的情况下,将其放进动物园百鸟园落户。
责任编辑:韩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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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为保护、拯救珍贵、,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维护生态平衡所制定的一部法律。该部法律的全称是《》。于日颁布。全&&&&称颁布机构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所制定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四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在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
对海关处罚或者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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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将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两种,并对其保护措施作出相关规定。1989年,经批准并颁布的《》中,收录包括了、、、、、、等在内的97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外文名China animal protection at the national level种类总数97种典型物种、、、聚集地中国四川省& 湖北省 云南省
《》已于日经批准,日由林业部、农业部发布施行。名录中列入陆生野生动物330多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等共90多种。
(所有种)
      (所有种)  (所有种)                                                                                                          (所有种)                        (所有种)         
          
        衡水湖深海鱼  
            
      1980年到2000年这20年间环境急剧恶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华南虎资料图很多物种濒临灭绝或已经灭绝。这种严峻的形势迫使人们关注环境问题;下面是中国9种,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现存数量情况表。这组数据会告诉你,形势已严重到了何种程度
………………700
………………1000
………………30
………………20
………………1600
………………300
………………1000
………………800
………………1000  大熊猫  属于哺乳纲 食肉目 大熊猫科 大熊猫属。体形似黑熊,头圆而大,尾极短。躯干和尾白色,两耳、眼及四肢全黑色。常在竹林内卧睡,平时单独活动,行动缓慢,性情温顺,听、视觉较差、自卫能力较弱。
栖息在海拔米的高山竹林内,主要以竹笋、竹叶及嫩竹尖为食,亦喜吃野果或一些动物性食物。  只产于中国的、、,是世界级珍贵。  马来熊    别名、,属于,学名为 helarctos malayanus。  马来熊是熊类中体型最小的种类,体长100厘米左右,体重约50千克。体胖颈短,头部短圆,眼小,鼻、唇裸露无毛,耳小而颈部宽。全身毛短绒稀,乌黑光滑;鼻与唇周为棕黄色,眼圈灰褐;胸部有一棕黄色的马蹄形块斑。两肩有对称的毛旋,胸斑中央也有一个毛旋。尾约与耳等长;趾基部连有短蹼。  栖息于热带、亚、季雨林中,主要分布在、、等地。1972年在我国云南南部边境山地首次发现,数量极少。  产于南部。  儒艮
别名人鱼,属于,学名为 dugong dugong。  儒艮的身体呈纺锤型,长约3米,体重300~500千克。全身有稀疏的短细体毛。没有明显的颈部,头部较小,上嘴唇似马蹄形,吻端突出有刚毛,两个近似圆形的呼吸孔并列于头顶前端;无外耳廓,耳孔位于眼后。无背鳍,鳍肢为椭圆形。尾鳍宽大,左右两侧扁平对称,后缘为叉形,无缺刻。鳍肢的下方具一对乳房。背部以深灰色为主,腹部稍淡。  儒艮为海生草食性兽类。其分布与水温、海流以及作为主要食品的海草分布有密切关系。多在距海岸20米左右的海草丛中出没,有时随潮水进入河口,取食后又随退潮回到海中,很少游向外海。以2~3头的家族群活动,在隐蔽条件良好的海草区底部生活,定期浮出水面呼吸,常被认作“美人鱼”浮出水面,给人们留下了很多美丽的传说。  儒艮是由陆生草食动物演化而来的海生动物,曾遭到严重捕杀,资源受到破坏,亟待加强保护。  产于广东、广西、海南和台湾南部沿海。  亚洲象  别名、大象、野象,属于象科,学名为 elephas maximus。  象是现存的最大陆生动物,最为引人注目的特证,也是最富传奇色彩的就是那根长约二米、弯曲、缠卷自如、感觉十分灵敏的肉质长鼻,鼻端有一个肉突。长达1米多的象牙,是雄象上颌突出口外的门齿,也是强有力的防卫武器。象的眼小耳大,耳朵向后可遮盖颈部两侧。四肢粗大强壮,前肢5趾,后肢4趾。尾短而细,皮厚多褶皱,全身被稀疏短毛。头顶为最高点,体长5~6米,身高2.5米,体重达4~6吨。  亚洲象栖息于热带地区。常在海拔1000米以下的沟谷、河边、竹林、阔叶混交林中游荡。营群居生活,每群数头或数十头不等,由一头成年公象作为群体的首领带着活动,没有固定的住所,活动范围很广。主食竹笋、嫩叶、野芭蕉和棕叶芦等。大象对破坏其生存环境,伤害其同类及冒犯其尊严的挑衅部有自卫、报复行为。妊娠期600~640天,每胎产1仔,8~12岁才能达到性成熟。寿命50~60岁。  野生象现已很少,在东南亚一些国家驯养的家象、役象很多。我国的野生象仅分布于云南省南部与、相邻的边境地区,数量十分稀少,屡遭措杀,破坏十分严重。在其分布地区国家建立了,对随意猎杀野象的凶手,国家按法律予以严厉制裁[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 拯救珍贵、濒危,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 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长臂猴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
台湾猴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场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捕猎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东北虎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梅花鹿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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