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25度以上的坡地景观设计案例应当用于植树

  陆丰潭西“坟爷”的孪生兄弟---陆河螺溪  陆河县螺溪镇政府领导知法犯法,违规承包、未批先建、毁除山林,占山林20%股份的龙田管区群众毫不知情,镇领导私自联系“坟爷”---叶国华,出卖林地超过1000亩。农民耕地被彻底推平、饮水用源头被严重破坏,致使龙田管区的林场没有了,农民耕地没有了,水源没有了,自留山没有了,绿水青山没有了,美好的家园被毁了,生活无望,求天不应,求地不灵,欲哭无泪……难道这就是共产党的天下……试问共产党,国家之大,何处是我家???  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螺溪镇某些领导,假借建设“公墓山”之机,偷偷将山林出卖(虽然龙田管区占20%山林股份,但就在龙田管区没有群众知情的情况下,镇某些领导将近1000亩的山林出卖给了陆河县螺溪镇“坟爷”---叶国华),镇领导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没有任何报建手续就建起了公墓山,存在违规承包、未批先建、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在斜坡超过50度且有50多年历史的水库防护岸边上建设所谓“公墓山”,乱作为,害人民,不顾人民死活,摧毁茂密的山林将近1000亩,致使水土严重流失,水库边农民的耕地被彻底推平,农民既不知情,更谈不上赔偿。农民没有耕地可耕,生活无望,欲哭无泪,问天----时至今天,十八大刚过还有不顾农民死活的镇政府?  一、违规承包,没有任何报建手续、未批先建,镇政府领导直接参与建设“公墓山”  陆河县螺溪镇,假借建设“公墓山”之机,主要领导积极行动,从选址到目前开建的150亩(总规划1000亩,现在正着手开建180亩的经营性公墓山,得利是私人老板占72%,镇政府占28%),这些山林,龙田管区占20%股份,但有数千人民群众的龙田管区,没有一人知情,镇领导就这样将山林卖给了所谓“老板”“叶国华---陆河螺溪的坟爷”。据镇政府党委成员反映,镇党委、镇政府没有召开任何会议,镇政府大部分干部不知道,人民群众更是豪不知情,镇政府某些领导就在螺溪镇的下再水库防护岸边建设所谓“公墓山”,(根据《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年)》的通知,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发起人或投资人参与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经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经营性公墓任职或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获取利益)但这些条文对螺溪镇政府来说根本就是“山高皇帝远”。  二、催毁山林,破坏生态,致使水土严重流失  目前超过150亩茂密的山林已经被全面推平,坡度全部超过50度,(按照《森林法》第22条规定:坡度 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法律明文规定:水库旁的防护林不能破坏)没有了植被,将致使水土严重流失,生态被严重破坏,对下再村以及水库下游的欧西村、欧田村等村落在生态方面的影响不单是现在,那将是几代人的问题,生态平衡将难于估计。只要一下雨,这些山土就会跟山流水一同流入水库,严重破坏库容超过100万立方米水库的安全,水库一旦堤坝破裂,整个陆河县将超过20万的人民将被大水淹没,生命危在旦夕,后果不堪设想…… (根据《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年)》的通知要求必须坚持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规划和建设公墓)  三、破坏耕地,目前已经有数十亩耕地给彻底推平或正受到水土流失带来的直接破坏,耕者无其田,农民欲哭无泪,求天不应,求地不灵……  自2012年12月份,螺溪镇政府就将农民数亩的耕地用推土机彻底推平,农民在事前不但不知情,至今有3个多月,被毁耕地的农民不但得不到赔偿,镇政府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说。种在耕地内1000多颗珍贵树苗全部被毁(价值人民币数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农民耕地受法律保护,为何在陆河县螺溪镇农民的耕地就得不到保护呢??答案:在镇政府领导眼中,你就是草根阶层,我要怎样,你奈我何?……)  四、破坏农民的饮用水和生活用水  在农民房屋的后花台山,将推平做公墓山,按照农村风水来龙去脉暂且不谈,首先农民的饮用水就没有了,农民没有了水还能生存吗?况且关系到下再村、欧田、欧西村等诸多村落约4000人的生活饮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受法律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用水等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居民的饮用水条件),当下再村民找到镇政府领导时,镇领导说“反正人不多,到时没有水就将就将就”。请问:如何将就??镇政府明显欺负手无寸铁、老实巴交的农民。  五、镇政府准备存在争议的地方砍伐林木,建设“经营性”公墓  现在镇政府拟着手砍伐约3000多条粗如水桶的农民自种造纸林,准备开建超过180亩的经营性公墓山,这些山林是下再村人民的自留山,建水库时一直是下再村人民群众在管理这些山,目前还有下再村农民在那里居住,房子都完好无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7条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但是镇政府强行说那是镇府的山林,从1963年开建水库以来,下再村10多户人家从没有承认那是镇府的山林,且镇府拿不出任何征收手续及证据可以证明那是镇府的山林。(根据《森林法》第17条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六、在居民区500米内建公墓山,且占用耕地、林地,属严重违法  民政部规定公墓单穴占地禁超半平方米,但螺溪镇的公墓山每个公墓占地超过30平方米,简直就是乱葬岗。更离谱的是,现在准备开发的第二期占地180亩的公墓山,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且占用耕地、林地;严重违反民政部关于严禁在居民区500米内、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建设公益性公墓的规定,属严重违法抗法。民政部规定人口在50万的村镇,新建公益性公墓的占地面积以50亩-300亩为宜,但人口只有3万多的螺溪镇,为何要建1000亩的公墓山???镇领导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人民币服务?就显而易见。  镇政府某些领导,知法犯法,情为己所系,权为己所用,利为己所谋,为了保守私囊,不顾农民死活,致使农民耕地没有了,水源没有了,自留山没有了,绿水青山没有了,美好的家园被毁了,生活无望,天啊?……谁能为可怜的我们主持公道,谁能给我们一个生活的空间,我们是地地道道的农民,别无他求,只求本分,只求过上清淡安稳的生活。  陆河县螺溪镇龙田管区社下村、中心段村、孩儿初栏村、佰公下村、凹头村、仙人洞村、下深井村、卢下村;  良洞管区下再村、下段子村、鹅公田村;  欧田管区欧田村、欧西村所有村民  二0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附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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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河螺溪人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森林资源总量稳步增加,促进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前款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有森林资源由其所属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对森林实行分类经营。
  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当专款用于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为其他林种。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或者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根据立地条件和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全省划分为渤海平原林区、鲁西平原林区、鲁中南山地丘陵林区、鲁东丘陵林区。
  第六条 实行监督使用制度。
  出租、转让、抵押、拍卖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以及以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森林资源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状况和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制定林业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林业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及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森林资源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适当增加。
  第十条 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制止、检举和控告。
  在植树造林、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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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植树造林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总体规划,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植树造林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植树造林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植树造林的年度计划确定责任区和责任单位,落实责任制。责任单位的植树造林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加强管护,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国家和省特别规定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第十四条 植树造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公民,必须在本单位的组织下完成植树任务。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荒山荒滩上植树造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封育、造林、管护并举的原则,因地制宜地组织封山(滩)育林。
  封山(滩)育林的区域应当设立界标,封育期应当通告。
  在封育期内,禁止放牧、割草、采挖草木根桩及从事其他危害森林资源的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区域内森林资源的消耗与增长的情况进行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 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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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林地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林地,必须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分批次占用或者征用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报省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经批准在林地内开采砂石和取土的,必须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面积和时间进行。
  第二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的,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沿海防护林,必须十分珍惜,加强保护,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的,必须报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工程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需要采伐依法批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上林木的,应当凭省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向林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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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和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林的单位制定护林公约。? 第二十六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禁止移植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内的树木。
  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和种草。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场和有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护林员,并落实管护责任制。
  乡(镇)聘用的农民护林员的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统筹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行政稽查队伍建设。林业行政稽查队伍负责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巡林,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所辖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行使森林防火管理权,保护所辖林区内的森林资源,对可能造成森林火灾隐患的,有权制止和依法要求限期整改,根据国家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三十条 为林业生产服务设置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毁坏。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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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林木采伐利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实行许可证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文件。采伐用国家贷款、周转金营造的林木,还必须提交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关必须按照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属于封山(滩)育林期、封山(滩)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第三十四条 严禁采伐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严禁采伐幼树。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种子园、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三十五条 农村承包时,对原承包者种植的林木,应协商作价转让,合理保护,不得随意砍伐。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和期限实施采伐。?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采伐后,必须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期限届满后,经验收未达到更新标准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达到更新标准的,发给林木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 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经营、加工、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加工、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但国家统一调拨和农民自用的木材除外。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效率的原则,在大型木材交易市场、储运地、集散地派驻专职人员,负责木材运输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十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运输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制止无效时,可以暂扣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一)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二)木材运输证的记载与实际运输木材不符的;
  (三)木材运输证无效或者不合法的;
  (四)运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木材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对木材的收购、经营、加工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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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改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生态效益补偿,并可处以所获取的生态效益补偿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转让、抵押、拍卖或者作价出资森林资源资产未进行评估,属于国有的,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集体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处以应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百分之八十五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地内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进行工程建设等活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批准数量多占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及移植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内的树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生产设置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第五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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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四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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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规划局:25度以上坡地不得建酒店搞房地产
作者:杨小佳
  25度以上坡地不得建酒店搞房地产
  南国都市报11月25日讯(记者杨小佳)三亚不断加强城乡规划管理。25日,记者从三亚市规划局获悉,在规划设计上,三亚市强化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管控,划定耕地、林地、山体、海域、海岸线、水系、湿地等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管控。三亚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按规划,25度以上的坡地只能建设保护性生态景区,不得用于建设酒店、开发房地产或其他带有住宿功能的经营性项目。此外,禁止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河湖水系保护用地、文物设施用地及其他依法需要保护的用地调整为其他用途。
  根据城乡总体规划要求,三亚市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严格管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三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研究确定不同片区和地块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土地出让时,可将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要求纳入出让条件,由相应地块的竞得人与有关项目同步建设后移交相关部门管理。此外,在加快完善产业园区规划布局上,根据三亚市产业发展战略,结合各区域资源特色和基础设施条件,优先安排产业用地,合理布局产业园区。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城乡规划调整占用土地权益人部分经营性建设用地,政府可以按法定程序对规划条件进行调整外,经营性建设用地一经出让,不再受理土地权益人的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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