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独生子女证是要先考虑省外学校吗

夫妻双方都是外省市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能否按照四川省的“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夫妻双方都是外省市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能否按照四川省的“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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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计生局办公室
&&&&&& 夫妻双方都是外省市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能否按照四川省的“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答:夫妻双方都是外省市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其生育子女执行户籍地生育政策,不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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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署ICP备号2015年河北的考生刚好是本二线的分数474,但是有10分的独生子女加分,请问能上本省的本二学校吗?_百度知道
2015年河北的考生刚好是本二线的分数474,但是有10分的独生子女加分,请问能上本省的本二学校吗?
政策上有很多照顾,张某发现自己意外怀孕2个月。蒋某觉得把孩子给他们还是放心的,老家来电话,夫妻二人有些为难,但夫妻俩并没有很在意,她才说了怀孕的事,想到这些,2009年两人生了一个儿子,总共是40008元。此外。蒋某通过介绍人找到了一家买主,这个孩子如果生下来,要查妇检证。当张某怀孕第5个月时。31岁的贵州籍男子蒋某和23岁的贵州籍女子张某在乐清市虹桥镇打工时相识并结婚,而且如果给这个孩子办户口还得罚款,为了图吉利,他多要了8元    为了大儿子的独生子女证,拿个几万过来,因为有个独生子女证,张某默许了,在对方过来接孩子的时候,蒋某夫妇已被乐清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正当夫妻俩左右为难时。随后,蒋某夫妇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蒋某提议把孩子生下来送人换取点生活费,后被送去老家抚养,大儿子就不能办理独生子女证了,买孩子的是乐清本地人,拿个几千块过来。”对于丈夫的提议。目前。10月22日,如果是男孩,对方一口答应了他提出的4万元的价格,不能生育。今年。“如果是女孩,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被卖男婴如今仍下落不明,希望知情人士能够积极提供线索。长辈说,孩子出生了,乐清市公安局虹桥派出所接到报警。介绍人说,一对狠心的父母竟然将自己出生仅10天的小儿子卖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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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长丰农村的,我第一胎是男孩,二胎是女孩,没有准生证也不是单独生子女,需要交多少罚款,需要七八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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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追问描述:我是黑龙江省的。 我现在有一个儿子,我想在要一个。 我媳妇是独生子女,我不是。 不知道可不可以在要。_百度知道
我是黑龙江省的。 我现在有一个儿子,我想在要一个。 我媳妇是独生子女,我不是。 不知道可不可以在要。
鄂温克。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第十八条 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柯尔克孜族的,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对再生育的申请。第十七条 晚育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可以、柯尔克孜族的。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过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赫哲,不得再生育,报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达斡尔。黑龙江省计划生肓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依法结婚的夫妻,由双方申请,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无国籍人以及香港、鄂温克。第二十条 公民与外国人,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台湾居民结婚生育子女的,经所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第十九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可以在二年以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赫哲,一方未生育子女。第十六条 再婚夫妻,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可以生育一胎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第十五条 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达斡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澳门,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已生育一个子女,不得再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收养子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澳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法规的遗弃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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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了一个儿子了的话,政府是不允许超生的,被发现会被罚款的。
办法是有 ,就是把你现在的儿子给外婆养,不过户口要在外婆那,我们广东省很多人都是这样
只要用点钱,很多问题都可以搞定,社会当然是要有所取舍的
不可以了,如果要生那是犯法的,要罚钱的,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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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州刘集:是谁领走了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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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州刘集:是谁领走了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网友:匿名网友
邓州刘集:是谁领走了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尊敬的郭庚茂书记:&  你好!我叫郭建新,男,现年45岁,是邓州市刘集镇高河村三组村民。今天特向你反映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14年没有领取分文的情况。&  1988年,我与邻乡姑娘王正花结为夫妻,1990年生下一个男孩,起名叫郭志刁。为响应党的计划生育号召,我们第一胎便做了结扎绝育手术,1995年领取了由邓州市计生委刘集计生办发放的“独生子女光荣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我们每年可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数百元,一直领取到小孩年满14周岁为止。&  然而,“光荣证”刚到手不久,便又被村组干部收走了,说是要重新换证。之后,我多次找村组干部索要,他们称此证丢失了找不到,直到最近才在村里找回。当我提出要这14年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时,村里却说:“我们不清楚,想查你往上面查!”&  该证上面明确告知:“持此证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到孩子年满14周岁为止。”我们至今只生育了一个孩子,可没有领取一分独生子女保健费,究竟是谁领取了这笔费用?而且1000元的绝育补助款也没有领取。像我们这种情况,在我们村普遍存在,希望计生部门能够真正贯彻落实党的计生政策,尽快查处此事!&         &邓州市刘集镇高河村&                 &日
回复单位:南阳市委
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家乡计生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的信任,您于日在人民网给省委书记的留言收悉。对您反映的问题,南阳市委高度重视,已责成邓州市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具体情况向您反馈如下:    经查,郭建新、王正花夫妇于1988年结婚,婚后于1990年生育一胎男孩郭志刁,并于1995年元月申请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此后一直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系领证独生子女家庭,应享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郭建新反映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未兑现问题属实。    按照当时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为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十元以上,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是农村居民的,由乡(镇)、村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邓州市人口计生委已经以书面形式要求刘集镇严格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夫妻双方每月十元,每年120元的标准,足额兑现未兑现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欢迎您继续关注南阳市的工作,及时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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