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甲兵学院今年2015年军校毕业生分配至今还没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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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甲兵工程学院校友房兵回顾军校生涯:严格的纪律才能培养出高素质军官
  装甲兵工程学院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毕业生遍布陆海空三军,其中不乏佼佼者。
  著名军事专家、国防大学教授房兵的军旅生涯就是起步于装甲兵工程学院,回顾自己的第一段学员生活,房兵认为,吃的那些苦不堪言的苦恰恰是最大的财富。
  上世纪80年代艰苦的军校生活
  1988年,房兵考入装甲兵工程学院“坦克指挥与车辆运用工程”专业。那是一个充满英雄主义气息的年代,《血染的风采》是流行歌曲。
  在接受法晚专访时,房兵回忆说,上世纪80年代南疆作战,社会崇尚理想主义,年轻的自己很懵懂地被吸引着。但另一个社会背景下,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军队发展正处于一个忍耐性过程,国防经费被压缩,直接体现到军人身上就是待遇低。所以当兵是需要勇气的,因为必须要考虑现实的问题。
  在理想主义情结的召唤和家庭环境的熏陶下,房兵选择了军校,成为一名军人。
  20多年过去了,回忆起刚入学的情景,房兵脑中的图像清晰无比。刚入学的时候,新生要进行2个月的强化训练,旨在短时间内完成从普通社会青年到合格军人的转变。每天队列训练十几个小时,因为练队列需要持枪,所以吃饭也要提着枪。半夜的时候常常会有紧急拉练。
  房兵说在军校期间常出去野外驻训,猪圈、鸡棚都住过,“我记得特别清楚,在门头沟的大山里拉练,晚上如果能找到一个破房子住,那简直就是天堂。”有一次下大雨,他们在水库大坝上宿营,晚上睡觉时,学员把被子卷起来,人倾斜着躺进去,然后把雨衣盖在上面,一动不能动,否则,被子被雨淋湿了,就没法睡了。他感叹地说,没有最苦,只有更苦,“人到中年回头来看,吃的那些苦不堪言的苦恰恰是最大的财富。”
  只有严格才能培养出高素质军官
  1992年房兵毕业,留校工作两年之后考入国防大学继续深造,现在是中国著名军事时事评论员,观点鲜明。装甲兵工程学院的学员都很喜欢这位师兄。
  现在房兵依旧常常回母校,“学校变化很大,生活条件好多了,宿舍条件更好,军装比我们以前的也漂亮许多,真的是天壤之别。”
  没有变化的是军校学员需要遵守的要求和纪律。
  房兵常去一些地方大学进行国防教育课程培训,他说地方大学的生活更自由、宽松,对人约束、限制少。而军事院校更强调纪律与规定,对人的自主性、自由有很大限制。
  “从细节来看,比如踢正步、练队列、叠被子,有些人会说这些训练和提高战斗力有关系吗?恰恰是这些细节,潜移默化地影响未来军官的性格,培养军人无条件服从命令。”房兵表示,这种威力平时体现不出来,但到战时就会有巨大的成效。
  房兵说,世界上各国军校对学员管理都很苛刻,比如美国西点军校对学员管理非常严格,甚至有不讲道理的情形,但只有这样才能锻造出高素质军官。
  “经过在军校的学习,不单单是我,我们所有学员后天素质培养都非常好。直到今天,不管是在部队,还是转业到地方;不管是在指挥岗位,还是在技术岗位,我们都兢兢业业,做得很出色,对得起这身军装。”房兵说。
  对于他的师弟,房兵有两点建议,“首先你要想清楚你要什么,然后你要坚持你的选择,做出努力。”
  装甲兵在未来战争中位置不可替代
  在本科期间,房兵学习的是“坦克指挥与车辆运用工程”专业,他曾先后发表过多篇以装甲兵、坦克为主题的学术论文。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适应中国军队的不断建设以及装甲兵机械化需求,总部对军事院校进行试点改革,目的是培养技术、指挥都要懂的复合型人才。
  房兵说自己很幸运,是合训(合同训练)第三期学员,这次试点进行了十几期,培养了大量的复合型人才,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房兵认为,本科期间的专业学习对现在的教学工作很有帮助,“我懂技术,也懂装备,作战指挥也懂,所以能融会贯通。”当年试点期间的学员后期自我发展都很好,有的在指挥岗位,有的在政工岗位,还有的在技术岗位,表现都很优异。
  目前,装甲兵学员遍布陆海空三军。房兵特别解释,装甲兵并不仅仅限于陆军,海军的陆战队、空军的空降兵都需要装甲兵。
  他还进一步分析,虽然现在战争中海、空、天作用越来越大,但中国是陆地大国,离不开强大的陆军。强大的陆军有两个核心骨干:地面是装甲兵,空中是陆航部队。
  此外,装甲兵不仅是保家卫国的主力,在威慑性上作用也不可替代。在海洋方向,海军陆战队中装甲兵可以发挥作用;在空中方向,空降兵可以向陆地投送机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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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筋急转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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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北今年的高三应届毕业生,想问一下今年报考军事院校的要求?分数线一般多少?我双眼视力都500多度,之前好像听说报考军事院校还要填一个什么表的,可是我没有填,有没有影响?现在想报军事院校,可以吗?请教专业人士帮我一下!
非常多的,这些在你高三上学期的冬天学校就会有军检了,因为军校是提前批次招生,在招生考试这本书上都会有详细的介绍。我曾经也是想考军校的,看了很多军校方面的东西,不过后来知道都是没有太大用处的,不过你可以确定一个目标,问问你的上届学长或者老师所知道的你的母校考上军校的先例再咨询一下大概的分数线做定夺。全军院校很多,有些对招生有限制,如只招部队生,只招干部,身体条件要求等。还有些只招本科生也就是只有硕士研究生以上的教育。最好的当然是国防科大了!号称军中清华,不过真的不仅身体素质要求特别好同时分数也接近清华喽!1、国防科技大学(湖南长沙):副大军区级综合类院校。军队级别最高最大的院校,专业很多。我国有很多航天方面的人都是那里出来的,其前身是中国著名的 哈军工。你可以查网上资料,很全介绍的。以技术为主。银河计算机是他们计算机院研制的。具有硕、博士授予权很久了。我只能说它很只能说牛B。2、解放军理工大学(江苏南京):通讯、气象、爆破等,由几个军校和研究所合并的综合类大学。3、海军大连舰艇学院(大连):招收海军需求的人才4、石家庄军械工程学院(石家庄):弹药类专业5、装甲兵工程学院(北京):兵器装备专业6、电子技术学院(?可能不是这个名称了。河南郑州)电子类专业。7、外国语学院(河南洛阳):外语专业8、陆军学院(石家庄、桂林、信阳等地都有院校):军事指挥,面向基层部队。9、海军工程大学(武汉):还有几所军医大学 还有政治类学校 如南京政治学院、西安政治学院、空军航空大学。。。好多呢,呵呵不知道你想怎么发展,技术院校多、指挥院校少,从长远来说,没有技术是不行的。就这些吧,注意的是1、你的身体条件必须合格,你可查公开的解放军院校招生身体标准,公开的。2、很多有些院校的专业并不是面向全国,只面向一定的省市。如某专业在这个省有招生,在那个省就没有。明年兴许就有不一样了。招生人数很有限,不会大批招的,有竞争,要有心理准备。3、希望你能有为部队服务的理想与信念,不要把它看成一个跳板,利用部队读完书就开撩。部队培养些人才也不容易,花费很高的。是用的人民的钱,要为人民保卫国防啊。祝愿你能成功。 追问: 我想在上军校时选择一个下部队后能当侦察兵的专业,有这样的专业吗? 回答: 有的追问: 每年高考时每个省都会有军校在这里招生吗?会不会出现某年高考某省没有军校去招生?我是内蒙的,请问每年在内蒙招生的军校多吗?
没体检怎么去去军校要先提前几个月就要体检合格了才看分数
够呛,军校非飞行专业的眼睛也要求矫正到4.8时200多军校报提前批次就好了。至于分数线只能说多高的都有,看你的成绩。
……可以学中医,医学是不分文科理科的,只要努力学习成绩能够达到录取分数线20 至50分以上就行。现在国家大力提倡国学国医,国医就是中医。...
……一般医学院校的临床专业招的是理科考生,中医药大学的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专业招收文科考生,你可以考虑。另外药学专业也适合女生学习。 您好...
……好吧,我也是学医的,我只想说临床课好多好多,而且和文理不沾边,药学的话会要懂化学,呃呃,临床有统计学(和数学有点关系,不过都简单,没...
……我非常尊重别人的理想,有理想就要朝着那个方向努力不要放弃。现在不光一个地方招考你多问问,可别轻易改变自己的理想。
……非常多的,这些在你高三上学期的冬天学校就会有军检了,因为军校是提前批次招生,在招生考试这本书上都会有详细的介绍。我曾经也是想考军校的...
……利他林:又名利他林;利他灵;吕太灵 ,哌醋甲酯,哌甲酯。 为精神兴奋药,能提高精神活动,可对抗抑郁症。 服利他林变聪明的原因药学:不...
……套题还得继续做,不过,做的过程中要留心不同题型的做法,还要留心出现概率高的知识点是否掌握;错题集还需用心。
……自主招生是面向全国的,大家条件都一样。 各校报考条件也不尽相同,你可以去浙大和中科大招生网查看今年招生简章,上面有明确要求。不过现在...
……不用多说。当然是花朵朵。不信你可以去看看的。告诉你地址。六堰广场的图书馆一楼。给分吧
……恩 1.你可以去咨询本地的教育局招考办. 2.首先要等到填报志愿时大连舰艇学院是否在本省有招生名额.文`理科要... 心理压力不要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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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的学校没有多少,三本的不熟悉。 参考资料:2014年湖北高考志愿填报攻略 http://jing...
首先,你看你是考了多少分,可以看看关注一下现在各个学校的补录情况,基本都还是有学校的,或者等到9月份...
我和你一个情况。 我告诉我爸说我不想让自己留遗憾,我怕我以后会后悔,我想趁着年轻拼一次。 你要是有潜...
最好咨询一下老师,叫老师跟家长沟通一下再下决定。
我觉得还是可以的。。。今年不是有一个盲人参加高考吗?而且还有一个几十岁的家长也参加高考啊!
是一样的,新闻不是就有个五十多岁大叔已经参加了十几年高考了么,你肯定没问题吧,应该是到时要到教育局去...
这种信息应该上该校官网的招生信息那里查看,最可靠,那里一般都有往年在各地区的录取情况的。
湖北警官学院的自考报名与正常高考志愿没有关系,如果你高考志愿没有被录取,而不想上统招学校了,就可以报...
可能,可以被录取
不急的事不要请假,必竞刚去上的班吗装甲兵工程学院招生信息
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章程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
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章程
   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是国家和军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基础工作。军队院校招生在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委员会和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执行“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军队各军区级单位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所属院校、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下同)招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招生院校负责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并按要求派遣面试工作人员,各省军区负责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检的组织工作。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达。各院校招生的专业、层次、男女生数量、应试语种、文理科和划线类别,严格按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
二、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军队院校招生对象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未婚,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2、政治条件。报考军队院校考生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志愿从事国防事业。
   3、身体条件。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应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
三、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和军人的职业特点,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必须经过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等程序。
   1、政治考核。政治考核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组织,省高校招生办公室配合。县(市、区,下同)人民武装部会同本县招生办公室、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所在中学具体组织实施。主要了解志愿报考军队院校考生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政治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论由县人民武装部通知考生所在中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考生不参加面试、体检。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县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复议。
   2、面试。参加面试考生的数量,由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分别从各院校第一志愿报考上线考生中,按考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区分指挥、非指挥和男、女,依照招生计划数的3至4倍确定。参加面试考生名单确定后,由省高校招生办公室会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及时通知考生。面试工作由省军区组织,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配合,面试工作人员由全军招生办从军队院校统一选派。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面试结果由面试工作人员现场告知考生,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的,省军区招生办应当场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面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3、体格检查。面试合格考生方可参加体格检查。考生体检由省军区招生办指定部队中心级以上医院或者相当的地方医疗机构,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组织实施,实行主检医师负责制。体检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指挥专业合格者,非指挥专业也合格。体格检查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仅为非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到指挥专业。
四、录取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实行提前单独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考生的成绩和报考志愿,按专业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未被军队院校录取的考生继续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从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检合格的考生中,区分男、女生,按院校招生专业计划数的120%进行投档,院校招生办公室按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录取对象。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学科成绩好的考生。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应证书者,以及现役军人子女和军队因公牺牲、烈士的子女,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军队院校在录取工作过程中,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从非第一志愿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中,按照计划-------------缺额数量的120%向招生院校投档。生源仍不足时,省高校招生办公室会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结合本省实际,向社会公布空缺的招生计划,公开征集上线合格考生的报考志愿,按照计划缺额数量的120%向招生院校投档。军队院校不得拒录符合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划线类别为一本线的军队院校指挥专业,经调剂生源仍不足的,经招生院校同意后,可以降低分数录取,但不得低于二本线。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条件,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招收保送生,其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解放军艺术学院招生执行教育部文艺类专业招生的有关规定,并由院校制定具体招生实施细则。军队院校招生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五、享受待遇
   新生入校后,军队院校应当组织新生政治考核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和军籍,享受部队供给制学员待遇,发放津贴费,学习和生活费用由军队承担。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
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军、体等方面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学位。毕业学员由院校根据总政治部下达的分配计划,统一分配到军队系统,按工作岗位,任命为军官或文职干部。毕业学员可按照有关规定报考硕士研究生,特别优秀的可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解放军艺术学院和第二、三、四军医大学招收无军籍学员,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四所军队院校招收无军籍学员的通知》要求执行,相关院校拟制招生简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章程适用于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保证军队干部选拔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指军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的工作,包括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青年学生)和士兵。
第三条 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建设军队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基础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按需培养、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保证招生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总政治部主管全军院校招生工作,组织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部署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总参谋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和军队院校士兵学员招生计划,负责军队院校士兵学员招生的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命题工作。
第六条 总后勤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定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经费标准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组织实施有关保障。
第七条 总装备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组织实施有关保障。
第八条 军区级以下单位各机关在本单位党委、首长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单位军队院校招生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军队院校招生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会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主管部门成立的本省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军队院校在本省招收青年学生的有关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在总部领导下,负责承办全军院校招生工作。
军区级单位、省军区的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在本级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指导下,分别负责承办本单位、本省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和本院校招生工作。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负责承办本单位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有关工作。
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在本单位首长、机关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承办本单位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有关工作。
各级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级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军训、干部、财务、卫生等部门人员参加。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应当有本省招生办公室人员参加。
第三章 招生办公室职责
第十一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军队院校招生章程,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三)组织宣传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四)组织指导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五)组织指导招收士兵学员的考生选拔、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六)汇总审核军队院校招生录取结果,组织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工作;
(七)组织指导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工作;
(八)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宣传动员和录取工作,指导所属省军区对青年学生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等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士兵考生的报考资格审核、档案审查、体格检查、文化科目考试等工作,协助本级机关组织军事科目考核,拟制士兵考生预录方案;
(四)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五)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士兵新生的接收工作;
(六)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指导所属单位选拔确定士兵考生对象;
(三)指导所属单位实施士兵考生的军事共同科目考核,组织士兵考生参加体格检查、军事专业科目考核和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
师、旅、团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参照前款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单位有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开展招生宣传动员工作;
(三)组织实施考生录取工作;
(四)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在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落实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开展军队院校招生宣传动员工作;
(三)组织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工作,协助本省招生办公室做好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录取工作;
(四)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青年学生新生的接收和移交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人才需求,遵循军事人才成长和干部队伍补充更替规律,依据《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拟制。军队院校招生计划中的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批准下达;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批准下达。
第十七条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应当及时公布。
军队院校在各省的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会同本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在各军区级单位的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向本军区所属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 各级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确定的招生数量、专业、对象、培训层次、培养目标和其他要求,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报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五章 招生对象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 军队院校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其中报考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考生,还应当符合招收机要人员政治条件;
(二)青年学生考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士兵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周岁;
(三)青年学生考生应当是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四)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应当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
第六章 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
第二十条 军队院校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通过建立招生宣传网站、选派干部实地宣传、利用地方招生刊物等形式,向考生介绍军队院校基本情况、招生政策、专业设置、培训层次、培养目标、学员待遇以及毕业后的分配使用原则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可以选择生源质量高、国防教育基础好的普通中学,作为生源重点学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协同军地有关部门在普通中学开展国防教育,动员优秀青年学生报考军队院校。
第二十二条 士兵考生数量,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按照不少于本单位招生计划数的5倍确定。
第二十三条 士兵考生对象,按照个人报名、基层单位民主推荐、基层党组织审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考核、党委审批的程序选拔确定。
旅团级单位选拔确定士兵考生对象,可以视情组织军事科目、文化科目预考和体格初检;选拔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士兵考生报考军队院校的志愿,采取个人选择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第二十五条 士兵考生所在单位应当在保证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教育管理等工作的同时,为考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七章 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第二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收的青年学生,必须经过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从报考军队院校的上线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生计划数3至4倍的数量,确定参加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的考生对象;生源不足时,应当进行生源调剂,或者组织上线考生补充填报志愿。
第二十七条 对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本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毕业中学,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和规定组织实施。政治考核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军区招生办公室。
政治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对青年学生的面试,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组织,面试工作人员由全军招生办公室从军队院校统一选派。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将面试结果当场告知考生。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的,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
面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 对青年学生和士兵考生的体格检查,分别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指定军队中心以上医院或者相当的地方医疗机构,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
体格检查结果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体格检查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仅为非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到指挥专业。
第三十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汇总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结果,准确录入考生电子档案,并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在招生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对属于考生个人隐私以及需要保密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章 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
第三十一条 士兵考生应当参加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
军事科目考核的内容和计分方法、文化科目考试的科目和分值,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会同总政治部干部部确定。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的命题工作,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组织。
第三十二条 军事科目考核,包括军事共同科目考核和军事专业科目考核。报考指挥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和军事专业科目;报考其他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
军事共同科目考核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会同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组织实施。军事专业科目考核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会同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组织实施。
军事共同科目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文化科目考试。
第三十三条 文化科目考试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考前的试卷应当按照绝密级要求保管、密封和转递;考场应当相对集中设置,有条件的应当实行全程同步摄像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留3年。
第三十四条 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文化科目考试时间与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时间同步。如遇部队参战、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任务或者驻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士兵考生参加文化科目考试的,经全军招生工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组织受影响的考生另行安排时间考试。如遇重大特殊情况需要重新组织全军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的,必须报中央军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 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试卷的评阅工作,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文化科目考试试卷评阅办法由全军招生办公室规定。
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30天内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全军考生公布文化科目考试成绩。
第九章 录取
第三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录取工作,由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会同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招生计划数120%投档比例范围内拟定青年学生录取方案,报本院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实施录取。
军队院校录取青年学生,应当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应证书者,以及军队干部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不得在全军统一的军队院校招生章程规定条件之外附加录取条件。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省招生办公室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录取工作,并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录取工作,由全军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具体实施。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报考志愿情况,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划定录取分数线,确定预录方案,并报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招生计划数100%的比例投档。
士兵考生军事专业科目考核成绩,在报考本专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办法计入总分。
士兵考生是总部、军区级单位表彰的训练标兵或者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海拔3000米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或者在一、二类岛屿工作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干部子女或者长期在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干部子女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加分。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加分,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30分。加分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军区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确定,并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向本单位全体考生公布。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投档的士兵考生档案;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录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并及时退档。因退档形成的空额,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从未投档的士兵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录取结果由全军招生办公室向全军考生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和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汇总采集军队院校招收学员的录取数据,并录入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系统。
青年学生的录取数据,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汇总,于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内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士兵考生的录取数据,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汇总,于录取工作结束后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依据军队院校年度招收学员的录取数据,核发军队院校学员入学批准书,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盖章后装入学员档案。
第十章 复查复试
第四十条 军队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入学新生进行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复查;对士兵新生还应当进行军事共同科目和文化科目复试。
士兵新生的文化复试科目设置、考试时间、合格标准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确定,命题工作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组织。
对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新生,政治条件不符合本专业但符合其他专业要求的,经报全军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可以调整到其他专业。
第四十一条 军队院校对复查复试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对青年学生学员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向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寄送参军证明书。
第四十二条 军队院校对复查复试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知青年学生考生所在地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或者士兵考生所在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或者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军队院校退回不合格新生通知7日内,派人将不合格新生接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十三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以及新生本人,对军队院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提出异议的,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组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有关各方。
第十一章 保障
第四十四条 军队院校招生经费,由总后勤部制定标准,列入院校教育费科目,按后勤(联勤)财务系统报领。经费开支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经费中体格检查经费由省军区管理使用;其他经费由军队院校管理使用。招收士兵学员经费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管理使用。军事科目、文化科目命题经费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管理使用,军事科目考核经费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军训部门按照标准分配。
第四十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招生工作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干部从事招生工作,并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十七条 军队院校和省军区应当适应国家和军队招生工作信息化要求,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加大财力物力投入,及时配备、维护、更新信息化系统。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在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突破或者调整招生计划的;
(二)擅自批准或者办理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入学的;
(三)盗窃或者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答卷)、评分参考的;(四)在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出具证件证明、审核档案材料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等考生信息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招生工作或者侵害考生正当权益的;
(七)收受、索取财物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地方人员在参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军队招生办公室应当向地方招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对士兵考生,还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军队院校复查复试中弄虚作假、作弊的;
(二)故意扰乱考试、评卷或者录取场所秩序,严重干扰招生工作的;
(三)通过隐瞒、伪造、涂改有关材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报考、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招生工作信息系统以及有关网络的;
(五)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军队院校招收研究生学员办法由总政治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招收士官学员办法,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办法,由总政治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青年学员)工作,保证招生质量,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下同)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招生办公室,应当根据本细则,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生工作。
第三条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工作,要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全军招生办公室拟制,总政治部会同教育部审批下达。
第五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于每年10月部署翌年青年学生招生计划拟制工作。
第六条 军队院校根据《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和各省生源情况,研究制定招生计划,于每年11月上报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指导所属院校按时完成招生计划拟制工作,于每年12月初汇总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于每年12月完成全军院校年度招生计划拟制工作,经征求总部有关业务部门、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意见后,报教育部和总政治部审批下达。
第九条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会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计划。公布的内容包括招生院校、专业名称、专业类别(指挥类或非指挥类)、划线类别、招生数量和性别,以及培养目标、培训层次和学制等。
第三章 招生对象基本条件
第十条 军队院校招收的青年学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
(二)未婚,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
(三)参加由军队组织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结论均为合格。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十一条 各级招生主管部门要做好招生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宣传效益。
第十二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军队院校招生政策法规。建立“军队院校招生信息网”,实现与省军区和招生院校宣传网站的链接,及时发布招生信息。
第十三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要指导帮助所属省军区和院校开展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要积极协调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做好本省青年学生报考军队院校的宣传动员工作,协助军队院校在本省开展招生宣传。宣传的主要内容:《国防法》、《兵役法》;我军的性质、宗旨、优良传统以及军队现代化建设成就和发展前景;军队院校的招生政策规定,招生院校的基本情况和招生计划,学员在校期间及毕业后的待遇,毕业学员分配原则等。
建立“XX省军区军校招生信息网”,实现与全军和各院校招生网站的链接。
第十五条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将军队院校招生宣传工作纳入本省招生宣传体系,会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汇总编辑招生宣传材料,出版发行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宣传手册。省军区一般于每年4月初完成组稿任务。
第十六条 军队院校应当建立“XX院校招生信息网”,重点宣传招生政策、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军兵种特点、学科设置、专业介绍、学员待遇和分配去向,以及毕业学员在部队锻炼成长、建功立业的先进事迹等,并与全军和省军区军校招生宣传网站链接。
各招生院校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军区提供相关宣传资料。
军队院校可适时选派熟悉政策的干部到相关省份进行招生宣传,动员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军队院校。招生宣传人员应于各省高考志愿填报结束后即返回院校,不得参与地方招生录取工作。
有条件的军队院校可选择部分重点中学建立生源基地。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期间,有关单位要指派专人实时维护招生宣传网站,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受理答复网上咨询。
第五章 政治考核
第十八条 政治考核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组织,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配合。县(市、区,下同)人民武装部会同本县招生办公室、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所在中学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政治考核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2001]1号)执行。
第二十条 每年4月底前,县招生办公室负责将《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表》(以下简称《政治考核表》)分发到有关中学,组织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按要求填写,并于5月底前将《政治考核表》收集汇总后送交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
县人民武装部会同县招生办公室、公安部门组成考核组,由1名人民武装部领导担任考核组组长。考核方式可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主要了解考生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
考生所在中学应当对考生在校表现左出鉴定;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考查,提出考查意见;县人民武装部应当及时汇总考核情况,客观公正地对考生作出考核结论,并由考核组组长签字负责。
政治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论由县人民武装部通知考生所在中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考生不参加面试、体检。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县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复议。
第二十一条 异地考生的政治考核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会同考生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武装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章 面 试
第二十二条 面试工作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面试工作人员从军队院校、驻普通高校选培办等单位选派,必要时也可从省军区抽调人员。派出单位应当挑选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的干部参加,并在派出前组织培训,熟练掌握面试的标准、程序、内容、方法和有关规定。面试工作人员由省军区统一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志愿,共同确定各院校的面试体检控制线,参加面试考生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各院校招生计划的3-4倍,一本线以上的考生原则上全部参加面试。如一本院校第一志愿一本线上考生数量不足3-4倍的,面试体检控制分数线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二本线。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省军区、军队院校提供考生志愿信息以及参加面试的考生名单,会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通知考生参加面试。
第二十五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对面试工作人员统一编组,每组3人,并指定负责人,面试组人员共同面试考生,面试结论由各组负责人签字。面试现场设置复议组,由省军区、地方招生部门和院校各1名干部组成,负责对有争议的面试结果进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 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形象气质、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报考动机,主要是了解考生报考军校或国防生的目的。
形象气质,主要是查看考生的体型、外貌和精神状态。
逻辑思维,主要是考察考生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
语言表达,主要是考察考生语言表达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面试通常采取目测、口令调整和语言交流等方法进行。
目测,主要是通过观察,对考生的形象气质、行为举止进行评定。
口令调整,考生按照面试工作人员下达的口令做动作,主要测评考生的身体协调能力和反应能力。
语言交流,通过针对性的提问与考生进行交流,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能力。
第二十八条 面试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报考动机不端正。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经受军校和部队严格训练、管理的思想准备;
(二)语言表达能力差。吐字不清,词不达意,或有明显生理性口吃;
(三)形象气质差。五官有明显缺陷,体形不匀称,外在仪表和内在气质明显不适合从事军人职业;
(四)逻辑思维能力差。思路不清,思维不连贯;
(五)行为反应能力差。反应迟钝,动作不灵活、不协调;
(六)其他方面明显不符合军队院校招生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将面试结果当场告知考生。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的,由面试复议组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条 面试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面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入内。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做到军容整洁,举止得体,态度和蔼热情,语言文明规范,不得将手机等通信设备带入面试现场。
第七章 体格检查
第三十一条 体格检查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体检医院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指定,一般为军队后方医院和地方二级甲等以上的医疗机构。主检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执业资格,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体检标准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体检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现场设置指挥组、警卫组、应急处置组,分别负责协调指挥、警戒警卫和处置意外情况。组织体检时,要对体检考生进行统一编组,指定专人带队,体检表由带队人员统一保管。
第三十四条 体检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由主检医师签字负责。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体检结果公布后1日内申请复查,在省军区招生办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五条 体检结束后,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和军队院校公布体检和面试结果。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准确录入考生电子档案。
第八章 录 取
第三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录取工作,在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协助下,由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会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录取期间,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指定联络员,在录取现场协助做好军队院校录取工作。省军区招生办公室会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在录取工作开始前一周将录取工作日程安排和相关要求通知有关军队院校,并及时向院校提供报考该校的考生名单(含政治考核、面试、体检的情况和结论)。
第三十八条 军队院校应当提前做好远程网上录取准备工作,录取期间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确保联络畅通。
第三十九条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实行提前批次单独录取。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根据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合格考生名单,依据考生志愿和分数,按照院校招生计划数量的120%投档。投档时应当区分男、女生和指挥类、非指挥类。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结论为不合格考生,不得投档录取。
第四十条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认真审查考生的电子档案,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非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到指挥专业。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不得在全军统一的招生章程规定条件之外附加录取条件。
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应证书者,以及现役军人子女和军队因公牺牲、烈士的子女,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第四十一条 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从非第一志愿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中,按照计划缺额数量的120%向招生院校投档。生源仍不足时,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会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结合本省实际,向社会公布空缺的招生计划,公开征集上线合格考生的报考志愿,按照计划缺额数量的120%向招生院校投档。军队院校不得拒录符合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四十二条 划线类别为一本线的军队院校,指挥专业经过调剂生源仍不足的,经招生院校同意后,可以降低分数录取,但不得低于二本线。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空缺计划数量的120%,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投档。非指挥专业经过调剂生源仍不足的,不得降低分数线投档或录取。
第四十三条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计划一般不得跨省调整。生源不足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全军招生办公室批准。相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全军招生办公室签发的计划调整通知单,从符合录取条件的上线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一次性投档。
第四十四条 军队院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必须经全军招生办公室同意。无正当理由超过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录取时间一个工作日的,经全军招生办公室同意后,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可以在投档范围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代为录取。
第四十五条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在投档的同时,应当向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提供考生投档数据库。军队院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内,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向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提供考生报名数据库、录取考生数据库及录取考生名册。录取考生名册需加盖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印章。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应当在规定时间上报录取考生数据及录取考生名册,经军区级招生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每年7月30日前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军队院校应当在招生省份录取工作结束 3日内,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将录取考生的中学档案统一邮寄各招生院校。录取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等相关材料,由省军区招生办负责统一转递到相关院校。
第九章 复审复查
第四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军队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并完成新生政治复审和身体复查。
第四十九条 身体复查应当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 军队院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复查合格的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同时为新生办理参军入伍手续。
第五十一条 军队院校对复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及时通知新生所在地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对院校体格复查结果有异议的,由军队院校在总后卫生部指定的驻地终级鉴定医院进行复检。按照《关于做好退兵复检终级鉴定工作的通知》(参动[号)执行,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确属政治和身体不合格的,要追究负责政治考核和当地体检医院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接到军队院校淘汰新生通知后,在7日内派人将其接回,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因政治考核或身体复查不合格的考生,但符合普通高校录取条件的,本人可以向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根据本人当年填报的普通高校相关志愿等情况,与本省所属的普通高校协商改录。
第五十四条 军队院校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淘汰新生名单、淘汰原因等情况,以及淘汰新生的入学批准书报送所属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汇总后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全军招生办公室。淘汰新生的档案材料由院校退回新生入学前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
第十章 检查与考评
第五十五条 招生录取期间,各省军区和招生院校应抽调干部、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招生督察组,在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会同教育部有关部门适时组成联合巡视组,检查指导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院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各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也要加大对所属省军区、院校招生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对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每年选定部分省军区、院校对其招生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招生宣传、生源组织、新生淘汰率,以及执行政策规定和招生计划情况等。考评结果在全军范围进行通报。
第五十八条 招生工作结束后,各省军区和招生院校应及时对招生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年度招生计划和工作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于每年9月20日前将招生工作总结报送全军招生办公室和所属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招生工作总结作为全军招生办公室对省军区、院校招生工作进行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武警部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工作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遵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全军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从二00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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