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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I公告_(01246)_公告正文
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I公告
公告日期:
Time: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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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Ngai Shun Holdings Limited
毅信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246)
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业绩公告
毅信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提呈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申报期」)之经审核综合业绩,连同二零一四年同期之比较数字如下。本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已由本公司之审核委员会审阅。
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止年度
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四年
其他收入及收益净额
行政及其他经营开支
除所得税前溢利
所得税开支
其他全面收益
可重新分类至损益之项目:
可供出售投资之重估收益净额
年内其他全面收益
年内全面收益总额
每股基本及摊薄盈利(港仙)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全面收益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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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财务状况表
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四年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
按公平值透过损益列账之金融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股本及储备
非流动负债
长期服务付款拨备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关连公司之贷款
权益及负债总额
流动资产净额
资产总额减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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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一般资料及呈列基准
毅信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开曼群岛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注册成立为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自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起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而其母公司及最终控股公司为卓业有限公司(「卓业」)。卓业为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并由林荣森先生(「林先生」)、黄世忠博士、黄世礼先生及黄世义先生(以下统称为「控股方」)实益拥有。
本公司注册办事处之地址为CliftonHouse,75FortStreet,POBox1350,GrandCaymanKY1-1108,CaymanIslands。本公司香港主要营业地点之地址为香港九龙太子道东712号友邦九龙金融中心13楼1303至4室。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统称为「本集团」)主要以地基分包承建商身份在香港从事地基业务。
於为筹备本公司股份於联交所上市而进行集团重组(「重组」)前,各集团实体受控股方控制。透过重组,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成为本集团现时旗下公司之控股公司。因此,为编制本集团之综合财务报表,本公司於所呈列年度一直被视为本集团现时旗下公司之控股公司。重组所产生之本集团(由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组成)被视为持续实体。本集团於重组前後均受控股方控制。
综合财务报表乃假设本公司於所呈列年度一直为本集团之控股公司,并按照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会计指引第5号「共同控制合并之合并会计法」编制。编制所呈列年度之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综合权益变动表及综合现金流量表(包括本集团现时旗下公司之业绩、权益变动及现金流量)时已假设现行集团架构於所呈列年度或自该等公司各自注册成立日期起(以较短者为准)一直存在。
除另有注明外,综合财务报表以港元呈列。
主要会计政策摘要
编制综合财务报表所采用之主要会计政策载列如下。除另有注明外,该等政策於所有呈列年度一直贯彻采用。
2.1编制基准
本公司之综合财务报表乃按照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此外,综合财务报表载有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香港公司条例规定之适用披露事项。综合财务报表乃以历史成本法编制,惟以下会计政策另有注明者除外。
本财政年度及比较期间之综合财务报表乃按照前身公司条例(第32章)之适用规定编制。
编制符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财务报表须运用若干关键会计估计。这亦需要管理层在应用本集团之会计政策过程中行使其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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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会计政策及披露事项变动
本集团采纳之新订及经修订准则
以下准则由本集团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财政年度首次采纳:
香港会计准则第32号(修订本)「金融工具:呈列」有关抵销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此修订本澄清对销权不得依赖未来事项而定。在一般业务过程中及在违约、无偿债能力或破产之情况下,这亦须在法律上对所有对手方可强制执行。该修订本亦考虑结算机制。该修订本对本集团之综合财务报表并无重大影响。
香港会计准则第36号(修订本)「资产减值」有关非金融资产之可收回金额披露。颁布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後,此修订本已剔除香港会计准则第36号之前所包括现金产生单位可收回金额之若干披露事项。
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修订本)「金融工具U确认及计量」有关衍生工具之更替及对冲会计处理之延续。此修订本考虑「场外交易」衍生工具之法例变动,以及设立中央对手方。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将衍生工具更替予中央对手方将令对冲会计处理终止。该修订本订明,在符合特定条件之情况下,将对冲工具更替予中央对手方无须终止对冲会计处理。本集团已应用该修订本,惟对本集团之综合财务报表并无重大影响。
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诠释第21号「徵税」载列於支付徵税的责任属香港会计准则第37号「拨备」范围内时,有关义务之会计方法。该诠释阐释何为产生支付徵税的责任之义务事件以及何时应确认责任。本集团目前毋须缴纳重大徵税,故对本集团之影响并不重大。
其他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开始之财政年度生效之准则、修订本及诠释对本集团并不重大。
尚未采纳之新订准则及诠释
多项新订准则以及准则之修订及诠释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於编制本综合财务报表时尚未应用。除下文所载者外,预期此等准则、修订及诠释不会对本集团之综合财务报表构成重大影响: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处理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之分类、计量及确认。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之完整版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颁布。该准则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中与金融工具之分类及计量相关之指引。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保留但简化金融资产之混合计量模型,并确立三大计量类别:按摊销成本、按公平值透过其他全面收益及按公平值透过损益计量。分类视乎实体之业务模式及该金融资产之合约现金流量特徵而定。股本工具投资须按公平值透过损益计量,并可於初始计量时不可撤回地选择在其他全面收益中呈列公平值变动,而不予转回。此外,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所使用之已发生亏损减值模型亦已被新的预期信贷亏损模型取代。金融负债之分类及计量规定并无更改,惟就指定按公平值透过损益计量之负债而言,因本身信贷风险而产生之变动部分则於其他全面收益确认。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取代明确对冲有效性测试,放宽对冲有效性之要求。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对对冲项目及对冲工具之间的经济关系有一定要求,「对冲比率」亦须与管理层在管理风险过程中实际使用者一致。
根据该准则,仍需有同期文件存档,但此规定与现时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39号所编制者不同。该准则将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会计期间生效,并容许提早采纳。本集团尚未评估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之全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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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约收益」处理收益确认,并确立就实体的客户合约收益及现金流量之性质、金额、时间及不确定性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报告有用资料之原则。收益於客户取得货品之控制权或服务,并因此有能力操控货品或服务之用途及从中获得利益时确认。该准则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18号「收益」及香港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约」以及相关诠释。该准则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之年度期间生效,并容许提早应用。本集团正评估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之影响。
并无其他尚未生效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香港(国际财务报告诠释委员会)诠释预期会对本集团构成重大影响。
新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
此外,新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9部「帐目及审计」之规定根据该条例第358条自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後开始之首个财政年度起施行。本集团仍在评估公司条例之变动预期对首次应用新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9部期间之综合财务报表所构成之影响。本集团目前认为,有关影响不大可能属重大,并仅影响综合财务报表之资料呈列及披露方式。
收益及分部资料
收益,亦为本集团之营业额,指日常业务过程中之建筑合约之合约收入。於各年度已确认收益及其他收入及收益净额如下: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其他收入及收益净额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收益
出售投资物业收益
出售附属公司收益
投资物业公平值调整收益净额(附注9)
按公平值透过损益列账之金融资产公平值亏损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亏损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入
已确定董事会为主要经营决策者。董事会视本集团之业务为一个单一经营分部,并据此审阅综合财务报表。
此外,本集团只於香港经营业务。因此,并无呈列分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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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所得税前溢利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年内溢利已扣除下列各项:
核数师薪酬
自置资产折旧(附注8)
融资租赁资产折旧(附注8)
物业经营租金
员工成本,包括董事酬金
所得税开支
於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已就年内於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之估计应课税溢利按税率16.5%(二零一四年:16.5%)作出香港利得税拨备。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香港利得税:
―过往年度超额拨备
递延所得税
所得税开支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千港元)
(经重列)
用於计算每股基本盈利之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千股)
(经重列)
每股基本盈利(港仙)
截至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基本盈利乃根据本年度(i)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及(ii)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
计算截至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基本盈利时,已就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生效之股份拆细作出调整。
由於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无已发行潜在摊薄普通股(二零一四年:无),故每股摊薄盈利与每股基本盈利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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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已付中期股息
董事并不建议派付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二零一四年:无)。
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已付中期股息40,000,000港元指於重组前,本公司一间附属公司已付予其当时股东之股息。
由於股息率及可获派股息的股份数目对本综合财务报表而言意义不大,故并无呈列有关资料。
物业、厂房及设备
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
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
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
出售附属公司
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
出售附属公司
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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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及机械包括以下本集团为有关融资租赁项下承租人之金额: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成本―资本化融资租赁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於四月一日之期初结余
收购附属公司
公平值调整收益净额
於三月三十一日之期末结余
10.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合约应收款项
应收保固金
贸易应收款项总额
其他应收款项、按金及预付款项
根据发票日期之合约应收款项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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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融资租赁负债(附注b)
流动银行借贷(附注a)
融资租赁负债(附注b)
银行借贷於二零一六年到期,按目前最优惠利率减1.25%之年利率计息。
银行借贷以港元计值。
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诠释第5号「财务报表之呈列―借款人对有偿还要求条款之有期贷款之
分类」,银行借贷分类为流动负债。根据偿还时间表,银行借贷将按以下期间偿还: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为期不超过1年
为期超过1年但不超过2年
为期超过2年但不超过5年
融资租赁负债
由於已租赁资产之权利在拖欠情况下归属出租人,故租赁负债有抵押。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融资租赁负债总额
―最低租赁付款
为期不超过1年
为期超过1年但不超过2年
融资租赁未来融资支出
融资租赁负债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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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负债现值如下: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为期不超过1年
为期超过1年但不超过2年
所有融资租赁负债之账面金额以港元计值。
12.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贸易应付款项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费用
贸易应付款项之账面金额以港元计值。
供应商授予之付款期为自有关采购发票日期起计30至45日。
多於60日之应付款项乃为应付分包承建商之保固金,有关款项应於项目完成後六个月支付。
根据发票日期之贸易应付款项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13.关连公司之贷款
该贷款乃应付予ExcellentSpeedLimited(「ExcellentSpeed」)。ExcellentSpeed由黄世忠博士拥有50%权益,并由林先生拥有余下50%权益。黄世忠博士及林先生同为本集团及ExcellentSpeed之董事。该贷款为无抵押、按5%之年利率计息及须於由提取日期起计满十二个月之日偿还,除非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不少於一个月之事先书面通知,否则将自动进一步延长十二个月。
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诠释第5号「财务报表之呈列―借款人对载有按要求偿还条文之有期贷款之
分类」,关连公司之贷款分类为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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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数目
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注册成立日期)(附注(a))
38,000,000
法定股本增加(附注(c))
962,000,000
於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1,000,000,000
普通股数目
已发行及缴足:
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注册成立日期)(附注(a))
於重组时发行之股份(附注(b))
根据资本化发行而发行之股份(附注(d))
299,990,000
根据配售及公开发售而发行之股份(附注(e))
115,000,000
於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415,000,000
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初步法定股本为380,000港元,分为38,000,000股普通
股,每股面值0.01港元。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认购人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获配发及发行一股未缴股款股份,该股股份其後转让予卓业。
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卓业(作为卖方)、本公司(作为买方)与黄世忠博士、黄世义先生、林先生及
卓业(作为保证人)订立买卖协议,据此,本公司收购珍旋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而代价为(i)卓业持有之一股未缴股款股份入账列为缴足,及(ii)卓业获配发及发行9,999股股份,全部入账列为缴足。
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根据本公司当时唯一股东之书面决议案,本公司之法定股本增加至10,000,000
港元,分为1,00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1港元。
根据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通过之本公司当时唯一股东书面决议案,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
日透过将其股份溢价账进账额中之2,999,900港元资本化,向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九日营业时间结束时股东名册所示本公司股份之当时唯一股东发行及配发本公司合共299,990,000股普通股,并按面值入账列为缴足。
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本公司根据配售及公开发售按发售价每股普通股0.93港元发行115,000,000股
普通股,每股面值0.01港元。因此,於资本化股份发行成本约7,003,000港元後,综合财务状况表中之权益确认约99,947,000港元,包括股份溢价账进账额约98,797,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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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申报期末於综合财务报表中尚未拨备之未偿还资本承担如下: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已订约但未拨备:
物业、厂房及设备
经营租赁承担―本集团作为承租人
根据不可撤销经营租赁未来之最低租赁付款总额如下: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多於1年但不多於5年
本集团根据经营租赁为若干物业之承租人。该等租赁一般初步为期两至三年,可选择於重新协商所有条款後续租。概无租赁包括或然租金。
经营租赁应收租金―本集团作为出租人
根据不可撤销经营租赁未来应收之最低租赁付款额如下: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多於1年但不多於5年
本集团根据多份将於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七年期间终止之协议租用办公室单位。概无租赁包括或然租金。
16.或然负债
本集团於日常业务过程中涉及不时产生之各项索偿、诉讼、调查及法律程序。尽管本集团并不预期任何
该等法律程序之结果(无论个别或共同)会对其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构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惟诉讼本身难以预测。因此,本集团或会招致某些判决或订立索偿和解,而可能对其某一期间之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构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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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有两项涉及由分包承建商雇员及本集团雇员向本集团分别提出赔偿及人身伤害索偿之案件尚未判决。该等索偿与分包承建商之雇员及本集团之雇员有关,彼等声称在於本集团建筑地盘工作及受雇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该等索偿由保险公司处理跟进及由强制保险承保。董事已评估该等案件,并相信其不会对本集团之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综合财务报表中并无就该等案件作出拨备。
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本集团接获一份传票,内容有关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所发生事故之罪行,当中涉及本集团未有确保以起重机升高或降低之货物(为工字桩)每一部分均已稳固悬吊或支撑,并采取足够措施确保人身或财产不会因货物任何部分滑脱或移动而出现危险。该案件已押後至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进行部分聆讯。一旦本集团被定罪,本集团可能面对总额最高为200,000港元之罚款,而有关罚款不被本集团之保险政策承保,本集团已作出全数200,000港元之最高可能罚款拨备。董事认为该案件不会对本集团构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本集团主要以地基分包承建商身份於香港从事地基业务。本集团承接香港公私营地基项目。於申报期内,本集团已完成28个项目,18个项目仍在进行,当中包括12个公营项目及6个私营项目,并取得12份新合约,价值200,600,000港元。
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手头合约总额(包括进行中及尚未施工合约)约为736,400,000港元,而未履行之合约总额为329,600,000港元。本集团手头之主要公营合约包括港珠澳大桥香港接线、启德儿童医院、东涌第39区公共租住房屋发展项目、港铁沙田至中环线合约编号C1102显径站及相关高架轨道及地面轨道工程、港铁沙田至中环线合约编号C1103显径至钻石山站铁路隧道、港铁沙田至中环线合约编号C1121南北线红|至湾仔过海铁路隧道及西九龙文化区M+博物馆及停车场项目。手头主要私营合约包括新鸿基地产司徒拔道(前岭南书院旧址)住宅项目、北角酒店发展项目及马鞍山白石住宅项目、会德丰地产将军澳第65C1区商住发展项目、太古地产九龙湾、黄竹坑道及港岛东太古坊办公室综合发展项目、嘉里物业扫管笏住宅发展项目以及市区重建局(市建局)与信和置业观塘市中心重建项目。
物业投资及管理
本集团之物业投资组合於申报期内表现理想。於申报期内,本集团录得租金收入2,500,000港元。
於申报期内,本集团落实买卖协议出售位於观塘协和街之零售店m,确认出售收益9,900,000港元。此项交易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完成。根据上市规则,此项出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股东批准规定。有关此项交易之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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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申报期内,本集团於损益录得香港上市证券未变现亏损约2,500,000港元(二零一四年:无),即按公平值透过损益列账之金融资产之公平值变动。本集团亦於其他全面收益录得香港上市证券之重估收益净额约1,600,000港元(二零一四年:无),以及於损益录得香港上市证券减值亏损约2,100,000港元(二零一四年:无),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公平值变动。监於现时证券市场气氛,本集团拟更积极争取短期回报,并决定於下一财政年度将短期证券买卖列作业务活动之一。
出售附属公司
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本集团向一名独立第三方出售全资附属公司富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盈」),现金代价为1,000,000港元。富盈从事物业代理及管理服务业务。出售附属公司之收益约1,100,000港元已於申报期内确认。根据上市规则,是次出售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其适用百分比率令其符合最低豁免水平,并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於申报期内,本集团之收益约为558,200,000港元,较去年同期约486,900,000港元之收益增加约71,300,000港元或14.6%。收益增加主要源於地基业务增长。於申报期内,51%收益来自私营项目,而49%收益则来自公营项目。公营项目收益包括港珠澳大桥香港接线、启德儿童医院、东涌第39区公共租住房屋发展项目、港铁沙田至中环线合约编号C1102显径站及相关高架轨道及地面轨道工程、港铁沙田至中环线合约编号C1103显径至钻石山站铁路隧道及西九龙文化区M+博物馆项目。私人项目方面,本集团参与新鸿基地产司徒拔道(前岭南书院旧址)私人住宅项目及北角酒店发展项目、会德丰地产将军澳第65C1区商住发展项目、太古地产九龙湾、黄竹坑道及港岛东太古坊办公室综合发展项目以及嘉里物业扫管笏住宅发展项目。
毛利及毛利率
申报期之毛利为149,800,000港元,较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133,400,000港元增加16,400,000港元或12.3%。然而,毛利率由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27.4%微跌至申报期之26.8%。毛利率下跌主要源於申报期之收益增长较员工成本及分包费用升幅为慢。
员工成本由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73,900,000港元上升约19.2%至申报期之88,100,000港元。员工成本上升主要是由於为应付业务增长,为挽留员工而调升薪金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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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费用指就进行本集团地基工程之若干部分而向本集团分包承建商支付之直接成本(如柴油、机械及劳工成本)。於申报期内,经考虑本集团之内部资源分配,尤其是市场人手供应紧张之情况後,本集团进一步增加地基工程中向认可分包承建商分包之部分,如钻掘、焊接及灌浆等。
於申报期内,分包费用约为99,200,000港元,占销售成本总额约24.3%,而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则为77,800,000港元,占销售成本总额约22.0%。
为减轻劳工成本及分包费用不断上升之影响,本集团管理层已实行多项措施,提升营运效率及劳工生产力,包括加强内部培训、提升各工作岗位之效率、购置先进机器及参与校园招聘讲座,以吸引更多年轻新一辈加入。
行政及其他经营开支
本集团之一般及行政开支由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47,300,000港元增加至申报期之61,200,000港元,增幅约为29.4%。一般及行政开支增加主要由於专业费用、员工成本及董事酬金增加所致。
纯利及纯利率
於申报期内本集团之纯利率约为16.2%(二零一四年:15.1%)。尽管建造业务於申报期内贡献之纯利减少,於申报期内之纯利为90,600,000港元,较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73,400,000港元增长约23.4%。有关减幅部分已被租金收入上升、投资物业出售收益及所产生之公平值调整收益净额合共14,500,000港元所抵销。於申报期,本集团建造业务贡献之纯利为81,400,000港元(二零一四年:85,500,000港元),而纯利率约为14.6%(二零一四年:17.6%)。
股份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用途
本公司就上市进行之股份发售之所得款项净额约为99,900,000港元。本集团之所得款项净额动用如下:
招股章程所示
之估计所得
已动用金额
未动用金额
百万港元)
百万港元)
百万港元)
百万港元)
(於二零一五年(於二零一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三月三十一日)
购置机器及设备
雇用额外员工
偿还部分银行贷款
一般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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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香港建筑行业持续稳步增长。根据二零一五年香港政府施政报告,政府建议於二零一五至一六年度继续投资基建项目。未来十年房屋供应总量目标定於480,000个单位。政府积极设法透过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香港房屋协会(房协)及市建局等组织增加资助出售单位供应,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置业选择及机会。按香港政府计划,於二零一五至一六年度,房委会将预售约2,700个居者有其屋计划单位,而於二零一六至一七年度,房委会及房协将分别预售约2,000个及1,600个资助出售单位。
此外,香港政府支持机场管理局进行三跑道系统项目,亦已开始商讨香港迪士尼乐园度假区第二期发展项目,并考虑於会展站上盖兴建新会议中心。此外,铁路发展策略2014亦将新增七个铁路项目,於二零三一年前分期进行。
然而,建筑行业正面对技术工人严重短缺及老化问题。尽管香港政府及建造业议会近年大力培训本地技术工人及提升行业专业形象,同时吸引众多新人加入建造业,惟仍然未能满足庞大需求。倘技术工人短缺问题未能妥善处理,则会严重影响政府有关公共房屋、医院、学校及公共运输项目之政策进行,亦将间接导致施工成本上涨。
据报,受泛民主派人士进行不合作运动影响,近月立法会及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审批基建项目进度非常缓慢。二零零九年至一零年度预算审批已全部通过,而二零一三至一四年度之预算审批大幅减少至44%(基建委员会)及68%(财务委员会)。二零一二至一三年度提交之23个项目延迟至二零一四至一五年度。项目平均延迟超过六个月。监於上文所述,本集团预期,公营地基业务可能会减少,本集团对二零一五至一六年度地基业务之业务前景抱审慎态度。
债务及资产抵押
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计息借贷总额包括关连公司贷款、银行贷款及融资租赁,总额约为132,300,000港元(二零一四年:26,600,000港元)。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关连公司贷款、银行贷款及融资租赁额度分别约为120,000,000港元、12,000,000港元及300,000港元(二零一四年:无、22,000,000港元及4,600,000港元)。融资租赁额度以本集团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总账面净值分别约2,800,000港元及6,000,000港元之厂房及机械作担保。
流动资金、财务资源及资本架构
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现金及银行存款为254,800,000港元(二零一四年:118,600,000港元),较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之结余增加约114.8%。於申报期内,本公司之股本维持於约4,200,000港元(二零一四年:4,200,000港元)。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资产负债比率(定义为计息负债总额除以本集团权益总额)约为41.2%(二零一四年:约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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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集团主要於香港营运,其大部分经营交易、收益、开支、货币资产及负债均以港元计值,故董事认为本集团之外汇风险属轻微,而本集团将有足够资源应付其外汇需要(如有)。因此,本集团并无使用任何衍生工具对冲其外汇风险。
除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5所披露者外,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其他资本承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申报期内,本公司并无持有任何重大投资。
除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6所披露者外,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重大或然负债。
重大收购及出售附属公司
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集团与(其中包括)俊万科技有限公司订立买卖协议,收购FunaAssetsLimited(「FunaAssets」)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为39,000,000港元(已於完成时按照买卖协议条款调整至38,700,000港元)。FunaAssets於完成後成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FunaAssets之主要资产为位於观塘协和街之出租物业。代价全数以来自经营溢利及储备之现金支付。根据上市规则,此项收购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有关此交易之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之公告。
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集团与独立第三方维美投资有限公司订立临时买卖协议,出售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之公告所披露之租赁物业,代价为50,000,000港元。本集团录得出售物业收益9,900,000港元,即代价与该等物业账面值之差额,并扣除於完成日期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之佣金及其他相关开支。出售租赁物业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落实。根据上市规则,上述出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有关此交易之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之公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集团於申报期内并无进行其他重大附属公司及物业之收购及u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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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配售股份
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卓业与中国北方证券集团有限公司订立配售协议,向不少於六名承配人配售最多88,000,000股本公司普通股(「配售股份」),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0.95港元。各名承配人均独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且与彼等并无关连。配售完成後,卓业於本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中之持股量由72.29%减少至约51.08%。配售事项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完成。有关配售事项之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之公告。
控股股东质押股份
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卓业与一名独立第三方就提供本金额325,000,000港元之贷款订立贷款协议(「贷款协议」),据此,卓业就贷款协议质押212,000,000股本公司股份(「押记股份」)作为抵押。押记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1.08%。有关是项交易之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之公告。
更改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本公司之香港主要营业地点更改为香港九龙新蒲岗太子道东712号友邦九龙金融中心13楼1303至4室。
非执行董事辞任
黄世义先生因决定投放更多时间作个人及其他事业发展,故辞任非执行董事,由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有关上述辞任之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之公告。
委任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永泰先生、崔光球先生及傅天忠先生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起分别获委任为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上述委任之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之公告。
申报期後事项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股份
根据本公司与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订立之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本公司有条件同意按0.73港元之价格向不少於六名承配人配售83,000,000股新股份。配售事项之所有条件均已达成,且配售事项已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完成。所得款项总额中扣除配售事项之配售佣金及其他开支後,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约为59,000,000港元,拟将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及u或用於本集团日後之投资。有关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及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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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出售股份
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卓业向独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出售本公司49,000,000股股份,每股作价1.20港元(「出售事项」)。於出售事项完成後,卓业於本公司之股权已减少至约32.73%。有关出售事项之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公告。
更换公司秘书
林芝强先生辞任本公司之公司秘书,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严秀屏女士获委任为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兼本集团之财务总监,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严女士因希望投入更多时间处理个人事务,已辞任本公司之公司秘书,惟留任财务总监,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起生效。杨少强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之公司秘书,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股份拆细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本公司建议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每股拆细为十(10)股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拆细股份(「股份拆细」),惟有待本公司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批准建议股份拆细之普通决议案,以及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拆细股份上市及买卖後,股份拆细方告生效。董事会进一步建议於股份拆细生效後,将每手买卖单位由4,000股现有股份更改为10,000股拆细股份。有关普通决议案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获通过,而股份拆细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已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四日生效。
有关股份拆细之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之公告以及日期同为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通函。
委任执行董事
储佰青先生及邹卫东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有关详情载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之公告。
雇员及薪酬政策
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共有约252名雇员(二零一四年:265名雇员)。申报期内之雇员薪酬总额约为129,700,000港元(二零一四年:96,400,000港元)。
雇员薪酬组合维持於具竞争力水平,雇员可通过本集团之薪金及花红制度获得奖励。本集团向雇员提供足够在职培训,让彼等具备实用知识及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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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并不建议就申报期派发末期股息(二零一四年:无)。
购买、出售及赎回本公司证券
於申报期内,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买、出售或赎回任何本公司上市证券。
遵守企业管治守则
董事及本集团管理层肯定健全企业管治对本集团长远持续取得成功极为重要。於申报期内,本公司一直遵守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之适用守则条文。
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标准守则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之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采纳有关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行为守则。经向全体董事作出具体查询後,全体董事已确认,彼等於申报期内一直遵守标准守则及其行为守则。
董事於竞争业务中之权益
经向全体董事作出具体查询後,全体董事已确认,彼等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於申报期内并无於与本集团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竞争之任何业务或公司出任任何职务,或於当中拥有权益,或产生任何有关利益冲突之疑虑。
审核委员会及审阅财务资料
本公司之审核委员会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分别为谭德机先生(主席)、白先生及赵世存先生。审核委员会已审阅并与本公司管理层讨论本公司申报期内之财务报表、本集团采纳之核数、会计原则及惯例以及内部监控及财务申报事宜。
承董事会命
毅信控股有限公司
黄世忠博士
香港,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有(i)六名执行董事,分别为黄世忠博士、林荣森先生、杜志强先生、林永泰先生、储佰青先生及邹卫东先生;(ii)一名非执行董事崔光球先生;以及(iii)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谭德机先生、白先生、赵世存先生及傅天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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