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2015新款jeep212)阳民初字第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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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17:22:19&&&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罗方荣
  因本人甘合九不慎遗失与南宁玉柴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桂AA8636车的《委托服务合同》,现声明作废。如因他人利用该合同书进行各种活动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及责任均由本人承担,与玉柴公司无关。特此声明。
  声明人:甘合九
  身份证号:061538
  莫瑜明先生:
  我公司已于日给过您《32套抵债房屋过户请求书回复》,但您没有签收给我公司。第三天又以快递的方式寄给您,投递员打电话找不到您,故寄不出。现我公司再以登报的形式告诉您,我公司同意协助您办理过户手续,请您在15天内前来我公司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否则一切后果由您自己负责。
  北海市振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寻亲公告
  我县群众于日在武鸣县陆斡镇卫生院大门捡拾到一名女婴,出生日期大约为日,现取名李卫琴,已到公安部门报案,现予以公告,有丢失婴儿的家长,请持孩子照片及有效证明到我局认领,无人认领的孩子,自本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后,我局将给予国内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条件的家庭收养。
  特此公告
  武鸣县民政局
  注销公告
  武鸣县宏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定依法注销公司,公司注册号:275,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清算负责人联系,联系电话:。
  武鸣县宏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西中宇达建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苏立权、陈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铝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黄华、韦向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铝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谢志飞、黄桂香: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卢韵西、周进银:
  本院受理原告农莲花诉卢韵西、陆春玉、周进银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及农莲花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陈亚天: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周伟志与你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定于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玉林仲裁委员会
  (2015)右民二初字第31号
  农莉、陆军全、徐素玲、黄彩莲、廖淑媚、黄晓燕、石光洁、黄若秦、陆力华、黄孟德、李慧、梁明辉、陆翠媛、黎汉东、黎汉艺: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诉被告廖淑媚、黄彩莲、徐素玲、陆军全、农莉、黄晓燕、石光洁、黄若秦、陆力华、黄孟德、李慧、梁明辉、陆翠媛、黎汉东、黎汉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右民二初字第31号案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致当事人的一封信及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2015)右民二初字第30号
  黄彩莲、廖淑媚、徐素玲、陆军全、农莉、黄晓燕、石光洁、黄若秦、陆力华、黄孟德、李慧、梁明辉、陆翠媛、黎汉东、黎汉艺: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诉被告廖淑媚、黄彩莲、徐素玲、陆军全、农莉、黄晓燕、石光洁、黄若秦、陆力华、黄孟德、李慧、梁明辉、陆翠媛、黎汉东、黎汉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右民二初字第30号案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致当事人的一封信及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2015)右民二初字第29号
  徐素玲、黄彩莲、廖淑媚、陆军全、农莉、黄晓燕、石光洁、黄若秦、陆力华、黄孟德、李慧、梁明辉、陆翠媛、黎汉东、黎汉艺: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诉被告廖淑媚、黄彩莲、徐素玲、陆军全、农莉、黄晓燕、石光洁、黄若秦、陆力华、黄孟德、李慧、梁明辉、陆翠媛、黎汉东、黎汉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右民二初字第29号案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致当事人的一封信及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2015)右民二初字第28号
  廖淑媚、黄彩莲、徐素玲、陆军全、农莉、黄晓燕、石光洁、黄若秦、陆力华、黄孟德、李慧、梁明辉、陆翠媛、黎汉东、黎汉艺: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诉被告廖淑媚、黄彩莲、徐素玲、陆军全、农莉、黄晓燕、石光洁、黄若秦、陆力华、黄孟德、李慧、梁明辉、陆翠媛、黎汉东、黎汉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右民二初字第28号案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致当事人的一封信及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熊杰:
  本院受理黄晓羡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立案审理。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南民初(一)字第6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原告诉称2006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被告不履行家庭及夫妻义务,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于日,原、被告到柳州市柳南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09年4月份,被告多次找到原告,要求复婚。原、被告于日登记结婚,婚后于日生育儿子熊奕勋。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熊奕勋由原告抚养,不要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法院判决。上述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韦微:
  本院受理李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立案审理。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南民初(一)字第7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2011年底被告承包的广西广播电视柳州二三八台在柳州市柳北区黄土村小村屯的工程。随后被告找到原告,雇请原告为其建造该工程的门卫室、大门、围墙。劳务费总计十多万元,在建造该工程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劳务费,余下34000元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最近甚至不接原告电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李栋:
  本院受理原告苏小霞诉被告马木财、李栋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马木财上诉状。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马木财向原告苏小霞赔偿医疗费人民币3325.48元;二、被告马木财向原告苏小霞赔偿误工费人民币25007元;三、被告马木财向原告苏小霞赔偿交通费人民币100元;四、被告马木财向原告苏小霞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600元;五、被告马木财向原告苏小霞赔偿残疾赔偿金(总额)人民币元;六、被告马木财向原告苏小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七、驳回原告苏小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13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563元,由原告苏小霞负担1600元,被告马木财负担4963元。本案鉴定费930元,由被告马木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朱国庄、曾伟红:
  本院受理原告刘动诉被告朱国庄、曾伟红、第三人许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国庄、曾伟红共同向原告刘动返还借款人民币2260000元;二、被告朱国庄、曾伟红共同向原告刘动支付上述借款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日期间产生利息人民币3847034元;三、被告朱国庄、曾伟红共同继续向原告刘动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人民币2260000元为本金,自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朱国庄、曾伟红向原告刘动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45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59899元,由被告朱国庄、曾伟红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陈远桂、邹庆梅、陈虹:
  本院受理原告梁威宁、农仲桃诉被告陈远桂、邹庆梅、陈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1579-1号民事裁定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远桂、邹庆梅、陈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梁威宁、农仲桃办理将坐落于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39号9栋1单元202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梁威宁、农仲桃名下的手续;二、如被告陈远桂、邹庆梅、陈虹不履行上述判决规定的义务,原告梁威宁、农仲桃可凭本案生效判决,向南宁市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坐落于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39号9栋1单元202号房屋的所有权由被告陈远桂与邹庆梅共同共有,变更登记为原告梁威宁、农仲桃所有的手续。本案受理费5200元,保全申请费162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170元,由被告陈远桂、邹庆梅、陈虹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班荣中、周荣胜:
  本院受理(2015)兴民二初字第705号原告南宁洪明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班荣中、周荣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上网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调解建议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3-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5)扶民初字第316号
  谢海玲:
  本院受理的李云汉诉谢海玲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扶绥县人民法院
  (2015)灵民初字第665号
  邓平娟:
  本院受理原告邱玉新诉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所有位于灵山县燕山路17号第五幢1-204号房屋占住的侵权,排除被告放置在该房屋物品对原告行使该房屋使用权的妨害;二、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随案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15)海民一初字第523号
  北海益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德庆诉被告北海益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谢桂宁、庞声宁、劳啟智、苏家桃、李婵、任建军、王有才、徐建荣、卢升、杨峥、付清、韦顺、韦婷婷、何志林、罗恩贵: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分别与你们信用卡纠纷15个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调解建议书、风险提示书、上网告知、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上述案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3-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吴彬:
  本院受理原告贺江诉你、李重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我局在打击非法经营犯罪活动中,分别于:日、日在柳江县辖区内查扣无任何合法手续的冻品(运输车牌号分别为:豫BN-9777、豫BNA292挂;鲁RC8319、鲁R9937挂)一批。
  现予公告,限以上货物的货主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持有关合法手续到我局接受调查,逾期我局将依法对扣押冻品进行处理。
  联系人:罗警官
  联系电话:
  柳江县公安局
  农天麟、李清华、农嘉勤:
  本院受理原告陆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李文革:
  本院受理关于黄冬莲诉李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北民一初字第88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2015)灵民初字第692号
  陈治惠:
  本院受理原告张称娣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两儿子张庚连与张庚平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给原告至儿子张庚平满址八岁;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随案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书、公民诉讼代理须知、受委托人诉讼代理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15)灵民初字第667号
  刘丕锦:
  本院受理原告陈存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随案监督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15)灵民初字第721号
  包天毓:
  本院受理原告苏林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包日茵、包日阳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随案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书、公民诉讼代理须知、受委托人诉讼代理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15)灵民初字第722号
  韩家锐:
  本院受理原告檀凤初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韩佩怡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随案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书、公民诉讼代理须知、受委托人诉讼代理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山县人民法院
  韦南夏: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宏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永祥、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保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平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果县人民法院
  (2015)武民二初字第228号
  韦贤明、韦义、韦元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焕初诉被告武鸣县长岗淀粉厂、韦元龙、韦成生、黄东元、黄致光、黄宗庆、卢敏吉、韦义、韦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三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告知审判委员会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武鸣县人民法院
  日,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宁街道永宁村8队一无证食品生产加工厂内查获食品生产用原辅料、成品共420件,设备3台。经多方调查,上述物品持有人仍下落不明,现予以公告,请上述物品持有人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携相关证明材料到我委(地址:南宁市滨河路1号)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我委将对上述物品按照无主物品依法处理。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日,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街道振兴村5队一无证食品生产加工厂内查获食品生产用原辅料、成品共131件,设备7台。经多方调查,上述物品持有人仍下落不明。现予以公告,请上述物品持有人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携相关证明材料到我委(地址:南宁市滨河路1号)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我委将对上述物品按照无主物品依法处理。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李时润、朱溪开、李俊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田开与被告李时润、第三人朱溪开、李俊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时润、第三人朱溪开、李俊龙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黄军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淑梅与被告黄军良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黄军良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婚姻案件当事人须知、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陈进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本荣与被告陈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陈进华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陈福朝: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庆兰与被告陈福朝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陈福朝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婚姻案件当事人须知、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015)江民初字第117号
  黄华军:
  本院受理原告黄军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罗白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2015)江民初字第69号
  黄西平:
  本院受理原告方桂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罗白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黄凌萍、黄义峰、凌金亚: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你们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平果县人民法院
  ●寻目击证人
  日15时许,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路瑞士花园往清川路口方向前200米左右,一位男子驾驶红色三轮车翻车,该车驾驶员受伤,现寻目击者与知情人士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唐春林警官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秀厢大道东段25号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5时至5时30分左右,在南宁市兴宁区322国道四塘街上发生一起机动车与行人相撞,造成行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寻找目击者及知情者。请目击者及知情者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联系。
  联系人:卢警官、梁警官
  联系电话:、3810890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凌晨0时16分许,在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那王往蒲庙方向200米,我大队接到报警称:有一辆二轮电动车(车号牌不详)自翻,造成一名男子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现寻目击证人,请知情者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联系。
  联系人:赖警官、班警官
  联系电话:、4500109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上午8时30分,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江北大道大坑口前,两辆电动车发生碰撞,一辆逃逸,如有目击者请联系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五里亭中队联系。
  联系人:蒋昕毅
  联系电话:、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
  ●协查通告
  日20时30分许,在国道324线1600KM+100M处(宾阳县大桥镇大桥圩大桥桥头路段)发生一起白色二轮摩托车和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相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和白色二轮摩托车上的三名乘员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后,红色二轮摩托车逃离现场,驾驶员为一中年男子、事故现场遗留有该车的红色装饰板及该车的右侧脚踏板。如有知情者或发现该肇事车辆的,请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提供线索能破案的,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并为知情者保密,同时也奉劝肇事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联系人:韦警官、吴警官
  联系电话:、8226000
  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寻目击证人
  日15时15分左右,在南宁市江南区江南大道永和桥底路段发生一起两辆二轮电动车相碰撞,造成一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寻找目击者及知情者。请目击者及知情者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联系。
  联系人:韦其升、陈福杰
  联系电话:、51025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22时20分许在南宁市经开区吴圩镇国道322线七坡林场前发生一起桂AE8393号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南宁C8X95号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现寻找事故目击证人,请知情者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十大队联系。
  联系人:李警官、李警官
  联系电话:、4207480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十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18时12分左右,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东路230号(即南宁市第九中学)前路段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与一行人相碰的道路交通事故,是导致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肇事的电动车驾驶驾驶肇事车辆逃逸。现寻找目击者及知情者。请目击者及知情者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联系。
  联系人:卢警官、梁警官
  联系电话:、3810890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20时许,在南宁市良庆区国道325线那马镇路段,有两辆两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桂A9957B号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另一辆未知车号牌的两轮摩托车逃逸,现寻目击证和知情者人,请知情者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联系。
  联系人:梁警官、吴警官
  联系电话:、4500109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
  ●寻目击证人
  日12时许,接到报警称:在南宁市良庆区龙堤路南宁大桥底,有一辆车号为南宁F5G75号二轮电动车自翻,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人说是被其他车辆撞到的,目前该事故在调查中,现寻目击证人,请知情者与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联系。
  联系人:赖警官、班警官
  联系电话:、4500109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
  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公告
  现将钦州市儿童福利院4名弃婴(儿童)查找生父母的资料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该婴儿(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证明或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到钦州市儿童福利院认领.如逾期限无人认领,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福利院将依法安置。
  联系人:万小姐联系电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日在钦州市儿童福利院门口捡拾到一名女弃童,该弃童身穿粉红色衣服,黑色裤子,一双鞋子,脸上有些许红疹,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民月亮。
  日在钦州市南珠东大街信用大厦对面公共厕所旁捡拾到一名女弃婴,身上有一住院标签注明出生日期日出生,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民月冰。
  日在浦北县安石镇石碣农场路口桥头处捡拾到一名女弃婴,先天性唇腭裂,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民月莹。
  日在大寺镇卫生院门诊收费窗附近捡拾到一名男弃婴,先天性唇腭裂,附有一纸条写着日出生,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民俊杰。
  拍卖公告
  受有关法院委托,我公司定于日10时在南宁市金湖路55号亚航财富中心1506室本公司拍卖厅采用现场与网络同步联合拍卖方式按现状公开拍卖如下标的:
  凭祥市南大路时代天城天宇城2栋A05号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154.82㎡,参考价¥36.3042万元,竞买保证金:5万元(注:买受人需承担所有税费)。
  有意竞买者请到本公司或登录&联拍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查阅资料。保证金交至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广西瑞达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南宁市民族支行东葛路第二分理处,账号:0002249)。保证金截止日期:日16时(以到账为准)并持有效证件到本公司或广西区内其他拍卖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由广西区内其他协办拍卖公司介绍报名参加竞买的,报名时需签字加以确认。
  标的展示时间:-19日
  公司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5号亚航财富中心1001室
  联系电话:、
  凭祥市人民法院监督电话:
  广西瑞达拍卖有限公司
  甘光官:
  本院受理原告黄晓众与被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限期举证通知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果县人民法院
  黄美芬、陈建武:
  本院受理原告韦美金、班丽莲、班冬丽、班正华、班正勤与被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平民一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果县人民法院
  (2015)西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五张:1.汇票号码:;出票人: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日;付款行:交通银行南宁科园支行;票面收款人: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肆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日;持票人为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汇票号码:;出票人: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日;付款行:交通银行南宁科园支行;票面收款人: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肆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日;持票人为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3.汇票号码:;出票人: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日;付款行:交通银行南宁科园支行;票面收款人: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肆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日;持票人为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4.汇票号码:;出票人: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日;付款行:交通银行南宁科园支行;票面收款人: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肆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日;持票人为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5.汇票号码:;出票人: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日;付款行:交通银行南宁科园支行;票面收款人: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肆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日;持票人为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5)右民二初字第32号
  陆军全、徐素玲、黄彩莲、廖淑媚、农莉、黄晓燕、石光洁、黄若秦、陆力华、黄孟德、李慧、梁明辉、陆翠媛、黎汉东、黎汉艺: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诉被告廖淑媚、黄彩莲、徐素玲、陆军全、农莉、黄晓燕、石光洁、黄若秦、陆力华、黄孟德、李慧、梁明辉、陆翠媛、黎汉东、黎汉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右民二初字第32号案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致当事人的一封信及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谭卫松:
  本院受理原告汪有、陆建堂、陆建连、陆应辣与被告你、韦绍平、广西平果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平民一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果县人民法院
  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公告
  现将玉林市儿童福利院17名弃婴(儿童)查找生父母的资料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该婴儿(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证明或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到玉林市儿童福利院认领。如逾期无人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福利院将依法安置。
  联系人:万小姐
  联系电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日,在玉林市儿童福利院门口右侧50米捡拾到一女婴,脑瘫,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华园妙。
  日,在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捡拾到一男婴,脑瘫,日出生(字条),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华文东。
  日,在玉林市福利院门口捡拾到一女婴,黄疸,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华园晓。
  日,在玉林市第一福利院门口捡拾到一女婴,发育迟缓,日出生(字条),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华园珊。
  日,在广西兴业县北市村大湾三队S212省道北市镇与桂平市交汇处大湾桥附近捡拾到一女婴,唐氏综合症,日(估)出生,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华园珍。 日,在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外儿科捡拾到一女婴,骶尾部畸胎瘤,日出生(字条),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华园琴。
  日,在玉林市第一福利院门口捡拾到一女婴,发育迟缓,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华园秋。
  日,在兴业县政府附近的&绿源&电动车专卖店处捡拾到一女婴,脑瘫,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华园洁。 日,在玉林市汽车总站捡拾到一男婴,双下肢畸形,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华文轮。 日,在玉林市城西儿童福利院附近捡拾到一男婴,结节性硬化(多发),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华文彬。
  日,在玉博旧公路沙田镇丽良村磨刀水路段捡拾到一男婴,唐氏综合症,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华文星。
  日,在玉林市人民西路玉福路口捡拾到一女婴,地中海贫血,日出生(字条),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华园倩。
  日,在玉林市玉州区城北街道寒山水库捡拾到一女婴,全身剥脱性皮炎,日出生(字条),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华园凡。
  日,在玉林市儿童福利院门口捡拾到一女婴,唇裂,日出生(字条),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华园夏。
  日,在玉林市救助站门口处捡拾到一男婴,唐氏综合症,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华文朗。 日,在城北街道阳山村路口捡拾到一男婴,先天性心脏病,日出生(字条),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华阳刚。
  日,在玉林市城西二中十字路口捡拾到一女婴,唇裂,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华乐婷。
  卓礼才: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隆与被告韦柳妮,第三人卓礼才、郑新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民初(二)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李宝隆及第三人卓礼才、郑新耀与被告韦柳妮于日签订的《柳州天天经营权转让协议》无效;二、被告韦柳妮向原告李宝隆返还转让费人民币75000元;三、驳回原告李宝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宝隆负担349元,被告韦柳妮负担1791元。被告韦柳妮在接到判决书后提起上诉,现同时向你送达韦柳妮的民事上诉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上诉状的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北海世中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公司股东会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关闭。现清算组依法成立,进入清算程序。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钟伟
  电话:
  联系地址:北海市四川路46号宝谊大厦18G
  邮编:536000
  北海世中房地产
  代理有限公司
  张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诉被告张智、梁春丽、刘洪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监督卡、开庭传票及(2015)天民初字第365-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等县人民法院
  查找弃婴儿童生父母公告
  现将岑溪市社会福利院2名弃婴(儿童)查找生父母的资料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该婴儿(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证明或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到岑溪市社会福利院认领。如逾期无人认领,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福利院将依法安置。
  联系人:万小姐联系电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日在岑溪市社会福利院门口捡拾到一名男孩(脑瘫后遗症),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岑文少。
  日在岑溪市大业镇大业中心卫生院门口捡拾到一名男孩(脑瘫后遗症),日出生(估),入院时姓名不详,福利院取名为:岑文业。
  ▲下列车牌遗失:
  蒙华保桂MEM118
  黎明春桂L-8C797
  ▲下列登记证书遗失:
  秦文耀桂RE3707
  ▲下列行驶证遗失:
  蔡朝冰桂RCL388
  莫少光桂RMS238
  陈锡富桂R08J80
  黄达财桂R6ZC27
  钟晓龙桂RCP598
  ▲下列林权证遗失:
  杨绍斌杨绍林
  ▲下列户口簿遗失:
  覃业贡154833
  黄荣佳103323
  韦旻汐
  覃斌灵4
  ▲下列身份证作废:
  沈鑫204817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阳天仁不慎遗失个体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984,现声明作废。
  ●梁胜宗遗失身份证,号码:093912,声明作废。
  ●广西南宁云邦贸易有限公司,税号:171,遗失发票壹本,代码:,发票号:42500,声明作废。
  ●李锋(身份证号码:115111)于2015年4月遗失电动车牌:南宁C07E8(临时),声明作废。
  ●李伟、杨丽遗失二孩生育证,生育证号:10198,声明作废。
  ●广西博尊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遗失发票领购簿,号码为:,现声明作废。
  ●广西南宁广为投资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为:522,现声明作废。
  ●盘绍炎遗失容县石头镇老盘五金日杂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656,声明作废。
  ●申振华遗失容县杨梅申振华副食品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835,声明作废。
  ●都安瑶族自治县东庙乡永孟采石场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359,法定代表人:蓝永孟,声明作废。
  ●防城有程装修店(经营者:林文荣)因不慎遗失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是:514,现声明作废。
  ●扶绥县龙头乡农具厂遗失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扶绥县龙头乡龙头街,面积720.38平方米,东至大路边、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车缝社屋),声明作废。
  ●黄警遗失桂R15809车道路运输营运证(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平南镇吕桥化肥店遗失579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声明作废。
  ●平南县平南镇金兰食品添加剂经营部遗失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970,声明作废。
  ●莫勇遗失道路运输资格证,证号:1001345,声明作废。
  ●陈汉芬遗失电动车车牌,车牌号:南宁DT616,声明作废。
  ●梁兆威遗失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一份,保险单号为NO:,现声明作废。
  ●梁兆威遗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单一份,保险单号为NO:5001464,现声明作废。
  ●黄龙明遗失摩托车驾驶证(正、副本),证号为:211336,声明作废。
  ●藤县藤州泰安药店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1,现声明作废。
  ●国营大化瑶族自治县酒精厂不慎遗失公章一枚;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017,工商核准日期:日,现声明作废。
  ●刘旭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761,声明作废。
  ●广西防城港锦源顺船务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证号:319,现声明作废。
  ●黄永健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048,现声明作废。
  ●廖祖兴遗失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1020214,现声明作废。
  ●田东县农家时菜馆遗失税控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29481,声明作废。
  ●龙州绿色家园网吧遗失营业执照正本,号码是071,现声明作废。
  ●桂平市娇兰佳人日用品化妆品店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00,声明作废。
  ●颜小燕(身份证号:200925)于2015年1月遗失电动车牌:南宁BY730(临时),声明作废。
  ●蒙江(身份证号:020046)于2014年5月遗失电动车牌:南宁V7G80(临时),声明作废。
  ●覃周月(身份证号:063621)遗失电动车车牌南宁M9H02一副,声明作废。
  ●更正:本院于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第7版刊登的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告的候元翀,应为侯元翀。于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刊登的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告的候元翀,应为侯元翀。
  特此更正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杨振君、汪和荣、桂林极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桂林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代利平、黎秀文、桂林市自然点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桂林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潘桂荷、李慧玲、阳玉香:
  本院受理原告桂林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罗世翔申请宣告覃暖七失踪一案,经查,覃暖七,女,原住广西陆川县乌石镇坡脚村屋场队15号,身份证号码:292864,于日起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覃暖七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陆川县人民法院
  彭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彭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2834号
  农建文、陆永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秦家育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2834号民事判决书,你二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邓仕业: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邓仕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5)青民一初字第802、803号
  蒙子车、谭月柳、蒙元欢、蒙元乐、袁春妃:
  本院受理原告韩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10分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5)青民一初字第905号
  何光:
  本院受理原告邓仕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10分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广西融信贸易有限公司、兆虹控股有限公司、叶康敏:
  本院受理原告刘薇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青民二初字第2290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广西呈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盘龙太空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定真诉被告你们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481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1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广西志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庞向明、周锡霞、卢泽辉、张宏波: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714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莫仕良、苏引英、陈洲: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730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陈宝华、郑清: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信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748号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诉讼委托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陈俊良、黄祥海: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金泰诚典当有限公司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黄传光、黄春阳:
  本院受理原告梁坚与被告广西卓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黄传光、黄春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李亚明:
  本院受理原告潘美灵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苏健汉: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健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广西南宁市宏盛庆鼎商贸有限公司、周学东: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宇达水处理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广西南宁市宏盛庆鼎商贸有限公司、周学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蒋炎酉、李连英: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广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蒋炎酉、李连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广西春夏秋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友辉: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御锦绣艺十字绣有限公司诉广西春夏秋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友辉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柳州市运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梁博文、张露丹: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声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市运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梁博文、张露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初(二)字第21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请: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元产品加工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科技法庭(二)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2015)蒙民初字第318号
  李敏文:
  本院受理原告谭永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指定地址,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仪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开庭传票、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随按廉政监督卡。原告诉求:请求判决被告归还欠款36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蒙山县人民法院
  杨兰凤、陈锦祝:
  本院受理关于宋红萍诉你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俩送达本院(2015)鱼民初(一)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俩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韦永凡:
  本院受理原告陈李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4)鱼民初(一)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韦永凡应归还给原告陈李保借款人民币90000元;二、被告韦永凡应支付给原告陈李保公告费人民币7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永凡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2014)马民一初字第903号
  陆干新:
  本院受理的周丽娜诉陆干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马山县人民法院(2014)马民一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周丽娜与被告陆干新离婚;二、婚生女儿陆秀玲由原告周丽娜自行抚养至其能独立生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丽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马山县人民法院
  梁朝太:
  原告雷秋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阳民一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田阳县人民法院
  覃江河:
  本院受理黄彩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田阳县人民法院
  辛小平:
  原告陆作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阳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田阳县人民法院
  骆修登: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黄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回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钟山县人民法院
  葛志权、桂林东易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白丹:
  本院受理原告周连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葛志权、白丹:
  本院受理原告周连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2014)东执字第366号
  (2015)东执字第14号
  许成芬:
  本院在执行你与陈润弟、杨庆凌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执字第366号、(2015)东执字第14号执行通知书、房产评估报告书、赎领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兴市人民法院
  李培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秀明支行与被告李培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西民二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沈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沈洋、陶燕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西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班昕:
  原告广西柳江县银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你和莫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江县人民法院
  莫生明:
  本院受理原告罗海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忻城县人民法院
  吕建南:
  本院受理原告苏永美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离婚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石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陆川县人民法院
  (2015)武民初字第287号
  梁池、徐丽媛:
  原告杨正存、石光洁起诉你们及黄术广、臧桂莲,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归还两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50000元(利息计算计算方法:以1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日暂计至日,日以后的利息按前述方法另计至偿清借款为止),合计1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将原告的上述请求,作为起诉状副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及30日内,如果你届时未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本院将依法审判。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武宣县人民法院
  陈辉:
  本院受理原告曾凤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开庭审理,现已经审理结束。因你外出,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曾美凤与被告陈辉离婚。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美凤负担。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既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浦北县人民法院
  (2015)钦北民初字第645号
  苏红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继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小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何位文、莫春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林勋与被告何位文、莫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随案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此案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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