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移交物业后是否通知海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所所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物业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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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物业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甬高新办〔2015〕1号
统一编号:BGXD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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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部门,梅墟、新明街道办事处:
&&&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物业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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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物业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国家高新区物业服务项目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TSG T)、《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DB33/ 728-2009)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域内物业服务项目的电梯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项目的电梯安全管理是指本辖区内安装有乘客电梯或货用电梯的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等,其电梯共有人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服务项目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应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物业服务项目后,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相互协商,将电梯技术资料及时、完整地交付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完整的电梯技术资料(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移交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电梯移交手续前,应确认电梯已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每个服务项目至少配备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以内部文件形式明确其管理职责,负责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各服务项目的电梯设备台帐和作业人员台帐并进行动态管理,确保电梯落实使用登记、依法检验和作业人员证件合法有效。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项目的本单位员工定期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单位员工具备必要的电梯安全知识。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的职责(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二)安全操作规程;(三)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四)维保制度;(五)定期报检制度;(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七)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各类制度应编制成册,方便相关人员查阅并贯彻执行。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4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电梯使用信息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并保持完好、及时更新。电梯使用信息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二)警示标志;(三)《电梯使用标志》;(四)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及应急救援电话号码;(五)维护保养单位名称、急修(投诉)电话(24 小时值班电话)。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和实施电梯定期检验计划,对在用电梯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报废或者停用一年以上,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报废、开始停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质监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运行进行日常巡查,加强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装置的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发现电梯存在故障和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进行检查和修复,并对报修情况予以记录。做好业主的电梯投诉记录,并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电梯机房的管理,并保持机房通风良好,保证机房内温度正常(不超过40℃),机房内应悬挂干湿温度计,做好机房日常巡视的记录。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落实专人负责对在用电梯进行定期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处置事故隐患,并做好记录。电梯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业主进行告知,在显著位置张贴温馨提示。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对电梯维修保养工作的监督,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在维修保养、急修等维保记录(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指定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专门人员保管电梯的紧急开锁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梯电源钥匙,非专门人员不得使用。专门人员必须经电梯使用和应急救援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经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授权。
  第十九条& 对使用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派人员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项目电梯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三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单位发生变更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提前与新的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保持电梯维保的连续性。
  第二十二条&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确保电梯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三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制订电梯维保现场管理制度,落实维保过程中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应在电梯基站和操作层面设置相关警示和围栏装置,确保维保工作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确保持续满足电梯正常运行所必须的维保能力,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工具、检测仪器和备品备件等。小区项目电梯数量40台以上,电梯维保单位应在小区内设立固定的维保点。
  第二十五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明确内部职责,落实电梯日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维修保养计划的实施,严格按本单位的《电梯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电梯的维修保养作业。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单位应派维保人员在30分钟内抵达故障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
  第二十七条& 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维保单位应进行全面检查和修复,在未完全修复前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电梯继续投入使用;发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可采取立即停止电梯运行等有效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质监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八条&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第二十九条& 维保单位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帮助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理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适时进行救援演练;在发生电梯困人事件时,应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专业人员救援。电梯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维保单位参与救援,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事故情况及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鼓励开展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业务,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质监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特种设备实施行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和维保单位应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区质监部门根据《宁波市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分类监管指导意见》和《电梯维保单位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对电梯维保单位实施分类监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维保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质监部门:(一)未按维保合同要求进行维保的;(二)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维保的;(三)未按规定的维保内容、要求进行维保的。
  第三十四条& 区质监部门与建设部门应互通信息,逐步实现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动态管理,定期向物业服务企业通报电梯维保单位分类监管及电梯维保单位违法违规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质监部门、建设部门提供的信息,选择服务优质的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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