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升级寻建造师挂靠,二级建造师需要个人提供的证件有哪些

学尔森: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新政解读_新浪新闻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序言:日,住建部在官网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对比,新资质标准中的专业承包资质由原先的60项减少为36项。另外,新资质标准明确规定了各">
  序言:日,住建部在官网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 准》(建建[2001]82号)对比,新资质标准中的专业承包资质由原先的60项减少为36项。另外,新资质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类别施工企业一级、二级、三 级资质注册建造师数量以及专业(特级资质暂未公布),其中变化尤为明显的是:二级企业资质(各类别)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三级企业资质(各类 别)由三级项目经理证改为注册建造师。新的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将于日起施行。
  此通知一经公布,对于之前关注的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取消的传闻不攻自破,根据两次通知间隔时间推断,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建造师制度不会有明显变 化,建造师需求仍会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而继续壮大,企业对建造师人数的需求也会继续增加。接下来,我们就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点给出解读:
  1、 新政策与旧政策的最大区别到底在哪里
  新政策比较以往的旧政策,在企业资质评审条件上均将门槛设高。除了注册资金标准变化不大以外,对必须具备的持证上岗人员的硬性指标数量增加了近20%,特别是建造师、造价员、五大员等这类核心持证人员的数量明显提高。
  众所周知虽然建工考证已经正规开始近十年的时间,但随着国家各项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建工领域刚需证书持证上岗人员的数量仍旧供不应求,缺口巨大。 据学尔森调查,在这个大环境下,原有的特级、一级企业虽然在资质方面已无更多需求,但项目众多的他们对刚需证书的缺口基本上仍有50%之多,更何况中小型 建工企业,不但需要证书来申请更高的资质,还要更多钢需证书持证人员挂靠项目满足企业发展。而中小型建工企业在证书数量上的缺口基本上都在60%~80% 之多。
  2、 新政对于建造师证书和个人有什么影响
  新政策的出台,是国家再一次强有力整合市场的举措。大多数建工企业都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与挑战。经过建造师考试制度的运行,截止2014年9月 3日,全国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人数33。6万人,可见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为我国培养技术人才、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增强对外工程承包能力等国家利益作出了 巨大贡献。
  政策调整后,仍然会将建造师等技术管理人才队伍作为重要评价考核指标,对于广大持证人员来说,不仅证书不会受到影响,反而证书含金量更高。企业不仅 提高申办资质的门槛,使得企业对建造师的需求不减反增,不仅如此,对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人数的要求也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且对施工员,质量 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也要求要配备齐全。文件中同时也对在中级的数量提出了需求。
  3、 “建造师无法注册”谣言不攻自破&&引来“重金抢证”局面
  特别是对注册建造师的数量和要求依然是企业申办资质最核心的硬指标,前段时间“建筑企业不需要建造师”“建造师以后不能注册”的谣言不攻自破。经过比对往年标准分析:发现新政要求申办资质的企业所需建造师的人数较以往明显提升,可见注册建造师依然炙手可热。
  随着新政正式实施(日起)的临近,未来众多申办资质的建筑企业对注册建造师、造价员等这些硬指标方面将产生较大缺口,预计未来3-5年内市场将面临“一证难求,重金抢证”的局面,建造师考证培训市场将迎来持续井喷的良好机遇!
  (原标题:学尔森: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新政解读)
我一点也不质疑大妈的良好用心,绝对是奔着“爱国爱家保卫青少年”的崇高目标去的,我也不怀疑现在某些地方举行的性文化节陷入“有性无文化”的尴尬境地,但我没法因大妈用意崇高而盲目地支持站不住脚的论点及论据。
来自河北秦皇岛的副处级干部马超群,同样以1.2个亿的贪腐数据惊掉世人眼镜。而更奇葩的是,他也没多少权力,只是一个管自来水的!用收60块钱自来水的时间,自己家里的钱就能堆到1.2亿,做他这样的官员,还真是一本万利呢。
“985”和“211”首先是一种身份和血统。前些年,“985”和“211”的高校名额就已经不再扩招,这基本等于这些大学在我国已经确定了“贵族血统”+“世袭罔替”的待遇。只有废除之,我国数千所高校才有可能实现更大意义上的公平发展。
一个天天在电视上播放皇子为争帝位死掐、妃子争宠互害、学者谈起三国中的阴谋津津乐道的国度,重建信任的难度可以逆料。热点:&&&&
公司为办资质租证书 建筑师异地“被任职”(图)
谭玉林5年来考了十多本证书,却在一家公司“被任职”。 记者 伍霞 摄
  谭玉林是一名二级注册建筑师,两年前,他被长沙一家名叫远安电力工程公司的企业聘用。奇怪的是,截至目前,谭玉林没到公司上过一天班,却被公司委任为多个在建工程的“技术主管”,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远安电力工程公司在办理资质时,需要提供多种专业证书,为此,他们选择了一条“捷径”——用证书代替人才,通过租来的证书撑起门面,并由此规避相关部门的检查和承接工程项目。
  建筑师异地“被任职”
  毕业于湖南某大学建筑系的谭玉林,拥有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等证书。今年6月,谭玉林途经长沙某电力施工现场时,意外发现自己竟成了该项目的机电工程技术监管负责人。
  不久,谭玉林从网上调取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发现,两年来自己已经做了多个工程的机电项目负责人。而这些工程的施工单位,都是长沙远安电力工程公司。
  谭玉林这才想起,2009年6月经网上求职,他曾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用工协议。“但签约后公司一直不让他去上班。”谭玉林多次向企业询问工作情况,得到的答复是:“只要留下相关资质证书就算上班了。”为此双方不欢而散,这一拖就是两年。
  原来他们拿着自己的资格证书,到处招揽工程和应对主管部门的检查。谭玉林要求远安电力工程公司立即终止以自己名义在建的工程,并且退还自己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执业印章”及“安全生产B证”三项证书,但却遭到该公司拒绝。
  证书年租费用高达上万元
  7月11日,记者随谭玉林一起来到长沙远安电力工程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周先生承认使用了谭玉林的相关资质证书。他告诉记者,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了劳动用工协议书,这种做法得到了当事人的默许,为此公司每年支付给谭玉林8000元的工资。
  周先生说,“建筑行业内,有证书的干不了实事,能干实事的又考不到证书,所以就想出了这样的办法。”他表示,公司还有其他建筑师的证书正在注册中,只有在其他建筑师填补谭玉林的空缺后,才会退还谭玉林的证书。
  “靠租证书撑门面,早已成了某些行业公开的秘密。”采访中,一家建筑企业经理告诉记者,在小型“建筑公司”,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固定队伍,玩的只是“挂靠”。老板一听说哪里有工程,就在圈子里找个有资质的正规公司,借来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书,必要时再借来工程技术人员到招标现场应对一番。
  记者随后在多家门户网站的社区论坛,发现证件“挂靠”的相关帖子不少。 建筑师证、造价师证、工程师证、导游证等证书都有出租,且租价不菲。根据报价,7000多元可以租一年的房产经纪人证,3500元左右可以租一年的药师证,像造价师证、注册资产评估师证、环境评估师证等含金量较高的证书,年租费用高达上万元。
  律师说法
  遇纠纷,持证人要“连坐”
  “证件挂靠存有极大的风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林艳芳律师提醒,与一般的交易不同的是,普通交易出现问题常常是由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在建筑行业,从业者个人也要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 ,国家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均应由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将证书租给他人使用,除了这一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外,这种违规租借行为很可能导致证件所有人面临承担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的双重风险,一旦遭遇意外,要承担连带责任。
  部门声音
  消除租证还需改革考证制度
  证件挂靠主要涉及三方面:申办或提升资质的企业、中介、持证人。然而,这三方面人员在挂靠过程中都是受益者,没有人会站出来揭露挂靠的内幕,因此有关部门查处挂靠行为十分艰难。有知情人士透露,相关政策相互“打架”,是导致租证泛滥的重要原因,要想消除这种现象 ,一定要从制度入手。适当放宽执业资格考试的从业年限,让优秀的人才不断地补充到这个行业中来,并对素质和专业度达不到要求的持证者进行淘汰。
  记者 刘璋景
  实习生 程玲 徐可薇 张小婷(责任编辑:UN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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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证”已成行业潜规则 不少考证族就为赚挂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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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出租”个人职业资格证,每年就能轻松坐收数万。“一级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爆破工程师”等资格证,甚至连“执业兽医资格证”都可报价。从培训辅导、中介介绍到挂定企业,“挂证”行业形成利益链,而这种“人证分离”的现象,往往是工程质量和作业安全的重大隐患。
  受职业资格证监管缺失、市场需求大等因素影响,清理“挂证”行为任重道远。堵住“挂证族”在企业“假注册”的漏洞,成为当务之急。
  “挂证”已成行业潜规则
  “二级建造师1.5万元/3年,一级建造师12万元/3年。”这是山东某市资格证中介机构的“租用”价格。在这里,不同用途的资格证租用价格都已被明码标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标价3年15万元,注册电气工程师标价3年30万元,等等。
  今年5月,河南省一家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建一个高层住宅小区,不得不将资质从二级升到一级。按要求,公司的一级建造师不能少于12人,公司老总只好委托郑州的中介挂靠。仅仅一周时间,中介就顺利地为他找到了4名房建类一级建造师的挂靠证。
  按原建设部2007年下发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筑等多个行业按照不同资质,规定了其需要配备的注册人员数量。企业专业资质认证体系和个人职业资格“捆绑”。不少企业为了保级升级,“借用”各种个人职业资格证。除建筑行业外,设计、监理、招标、资产评估、工程咨询行业,“挂证”已成为行业潜规则。
  打开互联网,记者检索“一级建造师挂靠”,搜出海量信息。一些网站公然打出“专业服务,成交客户400余家,服务个人2000余人,致力于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挂靠服务”的广告,还有的宣称自己处于“挂靠行业领导地位”:“一级建造师挂靠首选北京国信诚业,公司专业提供一级建造师挂靠服务,全国一级建造师挂靠价格最优,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一级建造师挂靠行业领导地位。”
  这些网站把“个人挂靠登记”、“单位寻证登记”、“挂靠常见问题”、“服务承诺”、“挂靠须知”等内容条分缕析,讲解得非常清晰,联系方式也都说得很清楚,服务相当“周到”。
  网络之外,社会上也有专门的证件挂靠中介机构,负责给持证人员和建筑工程单位“拉皮条”,收取中介费用。
  4月下旬,记者以挂靠一级建造师的名义暗访郑州市一家中介公司。这家公司对外打着咨询服务公司的旗号。
  据公司工作人员介绍,他们从2006年开始做挂靠中介生意,“信誉很好,生意很旺”。工作人员还主动拿出一摞一级建造师证:“这些都是在这儿常年挂靠的,去年的行情还是2.5万元,今年已经涨到3万元,仍然供不应求,持证人员根本不用操任何心,每年3万元就得到了。”
  记者问挂靠证件国家是否允许,他非常肯定地说不允许,但大家都在做,而且这么多年没有任何风险。
  同时,一些挂靠从业者为了规避风险,总结出自己的“挂靠宝典”:首先要找大型施工企业挂靠,基本不会出现意外;其次,建筑类专业首选装饰公司,因为这些工程基本不会死人,质量差也不怕,起码不会出现坍塌事故;再次,最好找个大型培训类机构帮忙挂靠,这样钱也不会少挣,出事还有个垫背的。
  专业考证族只会考证没有专业技能
  许多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学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面对两大诱惑,他们大都无法拒绝:一个是不费力气就能考个证;二是可以很快把证挂靠出去,轻松挣钱。
  河南的侯先生2008年就考取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他自己都没有预料到,这本小小的证书会有如此大的魅力,挂靠非常容易,而且价格年年攀升,现在的挂靠价格几乎相当于郑州一套100平方米居室的房租。
  “我手中的是二级建造师证,每年挂靠费已经涨到1.2万元了。身边许多人也热衷于考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等证件,各地也有很多培训机构看准这个商机,积极投身于这方面的教育培训和辅导考试。‘考证’背后,其实大家主要是为了找公司挂靠证件,现在一个一级建造师证每年至少可以收取3万元挂靠费,二级建造师证每年至少可以收取8000元。”来自新乡的小王介绍。
  3月的一天,记者联系到网名为“人在厦门”的寻租持证人小周。他要出租的是“二级结构证书”,报价是3万元到5万元。
  记者询问他是否有相关工作经历,小周称,他工作了10多年,主要做工程检测,但没有工程结构方面的工作经验。“放着也没用,就拿出来挂靠,价格可以再商量。”小周说。
  这种有证挂靠、没工作经验的情况,并不是少数。挂靠高额的回报,催生出一群“专业考证族”。
  “考证,就是为了挂靠费。”在一家设计公司上班的小郑一语中的。他之前学的是图形设计,后来边工作边考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这个证拿去建筑公司挂靠,一年不干活,就能白拿1万元左右。
  “接下来,我要努力把一级建造师也考下,毕竟两个证,挂靠价格差一倍。”小郑说,他身边不少同学都是这样“操作”,每到建造师资格考试前,他们就会相约去图书馆复习。
  “建筑方面的操作,我几乎不懂,不过报名没多少钱,只要肯花时间,证考下来,几乎一本万利。”小郑还调侃说,这才是知识创造财富的体现。
  记者了解到,“专业考证族”同时滋生出一种“考证经济”,每到某种行业资格证件报考时间来临前,一些相应的培训机构生意就特别好。&[1]&&
&&责任编辑:钟江为、娄静&&
弥子瑕一、晋卫灵公与弥子瑕《韩非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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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视听节目许可证1008318号&&
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资质代办”、“建造师证挂靠”、“执业药师证挂靠”……只要在网络上输入这些关键词,就会跳出无数网站。为满足这些证件的市场需求,甚至有专门的中介公司。律师证、会计师证等都可以挂靠,价格也不同。持证人出租证书一年就能有数万元收入;中介在持证牵线中分一杯羹;企业为获资质拿工程,每年花费几十万挂证费用。职业证书“挂靠”背后有着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条。
  持证人:最高挂靠价格3年75万
  在一家“××挂靠网”上,记者看到了一级建造师的挂靠价格:建筑工程3万-3.5万元,市政公用4万-4.5万元,矿业工程5万-5.5万元,民航机场5万元……
  而记者从合肥一位知情人处获悉:“ 11年以前,建筑行业的证书挂靠价格只有元。现在建筑行业,房建方向的建造师一年13000元,市政方向15000元,暖通工程师则一年25万。注册电气工程师最高,3年75万元。但是工作5年才能考。”这位知情人说,安徽和江苏的挂靠价格差不多,广州和北京价格比较高。但是不少证书以省级为单位,所以只在省内有效,必须本省内挂靠。
  而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职业资格证书挂靠已成为不少行业盛行的现象。“这是一个公开的秘密。目前我们公司工程师有3名、造价师有1名、会计师有2名,其中2人属于单位出了5万元挂靠过来的。原来的时候挂证书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的,只要把证书送过去,在他企业挂靠,人基本不用去。”
  中介:提供电话就赚几千元
  在一家规模较大的中介网站里,“急需证书”栏目显示:某地基公司需要“岩土工程师”证,某水利管理站需要“给排水工程师”证,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需要“造价工程师”证,某建筑工程公司需要“一级建造师”证,某建筑安装公司需要“电气工程师”证。
  而在“个人证书挂靠”一栏,许多证书持有者实名发布信息,寻找挂靠公司。
  一家建筑企业负责人说,中介公司只要提供持证人电话就收费几千元,牵线挂靠成功另付钱。“有证不一定会管现场,会管现场不一定有证。一些企业员工虽然经验丰富,却不善于考试;而一些人虽然没有实际业绩,却能够拿到资格证。两者由此形成互补,再加上一些皮包公司为拿工程,对证件有需求,自然形成了证件挂靠市场。”
  而记者从一位知情人士手中拿到了合肥某中介公司的挂靠合同,该合同的标题为“××师兼职顾问聘任合同”。在岗位职责一条中则写道:“积极配合所注册企业的资质就位、升级、年检;任何情况下都无需坐班、不参加考勤、不遵守全职人员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参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工作;如合同期限内出现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则乙方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费用部分则称为“兼职工资”。
【责任编辑:房子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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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National certified Constructor)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的执业注册人员。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的职责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外文名National certified constructor执业定位以施工管理为主业、项目经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历史。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该项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已有了国际性的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以后,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仍是施工企业所承包某一具体工程的主要负责人。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即建造师在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中行使项目经理职权。建造师的职责是根据企业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1]《》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2]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一级建造师具有较高的标准、较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开展国际互认。同时,考虑到我国量大面广,工程项目的规模差异悬殊,各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有较大差异,以及不同工程项目对管理人员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设立了二级建造师,以适应施工管理的实际需求。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大中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须逐步由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担任。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内容分为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部分。报考人员要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应条件。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分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样本一级建造师(Constructor)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二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Associate Constructor)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1]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工程项目,有着各自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建造师实行分专业管理,不仅能适应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工程项目对建造师的专业技术要求,也有利于与现行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相衔接,充分发挥各有关专业部门的作用。
一级建造师设置10个专业:建筑工程、、、、、、、、、。
二级建造师设置6个专业: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定位概述
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样本员,以施工管理为主。建造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在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时,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由自主决定。[2]
与项目经理的关系
建造师与定位不同,但所从事的都是建设工程的管理。建造师执业的覆盖面较大,可涉及的许多方面,担任项目经理只是建造师执业中的一项;项目经理则限于企业内某一特定工程的项目管理。建造师选择工作的权力相对自主,可在社会市场上有序流动,有较大的活动空间;项目经理岗位则是企业设定的,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授权或聘用的、一次性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者。建造师注册执业印章1.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注册建造师有权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之必要条件。建造师需按人发[号文件的规定,经统一考试和注册后才能从事担任项目经理等相关活动,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而项目经理的聘任则是企业行为。  3.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   近期,注册建造师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为主要岗位。但是,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全国建造师信息查询”建全国建造师信息查询造师注册信息:
1、一级注册建造师查询
2、二级注册建造师查询
3、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查询
4、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查询[3]一级建造师考试科目:
一级建造师[3]《建设工程经济》[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专业包含: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讯与广电工程、建筑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10个类别)[1]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专业包含:建筑专业,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6个类别)。另外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或工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须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工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须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2][4](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
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于日前,取得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名条件: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有关要求,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各科目、试卷满分、合格标准见下表: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合格标准建设工程经济1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3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13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均为160
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建筑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二级建造师各科目考试时间、题型、题量、分值见下表: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单选60个,多选20个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单选70个,多选25个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单选40个,多选20个,案例分析3个(其中案例题60分)
120根据人发[号文件精神,人事部、建设部正在制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及其实施意见,在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一批注册建造师。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报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员,分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已经注册的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期满前3个月,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执业管理执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有权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担任项目经理
建造师制度建立以后,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仍是施工企业所承包某一具体工程的主要负责人,他的职责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管理。而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担任,即建造师在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中行使项目经理职权。注册建造师资格是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之必要条件。建造师需按人发[号文件的规定,经统一考试和注册后才能从事担任项目经理等相关活动,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而项目经理的聘任则是企业行为。
注册建造师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为主要岗位。但是,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例如担任质量监督工程师等。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心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同上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部)为一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附表1-3)、《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建设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附表1-6)要求办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申请注册的,建设部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附表1-7),连同按企业申请人汇总后生成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附表1-8)移送建设部。
第八条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申请注册。
三、受理和初审
第十六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建法〔号)规定,进行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军队系统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人员申请注册,由总后基建营房部负责受理和初审,其材料报送程序和初审要求,比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执行。
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建设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建设部审批时不再组织专家复审,仅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建设部。建设部应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建设部委托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5日内办结。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执业企业、企业名称和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审查合格的,在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进行登记。跨省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报原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办理。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汇总表》(附表3-3)报建设部备案。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销注册办理,销毁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汇总表》(附表5-2)报建设部备案,建设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情况。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发或更换汇总表》(附表7-2)报建设部备案。建设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或更换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建设部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建设部审批时不再组织专家进行复审,仅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应自收到全部注册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建设部。建设部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统一编号后发放,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放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汇总表》(附表1-9)报建设部备案。
五、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4mm,宽87mm,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一)注册证书采用两种编号体系。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证书编号为全国注册证书印制流水号;
(二)注册编号规则适用于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注册编号的汉字和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1、编号首位汉字表示现注册,如:北京为“京”。总后基建营房部简称“军”;
2、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一级为1,二级为2;
3、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如北京为“11”、湖北为“42”等。总后基建营房部代码为99;
4、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5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5”;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6、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地省级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例如:表示该注册建造师的现注册地是北京,级别是一级,首次注册地是北京,资格证书为2005年取得,首次注册年份为2007年,首次注册时流水号是00001。
(三)注册编号首位汉字代表当期注册地,其它数字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编号首位汉字随注册省份改变而改变,数字编号仍沿用初始注册时编号。
(四)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第二十六条 执业印章
(一)、执业印章式样
执业印章式样:
1、印章形式为同心双椭圆。规格分别为:外圆长轴50mm、短轴36mm,内圆长轴36mm、短轴22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
2、执业印章按样章的规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标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隶书、字高4mm;
(3)注册编号与印章校验码,宋体、字高3.5mm;
(4)注册专业,宋体、字高3mm;
(5)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体、字高2.5mm;
(6)聘用企业名称,宋体、字高4mm。
4、样章中“”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日。
(二)执业印章校验码
印章校验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印章遗失作废后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初始注册时校验码为00,第1次补办为01,最多次数为99。
(三)注册专业简称
建筑工程专业简称“建筑”,公路工程专业简称“公路”,铁路工程专业简称“铁路”,民航工程专业简称“民航”,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简称“港航”,简称“水利”,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简称“市政”,通信广电工程专业简称“通信”,矿业工程专业简称“矿业”,机电工程专业简称“机电”。各专业简称之间由一个空格“ ”连接,表示有多个注册专业,如“建筑公路”表示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
(四)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
(五)注册多个专业,由于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一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申请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部不收取一级建造师注册费和注册证书费。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请商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解决。印章制作费标准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报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二十九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
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材内容简介
《建造师手册》可以使您消除做出错误决断,并因而避免发生潜在的危险。它在下列问题上对您提出容易寻找的专家解答:基础要求及法规,荷载系数、力及挠度,固定类型及明细表,混凝土及砖石结构的数据和资料,木材强度、尺寸、使用及替代,钢构件的比较,其他营造资料,供应商和行会组织,一般安全信息,其他。 《建造师手册》在编写过程中,力求理论上系统、技术上科学、管理上规范、知识上覆盖面大,从而为读者提供一本实用、通用的手册,可作为建造师及相关项目管理人员必备的工具书。
2 建设工程管理概论
3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与业主和监理的工作
4 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 建设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7 建设工程经济
8 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控制
9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10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
11 项目资源管理
12 建设工程承包风险及费用索赔
13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4 项目信息与沟通管理
15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和竣工决算
主要参考文献[5]
除此之外,建造师考试还有一些专业的教材根据国家建设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国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将逐步替代原有的施工项目经理行政审批制度。未来5年内,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逐步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项目经理资质的最后使用期限是2008年。  过渡期内,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继续有效。企业申办资质和资质年检时,凡涉及考核项目经理人数的资质标准,应将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的人数合并计算:一级建造师对应一级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对应二级项目经理,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对应三级项目经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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