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家场的美蒂凯丝官网有限工司有关于那一方面的。

中国裁判文书网
&&/&&&&/&&&&/&&
赵相周与赵家全、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川民初字第297号
原告赵相周,生于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刘永亮,通川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家全,男,生于日,汉族,小学文化。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车国力,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治端,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相周诉被告赵家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达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栀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相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亮,被告赵家全、太平洋财保达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彭治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均系摩托车驾驶员,系伤者与肇事者的关系,被告赵家全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医疗险。日,被告赵家全驾驶川SV0873号二轮摩托搭载胡代明从通川区向碑庙方向行驶。即日7时29分,行驶至通川区安云乡三层村5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的原告驾驶的川S163C7二轮摩托相撞,致两车受损,原告及胡代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赵家全负事故主要责任,赵相周负次要责任。原告伤残经鉴定为10级,需后续治疗费15000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20250元(135天&150元/天)、护理费5250元(35天&1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25元(35天&15元/天)、营养费(35天&20元/天)、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44736元(22368元&20&10%)、精神抚慰金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697.35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交通费和病历复印费1000元、车损2000元,合计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以证实案件事实及其主张成立: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3、车辆交强险的保单复印件;4、原告的住院病历复印件;5、金证司法鉴定书原件;6、碑庙镇社区居委会2014年10月出具的证明原件;7、原告经营的2014年2月签订的苗木购销合同;8、2002年12月原告加入凤凰果品协会入会证明复印件;9、原告在碑庙镇街道购买住房的购房协议复印件;10、原告2004年3月签订的门市出租协议复印件;11、原告与石正琴的结婚证复印件;12、日原告经营苗木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售后登记证复印件、林木种植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3、通川区碑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4、原告于2013年6月、7月、8月交纳电费清单;15、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赵相周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16、集资购房所有权契约(租赁门市)复印件及照片二张;17、住房购买协议;水电费发票原件各一张;18、通川区碑庙中心卫生院转诊介绍信;及抢救费票二张(543.61元);19、苗木、种苗购销合同原件;20、旧车交易协议复印件、医疗费票据病人留存联原件。
被告赵家全辩称,交通事故属实,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导致原、被告及胡代明受伤。其已全额垫付胡代明的住院医疗费用元,垫付原告医疗费用58000元并支付原告现金20000元(其中有保险公司支付的10000元),双方协商一致互不退、补任何费用。
被告赵家全提供以下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及其辩称成立:
1、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2、车辆投保的保单复印件。
被告太平洋财保达州支公司辩称:1、本案不适用将误工、护理费计算到定残的前一天,只应按住院时间35天进行计算;2、原告主张误工费和护理费的标准过高;3、医嘱中没有加强营养费,不应计算;4、原告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不能成立,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赔;5、原告的伤残等级没有达到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不应当计赔被抚养人生活费;6、后续治疗费15000元较高,应当在实际发生后再主张;7、鉴定费、病历复印费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8、我司已经支付10000元医疗费由被告赵家全转原告收取,原告应提供医疗费报销联票据;9、原告主张车损应提供原告的行驶证及保险公司定损清单。
被告太平洋财保达州支公司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日,被告赵家全驾驶川SV0873号二轮摩托车搭载胡代明从通川区北外镇向通川区碑庙镇方向行驶,即日7时29分行驶至通川区安云乡三层村五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原告赵相周驾驶的川S163C7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胡代明、赵相周、赵家全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当即被送到通川区碑庙中心卫生院抢救,开支费用543.61元。该卫生院于当日向通川区中医院出据转诊介绍信,原告当日转至该院住院治疗。于日在全麻下行右股骨中上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6月9日在全麻下行左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原告于同年7月1日出院,共住院35天,开支医疗费60152元。出院医嘱:1、加强功能锻炼;2、不定期复查X线片,严禁下床、负重。3、门诊随访。
日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达金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2277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赵相周左胫骨平台骨折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后,待骨折愈合后再次行内固定物取出术,根据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川司鉴协(2009)12号《司法鉴定业指引》&肢体长骨钢板内固定取出元&&肢体长骨髓内钉内固定取出元&之规定,由于市场的改变及医院收费标准提高等因素的影响,其费用应上浮30%,预计所需人民币15000元。被鉴定人赵相周左侧胫骨平台骨折致左膝关节功能丧失16%以上,评为拾级伤残。开支鉴定费700元。日,该鉴定所出具《关于赵相周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被鉴定人赵相周左胫骨平台骨折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后,待骨折愈合后再次行内固定物取出费用约7000元;左侧股骨骨折的损伤部位及骨折髓内钉内固定术后,再次取出内固定费用约5000元,累计所需后续治疗费人民币约12000元。
同时查明,日,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家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赵相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赵家全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相周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胡代明无责任。胡代明受伤后开支医疗费2967.70元以及赵家全开支医疗费1336.60元均由被告赵家全垫付。事发后,被告赵家全垫付原告医疗费用58000元并支付原告现金20000元(含保险公司支付的10000元)。原告赵相周与被告赵家全自行达成协议:被告垫付的费用不再向原告收回,原告也不再向被告收取任何费用,双方互不补差。
另查明,原告赵相周系通川区碑庙镇陡坑村人,系农村居民。2011年原告在碑庙镇碑金路221号购买住房,并于2013年入住。提供2013年6月起交纳的水、电清单。四川省电力公司开具的模拟电费发票记录的客户户名为赵相周,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县碑庙场镇碑金街。碑庙社区居委证明赵相周夫妇于2012年3月至今在该镇中心街96号从事服装经营。通川区碑庙镇人民政府证明原告于2011年2月在碑庙镇社区碑金路221号自购住房一套,其居住地属城镇规划区域。2012年原告加入通川区凤凰果品专业技术协会,从事果苗培育与供销。日原告与宁祥文签订《旧车交易协议》,原告购买宁祥文川S163C7号发动机号为XA067109旧车一辆,协议无交易价款,也无宁祥文行驶证照。事发后,保险公司未对该车定损。
还查明,川SV0873号二轮摩托车系赵家全所有,该车于日在被告太平洋财保达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其中:医疗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限一年。事发时,尚在保险合同期内。
本院认为,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应依法获得赔偿,对其合法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予以采信。根据责任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原告对其损失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赵家全所有的涉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达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该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虽系农村居民,但在城镇购房居住及经营,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未提供病历复印费开支证据,其复印开支及金额不能确定,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车损费,未提供购车的付款、车辆受损和定损的相关证据,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后续治疗费,经鉴定机构的鉴定及补充说明,结合原告住院病历和受伤实际情况,对鉴定机构的补充说明予以采信,原告后续治疗费12000元应予认定,为避免诉累,对该费用一并纳入审理。原告主张误工费和护理费按150元/天计算,未提供每日收入150元的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应按80元/天计算。原告伤残经鉴定为拾级,出院医嘱虽无休息,但结合该医嘱&严禁下床、负重&,本院酌定原告院外休息三月,故原告误工时间为125天(90天+35天),其误工费为10000元(125天&80元/天);护理费为2800元(35天&80元/天);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25元(35天&15元/天),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医嘱无加强营养,原告主张营养费无据,不予支持。原告伤残未丧失劳动力,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原告各项损失:医疗费60152元、护理费2800元、误工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5元、残疾赔偿金44736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700元、转诊交通费543.61元、交通费300元,共计元。其中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2677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予以赔偿10000元,余62677元由原、被告按责承担。鉴于原、被告已自行协商一致,双方互不补差和赔偿,故对余额62677元及不属保险公司理赔的鉴定费700元,本院不作处理。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转诊交通费、交通费合计61379.61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达州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中予以赔偿。该司共计赔偿71379.61元,其已垫付10000元,还应赔偿61379.61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中赔偿原告赵相周61379.61元;
二、驳回原告赵相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1373元,由原告负担413元,被告赵家全负担960元。(此款系原告垫付并不再向被告赵家全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栀菊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玉琳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精准采购搜索引擎
广州美蒂化妆品有限公司
所在地:中国 广东 广州
联系电话: 020
来电时请说是在马可波罗看到的我
广州美蒂化妆品有限公司 于2001年11月成立,经过11年的洗礼与发展,在产品包装、品质细节方面,不断的改善和创新,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把客户销售的风险降到最低。以健康和谐为经营理念,三方共赢为基础,为顾客创造价值。经销批发的美发用品、美发用品畅销消费者市场,在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公司与多家零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广州美蒂化妆品有限公司经销的美发用品、美发用品品种齐全、价格合理。广州美蒂化妆品...
同类型企业
相关推荐产品
共12条相关产品信息 联系方式
联系:张宁地址:威海高区火炬创新创业基地大厦B座311
 公司简介
  美蒂墙绘设计公司成立于08年,是一家以手绘墙体壁画为主的专业装饰机构,画师汇聚各大美院的精英人才,均多年从事设计和绘画工作,具备扎实的绘画功底和丰富的施工经验。公司倡导环保、前卫的生活新理念,塑造独具特色的室内外空间,为您提供环保、时尚、个性独特的墙绘产品和服务。保质期可达十年,色彩鲜亮,并负责保修。  E-mail:  负责人:张先生
  联系方式:
址:山东省威海市高区火炬创新创业基地  威海美蒂墙绘 告别白墙时代 缔造完美生活
 产品服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盈美蒂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