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棚户区改造政策工程供热工程房地产开发商须缴纳哪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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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第一工程公司棚户区改造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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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州市第一工程公司棚户区改造选址项目已经我局城市规划项目审查小组会议审查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规定,该项目选址方案须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日至日)。公示期内,该地段相关利害关系人若对该项目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并有权申请听证。公示期满,我局将依法对该项目予以审批。 &&
  联系人:王国栋 ___联系电话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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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供热项目施工中标公示[内蒙古]
 中国管道商务网 
【内容概要】:内蒙古阿里河林业局****年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供热项目施工招标开标会议于****年*月**日下午**时**分在牙克石宇信招标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将中标结果公示如下: 拟定中标单位: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本栏目只供VIP、金牌、钻石会员查看,会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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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手机站二维码关于《森园路两侧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泰海征收〔2014〕51号)
来源: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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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海征收〔2014〕51号
关于《森园路两侧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的规定,海陵区人民政府拟定了《森园路两侧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森园路两侧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海陵区住建局网站和征收现场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方案如有异议,可以在日前(以邮戳日期为准)将实名书面意见寄至:泰州市税务桥西街49号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标明&森园路两侧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森园路两侧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 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 日
森园路两侧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的规定,现制定森园路两侧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新建森园路影响污水管网建设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实施时间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间。
  三、签约搬迁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四、签约搬迁奖励期限
  签约搬迁期限内设两个签约奖励期:第一奖励期为30天,第二奖励期为20天,具体奖励期限待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
  五、补偿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
  5.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规〔2012〕1号);
  6.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泰政规〔2012〕2号);
  7.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泰政规〔2012〕6号);
  8.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泰政规〔2012〕7号);
  9.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泰政规〔2012〕8号)。
  六、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下列情形除外:
  1.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2.专业性较强的工矿企业,难以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货币补偿;
  3.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
  4.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
  七、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征收决定发布后,海陵区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接受已在区征收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报名。报名期满后,区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应当在区征收部门公布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区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将协商意见书面告知区征收部门的,由区征收部门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八、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标准
  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以有权部门发放的产权证为主要依据,未领取产权证的可按建设工程许可证的面积予以确权。对于未领取房屋产权证或又未办理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在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时以1995年航测图参照2006年及之前最近年份的影像图(地形图)作为认定依据,照顾评估补偿安置;核定土地权属面积时以土地登记面积为准,如未登记的,参照2002年地籍图或2010年城镇地籍调查成果作为调查依据。进场入户调查前图中未显示房屋不予安置,在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时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一半给予补偿;进场调查后新增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九、补偿标准及测算依据
  1.经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测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区位基准价为6102元/㎡。
  2.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由征收决定作出后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十、产权调换用房结算价格、选择及结算方式和过渡方式
  (一)安置房地点及结算价格
  韵梅苑一期高层房屋产权调换结算均价3950元/㎡。
  (二)安置房选择及结算方式
  1. 采取&先签约、先交房、先选房&的方式,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腾空交房的先后顺序,凭征收补偿协议和被征收房屋交房验收证明领取选房联系函,自行到征收现场安置部选择安置房幢、室号,选房完毕后,再到征收现场办公室完善相关手续。
  2. 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房屋所有补偿金额、补贴和奖励与产权调换用房应缴款相互结算,互找差价。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在进宅前结清,并按照约定进宅事项,自行向安置房建设单位缴纳车库(车位)、阁楼、层次差、物管费、公维基金等相关费用。
  (三)搬迁过渡方式
  自行过渡。
  十一、&住改非&、&非改非&房屋的补偿
  1. 被征收房屋于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为&住改非&房屋,非住宅房屋为&非改非&房屋;其实际用于经营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根据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按经营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2. 对沿街&住改非&、&非改非&房屋,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原房屋性质按照评估技术细则进行评估补偿;非沿街的&住改非&、&非改非&房屋根据经营年限给予定额补助。
  3. &住改非&房屋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非改非&房屋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十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补偿
  1.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由评估机构根据《关于批转市国土局公布泰州市市区地价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请求的通知》评估出土地价格,和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一并实行货币补偿。
&&&&2.征收非住宅房屋,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
  3.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规定,采用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按评估净值回购。
  4.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10%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十三、搬迁奖励、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期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期外签约交房的,不享受此项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分别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分别按房屋评估价值的3%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另每户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项目联动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外,另按房屋的不同用途给予以下奖励:
  1.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8%给予奖励。
  2.非住宅营业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
  3.非住宅非营业用房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
  (三)搬迁补助费
  发放标准:(1)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2)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3)住改非房屋搬迁补助费,住宅部分面积按10元/㎡、住改非部分面积按20元/㎡分别计算,每户合计发放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发放方法: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按一次计发搬迁补助费。
  (四)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1. 发放标准: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月计算,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2. 发放期限: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四、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五、最低补偿标准
  经公示确认,符合享受最低补偿标准的被征收人可选择领取最低货币补偿款13万元;也可选择政府指定安置的一套65㎡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户型在市住建局提供给我区的现有户型房源中安排。超过65㎡面积部分按政府相关批文结算房价。车库(车位)、阁楼、层次差、物管费、公维基金等相关费用在进宅时由被征收人自行与建设单位按规定价格结算。
  被征收人因分户、析产的,不享受最低补偿标准。
  十六、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征收所需补偿资金来源
  政府拨款投资。
  十八、其它事项
  1.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指不是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市场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
  2. 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搬迁交房须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不得擅自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自行承担安全责任,同时扣除被拆除已评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补偿费。
  3. 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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