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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魯番回鶻文借貸契約研究》 - 新疆哲學社會科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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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魯番回鶻文借貸契約研究》
日 11:37:28
《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4年第6期 作者︰
&霍存福&&& 章燕
& &&& ︰回鶻文借貸契約,在格式上與唐宋時期漢文契約既有類似,也有若干不同處;保人的出現頻率很高,正式的借貸契約都仰賴于保人的參加,並多用家庭成員充當保人;重視證人的參與,每件借貸契約都有證人;書契人一般由交易雙方特別聘請,也有債權人或債務人充當書契人的情形;借貸利息率,有的按月計算,有的按年計算;實物借貸多是“秋初時節”返還;利率高低不等,最高的月息高達50違契不償的處罰條款,只存在于有息借貸中,且有這種約定的只佔有息借貸的一小部分;違契不償的處罰,是按“民間慣例”加息償還。
&&& 中圖分類號DF092&&& A
兀兒,今稱維吾爾。19末以來,吐魯番地區相繼出土了大量蒙元時期的回鶻文文獻資料,方便了對于這一時期畏兀兒人的社會經濟問題的研究。本文以李經緯先生《吐魯番回鶻文社會經濟文書研究》一書所收集並漢譯的借貸文書為對象,對蒙元時期吐魯番畏兀兒人借貸關系進行一些初步研究。
的,共有22o19三o20屬于租賃契約,三o21爾o鐵木耳賒貨物契》屬于買賣契約,這樣就只剩下1911、徭役的文書”中,實際也屬于借貸文書。這樣加起來共合2020、補充契約(三o5124224將以此為範圍。
&&& 20書反映了蒙元時期畏兀兒人的借貸活動,基本是用于消費的。借貸物多是銀子、芝麻、棉布、酒、谷子等。契約中極少提到借貸原因,只有四o11借貸是為了繳納稅收。從借貸數量上看,也只有三o1011其他借貸契約,分別是一千件官布和一百件官布。如此大量的官布,用來自我消費是不太可能的,應當是商業借貸。但其余的借貸,仍是日用消費。
&&&&&&&&&&&&&&&&&&&
借貸契約的格式,楊富學先生認為︰“回鶻文書的基本結構與唐宋時代中原地區(包括西夏)的同類文書十分相似。開頭都是立契日期,繼而是借款人與債主雙方的名字及借貸原因、所借東西與數額,其後就是還債期限、利息數額(有的未寫)和保證,最後是證人、債務人和立文人的簽字或蓋章。”[1]P79文契約文書的紀年方法,推測這些借貸文書很可能因襲了中原地區唐宋時期同類漢文契約的基本結構。筆者以為,回鶻文借貸契約的格式,盡管與唐宋時期漢文契約有類似的地方,但還有一些不同。這是我們應當注意的。
我們先看下面兩件文書。
&&& ,我博爾迷失因需要有利息的銀子,而從漢o奧古爾那里借了六兩銀子。
每(兩)付半錢銀子的利息如實地償還。如果在償還之前我有什麼
還。證人︰博爾魯克奇,證人︰艾爾o普化。這個印章是我
&&& 9布契》)雲︰
&&& 年二月二十五(日),我吐爾奇因需要(以)酒(作利息)的棉布,從凱依姆杜那兒
布。秋初時節將跟容量為三十壇缽的一袋子酒一起償還(他)。如果我拖著不
得連利息一起如實地付給(凱依姆杜)。如果在支付之前我有什麼好歹,
(及)家里的人們共同如實地償還。證人︰喀喇o法師,證人︰鐵
我親自書寫的(該文書)。
1迷失借銀契》)和三o9即《吐爾巴依借布契》)顯示,回鶻文借貸契約與漢文契約有如下不同︰
采取的是以第一人稱“我”與第三人稱(名字)疊加的方式記載的。如“我博爾迷失”、“我吐爾奇”等。其余18書也是如此。這里的“我”,因借貸文書類別的不同,分別指代不同的人。如借貸契約中的“我”指債務人,三o4古收銀字據》中的“我”指收銀主,三o5權人。而在沙知先生所輯《敦煌契約文書輯校》中所見的敦煌借貸契約,則均是以第三人稱(名字)敘述的,不存在第一人稱“我”的字樣。回鶻文借貸文書中的“我”是文書出具人。“我”的強調,表明其是單式借契,契約由債權人收執,用為追還債務的憑據。
&&& 12補契約》)載︰
&&& 月二十四日,我巴里克(和)烏瑪爾二人在塔西克o巴西的住處借了托里半(張)
綢。因為他(原來的正式)的文書丟了,(所以)我們(又)合情合
)文書若出現,因為有了(這件)補充文書,(原文書)
無效。(後略)
書,由于債權人將原借貸契約丟失,債務人應債權人的要求,另立一份補充文書,以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事實。
或印章的細節,看出這一點。蒙元時期畏兀兒人的借貸契約中,按手印者或蓋章者,是債務人或證人,未發現按有債權人的手印或圖章的借貸契約。這樣的比例,正反映了契約是由債權人收執的情形。
,契約仍可以繼續留存在債權人手中,但在契約上,似應有所注明。三o8《斯西等借布契》中最後一行記載︰“已還訖(或︰布已還)”,可見債務償還之後,債權人將此事實記載在借貸契約之後,證明債務已還,契約已經履行。自然不應再提起重復履行或償還之事。保留已履行的契約的習俗,可能與紙張的再利用有關。
422析,認為宋元時期畏兀兒人有類似于解放前發生在內地民間的“收印子錢”的收息形式。原契約中要寫清這樣的話︰“一兩半銀子,我鐵木耳收到了。當來給文書上加(蓋)標記時,我就付給其利息一錢銀子。”[2]P134P175債主收執的。若債戶按期交息,收息人就在折子上蓋一個戳子,表示當月利息已收訖。這樣的“印子錢”交息“折子”,也表明契約是掌握在債主手中的。
&&& 吐爾迷失o吐克爾已將借給克狄熱的有利息的五兩銀子全部收到了。
)給了他一張補充文書。今後他早先的那張文書若出現,
不足為證,只有這張補充文書有效。(後略)
約的情形。由于債務人將保存在自己身邊的借貸契約丟失,因此當其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只好寫一份補充文書,來證明債務已經還清的事實;即使保留在債務人身邊的原借貸契約再現,也將不具有效力。
文書中,有息借貸盡管也一無例外地寫清利息率,但在行文的開頭,大都預先通過“需要有利息的某物”或“需要帶利息的某物”等字樣作出有息的強調。詳情見下表︰
&&& 契約編號及名稱&&&&&&&&&&&&&&&&&&&&&&&&&&
&&& 1& &&&&&&&&
&&& 2& &&&&&&&&
&&& 3& 爾迷失借銀契(三)&&&&&&&&
&&& 4& &&&&&&&&&&&&&&&&
&&& 5& &&&&&&&&&&&&&&&&&& 息的五兩銀子
&&& 6& &&&&&&&&&&&&&&&&
&&& 7& 布契&&&&&&&&&&&&
&&& 8& 等借布契&&&&&&&&&&&&&&&&
&&& 9& &&&&&&&&&&&&&& 布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 15& 芝麻契&&&&&&& 麻
&&& 16& &&&&&&&&&
&&& o17& &&&&&&&&&
&&& 18& 耳借銀契&&&&&&&&&&& 利息的酒
&&& o22& &&&&&&&&&&&&&&& 半銀子
&&& 11& &&&&&&&&&&&&&&&&&&&&&
20,三o6114三o12收銀字據和續補契約,後者是一個證明已經償還完債務的文書),情況較為特殊。而在其余的1610利息的”或“帶利息的”佔62.56息字樣,佔37.5敦煌契約文書輯校》所集錄的89相比較,筆者認為︰“有利息的”或“帶利息的”這樣的有息強調,不是故意的重復累贅,也不是特例,而是蒙元時期畏兀兒人借貸契約中的一種常用格式。
2017件文書都有債務人或債權人的圖章、印章或手印,只有三o111522其唯一性作為契約最終成立的證明,而印押者就是該借貸契約的主要義務人。如果是債務人出具給債權人的契約,就應當由債務人出押手印或印章。如果是續補契約,如三o5續補契約,債務人已經清償了債務,債權人就有義務為此作證,此時契約中的印章便是債權人的。關于印章與圖章,盡管翻譯來的漢文借貸文書中有“圖章”和“印章”之分別,但在回鶻文借貸契約中卻是同一個回鶻文單詞。因而,回鶻文借貸契約中實際上只記載了手印(910接近。筆者推測,手印和圖章是蒙元時期畏兀兒人“簽字畫押”的主要形式。85“這個手印是我……的”之類的強調話語,反映了當時畏兀兒人借貸契約的格式化程度較高。同時,三o61017件借貸契約的印章(圖章)的主人並不只是債務人或債權人。詳見下表︰
  契約編號&&&&&&&&&&&&&&&&&&&&&&&&&&&&&
6杜借銀契&&&&&&&&&&&&&& 這個印章是我們兩的
10(殘頁)&&&
李經緯先生在解釋三o17貸文書中提到,據山田信夫的理解,這里的“我們兩個人”應是指的借谷人和保證人。同理,三o6作這樣的推測,其“我們兩”也是債務人和保人,即債務人凱西杜都統和他的弟弟奧斯迷失o托合利里;三o10書,由于有缺文,“這個印章是我們三個人的”,應當是債務人阿畢赤及保證人“弟弟艾努力克及家里人們”等三個人的。[2]P149
文借貸契約中的保人
承擔著保證債務履行的責任。即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由其代負償還責任。應當說,有足夠財產及良好信譽的人,才有資格成為保人。因此,保人的資格、身份、數量和保人與債務人的關系,應當是我們研究蒙元時期畏兀兒人借貸關系的重點。
的回鶻文借貸契約中,保人的出現頻率很高。2013656保人,約佔3015具體情況如下表所示︰
&&& && &&&&&&&&&&  債權人&&&&&&&&&&&&&&&&& &&&&&
&&& 1&&&& &&&&&&&& .&&&&&&&&&&&&&&
&&& 2&&&& &&&&&&&& &&&&&&&&&&&&&&&&&  妻子
&&& 3&&&& &&&&&&&& &&&&&&&&&&&&&&&&&
尼克o塔奇&&&&&&&&&&&&&&&&&&&&&&&&&&&&&& &&&&&&&&&&&&&&&&&&&&&&&&&&&&&&&&&&&&&&&&&&&&&&&&&&&&&&&&&&&&&&&&&&&&&&&&&&&&&&&&&&&&&&&&&&&&&&
&&& 4&&&&&&&&&&&&&&&&&&&&&&&&&&&&&&&&&&&&&&&&&&&&&
&&& 5&&&& &&&&&&&&&& 爾迷失o吐克爾&&&&&&
&&& 6&&&& &&&&&& 薩里 &&&&&&&&&&&&&
&&& 7&&&& 爾庫孜 &&&&&&& &&&&&&&&&&&&&&&&&
&&& 8&&&& &&&&&&&  奧奎&&&&&&&&&&&&&&&&&&
&&&&&&&&&&&&&&&&&&&&&&&&&&&&&&&&&&&&&&&&&&&&&&&&&&&&&&& &&&&&&&&&&&&&&&&&&&&&&&&&&&&&&&&&&&&&&&&&&&&&&&&&&&&&&&&&&&&&&&&& &&&&&&&&&&&&&&&&&&&&&&&&&&&&&&&&&&&&&&&&&&&&&&&&&&&&&&&&&&&&&&&&&&&&&&&&&&&&&&&&&&&&&&&&&&&&&&&&&&&&&&&&&&&&
&&& 9&&&& &&&&&&&&&& &&&&&&&&&&&
&&& 10&&& 阿畢赤&&&&&&& 伯克&&&&&&&&&
&&& 11&&& & & &&&&&&&&&&&&&&& 缺
&&& 12&&& &&& &&&&&&&&&&&&&&&&&&&
&&& 三o13&&& &&&&&&&& &&&&&&&&&&&
克;家里的人
&&& 14&&& &&&&&&&&&&&& &&&&&&&&&&&&
&&& 15&&& 依力&&&& &&&&&&&&&&&&&&&
&&& 16&&& &&&&&& 法師&&&&&&&&&&& 的人
&&& 17&&& &&&&&& 恰汗&&&&&&&&&&&&&&&&&&&
&&& 18&&& &&&&&& 法師&&&&&&&&&&&&&&  諾姆o庫里家里的人
&&& o22&&& &&& &&&&&&&……&
&&& 11&&& &&&&&&&&&& 托和里爾&&&&&&&&&&&&& 無
6人的借貸文書,三o4印子錢文書,三o5償後的字據,三o12後補契約,三o22息借據,四o11條。這5同點,就是它們都不是嚴格意義上或正式的借貸契約。三o7唯一的無保人契約,但卻是用土地作抵押的借貸。可見,保證制度是蒙元時期畏兀兒人的借貸契約中必不可缺的部分。無論是提供人保,還是提供物保,一般均有一種保證形式。不過,正式的借貸契約都仰賴于保證人的參加,提供的主要是人保。
人時指出,宋元時代畏兀兒人的借貸契約,約定保人承擔償還責任的範圍,明顯要小于敦煌借貸契約的約定範圍。在敦煌借貸契約中,“如身東西不在,一仰保人等代還”或“如中間身不在,一仰保人代還”等條款,常用作解決保人代還債務的問題。而吐魯番出土的回鶻文借貸契約中則約定︰“如果在償還前,我有什麼好歹,就讓我妻子準確如實地償還。”楊富學以為,“前者要求只要債務人逃避債務或無力償還,保人就需代還;而後者則只要求在債務人死去的情況下才由保人代還。”[1]P83的“好歹”確實可以理解為身亡;而前者,正如法國學者童丕所言︰781年的一件契約條款︰“如取錢後,東西逃避,一仰保人等……”,另有一件契約記載“如負債者逃,保人代償”,兩件契約保人擔保的範圍都是指債務人的逃脫。[3]P148要是一種“留住保證制”;當留住不可能時,才由保人代還,由“留住保證制”轉入“支付保證制”,是兩種保證制的復合。在保人支付之前,保人理當催促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吐魯番的保人保證責任,以主債務人死亡為要件,主要是“支付保證制”。
番,借貸時保人的數量不等。在有保人的13也有兩個以上保人的。詳見下表︰
&&&&&&&&&& &&&&&&& &&&&
&&&&&& 1個&&&&&&&&&&&& 5& &&&&&& &&&1&&&&&&
失o托合利里
&&& 2&& &&&&&&& &&&&7& &&&&&&&& &&&三o8&&&&&&
;家里的人
9&&&&&& 子 的人
三o13&&&&&
喇o古西;兒子家里的人
&&& (1)&&& 1& &&&&&&&15&&&&&
借貸契約中一個保人與多個保人的差別,很可能是出于下述三種原因︰首先,債務人的身份特殊,如高貴、有很好的聲譽,無需太多的保人;或者說有足夠的物保,從而無需太多的保人;其次,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關系特殊,彼此十分信任,無需太多的保人;最後,借貸的物品的種類或價值比較低,無需太多保人。在考證過程中,筆者發現吐魯番回鶻文借貸契約,至少有5王族或顯宦階層。在蒙元畏兀兒人中,王族和顯宦名字中常帶有el)的名字以及以“Mis尾的動名詞作為名字和稱號。[4]P499-500如博爾迷失bulmiso12、三o3o6yigadmis17個保人。另外,由于債務人提供了土地抵押物,因為有了物保而無須人保的例子(三o7既已有可靠的償還能力(如土地抵押),加上債務人具有良好信譽(高貴的身份),債權人自然更不必要求有保人了。
保時,蒙元時期畏兀兒人則十分重視以多個保人來保證債務的履行,以維護債權人的利益。關于這一點,我們可以將吐魯番回鶻文借貸契約與敦煌有息借貸契約的保人數量進行一下對比研究,作為印證。這是因為,一方面,蒙元時期畏兀兒借貸契約除兩件(三o611都是有息借貸;另一方面,敦煌契約無息借貸和有息借貸在保人制度上有很大的差別。
知先生所輯《敦煌契約文書輯校》中的敦煌23數及其分布情況是這樣的︰
&&& &&&&&&&&& 總數&&&&&&&&&&&&&&&&&&&&
&&&&&&&&&&&&&& 14&&&&&&&&& 4556585965676869707475767983
&&&& &&&&&&&&&&&&&& 3&&&&&&&&&& 607784
&&&& &&&&&&&&&&&&&&&& 3&&&&&&&&&& 555778
&&&& &&& &&&&&&&&&&&&&3&&&&&&&&&& 434462
表中可以看出,敦煌有息借貸也多有保人參與,但保人數量大多數是一個,佔60.9的借貸契約中,保人卻多是兩人以上。可見,蒙元時期畏兀兒人的借貸關系中,人保數量和範圍更為擴大,傾向于用多個保人和多範圍的保人(如“家里的人”)的設置以保護債權人利益。
&&& 三)回鶻文借貸文書中的保人與債務人的關系
文借貸文書,其保證類型、保人與債務人的關系及具體分布情況,可用下表表示︰
&&& 型&&& &&&&&& &&&&&&&&&&&&&&&&&&&&&&&&&&&&&&&& 務人關系&&&&&&&&&&
&&&&& &&&&& 13 1三o2&&&&&&&&&&&&&&&&&&&&&&&&&&&&&&&&& &&&&&&&&&&&&&&&& 件
&&&&&&&&&&&&&&&&&&&&& 9o1417&&&&&&&&&&&&&&&&&&&&&&& (或及家里人)&&&&&
&&&&&&&&&&&&&&&&&& &&&&&36、三o81013、三o15& ()&&&&&&&
&&&&&&&&&&&&&&&&&&&&& 16&&&&&&&&&&&&&&&&&&&&&&&&&&&&&&&&&&&&&& &&&&&&&&&&&&
&&&&&&&&&&&&&&&&&&&&& o18&&&&&&&&&&&&&&&&&&&&&&&&&&&&&&&&&&&&&& &&
&&&&& &&&&&&& 5& o 4512o2211
&&&&& &&&&&& &1& 三o11
&&&&& &&&& &&&&&&&&&&&
&&&&&&&& &&&&&&&&& &共4件&&&&&&&& 2745、7987
&&&&&& 子&&&&&&&&&& &&&&&& 1617233132365859656776778384
&&&&&&&&&&& &&&&&& 14152728、33395260、68697374、75
& &&&&&&&&&&&&&&&&&& 2670737784
&&&&&&&& &&&&&&&&& &1件&&&&&&&& 18
& &&&&&&&12088
&&&&&& && &&&&&&&& &&&&&& 21719222425273537384142566089
&&&&&&&&& &&&&&&&&& &&&&&&&&&& 121536
回鶻文的借貸契約中的保人是妻子、兒子、弟弟、家里的人以及其他無身份介紹的人;敦煌借貸契約中的保人是妻子、兒子、弟弟、兄長、父親、僧、同一行業或同姓人以及其他無身份介紹的人。這里除共同性之外,在敦煌借貸契約中,債務人家庭中誰能成為保人,即家庭內負有保證責任的主體,約定的極為具體,而不像蒙元時期畏兀兒借貸文書中保人多籠統表述為“家里的人”。而且,“家里的人”的具體範圍,我們今天無法作出準確的推測。從回鶻文買賣契約中,我們得知,由于受到漢族同居共財習俗的影響,畏兀兒人中,有權對買賣行為提出異議的親屬,包括了兄弟、叔伯、娘舅、女婿(特例)、甥佷、兒女、妻子,或許這也是借貸契約中“家里的人”的保人範圍。但是分析吐魯番回鶻文借貸契約中有關保人的數據可以發現,2的借貸文書,都有“家里的人”作為保人。筆者認為這一現象顯示了︰蒙元時期畏兀兒人締結借貸契約,需要較多的家庭成員或者說整個家庭的成員來充當保人。應該說,這是家庭內部相互責任的放大,是保證範圍的“泛化”。另外,敦煌借貸契約除了明確表明是妻子、兒子、弟弟、兄長、父親等身份外,還有較大一部分(約佔有保人契約的36.2關系的人——同一行業、同姓、僧和無身份介紹的人;而蒙元時期畏兀兒借貸文書中,無家屬身份的保人只有一件,約佔有保人的借貸契約的7.6,蒙元時期畏兀兒借貸契約的保人制度是以家庭為主要單位,更重視家庭內的相互保證的力量。
番回鶻文借貸契約中,妻子做保人的只有兩件,約佔有保人文書的15.4%,並且都是作博爾迷失債務人的保人;兒子做保人的有3件(其中有1件是單獨承擔責任),約佔有保人文書的23.12文書的46.2的人”單獨做保人的只有1件,約佔有保人文書的7.65介紹的有1件,所佔百分比與上同。這里,妻子作保人,在回鶻文借貸契約中,實屬少量。男子(兒子和弟弟)是蒙元時期畏兀兒借貸契約中的主要保人(9樣的比例與敦煌契約差不多,敦煌借貸契約中有584件是由妻子做保人的,其比例也很低,還不到737件由親屬做保人的契約,其中33考慮到女性在農業社會中的體力狀況,無法成為家庭內的主要勞動力,其保證債務履行的能力自然就微弱,故妻子做保人較少是容易理解的。有關蒙元時期畏兀兒人的有關資料顯示,由于男性在生產領域中佔有支配地位,元代畏兀兒婦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社會地位較低。如元代至元十三年(1276一份中央朝廷下達的政令中,就指出了當時哈喇火州存在“人每的媳婦每,若生女孩兒呵,多有撇在水里淹死了”的習俗,致使後來蒙古統治者在《通制條格》中下令懲罰溺女嬰者[5]P64)。同時,弟弟做保人的比重(46.2保人的比例(23.1由兄弟做保人,一方面,較其他親屬而言,兄弟關系應該是很親近的,所謂手足之情,一般也能同意承擔保證責任;另一方面,其償還能力相比年幼的兒子也要強些。
鶻文的20有1(無保人),13敦煌契約中,37(其中包括只有物保以及物保和人保同時存在等情況),有17人保。應該說這是一個很大的差別。為比較方便,讓我們先看一下敦煌借貸契約中的保證情況。詳見下表︰
&&& & &&&&&&&&&&&&
&&&&&&&&&&&&&&&&&&&&&&&&&&&&&&&&& 3443有一質物)
&&&&&&&&&&&&&&&&&& &&&&&&&&&&&&&&&&&&&&&&&&&& 14、233373
&&&&&&&&&&&&&&&&&& &&&&&&&&&&&&&&&&&&&&&&&&&&&&&& 467853
&&&&&&&&&&&&&&&&&& &&&&&&&&&&&&&&&&&& 40466
&&&&&&&&&&&&&&&&&& 抵押&&&&&&&&&&&&&&&&&&&&&& 121112、15161718、19202224、25262728、29303637、39
  保人、典當&&&&&&&&&&&&&&&&&&&&&& 3142
&&& &&&& 典、抵押&&&&& 3832
& &&&&&&&&&&&&&&&&&&&&&&&&&&&&&&&&&&&&&& 34567891013214651546372
&&&&&&&&&&&&&&&&&&&&&&&&& 56585960656768697576798384
&&&&&&&&&&&&&&&&&& 押&&&&&&&&&&&&&&&&&&&&&& 35707477&
&&&&&&&&&&&&&&&&&& &&&&&&&&&&&&&&&&&&&&&& 45
      缺&&&&&&&&&&&&&&&&&&&&&&&&&&&&&&&&&&&&& 4462
&&&&&&&&&&&&&&&&&& &&&&&&&&&&&&&&&&&&&&&&&&&&&&&&&&&&&&&& 555778
表可以發現,敦煌無息借貸契約中,除無保人和缺保人的情況外,純粹人保的是4人保同時存在;有息借貸的情況截然相反,2313保同時存在的只有5,敦煌無息借貸中的保證制度側重于物保(多是物保和人保並存),有息借貸中的保證制度則側重于人保,少有物保的參與。這種現象與唐宋法典對于無息借貸的保護以及對于有息借貸的原則上的不保護立場是相一致的。《宋刑統》卷二六《雜律》受寄財物輒費用門附《雜令》雲︰“諸公私以財物出舉者,任依私契,官不為理。每月取利不得過六分,積日雖多,不得過一倍。……若違法積利,契外掣奪,及非出息之債者,官為理。”[6]P412官方保護的無息借貸便多采用物保和人保同時存在的保證形式,以保證債權人的權益;而原則上不受官方保護的有息借貸更多采用人保的保證形式,因為即使有物保方面的約定,也無法依靠官方的強制力實現。敦煌有息借貸的保證制度與蒙元時期畏兀兒人的借貸契約中的保證制度十分相似,當也是出于同一原因——由于統治者對待無息借貸和有息借貸的不同的態度——而使蒙元時期畏兀兒人的保證制度也采取了少物保、多人保的辦法。
&&& 人保和物保,從而組成了強有力的保證系統,而蒙元時期的畏兀兒人締結借貸契約則更重視人保的保證能力。筆者推測,在蒙元時期畏兀兒人的借貸關系中,數量眾多的保人也能承擔維護債權人利益的責任,否則,它在當時就難以存在。
期畏兀兒人借貸之債的保證制度,既少物保,同時保人承擔責任也以債務人“有好歹”(死亡)的情況為條件,是一種有特色的制度。在當時,這種制度應能很好地解決借貸之債的履行問題,而不會出現保證責任無法落實的情事。
 三、回鶻文借貸契約中的證人
借貸過程與事實,一旦發生糾紛,可以作證的人。在中國古代又稱為見人、見證人、證人或人證。吐魯番回鶻文借貸契約在譯成漢語時,使用了現代民法術語的“證人”。有關證人情況,參見下表︰
&& 債務人&&&&&&&& &&&&&&&&&&&&&&& &&&&&
o1&&&&&&&& 漢o奧古爾&&&&&&&&&&& 魯克奇;艾爾o普化
&&&&&&&& &&&&&&&&&&&&&&& ;巴恰拉
3&&& 博爾迷失&&&&&&&& &&&&&&&&&&&&&&& 瑟楚克
4&&&&&&&&&&&&&&&&&&&&&&&&&&&&&&&&&&&&&&&&&&
&&&&&&&&&& &&&
6凱西杜都統&&&&&& &&&&&&&&&&& 薩里克o道人;外庫孜o托合利
                    里;坎特o喀喇;阿爾體o依納爾
&&&&&&& &&&&&&&&&&&&&&什迷失;米四兒
&&&&&&& &&&&&&&&&&&&&&&& 鐵木耳o吐爾迷失&&&&&&&&&&&&&&&&&&&&&&&&&&&&&&&&&&&&&&&&&&&&&&&&&&&&&&&&&&&&&&&&&&&&&&&&&&&&&&&&&&&&&&&&&&&&&&&&&&&&&&&&&&&&&&&&&&&&&&&&&&&& &&&&&&&&&&&&&&&&&&&&&&&&&&&&&&&&&&&&&&&&&&&&&&&&
&&&&&&&&&&& &&&&&&&&&&&&&&
10 &&&&&&&&&&& &&&&&&&&& 提赤;阿斯蘭
11 依納爾o巴爾斯&&& &&&&&&&&&&&&& ?
12 瑪爾&&& &&&&&&&&&&&&&&&&&&
13&&&&&&&&&& 伊爾o鐵木耳&&&&&&&&&&& 班;布孜格克
14&&&&&&&&&&&&&& &&&&&&&&&&&&&&&
15&&&&&& &&&&&&&&&&&&&&&
16&&&&&&&& &&&&&&&&&&&
17 依格特迷失&&&&&&&& &&&&&&&&&&&&&&&&&&& 恰合;庫瑪奴
18&&&&&&&& &&&&&&&&&&&&&
  三o22&&& &&&&&&&&&&&&&&
 四o11&&&&&&&&&& &&&&&&&&
20證人的,共14件,佔70,包括三o1235789三o1213141617三o18115%6人的,共1件,佔5%o15佔10%4221011以上,後者至少一個證人。
&&& 元時期畏兀兒人在締結借貸契約時很重視證人的參與,每一件借貸契約都有證人;並且,畏兀兒人顯然多用2(70%)證人。我們查閱敦煌借貸契約,發現也不存在蒙元時期畏兀兒人借貸契約中證人個數較固定的情況。
&&& 于蒙元時期畏兀兒人的姓名、身份地位、習俗等資料的匱乏,我們很難全部理清所有證人的情況。但從其中的幾個契約看,還是有一些特殊性的。比如三o6文書,其主要要素如下表︰
&&& &&&&&&&&
&&& & 弟弟 里&&&
&&& & 道人;外庫孜o托合利里;坎特o喀喇;
有551合利里。由于保人是債務人的弟弟,名叫奧斯迷失o托合利里,而該證人與債務人弟弟的姓名特別相近。另外,阿西克奇o依納爾與阿爾體o依納爾也是很相近的名字,也可推斷他們兩者有一定的親屬關系。薩里克o道人似乎是一個道人,另一個是坎特o喀喇,從字面上還無法推測他們與債權人有什麼關系。
與交易的關系,三o10是個典型。我們可以就此作些分析。
&&& &&&&&&&&
&&& 畢赤&&&&&&&&&
&&& 阿梨伯克
家里的人們
&&& 證& ;阿斯蘭
33是一千件官布,這是吐魯番回鶻文借貸契約中所記載的借貸數額最大的一件。或許就是由于標的物數量大、價格高的原因,證人也不同于通常所用的2
&&&&&&&&&&&&&&&&&&&&&& 書契人
務清償責任;證人見證契約訂立過程,證明借貸契約記載的各個要素的真實性和確定性。那麼,書契人充當的是什麼樣的角色呢?
要求,準確地記錄雙方合意、書寫契約的人。在回鶻文借貸契約中,標明書契人的契約的比例是非常大的。具體情況如下︰
&&& 契人&&& &&& &&&&&
&&&& &&& &&& 14&&& 12346三o789121314
&&&&&&&&&&&&&&&&&&&&&&& 171811
&&&& &&& &&& 4&&&& 510o1622
&&&& &&& &&& 2&&&& 11、三o15
201470;4202(佔10是蒙元時期畏兀兒人借貸關系的一個重要的參與者。
確地寫清書契人的姓名。書契人一般是由交易雙方特別聘請的。書契人自然是識文斷字且熟悉契約語言的人。書契人要按照雙方的意思,準確寫清交易內容,同時要寫明“我某某某遵囑而書”。當然債務人或債權人識文斷字且熟悉契約語言的話,也可以充當書契人,一般是如此表述︰“我某某某親自書寫的。”關于聘請書契人情況及由債權人或債務人充當書契人的情形,可參見下表︰
&&& & &&&&&&&&&&&&&&&&&& 或債權人的關系
&&& 1&& &&& &&&&&&&&&&&&&&&&&&&&&&&&&&&&&&&&
&&& 2&&&& &&&&&&&&&&&&&&&&&&&&&&&&&&&&&&&&&
&&& 3&& && &&&&&&&&&&&&&&&&&&&&&&&&&&&&&&
&&& o4&&&& &&&&&&&&&&&&&& &&&&&&&& &&&&
&&& 5&& &&& &&&&&&&&&&&&&&&&&&&&&&&&&&&&&&&&&&&&&&&&&&&&&&&&
&&& 6&& &&& &&&&&&&&&&&&&&&&&&&&&&&&&&&&&&&&
&&& 7&&&& &&&&&& &&&&&&&&&&&&&&&&& (遵債務人之囑)
&&& o8&& &&& &&&&&&&&&&&&&&&&&&&&&&&&&&&&&&&&&&&&&&&&&&&& 遵另一債務人囑托)
&&& o9&& &&& &&&&&&&&&&&&&&&&&&&&&&&&&&&&&&&&&&&&&&&&
&&& 10&&&& &&&&&&&&&&&&&&&&&&&&&&&&&&&&&&&&&&&&&&&&&&&&&&&
&&& 11 &&& &&&&&&&&&&&&&&&&&&&&&&&&&&&&&&&&&&&&&&&&&&&&&&&&
&&& 12 &&& 吐都&&&&&&&&&&&&&&&&&&&&&&&&&&&&&&&&&&&& (遵照他們兩個人,這里指的是兩個債務人)
&&& 13 &&& 烏西杜&&&&&&&&&&&&&&&&&&&&&&&&&&&&&&&&&&&& 債務人
&&& 14 &&& &&&&&&&&&&&&&&&&&&&&&&&&&&&&
&&& 15 &&& &&&&&&&&&&&&&&&&&&&&&&&&&&&&&&&&&&&&&&&&&&&&&&&&
&&& 16 &&& &&&&&&&&&&&&&&&&&&&&&&&&&&&&&&&&&&&&&&&&&&&&&&&&
&&& 17 &&& &&&&&&&&&&&&&&&&&&&&&&&&&&&&&&&&&&&& 的斗借的谷子
&&& 18 &&& &&&&&&&&&&&&&&&&&&&&&&&&&&&&&&&&&&&&
&&& 11&&& &&&&&&&&&&&&&&&&&
14件有書契人的契約中,由債務人充當書契人的,共4的,只有1的,共6統”寫的,可能具有官員身份,識文斷字自然是其特長;還有1較熟,因為債務人用他的“斗”稱量而借了債權人的谷子。
&&& 化水平低、無法書寫契約而受到聘請的。蒙元時期畏兀兒書契人在借貸契約中的地位,就如保人和證人一樣,是一個被習慣或法令確定了的角色。
&&& 李經緯先生的《吐魯番回鶻文社會經濟文書研究》,在第三部分載有1驢契約的書契人的記述(三o19中提到“我依里木讓喀喇胡奇口述三遍後,書寫了(這件文書)。”這樣的表述,反映了書契人的責任,是真實而準確地記錄雙方的合意,保證文書記載的內容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有書契人的文書,其可信度較高,日後產生糾紛,自然容易解決。這很可能是蒙元時期畏兀兒人借貸契約中必然有書契人這一個角色的原因。
&&&&&&&&&&&&&&&&&&&
出土的回鶻文借貸契約所反映的利息率,有的按月計算,有的按年計算。在實物借貸中,多是等到“秋初時節”返還,因為秋季是作物收獲之時,是農人償還能力最強的季節,一般稱為“熟息”,即以主要糧食作物成熟一次的時間為單位。[1]P8188黃經135慣上將其作為秋季的開始;我國中部地區早稻收割,後季稻移栽和管理;《月令七十二候集解》稱之為七月節。因此,我們可以將“秋初時節”確定為農歷八月左右。敦煌借貸契約中,也多以秋天為償還期限,且有不少契約直接寫清“八月還”,或“八月底”還,與此相類。
貸契約的利息率等問題,可參見下表︰
&&& & &&&&&&&&&&&&&&&&&&&&&&&&&& 還債數額&&&&&&& &&&&&&&&&&&&&&&&
&&& 1&&&&&&&& ~&&&&&& &&&&&&&&&&&& 5 &&& 5
&&& 2&&&&&&&& ~&&&&&&&&&&&& 兩付利息1&&& &&&&&&&& 月息10&& 10
&&& 3&&&&&&&& ~&&&&&&&&&&&& 利息1&&& &&&&&&&& 10&& 10
&&& 4&&&&&&&&
&&& 6&&&&&&&&
&&& 7 &&& && (2 &&&&&&&&&100&& 520
&&& 8 &&& && & 棉布&&&&&&& &&&&&&&&&&&&& 100&& 425
&&& 9&&& 二十五—秋初時節 為三十缽的一袋子酒&&&& 算&&
&&& 10& & &&&&&&&&&&&&&& &&&&&&&&& &&&&&&&&&
&&&&&&&&&&&&&
&&& 11&& &&&&&&&&&&&&&&& &&&&&&&&&&&& 50%&&& 4.2
&&& 13&&&&&&& 初十—秋天&&&&&&&& & &&&&&&& &&&&&&&&&&&&& 熟息100&&&&&&&& 250
&&& 三o14&&& && &&&&&& &&&&&&&&&&&&& 100&&&&&&&& 425
&&& 15&&& 秋初時節&& &&&& &&&&&&&& 83.3& 420.8
&&& 16&&&&&&& 七—秋初時節 &&&&&&&& && &&&&&&&&&&& &&100&&&&&&&& 616.7
&&& 17&&&&&&& &&&&&& 應的利息&&&&&&& &&&&&&&& 熟息無法計算&&&& &
&&& 18&&&&&&& &&&&&& 一皮囊酒&& &&&&&&&&&&&&& 熟息100&&&&&&&& 20
&&& 22&&&&&&
中,利息按月計算,且以每月每兩為計算單位。在11中,9,其中有2關于利息率,實物借貸中,有6100183.3%;有1111缺(三o10為每月(這兩件的對象都是官布)。可見蒙元時期畏兀兒人實物借貸多習慣于以一熟為償還期限,並且利率多為100。據《元史o耶律楚材傳》記載,耶律楚材于1237利相侔而止,永為定制”,規定以本金數額為借貸利息總額的上限,也就是“一本一利”。在吐魯番回鶻文借貸契約中,凡是以秋季為償還季節的借貸,無論其期限多長,利息都沒有超過“一本”。可見回鶻文民間借貸契約利率的上限符合元代法律的規定。
關系中處于經濟上的弱者地位,因而存在著即使是在6是秋初時節償還的現象。如有兩件借貸契約就是六月初十和六月二十二日借,至秋天即償還,期限不超過2中有一件契約的利息依然是熟息10050)。所以說,這里的秋還的習慣,實際上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礎上的,債務人迫于經濟上的急需而不得不接受高額的利息。
以月息為單位,因此有必要在這里進行單位換算。在11契約中,最高的月息高達50%;其余的利率高于16.6%的有710224.25
&&& 外,一般來說,元代畏兀兒人的借貸是借什麼還該種類物,但也有特例,如三o9
際上存在“回利為本”的問題,李經緯先生《吐魯番回鶻文社會經濟文書研究》的第十項是《婚喪費用記錄》,這件文書記載了一個家族數度遇到婚嫁、喪葬時的借貸情況及其利息情形。從記錄情況看,共有4借貸活動。
次,是為婚事而借貸。豬年的這次聘禮,借的2”,另外借的1三年的利息”,3息和本金一共是“十四錠四十二兩”。按,150計,共合742
伊安奇的喪事借貸。蛇年的這次喪葬,借了半錠銀子,息5123;又借82768償還情況是︰其中,借的半錠銀子,還了20126借的88767兩銀子(應相當于8息)。這次殯葬借貸“本金(與)利息共一錠四十二兩”。後來又說,這次喪事借谷子“利上加利、息上加息,共一百石谷子”。
次,是為奧魯爾庫爾得卡嬸子的喪事借貸。羊年的這次喪葬,先後借了1銀子;又借谷子10。
次喪葬借10
道︰“借帶利息的債,是沉重的負擔,由于還不了債,利上加利甚多,總計是十七錠十七兩(銀子)。三次殯葬方面的費用家里還不起,利上再加利,還不了,利上又生利,已經還的,尚未還的合在一起(共)有七錠四十兩(銀子)。”[2]P272-275
次提到了借貸活動中出現了“利上加利、息上加息”、“利上加利甚多”、“利上再加利,還不了,利上又生利”的情況。通過對文書中所記錄的4及所償還金額的研算,我們可推測出元代畏兀兒人借貸活動的利息率,以及“回利為本”的具體情況。
書,存在著簡略化、非正式性的特點,因此,4記錄了利息率和償還利息的數額。根據為祖父伊安奇的喪事而借貸的情況得知,借貸的利息率分別為年息2030放債利息反而低,月息為二厘五”的說法相吻合。[7]P50貸的年利息率為20
時期有所謂“羊羔利”,以母羊生崽年生一胎,一而二、二而四、四而八的息轉本、本生息的幾何級數增長為喻,即“至期不償,則以利為本而復生利”。[8]P1039以本金數額為借貸利息總額的上限,本利相侔而止。吐魯番回鶻文借貸契約中約定期限內的借貸利息總額,如上文分析,是嚴遵此項禁令的。根據這些情況,可以認為“回利為本”多發生在約定期限到達不償時,而非每月、每年均會“回利為本”;且此時“利”的總額應該小于或等于借本。如按年利息率為205
而借貸為例,該件借貸活動的借本分別為21為3總和為“十四錠四十二兩”,借貸的期限分別為231320%,再假設其每年都“回利為本”,那麼其應償還的本金及利息的總額為︰
100120×2350×(120%)×134459
三年“回利為本”,那麼其應償還的本金及利息的總額約為︰
100120385012034757.3
約定的期限為五年(即一利一本),即每五年“回利為本”,那麼其應償還的本及利息的總額約為︰
100114.650112.6= 18716
設,第二種情況中的本金及利息的總額與文書中所記錄的“十四錠四十二兩”(合計742的“回利為本”是以每三年為一個固定時段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現實借貸活動中,借本隨著債務的部分償還,其數額也是不斷變化的。這一點,我們已經無法確切地指出了。
&&&&&&&&&&&&&&&&&&&&&& 罰條款
,是指債務清償違反了約定的償還日期。在契約中,多用“如果我拖著不償還”之類的語句,因此將之稱為“不及時償還”或“不如期償還”,似乎更確切。
無息借貸中是不存在的。1無息借貸契約,即三o6西杜借銀契》只字未提違契不償之事。而在有息借貸中,大部分契約沒有違契不償的處罰條款,有這種約定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按我們的統計,包括三o123三o4510111216172211款;只是在其余的7貸契約中,才有不按照期限償還借貸物及其利息而規定了予以處罰的條款。具體情況可見下表︰
名稱&&&&&&&&&&&&&&&&&& &&&&&&&&&&&&&&&&&&&&&
&&& 7& &&&&&& &&&&&&
&&& o8& &&&&&&&&&& &&&&&& 們得按民間慣例,加利息一起如實地償還
&&& 三o9& &&&&&&&& &&&&&& 民間慣例,我得連利息一起如實地付給
&&& o13& &&&&& &&&&&&&& 間慣例,我得按利率加息償還
&&& 14& &&&&&&&&& 果我拖著不還&&&&&&&& 例,我得如實地按利率償還
&&& 15& & 不還&&&&&& 率加息如實地償還
&&& 18& &&&&& &&&&&& 民間慣例,我得如實地按利率償還
的處罰條款,並不是蒙元時期畏兀兒人借貸契約的必具內容。是否規定該條款,似乎更傾向于雙方的自由選擇。當時畏兀兒人對不如期償還債務的處罰約定,其格式為“如果我拖延著不還,按民間慣例,我得加利息如實償還”或“按利率償還”。其中,寫明“加利息如實償還”的4“按利息償還”的3也是“加息”,只是省略了一些字句。李經緯先生在注釋三o17跟其相應的利息一塊兒”等字句時,曾推測“按前幾件借芝麻契的通例,秋季償還的利息當是所借量的一倍,若推遲還期必須按遲延的時間付給相應的利息。”按他的意見,三o17不還”的字樣,實際也“是上述意思的一種簡略說法”,[2]P163-164償的處罰條款的。這個說法,似乎有點失之過寬。
&&& 不償的處理具有懲罰性。這里的懲罰程度,前述《婚喪費用記錄》有關情況就是一個實例,懲罰程度似不輕。故此處的“民間慣例”,其利息在超過約定履行期限後,就可能是按“民間慣例”而“利上再加利,還不了,利上又生利”了。即使已有部分償還,而在尚未償還的債務和利息之上,再產生新利息。
[1]番出土回鶻文借貸文書概述[ j ]敦煌研究.19901
[2]回鶻文社會經濟文書研究[M]齊︰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
[3][]敦煌的借貸︰中國中古時代的物質生活與社會[M]2003.
[4]中國新疆古代社會生活史[M]齊︰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
[5]條格[M]1986
[6][][M]︰中華書局,1984
[7][ j ]1994(11
[8][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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