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消防新规范中风机房的危险有哪些喷头多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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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大神有 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急需,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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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必着急,要到明年5月份实施,主要变化如下: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条文示例一的1.0.2条“民用建筑”一词包括:原《建规》1.0.2 条包括的的四类建筑:  1、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   也包括原《高规》1.0.3条包括的的两类建筑: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条文示例二:  2.1.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   “高层建筑”术语的定义,非常明确地规定住宅不按层数而按建筑高度来区分多层建筑或是高层建筑,原因:按建筑高度较为准确,而按层数则会有较大出入。同时也说明了对住宅建筑的要求宽于对公共建筑的要求(住宅建筑为27m,其他建筑为24m),定义中的其他建筑既包括工业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  为了说明按建筑高度要比按层数准确,示例如下:某工程,无架空层,9层,每层层高2.8m,总建筑高度为: 2.8m×9=25.2m;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层,高度2.1m;9层,每层层高3.0m,顶层为跃层,总建筑高度为:2.1m+3.0m×9+3.0m=32.1m。两工程层数相同都为9层,而建筑高度两者相差32.1m-25.2m=6.9m。   条文示例三:  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条文示例三的1.0.6条来自原《高规》,当年年编制 95版《高规》时,突破了《高规》建筑高度100m的限制,又设定了建筑高度250m的上限,当时考虑的理由是:  1、火灾次数。高层建筑的火灾次数一般为一次,当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再高,其面积和人数达到《建规》两次火灾标准时,火灾次数不应再按一次计算。  2、消防电梯速度。消防电梯速度要求在1min内从底层到顶层,当年消防电梯速度为2.5m/s,250m的高层建筑需时100s,即1.67min,已略低于标准要求,但未超过 2min。  3、电源保证。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分别对供电有明确规定,当建筑高度再高时,电源保证的要求更高,当时在我国难以做到。  4、工程案例。当时国内已建、拟建的建筑,建筑高度一般均在 250m 以下。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限建筑(指超过上限值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超建筑的(指超过超高层建筑的高层建筑),国内尚未统一,本人较为倾向于称为超限建筑。一般认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也有有称为超高层建筑的。达到152m的称为摩天大楼。建筑高度为 250m~1000m的高层建筑怎么命名,也是一个问题。   条文示例四:  2.1.4商业服务网点。其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条文示例四的2.1.4条对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是总面积还是分隔单元面积作了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2)关于前言修订内容2)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五:  7.3.3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条文示例五的7.3.3条,意味着消防电梯今后有可能不只一台,而是有可能为多台。这就涉及电梯井底的排水问题,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当兼作消防电梯时,也应按消防电梯要求进行排水。还涉及消防电梯和兼作消防电梯的客梯或货梯排水泵专用、共用的问题。   条文示例六:  7.4.2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条文示例六的7.4.2条与以前规范规定停机坪设置消火栓较为详细,条文所指的适当位置指不影响直升机的升降和有利于消火栓的防冻、灭火的位置。   条文示例七:  新《建规》新增了第8章,第8章共有5节,章节名称如下: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该节相当于现《建规》 8.2节“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 8.3节“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 自动灭火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5节“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条文示例八:  8.1.2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条文示例八的8.1.2条规定了设或不设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条件,消火栓系统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灭火设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车的屋面都要设。耐火等级不低、建筑体积不大、生产火灾危险性低、人数少且建筑层数低的场所可不设。条文规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现有条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有的建筑裙房屋顶可以上消防车,这有利于高出裙房部分高层建筑消防。  室外消火栓用途有:  ——通过消防车加压直接用于建筑物下层的火灾扑救(不限于建筑高度24m)  ——向邻近建筑物淋水降温,防止火灾蔓延  ——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过水泵接合器  ——向建筑物的上层供水  条文涉及的消火栓系统不单指消火栓单体,而是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阀门、供水设施……等。   条文示例九:  8.1.7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出现墙体脱落的建筑材料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示例九的8.1.7条与现行规范的规定不相同,现行规范考虑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一般为5m。考虑建筑物上部有坠落物下坠时,不致伤及消防队员。而现在考虑建筑物的墙体外倾等因素,“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难以规定具体数字,改为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雨蓬等措施。规定相对安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体坠落(包括玻璃、广告牌、霓虹灯、幕墙、墙体装饰材料…等)。   条文示例十:  8.3.8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电力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的8.3.8条,区别在于加了一个注,即关于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采用的规定,这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第一次上《建规》,上通用标准。既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得到认可,也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前程坎坷。因为没有单列条文,而仅仅只是一条注。但回过头来,列上总比不列要好。不管怎么说这是细水雾第一次列入《建规》条文,也是第一次在消防母规范中对细水雾作出肯定。细水雾灭火系统有比水喷雾灭火系统更突出的优点,但该条文规定适用范围较窄。   条文示例十一:  8.3.11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示例十一的8.3.11条规定了餐馆或食堂的防火。原来规定厨房建筑面积,现在规定餐厅建筑面积,更便于操作。现时的厨房,烹饪设备是高能量输入的高效烹饪设备;食用油是高自燃温度的食用油。厨房火灾特点是:起火次数频繁,油温高,不易扑灭,易复燃,因此灭火必须加强。灭火装置为自动灭火装置,包括:细水雾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都为瓶组式。   3)关于前言修订内容4)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二:  撤销第9章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第9章及第9章有关节的名称如下:  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9.1 一般规定  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条文示例十二的第9章如一经撤销,有关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相应国家标准即《消规》、《喷规》……等有关专用标准。   4)关于前言修订内容6)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三:  5.3.6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 步行街内沿两侧的商铺外每隔50m应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三的5.3.6条补充了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   3、要关注新《建规》其他章节的内容  条文示例十四:  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条文示例十四的3.3.3条规定了设了喷淋系统,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也就是说设置喷淋系统可以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防火、灭火、控火;一是为了扩大防火分区面积或是增长疏散距离等建筑专业的要求。   条文示例十五:  5.4.8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五的5.4.8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因为这些场所人员密集,容易发生火灾,容易发生群伤群亡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   条文示例十六:  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9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六的5.4.12条规定了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的5.4.13条的规定同条文示例十六。   条文示例十八:  5.5.2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条文示例十八的5.5.23条考虑到避难层(间)应保证这些场所是安全的,因此应有灭火设施的设置,其中包括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   4、关于《喷规》与《喷施规》的三同步  《喷规》与《喷施规》也要合并,在没有合并前采取的措施是三同步。三同步指:这两本规范同步修订、同步审查、同步报批,以解决这两本规范在正式合并前的个别条文不相一致的问题。如: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表设置位置。《喷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下方;而《喷施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上方。工地检查装了两个压力表,装在下方的以符合《喷规》的要求,装在上方的以符合《喷施规》的要求。实际上是多设了一个压力表。再如: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充水时间,《喷规》规定干式系统充水时间一分钟,预作用系统两分钟。而《喷施规》的规定则与此不同。  从灭火系统的角度,我们在1990年至1993年修订《高规》时曾提出过一个观念: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水灭火系统以消火栓系统为主向以喷淋系统为主的过渡时期。首先在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全方位设置喷淋系统。同时,通过消防规范的每一次修订,扩大喷淋的设置部位和提高设置标准。  示例:02年《建规》送审稿审查会有三份专题报告涉及喷淋系统  示例:《高规》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也要求全方位设喷淋系统  示例:《建规》规定从藏书量100万册的图书馆提高至藏书量 50 万册的图书馆要求设喷淋系统  按地球村的理念,按深化改革开放的精神,我们要与国际接轨,要与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接轨。我国在推进喷淋系统灭火技术的主要举措是与美国规范接轨。如: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系统的选型,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等设计参数,特种喷头型式,喷头与障碍物距离,配水管道控制的标准喷头数,水力计算方法……等都来自美国规范。  按“以喷淋系统为主”和“与发达国家接轨”这两个理念,反映在《喷规》中,就是《喷规》每修订一次,就推出一些新的喷头  现行《喷规》推出的特种喷头有:  ——快速响应喷头;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喷规》新一轮推出的特种喷头有: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洒水喷头;  ——家用喷头;  ——特殊应用控火型(CMSA)喷头。   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和规范目录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自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 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 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 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 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 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 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 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日  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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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出台,自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
在住建部的管网上搜不到关于2014版建规的公告,十分怀疑网上出现的公告是假的。在住建部检索517号公告,得到的结果是不知道新建规到底什么情况,希望我的怀疑是错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住建部公告第51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自日起实施。 新出炉的标准很难找到可下载的。
我有扫描版的,私信我
除了报批稿跟审批稿 现在出正式版的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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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高层建筑消防验收中常见的130个问题,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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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高层建筑验收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其实很多。今天我们就从建筑防火、消防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三个方面汇总一些高层建筑中常见的问题,以供大家参考。来源:搜建筑,本文已获作者授权。一、建筑防火1.土建防火封堵不到位1)所有给水管道穿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2)所有电气管、桥架穿越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3)穿越平层及竖向的桥架内未采用防火封堵4)所有通风、空调、防排烟管道越楼板、墙体部位未封堵5)土建预留洞口后开孔未封堵6)土建风道未封堵7)玻璃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的缝隙未用不燃材料填充密实8)防火墙未到顶9)防火分区未形成2.土建防火门1)防火门安装反向,未开向疏散方向2)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开设了非疏散门、洞3)防火门检测报告与实体不符,防火门身份标示未张贴4)闭门器、顺序器未安装5)应设置单向逃生部位处未设置相应的开启装置6)未按设计要求安装防火门3.安全疏散1)由于装修装设栏杆造成楼梯疏散宽度不够2)由于装修、土建改动,疏散出口数量不够3)由于装修、土建改动,疏散出口距离超标4.消防车道1)车道宽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2)消防扑救面未形成3)环形车道未形成或回车场未形成4)消防扑救面有高大树木或有障碍物5)防烟楼梯间无前室、或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未设计正压送风系统5.防火卷帘1)导轨与墙体及柱体之间未封堵2)卷顶部未完全封堵3)双轨卷帘一侧未封堵到顶,形成单轨卷帘4)穿越卷帘包厢的管道及桥架未封堵5)疏散通道卷帘门两侧未设置手动控制按钮6)卷帘门手动拉链未设置拉链孔6.建筑装修1)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不当,特别是吊顶及墙面材料耐火极限达不到规范要求2)建筑装修饰面影响消防功能的正常实现3)消火栓箱门装修后无法打开4)正压送风口、排烟口装修后出现风口与装修面层内漏风及检修不便的现象5)格栅吊顶影响上喷喷水效果,灯槽内喷头影响喷水效果6)建筑装修开设的检查孔部位及大小不满足正常检修的需求7)大于60平方米的房间只设置1个门8)会议室、观众厅等场所的门未向外开启7.排烟口1)设置位置过低,低于2米2)设置在顶部的排烟口、排烟阀未设置手动控制装置3)排烟口距离最远点水平距离超过了30米4)排烟口距离安全出口间距小于1.5米8.排烟系统漏设1)无自然通风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道2)超过60米长度的走道3)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区域未设置排烟系统9.防火阀1)风管穿越防火分区,防火分割处未设置防火阀2)防火阀安装距墙体超过200mm3)常开、常闭排烟防火阀设置错误10.自然排烟区域开窗净面积不满足规范要求11.正压送风系统1)部分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或前室未设置正压送风口2)风口数量偏少3)防排烟系统末端风口风量偏低,系统风量偏低可能的原因有:风机风量不满足规范要求土建风道封堵不严或未完全封闭土建风道平层割断封堵平层风管有漏风现象风机风压不足系管道风阻过大风机电源反相4)排烟风机出风口与加压风机的进风口垂直距离小于3米5)排烟风机出风口低于加压风机的进风口6)排烟风机出风口与加压风机的进风口在同一面上时间距小于10米7)排烟口与送风口距离小于5米8)风机控制箱未设置在风机就近位置9)正压送风口入口及机械排烟系统出口防雨百叶均未设置在室外与大气相通10)电机外置式离心式风机未设置风机房二、消防水管1.喷头布置1)不受梁体影响的直立型喷头距离顶板过近(超过了75-150MM)2)受梁体影响的直立型喷头距离顶板不满足规范要求3)喷头距离边墙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2.消火栓布置1)由于建筑装修变动,消火栓的保护超过面积超过了规范要求2)由于装饰原因,取消了消火栓门3)消防电梯前室漏设消火栓4)未按规范要求设置自救式消火栓箱5)室外消火栓距建筑外墙及路边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6)夹层及设备层漏设消火栓3.水泵结合器1)未按系统分区设置水泵结合器2)水泵结合器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3)接合器设置在不易取用的部位4)水泵接合器充水试验不成功4.室外取水口设置位置不合理,取水口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米,距外墙距离超过规范要求5.末段试水装置1)末端试水装置设置位置不合理,设置在了系统的最低处,而不是系统最不利点处2)末端试水装置未采用间接排水方式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存在漏设区域1)空调及风机房2)车库室内车道3)建筑面积大于5平方米的卫生间4)自动扶梯的底部5)楼梯及电梯前室6)净高小于等于12米的室内中空区域7)净高大于800mm且有可燃物吊顶内8)宽度大于1.2米的风管及排管下方9)一类高层的消防控制室10)弱电设备间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7.气体灭火系统1)防护区内风口、防火阀、风机未参与联动控制2)防护区未设置自动泄压口(泄压装置)3)防护区的维护结构不能达到0.5小时的耐火极限及1200Pa的耐压极限4)储油间未设置呼吸阀、通气管道5)气体灭火控制盘系统电源不能满足同时启动气体灭火装置的要求6)控制中心不能对气体灭火区域设备进行联动控制7)气体灭火防护区未设置手自动转换开关8)配电房未设置气体灭火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火灾报警系统漏设区域1)超高层建筑的室内住户部分未设置探测器2)强弱电井设置探测器3)水泵房、消防控制中心,各类设备用房设置探测器4)公共部位未设置楼层显示器5)厨房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2.消防管线1)与消防有关的所有线路明配钢管未刷防火涂料或防火涂料涂刷不均匀2)与设备连接处的金属软管未到位3)明配及吊顶内线盒未上盖板4)吊顶内部分导线未穿管3.联动控制及相关功能不齐全1)门禁系统未进行断电控制2)常开电动防火门未联动控制3)单向逃生锁未联动控制4.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逻辑关系混乱1)相应区域探测器报警,对应区域的正压送风机未启动2)一台风机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防烟分区内探测器报警,所有风口都打开3)手动打开拍烟口,正压送风口,相应的风机未启动4)非消防断电及应急照明强投未编入联动关系5)中庭区域报警时,各层卷帘门未启动6)大空间探测装置如双波段、光截面及线形探测器报警时未联动相关常规火灾报警系统7)消防补风机未编入火灾时启动的联动关系8)排烟风机入口处排烟阀门未与排烟风机连锁5.控制中心1)引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导线未绑扎成束,未标明编号2)控制设备接地支线小于4mm3)控制设备背后距墙操作距离小于1米4)CRT未完善,外部设备报警后CRT界面无反应5)消防控制主机存在屏蔽和故障点位6.消防电话系统1)主机不能进行分机呼叫2)消防外线电话未设置3)电梯机房、重要与消防有关的未设备用房未设置电话分机4)消防电话分机安装不牢固,电话分机安装位置不合理四、其它1)验收范围内的土建、装修工作未完2)验收范围内的机电安装相关工作未完3)市政供电,供水未到位4)柴油发电机不能启动或自投功能未实现5)消防电梯按钮及三方通话未完成6)未按消防标识化相关要求制作标示标牌7)PVC管穿越楼层部位未设置阻火圈8)建筑灭火器、消防水带、水枪等未布置到位9)未按相关要求设置逃生门锁10)部分设备用房、电梯机房未设置应急照明,消防控制室及重要设备用房应急照明照度不够(来源:明源地产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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