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任职资格评审表条件不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

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招标实务:“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审因素”应细化评定标准
下载积分:8
内容提示:招标实务:“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审因素”应细化评定标准
文档格式:TXT|
浏览次数:13|
上传日期: 01:03:32|
文档星级: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招标实务:“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审因素”应细化评定标准
官方公共微信法律实施的概念、评价标准及影响因素分析 -
- 法学在线 - 北大法律信息网
您的当前位置: &&
&& 文章阅读
快速检索:
【法宝引证码】
【访问量】
法律实施的概念、评价标准及影响因素分析
【学科分类】法理学
【出处】燕园法学文录
【摘要】法律实施在建设法治国家中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实效、法律效果与法律效益是用来描述、分析法律实施的重要概念。研究法律实施,还要对法律实施的状况作出评价,说明法律有实效或者没有实效,实效较好或者实效较差;法律效果较好或者较差,没有效果,或者甚至负效果;效益高或者效益低,甚至无效益。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就是我们对法律进行上述评价时所使用的标准。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主要有:个人、体制、环境、法律本身等四个方面。
【关键词】法律实施
【写作年份】2000年
法的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法的实施更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制定好的法律,并严格实施这种法律,被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是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之一。 美国当代法学家博登海默也指出:“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定部分中的‘应当是这样’的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另一方面,如果私人与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不受符合社会需要的行为规则、原则或准则的指导,那么是专制而不是法律,会成为社会中的统治力量。因此,遵守规范制度而且是严格遵守规范制度,乃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必备条件。”
&&一、有关描述法律实施的几个概念
&&1. 法律实效
&&法律实效(Efficacy of law),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法律实效与法律实施的意思相近。它们的区别在于:法律实施侧重过程及人的活动,即人们实际施行法律的过程或活动;法律实效侧重状态,即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程度。
&&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Validity of law)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的效力表明法律自身的存在及其约束力,属于“应然”的范畴;法律实效则表明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状况,属于“实然”的范畴。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又有重要的联系。法律规范只能在属于一个整体上有实效的规范体系的条件下,才被认为是有效力的。所以,实效是效力的一个条件。 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曾在其著作中对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做过专门分析。但是,他认为法律实效是人们实际行为的一种特性,与法律效力作为法律的一种特性相对。 他认为,法律实效只是表明人们行为的特性,即人们是否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行为,而不表明法律的特性,即法律是否被人们实际上遵守、执行或适用。这与我们的理解和使用不完全相同。
&&从法律实效的角度研究法律,可以帮助我们在更广泛的空间和时间去观察法律,进而更充分地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瞿同祖指出:“研究法律自离不开条文的分析,这是研究的根据。但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成为具文。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我们应该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的程度如何,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等。”
&&某些法律缺乏实效,只是一纸空文,是中国古代法律史的一个重要现象。日本学者浅井虎夫指出:“法典所规定者,非必现行法也。盖中国法典率以理想之法典为的,苟认为良法虽非现制,亦必采入法典之中,……此外记载过去之事例,或虽非现行法,而留备参考;或以祖宗成宪不可易,而死法亦敬谨保存者……”。王世杰也指出:“中国法典所记载律文,就在当时也并不都是现行法,这更是中国历代法典的一种奇特现象。” 王亚南曾经尖锐地指出了这一现象的原因:“一切官僚社会都是讲形式的,许多法律往往不是为了实行,而是为了装饰或掩饰。”
&&2. 法律效果
&&效果,是由行为产生的有效的结果、成果。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 法律效果表明法律的社会目的得以实现,法律实现了立法者所追求的价值。比如贯彻《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效果是:人们的产品质量意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又比如,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效果是:确保了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税务机关的执法手段得到加强,打击了偷逃税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税务机关逐级设立稽查机构,查处违法行为的力度加大等。因此,法律效果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它既可以体现为法定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或者法定利益的实现,也可以体现为经济、政治、社会关系的改变,或者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事业的发展,或者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价值的实现。
&&法律效果与法律实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从法律效果包括法定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来说,法律效果包括法律实效。一般来说,法律实效是法律效果的前提。只有首先实现法律实效,才有可能实现法律效果。但是,法律效果与法律实效并不完全相同。在有些情况下,某些法律虽然有实效,即法律设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但却没有实现应有的法律效果,或者收效甚微,或者甚至事与愿违,法律实施的结果有背该法的社会目的以及立法者初衷。比如某大城市关于向毕业留市工作者或调入本市工作者等征收“城市增容费”的地方性法规。该法的目的是要促进城市的发展,但是由于这种收费不尽合理,因而限制了人才的流入,反倒会影响城市的发展。这种虽有实效但效果不佳的法律,在经过一定时间的实施后,就会被在法律上废止,即法律效力被终止;或者在形式上被废止之前,首先失去了实效,人们事实上不再实施它了。
&&⒊ 法律效益
&&法律效益是近年来许多学者热心研究的一个问题。但是大家对此尚无一个统一的界定。从对这个词的用法上看,学者们大体上在两种含义上使用法律效益。第一种含义,也叫法律实行的社会效益,指法律通过其实行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和社会功能及其程度。 这个含义与本书上面所讲的法律效果的含义基本上是相同的。第二种含义,指法律在现实生活作用结果中合乎目的的有效部分。这个含义反映了人们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效果的度量。 为了从更广泛的角度更充分地研究法律实施,我们在这里基本上是以上述第二种含义来使用法律效益。因为,任何一项立法,一件法律决定,总会消耗一定的社会资源,总有一定的成本,包括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方面人员、时间、装备、金钱等的投入。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果将一笔资金用于甲领域,就不能用于乙领域。因此,应当将资源用于最需要的地方,并实现法律活动的社会投入的最大社会产出。当然在这里,法律效益不仅仅指法律的经济效益。法律效益除了包括法律的经济效益,还包括法律的政治效益、伦理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各种效益的统一。
&&研究法律效益的意义主要有两点:首先,通过对法律效益的分析,发现影响法律效益的各个因素,包括常量和变量,甚至其中数量化的对应关系,以便人们通过控制和调整这些因素和变量,达到对法律实施结果与立法目的的相互校正。一方面,根据立法目的调整法律实施过程,避免实施结果背离立法目的;另一方面,根据实施结果检验、调整或改变某一特定立法目的,实现动机与效果相统一。其次,通过对有关法律效益的成本收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法律效益与法律效果的概念内涵的侧重是不一样的。但二者之间的区别并非泾渭分明。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三者之间在概念上有所重叠,分别从不同角度描述法律实施的状况,为人们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实现法律的社会目的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信息。
&&二、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
&&我们研究法律实施,就要对法律实施的状况作出评价,说明法律有实效或者没有实效,实效较好或者实效较差;法律效果较好或者较差,没有效果,或者甚至负效果;效益高或者效益低,甚至无效益。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就是我们对法律进行上述评价时所使用的标准。
&&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由于评价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评价法律实效的标准与评价法律效果的标准就不完全相同。同时,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还由于评价对象的范围不同而有所不同。对某一特定的法律规范进行评价是微观评价;对某一件特定的法律或法规、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的评价是中观评价;对一个国家的法律整体的评价是宏观评价。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因此具有复杂性。对法律实效进行微观评价或中观评价可能是相对简单的,但是如果对法律效果、法律效益进行评价,或者对法律实效进行宏观评价,就要涉及很多因素,而且不仅需要定性分析,还需要定量分析。下面,我们综合对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的评价标准以及微观、中观和宏观的评价标准一并进行考察、分析:
&&1. 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人们的行为不会绝对地符合法律所设定的行为模式。正如凯尔森所说:“在规范秩序和该秩序规范所指的人们的实际行为之间的某种对立一定是可能的。没有这样一个可能性,规范秩序也就会成为完全没有意义。” 破坏权利行使或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总是存在的,问题在于能否适用法律排除违法,恢复合法。如果社会上的多数人们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为,出现违法后能够比较及时地追究,救济权利、恢复秩序,法律实效就是好的,反之,就不好。
&&2. 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刑事犯罪行为是对法律秩序的蔑视和挑战,刑事案件的下降及犯罪分子的被制裁表明法律有实效、实效好或比较好。反之则实效不好,甚至没有实效。
&&⒊ 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这里的一些数量指标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案件的增加可能表明违法或违约数量的增加,说明法律实效不好,另一方面,案件的增加又表明人们通过法律解决争端意识和能力的加强,说明法律有实效或实效较好。因此,对有关这一标准的统计数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⒋ 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既是法律实施的条件,也是法律实施和法治建设的结果。
&&⒌ 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可比性研究。在进行这种研究时要注意:“这种比较,即使统计数或可观察到的事实相当精确,也往往仅有相对意义,因为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特别是不同国家之间,在实行法律方面的背景是不同的。”
&&⒍ 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一般而言,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是人们通过法律所追求的价值。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这些价值的实际感受水平和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法律的实效和效果。如果人们的安全感增强,社会更有秩序,或人们享受到更大程度的自由,感受到更大程度的社会公正,法律实效和法律效果就是比较好的;反之,法律实效和法律效果就可能不太好。当然,上述价值之间也可能会发生矛盾,比如,安全感增强的同时,人们享受到的自由减少了,反之亦然。但是,人们仍然可以从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感受到法律的实效和效果。
&&⒎ 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其中包括:对国家和社会利益、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利益的维护及维护程度;经济、政治、社会关系的改变;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事业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等。
&&⒏ 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这是指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方面人员、时间、装备、金钱等的投入与人们从该项法律中所得到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收益之比。这种比较有时是困难的、复杂的,有些因素甚至是很难进行比较的。但是这种比较仍然是有意义的。效率不仅对经济建设是重要的,对法治建设也同样有意义。它可以帮助我们将有限的资源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增加法律决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分析
&&法律实施成为一个问题,从法律分类上看,主要存在于制定法中。习惯法几乎不存在法律实施的问题,因为它原本就从人们的生活习惯和商业习惯中脱胎而来,人们会比较自然地遵从这些习惯法。判例法的实施,通常也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虽然在有些情况下依判例法制作的判决或裁定也有一个执行的问题。在中国这样一个主要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而又缺乏民主法治传统的国家,法律的实施就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为什么人们不守法?”、“为什么法律不起作用?”围绕这些问题,许多学者对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考察。 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个人、体制、环境、法律本身等四个方面。
&&1. 个人方面的因素,即行为受法律调整和负有执法、司法职责的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水平及其理想、道德、文化、纪律等综合素质水平。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直接决定了他们是否懂法,是否具有积极、正确地守法、执法、司法的动机和愿望,能否积极、主动地用法、护法;一般来讲,人们的理想、道德、文化、纪律等综合素质与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成正比。
&&2. 体制方面的因素,是指有关法律执行、适用、监督机关的组织、结构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健全包括人员、装备齐全,经费充足,法律设定的职责有特定的组织部门去完成; 合理包括机构设置的职责、权限分工合理,没有互相矛盾或互相掣肘,作到各司其职、分工合作,而不至于出现一方面人浮于事,另一方面工作无人去做的局面;有效意味着有效率,执法、司法机关掌握必要的权力及执法和司法手段,可以为执行、适用法律作出必要的、有权威、有约束力的决定。
&&⒊ 环境方面的因素,包括有关法律实施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包括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经济体制、某一具体的经济制度的状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利益关系格局等。比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就是企业破产法、劳动法等法律实施的必要的经济环境。 政治环境包括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国内的阶级斗争、民族关系、其他社会矛盾、政治局势稳定与否和国际关系等。其中,执政党有关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于法律实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文化环境指有关法律实施的文化条件、社会氛围、社会舆论倾向,是否存在一种相信法律的权威、崇尚平等、公正、法治、尊重人权的社会风气。自然环境包括自然资源、人口、地理等自然条件。这些因素对法律实施具有不同程度的制约作用。
&&⒋ 法律本身的因素,包括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和法律形式方面的因素。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法律是否在本质上反映社会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符合社会文明发展趋势。法律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符合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是法律得到人们自觉拥护和遵守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前提;另一方面,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法律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实际发展水平。法律形式方面的因素主要指立法质量。它在法律实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明确、完整、和谐应当是立法质量的三个基本要求。
&&明确,指法律规范的语言清楚、概念明确,法律规则指示清楚、公开,而且没有歧义。在法律规定中使用日常语言的,应当符合日常用法;对借用日常语言而赋予特定含义或特定的“法言法语”,应当有清楚的解释、界定,避免使人“望文生义”之后产生误解,或者使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法律规定模糊、笼统、可以有他解,都属于不明确。
&&完整,包括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完整和法律程序完整。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完整,指一定的行为模式必须配以相应的法律后果。不依法办事,不严格按照法律所指示的行为规范去行为的情形,原本应当被立法者所预见。对此,立法者应当在法律中规定相应的否定的法律后果,通过追究法律责任,施加法律制裁,来保证法律实施,恢复法律秩序。或者通过设定肯定的法律后果,鼓励人们依法办事,积极实施法律。缺乏法律后果,或者法律后果不适当,都属于法律不完整。比如通常人们所说的“罚不当罪”,或者指处罚太轻,或者指违法行为人或应受处罚人没有受到处罚。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 程序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实体法是通过一环扣一环的程序行为链而逐步充实、发展的。”] 法律程序完整,指法律应当对人们的法律行为、特别是执法、司法行为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足够充分地规定,使人们在依法办事时确实有所依据,而不致出现“找不到依据”的情况。在法律规定中,缺少必要的程序环节,或者缺少初始环节,或者缺少中间环节,或者缺少终了环节,都给人们实施法律造成困难。法律不完整,既可以出现在一部法律文件中,也可以出现在一个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中。
&&和谐,要求法律部门之间、法律渊源之间、法律制度之间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统一、有序、和谐的整体。和谐包括两个具体要求:第一,法律、法规之间应当协调、配合。比如,在税收征管方面,《税收征管法》应当和《刑法》相互配合,《征管法》的一些条款是依据原《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制定的,而新《刑法》已对偷税、逃税、抗税等犯罪行为重新进行了定义,如果不及时修改《征管法》以与新《刑法》相协调,就会造成法律实施的困难,有法难依;第二,法律、法规之间没有互相矛盾、互相抵触,当两个以上法律条款指向同一事项时,不会出现如果执行甲条款,就会构成对乙条款或丙条款“违法”的两难局面。
&&总之,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这些因素从不同的方面、在不同的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施,认真研究这些因素,并在实践中有的放矢地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就会改善法律实效,提高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99页。
E.博登海默 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32页。
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44-45页,134-136页。 同上,第42页。 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第2页。 转引自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上),上海书店,1930年,第3页,第5页。 王亚南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126页。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第1468页。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60-261页。 同前页注7;公丕祥:《法律效益的概念分析》,《南京社会科学》,1993年,第2期,第73页。    李晓安、曾敬:《法律效益探析》,《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第46页。
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36页。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64页。 比如前页注2,第267-271页;第285-292页;王洪:《论法律中的不可操作性》,《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1期;第13-23页、胡旭晟:《守法论纲》,《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1期,第1-12页。 经费不足,甚至没有工作经费,是影响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司法的一个重要因素。有些执法机关靠罚款解决办公经费甚至工资问题,因此导致不能公正执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事情,已经不止一次被媒体披露。有关的理论分析还可参见:宋迎军:《论法律实施》,载《河北法学》,1995年,第5期,第19页。 请参见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00页)中对1986年试行的破产法的分析。 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第270页。 季卫东:《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第6页。] 同上。
转载请注明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注法宝动态:&
我来评两句(评论需要审核)
本文共有评论 0 条
看不清,换一张!
请在这里输入评论内容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查看此篇文章在专题、新闻栏目内的相关内容
该作者其他文章
同类其他文章
版权所有 && && &在线客服:
Copyright && Chinalawinfo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Peking University Center for Legal Information
电话:86-10- 
传真:86-10-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皖卫人〔2006〕93号)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卫生机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卫生机构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积极承担医疗、卫生、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取得国家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主管医(药、技)师资格满7年。
(4)获得护理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护理工作满15年,取得主管护师资格满7年。
外语(医古文)、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省组织的医古文)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徽省人事厅统一印发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能力业绩条件
主任医(药、护、技)师条件
具备下列五项条件:
(一)专业理论要求
在全面掌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规定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临床技术,并有所专长。熟悉相关学科的新进展,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临床实践与科学研究。
(二)技术能力要求
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以及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除熟练掌握本专业理论与技术外,还应对本专业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能熟练并正确地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重大技术难题,对本专业工作具有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任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35周,具体要求:
(1)内科系统:具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抢救危急重症,并能主持、指导本专业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治及技术难题攻关,承担院内、外会诊,主管或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100-150例,主持、指导危急重症的抢救和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
(2)外科系统:具有深厚、扎实的基础理论,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能独立完成或指导下级医师完成本专业大型、复杂疑难手术或急症急救,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广博的学识和较强的应变能力,能独立完成较困难的、复杂的院内外会诊。任期内作为术者或指导完成大、中型手术或复杂疑难病症抢救平均每年不少于150台(例)次,其中作为术者完成大型手术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
(3)中医:全面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进展。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较深的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熟练地处理;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在中医临床某一方面有所特长和专长,能承担院内外会诊。具有较强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管理能力。
内科系统(含内科、儿科、妇科、针灸科、推拿科、皮肤科):主管或负责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任期内每年系统诊治病人100-150例,主持或指导本专业危急重症的抢救和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
外科系统(含外科、眼科、骨伤科、耳鼻喉科、肛肠科):熟悉本专业手术指征,并在手术前、后能运用中医中药进行辩证论治。主管或负责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例,其中,主持较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分别不少于5例、3例。或在任期内作为术者平均每年完成手术不少于100例,其中完成大、中型手术平均每年不于10例。
(4)预防医学:在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对本专业某一方面有深入研究。
从事公共卫生的人员能指导或制定公共卫生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评价,指导下级医师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技术方案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处理;能正确处理复杂的、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能引进开发新的评价方法和标准。
从事疾病控制的人员能组织制定本地区本专业范围内的疾病控制工作计划,具有组织实施、评价和总结的能力。能组织开展疾病预测并作出重点疾病的预测预报;能掌握和解决流行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技术难点,对常见的疾病防治、计划免疫、紧急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病能提出处理原则和防治方案。具有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疫情、食物中毒或有害毒物泄漏等)的现场调查和紧急处理能力。
妇幼保健人员具有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本专业某一方面发展长期和中期规划能力,能完成本专业计划制定、督导和评价全过程的组织工作;能独立设计专题监测、调查、干预工作,具有独立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能掌握本地区生殖健康、妇女儿童健康的状况、变化趋势及主要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任期内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2份。
(5)药学: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及本专业的学术规范和规章制度,熟悉药事法规,根据所从事岗位特点,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熟练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
从事医院药学(调剂及药事管理)的人员要全面掌握药剂科各项日常工作的操作规程与技术;具备指导下级药师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具有药物评价能力。掌握药物发展动态。对新药临床应用具有推荐和指导能力对临床用药能提出合理性建议。
从事医院药学(制剂与药检)的人员要全面掌握医院制剂技术和设计原理;具有组织、指导下级药师解决制剂生产过程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具备参与建立和维护医院制剂生产质量保证体系的经验,具备新制剂研制能力。
从事临床药学的人员要全面掌握所用药品的特点;能独立设计临床药物治疗方案;全面掌握血液浓度监测和主要疾病诊断治疗指标,有效地指导临床科室合理用药;具备组织下级药师开展合理用药咨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治疗方案设计的能力。对新药及药品有一定的分析评价能力,能开展药物利用及安全性研究。
中药人员还应全面系统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并在某一方面有所特长和专长,能掌握500种以上中药的性味、功能、鉴别、质量检查、配伍禁忌等全面技术。
药检人员应熟练掌握本专业检验仪器的性能、使用与维护,能指导下级人员进行药物光谱、色谱分析、测试。任期内完成高水平的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4份。
(6)护理:全面掌握护理专业的基础理论与专科知识,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技能,并有所专长。在本专科护理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及高深的造诣;能正确、熟练地组织、指导护理及配合医生抢救危重病人。具有较高的解决护理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能承担院内外的护理会诊。能全面负责管理范围日常工作的质量监督、控制。任期内主持护理查房和护理疑难病案讨论或组织参与危重、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工作平均每年不少于10次。
(7)医技类:熟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动态,具有发展、提高本专业所必需的系统的专业基础知识,并在本专业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的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的临床工作具有全面的领导、组织、管理能力。
从事诊断工作的,能及时吸收最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积极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并承担院内外会诊。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能为临床在检验学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特别在实验选择、结果解释上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临床合理解释试验结果提供正确的信息。从事影像工作的人员能熟练、正确解决各系统疑难、复杂病例的影像诊断问题。
任期内出具高水平的诊断报告不少于2500份,其中疑难病症不少于5%,完成高质量的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10份。
从事技术操作的,能指导下级掌握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保养和维护,能分析其结果及其误差原因,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任期内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2500例,其中解决本专业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不少于5%,完成高质量的质量控制、保养维护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10份。
(三)科研水平要求
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能撰写高水平的综述;并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的设计、组织和总结能力;具有主持和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四)论文、著作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发行的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和较高水平的论文3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的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译著1部。
(五)带教能力要求
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人才的能力,其中,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有良好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有培养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经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能撰写高水平的综述;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临床工作,并能进行总结。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条件
(一)专业理论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并在某一领域有所专长。系统了解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与进展,能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二)技术能力要求
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除普遍掌握本科疾病或专业技术外,应熟悉本专业诊疗常规,还应对本专业某一方面有所专长,能较熟练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并能正确、规范地书写有关医学文书等资料。其专业技术水平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1)内科系统:在内科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并能熟练地掌握与内科有关的专业技术;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常用诊疗技术及相关技能,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各类内科的危急重症,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断与治疗问题;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
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200例,主管或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
(2)外科系统:对外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疾病有深入的了解,并能作出正确地诊断和独立地处理。熟练掌握并独立完成本专业较大中型常规或急诊手术,并具有较强的临床应变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一些大中型手术的指征、手术操作技术、手术前后处理等,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
任期内作为术者平均每年完成手术至少100-200台(例)次,其中完成大、中型手术或复杂疑难病症抢救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
(3)中医:熟练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与本专业有关的各家学说。能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一定的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处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管理能力。
内科系统(含内科、儿科、妇科、针灸科、推拿科、皮肤科等):主管或负责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150例,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外科系统(含外科、眼科、骨伤科、耳鼻喉科、肛肠科等):掌握本专业手术指征,并在手术前、后能运用中医中药进行辩证论治。主管或负责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例,其中,主持较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或在任期内作为术者平均每年完成手术不少于100例,其中完成中型手术。
(4)预防医学:能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从事公共卫生的人员能按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的要求处理各种事宜,能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活动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处理工作;能独立从事常见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并作出卫生学评价,能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工作常用的现场监测仪器操作、卫生学检验采样、卫生质量感官评价等技能。
从事疾病控制的人员能独立拟定并具有组织实施传染病、慢病防治及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方案,并能承担流行病学调查任务;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疫情、食物中毒或有害毒物泄漏等)具有独立的现场调查和紧急处理能力。
妇幼保健人员能参与本专业中短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协调、实施和效果评价;能独立开展妇女或儿童保健专科门诊,并能解决较复杂问题;参与组织面向人群的健康教育活动;能较全面系统地开展本专业妇幼保健咨询,能完成本专业调查、监测、干预项目的设计、组织实施,分析评价。具有指导基层组织或下级医师的能力。任期内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2份。
(5)药学:能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并在某一领域有所专长,具备解决日常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从事医院药学(调剂及药事管理)的人员能熟悉掌握药品供应、调配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熟练掌握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并能指导下级药师。能熟练地掌握临床用药的作用特点、机理,不良反应相互作用及药物应用趋势和经济学评价、储备学原则、保管要求,能指导或参与临床合理用药工作,熟悉医院药学管理及法规的基本内容。
从事医院药学(制剂与药检)工作的人员能掌握制剂管理规定及制剂各环节应注意的关健技术和工艺学原则;具有解决制剂生产过程中疑难问题的能力;熟悉医院制剂的质量保证体系。具有控制药检工作质量的能力,能根据检验结果发现制剂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具备一定的新制剂研制能力。
从事临床药学的人员能熟悉临床所用药品的药理作用、疗效、不良反应,治疗方案。深入临床参与会诊,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治疗方案。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程序与监测方法;开展药学情报研究,提供药物咨询,积极参与并有效指导临床科室合理用药。
中药人员还应熟练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并在某一方面有所专长,能掌握400种以上中药的性味、功能、鉴别、质量检查、配伍禁忌等全面技术。
药检人员能掌握本专业检验仪器的性能、使用与维护,熟练掌握药检技术操作,能掌握药物光谱、色谱分析、测试的方法和意义。任期内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3份。
(6)护理:熟练掌握护理专业的基础理论与专科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并在护理学某一专科领域有所专长。熟练掌握本专科疾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综合运用理论知识指导临床护理工作,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掌握本专科护理技能。能独立解决本专科疑难重症病例的护理问题,能参与完成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具有护理管理及培养专科护理技术骨干的能力;掌握本专科常用药物的药理作用及不良反应,掌握本专科临床常用检验标本的采集方法、检验目的、正常值及临床意义。任期内主持护理查房和护理疑难病案讨论或组织参与危重、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平均每年不少于10次。
(7)医技类: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动态,较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技术操作及相关技能,有丰富的管理实验室的经验和能力。
从事诊断工作的,能及时吸收最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为相关学科提供较准确的诊断、检查报告,积极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并承担院内外会诊。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能为临床在某一检验学科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在实验选择、结果解释上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临床合理解释试验结果,提供正确的信息。从事影像诊断工作的人员,能熟练掌握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任期内出具诊断报告份,其中疑难病症不少于5%,完成高质量的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10份。
从事技术操作的,能熟练掌握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能分析其结果及其误差原因,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从事检验技术工作的,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检验的原理,检测方法、临床意义和质控程序以及1-2种检验仪器的操作、日常保养和维护。任期内参与临床技术工作例,完成高质量的质量控制、保养维护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10份。
(三)科研水平要求 
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具有独立进行和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四)综述要求
广泛阅读专业期刊,掌握文献检索的功能与方法,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撰写较高质量的文献综述。
(五)论文、著作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发行的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与水平的论文2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的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译著1部。
(六)带教能力要求
具有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其中,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能主持病房查房讨论,承担本专业专题讲座或讲课,任期内平均每年为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4次;有带教下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经历。
主任医(药、护、技)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二条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中两项: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获省(部)级三等奖2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开展某项专业工作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被省级以上专业学术组织认定。
(三)在全国发行的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和较高水平的论文5篇以上(其中,SCI收录文章1
篇或发表在中华系列杂志文章2篇);或撰写本专业有价值和水平的学术专著2部(本人撰写字数每部不少于10万字)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三条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中两项: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奖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开展某项专业工作其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被省级以上专业学术组织认定。
(三)在全国发行的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和较高水平的论文4篇以上(其中:发表在中华系列杂志文章1篇)。或撰写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
 第七章&&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破格申报除外),申报人员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基本任职年限。
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含评审当年,下同);
(四)在申报过程中经查实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科研成果或伪造学历、资历、记录、证件、报告及提供非原始病案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
(五)经查实有开单提成、收受药品回扣、病人“红包”等医德医风差者,自处理之日起3年内;
(六)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本标准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所述全国发行的医学专业期刊是指经国家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医学专业期刊(一般同时标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号“ISSN”)。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所述论文一律要求独作或第一作者,且应是本专业内容。论文一律以杂志原件为依据。对手抄稿、征稿通知、单个印刷体、清样稿、复印件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对外科系统提出手术类别原则上比照卫生部颁布的手术类别标准,同时结合近年来科技成果的发展及新开展手术项目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分别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评审标准”同时废止。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会计从业资格证评审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