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报表中对联营企业顺流交易合并报表的抵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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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各位高人求助一下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收益的问题:
会计教材第71页,例4-13
甲企业在该项交易中实现利润400万元,其中的80(400×20%)万元是针对本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权益份额,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即甲企业应当进行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 000万元-400万元)×20%]3 200 000
贷:投资收益& && && && && && && && && && && && && && && &&&3 200 000
上述分录可分解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 && && && && && && && &4 000 000(20 000 000×20%)
贷:投资权益& && && && && && && && && && && && && && && &&&4 000 000
借:投资权益& && && && && && && && && && && &800 000(4 000 000×20%)
贷:长期股权投资& && && && && && && && && && && && && && && &800 000
提问:为什么80万不能确认为投资收益?在逆流交易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包含在合营企业的净利润中,在确认投资收益时不应确认,这个我理解的是对的吧?但是在顺流交易中,未实现内部损益并未体现在合营企业的净利润中(而是体现在存货成本中),那为什么也要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做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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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驻京办事处
这个抵消是站在整体的角度来考虑,即使这部分存货导致虚增的净利润反映在合营企业的利润表上。
可以理解成在集团的角度用合营方报表投资收益的科目抵消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差额。因为是将存货投入到合营企业,所以不能直接抵消存货。因而使用的科目是长投,所以与之对应的应该是投资收益。
所以在合并报表中才会有调整的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 &贷: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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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指教!嘿嘿
东奥才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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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120%20&786001
00020&720&73
5 600 000&&
【(3 200-400)&20% =560万】
80020%80400&20%80808080
000(乙公司20%8080808080
220%20&76001
00020&720&72
000【(2 000万-400万)&20%】
00060020%(乙公司20%801
000600&20%
000&20%801
000600&20%320
2 000 000&&&&&&&&&
000&20%120600&20%80
2180808080280808080
3400“20&7”220&71231400200
“20&7”20&71140050020&720&8320030020&82
&&&&&&&&&&&&&&&&&&&&
200600&40%&20%
&&&&&&&&&&&&&&&&
600&40%&20%
&&&&&&&&&&&&&&&&&&&&&&
000200&40%&20%
&&&&&&&&&&&&&&&&
&&40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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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顺流、逆流和平流交易在合并报表中的抵销|2015年|第一月|财会月刊(1期)|参考借鉴|历年期刊|财会月刊
2015年 第 1 期
财会月刊(1期)
顺流、逆流和平流交易在合并报表中的抵销
【作  者】李
莉(副教授)【作者单位】(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青岛 266023)【摘  要】&&&& 【摘要】2014年我国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规定集团内部交易应区分顺流、逆流和平流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本文结合集团内部常见的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业务,对如何按照新准则的规定,编制具体的抵销分录以及分配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了探索。【关键词】顺流交易;逆流交易;平流交易;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集团内部的顺流交易(顺销)指的是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逆流交易(逆销)则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此外还有一种交易,即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产销售,本文称之为平流交易(平销)。2014年,我国对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2006准则”)进行了修订,要求集团内部的交易应区分顺流、逆流和平流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准则规定的变化2006准则第十九条曾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还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2014年修订后准则(以下简称“2014准则”)第三十六条则规定,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而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由上述规定可见,2006准则并没有区分集团内部的顺、逆流和平流交易,尽管对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全额抵销,但实质上完全由母公司承担,不分配给少数股东。进一步细分,顺流、逆流和平流交易又可以分为以下五种情况:①顺销;②全资子公司的逆销;③非全资子公司的逆销;④全资子公司作为出售方的平销;⑤非全资子公司作为出售方的平销。第①、第②和第④三种情况,由于不涉及或根本不存在少数股东权益,因此并不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分配的问题。2006准则虽然对此没有详细规定,但却不与2014准则冲突,因此本文不作赘述。只有第③和第⑤两种情况才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的问题。下文笔者通过集团内常见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业务,例证非全资子公司的逆销和平销交易如何编制抵销分录、如何分配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二、非全资子公司的逆销 1. 存货项目的逆销。例1:P公司拥有S公司80%的股权。20×4年S公司以1 400万元购入存货,以2 000万元销售给P公司。P公司于20×5年以3 000万元销售给集团外企业。20×4、20×5年,S公司个别报表中净利润分别为10 000万元、15 000万元。假定S公司股权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下同。(1)抵销的会计处理。20×4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抵销分录为:借:营业收入2 000;贷:营业成本1 400,存货600。该笔抵销分录与按照2006准则处理的分录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在连续编制报表时如果按照2006准则,20×5年的抵销分录为:借:期初未分配利润600;贷:营业成本600。而按照2014准则,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600万元在第二年对母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为480万元(600×80%),对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为120万元(600×20%)。需要注意的是,抵销分录中运用的是“少数股东权益”项目,而非“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因为“少数股东损益”是合并利润表项目,只反映当期的变动成果,不能结转下期。上一期间少数股东损益的流量变化,结转到下期就是少数股东权益的存量结果。因此,20×5年的抵销分录为:借:期初未分配利润480,少数股东权益120;贷:营业成本600。2014准则要求将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进行分配。此次修订,使得归属于母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润都是基于子公司真正实现的利润基础上确认的,合并利润表中列示的项目之间更具可比性。但就实务操作而言,笔者认为只要正确计算出少数股东损益的金额,从合并净利润中扣除 ,就可以得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因此,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分配问题实质上就转化为少数股东损益金额的确定问题。按照2014准则,子公司的净利润除要对股权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之外,还要考虑对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调整。承前例,由于S公司不存在股权投资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的情况,因此20×4年合并利润表中少数股东损益只需要根据少数股东享有S公司个别利润表中报告的利润10 000万元扣除逆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600万元的比例得出,即:(10 000-600)×20%=1 880(万元)。20×5年少数股东损益则按照少数股东享有S公司个别利润表的报告利润15 000万元加转回的已经对集团外部实现销售的交易损益600万元的比例得出,即:(15 000+600)×20%=3 120(万元)。而按照2006准则,少数股东损益的计算并不需要扣除或转回该部分未实现交易损益的影响。因此,20×4年的少数股东损益为:10 000×20%=2 000(万元),20×5年的少数股东损益为:15 000×20%=3 000(万元)。新旧准则的差异在于每一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的金额不相同,但当存货对外销售、未实现交易损益转变为已实现交易损益时,历年差异的影响互相抵销。2. 固定资产项目的逆销。例2:P公司拥有S公司80%的股权。假定S公司于20×4年12月31日将生产成本为12 000万元的商品以14 000万元销售给P公司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为10年,残值为0。20×4、20×5年,S公司个别报表中净利润分别为10 000万元、15 000万元。(1)抵销的会计处理 。20×4年的抵销分录为:借:营业收入14 000;贷:营业成本12 000,固定资产2 000。20×5年的抵销分录为: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1 600(2 000×80%),少数股东权益400(2 000×20%);贷:固定资产2 000。同时对于当年多提的折旧进行抵销。借:固定资产&&&& 200(2 000÷10);贷:管理费用200。(2)少数股东损益的确定。20×4年少数股东损益为:(10 000-2 000)×20%=1 600(万元)。20×5年少数股东损益为:(15 000+200)×20%=3 040(万元)。固定资产交易和存货交易确认少数股东损益时的不同在于,存货只要对集团外部实现销售,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便视为实现,因此可以全额转回。而固定资产是通过折旧的计提分期实现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因此需要按照折旧的进度按比例转回。 三、非全资子公司作为出售方的平销非全资子公司作为出售方的平销与逆销的抵销原理完全相同,只要分清出售方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正确计算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所有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例3:假定P公司拥有S1公司90%股份、 S2公司80%股份。 S1公司于20×4年1月1日将某项专利权以14 000万元销售给S2公司,该专利权为3年前S1公司以18 000万元从集团外部购入,使用年限为10年,残值为0。不考虑相关税费。20×4、20×5年,S1公司个别报表中净利润分别为10 000万元、15 000万元。(1)抵销的会计处理。该无形资产在20×4年1月1日账面价值为:18 000-18 000÷10×3=12 600(万元);因此处置时S1公司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为:14 000-12 600=1 400(万元)。20×4年的抵销分录为:借:营业外收入1 400;贷:无形资产1 400。同时对于当年多提的摊销进行抵销。借:无形资产200(1 400÷7);贷:管理费用200。20×5年的抵销分录为:借:期初未分配利润 1 260 (1 400×90%),少数股东权益140 (1 400×10%);贷:无形资产1 400。对于累计摊销的连续抵销:借:无形资产400(1 400÷7×2);贷:期初未分配利润180(200×90%),少数股东权益20(200×10%),管理费用200。(2)少数股东损益的确定。20×4年少数股东损益为:(10 000-1 400+200)×10%=880(万元);20×5年少数股东损益为:(15 000+200)×10%=1 520(万元)。主要参考文献理查德·贝克等著.赵小鹿译.高级财务会计[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基金项目】2014年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联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 知识点总结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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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 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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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顺流交易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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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只是讲了最简单的情况(收入-成本),实务中顺流交易涉及的流转税,能确认与该交易直接相关的销售费用,该顺流交易对应的所得税费用,是否也应包括在内部交易损益的范围呢?
相关税费已经缴纳或者将要向税务局缴纳,这部分不应该包含在内部交易损益中。
赞同楼上网友意见。实际上与合并报表中母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的抵销原则类似。
合并报表中未实现内部交易,由于会导致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和会计基础不一致,是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的,相当于考虑了所得税费用的影响。联营企业顺流交易是不是也可以考虑所得税费用影响呢?
不考虑。因为顺销交易的标的资产期末是在联营、合营企业的账面上,并不在合并报表范围内单列为一项资产,所以对其在联营、合营企业账面上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就不作单独考虑。
合并报表可以不考虑,但是单体报表已经产生暂时性差异了,还是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
还有个问题想和陈版探讨,就是顺流交易合并现金流量表的问题。假设顺流交易全部实现现金流量,合并报表因为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而减少营业收入,那合并现金流量表如何处理?是将该部分现金流量调至“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么?
与合营、联营企业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个别报表层面并未冲销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仅仅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其中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暂时性差异应当与其他权益法核算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一并考虑能否确认递延所得税的问题,不会就这部分被抵销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影响予以单独考虑。
建议作为“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这部分被抵销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相当于提前从被投资企业收回投资或者取得投资收益,但又不具有上述两者的法律形式。
感谢陈版主,如果顺流交易完全是赊销,那合并报表可能会出现很奇特的现象。例如:母公司本年新设立,只有1个类似壳的子公司,对持股40%联营企业顺流交易是100(为母公司全部收入),假设不考虑税费。合并应收账款为100,合并营业收入为60,合并现金流量为0。结果从一般逻辑关系看比较怪异,不知陈版主有何看法?
第一眼看似乎比较怪异,但考虑到合并报表层面对联营企业权益法核算的性质的特殊性(多数情况下采用的是“权益法是一种合并报表方法”的观点,但在某些方面保留了作为资产后续计量方法的特征),所以出现你说的结果似乎难以避免,而且即使以后IFRS 11取代了IAS31,并相应修改了IAS 28,这些新的或者修订后的准则生效之后,也还是不能解决你说的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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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这次分享会让你流冷汗的。你可知自己手机里的软件的安全性?你可知自己的行踪其实是被公开的?你可知一些订票/房网站的数据库存在很多漏洞?信息时代,如何让自己更安全一些,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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