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正式职工才属于当年落实政策的对象吗?当年的民办学校属于企业吗教师属不属于平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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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解决正当时
民办教师维权诉求已有多年。在维权诉求中,民办教师从乡镇到县、从地区到省里,都受到信访部门或有关部门不同方式的折腾、推、回避,把我们踢皮球般的推上拉下。我们的诉求历尽了千辛万苦,却始终没有结果。
更令人愤慨的是,各级有关部门阻止、镇压、监视,监控、处罚上访的民办教师,违背了中共中央政法委[2006]政法10号文件,违背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25号文件,更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平等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等方式的自由”也违背了中央对民办教师的[1997]32号文件“统一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的原则。
在提高国家国民的文化素质教育的关键时刻,是民办教师顶天立地挑大梁,为基础教育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正因为有他们几十年的辛勤付出,中国的教育由扫除文盲到普九,他们付出了几年、十几年,有些几十年的心血。众所周知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农村中小学教师严重缺编。国家为了维持正常的教学,只能从农村招收知识青年当民办教师,我们这些民办教师就是在特定历史阶段为中国农村发挥着桥梁作用。我们的青春年华大都牺牲在破烂的教室里,牺牲在三尺讲坛上,我们为培养祖国建设人才、振兴农村事业立下了汗马功劳。在我们做出这么多牺牲后,地方政府却为了缓解财政压力,把我们这些所谓的民办教师一脚踹开了,这不是典型的过河拆桥、卸磨杀驴的缺德行为吗?特别是湖南在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上一拖再拖,好象湖南民师违背了谁的意愿!又是哪个领导哪个机构长期阻碍拖延毛主席家乡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和冤假错案迟迟不能解决呢?
有些部门说解决民办教师的遗留问题没有依据,是真的没有吗?
一 &下面是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依据
1、中央领导的指示
邓小平在第一个教师节上说:“凡属198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民办教师都是国家认可的民办教师。要稳定教师队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辞退民办教师”。又说:“民办教师是在我国教育事业青黄不接的时候,顶住我们的教育事业,立下了汗马功劳”。既然是“国家认可的民办教师”“ 立下了汗马功劳”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辞退民办教师”难道第二代领道核心说话就这么没用?
2、中央文件
1978年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工作管理的意见”国发[1978]1号文件为了改变中小学民办教师的比重过大,待遇偏低,队伍极不稳定的状况应采取如下措施:①国家给予民办教师的补助应该增加。②“应该减小民办教师的比例,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劳动指标,经严格审核将合格的民办教师分批转为公办教师”。既然是严格审核将合格的民办教师分批转为公办教师。那顶替我们指标的人是不是民办教师?通过了严格审核吗?而这些民办教师分批转为公办教师了吗?
1981年10月7号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的补助费的办法》强调指出:“一律以1980年底到1981年初教育事业年报中,国家给补助费的中小学农(职)业务民办教师为准”这两年出台的决定民办教师以后命运的文件,确切地说,从此关闭了民办教师的大门。从时间上确立了当时在册民办教师的人数,同时也为今后国家在解决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五字方针(关、转、招、辞、退)确立了范围和时间。
1997年3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第一点规定:统一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对因为县(市)有关部门不认真审查而造成的遗留问题,由县(市)有关部门自行解决。尚有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得不到转正的,有关部门利用职权手段和不正当的人际关系出现的遗留问题。有关县(市)要认真清查,要负责解决其遗留问题:既然32号文件明确“统一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地方政府管了吗?没有责任吗?
3、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辞退民办教师是错误的。
中央及地方有关生育的文件:(下面以湖南为例)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透明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湘人口发[2005]7号文件第三点关于生育行为的合法性规定:“1985年1月1日前所生子女的数量不超过两人”这就是说1984年12月31号前生育二胎是合法的。
湖南省在实行计划生育时,对生育第二胎的准确时间是:1984年11月24号文件以后,也是当时期对生育二胎实行制裁的时间界限。
中央生育政策: 对第二胎制裁和开除的时间是:1990年1月11日《中央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后,对计划外的生育制裁处罚的时间界限。中共中央国务院1990年1月1号的《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后,国家才对不按计划,生育二胎的人实行辞退、开除、经济制裁等手段。
只有湖南岳阳县34位省定编发证的民办教师,在转正前均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遭开除,然而这34位民办教师集体上访上诉,岳阳县政府教育局每人补助二万多元钱,后通知其办了养老保险,六十岁后,每月可领一千二、三百元钱的养老金。
实际上1985年1月1号以后生三胎和1990年1月1号之后生第二胎是受处罚的时间界限。而之前的都不在处罚的范围之内,也都应该公平地给予平反昭雪,恢复职务,辞退期间的补偿。这就是这些冤假错案要求平反复职的法律依据。当然1990年之后对不按政策计划生育的,国家公开实行开除是有依据的。1984年生2胎的民办教师辞退和开除了、而1990年超生2.3胎的仍在教学岗位上并转了正。难道他们有钱有权有关系,政府也是他们的家?
4、2007年9月27日中央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就云南曲靖市辞退民办教师问题答记者的纪要。
他也明确指出:中央没有“辞退”两字的指示,只有五条整顿教师队伍的意见:①由民办转公办;②老弱病残可办离退体手续;③业务水平不够的经过培训进修提高后续续任用;④确实水平不够信任的可转岗安排;⑤不务正业、水平差、道德败坏的予以清退处理。各地要从保民生、促和谐的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5、解决民办教师的遗留问题的依据
二、现在的国力现实
中国当今的富强又靠什么?改革开放三十二年来,中国国力、财力猛增,国富民强,中国外汇储备世界第一,已达到2.66万亿美元,这么多年来还大量购买了美国、日本、欧州国家的国债,同时在国内有很多时限政策在修改、完善、落实,深得民心,这些都是有目共睹。
中国成立整整62年,几乎赶上和超过几百年的少数资本主义的国家,也是与这一批默默奉献,不计报酬的民办教师辛勤付出分不开的。这些民办教师是我国穷国办大教育的历史产物,更是我国当时的国情所决定。解放前,国民能识字读书的有几人?民办教师顶天立地的挑大梁,为基础教育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正因为有他们几十年的辛勤付出,中国的教育才由扫除文盲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为国家培养了成千上万的博士、硕士和在外国留学生奠定了基础。正是由于培养了这些优秀的人才改变了中国,这些国家的栋梁改变了中国的命运。而这些改变国家命运的人,而他们的启蒙老师多数就是民办教师,所以中国的强大也与这些民办教师的付出与贡献有关。
民办教师历史功绩的现实
中国现在的公务员官场,从中央到地方,党政的各级系统部门,其中绝大部分当官的人的启蒙老师也是民办教师,如果中国的强大与这些人的管理有关的话,而这些改变中国面貌的人的智慧又是谁的功劳?难道也与这些民办教师无关吗?
作为一个有良知的民族,一个有责任的政府,怎么就把生活在社会的最低层,经济收入低、社会地位低下,话语权不足的民办教师这一弱势群体放在一边不管呢,社会财富的蛋糕要全民分享,这些民办教师就不能分享吗?
地方政府的相关单位不把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依据作依据。
下面还举例湖南及湖南的一个小县――祁阳县为例。
2011年10月祁阳县教育局和祁阳县社保局还对原民办教师上访下了红头文件。他们开始是回避、不作为,到后来反复折腾。他们是老目的,新方式。国家规定出台“红头文件”不能随心所欲,这些文件都是围绕着湖南省三部门的“对因各种原因离开了岗位的所谓民办教师已不具备转公办的政策和途径,也不存在落实政策问题”在做文章。只是变了一种形式而已。我们认为:湖南省三部门的答复意见及永州市、祁阳县的答复意见,虽不是什么政策,也不是什么法律法规。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信访局“关于部分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中的“对因各种原因离开了岗位的所谓民办教师已不具备转公办的政策和途径,也不存在落实政策问题”这句话除了内容自相矛盾,用词错误、逻辑思维混乱外,没有半点人性,更没有邓小平倡导的“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和胡锦涛倡导的“民主民生观念”。上不了桌面评论,见不得太阳,没有半点说服力。它是一条不负责任和压制民主、民生、民权的枷锁。
所以一个有良心的政府,一个有良知的民族,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既要关注民生,更要把关注民生落实在行动中。列宁曾说过:“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不要忘记民族复兴路上的功臣。吃水不忘挖井人,让这部分对社会付出巨大贡线的弱系群体的哭诉该有个尽头了
&&& 民办教师遗留问题是在计划经济时期政策遗留的。已过时多年,应提案修正。
如果按现有的政策,请求并建议政府用以下方案解决:
一、对计划外的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实施一次性生活补偿。补偿的标准为2011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按各人的教龄,一年补一个月而类推。
二、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
三、澄清历史,有错必纠,平反冤假错案。
四、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出现多年,原政策和文件有待修正,我们建议出台新政策 。
在当时党中央1997年“32号”文件是英明的。当时我们也不要求国家在困难、贫穷、发展时期给我们回报。只是当时的政策被拖延二十几年,不传达、不公开、不落实,迫害了无数的民办老师,造成多少冤假错案才是最痛心的。中央1997年“32号”文件的政策因为当时被地方政府歪曲了,留下了一摊子遗留问题。到现在来解决民办教师的遗留问题,如果再用当时中央1997年32号文件就很不适宜了,中央应出台适合新时期的解决民办教师的遗留问题的新政策才是关键。
在建党八十五周年胡总书记曾明确指出: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要坚持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我们工作的重点,认认真真访民情,诚诚恳恳听民意,实实在在帮民富。
中共中央、国务院应该把民办教师的遗留问题看作是一项民生工程,彻底解决中国的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还清对民办教师的历史欠债!
执笔:湖南省永州市& 邓保华
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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