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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每日一练(11.02)
来源:大家网
发布日期: 11:03
  【多选题】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情形包括()。
  A.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B.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
  C.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
  D.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
  E.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
  【拖拉鼠标选中下面空白区域按Ctrl+A查看答案与解析】
  【答案】ABDE
  【解析】参见15版教材P115-116。
  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情形包括:(1)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2)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3)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4)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5)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6)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7)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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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工期
07:42&&来源于网络&&【&&】
  建设工程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开工及开工日期、工程暂停施工、工期顺延、竣工日期等,直接决定了工期天数。
  (一)开工及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二)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三)工期顺延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承色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责任编辑:亮亮  更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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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每日一练(10.15)
2016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每日一练(10.15)
|来源:|点击:
  乙施工单位通过招标程序中标了甲开发公司的一个施工项目。签约前,甲要求让利5%,否则不签施工合同。后双方按中标签订了备案合同,同时签订了让利5%的补充协议。竣工结算时,甲按让利协议扣减结算总价5%,乙以自己亏损为由不同意让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中标价结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B.该补充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  C.应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D.乙方行为构成合同违约  【答案】A  【解析】参见15版教材P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2016年二级建造师考试音频辅导-2017年二建视频课件-2018年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名师讲座.m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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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民事诉讼时效
13:48&&来源于网络&&【&&】
  民事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依据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二)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短期诉讼时效。
  3.特殊诉讼时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责任编辑:亮亮  更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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