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口重点工厂消防检查哪些内容的内容有哪些

出口退税企业检查方案
一、检查对象
(一)自营或代理出口外贸企业(以下简称“外贸出口企业”);
(二)自营或委托出口自营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自营生产出口企业”);
(三)供外贸出口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外贸出口供货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12年至2013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2014年度。
三、检查重点
(一)外贸出口企业检查重点
1.是否存在违反财税〔2013〕112号文规定取得退税行为(延伸检查2014年度时)。
2.&对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财税〔2012〕39号文规定取得退税的行为。
3.是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等“四自三不见”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一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国税发〔2006〕24号文第二项列举的七种违规行为。二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异地报关、舍近求远报关行为(报关地、供货地、出口企业地分处相距较远的不同省份或地区;或者,其进项发票来自紧靠出口口岸的专业市场的),从而违规取得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三是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再报关出口的行为,特别是体积小、价值高的产品,从而违规取得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
4.是否存在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重点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有无采取以下手段,造成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一是出口与进项计量单位不一致,折合数量申报出口退税。二是同一笔出口业务或同一出口商品涉及多个供货方。三是按商品扩展码多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四是出口换汇成本过高出口货物。五是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办理免税证明。
5.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是否申报纳税。
(二)自营生产出口企业检查重点
1.是否存在违反财税〔2013〕112号文规定取得退税行为(延伸检查2014年度时)。
2.对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财税〔2012〕39号文规定取得退税的行为。
3.计税出口销售收入的准确性。一是检查计税出口销售收入依据是否与企业账面外销收入一致,是否存在少记、漏记、瞒报出口销售收入等情况。二是检查对红字冲减出口销售的“运保佣”,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设“运保佣”项目转移企业利润行为。三是检查退关退运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是否存在未退运的出口货物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行为。
4.“运保佣”项目的真实性。一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保费所获取的支付凭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接受虚假票据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所列支的范围是否扩大、保费对应的险种是否属货物运输保险。三是检查企业佣金的支付形式、合同(协议票据)、方向(与收款人关系)和佣金率的比率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虚设从而转移企业利润。
5.进口保税料件核算的准确性。一是检查核实企业实际进口料件与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商品名称、数量、价值是否相符,有无高报、多报等情况。二是检查核实进口料件流向是否合理,即其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出口等是否符合海关有关管理规定。加工后的成品是否全部出口;手册核销申报的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副产品耗用的进口料件金额与实际发生是否一致。三是检查核实进料复出口货物的进料实际单耗与报关核销单耗是否一致,对实际单耗低于报关核销单耗标准的,多余进口料件是否如实申报。四是检查核实进料深加工结转情况,对进口料件的转入、转出是否如实申报。五是检查核实有无发外加工情况,外发加工运回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是否如实申报,有无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
6.使用出口商品编码是否准确。检查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前后其自产的出口货物是否使用不同的商品编码,是否存在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按高退税率商品编码申报。&&&&7.外购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是否符合规定。一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将外购货物按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二是检查出口企业外购出口货物是否符合总局规定的四种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三)外贸出口供货企业检查重点
1.是否存在违反财税〔2013〕112号文规定的违法行为(延伸检查2014年度时)。
2.是否具有所销售货物的生产能力,生产厂房和生产设备与其生产的货物、产量是否符合逻辑。
3.是否发生生产所必需的费用,如工资薪金、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等。
4.进项发票是否有棉花等免税农产品,是否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5.是否存在委托加工经营行为。
四、检查方法
(一)外贸出口企业检查方法
1.违反财税〔2013〕112号文规定取得退税行为的检查(延伸检查2014年度时)
(1)查找外贸出口企业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检查其是否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出口企业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检查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是否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汇总外贸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如果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的(本地的可通过CTAIS查询,外地的可提请总局提取相关数据信息,或函请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则核查外贸企业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是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二是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若符合,则进一步检查该外贸企业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是否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方式,查找被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在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的名单中;若在名单中,则核查其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出口环节退(免)税时,除按现行规定管理外,是否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的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率分别按6%和4%执行)。
2.出口货物至特殊区域的检查
(1)按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运抵国(地区)是否为中国,判断这类报关单出口的货物是否出口至保税区等特殊区域;
(2)确认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去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货代公司(物流公司)实地核实如下内容:一是有无出口货物。二是若有出口货物,则核实其商品代码与出口产品是否相符,价格是否合理,退税率是否准确。
(3)确认进口货物的真实性。去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货代公司(物流公司)实地核实如下内容:一是有无进口货物。二是若有进口货物,则核实其商品代码与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是否一致,其进价是否与出口货物的商品价格相匹配,是否存在“高出低进”的情况。
(4)请货代公司(物流公司)提供的资料:代理出口(进口)货物业务流程(SOP)的情况说明;代理合同(含报关委托书)及代理明细账;电子账册(账册表头、进口料件表一栏盖有公章);核算项目明细账;委托代理付款证明(单据);出口(进口)装箱单;外销发票(价格在海关备案,可与进口价格核对);保税仓储运输委托单等。
(5)调查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企业,核实有无进口货物,若有进口货物,则核实其商品代码与区外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是否一致,其进价是否与出口货物的商品价格相匹配,是否存在“高出低进”或空箱运转“一日游”的情况,调取相关进口单证资料。
3.采取“假自营、真代理”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检查
(1)查找“假自营、真代理”等具有“四自三不见”特征出口业务。通过《出口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将出口企业出口相关产品所有出口明细数据汇总,通过以下五种方法查找:一是了解企业机构设置和业务人员构成情况,查找企业出口业务是否借权挂靠等不属于该企业自营出口的业务。二是了解境外客户信息,结合业务人员经办出口业务具体情况,比对被查企业出口业务,查找不属于被查企业自营出口的业务。三是按运编号汇总出口货物经营费用,查找运编号项下没有发生经营费用或虽发生但明显不合理的出口业务。四是通过《出口退税信息管理系统》中出口企业已申报的出口退税数据提取毛利率数据,查找毛利率偏低的出口业务(一般代理出口的业务,外贸公司每美元出口获取0.2元人民币以下,折算为毛利率为3%左右)。五是查找新增出口业务和国内供应商所对应的出口业务。
(2)询问相关人员,了解出口业务全过程。询问所有涉及出口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如:向国际业务部门询问业务的发生与洽谈、货物的种类与价格构成、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相关约定;向国际结算部门询问客户信息的审核、资信调查与动态跟踪管理情况;向信用管理部门询问信用限额申请与出口信用保险情况;向单证管理部门询问单证缮制、单证审核、托单管理、相关许可证明的审核与办理等情况;向财务核算部门询问资金流转、货款收付与跟踪结汇情况;向物流储运部门询问货物的运输、仓储、订舱、装箱、理货等流程情况及货代公司资质审核情况,等等。
(3)外围调查取证函调。一是向各主管机关取证。主要包括海关、商检、外管和其他税务机关。二是向其他机构或公司取证。如: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调查海外买方的资信情况,向备案单证(如海运提单)签章单位调查备案单证真假情况,向报关行调查企业出口货物的报关情况,向货运公司调查企业出口货物的装运提付情况,进一步追查真实货主信息,等等。
(4)凭证资料的审核、比对与分析。一是对已收集的外销合同、国内采购合同、出口退税申报单证(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备案单证和企业内部自制的凭证等各种原始凭证资料的审核。二是在各种凭证之间,对照正常业务流程以及通过多渠道反映的出口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方面进行逻辑关系比对。三是分析出口交易的真实性。通过对出口货物的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据流的分析,进一步判断被查的出口业务是否真实。&4.异地报关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的检查
通过对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进行分析、筛选,查找出异地报关的出口业务。按以下方法开展检查,以核实出口货物是否真实存在,出口业务是否真实发生:一是检查相对应的出口合同;二是到供货商进行实地调查或进行发票协查;三是了解异地报关出口货物的操作流程;四是重点去货代公司了解办理该批出口货物的货运代理全过程;五是核查其进项发票是否来自紧靠出口口岸的专业市场。
5.从商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骗取出口退税的检查
外贸企业从商贸企业购进货物后再报关出口的行为,对此类出口业务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检查:一是摸清该批出口货物的货款支付情况。二是到商贸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三是了解国外客户的信誉情况。四是向被查企业了解该批出口货物的操作过程。五是去货代公司了解办理该批出口货物的货运代理全过程。
6.多申报出口退税项目的检查
(1)计量单位不一致折合数量申报的出口货物的检查。一是核对同一关联号项下的报关单上注明的数量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与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一致。二是核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明细单、运输单据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口货物名称、出口金额、出口数量、出口单价等是否匹配。三是计算该笔出口货物的进货换汇成本(进货金额/美元金额)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标准),超过上限时,存在多退税情况,可能部分进货票已开但货未出口,企业多申报进货。
(2)同一笔出口业务涉及多个供货方的检查。一是根据申报的退税凭证及发票号(大多数外贸企业填运编号)等相关资料,要求被查企业提供相对应的内外销合同,检查人员根据已签订的内销合同,判断用于申报退税凭证上的供货商是否为被查企业的合作伙伴。二是检查同一关联号项下所出口的货物,是否属同一笔出口业务,出口的时间、出口货物名称、出口总额、境外客户是否相匹配。三是分析同一关联号项下所涉及的供货方销售的货物,相互之间有何关联,与境外客户签约所指的货物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都要延伸到供货方,重点调查供货方的生产能力。
(3)按商品扩展码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检查。检查人员可通过《出口退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进货明细数据”,对照商品扩展码进行查找,确定相对应的申报年月及申报序号,进而查找原始退税凭证。一是根据“申报年月+序号”查找企业已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照海关编码,分析判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应适用的海关编码。二是当检查人员认定的海关商品编码与该企业申报出口的海关编码不一致时,可到海关、货代公司进行调查,或向专门行业协会咨询,通过多方调查确定相对准确的商品编码。三是到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一方面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了解如何管理供货方销售该货物,增值税税率的认定情况等;另一方面了解该出口货物的生产过程、原材料耗用及采购情况等。
(4)出口换汇成本过高出口货物的检查。一是审核被查企业申请人工处理时所陈述的事实是否合理;二是检查该笔出口货物的真实性。
(5)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检查。一是检查外贸企业申报的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是否真实,检查企业与开具加工费生产企业是否签订了加工合同,加工的品名、数量、加工期与实际是否相吻合,核实所购的原辅材料与所加工的货物之间关联点。二是实地到加工企业进行调查:加工企业是否具有生产能力,原辅材料入库的时间、数量及品种规格的记录,车间领用材料的记录,将加工货物运至机场、码头、港口等地的运输记录等。三是通过出成率(成品数量与主要原材料之比)来检测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否合理,出成率高于本地区同行业水平的,说明申报出口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者虚增了原料数量,可能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四是检查加工费发票上注明的数量与实际出口数量是否一致;检查申报退税的凭证中,有没有加工费的发票,特别是当原材料所适用的退税率高于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时,更应检查加工企业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规定,外贸企业申报的退税率是否准确。五是检查开具原辅材料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纳税人与实际销货单位是否一致。
(6)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检查。一是查清被查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所采用的材料核算方式。检查人员可根据主管退税税务部门已出具的《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所对应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的手册号,与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信息比对,核对一致的为作价加工形式,不一致的为不作价调拨。二是进料以作价形式加工的,检查作价的进口料件是否低于进口时的到岸价格,造成少计算抵扣税款;申报的进口料件征税率是否准确,初级工业品是否以农产品名义按13%征税率申报;是否存在申报办理免税证明时复出口货物的商品代码与报关出口不一致,且按低退税率申报,造成少计算抵扣税款的情况。三是进料以不作价形式调拨的,检查该笔进料加工业务是否己开具了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加工企业是否与被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加工的数量、品种是否如合同所签;是否取得加工费发票;其他辅料的进货凭证是否合理合法;将调拨的进口料件还原,重新计算该批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换汇成本。
7.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有无申报纳税的检查
一是检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的范围。二是检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的纳税申报情况。将全部属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与企业实际申报情况进行比对,检查是否存在未申报纳税的出口货物;将己申报纳税的出口货物,其应申报所属期与实际申报所属期进行比对,检查是否存在迟申报的情况。三是检查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包括:检查已申报纳税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是否准确,要与企业账面收入金额、发票开具金额、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额以及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是否存在少报出口收入的情况。检查申报抵扣的进项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已申报退税或办理代理出口证明的进项凭证用于抵扣;申报抵扣进项凭证上注明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与出口货物是否相吻合,是否将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已抵扣的进项凭证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超过期限抵扣的进项凭证是否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8.关注: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同时开办生产企业、商贸企业(内贸)和外贸企业等不同类型的多家企业的,其在同一口岸出口、以FOB价结算(一般为外商指定货代)、出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有多个、且相应货代有多个的出口业务。特别是近几年新成立、年出口额很大的外贸企业。
(二)自营生产出口企业检查方法
1.违反财税〔2013〕112号文规定取得退税行为的检查
(1)查找自营生产出口企业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检查其是否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出口企业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检查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是否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汇总自营生产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如果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的(本地的可通过CTAIS查询,外地的可提请总局提取相关数据信息,或函请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则核查自营生产出口企业是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二是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若符合,则进一步检查该外贸企业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是否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出口货物至特殊区域的检查
类似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至特殊区域的检查。
3.出口销售收入的检查
(1)比对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海关出口信息反映的收入与企业账面反映的明细收入,查找差异原因。
(2)检查大额出口业务。要求被查企业提供与客户交易情况,从中选择出口量大或有异常的业务进行重点检
(3)退关退运出口货物的检查。
①对于退关退运出口货物已收汇、已核销的,一是检查是否有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是否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并作相应的对外付汇国际收支申报;二是检查是否盖有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货物进口报关单;三是检查是否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四是检查外管、海关、税务三部门出具的退运证明所注明的退运数量、金额是否一致、与原出口是否一致,检查账面已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与实际退运的金额、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否一致。
②对于在出口收汇期间发生货物全部退运进境的,一是检查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与原出口报关单是否一致;二是与出口销售收入核对,对已做出口销售收入的是否作冲减处理。
③对于部分退运出口货物的,一是检查海关在出口报关单上批注的实退运数量、金额与海关重新签发的出口返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备注栏上注明原出口报关单号)是否一致;二是检查实际退运的出口货物与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注明的退运数量、金额是否一致;三是检查账面已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与实际退运的金额、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否一致。
4.“运保佣”项目的检查
(1)运费的检查。一是根据被查企业已发生的冲减出口收入的运输费用,按运输方式的不同,编制《货物运输费用明细表》(要区分自营报关、委托报关)。二是检查运费凭证的是否合法。三是审核运输费用支付真实性。
(2)保险费的检查。审核保险费凭证的合法性以及保险费用支付的真实性。
(3)佣金项目的检查。一是根据佣金支付的明细情况,检查外销合同的签约条款和企业内部核算表,确定支付的佣金性质(明佣还是暗佣),是否有佣金协议。二是检查实际收款人的真实性。可通过对收款人与交易双方的关系,判断收款人与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分支机构、雇员、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关系;核实付佣协议与出口合同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支付是否合理;核实收款人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收到此笔佣金(通过国际情报交流)。三是检查过程中要区分佣金和折扣的含义。
5.进口保税料件的检查
(1)全面核对进口保税料件的进口情况。根据出口企业提供的材料等相关会计科目,按已核销的进料手册号或核销年度(实行联网监企业)账上记载情况与海关信息上反映的进口金额进行比对,查找与企业账面金额不一致的原因,判断差异合理性。
(2)检查进口保税料件的流向。在核实清楚进口保税料件金额的前提下,通过对“原材料”等材料会计科目贷方发生额的检查,确定企业在同一手册项下或一个年度内是否存在外发加工领用、深加工结转转出、结转其他手册、进料退回、转内销以及发生自然损耗或自然灾害损失等。
(3)检查进口保税料件生产耗用情况。在确定生产车间领用进口保税料件金额的前提下,通过对“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贷方发生额的检查,确定企业在同一手册项下或一个年度内是否生产副产品、残次品分摊耗用进口保税料件金额以及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材料、半成品损耗等。
(4)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特殊货物的检查。加工贸易项下的特殊货物主要包括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检查出口企业在同一手册项下或一个年度内是否发生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销售行为,销售的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是否报经海关批准;销售的边角料是否在企业的账上反映;发生的特殊货物在手册核销或年度进口料件结算时,是否已足额申报。
通过对上述四个方面的检查,重新确定进料复出口货物实际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与企业申报的进口免税料件进行比对,对差异部分进行调整。实行实耗法的企业要重新计算实际分配率,实行购进法的企业要重新确定进料复出口货物实际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据以调整进口保税料件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抵减额。
6.使用不同出口商品编码的检查
在深入到企业检查之前,可事先到主管的退税部门,根据海关出口信息,统计被查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前后的出口情况,据此来查找在不同时期使用不同商品编码的出口货物。具体可从以下方面检查:一是了解企业的投资情况。检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看其借方发生额是否发生,如新增了固定资产,与新增出口货物有何关联。二是了解新增出口货物的生产工艺及耗用的主要原材料,根据企业技术部门提供的生产工艺情况,检查“原材料”会计科目的借贷方记载的明细情况,判断与生产工艺所需是否一致。三是根据新增出口货物的生产工艺、产品用途、规格型号、使用对象等情况,与海关商品编码注释进行核对,判断企业新增出口货物所报的出口商品编码的应用是否准确。
7.外购出口货物的检查
(1)对出口企业没有注明有外购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检查人员在未知被查企业有外购货物直接出口的情况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检查:一是全面分析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结构情况,对新增的出口商品、某一出口商品增幅很大或出口总额大幅提高要重点关注。二是检查“产成品”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是否存在将外购的货物入“产成品”账,是否存在报关出口的商品在结转完工产品成本中没有反映。三是检查“原材料”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是否存在直接将外购的货物入“原材料”账。四是查找被查企业是否有异地报关的出口货物。五是评估被查企业的生产能力。
(2)对出口企业已注明有外购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对照文件规定,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确定申报免抵退的外购货物是否属视同自产货物范围,该企业是否属总局批准的试点单位。
8.&关注: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退税额占免抵退税总额之比在50%以上的。
关注:存在征退税率之差的加工贸易企业,其隐蔽性强(可能利用进项虚开)。
(三)外贸出口供货企业检查方法
1.违反财税〔2013〕112号文规定取得退税行为的检查(延伸检查2014年度时)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方式,查找被查外贸出口供货企业是否在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的名单中;若在名单中,则核查其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在销售环节征税时,除按现行规定管理外,是否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的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率分别按6%和4%执行)。
(2)核查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次月起,是否按50%的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是否不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2.企业生产能力的检查。调查供货企业成立时间,特别是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是否符合新设企业开发业务、人员招聘、组织生产销售等必须的常规;调查企业注册资本数额,有无设立后即抽走资本情况;调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具备生产所售商品的能力,有无原材料、产成品的堆放场地;调查企业职工人数,是否具备生产所必须的人员,通过询问职工,查明工资表所列员工人数有无虚列;调查企业生产设备,是否能够生产所售商品,有无正常运转等。
3.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的检查。查明企业是否发生必须的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等;到当地供电、供水部门了解发生的水电费是否真实;对大额的办公费用、差旅费核实原始凭证是否合法,费用发生是否真实。
4.对企业取得进项是否有棉花等免税农产品的检查。
核查企业进项税金对应的货物是否是所售货物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的情况,是否存在取得距离出口产成品产业链较远的原料的进项抵扣。
5.通对对工人、仓库管理人员询问,核实企业是否进行过相关出口产品的生产。
通过以上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具备相应产品生产能力,是否生产过所售产品。除以上检查外,针对虚开发票所进行的货物流、资金流、票流的检查,参照其他一般虚开发票案件的检查。
(四)其他常见项目的检查方法
产品出口涉及的其他税收问题的检查与一般增值税、所得税检查类似。目前,生产型企业产品专一,一般均以该产品经营为主,检查也相应涵盖该企业所有涉税事项。外贸企业通常经营品种较广,对某类可疑产品出口检查时可不考虑整体纳税情况,只对涉及该类产品出口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发票使用、单证规范、增值税申报、退税申报、所得税申报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有出口而不进行退税认定且不申报退税的企业,可能偷漏税,而不应简单地认为“非正常”。
除以上所列出口业务检查重点及检查方法外,其他项目检查参阅一般增值税、所得税检查方法。对出口业务涉及较多的汇率折算、运保佣、财政补贴、配额申请及购买等应加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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