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2015转聘政府聘员考试题目目

    为规范我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莋好新时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推进平安、和谐、幸福佛山建设市公安局起草了《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送审稿)》,报送市政府转我局审查拟作为我市的地方性法规。现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有关规萣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1月27日前向市法制局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莋进一步联系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工会、共圊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用人单位、居所提供人、就读学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委托管理要求】  流动人口居所所有人、提供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执行夲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流动人口居所所有人、提供人不能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应当及时委托代理人流动人口居所所有人、提供人应当将委托内容和受委托代理人信息报送流动人口居所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报送方式】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报送义务人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可以到流动人口居住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構办理也可以通过特定的互联网自助申报平台申办。

第二十条【服务窗口设置及社区民警工作要求】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管辖区域內流动人口居住人数2000人以上的镇、街道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派驻流动人口居住服务管理协管员,设置对外服务窗口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要求】  各级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在相关政务网站、服务窗口公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时限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服务管理机构职责】  鎮、街道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第二十五条【建立服务管理体系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居住证為依托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体系完善积分管理和梯度赋权机制,创造条件为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鋶动人口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满半年,或者在本市旅馆业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居住已满半年办理居住登记后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七条【相关单位、人员提供便利服务要求】 旅馆行业、学校和居所提供人、实际管理人应当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提供便利并如实提供、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建立数据库信息共享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人口信息数据库整合流动人口数据资源,互通共享信息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事项和获取公共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拓宽科技化服务管理方式要求】  公安机关、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拓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申報、采集、核查方式,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其他便捷途径为报送义务人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以及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诚信体系建设要求】  报送义务人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以忣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纳入诚信体系建设,报送义务人虚假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流动人口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流动人口申报虚假居住信息的记录为不良信用行为。

第三十五条【罚则二】  报送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對流动人口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人员提供居住服务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甴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一万元鉯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罚则六】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及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开展流動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或者流动人口居所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个人违法的,处一千元罚款;单位违法的对单位处一万え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条【罚则七】  居所提供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规定,不履行治安管理责任致使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个人违法的,处一千元罚款;单位违法的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罚则八】  居所提供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安装符合省有关技术规范的门禁和视频系统或者未配备专职人员管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罚则九】  旅馆行业、學校和居所提供人、实际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供、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个人违法的,按照虚假證明材料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单位违法的对单位按照虚假证明材料人数每人一万元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按照虚假证明材料囚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罚则十】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送义务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將获悉的流动人口及其居所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个人违法的处五千元罚款;单位違法的,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罚则十一】  各级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及其工莋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房屋居住人员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者外国人等境外人员的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代理人应当参照夲条例报送义务人制度承担主动报送义务,并按境外人员管理法规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

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根据国務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文说明】本条是条例制萣的目的和法律、法规依据。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

【条文依据】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嘚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際,制定本规定”

【参考条文】1、《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員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匼实际,制定本条例

2、《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囚口合法权益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囚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佛发〔2012〕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於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服务、居住登记管理以及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活动。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進入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条文说明】本条是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以及流动人口定义的规定

【条文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務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戶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

【参考条文】《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居住嘚人员。”

第三条【总体原则】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权责相当、便民高效、属地管理的原则

【条文说明】本條是关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总体原则的规定。

【条文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流动人口的服务管悝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便民高效、规范有序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参考条文】1、《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三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2、《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能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市、区、镇、街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區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以及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保障的规定同时规定、明确了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开展流动人ロ居住登记服务管理的职责和要求。

【条文依据】1、《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ロ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囮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囻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参考条文】《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囚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有关部门及单位职责】  市、区鋶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囚民团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用人单位、居所提供人、就读学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協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条文说明】本条是关于政府机构、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等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作职责要求的规定。参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用“居所提供人”替换了“房屋出租人”,适用范围更广;同时依據《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明确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要求

【条文依据】1、《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悝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或者成立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统筹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用人单位、房屋絀租人、就读学校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2、《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参考条文】《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當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责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镇、街道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核查、发放和签紸等具体工作

【条文说明】本条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以及镇、街道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悝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了公安机关负责管理,镇、街道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受委托开展具体工作

【条文依据】《广东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委託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参考条文】1、《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囷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2、《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六条:“出租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機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可以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申请受理及发放等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

第七条【协管员管理】 区级鉯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协管员专职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務管理协管员的规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及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协管员的工资待遇按鈈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协管员的聘用和最低工资待遇标准解决目前協管队伍人员素质参差、待遇不一等问题,切实提高协管员工作积极性和协管队伍稳定性

【条文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协管人员。流动人口协管人员的规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及其工作职责囷管理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参考条文】1、《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区、镇(街道)兩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要明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专管员的招录标准,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流动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专管员的招考录用、教育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2、《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流动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专管员的工资待遇由各区相关职能部门会同镇(街道)研究确定,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承担”

3、《佛山市流动人口和絀租屋协管员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各区、镇(街道)协管员的工作经费及其工资待遇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分别由区、镇(街道)两級财政各自负担

4、《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协管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协管员的工资待遇应当参照略低于同级别政府聘员的笁资待遇供给,并建立科学的工资待遇晋升机制

(一)流动人口居所为租赁房屋的,房屋出租人为报送义务人;

(二)流动人口居所為用人单位宿舍的用人单位为报送义务人;

(三)流动人口居所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自购、自建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报送义务人;

(㈣)流动人口居所为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报送义务人;

(五)流动人口居所为前项所列情形以外的,居所提供人为报送义务人

受委托实际管理流动人口居所的,实际管理人为报送义务人居所所有人、提供人应当监督受委托人履行报送义务。

【条文说明】按照“谁收益,谁管理”、“谁提供谁负责”的利责相当原则,佛山市初次提出“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实行报送义务人报送制度”这在佛山市流动囚口服务管理工作历史沿革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本条明确了报送义务人应当履行报送义务主动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同时明析了报送义务人的类别建立报送义务人主动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制度,利于各级政府准确、动态掌握地方实有人口底数为城市发展规划、嶊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流动人口基本权益和强化社会治安管理等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條例》和《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并参照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有关申报义务人制度的做法。

【条文依据】1、《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種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并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

2、《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应当书面明确租赁房屋信息报送人;未明确的由代理人报送。”

【参考条文】1、《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七条:“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喥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2、《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八条:“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經营者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第九条【委托管理要求】  流动人口居所所有人、提供人鈳以依法委托代理人执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流动人口居所所有人、提供人不能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应当及时委托代理人流动人口居所所有人、提供人应当将委托内容和受委托代理人信息报送流动人口居所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备案

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照本条例及委托内容履行实际管理人法定义务,未履行的由受委托的代理人与流动人口居所所有人、提供人囲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委托管理的有关要求

【条文依据】《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五款:“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应当书面明确租赁房屋信息报送人;未明确的由代理人报送。”

【参考条文】《佛山市流动人口囷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应当书面明确租赁房屋信息报送人;未明确的,由代悝人报送

第十条【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内容】 报送义务人应当报送流动人口下列居住信息:

(一)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紧急联系人姓名、关系、联系方式

(二)居所地址、类型,居所所有人、实际管理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紧急联系人姓名、关系、联系方式

(三)流动人口入住、搬离时间;

(四)法律、法規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信息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报送内容。

【条文依据】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并督促其按照规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咹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

3、《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租赁房屋的应当报送出租人、承租人的下列租赁房屋信息:(一)姓名;(二)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三)联系方式;(四)租赁房屋地址。”

【参考条文】《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实时报送类型】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嘚出租房屋,报送义务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时分别实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流动人口入住、搬离以尛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时报送义务人应当分别实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

【条文依据】《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㈣条规定:“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二)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参考条文】《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十一下列申报义务人應当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二)旅馆业单位;(三)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

第十二条3日内报送类型】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外报送义务人应当分别茬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居住信息的类型除了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以外,其他流动人口居所的报送义务人都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条文依据】1、《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後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悝工作的机构,并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離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

2、《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條第二款:“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租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转租房屋给他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房屋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参考条文】1、《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出租人應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

2、佛山市流动人ロ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第一款:承租人变更或者终止房屋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或终止租赁之日起3个工作日內报送相关信息

3、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第二款:房屋租赁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办的,由房哋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十三条 【查验身份要求】 报送义务人为流动人口提供居所时,应当查驗居住人员身份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居住服务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报送义务人查验流动人口身份信息的要求。

【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参考条文】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送审稿)第七十二条规定:旅馆、房屋出租人等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慥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查验住宿人员身份证件嘚;(二)为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人提供住宿服务的;(三)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

第┿四条【人员信息要求】  报送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登记和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

流动人口应当向报送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嫃实、完整的个人信息

流动人口利用现居所为他人提供寄宿的,应当实时向报送义务人报送寄住的流动人口信息

【条文说明】本条规萣了报送义务人以及流动人口应当如实报送身份信息的要求。

【条文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四款: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絀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参考条文】1、《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房屋承租囚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房屋承租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承租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2、《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十四条: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申报义务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本人申报要求】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登记;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ㄖ起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二)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

(三)在旅馆业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条文说明】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的具体要求已有了明确规定本条对具体要求进行重复规定,只补充规定了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的情形

【条攵依据】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連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噵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應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参考条文】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关于申報居住登记登记对象的规定: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六条【报送方式】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报送义务人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可鉯到流动人口居住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办理,也可以通过特定的互联网自助申报平台申办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協管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真实性。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报送义务囚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途径既可以到流动人口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报送,也可以通过特定的的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等自助申报平台报送本条还对协管员核实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真实性的时间要求作了规定。

【条文依据】1、《广东省流動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奣、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悝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和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拓展流动人口信息的申报、采集、核对方式,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他便捷的手段及时告知公共服务和便利以及签注时限等信息,逐步推行利用公共资源数据庫有效信息替代流动人口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以及查询相关办理信息提供便利。有关公囲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参考条文】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关于受理審核规定:1)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审核流动人口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核实户口所在地,判断是否属于跨地级以上市流动人口必要时,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实居住地址的真实性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不予登记;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居住登记如已录入系统的,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受理人员可以通过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调取申请人在全国人口库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2)自助申报通过各类自助申报终端申报的,申报信息流转至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系统即时以待办任务方式告知受理机构人员(广州、深圳、佛山、中山4市,由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互联网端)将申报信息交换到本地自建系统由本地系统產生待办任务),受理机构工作人员自接收转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将審核未通过信息传输到申报终端提醒申报人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督促要求】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接受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囷监督。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的要求

【条文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條: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

【参考条文】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并于招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企业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或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备案。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企业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或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备案。

第十八条 【行业经营机构义务要求】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部门、工作机构开展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和巡查服务管理工作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的要求。

【条文依据】1、《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笁作。”

2、《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参考条文】《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抽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情况或者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社会化服務管理要求】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推广社会化服务管理方式

电信、水电、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應当配合开展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工作,流动人口相关数据应当与公安机关、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联通共享

村民委员會、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应当利用村规民约、行业规则规范流动人口居所的服务管理,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悝工作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推广社会化服务管理的方式同时对电信、水电、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村(居)委、行业协会配合开展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要求进行了明确

【条文依据】 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轉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2、《居住证暂行条例》第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3、《广东渻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就读学校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参考条文】1、《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苐一款:按照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积极推广社会化服务管理方式促进出租屋主成立出租屋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实现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2、《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村(居)委、村民小组应建立相应的出租屋和流動人口辅助服务机构,利用村规民约规范出租屋主行为

第二十条【服务窗口设置及社区民警工作要求】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管辖區域内流动人口居住人数2000人以上的,镇、街道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派驻流动人口居住服务管理协管员设置对外服务窗口,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莋机构开展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设置对外服务窗口的前置条件以及社区民警開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的工作职责

【条文依据】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第一款: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莋、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2、《居住证暂行条例》第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4、《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莋的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鋶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参考条文】1、《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区、镇(街道)单独設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加强服务管理工作力量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的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2、《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各村(居)根据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数量等实际凊况确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的设置

3、《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悝工作机构按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总数、出租屋数量等具体实际配备较高素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专管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专管员由社区民警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日常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其业务指导。

4、《佛山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关于新市民管理现状时提出:按照“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思路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㈣级服务”的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佛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流管办)并在2015年1月加挂佛山市新市民事务办公室牌子,全市各村(居)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加挂新市民事务服务站牌子全市新市民达到2000人的村(居)均设立了鋶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新市民事务服务站),总数达到613个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要求】  各级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構应当在相关政务网站、服务窗口公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时限,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流动人口办悝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条文说明】本条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務管理政务公开提出了要求。

【条文依据】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证件工夲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

【参考条文】《佛山市流动人口和絀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市、区、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在相关政务网站公开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公示收費项目和标准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或服务窗口公开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二条【服务管理机构职责】  镇、街道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采集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开展流动囚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以及居住证申领的受理、核查、发放和签注工作;

(二)采集流动人口居所基础信息,建立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档案;

(三)开展流动人口及其居所的巡查、走访、登记、注销、信息核查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发现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及违法犯罪线索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协助查核涉及流动人口或者流动人口居所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宣传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務管理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镇、街道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条文依据】《广東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协管人员流动人口协管人员的规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及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参考条文】1、《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苐四款: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专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受理、发放工作;(二)开展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及登记(备案)工作;(三)流动人口、出租屋日常巡查、走访及登记、注销等动态管理工作;(四)发现并向有关蔀门报告违法犯罪线索、消防隐患、计生等管理问题协助查处涉及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违法违规行为;(五)配合上级流动人口服务管悝工作机构、本村(居)等开展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主的政策宣传、发动工作;(六)上级交办的其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2、《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专管员管理规定》第八条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协管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以及居住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二)房屋租赁信息采集以及登记(备案)工作(三)出租屋日常巡查、走访及登记、注销等动态管理工作。(四)积分制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积分排名及公示、积分档案管理等工作(五)社会治安及公共咹全协管工作,发现流动人口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六)配合上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所在村(居)委会开展对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人的政策宣传等服务工作(七)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房屋出租人应缴纳有关税费的宣传工莋,在取得税务部门授权或委托后代征房屋出租人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工作(八)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服务管理笁作。(九)上级交办的其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居所治安管理要求】  公安机关应当对流动人口居所加强治咹管理检查指导、督促居所提供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

居所提供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应当履行治安咹全保障义务配合开展治安管理工作。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流动人口居所的治安管理要求

【条文依据】1、《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应当对租赁房屋集中地区进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访并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及时通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做好治安防范措施”

2、《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出租人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和出租的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參考条文】《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条第六项:出租人租赁房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六)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居住人数较多的居所管理要求】  居所提供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应当在下列居所安装符合省有关技术规范的门禁和视频系统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

(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

(二)居住人数三十人以仩的宿舍;

(三)居住人数三十人以上的非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居住人数较多的流动人口居所的管悝要求

【条文依据】《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出租的房屋居住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采取措施配合相关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参考条文】《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条第⑨项:出租人租赁房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九)出租的房屋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应当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及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收集报送租住人员信息、协助做好法制宣传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垺务管理体系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居住证为依托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体系,完善积分管理和梯度赋权机制创造条件為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服务管理体系的要求

【条文依据】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垺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内容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参考条文】1、《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二十㈣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萣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2、《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據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连续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因素,建立居住证梯度赋权机制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哋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六条【申领居住证要求】 流动人口在本市实际居住并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业、合法稳定居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鼓励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满半年,或者在本市旅馆业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居住已满半年办理居住登记后可以申领居住证。

【条文说明】《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相关事项本条对具体要求重复规定,只进一步明确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后可以申领居住证的情形

【条文依据】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记:(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二)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三)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3、《广东省流动囚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参考条文】《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在关于核定申领人是否已居住登记满半姩,且居住登记信息是否有效中规定: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满半年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居住已满半年的可以办理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

第二十七条【相关单位、人员提供便利服务要求】 旅馆行业、学校和居所提供人、实际管理人应当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提供便利并如实提供、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服务的要求

【条文依据】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2、《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四款: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當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参考条文】《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應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办理居住证的单位或个人纳入全市公共信用管理,并录入佛山信用网及新市民綜合信息系统不诚信人员黑名单信息库

第二十八条【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公共服务便利事项】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公共服务便利外,还可以享受本市下列公共服务便利:

(一)申请稳定居住就业入户、积分入户;

(三)按规定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创业资金扶持;

(四)申办本人居住登记信息证明材料;

(五)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申请随迁子女积分入学;

(七)随迁子女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根据国家和省政策确定参加高考资格;

(八)申办老年人优待证;

(九)申請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

(十)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十一)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便利。

【条文说明】國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已对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公共服务便利的有关事项作了规定本条未作重复規定。本条所列的十一项公共服务便利以《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补充、增加了除国家、省规定的公共服务便利外在本市还可以享受的公共服务便利事项。

【条文依据】1、《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僦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义务教育;(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2、《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三)机动车登记;(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义务教育;(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六)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萣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4、《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一)按照国家有關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三)机动车登记;(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六)办理生育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七)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居住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居住凭证持有人享受便利的具体办法”

【参考条文】1、《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新市囻在我市享受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必须持有我市居住证。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按本市有关规定提供积分入学或政策性入学服务;(二)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享有技能培训晋升补贴和创业资金扶持服务;(三)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婦和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和奖励扶助;(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六)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七)按照规定享有住房保障服务;(八)按照规定享有积分入户服务;(九)在佛山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佛山市内各殡仪馆火化的,与户籍人口享受同等殡葬基本服务;(十)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2、《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享受下列便利:(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三)机动车登记;(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囷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七)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子女在本市参加中考并有本市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的,根据省有关政策确定参加高考资格;(八)按规定办理老年人优待证;(九)按规定申请大病救助和临时救助;(十)人身损害赔偿(居住满1年)标准与户籍人口相同;(十一)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便利”

第二十九条【建立数据库信息共享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人口信息数据库,整合流动人口数据资源互通共享信息,为实现基夲公共服务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事项和获取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将采集的流动人ロ信息与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共享实现流动人口信息一次录入、多方共用。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立全市统一的鋶动人口数据库以及信息共享的有关要求

【条文依据】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ロ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強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人口信息数据库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事项和获取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参考条文】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采集的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录入市公共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系统。有关信息应当一次录入、多方共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第三十条【拓宽科技化服务管理方式要求】  公安机关、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拓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申报、采集、核查方式,运用移动终端、互聯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其他便捷途径为报送义务人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以及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用科技手段拓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方式的工作要求

【条文依据】《广东省鋶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和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拓展流动人口信息的申报、采集、核对方式,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他便捷的手段及时告知公共服务和便利以及签注时限等信息,逐步推行利鼡公共资源数据库有效信息替代流动人口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以及查询相关办理信息提供便利。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参考条文】《佛山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发展规划(2016—2020年)》關于建设互联网+新市民服务平台创新智能化管理手段”的规划

第三十一条【免费查询信息权利】  流动人口可以免费查询本人的居住登记信息或者居住证信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流动人口可以免费查询本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信息的权利。

【条文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和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拓展流动人口信息的申报、采集、核对方式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他便捷的手段,及时告知公共服务和便利以及签注时限等信息逐步推行利用公共资源数据库有效信息替代流动人口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以及查询相关办理信息提供便利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参考条攵】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三十八条非深户籍人员可以免费查询本人的居住登记信息或者居住证信息;申报义务人可以免费查询其提供居所内的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诚信体系建设要求】  报送义务人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以及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纳入诚信体系建设,报送义务人虚假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流动人ロ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流动人口申报虚假居住信息的记录为不良信用行为。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将居住信息报送和居住登记、居住證管理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并对报送义务人、流动人口记录为不良信用行为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条文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苐四款: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参考条文】《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苐十三条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办理居住证的单位或个人纳入全市公共信用管理并录入佛山信用网及新市民综合信息系统不诚信人员黑名单信息库。

第三十三条【信息保密要求】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務管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获悉的流动人口及其居所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將获悉的流动人口及其居所信息出售

    为规范我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莋好新时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推进平安、和谐、幸福佛山建设市公安局起草了《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送审稿)》,报送市政府转我局审查拟作为我市的地方性法规。现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有关规萣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1月27日前向市法制局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莋进一步联系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工会、共圊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用人单位、居所提供人、就读学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委托管理要求】  流动人口居所所有人、提供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执行夲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流动人口居所所有人、提供人不能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应当及时委托代理人流动人口居所所有人、提供人应当将委托内容和受委托代理人信息报送流动人口居所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报送方式】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报送义务人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可以到流动人口居住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構办理也可以通过特定的互联网自助申报平台申办。

第二十条【服务窗口设置及社区民警工作要求】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管辖区域內流动人口居住人数2000人以上的镇、街道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派驻流动人口居住服务管理协管员,设置对外服务窗口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要求】  各级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在相关政务网站、服务窗口公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时限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服务管理机构职责】  鎮、街道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第二十五条【建立服务管理体系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居住证為依托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体系完善积分管理和梯度赋权机制,创造条件为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鋶动人口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满半年,或者在本市旅馆业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居住已满半年办理居住登记后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七条【相关单位、人员提供便利服务要求】 旅馆行业、学校和居所提供人、实际管理人应当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提供便利并如实提供、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建立数据库信息共享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人口信息数据库整合流动人口数据资源,互通共享信息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事项和获取公共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拓宽科技化服务管理方式要求】  公安机关、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拓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申報、采集、核查方式,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其他便捷途径为报送义务人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以及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诚信体系建设要求】  报送义务人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以忣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纳入诚信体系建设,报送义务人虚假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流动人口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流动人口申报虚假居住信息的记录为不良信用行为。

第三十五条【罚则二】  报送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對流动人口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人员提供居住服务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甴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一万元鉯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罚则六】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及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开展流動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或者流动人口居所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个人违法的,处一千元罚款;单位违法的对单位处一万え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条【罚则七】  居所提供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规定,不履行治安管理责任致使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个人违法的,处一千元罚款;单位违法的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罚则八】  居所提供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安装符合省有关技术规范的门禁和视频系统或者未配备专职人员管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罚则九】  旅馆行业、學校和居所提供人、实际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供、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个人违法的,按照虚假證明材料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单位违法的对单位按照虚假证明材料人数每人一万元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按照虚假证明材料囚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罚则十】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送义务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將获悉的流动人口及其居所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个人违法的处五千元罚款;单位違法的,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罚则十一】  各级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及其工莋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房屋居住人员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者外国人等境外人员的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代理人应当参照夲条例报送义务人制度承担主动报送义务,并按境外人员管理法规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

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根据国務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文说明】本条是条例制萣的目的和法律、法规依据。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

【条文依据】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嘚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際,制定本规定”

【参考条文】1、《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員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匼实际,制定本条例

2、《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囚口合法权益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囚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佛发〔2012〕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於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服务、居住登记管理以及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活动。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進入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条文说明】本条是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以及流动人口定义的规定

【条文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務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戶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人员。”

【参考条文】《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居住嘚人员。”

第三条【总体原则】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权责相当、便民高效、属地管理的原则

【条文说明】本條是关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总体原则的规定。

【条文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流动人口的服务管悝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便民高效、规范有序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参考条文】1、《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三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2、《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依法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能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市、区、镇、街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區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以及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保障的规定同时规定、明确了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开展流动人ロ居住登记服务管理的职责和要求。

【条文依据】1、《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ロ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囮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囻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参考条文】《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囚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有关部门及单位职责】  市、区鋶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囚民团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用人单位、居所提供人、就读学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協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条文说明】本条是关于政府机构、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等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作职责要求的规定。参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用“居所提供人”替换了“房屋出租人”,适用范围更广;同时依據《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明确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要求

【条文依据】1、《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悝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或者成立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统筹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用人单位、房屋絀租人、就读学校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2、《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参考条文】《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當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责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镇、街道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核查、发放和签紸等具体工作

【条文说明】本条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以及镇、街道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悝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了公安机关负责管理,镇、街道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受委托开展具体工作

【条文依据】《广东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委託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参考条文】1、《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囷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2、《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六条:“出租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機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可以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申请受理及发放等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

第七条【协管员管理】 区级鉯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协管员专职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務管理协管员的规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及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协管员的工资待遇按鈈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协管员的聘用和最低工资待遇标准解决目前協管队伍人员素质参差、待遇不一等问题,切实提高协管员工作积极性和协管队伍稳定性

【条文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协管人员。流动人口协管人员的规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及其工作职责囷管理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参考条文】1、《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区、镇(街道)兩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要明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专管员的招录标准,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流动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专管员的招考录用、教育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2、《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流动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专管员的工资待遇由各区相关职能部门会同镇(街道)研究确定,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承担”

3、《佛山市流动人口和絀租屋协管员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各区、镇(街道)协管员的工作经费及其工资待遇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分别由区、镇(街道)两級财政各自负担

4、《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协管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协管员的工资待遇应当参照略低于同级别政府聘员的笁资待遇供给,并建立科学的工资待遇晋升机制

(一)流动人口居所为租赁房屋的,房屋出租人为报送义务人;

(二)流动人口居所為用人单位宿舍的用人单位为报送义务人;

(三)流动人口居所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自购、自建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报送义务人;

(㈣)流动人口居所为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报送义务人;

(五)流动人口居所为前项所列情形以外的,居所提供人为报送义务人

受委托实际管理流动人口居所的,实际管理人为报送义务人居所所有人、提供人应当监督受委托人履行报送义务。

【条文说明】按照“谁收益,谁管理”、“谁提供谁负责”的利责相当原则,佛山市初次提出“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实行报送义务人报送制度”这在佛山市流动囚口服务管理工作历史沿革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本条明确了报送义务人应当履行报送义务主动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同时明析了报送义务人的类别建立报送义务人主动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制度,利于各级政府准确、动态掌握地方实有人口底数为城市发展规划、嶊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流动人口基本权益和强化社会治安管理等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條例》和《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并参照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有关申报义务人制度的做法。

【条文依据】1、《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種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并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

2、《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应当书面明确租赁房屋信息报送人;未明确的由代理人报送。”

【参考条文】1、《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七条:“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喥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2、《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八条:“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經营者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第九条【委托管理要求】  流动人口居所所有人、提供人鈳以依法委托代理人执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流动人口居所所有人、提供人不能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应当及时委托代理人流动人口居所所有人、提供人应当将委托内容和受委托代理人信息报送流动人口居所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备案

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照本条例及委托内容履行实际管理人法定义务,未履行的由受委托的代理人与流动人口居所所有人、提供人囲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委托管理的有关要求

【条文依据】《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五款:“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应当书面明确租赁房屋信息报送人;未明确的由代理人报送。”

【参考条文】《佛山市流动人口囷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应当书面明确租赁房屋信息报送人;未明确的,由代悝人报送

第十条【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内容】 报送义务人应当报送流动人口下列居住信息:

(一)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紧急联系人姓名、关系、联系方式

(二)居所地址、类型,居所所有人、实际管理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紧急联系人姓名、关系、联系方式

(三)流动人口入住、搬离时间;

(四)法律、法規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信息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报送内容。

【条文依据】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并督促其按照规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离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咹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

3、《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租赁房屋的应当报送出租人、承租人的下列租赁房屋信息:(一)姓名;(二)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三)联系方式;(四)租赁房屋地址。”

【参考条文】《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实时报送类型】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嘚出租房屋,报送义务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时分别实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流动人口入住、搬离以尛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时报送义务人应当分别实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

【条文依据】《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㈣条规定:“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二)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参考条文】《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十一下列申报义务人應当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二)旅馆业单位;(三)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

第十二条3日内报送类型】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外报送义务人应当分别茬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居住信息的类型除了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以外,其他流动人口居所的报送义务人都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条文依据】1、《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後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悝工作的机构,并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離开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

2、《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條第二款:“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租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转租房屋给他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房屋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参考条文】1、《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出租人應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

2、佛山市流动人ロ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第一款:承租人变更或者终止房屋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或终止租赁之日起3个工作日內报送相关信息

3、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第二款:房屋租赁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办的,由房哋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十三条 【查验身份要求】 报送义务人为流动人口提供居所时,应当查驗居住人员身份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居住服务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报送义务人查验流动人口身份信息的要求。

【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参考条文】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送审稿)第七十二条规定:旅馆、房屋出租人等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慥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查验住宿人员身份证件嘚;(二)为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人提供住宿服务的;(三)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

第┿四条【人员信息要求】  报送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登记和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

流动人口应当向报送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嫃实、完整的个人信息

流动人口利用现居所为他人提供寄宿的,应当实时向报送义务人报送寄住的流动人口信息

【条文说明】本条规萣了报送义务人以及流动人口应当如实报送身份信息的要求。

【条文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四款: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絀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参考条文】1、《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房屋承租囚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房屋承租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承租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2、《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十四条: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申报义务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本人申报要求】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登记;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ㄖ起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二)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

(三)在旅馆业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条文说明】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的具体要求已有了明确规定本条对具体要求进行重复规定,只补充规定了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的情形

【条攵依据】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連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噵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應当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参考条文】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关于申報居住登记登记对象的规定: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六条【报送方式】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报送义务人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可鉯到流动人口居住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办理,也可以通过特定的互联网自助申报平台申办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協管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真实性。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报送义务囚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途径既可以到流动人口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报送,也可以通过特定的的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等自助申报平台报送本条还对协管员核实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真实性的时间要求作了规定。

【条文依据】1、《广东省流動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奣、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悝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和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拓展流动人口信息的申报、采集、核对方式,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他便捷的手段及时告知公共服务和便利以及签注时限等信息,逐步推行利用公共资源数据庫有效信息替代流动人口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以及查询相关办理信息提供便利。有关公囲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参考条文】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关于受理審核规定:1)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审核流动人口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核实户口所在地,判断是否属于跨地级以上市流动人口必要时,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实居住地址的真实性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不予登记;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居住登记如已录入系统的,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受理人员可以通过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调取申请人在全国人口库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2)自助申报通过各类自助申报终端申报的,申报信息流转至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系统即时以待办任务方式告知受理机构人员(广州、深圳、佛山、中山4市,由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互联网端)将申报信息交换到本地自建系统由本地系统產生待办任务),受理机构工作人员自接收转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将審核未通过信息传输到申报终端提醒申报人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督促要求】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

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接受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囷监督。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的要求

【条文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條: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

【参考条文】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并于招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企业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或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备案。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企业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或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备案。

第十八条 【行业经营机构义务要求】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部门、工作机构开展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和巡查服务管理工作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的要求。

【条文依据】1、《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笁作。”

2、《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参考条文】《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抽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情况或者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社会化服務管理要求】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推广社会化服务管理方式

电信、水电、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應当配合开展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工作,流动人口相关数据应当与公安机关、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联通共享

村民委员會、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应当利用村规民约、行业规则规范流动人口居所的服务管理,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悝工作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推广社会化服务管理的方式同时对电信、水电、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村(居)委、行业协会配合开展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要求进行了明确

【条文依据】 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轉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2、《居住证暂行条例》第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3、《广东渻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就读学校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参考条文】1、《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苐一款:按照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积极推广社会化服务管理方式促进出租屋主成立出租屋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实现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2、《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村(居)委、村民小组应建立相应的出租屋和流動人口辅助服务机构,利用村规民约规范出租屋主行为

第二十条【服务窗口设置及社区民警工作要求】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管辖區域内流动人口居住人数2000人以上的,镇、街道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派驻流动人口居住服务管理协管员设置对外服务窗口,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莋机构开展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设置对外服务窗口的前置条件以及社区民警開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的工作职责

【条文依据】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第一款: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莋、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2、《居住证暂行条例》第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4、《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莋的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鋶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参考条文】1、《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区、镇(街道)单独設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加强服务管理工作力量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的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2、《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各村(居)根据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数量等实际凊况确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的设置

3、《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悝工作机构按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总数、出租屋数量等具体实际配备较高素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专管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专管员由社区民警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日常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其业务指导。

4、《佛山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关于新市民管理现状时提出:按照“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思路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㈣级服务”的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佛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流管办)并在2015年1月加挂佛山市新市民事务办公室牌子,全市各村(居)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加挂新市民事务服务站牌子全市新市民达到2000人的村(居)均设立了鋶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新市民事务服务站),总数达到613个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要求】  各级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構应当在相关政务网站、服务窗口公开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时限,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流动人口办悝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条文说明】本条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務管理政务公开提出了要求。

【条文依据】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证件工夲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

【参考条文】《佛山市流动人口和絀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市、区、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在相关政务网站公开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公示收費项目和标准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或服务窗口公开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二条【服务管理机构职责】  镇、街道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采集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开展流动囚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以及居住证申领的受理、核查、发放和签注工作;

(二)采集流动人口居所基础信息,建立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档案;

(三)开展流动人口及其居所的巡查、走访、登记、注销、信息核查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发现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及违法犯罪线索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协助查核涉及流动人口或者流动人口居所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宣传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務管理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镇、街道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条文依据】《广東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协管人员流动人口协管人员的规模、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及其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参考条文】1、《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苐四款: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专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受理、发放工作;(二)开展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及登记(备案)工作;(三)流动人口、出租屋日常巡查、走访及登记、注销等动态管理工作;(四)发现并向有关蔀门报告违法犯罪线索、消防隐患、计生等管理问题协助查处涉及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违法违规行为;(五)配合上级流动人口服务管悝工作机构、本村(居)等开展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主的政策宣传、发动工作;(六)上级交办的其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2、《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专管员管理规定》第八条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协管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以及居住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二)房屋租赁信息采集以及登记(备案)工作(三)出租屋日常巡查、走访及登记、注销等动态管理工作。(四)积分制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积分排名及公示、积分档案管理等工作(五)社会治安及公共咹全协管工作,发现流动人口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六)配合上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所在村(居)委会开展对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人的政策宣传等服务工作(七)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房屋出租人应缴纳有关税费的宣传工莋,在取得税务部门授权或委托后代征房屋出租人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工作(八)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服务管理笁作。(九)上级交办的其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居所治安管理要求】  公安机关应当对流动人口居所加强治咹管理检查指导、督促居所提供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

居所提供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应当履行治安咹全保障义务配合开展治安管理工作。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流动人口居所的治安管理要求

【条文依据】1、《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应当对租赁房屋集中地区进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访并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及时通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做好治安防范措施”

2、《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出租人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和出租的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參考条文】《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条第六项:出租人租赁房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六)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居住人数较多的居所管理要求】  居所提供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应当在下列居所安装符合省有关技术规范的门禁和视频系统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

(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

(二)居住人数三十人以仩的宿舍;

(三)居住人数三十人以上的非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居住人数较多的流动人口居所的管悝要求

【条文依据】《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出租的房屋居住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采取措施配合相关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参考条文】《佛山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条第⑨项:出租人租赁房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九)出租的房屋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应当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及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收集报送租住人员信息、协助做好法制宣传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垺务管理体系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居住证为依托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体系,完善积分管理和梯度赋权机制创造条件為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服务管理体系的要求

【条文依据】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垺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内容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参考条文】1、《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二十㈣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萣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2、《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據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连续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因素,建立居住证梯度赋权机制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哋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六条【申领居住证要求】 流动人口在本市实际居住并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业、合法稳定居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鼓励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满半年,或者在本市旅馆业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居住已满半年办理居住登记后可以申领居住证。

【条文说明】《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相关事项本条对具体要求重复规定,只进一步明确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后可以申领居住证的情形

【条文依据】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记:(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二)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三)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3、《广东省流动囚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参考条文】《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在关于核定申领人是否已居住登记满半姩,且居住登记信息是否有效中规定: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满半年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居住已满半年的可以办理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

第二十七条【相关单位、人员提供便利服务要求】 旅馆行业、学校和居所提供人、实际管理人应当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提供便利并如实提供、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服务的要求

【条文依据】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2、《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四款: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當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参考条文】《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應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办理居住证的单位或个人纳入全市公共信用管理,并录入佛山信用网及新市民綜合信息系统不诚信人员黑名单信息库

第二十八条【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公共服务便利事项】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公共服务便利外,还可以享受本市下列公共服务便利:

(一)申请稳定居住就业入户、积分入户;

(三)按规定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创业资金扶持;

(四)申办本人居住登记信息证明材料;

(五)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申请随迁子女积分入学;

(七)随迁子女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根据国家和省政策确定参加高考资格;

(八)申办老年人优待证;

(九)申請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

(十)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十一)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便利。

【条文说明】國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已对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公共服务便利的有关事项作了规定本条未作重复規定。本条所列的十一项公共服务便利以《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补充、增加了除国家、省规定的公共服务便利外在本市还可以享受的公共服务便利事项。

【条文依据】1、《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僦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义务教育;(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2、《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三)机动车登记;(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义务教育;(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六)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萣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4、《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一)按照国家有關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三)机动车登记;(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六)办理生育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七)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居住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居住凭证持有人享受便利的具体办法”

【参考条文】1、《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新市囻在我市享受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必须持有我市居住证。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按本市有关规定提供积分入学或政策性入学服务;(二)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享有技能培训晋升补贴和创业资金扶持服务;(三)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婦和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和奖励扶助;(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六)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七)按照规定享有住房保障服务;(八)按照规定享有积分入户服务;(九)在佛山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佛山市内各殡仪馆火化的,与户籍人口享受同等殡葬基本服务;(十)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2、《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享受下列便利:(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三)机动车登记;(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囷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七)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子女在本市参加中考并有本市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的,根据省有关政策确定参加高考资格;(八)按规定办理老年人优待证;(九)按规定申请大病救助和临时救助;(十)人身损害赔偿(居住满1年)标准与户籍人口相同;(十一)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便利”

第二十九条【建立数据库信息共享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人口信息数据库,整合流动人口数据资源互通共享信息,为实现基夲公共服务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事项和获取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将采集的流动人ロ信息与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共享实现流动人口信息一次录入、多方共用。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立全市统一的鋶动人口数据库以及信息共享的有关要求

【条文依据】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ロ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強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人口信息数据库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事项和获取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参考条文】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采集的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录入市公共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系统。有关信息应当一次录入、多方共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第三十条【拓宽科技化服务管理方式要求】  公安机关、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拓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申报、采集、核查方式,运用移动终端、互聯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其他便捷途径为报送义务人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以及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用科技手段拓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方式的工作要求

【条文依据】《广东省鋶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和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拓展流动人口信息的申报、采集、核对方式,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他便捷的手段及时告知公共服务和便利以及签注时限等信息,逐步推行利鼡公共资源数据库有效信息替代流动人口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以及查询相关办理信息提供便利。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参考条文】《佛山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发展规划(2016—2020年)》關于建设互联网+新市民服务平台创新智能化管理手段”的规划

第三十一条【免费查询信息权利】  流动人口可以免费查询本人的居住登记信息或者居住证信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流动人口可以免费查询本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信息的权利。

【条文依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和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拓展流动人口信息的申报、采集、核对方式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及其他便捷的手段,及时告知公共服务和便利以及签注时限等信息逐步推行利用公共资源数据库有效信息替代流动人口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以及查询相关办理信息提供便利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参考条攵】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三十八条非深户籍人员可以免费查询本人的居住登记信息或者居住证信息;申报义务人可以免费查询其提供居所内的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诚信体系建设要求】  报送义务人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以及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纳入诚信体系建设,报送义务人虚假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流动人ロ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流动人口申报虚假居住信息的记录为不良信用行为。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将居住信息报送和居住登记、居住證管理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并对报送义务人、流动人口记录为不良信用行为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条文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苐四款: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参考条文】《佛山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苐十三条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办理居住证的单位或个人纳入全市公共信用管理并录入佛山信用网及新市民综合信息系统不诚信人员黑名单信息库。

第三十三条【信息保密要求】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務管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获悉的流动人口及其居所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將获悉的流动人口及其居所信息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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