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业户口宅基地在农村办理的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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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户口在农村的原宅基地能盖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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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两种: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没有确认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建房、对集体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并不禁止农村私有房屋的转让,既然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则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转让。 建议你在农村买房 如果申请不会被批准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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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能按原来面积翻建 ,不能扩建 ,扩建这部分将来会不被认可 ,成为了违禁建房 。你可以买已经建造的住宅房 ,哪怕快要倒了 ,但是 不要买宅基地 ,买了房子可以地随房走 ,可是宅基地是不能买卖的 。买了房子把合同签好 ,要他们家房产共有人都在合同书上签名按手印 ,以免日后出来人反悔 ,很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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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两种: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没有确认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建房、对集体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并不禁止农村私有房屋的转让,既然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则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转让。 建议你在农村买房 如果申请不会被批准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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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户口在农村办理的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没
非农业户口农村办理集体宅基使用权受律保护没
要办理合继承或者合赠与必须要院公证证明并且房产证名字具该房屋使用权房屋所权房屋属于产权房拆迁房屋拆迁补偿费虽没土使用权房屋属于产坐落土自具使用权土使用证权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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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非农业户口可以拥有或继承宅基地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本人是40多年前离开农村转成非农业户口的,现在年龄大了,想回老家住,可现在弟弟已经把原来的宅基地全盖房子盖满了,我已经没有地方盖房子了,请问我可以要求拥有宅基地吗?宅基地可以从父母那里继承过来吗?
还有非农业户口可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吗?
我们家以前住在农村,当时都是农业户口,并且在宅基地上建了所住房(有房产证,上面是我母亲的名字)可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全家都迁非农业,但户口所在地随房子留在了农村。我的问题是:
1.如果将来政府要拆迁,我们能获得与其他农业户口的人同等的赔偿权益吗?
2.我将来能继承这所房子吗?能过户吗?
非农业户口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吗?
我跟母亲是非农户口,父亲是农业户口,父亲已去世,奶奶健在。
农村有宅基地,城市没有住房。
现在我是否可以继承宅基地的房子,需要什么手续。同时我还想将户口迁回去,需要什么手续。
派出所给我的答复是农村有房子,就可以将户口迁回去。村大队给我的说法是有户口,房子就是我的。前后矛盾啊!还请律师详解
我们老家的房子要被苏州园林局征地作为现代化农村的建设(实际是旅游景点),可是我们的房子里有没有户口了,妈妈跟我的户口都在上海,宅基地证上是已经过世的爸爸的名字。请问这种情况我们除了得到地上建筑物的赔偿外还能有宅基地赔偿吗?地上物的赔偿当地政策是拆一还一,然而开放商赔偿我们300每平方,而要我们自己贴钱买他1115每平方的安置房,合理吗?
我和父母在上海农村。父母是当地农村农业户口,我的户口是读书时迁到学校的农转非,学校毕业后又迁回到父母户口上。现在要面临拆迁的问题。我在他处无任何房产,单就我个人能享受到哪些权利?户主和宅基证上是父亲的名字。 我已婚,妻子也是当地人,户口状况和我一样。
非农业户口的儿子可以继承母亲的土地承包权吗
我是非农业户口,母亲是农业户口并已去世。母亲去世前在农村,我出资建了一间房子(并和母亲一直在此居住),土地证写的是母亲的名字,但前不久由于某些原因土地证遗失了。我想咨询的是:我作为非农业户口,可否通过继承公证,继承我母亲的土地证?通过继承,可以将土地证由母亲的名字改为我的名字吗?如果可以改为我的名字,要办哪些手续?
我是北京城镇户口,我二哥是北京怀柔(农业户口),二哥他无儿女无老婆,要把宅基地通过公证处正规手续公正,让我继承,这样我就可以继承了吗?等我二哥死了以后,村里的宅基地就归我所有了吗?大队什么的还能干涉吗?需要在做那些手续?
我哥哥(是我大伯的儿子)是非农户口,从部队转业回来,在我奶奶的老宅基上盖了新房(只占用了一半)。2000年签订协议:房产属于我哥哥,但是宅基属于我奶奶财产;哥哥赡养我奶奶去世后,宅基由他继承。但是之后哥哥不愿赡养奶奶,自己又购买了商品房,将奶奶一人留在家里。于是奶奶的子女们商量决定由我爸爸赡养奶奶,签订协议(2003年):爸爸对奶奶养老送终后继承宅基,并废除以前所以协议(我爸爸是农民)。但是因为房子是哥哥盖得,所以又让我爸掏钱买了哥哥的房子。协议上说...
非农业户口的人继承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房屋已是危房,那么,非农户有重新翻建的权利吗云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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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以生活之目的而对本组织所有的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经审批获得。《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一经合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即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相当的处分权与排他权,因而该权利成为物权强度极高的一种土地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使用权人享有法律上的救济权利,得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土地原状等。对此类案件的研究分析对于化解村民矛盾,减少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稳定农村社会环境至关重要。笔者结合在禄丰县法院工作的实际,谈一谈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调研情况。  
一、案件受理情况  
禄丰法院2009年共受理1件,占当年民事案件的0.07%;2010年共受理3件,占当年民事案件的0.29%;2011年共受理4件,占当年民事案件的0.23%;2012年共受理4件,占当年民事案件的0.25%;2013年共受理5件,占当年民事案件的0.32%。虽然所占比例不大,但仍呈上升趋势,禄丰县是农业大县,绝大部分人口居住在农村,受“寸土不让”思想的影响,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诱因复杂,且处理难度大,当事人情绪激烈,也成为引发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此类案件存在的表现形式  
1、“一女二嫁”问题。把一处宅基地划归不同的两户村民使用,为此引发的宅基地纠纷。  
2、“四至不明”问题。主要表现在宅基地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工作过程中因工作马虎,出现的所规划宅基地四至不明,权利人所持有的权利证书上虽写有四至,但该四至很笼统。如东至张XX, 西至王XX,南至赵XX,北至李XX。其具体至某某的某个具体位置,无参照物,所规划的宅基地四至不明,建房时无法定点放线,致使权利人在施工时四邻以占用其宅基地为由进行阻拦。  
3、“交叉重叠”问题。对两个以上村民所办理的证件有相互交叉重叠的地方,为交叉部分互争使用权,从而引发侵权纠纷。  
4、无证建房问题。主要表现在在自己家临路承包地内建房问题,相当突出。占用耕地、违章建筑,建成后拆除难。  
5、“三证不全”问题。农村建房一般要求具备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要么具有两证,要么具有一证。  
6、“无故阻挡”问题。宅基地规划村民建房后,一方认为占用的是对方的荒地,阻止建房。  
7、不按规定建房问题。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证后,不按尺寸建房,而在建房时向后移,占住了部分排间路,引起同排、前后排的邻居不满阻止建房。  
8、一方占用对方少量宅基地,当时同意,后来又反悔问题。建房时经协商双方同意,房屋建成后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拆除多占其家宅基地的房屋,事实清楚,但法院处理难度大。  
9、历史遗留问题。一些村庄在1985年前后,农村统一规划时没有进行村镇统一规划或规划不彻底,多次规划,多次颁证,有时处理还相互矛盾,起诉到法院后,主要因为时间长,政府对此没有规划确权,法院处理难度大。  
10、老房产的所有权与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冲突问题。最近几年,经过审批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基本上通过合法审批取得使用权。但是,在农村仍然有一部分村民的老房产所占用的宅基地没有办理使用权证。这类房屋大都建于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前,在历次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中审批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且这些建筑物未经合理规划,与现行的村镇规划格格不入,按新的排房线而需要拆除。于是,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新宅基地时,就将这些老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划给了他人。在老房产的所有人或继承人不愿意拆除的情况下,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就会行使拆除老房产的请求权,要求法院强行拆除。  
11、空心村问题。由于村民都想住在交通便利的地方,所以划宅基地的时候都想划到临路的地方,这样村内交通不便的地方就成了空心村。这在全县农村乡镇都存在,尤其是边远山区的乡村更严重。  
12、利益驱使造成一些早期已解决的纠纷重新引发矛盾,主要表现在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因为搞村镇规划,人们都认识到了能在街面上弄间门面房是多么有利。  
三、产生问题的成因  
1、政策落实不到位。村民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问题一直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大问题,大的隐患,为改变这种状况,1985年前后,中央要求进行农村统一规划。每户农民一处宅基地,横成排、竖成行,房前屋后是排房路,左右是流水搭架木地。影响村民多少年的四至不清问题彻底解决,避免了村民为宅基地造成矛盾,但一些地方落实的不彻底,或没有落实。  
2、个别村组干部法制观念、群众观念淡薄,存在宗族观念、裙带关系为办事规则,在亲情面前总是想方设法谋私利,办证时不实事求是。个别乡干部办事不认真,对请求审批的宅基地不亲自到现场查勘,往往一批了之,致使个别农户的宅基地四至不清,交叉重叠,更甚者出现一户两证问题。  
3、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村组干部对村民在自家临路承包地内建房不及时制止,不及时向上级反映,待房屋建成后主管部门再主张拆除难度大。  
4、个别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明知自己的行为不对还一意孤行。且人云亦云思想严重,见别人违章建房没人管,自己也违法建房,主要表现在临街公路占用耕地建房上。  
5、现有的制度不适宜村民的居住意识,人都希望居住在交通便利的地方,不论上面怎么阻挠,村民都愿意把房建在公路两侧。光堵不疏也不是办法。如在公路两侧合理的范围内开发建房也不失为一种好的做法。  
6、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明确,一些解放前、解放后的购房契约在没有经过统一村镇规划的地方还是否有效,解放后由人民委员会颁发的林权证人注明有宅基地范围,现在能否作为宅基地使用证使用,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即使使用也往往因四至不明造成纠纷难以解决。  
7、部分干部为规避信访责任,对占地建房监管不力。不同部门对群众反映问题互相推委,害怕受理后处理不好,当事人一上访,自己受追究,于是思想上存在能不管的事就不管的现象,尤其是在占用耕地建房问题上。  
四、针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法制宣传,提高“人多地少、节约用地”的意识。禄丰县是农业大县也是人口大县,土地资源紧张,要加大有效合理利用土地的宣传教育。普及土地利用的县情、国策观念教育,增强珍惜土地意识,教育广大群众认识人口、住宅、耕地、粮食之间的关系,把土地供需矛盾及县域经济发展关系告诉人民群众,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用地要依法、建房需审批、违法受处罚,使人们逐步树立农村土地的县情、国策、法制和有偿使用观念,树立适度消费、节约用地、依法用地的社会风尚。  
(二)切实强化土地管理职能,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完善农村建房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农村住宅的改建、扩建和选址新建,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和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对沿公路两侧违法占用耕地已建成的房屋,由土地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统一规划,征用土地统一拍卖。已建成的按拍卖价格补办手续,没建成的,严格批准手续后再建,对原村内已有的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  
严格宅基地审批手续,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对农村建房的对象、条件、用地标准、审批手续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批申请、审核、批准和验收制度。凡是要求建房的,事先必须先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兴建自用住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丈量用地面积,并在批准后在所在村庄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动工。对不符合分户超前建房的、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和非农业户口的,不批准宅基地,对有住宅而有出租、出卖或改为经营场所的,除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外,还应按其实际占用面积,从经营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费。  
(三)、加强村镇规划,特别是一些分散的小自然村。在审批新的宅基地时,尽量调整到一块,逐步建立一个大的村庄,取消几户、十几户的小村庄。这样不仅有利于村民生活发展,也可以对腾出的空地进行复耕。现在的农村,建房攀比思想严重,三口四口之家就建起二层、三层小楼,一多半房子根本用不上,浪费大量的财力,不利于农村发展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鼓励开发商到农村进行房屋开发,建设楼房,不仅改善农民的住房状况,也可以腾出大量土地,进行复耕复垦。有利于新农村的健康发展。  
(四)确立不同的处理原则,对宅基纠纷分类处理。  
1、“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在农村宅基地权属纠纷案件中的应用。正因为他的福利性,决定了获得该权利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时,确权之诉在民事审判中一般存在两种原则:“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究竟采取“地随房走”的原则,还是“房随地走”的原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适用“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因其上房屋产权人的变动而变动,无须办理审批手续;之后适用“房随地走”的原则,只有经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方可取得其上房屋所有权。  
2、宅基地使用证在认定宅基地使用权属时的作用。禄丰县农村大部分地区未建立完善的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当对宅基地上房屋产权发生纠纷时,部分当事人往往凭借宅基地使用权证证实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这其实忽略了宅基地使用权共有性质的特征。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的名义申请的,也是以“户”的名义审批的,使用证虽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宅基地使用权通常是家庭共有的,所以判断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时,除了审查宅基证登记的使用人以外,还应审查宅基地申请时的共同使用人,结合房屋的建造、演变等多种因素综合认定,尤其是在审理兄弟们在争分祖宅时更应重视。  
3、其他宅基地共有人未提出异议,部分使用人擅自使用共有的宅基地建造房屋,应如何认定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使用权人使用共用的宅基地时,应该共同协商,原则上共用的土地使用面积在共用人之间分摊。考虑到共用人往往存在密切的亲属关系,故部分共用人在使用宅基地建造房屋时,其他共用人明知却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其他共用人放弃自己享有的宅基地共同使用权,建房人在不妨害他人和共同利益的情况下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事后其他共有人再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支持。  
4、占用他人宅基地建房,应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  
占用他人宅基地建房一般存在四种情况:(1)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人占用共用的宅基地建房。(2)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3)非法抢占他人宅基建房。(4)超出宅基地面积建房,侵犯了相邻宅基地权益。  
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其他共有人不知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建造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认:(1)如果其他共用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无其他宅基地,房屋应按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分割或折价归并。(2)如果其他共用人已丧失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还有其他房屋的,房屋则应归并建房者所有,建房者根据占用他人宅基地的面积支付相应赔偿款。这样处理,主要是考虑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功能。  
宅基地使用权人与他人合资建房后发生的房产纠纷,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时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果他人有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应先责令他人限期取得审批机关批准。对取得批准的,可依据具体情况对房屋或是分割,或是归并;未取得批准的,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应将房屋归并宅基地使用人所有,宅基地使用人支付相应对价。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后产生房屋产权纠纷的,一般应责令房屋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该使用权人支付相应对价。这属于民法理论中添付中附和的表现形式。所谓附合,是指一所有人的物附着于或结合于他人的物之上而形成新的财产,非经拆毁新形成的物不能将两者分开或需消耗巨资才能将两者分开。房屋与土地的附合实际上是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在我国,房屋的建造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后颁布的物权法中均没有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应比照适用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规定,即“房随地走”。  
此外,司法实践中,占用他人宅基地建房的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景,就是占用相邻人小部分土地建造房屋。房屋已经建成,拆除、分割只会对房屋的价值带来更为严重的损失,归并又显失公平,不拆除、不分割、不归并又会侵害他人的使用权。对于这个问题,除了适用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外,还应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尽量使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侵权,待房屋更新时退出多占的宅基地,在没有退出之前,侵占人对被侵占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5、未变更使用权登记,私下互换宅基地发生纠纷时,应如何确认宅基地使用人  
一些村民出于各种原因私下互换宅基地但未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便盖房,发生纠纷后,法院仍应根据使用登记证上的使用人认定为各自宅基地合法的使用人,因为互换人虽然都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属变更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互换无效。在办理相关案件时,一方面向双方当事人指出行为的违法性,另一方面因为互换宅基地的使用人均已在其上建房,为避免双方再为房屋所有权发生讼争,本着节约诉讼成本的精神,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去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6、通过欺骗手段取得建房手续用地建房后产生纠纷应如何处理?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建房手续用地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该行为自实施即无效。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机关是土地管理部门,所以法院在处理该类民事案件时,不宜以骗取建房手续用地的行为属无效行为为由径直确认该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实际操作中,可中止诉讼,建议土地主管部门作处相应的行政处罚,再依据相应的处罚结果,作处相应的判决。如果是涉及相邻权纠纷的,判令排除妨碍;如果是涉及确权纠纷的,对建筑材料确认相应的归属。  
(作者单位: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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