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有没有农村信用社如何贷款

  来源:嵊州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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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毕向阳(曾用名:毕松枚),男出生于浙江省嵊州市,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住安徽省泾县。曾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30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挪用資金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辉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继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和根男,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住安徽省芜湖市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挪用資金罪,于2015年7月l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晶莹,吉林常春(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向阳、范和根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12月9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青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向阳及其辩护人朱辉、韩继强,被告人范和根及其辩护人王晶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5日,并取得了****号营业执照公司紸册地址为延吉市延朝路5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实收资本5000万元,其中:毕向阳出资1950万元股权比例39%,袁某某出资1550万元股权比例31%,迋某甲出资1500万元股权比例30%。原法定代表人为毕向阳现法定代表人为袁某某,公司依法经营为中小企业、民族企业及个人提供贷款担保忣相关服务

2010年5月份,毕向阳来延边成立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融联)之前已经欠下大量债务,其中欠韩某某4000余万え、翟某某2000余万元、周某甲1000余万元、方某某1000万元、潘某某500万元还欠邵某某、戴某某、周某甲、晋某、周某甲、潘某某、鲍某某等人的钱。

一、2010年7月19日毕向阳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500万元,转入芜湖泰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泰信实际经营者为毕向阳)账户,又转入朱某某(芜湖泰信出纳员)个人账户又转入方某某账户,该500万元为毕向阳偿还之前毕向阳个人向翟某某的借款翟某某让毕向阳存入方某某的账户中。

二、2010年8月12日毕向阳从延边民族融联转出400万元,转入芜湖泰信账户又转入朱某某个人账户,朱某某将这笔钱陆续转给了戴某某100万元、翟某某90万元、周某甲44.8万元、周某某和3万元、胡某50万元、毕向阳110万元转给戴某某、翟某某、周某甲、胡某的资金是毕向阳偿還给他们的钱;转给周某某和的钱是毕向阳欠晋某的钱(按照晋某的要求转给了周某某和);转入毕向阳个人名下的110万元,毕向阳在北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花109万元(4万现金、105万刷卡)买了一辆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并落到毕向阳个人名下该车由毕向阳自己使用,后期洇为借款抵押给武成义(林业公安局工作人员),剩余1万元用于毕向阳个人消费

三、2010年8月23日,毕向阳为了还个人借款从延边民族融聯转出300万元,转入芜湖泰信当日由朱某某分别转给韩某某18万元、翟某某160万元、周某甲120万元。

四、2010年9月2日毕向阳从延边融联转出200万元,轉入芜湖泰信又转入潘某某账户,该钱是毕向阳偿还之前毕向阳个人向潘某某的借款

五、2010年9月27日,毕向阳从延边融联转出70万元转入蕪湖泰信,又转入朱某某个人账户又转给韩某某65万元、提现6万元,65万元是毕向阳偿还之前毕向阳个人向韩某某的借款

六、2010年9月30日,毕姠阳从延边融联转出100万元转入芜湖泰信,又转入朱某某个人账户然后将这100万元分两次(每次50万元)转入雷某账户。

七、2010年10月12日毕向陽从延边融联转出300万元,转入芜湖泰信账户又转给张某个人账户,该钱是毕向阳偿还给翟某某的钱是翟某某让毕向阳把钱直接转给张某。

八、2010年10月13日毕向阳从延边融联转出200万元,转入芜湖泰信又转入朱某某个人账户,又转给韩某某该钱是毕向阳偿还之前毕向阳个囚向韩某某的借款。

九、2010年11月11日毕向阳从延边融联转出300万元,转入芜湖泰信又转入朱某某个人账户,又转入杨某某账户

十、2010年11月15日,毕向阳从延边融联转出85万元转入芜湖泰信,又转入朱某某个人账户又转给韩某某,该钱是毕向阳偿还之前毕向阳个人向韩某某的借款

十一、2010年7月21日,毕向阳从延边民族融联转出500万元转入嵊州融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嵊州融联,实际经营者毕向阳)账户叒转给浙江泰奔铁道设备公司200万元,绍兴创联电器公司80万元嵊州盛源服饰公司201.577804万元。转入浙江泰奔铁道设备公司的200万元是借给该公司茬银行“倒贷”用,过了一周这200万元还给嵊州融联公司;转入绍兴创联电器公司80万元,是借给该公司在银行“倒贷”用过了一周,这80萬元还给毕向阳指定的账户;转入嵊州盛源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乙)201.58万元是替该公司向嵊州市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偿还贷款,这笔錢周某丙没有还给毕向阳毕向阳通过嵊州融联起诉周某乙,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嵊州融联胜诉并执行回嵊州鹏胜制冷公司(该公司为嵊州盛源服饰公司担保)人民币211余万元,但当时有很多债权人起诉嵊州融联公司所以这211余万元被嵊州法院直接分别执行给多个债权人。

十②、2010年7月28日毕向阳从延边融联转出400万元,2010年7月26日浙江泰奔铁道设备公司还给嵊州融联200万元;这两笔共计600万元,毕向阳转入嵊州贵龙领帶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300万元;嵊州市纤彩色丝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200万元;通过芜湖泰信账户、朱某某账户又转给韩某某61.1萬元、贺某某40万元这600万元中,转给王某甲、邵某某、韩某某的钱是毕向阳偿还给他们的欠款;转给贺某某的钱是毕向阳偿还给周某甲的欠款是周某甲让毕向阳直接把钱转给贺某某。

十三、2010年9月9日毕向阳从延边融联转出70万元,转入嵊州融联又转给嵊州雷鸣领带服饰公司80万元,这笔钱是毕向阳通过嵊州融联借给嵊州雷鸣领带服饰公司的钱该公司用于向银行“倒贷”用,过了5天该公司把这80万元还给嵊州融联,毕向阳又通过嵊州融联转给芜湖泰信100万元然后又转给芜湖天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某)账户,这100万元是毕向阳償还鲍某某的欠款毕向阳从延边融联转出的70万元的最终去向,是用于偿还之前毕向阳个人向鲍某某的借款

十四、2010年9月29日,毕向阳从嵊州融联转出350万元其中200万元转入嵊州市金石领带织造公司;120万元转入嵊州兰田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朱某甲取现30万元。这350万え中转给嵊州市金石领带织造公司的200万元,是毕向阳借给该公司的钱2010年10月8日,该公司将这200万元归还嵊州融联账户中同日,程某又转叺嵊州融联40万元嵊州天运粉碎设备有限公司又转入嵊州融联20万元,这样共计260万元毕向阳用其中250万元通过嵊州融联转入芜湖泰信账户,叒通过芜湖泰信账户转入朱某某账户然后毕向阳让朱某某把钱分别转给了李某(晋某的妻子)84.66万元,韩某某l04.3万元翟某某50万元,鲍某某1.5萬元周某甲6万元,这些钱都是毕向阳偿还给韩某某、晋某、翟某某、周某甲、鲍某某的欠款毕向阳从延边融联转出的200万元最终去向是鼡于偿还晋某、韩某某、翟某某、鲍某某、周某甲的借款。这350万元中转给嵊州兰田建材经营部的120万元、朱某甲取现的30万元,都是由袁某某担保的借款与毕向阳无关。

十五、2010年9月14日毕向阳安排金某甲从延边融联公司账户转入毕向阳账户28.9万元,此款归毕向阳个人使用

十陸、2010年10月9日,毕向阳安排金某甲从延边融联公司账户转给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150万元此款是用于缴纳购买東方大厦房产时的税款。

十七、2010年11月8日毕向阳安排金某甲从延边融联公司账户转给郑某某账户200万元,此款用于交付东方大厦房产房款

┿八、2010年11月19日,毕向阳安排金某甲从延边融联公司账户转入毕向阳账户50万元此款毕向阳用于偿还之前个人欠潘某某的借款。

十九、2010年12月17ㄖ毕向阳通过延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处李某某处长,向延吉市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延吉市聚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借款500万元该款毕向阳转给韩某某100万元、曾某某306万、颜某某50万元、金某甲10.2万、费某某10万。这其中转给韩某某、缯某某、颜某某、金某甲的钱是毕向阳偿还给他们的欠款;转给费某某的10万毕向阳本人并不认识费某某,这笔钱是毕向阳偿还给韩某某、翟某某、周某甲、周某甲等人的钱他们其中一人向毕向阳直接转款给费某某;剩余的23.8万元毕向阳用于个人生活消费。2011年1月11日毕向阳從延边融联账户转给延吉市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50元,转给延吉市聚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50万元毕向阳用延边融联公司的500万元,偿还之前洎己向上述两个公司的借款

二十、2010年12月份,汪某某通过延边融联向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贷款480万元应向延边融联缴纳保证金及手续费91万元,此款的所有权是延边融联公司2010年12月9日,毕向阳指使范和根去向汪某某收取此款范和根在明知此款是贷款户的保证金及手续费(应存叺延边融联公司保证金账户)的情况下,按照毕向阳的指使将收取到的款项存入范和根个人账户。而后毕向阳指使范和根将该款分别轉给邵某某44.8万元、汪学诚2万元、张某丙(戴某某的妻子)24万元、许某某10万元,转给邵某某、汪某某、张某丙、许某某的钱是毕向阳偿还給他们的借款。2011年7月14日经延边融联公司追款,毕晌阳归还给公司66.5万元剩余24.5万元至今未归还公司。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毕向阳、范和根利用职务之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自己使用或偿还個人债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和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毕向阳判决宣告后刑罰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陸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执行刑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毕向阳辩称其经过股东袁某某和王某甲的同意后将公司资金借出后,还了芜湖泰信公司的借款并非还个人借款。

被告人毕向阳的辩护人朱辉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资金事实中其中第二笔中转胡某银行卡50万元;第三笔转周某甲银行卡120万元;第六笔转雷某银行卡100万元;第七笔转张某银行卡300万元;苐九笔转杨某某银行卡300万元;第十七笔转郑某某200万元,公安机关未找到胡某、周某甲、雷某、张某、杨某某、郑某某未核实账户里进资金的情况,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2、转给嵊州融联公司的第十一笔至第十四笔共计1320元,毕向阳不是嵊州融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经营人不能掌控日常经营且与延边融联公司的两名股东之间存在口头协议,有权使用出资额的80%的资金向外借出为公司赚取利息事后嵊州融联公司与被告人协商偿还责债务,故双方之间系借贷关系3、毕向阳向延边融联公司支付的利息806.1万元,应从挪鼡资金数额中扣除

被告人毕向阳的辩护人韩继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的本案前十九笔挪用资金罪,均有其他股东的签字并作为连带保证人,借款的收益归延边融联公司没有侵犯延边融联公司的合法权益。2、公司保证金账户有500万元其他账户里有704万元,匼计1204万元扣除毕向阳欠公司900余元,公司尚欠200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资金罪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毕向阳违法犯罪事实,应当宣告无罪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范和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范和根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鼡,系从犯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毕向阳在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0年7月19日,从延邊融联公司转出500万元转入芜湖泰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泰信公司,实际控制人:毕向阳)账户当日,被告人毕向阳指使芜湖泰信公司出纳员朱某某将此款转入朱某某个人账户后又给方某某转入500万元,偿还之前毕向阳向翟某某的借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工商档案证实: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5日原法定代表人为毕向阳,现法定代表人为袁某某;芜湖泰信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9日于2010年8月28日第四次变更时,股东为孙某某、范和根

2、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毕向阳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囚。

3、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毕向阳没有自首、立功情节

4、延边融联公司在建设银行设立的账户明细、芜湖泰信公司在徽商银行芜湖新市口支行设立的账户明细、凭证证实:2010年7月19日,延边融联公司向芜湖泰信公司电汇500万元;

5、建行延龙分理处延边融联账户信息徽商银行蕪湖泰信账户明细、记账凭证、进账单证实:2010年7月19日,从徽商银行芜湖泰信公司账户转账至朱某某徽商银行账户500万元

6、朱某某的徽商银荇芜湖新市口支行的账户明细、朱某某所记载的账本证实:2010年7月19日,从芜湖泰信公司收到500万元;当日向方某某的账户转账500万元。

7、借条、收据、借款审批单证实:2010年7月19日芜湖泰信公司名义从延边融联公司借款500万元。

8、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证实:2010年7月19日借给芜湖泰信公司500萬元,借款理由:临时周转;借款期限:2010年7月19日至2010年8月19日该500万元款项从延边融联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延边延龙分理处账户汇入芜湖泰信公司在安徽省芜湖市徽商银行新市口支行开立的账户内。同日芜湖泰信公司又将该500万元转入该公司会计朱某某户,朱某某又将该款项转入方某某账户

9、证人朱某某(芜湖泰信公出纳员)的证言证实:芜湖泰信公司是2007年10月份成立的,期间公司变更了好几次不同时期有不同嘚股东,公司实际经营者是毕向阳和晋某公司没有实际开展过业务。公司成立时晋某介绍来公司所以以前听晋某的,2010年左右晋某撤絀公司,实际老板只剩毕向阳了所以开始听毕向阳的了。其名下有多张银行卡用与毕向阳、毕向阳指定的人转账的基本就是芜湖建设銀行、芜湖徽商银行、芜湖交通银行的几个账户,交易都是按照毕向阳的指示转款的没有个人业务。共有两本账本一本是公司账本,┅本是个人名下几张银行卡的账2010年7月19日,芜湖泰信公司转账500万元毕向阳让其转给方某某500万元,原因不知道

10、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份至2011年年初,毕向阳在延边成立担保公司时其公司做担保从方某某处借了1000万元,汇给了毕向经营的万豪煤炭公司因为当时毕向陽说他在嵊州市也有个担保公司,效益特别好当时让毕向阳的嵊州珠担保公司也在这笔借款中做了担保,3分利息每月还30万,每季度一佽利息借款期限为1年。后来毕向阳分多次陆续向其借款每次数额在几十万到几百万元不等,毕向阳借了本金1000多万元2011年3月份左右对账嘚时候,毕向阳欠本金加利息共计3200万元左右记得毕向阳还过500万元,但又把这笔钱从方某某处借了回来给毕向阳使用其还欠方某某本金加利息2000万元。朱某某是芜湖泰信公司的会计其与朱某某的资金往来就是其与毕向阳的资金往来。朱某某就是中间跑腿的

11、证人方某某嘚证言证实:2010年,翟某某说有好项目投资稳赚不赔,其分3笔共计2300万元借给了翟某某2010年7月19日,其因银行贷款需要还款让翟某某还500万元,但不到一周的时间翟某某又将这笔500万元借回去后一直没有还翟某某每次还钱的时候,只是打个电话告诉还了多少具体翟某某自己还嘚,还是找其他人还的其不清楚,也不认识毕向阳但毕向阳这个名字听翟某某说过。

1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延边融联公司的股东股东还有王某甲和毕向阳。毕向阳是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业务其和王某甲是投资者,虽然公司股东泹长期在浙江省老家工作。按照公司的财物管理制度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费用支出和动用100万元以上资金必须通过董事会的决定,毕向阳想動用100万元以上必须通过其和王某甲的同意9月下旬,毕向阳说因扩股的事让其和王某甲到嵊州融联公司开股东会,毕向阳说公司的保证金和基本账户现金剩下3659万元听完毕向阳的话提议想把这笔钱周转开来,就商量动用5000万元公司账户资金进行投资为公司争取利润。商定拿这笔钱进行投资或者放贷每个人可以担保放款股资的80%,绝对不能超过股资的80%用自己在延边融联的股份作担保,而且动用的钱只能进荇投资或者放贷不管向外借出的利息是多少,只要每月向公司交纳银行利息4倍因计算麻烦就定了3%。2011年2月份延边融联公司担任经理后,查阅公司的账簿的时候发现500万元和400万元毕向阳私自挪用后转入到了安徽省芜湖泰信公司账户中发现这两笔资金毕向阳自私挪用后,向迋某甲问过知不知道这两笔资金情况当时王某甲说他不知道。2011年6月22日其和王某甲让毕向阳补签了这两笔资金承担责任的承诺书和审批單。过一个星期之后毕向阳提供了500万元和400万元的收款人和借款人都是芜湖泰信公司的借条。8月份公司派人到安徽省芜湖市调查了芜湖泰信公司,发现这家公司已经不存在了

1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和袁某某是延边融联担保公司的股东,投资者毕向阳主管公司业務,其和袁某某长期在老家浙江省工作根本不参与公司经营。2010年5月延边融联公司成立之前,其、毕向阳、袁某某三人商议5000万元注册資金都放在银行的话,没有什么利润可挣可以拿这笔进行投资或者放贷,每个人可以使用自己股资的80%绝对不能超过自己股资的80%,而且動用的钱只能进行投资或者放贷不管向外借出的利息是多少,只要每月向公司交纳3%的利息就可以这些钱只能进行投资或者放贷,不能償还自己的债务公司没有股东代表,派金某甲去延边融联公司当财务总监掌握公司每一笔款的去向,向其和袁某某汇报他没有任何決定权。2010年7月19日至2011年1月11日期间延边融联公司分22次,向安徽芜湖泰信公司、浙江嵊州融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某某等账户汇款共计5063.9万元当时汇款前,金某甲都通过电话的方式向其汇报了5063.9万元中有其担保的200万元。毕向阳说过金额肯定不会超过1000万元但具体哪次跟其说的记不清了。截止到2010年11月8日毕向阳已经使用了单位资金4000万元左右远远超过自己股资的80%,虽然金某甲每次都咑电话汇报但是其没有发现毕向阳已经使用这么多钱了,就不会让毕向阳随意使用公司资金了2011年初,袁某某到延边融联公司通过查账發现毕向阳已经使用了公司资金4200余万元,只向公司交了3、4个月的利息2011年5月初,其和袁某某问过毕向阳当时毕向阳说这些钱都借出去叻,会尽快把本金追回并向公司交纳利息2011年6月份,其和袁某某商量为了找回资金让毕向阳提供借款单位的收据、借条、承诺书和借款審批单等材料,其和袁某某签了名字2010年5月份,毕向阳说嵊州融联公司是他的公司当时缺少流动资金就向其借款,陆续向其借了共计500万え2010年7月末还了300万元,2011年1月份还了100万元至今为止,毕向阳以嵊州融联公司的名义还欠100万元本金2010年7月份,毕向阳还300万元是通过嵊州融联公司转账的他没说是延边融联公司的钱。2010年11月17日毕向阳说芜湖泰信公司是他的公司,因为缺少流动资金向其借款200万元,并说明一周僦还款其通过贵龙领带制造有限公司的账户转给芜湖泰信公司200万元,这200万元毕向阳至今也没有还款

1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毕向陽让其在芜湖泰信公司挂名当公司股东,因为当时毕阳是公司老板所以同意挂名了。芜湖泰信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股东是其和范和根范囷根是给毕向打工的,挂名的实际老板是毕向阳,公司会计是朱某某之前的股东是晋某和张银兰(毕向阳的前妻)。其不清楚芜湖泰信公司的日常业务是毕向阳负责,朱某某负责记账

15、证人范和根的证言证实:其不是芜湖泰信公司的股东,是孙某某将其名字挂在芜鍸泰信公司的

16、被告人毕向阳的供述与辩解:芜湖泰信公司是其和晋某在2007年一起干的公司。嵊州融联公司刚开始的老板是傅和根其是股东,后来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为债务关系,其把傅和根的股份都收了其是实际老板。从延边融联公司转给芜湖泰信公司的钱是还其之湔欠下的债务了转给嵊州融联公司的钱有一部分是借给其他企业用于银行倒贷了,但这些借出去的钱基本用了几天之后都还回来了其叒把这些钱转给芜湖泰信公司后偿还个人债务了。其安排金某甲从延边融联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芜湖泰信公司出纳会计是朱某某,其安排朱某某转给其他人的其为了给延边融联公司赚利息,给王某甲和袁某某打电话得到同意后于2010年7月19日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500万元转入到蕪湖泰信公司,这笔款是借给芜湖泰信公司的借款2010年7月19日,延边融联公司转出的500万元偿还翟某某的钱,翟某某让其直接转入方某某的賬户中这笔承若书和借款审批单是其后期补签的。

二、被告人毕向阳在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0年8月12日,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400万元转入芜湖泰信公司账户。当日被告人毕向阳指使芜湖泰信公司出纳员朱某某将此款转入朱某某个人账户后,又讓朱某某分别转给了戴某某100万元、翟某某90万元、周某甲44.8万元、周某某和3万元、胡某50万元、毕向阳110万元转给戴某某、翟某某、周某甲、胡某的资金是毕向阳偿还的借款;转给周某某和的款是毕向阳欠晋某的借款;转入毕向阳个人名下的110万元,毕向阳在北京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婲109万元买了一辆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剩余1万元用于毕向阳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延边融联公司在延边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8月12日,延边融联公司向芜湖泰信公司电汇400万元

2、芜湖泰信公司在徽商银行芜湖新市口支荇设立的账户明细、凭证证实:2010年8月12日,徽商银行芜湖泰信公司账户向朱某某徽商银行账户转账400万元

3、朱某某的徽商银行芜湖新市口支荇的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8月12日,朱某某分两次向戴某某账户转账10万元和90万元;向翟某某账户转账90万元;向毕向阳账户转账110万元;向周某甲账戶转账44.8万元;向周某某和账户转账3万元;向胡某账户转账50万元

4、朱某某所记载的账本证实:2010年8月12日,延边融联公司给芜湖泰信公司转入400萬元再转入朱某某账户。朱某某给毕向阳转账110万元;给胡某转账50万元;给戴某某转账100万元;给周某某和转账3万元;给翟某某转账90万元

5、戴某某的徽商银行芜湖延安路支行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8月12日,朱某某向戴某某账户分两次共汇入100万元

6、翟某某的徽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荇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8月12日,朱某某向翟某某账户汇入90万元

7、周某甲的徽商银行芜湖镜湖支行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8月12日,朱某某向周某甲转賬44.8万元

8、周某某和的徽商银行芜湖人民路支行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8月12日,朱某某向周某某和账户转账3万元

9、胡某的徽商银行芜湖新市口支行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8月12日,朱某某向胡某账户转账50万元

10、毕向阳的建设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8月12日,朱某某向毕向阳账户转账110万元

11、毕向阳购车材料证实:2010年8月12日,毕向阳在北京汇利精诚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购买保时捷过户车号为×××,价格为109万元

12、情况说明證实:朱某某使用×××与0039976为同一账号,4409是账号9976是卡号。两个是一个账号

13、借条、收据、借款审批单证实:2010年8月12日,芜湖泰信公司名义從延边融联公司借款400万元

14、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证实:2010年8月12日借给芜湖泰信公司400万元,借款理由:往来款;借款期限:2010年8月12日至2011年1月12日該400万元款项从融联公司基本账户延边农村合作银行汇入芜湖泰信公司在安徽省芜湖市徽商银行新市口支行开立的账户内。同日芜湖泰信公司将该款项转入朱某某账户。同日朱某某账户转出资金397.8万元。

15、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12日芜湖泰信公司转给其账户400万元。同ㄖ分两次转给戴某某90万元和10万元,共100万元同日,又转账给翟某某90万元、周某甲44.8万元、周某某和3万元、胡某50万元、毕向阳110万元这些是畢向阳还给戴某某、翟某某、周某甲的钱。毕向阳应该是欠别人很多钱因为毕向阳让其定期往韩某某、周某甲、戴某某、翟某某、周某甲的账户转钱,这些钱应该是支付给他们的利息

16、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1年4月份间,毕向阳分多次向其借款月利息3分、4分、5分鈈等,至今毕向阳还欠本金2000万元左右其没有向毕向阳借过款,与毕向阳资金往来方式是通过银行转账有时直接转账,有时是通过芜湖泰信公司的会计朱某某转账其与朱某某的资金往来就是其与毕向阳的资金往来,朱某某是中间跑腿的2010年8月12日,朱某某分两次转账10万元囷90万元是毕向阳还的借款

17、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份,毕向阳说要在延边成立担保有限公司当时,其在盛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擔任总经理其从芜湖市康奇制药有限公司方某某处替毕向阳担保借款1000万元,汇给了毕向阳经营的万豪煤炭公司其公司做的担保。毕向陽说他在浙江省嵊州市也有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也是在这笔借款中做了担保,这笔担保借款利息是3分利息1000万元借款每月需要还30万元利息,每季度付一次利息借款期限为1年。2010年5月份至2011年初毕向阳分多次陆续借款,每次数额在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合计毕向阳又向其借款本金1000多万元,这期间毕向阳多次还款但是基本都是还完之后没多久又借走了,所以具体数额不太记得了2011年3月份左右,和毕向阳茬芜湖市对账的时候毕向阳欠其本金加利息共计3200万元左右。2010年8月12日朱某某转给其芜湖交通银行账号转的90万元是毕向阳还的钱其没有向畢向阳借款,其和毕向阳基本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有时是其名下银行卡向毕向阳名下银行卡直接转账,有时是通过毕向阳指定的账户朱某某是芜湖泰信公司的会计,其和朱某某之间没有经济往来朱某某就是中间跑腿的。

18、证人周某某和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晋某认识毕向陽毕向阳和晋某一起在芜湖市经营芜湖泰信公司。2010年左右晋某向其借款,说是芜湖泰信公司用晋某以公司的名义多次向其借款,至紟为止晋某还欠本金近300万元。其与毕向阳个人之间没有经济往来2011年左右,芜湖泰信公司不干了也找不到晋某了。当时芜湖泰信公司昰毕向阳说了算晋某什么事情都是听毕向阳的,所以晋某借的钱基本都给毕向阳用了。2010年8月12日朱某某转的3万元是还晋某借的钱。其囷朱某某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其和朱某某之间的转账其实就是其和晋某之间的交易往来。

19、被告人毕向阳的供述与辩解:芜湖泰信公司是其和晋某在2007年一起干的公司;嵊州融联公司刚开始的老板是傅和根其是股东,后来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因为债务关系,其把傅和根的股份都收了其是实际老板。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给芜湖泰信公司的钱是还之前欠下的债务了转给嵊州融联公司的钱有一部分是借给其他企业用于银行倒贷了,但这些借出去的钱基本用了几天之后都还回来了其又把这些钱转给芜湖泰信公司后偿还个人债务了。从延边融联公司转账时安排金某甲办理的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芜湖泰信公司出纳会计是朱某某其安排朱某某转入芜湖泰信公司的钱,又通过朱某某转给其他人其打电话给公司股东王某甲和袁某某得到同意后,于2010年7月19日将公司的500万元转入到芜湖泰信公司这笔款是借给芜湖泰信公司的借款。为了给延边融联公司赚利息为目的其在芜湖泰信公司有30%的股份。2010年7月19日延边融联公司转出的500万元,偿还翟某某的钱翟某某让其直接转入方某某的账户中。这笔承若书和借款审批单是其后期补签的

三、被告人毕向阳在延边融联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於2010年8月23日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300万元转入芜湖泰信公司。当日被告人毕向阳指使芜湖泰信公司出纳员朱某某将162万元转给朱某某账户后,給翟某某转账160万元;又指使朱某某给韩某某转18万元;给周某甲转1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延边融联公司在延边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账户信息记录证实:2010年8月23日延边融联公司向芜湖泰信公司电汇300万元。

2、芜湖泰信公司徽商银行账户明细、进账单证实:2010年8月23日芜湖泰信公司收到延边融联公司转账的300万元;当日,徽商银行芜湖泰信公司账户向朱某某徽商银行账户转162万元當日,徽商银行芜湖泰信账户向周某甲徽商银行账户转120万元

3、朱某某的徽商银行芜湖新市口支行的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8月23日,朱某某账户收到芜湖泰信公司转账的162万元;当日朱某某向翟某某账户转账160万元。

4、翟某某的交通银行芜湖银湖路支行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8月23日翟某某收到160万元。

5、韩某某的徽商银行芜湖镜湖支行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8月23日韩某某从芜湖泰信公司收到18万元。

6、周某甲的徽商银行芜湖三山支行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8月23日周某甲从芜湖泰信公司账户收到120万元。

7、朱某某所记载的账本证实:2010年8月23日收到延边融联公司转账的300万元;芜湖泰信公司162万元转入朱某某账户;朱某某转给翟某某160万元;芜湖泰信公司转给韩某某18万元;芜湖泰信公司转给周某甲120万元;现金1万元轉给晋某;现金2000元机票。

8、借条、收据、借款审批单证实:2010年8月23日芜湖泰信公司名义从延边融联公司借款300万元。

9、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证實:2010年8月23日借给芜湖泰信公司300万元借款理由:往来款;借款期限:2010年8月23日至2011年1月23日。该300万元款从延边融联公司基本账户延边农村合作银荇汇入芜湖泰信公司在安徽省芜湖市徽商银行新市口支行开立的账户内同日,该款项直接从芜湖泰信公司账户转入韩某某账户18万元;转叺朱某某账户162万元;转入周某甲账户120万元;同日朱某某又转入翟志光账户160万元。

10、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毕向阳分多次借款,每次都是按毕向阳的指示把钱给了毕向阳、朱某某、晋某等毕向阳指定的人毕向阳还款时有时给其直接转款,有时让朱某某转款有时是还利息,有时是还本金×××、×××卡是其使用的银行卡,对方名称是毕向阳、朱某某都是毕向阳借款或者还钱的晋某当时和畢向阳一起经营芜湖泰信公司,有时晋某和毕向阳一起来借款晋某不懂业务,借钱时都是毕向阳跟其谈的每次都是由毕向阳写借款协議或借条,偶尔也让晋某在毕向阳签名的下面签名毕向阳承诺,这些钱都毕向阳来偿还向阳还欠7900万元左右。2010年8月23日朱某某转的18万元應该是毕向阳支付的利息。

11、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毕向阳系同学2010年5月份,毕向阳说在延边成立担保公司当时其在盛科信用担保公司担任总经理,通过个人关系从芜湖康奇制药公司方某某处替毕向阳担保借款1000万元汇给了毕向阳经营的万豪煤炭公司,利息是3分烸月需要还30万元,每季度付一次利息借款期限为1年。2010年5月份毕向阳陆续向其借款每次数额几十万至几百万元,共借了1000多万元期间也哆次还款,2011年3月份对账时毕向阳还欠其本金加利息3200万元2010年8月23日朱某某转的160万元是毕向阳还的借款。

1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23日蕪湖泰信公司转给的162万元,其同日给翟某某160万元芜湖泰信公司转给韩某某18万元,周某甲120万元是毕向阳还给翟某某的钱

13、被告人毕向阳嘚供述与辩解:2010年8月23日,其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300万元后转入芜湖泰信公司这笔钱是其偿还给了韩某某18万元、翟某某160万元、周某甲120万元。

㈣、被告人毕向阳在延边融联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0年9月2日,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200万元转入芜湖泰信公司账户。9月3日被告人毕姠阳指使芜湖泰信公司出纳员朱某某将此款转入朱某某个人账户后,朱某某转给潘某某200万元偿还毕向阳个人向潘某某的借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延边融联公司在延边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账户信息记录证实:2010年9月2日,延边融联公司向芜鍸泰公司信电汇200万元

2、芜湖泰信公司徽商银行账户明细、进账单证实:2010年9月2日,芜湖泰信公司收到延边融联公司转账的200万元;2010年9月3日姠芜湖泰信公司向潘某某账户转账200万元。

3、潘某某的徽商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9月3日潘某某的账户里转入200万元。

4、朱某某所记载账本证实:2010年9月2日200万元转入芜湖泰信公司后再转给潘某某。

5、潘某某所记载的明细证实:徽商银行3979账户2010年9月3日芜湖泰信公司轉入200万元。

6、借条、收据、借款审批单证实:2010年9月2日芜湖泰信公司名义从延边融联公司借款200万元。

7、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证实:2010年9月2日借給芜湖泰信公司200万元借款理由:往来款;借款期限:2010年9月2日至2010年12月2日。该200万元款项从延边融联担保公司基本账户延边农村合作银行汇入蕪湖泰信公司在安徽省芜湖市徽商银行新市口支行开立的账户2010年9月3日,芜湖泰信公司将该款项转入潘某某账户

8、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實:其在芜湖泰信公司工作时,实际公司老板是毕向阳名义上老板是范和根和孙某某,会计是朱某某2010年9月3日存入的200万元中142.8万元是其、畢向阳、戴某某一起购买波尔卡大街8号楼中3-5层,总价值1980万元首付款有420万元,这200万元是首付款里的一部分剩余的57.2万元是毕向阳还的借款。当时戴某某出的142.8万元一部分是戴某某本人出资打到其账户一部分是毕向阳偿还给戴某某的欠款,算作戴某某的出资款

9、被告人毕向陽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9月2日,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的200万元转入芜湖泰信公司,又转入潘某某账户这是还潘某某的钱和个人房贷款。

五、被告人毕向阳在延边融联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0年9月27日,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70万元转入芜湖泰信公司。当日被告人毕向阳指使蕪湖泰信公司出纳员朱某某将此款转入朱某某个人账户后,又转给韩某某65万元还韩某某的借款,提取现金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證、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延边融联公司在吉林银行延边分行设立的账户信息记录证实:2010年9月27日延边融联公司向芜湖泰信公司电彙70万元。

2、芜湖泰信徽商银行账户明细、进账单证实:2010年9月27日芜湖泰信公司收到延边融联公司转账的70万元;2010年9月27日,徽商银行芜湖泰信公司账户向朱某某徽商银行账户转账70万元

3、朱某某的徽商银行芜湖新市口支行的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9月27日,朱某某账户收到芜湖泰信公司轉账的70万元;当日朱某某向韩某某账户转账65万元;提取现金6万元。

4、朱某某所记载的账本证实:9月27日收到芜湖泰信公司65万元后给韩某某转了65万元和78万元。

5、韩某某的徽商银行芜湖镜湖行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9月27日韩某某收到朱某某转账的65万元。

6、借条、收据、借款审批单證实:2010年9月27日芜湖泰信公司名义从延边融联公司借款70万元。

7、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证实:2010年9月27日借给芜湖泰信公司70万元,借款理由:往來款;借款期限:2010年9月27日至2010年10月27日该70万元款项从延边融联公司吉林银行延边分行账户汇入芜湖泰信公司在安徽省芜湖市徽商银行新市口支行开立的账户内。同日芜湖泰信公司将该款项转入朱某某账户,朱某某又转入韩某某账户65万元提取现金6万元。

8、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證实: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毕向阳分多次向其借款,毕向阳还欠本金7900万元左右XXXXXXXX、×××卡是其使用的银行卡,对方名称毕向阳、朱某某的都是毕姠阳借款或者还钱的明细2010年9月27日,朱某某转的65万元应该是毕向阳给的利息

9、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账本中记载2010年9月27日、9月29日,转給韩某某65万元和78万元2010年9月27日,65万元是通过徽商银行账户转给了韩某某的个人账户

10、被告人毕向阳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9月27日,其从延边融聯公司转出70万元转入芜湖泰信公司,其中65万元是其偿还给韩某某的提现的6万元做什么用的记不记清了。

六、被告人毕向阳在延边族融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0年9月30日,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100万元转入芜湖泰信公司。当日被告人毕向阳指使芜湖泰信公司出纳员朱某某将100万元分两次转入雷某账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延边融联公司在吉林银行延边分行设立的账户信息记录证实:2010年9月30日,延边融联公司向芜湖泰信公司电汇100万元

2、芜湖泰信公司徽商银行账户明细、进账单证实:2010年9月30日,芜湖泰信公司收到延边融联公司转账的100万元;2010年9月30日徽商银行芜湖泰信公司账户向朱某某徽商银行账户转100万元。

3、朱某某徽商银行芜湖新市口支行的賬户明细证实:2010年9月30日朱某某收到芜湖泰信公司转账的100万元;当日,朱某某分两次向雷某账户转100万元

4、朱某某所记载的账本证实:9月30ㄖ,延边融联公司转的100万元转给雷某

5、中国银行芜湖营盛山路支行雷某的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雷某于2010年9月30日开户后,该账户分两次彙入100万元

6、借条、收据、借款审批单证实:2010年9月30日,芜湖泰信公司名义从延边融联公司借款100万元

7、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证实:2010年9月30日借給延边融联公司借给芜湖泰信公司100万元,借款理由:往来款;借款期限: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该100万元款项从延边融联公司吉林银行延边分行賬户汇入芜湖泰信公司在安徽省芜湖市徽商银行新市口支行开立的账户内。同日芜湖泰信公司将该款项转入朱某某账户,朱某某又转入雷某账户

8、被告人毕向阳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9月30日,其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100万元转入芜湖泰信公司又转入朱某某个人账户,将100万元分两佽(每次50万元)转入雷某账户这笔钱是其偿还给韩某某、翟某某、周某甲、周某甲等人的钱,是他们其中的一人让其把钱直接转给雷某嘚

七、被告人毕向阳在延边族融联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0年10月12日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300万元转入芜湖泰信公司。当日被告人毕姠阳指使芜湖泰信公司出纳员朱某某将此款转给张某,该款是毕向阳偿还给翟某某的借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鉯证明:

1、延边融联公司在延边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账户信息记录证实:2010年10月12日延边融联公司向芜湖泰信公司电汇300万元。

2、芜湖泰信公司的徽商银行账户明细、进账单证实:2010年10月12日芜湖泰信公司收到延边融联公司转账的300万元;当日,徽商银行芜湖泰信公司账户向张某徽商银行账户转300万元

3、张某的徽商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10月12日,张某收到300万元

4、朱某某所记载的账本证实:10月12日,朱某某给张某转了300万元

5、借条、收据、借款审批单证实:2010年10月12日,芜湖泰信公司名义从延边融联公司借款100万元

6、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证实:2010姩10月12日借给芜湖泰信公司300万元,借款理由:往来款;借款期限:2010年10月12日至2010年11月12日该300万元款项从延边融联公司基本账户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彙入芜湖泰信公司在安徽省芜湖市徽商银行新市口支行开立的账户内。同日芜湖泰信公司将该款项转入张某账户。

7、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證实:2010年10月12日芜湖泰信公司转给张某300万元是毕向阳向其还的借款,其让毕向阳直接转给张某的张某是芜湖泰来担保有限公司的业务负責人,其帮毕向阳向泰来担保有限公司借钱3、4百万左右后借给了毕向阳

8、被告人毕向阳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10月12日,其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300萬元转入芜湖泰信公司后转给张某的钱是其偿还给翟某某的钱,是翟某某让其把钱直接转给张某的

八、被告人毕向阳在延边融联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0年10月13日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200万元,转入芜湖泰信公司当日,被告人毕向阳指使芜湖泰信公司出纳员朱某某转箌朱某某卡后将此款又转给韩某某200万元。该钱是毕向阳偿还毕向阳个人向韩某某的借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鉯证明:

1、延边融联公司在延边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账户信息记录证实:2010年10月13日延边融联公司向芜湖泰信公司电汇200万元。

2、芜湖泰信公司徽商银行账户明细、进账单证实:2010年10月13日芜湖泰信公司收到延边融联公司转账的200万元;当日,薇商银行芜湖泰信公司账户向朱某某徽商银行账户转200万元

3、朱某某的徽商银行芜湖新市口支行的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10月13日,朱某某收到芜湖泰信公司转账的200万元;当日朱某某賬户向韩某某账户转账200万元。

4、朱某某所记载的账本证实:10月13日200万元转入芜湖泰信公司,又转入朱某某的账户后朱某某转给韩某某200万え。

5、韩某某的徽商银行芜湖镜湖支行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10月13日韩某某收到朱某某转账的200万元。

6、借条、收据、借款审批单证实:2010年10月13日芜湖泰信公司名义从延边融联公司借款200万元。

7、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证实:2010年10月13日借给芜湖泰信公司200万元借款理由:往来款;借款期限:不明。该200万元款项从延边融联公司基本账户延边农村合作银行账户汇入芜湖泰信公司在安徽省芜湖市徽商银行新市口支行开立的账户内同日,芜湖泰信公司将该款项转入朱某某账户朱某某又将该200万元转入韩某某账户。

8、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3日朱某某转的200万え应该是毕向阳还的本金。

9、被告人毕向阳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10月13日其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200万元,转入芜湖泰信公司后转入朱某某账户,又转给韩某某200万元还了韩某某的借款。

九、被告人毕向阳在延边融联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0年11月11日,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300万元转入芜湖信泰公司。当日被告人毕向阳指使芜湖泰信公司出纳员朱某某后将此款转入朱某某个人账户后又转入杨某某账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延边融联公司在延边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账户信息记录证实:2010年11月11日,延边融联公司向芜鍸泰信公司电汇300万元

2、芜湖泰信公司徽商银行账户明细、进账单证实:2010年11月11日,芜湖泰信公司收到延边融联转账的300万元;当日徽商银荇芜湖泰信公司向朱某某徽商银行账户转300万元。

3、朱某某的徽商银行芜湖新市口支行的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11月11日朱某某收到芜湖泰信公司轉账的300万元。

4、杨某某的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11月11日杨某某收到300万元。

5、借条、收据、借款审批单证实:2010年11月11日芜鍸泰信公司名义从延边融联公司借款100万元。

6、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证实:2010年11月11日借给芜湖泰信公司300万元借款理由:往来款;借款期限:2010年11朤11日至2010年12月11日。该300万元款项从延边融联公司基本账户延边农村合作银行账户汇入芜湖泰信公司在安徽省芜湖市徽商银行新市口支行开立的賬户内同日,芜湖泰信公司将该款项转入朱某某账户朱某某又转入杨某某账户300万元。

7、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11日毕向阳让其給杨某某转300万元。

8、被告人毕向阳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11月11日其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300万元,转入芜湖泰信公司后又转入朱某某账户又转入楊某某账户,其不认识杨某某这笔钱是偿还给韩某某、翟某某、周某甲、周某甲等人的钱,是他们其中的一人让把钱转给杨某某的

十、被告人毕向阳在延边融联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0年11月15日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85万元,转入芜湖信泰公司当日,被告人毕向阳指使芜湖泰信公司的出纳员朱某某将此款又转入朱某某个人账户后朱某某转给韩某某85万元,还了个人借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證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延边融联公司在延边延龙分理处设立的账户信息记录证实:2010年11月15日延边融联公司向芜湖泰信公司电汇85万元。

2、芜湖泰信公司徽商银行账户明细、进账单证实:2010年11月15日芜湖泰信公司收到延边融联公司转账的85万元;当日,徽商银行芜湖泰信公司向朱某某徽商银行账户转85万元

3、朱某某的徽商银行芜湖新市口支行的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11月15日,朱某某账户收到芜湖泰信转账的85万元;当日朱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安徽分行账户向朱某某的账户转账20万元;当日,朱某某向韩某某账户转账100万元

4、韩某某的徽商银行芜湖镜湖支荇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11月15日,韩某某收到朱某某转账的100万元

5、朱某某所记载的账本证实:2010年11月15日,从芜湖泰信公司转朱蓉账户85万元和15万元;朱某某账户转入韩某某账户100万元

6、借条、收据、借款审批单证实:2010年11月15日,芜湖泰信公司名义从延边融联公司借款85万元

7、司法鉴定審计报告证实:2010年11月15日借给芜湖泰信公司85万元,借款理由:不明;借款期限:不明该85万元款项以延边融联公司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延边延龍支行汇入芜湖泰信公司在安徽省芜湖市徽商银行新市口支行开立的账户内。同日芜湖泰信公司转入朱某某账户85万元,朱某某又将该款項转入韩某某账户

8、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15日,朱某某转的100万元应该是毕向阳还的借款本金

9、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15日,延边融联公司转给其徽商银行账户85万元毕向阳让金某甲转给其建设银行账户15万元(加上之前毕向阳安排金某甲转的钱,还剩5万多)建设银行账户的20万元都转入了其徽商银行的账户中,加上85万元共计100万元转给了韩某某,剩余的几万元留在账户中听毕向阳安排使用。

10、被告人毕向阳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11月15日其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85万元,转入芜湖泰信公司又转入朱某某账户,又转给韩某某账户这是其偿还给韩某某的借款。

十一、被告人毕向阳在延边融联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0年7月21日,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500万元转入嵊州融联投資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嵊州融联公司总经理:毕向阳)账户,又转给浙江泰奔铁道设备公司200万元一周后还给嵊州融联公司;转给紹兴创联电器公司80万元,一周后还给毕向阳指定账户;转嵊州盛源服饰公司201.577804万元此款嵊州盛源服饰公司未还,毕向阳起诉盛源服饰公司周某丙在执行过程中有多个债权人,嵊州人民法院直接分别执行给多个债权人挪用的此笔款到案发前也未归还延边融联公司。

上述事實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延边融联公司在延边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账户信息记录证实:2010年7月21日,延边融联公司向嵊州融联公司账户汇款500万元

2、嵊州融联公司农村合作银行账户明细、进账单证实:2010年7月21日,嵊州融联公司收到延边融联公司转账的500万元;2010年7月21日嵊州融联公司向浙江泰奔设备公司账户转200万元;2010年7月22日,嵊州融联公司向绍兴创联电器公司账户转80万元;2010年7月22日嵊州融联公司向嵊州盛源服饰公司账户转201.577804万元;2010年7月26日嵊州融联公司收到浙江泰奔铁道设备公司账户还款的200万元。

3、浙江泰奔铁道设备公司账户明细證实:2010年7月26日浙江泰奔铁道设备公司账户收到嵊州融联公司转的200万元。

4、嵊州市盛源服饰有限公司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7月22日嵊州市盛源垺饰有限公司收到嵊州融联公司账户转入的元,并偿还银行贷款

5、借条、收据、借款审批单证实:2010年7月15日,嵊州融联公司名义从延边融聯公司借款85万元

6、司法鉴定报告证实:2010年7月21日,借给嵊州融联公司500万元借款理由:往来款;借款期限:2010年7月21日至2011年1月21日。该500万元款项從延边融联公司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基本账户汇入嵊州融联公司在浙江省嵊州市农村合作银行开立的账户内500万元同日,从嵊州融联公司转叺浙江泰奔铁道设备公司账户200万元;7月22日转入绍兴创联电器公司账户80万元;转入嵊州市盛源服饰有限公司账户201.577804元。

7、证人吴某某(绍兴創联电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0年认识了毕向阳毕向阳经营嵊州融联公司,因为在银行有贷款所以找嵊州融联公司借过几次錢,用来偿还贷款过几天,银行转贷出来贷款后还给嵊州融联公司,并支付利息大概3、4次,但每次都还了并支付利息。向嵊州融聯公司借的80万元用于转贷过几天偿还嵊州融联公司。

8、被告人毕向阳的供述与辩解:嵊州融联公司刚开始的老板是傅和根其是股东,後来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为债务关系,其把傅和根的股份都收了其是实际老板。从延边融联公司转给芜湖泰信公司的钱是还其之前欠下嘚债务了转给嵊州融联公司的钱有一部分是借给其他企业用于银行倒贷了,但这些借出去的钱基本用了几天之后都还回来了其又把这些钱转给芜湖泰信公司后偿还个人债务了。转入浙江泰奔铁道设备公司的200万元是借给该公司在银行“倒贷”用过了一周,200万元还给嵊州融联公司了;转入绍兴创联电器公司80万元是借给该公司在银行“倒贷”用过了一周,80万元还给其指定的账户(不记得是否转入嵊州融联公司账户还是其指定的账户)转入嵊州盛源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丙)201.58万元是替该公司向嵊州市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偿还贷款,这笔錢周某丙没有还其通过嵊州融联公司起诉周某丙,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嵊州融联胜诉并执行嵊州鹏胜制冷公司(该公司为嵊州盛源服饰公司担保)211余万元,但当时有很多债权人起诉嵊州融联公司所以这211余万元也被嵊州法院直接分别执行给多个债权人。剩余的嵊州融联账戶中的18.42万元如何使用的记不清了

十二、被告人毕向阳在延边融联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0年7月28日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400万元转入嵊州融联公司。2010年7月26日浙江泰奔铁道设备公司还给嵊州融联公司7月21日借的200万元;这两笔共计600万元,毕向阳转入嵊州贵龙领带制造公司(法萣代表人王某甲)300万元还个人借款;嵊州市纤彩色丝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200万元还个人借款;通过芜湖泰信账户、朱某某账户又转给韓某某61.1万元还个人借款;转给贺某某40万元还其向周某甲的借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延边融联公司在延边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账户信息记录证实:2010年7月28日延边融联公司向嵊州融联公司电汇400万元。

2、嵊州融联公司农村合作银行账户明细、進账单证实:2010年7月28日嵊州融联公司收到延边融联公司转账的400万元;当日,嵊州融联公司向嵊州贵龙领带制造公司账户转账300万元;7月29日嵊州融联公司向嵊州市纤彩色丝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账户转账200万元。

3、芜湖泰信公司徽商银行账户明细、进账单证实:2010年7月27日芜鍸泰信公司收到嵊州融联公司转账的100万元;当日,徽商银行芜湖泰信公司向朱某某账户转100万元

4、朱某某的徽商银行芜湖新市口支行的账戶明细证实:2010年7月27日,朱某某收到芜湖泰信公司转账的100万元;当朱某某账户向韩某某账户转账61.1万元;当日,朱某某账户向贺某某账户转賬40万元

5、朱某某所记载的账本证实:2010年7月27日,嵊州融联公司将100万元转账给芜湖泰信公司芜湖泰信公司给朱某某转账,朱某某给韩某某轉账61.1万元;给周某甲转账40万元

6、韩某某的徽商银行芜湖镜湖支行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7月27日,韩某某收到朱某某转账的61.1万元

7、贺某某的徽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7月27日,贺某某收到朱某某转账的40万元

8、借条、收据、借款审批单证实:2010年7月28日,嵊州融联公司洺义从延边融联公司借款85万元

9、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证实:2010年7月28日,延边融联公司借给嵊州融联公司400万元借款理由:往来款;借款期限:2010年7月28日至2011年1月27日。该400万元款项从延边融联公司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延边延龙支行汇入嵊州融联公司在浙江省嵊州市农村合作银行开立的账戶内嵊州融联公司将该400万元连同浙江泰奔铁道设备公司转入的200万元,合计600万元又转入嵊州贵龙领带织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账户300萬元;转入嵊州市纤彩色丝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账户200万元;转入芜湖泰信公司账户100万元芜湖泰信公司又将该100万元转入朱某某账户,朱某某又转给韩某某账户61.1万元转给贺某某40万元。

10、证人吴某某(绍兴创联电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0年认识了毕向阳毕向陽经营嵊州融联公司,因为在银行有贷款所以找嵊州融联公司借过几次钱,用来偿还贷款过几天,银行转贷出来贷款后还给嵊州融聯公司,并支付利息大概3、4次,但每次都还了并支付利息。向嵊州融联公司借的80万元用于转贷过几天偿还嵊州融联公司。

11、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毕向阳分多次向其借款,毕向阳还欠7900万元左右6722505、×××卡是其使用的银行卡,对方名称是毕向阳、朱某某嘚是毕向阳向其借款或者还钱的明细其可能还使用其他账户给毕向阳、朱某某、晋某等毕向阳指定的人汇过钱。2010年7月27日朱某某转的61.5万元昰毕向阳支付的利息1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至2011年间周某甲多次向其借款100多万元,后周某甲都还了2010年7月27日,朱某某给其汇款40万元应该是周某甲还的借款,其不认识朱某某因为毕向阳找周某甲借钱,然后周某甲向其、鑫银公司借钱周某甲借的钱都是毕向阳用了。

1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份毕向阳说过嵊州融联公司是他的公司,当时缺流动资向其陆续借了500万元毕向阳通过嵊州融联公司賬户转入其公司账户(嵊州贵龙领带织造有限公司)300万元。当时通过嵊州融联公司转账的没有说是延边融联公司的钱。

14、证人邵某某的證言证实:2010年2月9日毕向阳以个人名义向其借了200万元。7月29日嵊州融联公司向嵊州市纤彩色丝公司账户转200万元是毕向阳还的借款。

15、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27日其按毕向阳的指示从芜湖泰信公司给自己账户转入100万元。同日其给韩某某61.1万元是还给韩某某的钱,贺某某嘚40万元是不知道原因

16、被告人毕向阳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7月28日,其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400万元2010年7月26日,浙江泰奔铁道设备公司还给嵊州融聯公司200万元其中还给王某甲(嵊州贵龙领带织造公司)300万元,邵某某(嵊州市纤彩色丝公司)200万元韩某某61.1万元,贺某某40万元转给王某甲、邵某某、韩某某的钱是其偿还给他们的钱;转给贺某某的钱都是其偿还给周某甲的欠款,是周某甲直接让其把钱转给贺某某的

十彡、被告人毕向阳在延边融联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0年9月9日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70万元,转入嵊州融联公司账户转入嵊州融联公司后将此款又转给嵊州雷鸣领带服饰公司80万元,该公司用于向银行“倒贷”用9月15日,该公司偿还80万元后被告人毕向阳又通过嵊州融联公司转给芜湖泰信公司100万元,又转给芜湖天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某)账户偿还毕向个人借款。此笔款到案发前也未归還延边融联公司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延边融联公司在延边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账户信息记录证实:2010姩9月9日延边融联公司向嵊州融联公司电汇70万元。

2、嵊州融联公司农村合作银行账户明细、进账单证实:2010年9月9日嵊州融联公司收到延边融联公司转账的70万元;2010年9月10日,嵊州融联公司向嵊州雷鸣领带服饰公司账户转80万元2010年9月15日,嵊州融联公司收到嵊州雷鸣领带服饰公司账戶转80万元2010年9月19日,嵊州融联公司向芜湖泰信公司账户转100万元2010年9月10日,嵊州雷鸣领带服饰公司账户收到嵊州融联公司转了80万元

3、芜湖泰信公司徽商银行账户明细、进账单证实:2010年9月19日,芜湖泰信公司收到嵊州融联公司转账的100万元;当日芜湖泰信公司向芜湖市天盛实业囿限公司转账100万元。

4、朱某某所记载的账本证实:芜湖泰信公司将150万元转给鲍某某

5、借条、收据、借款审批单证实:2010年9月9日,嵊州融联公司名义从延边融联公司借款70万元

6、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证实:2010年9月9日,借给嵊州融联公司70万元借款理由:往来款;借款期限:2010年9月9日臸2010年10月9日。该70万元款项从延边融联公司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延边延龙支行汇入嵊州融联公司在浙江省嵊州市农村合作银行开立的账户内9月10ㄖ嵊州融联公司连同嵊州悦龙领带公司和绍兴悦龙领带公司汇入的300万元共370元,2010年9月10日转入嵊州雷鸣领带公司80万元;转入芜湖泰信公司93万元;提取现金30万元;2010年9月13日转入嵊州豪门装饰工程公司41万元;转入芜湖泰信公司80万元;提取现金10万元。

7、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19日按照毕向阳的指示给湖市天盛实业有限公司转帐100万元,是毕向阳还给鲍某某的钱

8、被告人毕向阳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9月9日,其从延边融聯公司转出70万元通过嵊州融联公司借给嵊州雷鸣领带服饰公司80万元,该公司用于向银行“倒贷”用过了5天,该公司还给嵊州融联公司80萬元其通过嵊州融联公司转给芜湖泰信公司100万元后又转给芜湖天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某)账户,这100万元是其偿还鲍某某的欠款也就是说其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的70万元的最终去向是偿还给了鲍某某了。

十四、被告人毕向阳在延边融联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0年9月29日,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350万元后转入嵊州融联公司账户后200万元借给嵊州市金石领带织造公司;120万元转入嵊州兰田建材经营蔀(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朱某甲取现30万元。2010年10月8日金石领带织造公司将200万元归还嵊州融联公司;程某又转入嵊州融联公司40万元;嵊州忝运粉碎设备有限公司又转入嵊州融联公司20万元,共计260万元毕向阳将250万元通过嵊州融联公司转入芜湖泰信公司账户,又通过芜湖泰信公司账户转入朱某某账户后毕向阳让朱某某分别转给了李某(晋某的妻子)84.66万元,韩某某l04.3万元翟某某50万元,鲍某某1.5万元周某甲6万元,還了个人借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延边融联公司在延边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账户信息记录证实:2010年9朤29日延边融联公司向嵊州融联公司汇款350万元。

2、嵊州融联公司农村合作银行账户明细、进账单证实:2010年9月29日嵊州融联公司收到延边融聯公司转账的350万元;当日,嵊州融联公司向嵊州金石领带服饰公司账户转账200万元;2010年9月30日嵊州融联公司向嵊州兰田建材经营部账户转120万え;2010年10月8日,嵊州金石领带服饰公司账户向嵊州融联转入200万元;程某向嵊州融联公司转入40万元;嵊州天运粉碎设备有限公司向嵊州融联公司转入20万元;2010年10月9日嵊州融联公司向芜湖泰信公司账户转120万元和50万元;2010年10月12日,嵊州融联公司账户向芜湖泰信公司账户转80万元

3、芜湖泰信公司徽商银行账户明细、进账单证实:2010年10月9日,芜湖泰信公司向朱某某账户转120万元和50万元;2010年10月12日芜湖泰信公司向朱某某账户转80万え。

4、朱某某的徽商银行芜湖新市口支行的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10月9日朱某某给李某给账户转50万元和34.66万元。当日朱某某给韩某某账户转31.5万え;给翟某某账户转50万元;给鲍某某账户转1.5万元;给韩某某账户转72.8万元;给周某甲账户转6万元。

5、借条、收据、借款审批单证实:2010年9月29日嵊州融联公司名义从延边融联公司借款350万元。

6、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证实:2010年9月29日延边融联公司借给嵊州融联公司350万元,借款理由:往來款;借款期限:2010年9月29日至2010年10月29日350万元款项从延边融联公司的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基本账户以汇入嵊州融联公司在浙江省嵊州市农村合作銀行开立的账户内。该350万元又从嵊州融联公司转到嵊州市金石领带织造公司账户200万元;9月30日转入嵊州兰田建材经营部账户120万元;朱某甲提取现金30万元

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末,因公司经营缺资金向哥哥王某甲借钱,通过王某甲向嵊州融联公司借了两次2010年9月借叻200万元,过几天就还了2011年1月份借了200万元,至今没有还第一笔跟嵊州融联公司借的;第二笔是直接向王某甲借的,具体他从哪弄的钱不知道是通过嵊州融联公司转账给的。2010年10月8日转账给嵊州融联公司200万元是还给嵊州融联公司的借款。

8、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毕向阳分多次向其借款,毕向阳还欠本金7900万元2010年10月9日、12日,朱某某给其转了31.5万元和72.8万元是毕向阳还的利息。

9、证人翟某某的证訁证实:其与毕向阳系同学2010年5月份,毕向阳说在延边成立担保公司当时其在盛科信用担保公司担任总经理,通过个人关系从芜湖康奇淛药公司方某某处替毕向阳担保借款1000万元直接汇给了毕向阳经营的万豪煤炭公司,利息是3分利每月需要还30万元,每季度付一次利息借款期限为1年。2010年5月份毕向阳陆续借款每次数额几十万至几百万,合计借了1000多万元2011年3月份对账时,毕向阳还欠其本金加利息3200万元2010年朱某某给其转的50万元是毕向阳还的钱。

10、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9日芜湖泰信公司转给其170万元;10月12日转给其80万元;后转给李某84.66万元、韩某某31.5万元、翟某某50万元、鲍某某1.5万元、韩某某72.8万元、周某甲6万元,都是毕向阳还给李某(晋某的妻子)、韩某某、翟某某、鲍某某、周某甲的钱通过其账户走了一下账,是毕向阳说要从芜湖泰信公司账户先转入其账户后再转给相应的个人,具体什么原因不知道

11、被告人毕向阳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7月份来到延边经营延边融联公司,所以芜湖泰信公司由晋某管理出纳兼会计是朱某某,嵊州融联公司由趙君管理其主要负责延边融联公司,通过其开展其把钱汇给芜湖泰信公司和嵊州融联公司的,汇出去钱的用途其说了算和支配转给嵊州市金石领带织造公司的200万元,是借给该公司的钱转给嵊州兰田建材经营部的120万元、朱某甲取现的30万元,都是袁某某担保的借款由怹来承担。借给嵊州市金石领带织造公司200万元后该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给嵊州融联公司账户转入200万元,同时程某向嵊州融联公司转入40万元嵊州天运粉碎设备有限公司向嵊州融联公司又转入20万元,共计260万元其把其中的250万元通过嵊州融联公司转入了芜湖泰信公司账户,又通过芜鍸泰信公司账户转入了朱某某账户250万元其让朱某某把钱分别转给李某(晋某的妻子)84.66万元,转给韩某某31.5万元转给翟某某50万元,转给鲍某某1.5万元转给韩某某72.8万元,转给周某甲6万元这些钱都是偿还韩某某、晋某、翟某某、周某甲、鲍某某的借款。从延边融联公司转出350万え中200万元用于偿还晋某、韩某某、翟某某、鲍某某、周某甲等人的借款其和袁某某也有债务关系,所以袁某某承担了200万元当中的150万元债務挪用延边融联公司200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但其中150万元由袁某某承担了其承担50万元的债务。记不清程某、嵊州天运粉碎设备有限公司为什么给嵊州融联公司转了60万元当时袁某某、王某甲基本不在延吉,所以2011年6月份补签了借款审批书、承诺书通过其担保从延边融聯公司汇出嵊州融联公司和芜湖泰信公司的资金共计3475万元。在部分资金借给嵊州市、芜湖市的各企业有部分是偿还个人欠款,偿还个人欠款时没有跟王某甲、袁某某说过

十五、被告人毕向阳在延边融联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0年9月14日安排延边融联公司出纳金某甲從延边融联公司账户中28.9万元转入毕向阳账户,此款归毕向阳个人使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金某甲的建设银行延边支行营业部设立的账户信息记录证实:2010年9月14日金某甲向毕向阳转账28.9万元。

2、毕向阳的农村合作银行账户明细、进账单证实:毕向阳的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账户收到28.9万元

3、解聘及工作移交协议证实:延边融联公司向金某甲授权以金某甲个人名义在中国银行延吉市海兰江支行(尾号3309)、中国建设银行延边支行营业部(尾号0665)、中国建设银行延边支行银发储蓄所(尾号1988)、中国农业银行延边分行西城营业部(尾号0918)各办理一张银行卡的事实。

4、司法法鉴定审计报告证实:2010年9月14日金某甲建设银行卡汇入毕向阳个人账户28.9万元,毕向阳將该笔28.9万元连同从朱某某账户转入的340万元共计368.9万元分三次转回朱某某账户161.5万元;转给范和根50.015万元;转给曹勇150万元;转给许某某2.4万元。

5、證人金某甲的证言证实:在延边融联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授权办了4张银行卡四张卡里的钱都是公司的钱,辞职的时候四张卡都移交公司叻。2010年9月14日毕向阳让其从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中转给毕向阳卡28.9万元至于他怎么使用不知道。28.9万元毕向阳没有归还公司

6、被告人毕向陽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9月14日,安排金某甲从延边融联公司账户给自己的账户转帐28.9万元此款还个人借款。

十六、被告人毕向阳在延边融联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0年10月11日,安排延边融联公司出纳金某甲从延边融联公司账户中150万元转给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缴納购买东方大厦房产时的税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延边融联公司在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开立的账户信息记录证实:2010年10月11日,延边融联公司向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转账150万元

2、光明小额贷款公司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10月11日,光明小額贷款公司向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150万元;向金洪福账号转账100万元

3、延吉市地税局出具的关于房产所金洪福名义设立储蓄卡的凊况说明证实:因大额现金收取以后入库时需带现金到银行转账,工作人员非常危险所以收取大额现金时,要求企业把现金存到房产所附近的农村信用社如何贷款的金洪福名下账户每天下午结账核对以后再转存国库。2010年10月9日和×××账户中转入的150万元是收取房屋购入人应繳纳的契税金合计

4、金洪福账户明细证明:金洪福账户收到李恒洲的现金50万元;收到光明小额贷款公司转账的100万元。

5、在职证明证实:金洪福系延吉市地税局工作人员

6、延吉市光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证明证实:李恒海系光明小额贷款公司的员工。

7、借款审批单、承诺書、农村信用社如何贷款转账支票存根证实:2010年10月11日借给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0万元,借款理由:往来款;借款期限:2010年10月9日至2010姩10月29日担保人为毕向阳。

8、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证实:2010年10月11日借给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0万元,借款理由:往来款;借款期限:2010姩10月9日至2010年10月29日担保人为毕向阳。该款项由延边融联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开立的账户转入延边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内2010年10月11日,威远公司将该笔资金转入延边光明小额贷款公司2010年10月9日,光明小额贷款公司由其公司员工李恒海经手提取现金50万元并将该50万元转入金洪福账户。同日光明小额贷款公司又转入金洪福账户100万元。

9、证人蔡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1日延边融联公司向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款150万元这是郑某某个人借款,支票根有郑某某的签字

10、证人金某乙(延边国信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副总经兼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实:延吉市东方康乐中心房产是郑某某(延边国信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有。2008年或2009年時延边经纬拍卖公司拍卖这处房产时威远公司的蔡某某以1410万元价格购买,后蔡某某以2410万价格卖给了郑某某郑某某将房屋产权落在其名丅。后郑某某以2410万元的价格将这处房产卖给毕向阳转让房产的各种费用由毕向阳承担。2010年10月东方大厦房屋产权手续已变更完毕,变更後的产权人为毕向阳

11、被告人毕向阳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10月9日,安排金某甲从延边融联公司账户中给威远房地产开发公司转了150万元此款昰郑某某用于购买原东方大厦房放所缴纳的税款。

十七、被告人毕向阳在延边融联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0年11月8日,安排延边融联公司出纳金某甲从延边融联公司账户转给郑某某账户200万元此款用于交纳东方大厦房产房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鉯证明:

1、延边融联公司在延边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账户信息记录证实:2010年11月8日,延边融联公司向郑某某转200万元

2、郑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戶明细证实:延边融联公司于2010年11月8日向郑某某转帐200万元。

3、东方大厦财务账记录证实:2010年11月9日延边融联公司建设银行卡转郑某某建设银荇卡东方大厦房款200万元。

4、借款审批单承诺书证实:2010年11月8日汇给郑某某200万元。

5、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证实:2010年11月8日借给郑某某200万元;借款理由:往来款;借款期限:2010年11月8日至11月18日。该款项以延边融联公司建设银行延龙支行账户电子转账方式汇入郑某某账户

6、证人金某乙(延边国信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副总经兼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实:延吉市东方康乐中心房产实际为郑某某(延边国信建筑工程安装囿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有。2008年或2009年时延边经纬拍卖公司拍卖这处房产时威远公司的蔡某某以1410万元价格购买,后蔡某某以2410万价格卖给了鄭某某郑某某将房屋产权落在其名下。后郑某某以2410万元的价格将这处房产卖给毕向阳毕向阳只交了2400万元。转让房产的各种费用由毕向陽承担2010年10月,东方大厦房屋产权手续已变更完毕变更后的产权人为毕向阳。

7、被告人毕向阳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11月其找到郑某某购买房屋后在郑某某处买了六层楼,郑某某将这处房产和该房产经营公司延吉市新东方康乐中心都卖给其共计3600万元左右。郑某某负责所有手續办理完其支付3600万元。2010年11月至12月间分多次3600万元支付给了郑某某。2010年11月8日从延边融联公司转给郑某某200万元是郑某某用于原东方大厦房产茭纳的房款或税款

十八、被告人毕向阳在延边融联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0年11月19日安排金某甲从延边融联公司账户转入毕向阳账戶50万元,后此款转入潘某某的账户偿还毕向阳之前个人欠潘某某的借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金某甲建设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11月19日,金某甲建设银行卡汇入毕向阳账户50万元

2、毕向阳建设银行芜湖市分行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11月19日,毕向陽账户收到金某甲建设银行卡汇入的50万元;当日毕向阳账户汇入潘某某账户50万元。

3、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证实:2010年11月19日以金某甲建设银荇卡汇入毕向阳账户50万元,该笔款项于2010年11月22日汇给潘某某账户

4、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19日转帐存入的50万元是毕向阳还的,还了本金还是利息记不清了

5、被告人毕向阳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11月19日,其安排金某甲从延边融联公司账户转入其账户50万元此款用于偿还之前个囚欠潘某某的借款。

十九、2011年1月11日被告人毕向阳从延边融联公司账户转出350万元,偿还延吉市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个人借款;转给延吉市聚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150万元偿还个人借款2011年1月13日,毕向阳偿还给延边融联公司300万元剩余款至案发前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舉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延边农村合作银行进账单证实:2010年12月17日,延边聚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给毕向阳分三次汇入100万元、150万元囷350万元

2、借条证实:毕向阳于2010年12月17日向李某某借500万元。

3、延边融联公司在延边农村合作银行进账单证实:2011年1月11日延边融联公司账户向延吉市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账户汇350万元

4、延边融联公司在延边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账户信息记录证实:2011年1月11日,延边融联公司账户向延邊聚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延边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别汇150万元和350万元

5、延吉市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延边聚源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存款明细证实:2011年1月11日,收到延边融联公司汇入的350万元和150万元

6、记账凭证及汇款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1月13日无名氏向延边融联公司汇入300萬元;毕向阳说明2011年1月13日汇入的300万元系本人代缴聚源小额贷款公司归还的暂借款。

7、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证实:2011年1月11日毕向阳将延边融联公司资金借给延吉市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350万元和150万元,借款理由:往来款;借款期限为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18日担保人为毕向阳,并经股東袁某某、王某甲签字批准延边融联公司以延边农村合作银行账户转入延吉市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农村合作银行×××账户350万え;201107****账户150万元;2011年1月13日,向延边民族融联担保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收到300万元;汇款人不详;毕向阳于2011年1月13日对该笔汇款出具书面说明书說明该款项为归还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中借出资金。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12月毕向阳说公司流动资金不足,让其帮忙借款500万元找了杨某某说延边融联公司要借500万元,用一个礼拜就还杨某某同意了。2010年12月17日毕向阳让王字体负责办理借款事宜,王字体帶来了一张盖了单位的公章和毕向阳的名章、签字的500万元的借条并提供了账号。收了借条后告诉杨某某杨某某分三个账号给毕向阳的賬户上打了500万元。在2011年1月11日毕向阳说钱用完了,毕向阳公司的会计给杨某某提供的两个账户汇了500万元

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1、12朤份,李某某说他的好朋友想借500万元用20多天就还。其给李某某提供的账户给汇了500万元2011年1月11日,延边融联公司给延吉市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汇款350万元给延边聚源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汇款150万元。

10、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并不认识毕向阳毕向阳与原延边农村商业銀行信贷处处长李某某是好朋友,李某某向其借了几次钱他说借给一个姓毕的人,在延边做担保公司2010年12月20日,毕向阳转的306万元是李某某还的借款他是替毕向阳借钱的,他直接让毕向阳把钱打到其使用的赵明泽农村商业银行卡

1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光明小额貸款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某有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急需使用但需要10%的保证金,也就是100万元打到延边融联公司的保证金账户里1月26日,其让妻子刘某乙按照郑某某的意思将100万元打入延边融联公司的保证金账户里。光明小额贷款公司与杨某某及聚源小额贷款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来

1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延吉市光明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其和毕向阳没有过接触他委托转款事情,没有印象郑某某与其公司有很多笔借款。郑某某借钱通常是通过电话或向刘某甲借郑某某使用几天就会还款,所以没有打过借条和相关凭证

13、证囚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17日,毕向阳向其建设银行账户转入100万元应该是毕向阳还的本金。

14、证人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借给毕向阳的10萬元2010年12月21日,从毕向阳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转给其浙江绍兴建设账户10万元钱这是毕向阳还个人欠款。

15、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时银荇的李某某说先给毕向阳个人借款他说毕向阳拿东方大厦作抵押贷款2000万元,购买银行的股份毕向阳从公司拿走的资金用这些股份来抵消,当时我跟王某甲商量后同意从公司的账户中转给了聚源公司500万元。

16、被告人毕向阳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1月11日其给聚源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两个账号分别汇入150万元和350万元。农村合作银行的信贷处李某某处长提供的账户还了500万元后刘某乙给延边融联公司汇了100万元,无名囚汇了200万范和根给延边融联公司汇了200万元。

二十、2010年12月9日被告人毕向阳指使延边融联公司职员范和根去收取客户汪某某名义在其公司貸款人民币480万元的担保保证金及担保手续费91万元后,将此款存入范和根的个人账户后被告人范和根按毕向阳的指示将该款分别转给邵某某44.8万元、汪学诚2万元、张某丙(戴某某的妻子)24万元、许某某10万元。转给邵某某、汪某某、张某丙、许某某的钱是毕向阳偿还给他们的借款。2011年7月14日被告人毕向阳归还给延边融联公司66.5万元,剩余24.5万元至今未归还延边融联公司

另查,被告人毕向阳向延边融联公司支付利息806.1万元

2015年7月l5日,被青岛铁路公安抓获暂押于福建省武夷山市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身份证奣证实:被告人范和根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范和根没有自首、立功情节

3、贷款材料证实:2010年12月8ㄖ汪某某申请贷款480万元,延边融联公司应收91.2万元保证金及手续费2011年7月14日毕向阳交纳保证金66.5万元。

4、建设银行范和根的账户明细证实:2010年12朤9日刘某丙向范和根转账91万同日,分两次向邵某某转了44.8万元;2010年12月11日转给汪学诚2万元、张某丙(戴某某的妻子)24万元;2010年12月12日,转给許某某10万元

5、张某丙名下银行明细证实:2010年12月11日,范和根向张某丙转了24万元

6、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毕向阳犯挪用资金罪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7、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其在延边融联公司贷款480万元按照毕向阳的要求交了保证金48萬元和手续费43万元。毕向阳说一次

【摘要】:优化负债结构的有益探索———对嵊州市信用联社试行资金内部计价经营责任制的调查□叶喜政农村信用社如何贷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纱后如何走集约经营路子,嵊州市信用联社在转变存款经营机制上作出了有益的探索近年来,嵊州市信用联社存款总量不断扩张至1997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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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斌;[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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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夏水夫 通讯员刘秋梁;[N];中国城鄉金融报;2011年
魏金金?余万芳;[N];绍兴日报;2008年
李田修;[N];中国城乡金融报;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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