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安文镇长城有几家律师师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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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高、陈*芳与磐安县规划局、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2014)金磐民申字第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陈*高。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陈*芳。
两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平,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磐安县规划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磐安县安文镇市口社区居民委员会.
原审被告:陈*潮。
再审申请人陈志高、陈*芳因与被申请人磐安县规划局、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磐安县安文镇市口居委会、原审被告陈*潮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金磐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志高、陈*芳申请再审称:1、规划局在原审中承认原审被告陈*潮不存在违法建设,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规划图纸,证实了涉案事故道路在规划上就是断头路,规划局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涉案道路在城市中心,具备车辆、行人通行的技术条件,属于城市道路,城建局疏于管理造成不幸后果,应*担赔偿责任。3、市口居委会作为“办理本居住地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部门,在已经发现涉案道路系断头路的情况下,并未加设防护设施,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上,原审判决在被申请人未提供事故区域规划图纸的情况下,认定涉案路段不属于城市道路,断头路的存在不属于规划或设计缺陷,被申请人没有在断头路上加设防护设施的管理职能等,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故系受害人酒后驾驶摩托车不慎坠落坎头所致。该事故发生地段的道路和坎头系周边居民在磐安县老过境公路市口段拓宽改造期间自筹自建而成,主要功能是方便附近居住户出入通行;从涉案地段改造前后的地形图可以看出,坎头路段的落差改造前就已存在,改造中根据地形地貌特点及居住区建设需要仍保留高差,而没有改造为可供车辆通行的道路,故原审认定涉案道路属于居住区内的宅间道路依据充分。根据相关文件,磐安县规划局、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宅间道路没有相应的管理职责,原审据此判决两被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涉案事故路段地处安文镇市口社区内,虽然在坎头路段加设护栏等防护措施更能增强安全性,也应予提倡,但因该周边道路、坎头路段系历史形成,加设防护设施并非市口居委会的法定义务,原审认定市口居委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人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志高、陈*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丽琴
审判员  施 炜
审判员  陈林照
书记员  周梅芬
其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例:
裁判日期: 星期一 00:00:00
审理法院: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金磐民申字第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参与本案的律师
擅长:土地房产案例:0个 代理方: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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