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死亡与脑死亡的意义异同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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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的临终状态又称为A.临床死亡期B.脑死亡期C.生物学死亡期D.濒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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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的临终状态又称为A.临床死亡期B.脑死亡期C.生物学死亡期D.濒死期E.代谢衰退期F.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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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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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脑死亡是现代临床医学中非常关键的一词,不管是对教育研究者还是临床工作者均应有明确的认识,否则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这里就脑死亡的概念、诊断标准及其意义等方面做一浅析,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 中国论文网 /6/view-2584825.htm  【关键词】脑死亡;概念;诊断标准;意义   doi:10.3969/j.issn.10.05.258 文章编号:10)-05-1262-02   1.脑死亡的概念   脑死亡概念首先产生于法国。1959年,法国学者P.Mollaret和M.Goulon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首次提出“昏迷过度”(Le Coma Dépassé)的概念,同时报道了存在这种病理状态的23个病例,并开始使用“脑死亡”一词。他们的报告提示:凡是被诊断为“昏迷过度”的病人,苏醒可能性几乎为零。医学界接受并认可了该提法。这种认识开始了。此后,关于这种“昏迷过度”的研究重点是如何确定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和排除“脑死亡样状态”,同时提出在确诊脑死亡之前,必须排除深低温和药物过量的影响。从1966年开始法国即确定了“脑死亡”为死亡标志。此后1968年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指出“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第八届国际脑波、临床神经生理学会(1973)指出“脑死亡是包括小脑、脑干、直至第一颈髓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丧失”。1980年中国学者李德祥提出脑死亡应是全脑死亡,从而克服了大脑死(不可逆昏迷)、脑干死等脑的部分死亡等同于脑死亡的缺陷,这一观点已获中国学者共识。目前脑死亡的概念一般均已枕骨大孔以上全脑死亡作为死亡的标准[1]。这种全脑死亡的概念虽然已被广泛接受,但部分学者仍然以脑干死亡确定为脑死亡,北欧各国把脑死亡作为经常所见到的脑循环终止所引起的特异病态的同义词,把脑死亡亦称作全脑梗死。   1.1 传统的死亡概念。死亡分为暴力性和非暴力性死亡两种,暴力性死亡又分为生理性和病理性死亡,生理性死亡较为少见,而病理性死亡在临床上占绝大多数。长期以来一直把心跳和呼吸的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准。按传统的概念死亡是一个过程,其又可分为频死期、临床死亡期及生物学死亡期三个过程。传统的死亡判断三征侯是心跳停止,呼吸停止,瞳孔散大、固定及对光反射消失。有人据这一传统概念按心跳、呼吸停止的先后顺序不同,分别称为心脏死或呼吸死,但心跳、呼吸停止的人并不意味着必将死去。近年来随着复苏技术和支持疗法的改进,对一些失去大脑和脑干的人,采用呼吸机、心脏起搏器等,心肺功能可以得到维持,但这些人要完全复苏已不可能,死亡仍不可避免。   1.2 与脑死亡相鉴别的几个概念。我们必须注意脑死亡这个术语常被滥用或混淆,如大脑死亡、皮层死亡、不可逆昏迷、植物状态等。大脑死亡是指大脑半球的死亡,虽然大脑半球对维持人类思维和行为的高级活动有主导作用,但它却不像脑干那样具有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功能。皮层死亡比大脑死亡的含义更狭窄,仅意味着大脑皮层的死亡。不可逆昏迷是指不可康复的昏睡状态,但它仍能维持呼吸、循环等基本生命功能。植物状态与脑死亡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状态,植物状态包括:①自己不能移动;②自己不能进食;③大小便失禁;④眼视物不能识别;⑤对指令不能思维;⑥发音无语言意义,具有以上表现,经各种治疗无效,疗程超过三个月以上者,称为植物状态[2]。   2.诊断标准   脑死亡的判断不能单纯依据某一症状或体征,也不能像传统上判断死亡的三个标准。必须综合观测才能做出判断。通常包括以下项目:①持续深昏迷、对外界刺激完全无反应;②无自主呼吸,需要呼吸机维持;③无自主运动,肌肉无张力;④脑干反射消失,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动眼反射、角膜及咽喉反射、睫反射等均消失。另外体温调节紊乱亦有参考价值;⑤脑电波呈平直线或等电位图,又称大脑电沉默,或脑电图波幅不超过2mV、24小时(中国标准是12小时,美国标准是24-72小时)后复试仍无反应;⑥结合心搏停止前情况进行分析,并排除抑制脑功能的可能因素,如低温(?32.2℃)、严重代谢和内分泌紊乱(如肝性脑病、尿毒症脑病、非酮性高血糖脑病)、肌肉松弛药、中枢神经抑制药和其他药物的作用等。一般①--⑤连续出现24小时以上而毫无变化即可判断为脑死亡,还有学者建议若条件许可应进行如下检查:①阿托品试验:静脉注射阿托品2毫克(1-5mg),同时观察心电图,阳性者较原心率平均增加20-40%,脑死亡者为阴性;②变温试验:用冰水注入外耳道,观察有无眼球震颤,脑死亡者为阴性;③头颅超声示脑搏动消失,或用多普勒超声探头观察,颈总动脉血流全部流向颈外静脉;④头颅扇形扫描,大脑前、中动脉搏动消失;⑤四条脑血管造影或同位素闪烁扫描均无血管显影或造影剂仅充盈在脑底血管;⑥其他:如脑CT、颈动静脉氧差测定、脑脊液乳酸测定等方法。所有的办法中只要能证明脑循环停止是最可靠的指征。   3.及时判断脑死亡的意义   脑死亡一旦确立,就意味着在法律上已经具备死亡的合法依据,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如下:   3.1 脑死亡是判定是界定复苏抢救的界线,一旦确立即可停止复苏抢救,反之应坚持复苏。   3.2 减轻社会和家庭的经济负担及人力、物力消耗,避免不必要的无效的“抢救”。   3.3 死体材料的利用。脑死亡在一定时间内仍通过人工措施维持除脑以外躯体器官的暂时成活,为器官移植和器官灌流及细胞、组织的培养提供了最新鲜的材料,这一点也是实现人道主义和弄清脑死亡的最大现实意义所在。   3.4 使用医疗措施维持死者的“活”躯体,会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一种不切实际的虚假希望,会增加和延长他们心灵及肉体的痛苦,同时会使医护人员的同情心、责任心变得冷漠和丧失。   总之,脑死亡是一个现代临床和医学教学教育者必须明确的概念。弄清脑死亡已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它已延伸到了社会,触及到了法律。希望今天所述对诸位再次明确此类问题有些帮助      参考文献   [1] 徐长庆,主编.病理生理学.第一版.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4.6.   [2] 王迪浔,主编.病理生理学.第一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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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脑死亡具科学性并被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纳,可是印象中我国临床上仍然采纳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是不是这样?有没有相关文件依据,还是只是惯例?能不能由家属选择死亡标准?
家属不能选择,没有呈直线的心电图,不能宣告死亡。不过家属可以选择自动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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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脑死亡”与“心死亡” 谁是更科学的死亡人民网  “脑死亡”是死亡吗?“脑死亡”、“心死亡”谁更科学?  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家住武汉市的毛先生在和家人一起看录像时,突然头昏冒冷汗,很快昏迷……心还在跳,怎能不抢救?  何谓“脑死亡”?“脑死亡”的标准是什么?实施脑死亡究竟有何意义?实施脑死亡难在哪?一个“脑死亡”患者,发展到“心死亡”,大约需多长时间?  一个人是否死亡由医生说了算,医生的权力是否太大?会不会造成“草菅人命”?会不会构成“谋杀”?  日,武汉同济医院的专家按照世界医学权威机构对于“脑死亡”的定义和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的最新标准评估,在征得病人家属的同意后,宣布一位脑干出血的毛姓患者正式死亡。这也是中国内地首例真正意义上的“脑死亡”病例。  但是全国首例“脑死亡”事件,最近在其发生地武汉受到一些人的非议:心还在跳,怎么能不抢救?诸如此类议论纷纷。当事人家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专家们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像死者的家属一样,尊重科学,多一些理解,少一些责难。  医学界已承认“脑死亡”比“心死亡”更科学,但在世俗力量面前,这种观念往往得不到人们的理解,甚至还引发矛盾和冲突。当事人家庭所承受的压力,正是传统观念和科学的交锋,这也是“脑死亡”立法与否在中国争论达二十多年的主要原因。  首例“脑死亡”在武汉判定  日,家住武汉市的毛先生在和家人一起看录像时,突然头昏冒冷汗,很快昏迷。在当地医院抢救后,次日早晨,家人将其转入同济医院,毛先生有严重的高血压和糖尿病,血管硬化,脑部出现血肿,被诊断为脑干大出血。虽经全力抢救,但病情继续恶化。  第二天下午5时,毛先生呼吸、心跳突然停止,进入深度昏迷。仪器显示,他的脑电波已经消失,脑部血流停止。用了呼吸机和相关药物后,心跳虽恢复到每分钟130次到140次之间,但瞳孔一直是放大的。从临床上看,患者已进入“脑死亡”。但由于“脑死亡”标准尚未进入临床实施,抢救工作仍要继续。  参与抢救的医生之一,“脑死亡”协作组负责人陈忠华教授,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推动“脑死亡”立法。他解释:人在“脑死亡”后,心脏仍可以依靠机器和药物维持。但如果患者大脑全部功能不可逆地衰竭并永久性丧失,也就是脑部神经死亡后,就不可再生。“脑死亡”就意味着人的真正死亡,脑死亡比心脏死亡更科学。  但是,实施“脑死亡”诊断必须得到患者家属的同意,毛先生的亲属听完医生解释后,同意了“脑死亡”的诊断。  于是毛先生成为我国被实施“脑死亡”标准诊断的第一人,这也是中国内地首例真正意义上的“脑死亡”病例。他及家人为医学事业做出了可敬的奉献。  “脑死亡”诊断慎之又慎  2月25日下午4时21分,陈忠华教授、神经内科张苏明教授以及心脏、麻醉等科室的数十位专家,再次来到毛先生病床前,为其实施第二次“脑死亡”诊断。种种测试显示,毛先生的脑干功能已完全丧失。  5时30分,专家们在对各种测试结果进行仔细研究后,纷纷在死亡诊断书上慎重签名。  当晚9时35分,在毛先生亲属的目光下,医生们再次为毛先生做了诊断测试,其结果和5小时前一致,患者30多位亲属在同意书上签字:“同意拔管,同意录像”。  2月25日23时05分,亲属们目睹医生停止了毛先生的呼吸机。21分钟后,毛先生心跳停止。  我国就这样实施了第一例“脑死亡”标准的诊断。  “脑死亡”标准首次被披露  公众注意到,以前只出现在医学教材上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将被列为法律规定。正在由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制定的“脑死亡”诊断标准不久前首次被披露,这个标准对“脑死亡”做了严格定义。天坛医院神经外科副主任医师王贵怀认为,“脑死亡”标准的明确为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提供了新的供体来源,同时可以节省医疗资源。不过也有医生担心,“脑死亡”家属仍然难以接受。  诊断标准中规定,“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患者的临床症状为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诊断呈脑死亡图形,且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目前医院只有临床死亡标准:心跳、呼吸停止,心电图呈直线、瞳孔散大等。  以前我国对“脑死亡”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脑死亡的评定方法只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的教材里。”王贵怀医生说。旧的“脑死亡”诊断标准是:患者只有心跳,没有自主呼吸,深昏迷,脑电图呈直线,对外界刺激没有反应。据北京博爱医院神经科张通主任介绍,除了外伤,造成“脑死亡”的疾病有脑炎、脑出血、脑缺氧和窒息。  据了解,在“脑死亡”的状态下,患者各种脏器是完好无损的,血液中还有氧气,是做移植手术、挽救他人的最佳时机。当然实施移植手术的前提是患者或家属同意。但实际上,家属看到亲人仍有心跳,在呼吸机的帮助下仍在呼吸,就认定亲人还活着。其实“脑死亡”已经没有抢救意义了,继续维持只能无端浪费钱财。  “脑死亡”是个科学问题  在科学日益发达的今天,死亡不再是一个常识问题,而是科学性很强的问题。一个按常识判断已经“死亡”的人,在现代医学的拯救下,很有可能死而复生。同样,在我们常识看来还活着的人,在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早已被判断为死亡,“脑死亡”就是这样的情形。根据医学和法学界提供的材料,世界上已经有80多个国家以法律或医学标准的方式承认“脑死亡”,并以“脑死亡”作为医疗和法律的结论。不过,对于许多中国人来说,目前还只能接受一种常识化的死亡标准―――心跳和呼吸都停止,身体冰凉。  有报道说,中国第一个提出“脑死亡”立法建议的是一个搞器官移植的医务工作者,为了照顾公众的情绪和理解力,也为了减轻认知方面的阻力,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脑死亡”标准时,一直坚持“让器官移植专家走开”。而坚持以“脑死亡”为死亡标准的医学界人士在几乎所有的场合也一再声明,节约医疗资源、提供器官移植并不是制订“脑死亡”标准的直接和主要动力。  媒体评论员蔡方华先生说,国际医学界一直也把“脑死亡”与器官移植区隔开来,避免公众的误解,但是,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并没有回避器官移植,德国就是在新的器官移植法中,首次承认了“脑死亡”,日本也是在器官移植法中把“脑死亡”作为医学和法律死亡的标准,这样的例子不少。公众对科学的信赖超过了常识,普遍认同“脑死亡”的科学基础,了解“脑死亡”的判定程序,就没有必要回避器官移植。所以,如果要让中国的老百姓也接受“脑死亡”的标准,重要的不是择清“脑死亡”与节约资源、器官移植的关系,而是要反复讲明“脑死亡”是一种科学结论,是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反复证明、并无争论的科学定论,接受“脑死亡”标准其实是对生命的真正尊重。  众说纷纭法律界存在争议  从器官移植的角度说,人“脑死亡”之后,其他器官可以捐献出来拯救别的生命。因为“脑死亡”后的病人有一段时间脏器血液循环还未停止,此时实施器官移植手术容易成功。在英国,一个人捐献的器官和组织可以帮助30个到40个需要进行不同类型器官移植的病人。  对于脑死亡诊断标准的实施,在法律界还存在很大争议。  一种意见是,“脑死亡”只有医生才能判定。一个人是否死亡,医生说了算,过去谁都可以掌握的“摸心跳,测呼吸”的方法不再管用。医生的权力是否太大?若医生并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和道德水平,是否会造成“草菅人命”?另外,如果患者家属跟患者之间有深刻矛盾,和医生勾结起来,是否会构成“谋杀”?  专家表示,中国的“脑死亡”判定标准,将是世界上最严格的。就以毛先生临床判定“脑死亡”为例,就动用了来自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麻醉科的8位专家,每次的检测项目多达10多个。  专家认为,并非每位医生都具有“脑死亡”诊断资格,只有经过专业训练,有相当的道德水准及足够医疗经验,并获得认证的脑神经专家,才有这样的资格。  科学还是伦理  由医学专家以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的身份,在正式场合公布“脑死亡”诊断标准,其意义不同寻常。“脑死亡”立法在稳步推进,以“脑死亡”来界定生死,大概已经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媒体评论员张天蔚指出,如果以唯物主义的观点视之,人的死亡首先是一个科学问题。如何对待死者,才是社会伦理问题。而在人们的经验中,以呼吸、心跳长时间停止为表征的死亡,是一个可以直观判定而无须争议的事实。科学问题已经解决,随之而来的伦理问题可以与科学问题截然分开。  在人们还不能普遍接受以科学的而非经验的方式对生命进行判定时,科学问题就与伦理问题搅到了一起。在过去关于“脑死亡”的各种争论中,医学家们始终坚持“脑死亡”就是死亡,因此“脑死亡”标准的实施并不给人们增加额外的伦理难题。而反对实施“脑死亡”标准的人也往往首先对“脑死亡”的科学依据提出质疑。而如果这一关不过,那么生者面对的伦理问题就是不知如何对待死者,而是拯救还是放弃的伦理困局。  因此,如果要推动“脑死亡”立法,医学界首先要做的是清晰地将科学问题与伦理问题进行剥离,以切实可靠与有效的证据和方法告诉人们:“脑死亡”就是死亡,进而让人们像接受以往对死亡的经验判断一样地接受“脑死亡”对生命的宣判。在这个基础上再来谈论死者的医疗费用,或对死者的器官移植,应该没有太大的障碍。  不幸的是,医学界在提出“脑死亡”立法的同时,就急切地提出了节省医疗费用和脑死亡者的器官利用价值问题,甚至有人直接将其列为推动“脑死亡”立法的理由。尽管上述两个问题可能一直在困扰着我们的医生,但是普通百姓还不敢以“脑死亡”来对自己的亲人进行是死是活的判断的时候,医学界即使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也需要在论证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公众的心理感受,以消除公众的伦理困惑。卫生部官员曾表示,即使“脑死亡”立法,“脑死亡”和传统的死亡标准也可以“并行”,这应该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张天蔚说,人类对自己、对生命、对死亡的认识,总是在不断地发展。现在被视为“自然”的死亡标准,一定也曾经有过不断被验证然后被普遍接受的过程;第一个把不再喘气的亲人埋掉的人,一定也有过踌躇。因此如果“脑死亡”确实是一个可靠的标准,就一定会逐渐被公众所接受。在此之前,最好还是慎言“脑死亡”者的利用价值。  目前有14个国家为“脑死亡”立法。1986年以来,我国医学专家就在为“脑死亡”诊断标准以及立法多方呼吁。国家卫生部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已六易其稿,但仍然没有进入立法程序。那么,实施脑死亡究竟有何意义,实施脑死亡的障碍又在哪里?有关医学专家认为,确认脑死亡观念和实施“脑死亡”,可以适时地终止无效的医疗救治,减少无意义的卫生资源消耗。  一个已经“脑死亡”的患者,在凭借机器和药物的情况下,发展到心死亡,平均约有7天时间。其间,医务人员不得不进行大量无效的“抢救”工作,而一个“脑死亡”者,每天要花数千元以维持呼吸、心跳。对死者来说,这种做法既不科学,也无价值。“脑死亡”立法不仅仅是为了节约资源,也是为了让人死得更有尊严。实施“脑死亡”标准,为“脑死亡”立法,是尊重科学、移风易俗的大事。  “脑死亡”作为一种更科学的诊断标准,目前已被包括中国在内的约80多个国家承认。 09:03:452 22 相关文章精彩短语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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