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征婚邓家勇

巴东大学生邓家勇返乡注册太阳能制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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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大学生邓家勇返乡注册太阳能制造公司
恩施新闻网  日09:22
晚报讯(通讯员 谭德忠 许勇才)日前,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吴家湾村邓家勇大学毕业后为照顾年迈多病的父母,返乡自主励志艰辛创业,成功引进太阳能研发生产技术,打开市场实现规模性生产后,注册成立了双勇太阳能制造有限公司。
今年春,邓家勇以零利润的方式为巴东县二中女生公寓安装全省农村学校最大的60吨自控循环供水系统,引进电能系统作为安全辅助加热方式,攻克了太阳能遇阴雨天,冬季供热不足的弊病,使该校1400名女生结束了洗冷水澡的历史。
来源:恩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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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来凤县委员会公告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来凤县委员会公告
(经政协来凤县第八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常委会议协商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政协来凤县第九届委员会委员经界别推荐、县委考察,并于日经政协来凤县第八届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常委会议协商通过,田延初等183名同志当选为政协来凤县第九届委员会委员,现予公告(按界别为序):
一、中共界(10人)
田延初 彭云宪 向家林 杨永红 李龙平 穆永红(女) 胡海燕 曾卫东 洪业炳 李秀明(女)
二、特邀界(18人)
廖金芳(女)罗瑞华 彭召民 张明 王胜澎 杨东平
肖锋 刘伦兴 杨志远 曾翔姚东舟杨娟(女)
沈劲余 符敏(女)龙祖明 罗培富 彭绍军 陈平
三、群团界(12人)
唐洪忠 向亚玲(女) 杨昌华 张海妍(女) 陈小娇(女) 郑小平(女) 胡月华 贾豫磊 田虹(女) 吕莉(女) 沈艳明(女) 陈红梅(女)
四、教育界(17人)
朱平(女) 姚海燕(女)向学琼(女) 张敏 姚全银 向海 乔宇(女) 杜鹃(女) 赵艳丽(女) 邓永林 郑瑜(女)向春艳(女) 蔡小淘(女) 胡新平(女) 向进胜 吴奎 杨金梅(女)
五、港澳台侨界(5人)
魏艳菊(女) 杨义军 周桂芳(女) 陈荻(女) 姚春艳(女)
六、科学技术界(14人)
袁少英 张兴红 邓代勇 谭贤忠 王拥军 张鹏华陈金武 邹军 陈慧琴(女) 张敏 杨舒啸(女) 姚勇召
虞列辉 吴国强
七、政法法制界(10人)
张建全 张昌盛 杨明山 王永春(女) 周水秀(女)
贾运刚 覃荣(女) 陈宜靖(女) 陈林 林春海
八、民族宗教界(9人)
张竹林 曾华玉(女) 彭承金 翦军 刘晓兰(女) 刘明明
李秀琇(女) 秦金莲(女) 杨巧云(女)
九、财税金融界(15人)
李洪胜 舒勤 刘小平 余运军 梁高奎
朱松林 刘亚军 邓禄化 向酉酉(女)王群芳(女)
熊子祥 张勇 杨学平(女) 魏建国 李妍洁(女)
十、文化新闻体育界(13人)
彭涛 周子祥 刘林 徐彩霞(女) 汤建军
白绍文田晓慧(女) 向爱国 关佳楠(女) 吴述英(女)
向前和 谢开军 彭福艾(女)
十一、工商业界(25人)
王书华 田延富 陈建平(女) 陈炜 杨红凯 邓家勇
文新春 曾庆权 张茗慧(女)吴雪峰 杨华 蒋正刚
向阳 杨和平 李绍莲(女) 彭大松 杨中昆 袁明林
张云清 谭爱东 杨胜国 邹元华 谢连仿 向小龙
十二、新社会阶层人士(7人)
刘艳(女) 陈平(女) 王羚(女) 张晓凤(女) 陈应汉
余秘(女) 王皓
十三、农业界(16人)
张仁高 张贤杰 姚术林 肖亮 杨琼(女) 向柱柏卢茂贵 田玉珍(女) 赵仁佩 钱国刚 夏玉平(女)赵华
田德远 牛小兵 杨绍平 谭国辉
十四、医疗卫生界(12人)
彭永海 马金山 田继明 刘继超 田敔(女) 张士泽
徐斌 李永飞 田桂梅(女)张春艳(女) 杨胜玲(女)向春英(女)
政协来凤县委员会
本文来源:
编辑:龚佳
大家都爱看余臣国与来凤民生能源集团凤翔客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凤县人民法院
(2017)鄂2827民初644号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余臣国,男,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昊,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凤民生能源集团凤翔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航空路(汽车客运站)法定代表人:邓家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名,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55号。
负责人:李明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六六,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余臣国与被告来凤民生能源集团凤翔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翔客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恩施天安保险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臣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昊、被告凤翔客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名、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六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臣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凤翔客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有效;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凤翔客运公司给原告赔偿误工费9221.1元、护理费人民币6266.8元、住院生活补助费人民币70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元、鉴定费及检查费人民币1644元,共计人民币元。同时判决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被告凤翔客运公司给原告的赔付义务;3、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日上午,原告余臣国在来凤县以50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凤翔客运公司从来凤县到鹤峰县的客运车票,于当日乘坐赵伟名驾驶的被告凤翔客运公司所有的鄂Q×××××客车,该车辆行使至209国道2059KM+100M李家河镇川大河下坡路段时与张如意驾驶的鄂Q×××××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经宣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原告无责任,张如意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伟名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鄂Q×××××客运车在被告恩施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责任保险,每座赔偿限额6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送往来凤县人民医院治疗,日出院,共计住院70天,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已经由被告全部支付。原告出院后于日经来凤县民族医院法医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八级,增加赔偿指数百分之三,误工180天,营养90天,用去鉴定费及检查费1644元。原告受伤前虽是农村户籍,但是因所在户籍地没有承包地,从2013年10月开始租住在来××大河集镇生活,2016年1月又租住在来××翔凤镇接龙桥加工厂内,主要从事修补钢金锅、电饭锅、修伞等服务工作。因这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伤情严重,不能工作,还处于康复过程中。原告认为,原告在日上午购买了被告凤翔客运公司的客运汽车票,支付了费用,并乘坐该公司车辆,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与被告凤翔客运公司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而且该合同没有违法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是有效的;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该被告有义务把原告安全运送到鹤峰县城客运站,但是,因第三方和该被告驾驶员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受到伤害,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被告凤翔客运公司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为旅客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赔付义务。为此,原告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凤翔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赔偿义务,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义务。
凤翔客运公司辩称,那天早上,凤翔客运公司驾驶员赵伟名驾车从来凤出发去鹤峰。当时下雨,在李家河镇川大河下坡路段时,第三方驾驶的鄂Q×××××农用货车原地掉头,撞到凤翔客运公司的鄂Q×××××客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当时是凤翔客运公司车辆上的乘客,原告受伤后,赵伟名就将原告送到了来凤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也是由赵伟名垫付的。因为原告是农业户口,在交警队就没有调解好,就叫原告到法院诉讼解决。当时车上另外几个都赔付好了,是按农村户口处理的,凤翔客运公司要求按农村户口给原告进行赔偿,因为原告的户籍地在农村。鄂Q×××××客车已在恩施天安保险公司投保。原告所主张的营养费,其在重症监护室治疗期间,不应该计算营养费。
恩施天安保险公司辩称,对本案的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恩施天安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天安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是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既然原告按照道路运输合同起诉,赔偿就应该按照违约的赔偿原则处理,本案的运输合同相对方是凤翔客运公司而不是恩施天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赔偿与本案是两个法律关系,恩施天安保险公司不是侵权人,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的原告显然不是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恩施天安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余臣国提交的证据为余臣国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凤翔客运公司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宣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恩施天安保险公司与凤翔客运公司签订的保单复印件二份,余臣国住院的病历及用药清单复印件一份,来凤县民族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一份,检查费收据原件一份,鉴定费收据原件一份,日来凤县大河镇大河坝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原件一份,日来凤县大河镇芭蕉溪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一份,证人杨某证明原件一份,证人田某证明原件一份,余臣国与向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一份,证人向某的出庭证言一份,证人孙某的出庭证言一份。凤翔客运公司、恩施天安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恩施天安保险公司对余臣国提交的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误工的时间应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营养费的标准有点高。本院认为,天安保险公司异议成立,本院将误工的时间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营养费的标准适当调整。对余臣国提交的一组证明其生活居住在城镇并从事钢金锅、高压锅等修补服务的证据,凤翔客运公司、恩施天安保险公司均有异议,凤翔客运公司认为余臣国住院的时候,没有说过在来凤县城住,余臣国在交警队的时候也说他一直在大河镇黑家坝村4组居住至车祸发生;恩施天安保险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大河坝居委会的证明内容与证人田某的证明内容相矛盾,到底余臣国住到哪里不清楚。余臣国在交警队所提交的证明也与证人孙某证言相互矛盾,不清楚真假,请法庭核查。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实余臣国没有承包土地,其生活、消费在城镇,且凤翔客运公司、恩施天安保险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其异议,故凤翔客运公司、恩施天安保险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对于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日,余臣国购买凤翔客运公司车票后乘坐由来凤县到鹤峰县方向行驶的赵伟名驾驶的鄂Q×××××号客车。驾驶人张如意驾驶鄂Q×××××号中型自卸货车,沿209国道由宣恩县至来凤县城方向行驶,7时45分,当车行至209国道2059Km+100m李家河镇川大河下坡路段时,因天雨路滑,操作不当,致车辆打横,车尾与对向行驶,驾驶人赵伟名驾驶的鄂Q×××××号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鄂Q×××××号客车乘车人谭仕元、余臣国、蒋菊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宣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调查,认定驾驶人张如意驾驶货车在天雨路滑路段,未减速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赵伟名驾驶客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乘车人谭仕元、余臣国、蒋菊英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余臣国被送往来凤县人民医院(中心医院)治疗。余臣国住院治疗70天,医疗费元已经支付。日,经来凤县民族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余臣国伤残程度评定为VIII级,增加赔偿指数3%,余臣国误工、护理及营养时间分别评定为180日、60日、90日(从受伤之日计算)。余臣国用去鉴定费及检查费1644元。
另查明,日,余臣国由重庆市忠县迁入来凤县大河镇芭蕉溪村,没有分得田土,自日起租住在大河××××号向某家中,从2016年1月起租住在来××翔凤镇接龙桥加工厂内,从事电饭锅、高压锅、钢金锅等修补工作。凤翔客运公司在恩施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赔偿限额600000元,保险期间自日零时起至日二十四时止。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本案中,余臣国与凤翔客运公司没有签订书面的旅客运输合同,自双方就旅客运输达成一致即余臣国购买凤翔客运公司车票乘坐该公司客车时,双方旅客运输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凤翔客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将余臣国安全送达目的地,其应当对在运送途中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凤翔客运公司为乘客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余臣国系该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被保险人凤翔客运公司的车辆没有安全的将乘坐人余臣国运送至目的地,造成余臣国受到损伤,余臣国应当为该法规定中的第三者。天安保险公司辩称余臣国不是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余臣国要求天安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的范围内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凤翔客运公司投保的600000元为赔偿限额。天安保险公司可以在承担本案保险责任后,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进行了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具体到本案,余臣国的户籍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未取得承包土地,且长年在来××××及翔凤镇城区经商、居住,从事高压锅等修补服务,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及支出均来源于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故凤翔客运公司、恩施天安保险公司辩称余臣国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的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经来凤县民族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余臣国伤残程度评定为VIII级,增加赔偿指数3%,余臣国误工、护理及营养时间分别评定为180日、60日、90日(从受伤之日计算)。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收入为3267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386元,来凤县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在县内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余臣国的损失为:误工费9221.1元(32677元÷365天×103天)、护理费6266.8元(32677元÷365天×70天)、住院生活补助费3500元(50元×70天)、残疾赔偿金元(29386元×20年×33%),本院根据鉴定及余臣国的病情酌情将其营养费认定为2000元,鉴定费及检查费1644元,上述费用共计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余臣国与被告来凤民生能源集团凤翔客运有限公司之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来凤民生能源集团凤翔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余臣国损失元。
二、如被告来凤民生能源集团凤翔客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间赔偿原告余臣国上述损失,则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对原告余臣国的损失元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余臣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8元,减半收取计2319元,由被告来凤民生能源集团凤翔客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梁东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 翔
中国裁判文书网
余臣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凤翔客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有效;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凤翔客运公司给原告赔偿误工费9221.1元、护理费人民币6266.8元、住院生活补助费人民币70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元、鉴定费及检查费人民币1644元,共计人民币元。同时判决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被告凤翔客运公司给原告的赔付义务;3、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具体到本案,余臣国的户籍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未取得承包土地,且长年在来××××及翔凤镇城区经商、居住,从事高压锅等修补服务,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及支出均来源于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原告 余臣国 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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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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