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地没有主动防护网施工方案措施发生死亡事件

施工现场伤亡事故预防方案及处理预案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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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械事故预防方案及处理预案
1.施工现场机械事故
(1)施工现场内如果发生一般性机械事故,设备操作人员应立即向项目机械管理员或工程部门报告,机械管理员或工程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处理,同时向项目经理汇报,由机械管理员汇同技术部门制定急救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2)施工现场内一旦发生重大机械事故,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并通知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3)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要有明确分工,积极抢救伤员,指定专人拨打救援电话“120”,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同时向公司报告,并通知设备出租单位。
(4)积极配合公司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处理方案,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5)由技术部门、工程部门及设备出租单位,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全面制定切实可行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车辆交通事故
(1)车辆运行时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向项目领导报告,同时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接受处理。
(2)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然后向项目领导汇报事故情况。
(3)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抢救伤员,控制事态发展。
(4)协助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妥善做好善后事宜。
(5)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员按公司设备部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责成技术部门与机械管理员制定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3.现场施工机械管理方案
(1)机械是施工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是施工的可靠保障。在平时的工作中必须作好机械的维修保养,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2)现场的施工机械由项目工程部门统一管理调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外借或挪做他用。
(3)工程主管负责组织机械管理人员编制机械管理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现场施工机械由项目机械管理员统一登记发放给各劳务队使用,发放时应办理领用签字手续。各使用单位要建立自身的机械管理组织,定机定人。
4.机械维修保养:
(1)机械的保养、润滑、擦拭由使用单位负责,机械的磨损、缺件更换及维修工作由修理班负责,购买配件须提前一天将计划报给项目机械管理员。
(2)每两周,项目工程室组织对各单位的机械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工程室及时通知各单位改正,逾期不改者,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3)修理班负责对整个现场机械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现场机械的正常使用,在施工繁忙季节,保证现场昼夜有人值班。
(4)各单位使用的施工机械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准私自拆卸,对于机械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应尽力尽快修复,原则上机械设备不拉出工地修理。
(5)机械使用过程中属于人为损坏,或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电机烧毁、摔坏、锈蚀,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6)各单位要加强对施工机械的保养,小型机械下班时必须及时归库,不准滞留现场。
(7)项目机械管理员应建立健全机械设备台帐和机械使用维修记录。
(8)对于机械报废及损坏要及时上报项目经理。
.6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品事故紧急处理预案
为防止现场内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品突发事故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采取急救措施,特制定本预案:
1.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现场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2.应急响应领导小组负责督促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品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规定进行贮存和运输。
3.施工现场内一旦发生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品爆炸或泄漏事故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急救处理:
事故现场一切听从项目经理的统一指挥,每个成员都应积极主动开展抢救工作。
所有应急小组成员必须明确分工,分别负责抢救伤员,引导其他人员迅速撤离事故现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切断事故现场内电源,拨打救援电话“120”,按指定地点引导救援车辆,向公司及当地相关部门报案,制定紧急措施,控制事故的进一步恶化。
4.积极配合公司和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对事故的处理工作,妥善做好善后事宜。
.7传染病预防方案及处理预案
1.预防禽流感”等传染疾病紧急救护措施
为了保证现场应急措施,有组织、步骤,对有可能出现的病人,特设紧急救护组织,便于发生意外情况时能迅速采取隔离,做好应急准备,保证有效的快速妥善处理紧急事务。
(1)一旦现场发生情况要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根据情况的轻重迅速组织与
病情相关的救护工作。
(2)平时项目班车用做预防急救准备,发生情况,班车随时听从调遣,如果应急不来时,及时求助外线给予帮助。如:打急救电话“120”,由后勤负责人联系,并指派班车配合送往北京市指定医院。并详细调查与病人接触过的任何人等,进行隔离,由医生逐一进行检查,对出现“肺结核”“禽流感”病人使用过的用具、衣物、床铺、房间进行全面消毒处理。
(3)备用两个空房间,发现高烧、头疼等不适反应时随时进行隔离。
(4)项目班车每天清洗,不少于两次消毒。
(5)对没有出现病情的全体人员,首先要购置由卫生部门配置的预防传染病药物、消毒液进行预防消毒,防止病毒传染。
(6)对现场所有人员采取封闭式管理,禁止外出。各队食堂外出采购人员外出时必须戴口罩,勤洗手、注意个人卫生。
(7)救护结束后要把发生的一切详细情况记录在案,上报有关部门审查、处理。随时与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2.预防疾病措施
积极开展秋冬季呼吸道传染病预防的科普宣传,使群众了解传染病的特征与预防方法,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避免群众乱投医乱服药,预防措施要做到:
(1)室内经常通风换气,促进空气流通,勤打扫环境卫生,勤晒衣服和被褥等。
(2)经常到户外活动,呼吸新鲜空气,增强体质。
(3)积极采取环境消毒措施。
(4)养成良好的排便习惯,保持大便通畅。
(5)心态平和、理性、冷静地看待传染病。
(6)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打喷嚏、咳嗽和清洁鼻子后要洗手,洗手后用清洁的毛巾或纸巾擦干,不要共用毛巾。
(7)注意均衡饮食,定期运动,充足休息,减轻压力和避免吸烟,根据气候变化增减衣物,增强身体的抵抗能力。
(8)加强卫生宣传,避免前往空气不流通、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减少群众集会。
(9)如出现发热、干咳无痰或少痰、气促、呼吸困难等情况,要及时就诊。
3.施工队预防“禽流感”管理制度
(1)施工队应成以施工队主管领导为组长、由各工种工班长及安全员、后勤管理员组成的预防传染病领导小组。
(2)各施工队需配备专职卫生监督员,对本队防疫工作进行检查,加
强预防传染病的教育和个人卫生的宣传工作。施工队必须每天对施工人员进行体温测试,并做好记录。
(3)禁止所有民工携带禽类及各种小动物返京,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不能饲养禽类及各种小动物。
(4)禁止在市场上购买一切禽类动物,并严禁带入工地,确保我工地一片净土。
(5)发现有症状的施工人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拨达120急救电话)及时将病人隔离。施工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地及生活区。
(6)严禁施工人员及后勤管理人员非工作时间出入施工现场及生活区,进出生活区、施工现场应由工班长以上施工队领导带领进出。进出生活区、施工现场必须登记。
(7)施工现场到生活区路上,施工人员应由工班长以上施工队领导带领,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严禁在路上停留。施工队领导包括工班长必须对施工人员在上班路上安全和防疫工作负责
(8)施工人员购买生活用品应由施工队后勤人员统一购买,外出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戴口罩等),购完物品后立即返回不得在外停留。
(9)办公室、宿舍、食堂应加强通风,每天应对办公室、宿舍、食堂进行两次以上的消毒。
(10)严禁留宿外来人员,禁止在工作时间会客。
4.控制“禽流感”疫情措施
(1)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实行24小时封闭管理,任何施工人员不许擅自离开上述场所。
(2)给所有施工人员每人配发一块消毒药皂、一个口罩,每个施工人员配发5-10个体温表,每天每个施工人员测试体温两次。
(3)改善民工生活水平,所有施工人员节日期间补助猪肉1斤、新鲜蔬菜数斤。
(4)隔离人员在隔离期间工资照发,并免费就餐,每人每天1斤水果,以补充营养。
(5)项目部在生活区配备彩色电视机,以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6)配备位专职防传染病的消毒员对施工现场生活区进出车辆进行24小时循环消毒。
(7)禁止所有民工携带禽类及各种小动物返京,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不能饲养禽类及各种小动物。
.8夏季防暑降温措施
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保证施工人员的身心健康,在暑季施工特制定措施如下:
(1)在高温季节超过35℃以上要合理安排、调整作业时间,早6:00点至12:30点,下午15:00点至22:00点。
(2)在气温较高的情况下,要求民工食堂每天必须做绿豆汤加白糖,下午3点前让工人喝绿豆汤降温。
(3)给工人安装淋浴设施,供大家洗热水澡。
(4)现场建立医务室,并设大夫和护士各一名,及时为患病职工就珍。
(5)要求工人宿舍内经常保持通风,并配备风扇,降低室内温度,保证让工人休息好。
(6)出现中暑,应立即让中暑者躺在阴凉通风处,并喝一些十滴水、绿豆汤或吃仁丹。
(7)如发现病情较重者,应立即送附近医院进行救治。
.9打架斗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对于工地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外部挑衅、民工打架等,由综合后勤室负责人或值班人员通知现场所有保安人员赶赴出事地点,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处理,防止事态状况严重,必要时迅速报警,同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2)一旦出现突发事件,门卫应立即关闭大门,马上用电话通知项目值班人员。
若有人要强行闯入施工现场,保安员要迅速手挽手,组成人墙,阻挡不法人员进入。如遇持械人员进入工地现场,可迅速打开消火栓,使用高压水带强行驱赶,迫使其撤离现场。同时组织民工队伍200~500人,包围所有强行闯入者,等待公安保卫人员来处理。
(3)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保安员要立即关闭办公楼大门,用哨声通知其他保安员或民工队伍,在项目值班人员的统一指挥下,将违法人员控制在办公楼前,听从公安保卫人员的处理。
(4)工地如果发生打架斗殴或其他纠纷,双方领导必须迅速赶到现场平息事端,各自管理好自己的队伍,作好稳定和劝解工作。了解事件经过,服从项目部调解安排。
.10民扰预防方案
为了响应天津市建委通知规定,为了尽量给周边居民创造一个较为安静的生活和休息环境,禁止工地夜间施工,特采取如下措施:
(1)禁止任何分包单位、施工队私自安排夜间施工(夜10点至次日6点间)。
(2)确因工程需要安排夜间施工的,要报总包工程部门批准并保证不造成大的施工噪音、人为噪音,否则项目部将给予1000元处罚,如接到居民举报,或被执法部门查究的将给予停工处理或给予5000元处罚。
(3)夜间送料、运垃圾车辆进入工地一律凭“车辆进场证”进场,不准鸣喇叭,卸车时要求轻拿轻放,凡是野蛮装卸、大声嚷嚷,不服从夜间巡逻人员管理或纠察的,先扣车再给予2000元处罚。
(4)各单位要做好对所属施工队人员进行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做到施工不扰民,自觉遵守北京市的规定,树立良好的形象,搞好周边居民的关系。
(5)设立居民举报电话,向当地居民公布,一旦有居民举报,及时解决居民的问题,并向他们做出合理解释,并根据具体情况赔礼道歉,做到主动服务,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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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施工中致人伤亡 保险该怎么赔?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 王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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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案例一:
  一辆正在起重作业的吊车,因驾驶员(吊车车主、被保险人)操作不当,吊车上的钢丝触碰到空中的高压线,导致一名在施工现场地面作业的工人身亡。该吊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该保险属于特种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自日起至日止,保险限额分别为12.2万元、50万元。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向死者家属赔偿了各项费用共计40余万元。之后,吊车驾驶员向保险公司索要相关赔偿金被拒。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例二:
  原告李某与死者吕某系夫妻关系。日,吕某自备安装用的铁吊篮、钢丝绳、广告条幅,雇佣被告王某的吊车,在某商城南五层楼外高空粘贴广告,大约上午9时许,在吊篮上升过程中,吊篮钢丝绳承重超负荷突然断裂,因没有任何防护措施致使施工中的吕某从吊篮里摔下死亡。原告认为,被告王某在施工中违反操作规程,违规吊装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查,王某的吊车投保了交强险。
  案例三:
  日,张某在A保险公司为其吊车购买了吊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特种车车辆损失扩展险等险种。同年7月11日,张某又在B保险公司为吊车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至日止。张某均按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
  2011年9月,张某在某工地施工现场承揽了一宗吊装业务。事发时,他正在工地使用吊车吊运钢筋,不小心碰到了现场作业的工人苗某,致其右小腿骨折,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后张某与苗某协商,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
  之后,张某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麻烦。A保险公司认为,投保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由其优先支付张某的合理损失。而B保险公司则称此次事故系在工地发生事故,工地不属道路,发生的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
  协商无果后,为索赔损失,张某只好将A、B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院。一、二审法院均判决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核心提示:
  吊车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交强险不予赔偿,由商业三者险和其他相关险种赔偿。
  争议焦点
  以上三个案例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1.施工场所是否属于道路?
  2.吊车安全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3.不是交通事故,交强险需要赔偿吗?
  法理分析
  1.施工场所不是道路
  在案例一中,尽管这起吊车事故也发生在道路上,但该路段属于施工场所,并非其他车辆可以随意通行的公共道路,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概念是不同的。
  在案例二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没有集中在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上,而是集中在死者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那么可以推论,双方认定吊车工作的场所属于道路。
  但从实务来看,吊车作业的场所是不固定的,有时在道路上,有时在某一特定的场所,这些场所不太好确定是否属于道路。那么,退一步讲,即使认定属于道路,即便在道路上发生了事故,就一定是交通事故吗?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确定的,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倾向于吊车工作场所不属于“道路”。
  2.吊车投保交强险的原因
  《交强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吊车属于机动车,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投保交强险。
  另外,吊车在驶往作业地点的途中,有可能出现交通事故,所以,有必要投保交强险。
  综上,我们认为,那种认为只要吊车出事就由交强险赔偿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必须分析事故原因。
  在上述案例一、案例二中,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吊车驾驶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而不是交通管理法规,因此,这两起事故属于安全责任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不应由交强险来赔偿。但是,在案例二中,两审法院均判决由交强险支付赔偿金,我们认为该判决值得商榷。
  3.交强险不赔,商业三者险赔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条款也约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交强险的保险责任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文案例中,被保险车辆是在工地上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其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在赔偿限额内对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4.对法院判决的探讨
  在案例三中,法院的观点主要有两个,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1)扩大了交强险的适用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在工作场所作业时发生事故,虽不是交通事故,但遭受损害的人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本质的区别,应给其同样的社会救济保障,对此情形应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赔偿,据此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范畴。
  二审认为,交强险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以该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障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为目的,具有强烈的保障性。本案中,涉案事故虽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但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辆,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且现实生活中发生事故也多是在特殊作业过程中,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对此应明确清楚。在此情况下如将吊车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不得不承认,现在法院审理案件有一种倾向性,即向弱者倾斜,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话又说回来,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说作为一个理性人都知道的道理,法院就应该依法裁判,不要受外界的影响。否则,何谈公正?何谈法律?长此以往,人们就会轻视法律,就会形成错误的认识,认为法律也是可以商量的、可以因人而改的,法律的权威性就会失去,这是非常可怕的。
  (2)对《交强险条例》第43条的理解
  《交强险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43条可以得知,即使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但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救济,其损失也应比照该条例,由保险人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故一审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我们认为二审法院对《交强险条例》第43条的理解值得商榷。“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这里使用的词语是“通行”,而本文探讨的三个案例均是在“作业”过程中。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这两个词汇的含义是不同的,不能把“通行”扩张解释为“作业”。
  (作单简介:王卫国:河北农业大学经贸学院教授、硕导、兼职律师;史智军: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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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荣等因施工单位未采取灯光照明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致其亲属死亡诉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
16:10&&来源:&&作者:&&阅读:
赵大荣等因施工单位未采取灯光照明设施
及安全防护设施致其亲属死亡诉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
建筑工地系专业施工现场,在现场已经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的前提下,非施工人员擅自背着幼儿进入施工现场,导致幼儿受伤致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虽采取了一定的警示及安全措施,但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未确保施工工地的隔离化处理,导致非施工人员进入,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赵大荣,男,40岁,住四川省苍溪县月山乡凉水村五组1号。
原告:余小会,女,41岁,住址同上。
被告: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大公镇古贲村一组。
原告赵大荣、余小会诉称:日19时左右,原告赵大荣等五人根据被告的要求,在启东市凯旋华府工地上加班,原告余小会即背着不足三周岁的儿子将赵大荣等人的晚饭送往工地施工区。原告余小会进入施工区域上楼梯时,由于楼梯无灯光照明设施及安全栏杆防护设施,使原告余小会母子一起摔至楼底,致赵宇被摔成重伤。事故发生后,赵宇被送至启东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转至上海市儿童医院,终因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13日死亡。上述伤亡事故是由于被告没有执行建筑法及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章制度而导致,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935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医药费14270.40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100元、丧葬费23376元,合计元。
被告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案由与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不相吻合。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明确了地面施工、地下实施损害是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等地面物造成的损害,而本案按原告陈述的地点是在施工区域内。2、除了原告自身陈述外,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所陈述的事实。3、退一步讲,原告陈述的地点是在施工区,但原告背着儿子上楼梯,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的是原告方。4、原告在事发后一年多时间内,从未向被告陈述过关于赔偿或者安全实施未到位的相关事情,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5、原告诉称被告没有执行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但也未提供相关部门指正被告违反相关法律的证据。6、原告诉称是为赵大荣等五人送饭,但施工区域与吃饭的地方相距只有100米,根本不需要送饭,且原告赵大荣是木工班组人员,实行计件工资,采取多劳多得的方式,根本不存在需要加班的事实。送饭的受益人是原告赵大荣等做工的人,与被告没有任何相关性。7、原告在儿子受伤后第三天向被告工作人员指认的所谓的事故现场是采光井地方,而在诉状中陈述是楼梯,可以确定原告所谓送饭、加班、儿子受伤的地点根本不是被告施工区域内。综上,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日晚上8点左右,原告余小会携带其儿子赵宇(2周岁)在被告公司承建的启东市凯旋华府工程工地摔伤,即被送往启东市人民医院治疗,并于同年8月12日转入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治疗,同年8月17日6时10分因重型颅脑外伤、中枢性呼吸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先后花去医药费14269.70元(含火葬费425元)。
原告赵大荣原系被告公司承建的启东市凯旋华府工程建筑工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曾组织原告等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及考试,签属职工安全生产保证书等。日,被告发出通知,“因生活区经常有职工的幼年子女在楼梯上打闹,把玩灭火器和开水水龙头,摔伤、烫伤等危险事故发生可能性很大。希望各职工以及各班组长引起重视,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将自负。”工地宣传栏内写明“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施工现场“十不准”其中第二条“酒后和带小孩不准进现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十大纪律”其中第四条“不准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不准饮酒、赌博、打闹、穿拖鞋、穿高跟鞋”等等。
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建筑工地系专业的施工场所,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理应施工人员才能进入施工现场。原告余小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日常行为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明知被告公司正在施工,其作为非施工人员,本应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原告赵大荣系专业的建筑工人,在进入被告工地施工过程中,被告曾组织其进行了安全教育及安全宣传。原告赵大荣自行携带原告余小会等家属进入施工工地生活,其除了自己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规定之外,还应当对随行家属作好安全教育与管理。但原告余小会未遵守施工工地安全规定与要求,擅自背着幼儿进入建筑工地,造成其儿子赵宇受伤并死亡。两原告诉状称由于被告楼梯无灯光照明设施及楼梯安全栏杆防护设施才使原告余小会及儿子赵宇一起摔至楼底致赵宇被摔成重伤。但经庭审查明,原告余小会及赵宇非因楼梯摔伤,原告事实的陈述方面存在重大瑕疵,但赵宇在工地受伤致死是事实,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故原告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施工单位在工地现场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营造安全生产的环境,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保证其施工现场的安全,尽到了一定的安全管理义务,但被告在管理上尚存在疏漏,未确保施工工地的隔离化处理,导致非施工人员的进入及受伤,故被告在本起事故中应酌情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两原告因赵宇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有:1、医药费14269.70元,有原告提供的医药费票据为准,其中火葬费425元,应纳入丧葬费范畴,故医药费应为13844.70元。2、死亡赔偿金593540元(29677元/年*20年),原告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3、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费5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参照农村居民误工标准,酌定误工费1547.61元(59.41元/天*7天*3人)。4、交通费100元,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5、丧葬费23376元,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6、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10000元。综上六项,合计元,由被告赔偿10%计64240.8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大荣、余小会人民币64240.83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赵大荣、余小会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
日19时左右,上诉人赵大荣等五人根据被告的要求,在启东市凯旋华府工地上加班,上诉人余小会即背着不足三周岁的儿子将赵大荣等人的晚饭送往工地施工区,上诉人余小会进入施工区域上楼梯时,由于楼梯无灯光照明设施及安全栏杆防护设施,致余小会踩空,赵宇摔至采光井底,后赵宇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建筑法规定在采光井口安装防护栏及其他警示设施,未阻止身背幼儿的余小会进入施工现场,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人在原审委托陈必杰参加诉讼,严重侵犯了赵大荣、余小会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决被上诉人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元。
被上诉人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辩称:赵大荣、余小会无有效证据证明赵宇在工地上摔伤死亡,其提供的两位证人均系余小会亲属,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审法院判决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10%的责任,无事实依据。此外,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未上诉是基于同情心理,不代表认可原审法院的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纠正原审判决,判决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补偿相关损失。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2、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关于争议焦点1,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余小会在诉状中陈述,事发时从楼梯摔下,而在庭审中余小会及证人均陈述从采光井摔下。余小会在庭审中陈述是赵大荣及证人将其从采光井中带出,而证人、赵大荣看到余小会时她已将小孩抱到地面。事发后第二天或者第三天,余小会的兄弟报警,公安人员未对事发现场进行勘察。余小会的陈述前后存在重大矛盾,其本人不能完整地解释事发经过,与证人所陈述的事实相互冲突,且证人均未看到事发过程,公安机关也未确认事发现场,故对赵大荣、余小会主张小孩从采光井摔下的事实,本院难以认定。但是,根据赵大荣、余小会及证人的陈述,小孩在施工区域内摔伤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关于争议焦点2,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事发前已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出通知要求注意小孩安全,在施工现场也有禁止携带小孩进入的安全告示。赵大荣作为施工人员,应明知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有义务告知余小会安全注意事项。余小会作为小孩的母亲,有照料小孩、避免危险源、负责其安全的高度注意义务。事发时光线较暗,余小会应明知前往施工区域可能存在的危险,但仍身背小孩进入,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虽已采取安全教育措施,但未切实加强管理,杜绝与施工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现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审法院考虑本案具体情况,酌情判决其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赵大荣、余小会认为应由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陈必杰系上海岚顺法律咨询事务所工作人员,不具备从事诉讼代理的从业资质。其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不得收取费用,但其收取了赵大荣3000元代理费。陈必杰居住于上海,四川省苍溪县月山乡凉水村居民委员会无权对其进行推荐,故原审法院未准许陈必杰以公民身份代理赵大荣、余小会参加诉讼,合法有据。原审法院没有禁止赵大荣、余小会委托其他具备代理资格人员,未侵犯其诉讼权利。
据此,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日作出(2014)通中民终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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