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文件的监察报告以什么形式文件下发

林业局 责任清单
一、部门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研究、拟订全县林业规范性文件。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修正)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制定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负责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
负责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培训。
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修正)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2006年3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条:截留、挪用、贪污国土绿化资金的;擅自改变国土绿化规划或者林地用途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3.《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第二十一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管工作。
指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实施。
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流沙工作,承担应对林业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负责绿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负责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工作
负责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绿化评比表彰工作。
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
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管理、培育和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通过):第七十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2013年5月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令第33号)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林改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
3.《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山东省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接到采伐申请书后,不在规定期限内转报或答复的;不按规定进行调查设计,调查情况失实的;超限额或违反规定批采林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伐后验收不及时,不按有关规定核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的;更新验收不及时,不按规定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不及时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档案管理混乱的;违反规定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不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的;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5.《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03年8月14日执行) 四、审核审批的管理:(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规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核审批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对未被批准的建设用地,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6.&&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3年4月发布实施)第三十二条:从事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和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加工与经营;木材检查站的规划、报批和管理。
负责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组织、指导公益林管理。
组织、指导森林、林木、林权管理。
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申报和审批工作。
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木本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
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及调整县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
1.《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3.《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2012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组织、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全县湿地保护工作。
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市、县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稀树种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和申报。
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许可管理和审批工作。
承担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核准及保护监督工作。
承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监测、珍贵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监测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
依法查处涉林案件。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九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林业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森检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令第8号)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指导全县森林公安、林政管理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及队伍建设。
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负责主要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
2.《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05年5月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负责组织、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国有林场、苗圃设立、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修正)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1996年4月通过,2002年7月通过)第三十六条:国有林场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全县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审批和申报工作。
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生产经营的指导和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
组织、指导全县林业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正)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林业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森检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指导全县果品(干果)的生产管理、检验检测等工作。
组织、指导和管理林木种苗、木本药材、木本花卉的生产经营。
组织、指导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和检验。
审核、申报林木良种。
负责林业资产、资金及项目管理
负责为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实施。
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1月发布执行)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
2.《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对各类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3.《淄博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办法》(2014年12月发布实施)第二十三条: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或造成资金损失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负责全县林业基本建设和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
监督管理县级林业资金和国有林业资产。
筹集和管理县级林业基金。
组织指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承担推动林业科技进步的责任
负责制定全县林业科技发展规划。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1998年4月修正)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和林业科技开发。
组织、指导林业科研项目申报工作。
制定全县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协调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林业引进国外智力、引进外资项目工作。
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责任
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的责任
1.《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林业部第10号令)第二十六条: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
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
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编制、组织实施全县森林防火规划、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及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1.《森林防火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七条: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2. 《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2004年6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三十一条:未及时组织扑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以上森林火灾事故的;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未及时检查发现并责令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导致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迟报、瞒报森林火情的;未如实调查、鉴定和报告森林火灾损失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组织、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及调查处理。
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设备的管理工作。
负责野外用火的审批和管理。
承担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部门职责边界
及协调配合机制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订)
2.《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令第20号)
3.《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4号)
县林业局在食用林产品安全检查中,发现某苹果园使用高残留农药进行病虫害防治,部分苹果已经流入市场,县林业局按有关规定对该苹果园经营者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将该情况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其对流入市场的高残留农药苹果进行查处。
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县政府有关要求,制定如下监督考核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金投入。财政对林业投入的资金量及投入资金占财政总支出
的比例,以投入1%为起点增减评分。
  2.林木保护管理。是否按规定采伐,是否超限额采伐,采伐更新
是否合规定。发生盗伐、滥伐、违法收购林木的行政处罚案件及刑事案件按起数扣分。
  3.林地保护。是否按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各项工程建设占地、开矿、采沙、取土和开垦是否毁坏林地,根据案件的数量和性质扣分。
  4.木材流通市场管理。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
进行管理,以发证率90%为起点增减评分。出现非法经营、非法运输案件按起数扣分。
  5.森林防火。发生森林火灾按起数扣分,防火责任制及防火管理
教育是否到位,组织队伍建设、防火设施、设备是否达标。
6.造林检查管理。是否按标准完成年度造林任务,未完成或超额
完成的按比例增减评分。
7.公益林管理。公益林管理是否严格规范,各项保护措施是否到
位,护林员考核记录、评分是否准确。
8.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主要森林病虫害成灾率以2.9&为标准,按
规定增减分,城镇交通干线,出现成片吃光、吃死现象加倍扣分。
9.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是否开展野生动植物宣传教育,是否有
非法捕杀、经营野生动物现象,是否有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现象,经营加工盆景、根艺及移植大树是否合乎规定,按发生案件起数扣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先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年度自
查,将自查情况(含自查评分表)上报县政府;
  2.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对自查评分项目复核;
  3.县政府根据检查资料数据,专人进行汇总评分;
  4.领导分组听取汇报确定检查考核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
  2.采取由检查人员签名,对检查结果的准确性负责的措施,保证
检查结果的真实性;
  3.检查人员对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及不廉洁行为的责任人员
按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政绩考核依据之一。考核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县政府对考核结果全县通报。
  2.对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和奖励。
  3.对考核不足70分的予以黄牌警告,对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诫勉,
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书面检讨。
  4.对发生大案要案的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林木采伐更新的监督检查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林木采伐更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采伐林木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许可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1.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是否按采伐证审批的地点、四至、蓄积、株树、更新时间进行采伐、更新;
  3.公益林采伐的伐中监督、更新验收。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按照年度计划,采取内业检查和外业实地调查的方式进行;
  2.采取抽查的方式,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3.集体或个人的采伐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监督。国有林场的采伐由县林业局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开展林木采伐的日常监督检查;
  2.必要时对林木采伐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形成自查报告;
  2.县林业局重点抽查;
  3.县林业局下发检查整改通知;
  4.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对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滥伐林木的,吊销其林木采伐许可证,终止其采伐;
  2.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不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3.对于盗伐、滥伐林木构成林木案件的,由县林业局进行处罚;
  4.县林业局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经检查合格后,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森林更新后,县林业局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合格后,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三)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木材市场管理,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木材经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木材运输承运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有无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是否有效合法;
  2.运输的木材是否与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木材种类、数量、车型车号、途径地、运输期限相符;
  3.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的经营项目、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年审情况;
  4.木材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运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木材;
  5.木材来源台账管理。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1.内业检查:木材生产计划、统计报表、财务帐、调度台账;
  2.现场调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坚持证照管理制度;
  2.建立木竹材市场和经营加工单位监管;
  3.建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原料来源检查制度,完善木材来源台账制度;
  4.必要时协调工商、交通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2.制定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监督检查方案;
  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4.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5.下发整改意见;
  6.督促落实整改;
  7.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木材经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检查结果做出相关处理。
  1.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2.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木材来源不合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3.对年审合格的,由县林业局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对逾期不进行年审的,其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自行失效;年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纠正或停业整顿,整顿无效的,取消其经营、加工木材的资格,并予以注销。
(四)征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县林业局审核同意上报并批准或本局批准的征占用林地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
  2.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情况;
  3.是否按审批面积使用林地情况;
  4.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林木情况;
  5.到期临时占用林地回收情况;
  6.森林植被恢复情况;
  7.毁林开垦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方式
  实地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核实举报、社会调查等方法进行。
  1.听取汇报。与检查涉及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林业站座谈,了解林地管理的情况。重点了解有无擅自占用林地的建设工程或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凡有举报的必须核实。
  2.社会调查。了解被占地单位、村和农户补偿费用落实情况。
  3.实地调查。根据被占用林地的原林地档案、林地审批文件、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材料,利用林相图、森林资源分布图,结合建设工程设计图,对检查范围内所有占用林地的建设工程进行现地核实。对没有发生占用林地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有无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和毁林开垦等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组织开展征占用林地专向检查;
  2.开展在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3.必要时联合县国土、环保、水保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2.制定征占用林地监督检查方案;
  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4.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5.下发整改通知书;
  6.督促落实整改;
  7.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违反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五)营林造林监管制度
  为保证造林绿化工作的实施,加强营林造林管理,根据《国家造林技术规程》、《山东省年度造林实绩核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林业站,招标造工程的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造林工程的规划、施工进度、苗木质量、造林质量、造林面积、造林管护等是否符合造林技术规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及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的方式有书面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书面监督检查主要是造林过程中的造林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报告及造林结束后造林工作的自查报告;实地监督检查主要是日常实地检查和配合省、市林业局的年底造林检查验收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实行定期调度,及时掌握造林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2.开展不定期检查,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2.制定造林工程监督检查方案;
  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4.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5.下发整改意见;
  6.督促落实整改;
  7.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国家造林技术规程》、《山东省年度造林实绩核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种苗经营监管制度
  为加强种苗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苗木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被许可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局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2.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
&&&3.林木种子经营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
&&&4.被许可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执行情况;
&&&5.被许可人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6.被许可人执行自检、标签、广告情况;
&&&7.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的方式有书面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书面监督检查主要通过核查被许可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地监督监督检查通过对被许可人的经营场所、设备、种苗等进行现地查验,对被许可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实行定期督查。
  2.开展不定期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采取书面监督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种苗管理机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
(二)被许可人按照通知要求向种苗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材料,
主要包括:
1.登记项目变动情况;
2.设立分支机构及登记备案情况;
3.经营条件变化情况;
4.经营档案建立情况;
5.检验、标签、包装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6.检验、加工、贮藏、保管等方面的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相关仪器的使用证明;
7.监督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种苗管理机构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的经营行为实施检查。
  (四)对需实地检查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包括
1.依法对被许可人经营的林木种苗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情况;
2.依法对被许可人的加工、贮藏、保管、检验设备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情况;
3.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4.查阅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档案和相关资料情况;
5.要求被许可人补充报送的相关资料名称。
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书面记录档案。
  (五)县林业局将检查结果、存在的问题通知被许可人。
  (六)督促落实整改并视情况开展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种质资源、古树名木监管制度
  为加强种质资源和古树名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和《淄博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种质资源和古树名木经营管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林木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2.古树名木的登记、建档立卡,统一挂牌编号,落实责任人等情况及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查阅林木种质资源和古树名木的管护档案;
  2.实地监督检查林木种质资源和古树名木的管护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实行定期督查;
  2.开展不定期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督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范围、目的、检查内容等。
2.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3.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向有关单位将检查情况反馈,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督促整改落实。种质资源和古树名木经营管理单位,对督查中反馈的问题及时整改,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县林业局。
  5.整改情况复查。县林业局根据整改情况组织进行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淄博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 林权流转的监管
  为加强林权流转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和《淄博市林业局转发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林权权利人与林权转入方。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林权权利人之间是否存在林权盲目流转,是否给林权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
  2.集体林权在确权、流转过程中是否存在暗箱操作和私下交易,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3.会议记录材料的真实性;
  4.林权权利证明材料(承包合同等)的公平、合理、合法和可操作性;
  5.林权流转过程中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审查林权权利人上报材料;
  2.对有异议的情况电话咨询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林业站或林地所有权的村委会;
  3.向社会公布林权流转服务和监督联系电话;
  4.林权争议和纠纷,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出现场调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林权权利人所提供盖公章的上报材料为复印件时,需原盖公章单位重新审核把关后盖章确认;
  2.集体林权流转时,按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规定的程序执行,对于承包给本村村委会主任(书记),需提报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的会议记录材料和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同意书后方可流转;
  3.林权权利人所提报的林权权利证明材料(承包合同等)由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站审核把关,并确认盖公章;
  4.集体林权流转收益的分配,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用于本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股民分红,由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站监督管理;
  5.严把林权流转关,对于盲目流转,给林权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和暗箱操作、私下交易,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不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6.界定为公益林的林权私下转让成事实的,由村委会完善程序从原承包方收回后,重新与受让方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再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林权权利人上报材料审核把关;
  2.向林权权利人反馈情况;
  3.林权权利人完善林权流转材料;
  4.审核确认流转上报材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和《淄博市林业局转发山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野生动物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规范野生动物开发利用活动,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打击滥捕、滥猎、滥食、滥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维护全县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企业和个人,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企业、屠宰场、饭店和个人,猎捕野生动物的企业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企业和个人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情况,其驯养繁殖种类、数量、场地规格、饲料来源、人员配备、卫生防疫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
  2.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企业、屠宰场、饭店和个人是否办理经营利用许可,检查其来源合法性、是否经过检疫合格等;
  3.猎捕野生动物的企业和个人是否办理狩猎证、特许猎捕证,对非法猎捕行为予以处置。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尤其是在国家节假日期间(五一、十一、春节),检查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企业、屠宰场、饭店和个人其来源是否合法,重点查处猎捕野生动物行为。
  2.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查清全县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养殖企业和个人,并对养殖种类、养殖数量、饲料来源、人员配备等基础信息进行登记。
  3.不定期现场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现场检查野生动物养殖、经营利用情况。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询问情况、现场检查、查阅证件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材料);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
  4.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5.视情况组织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
  1.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修正本)》、《山东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植物检疫的监管
  为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林业生产安全,规范森林植物产地检疫、调运检疫行为,打击违规调运、销售、加工和种植未经检疫的植物或植物产品的活动,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需办理产地检疫、调运检疫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按要求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种类、数量、规格等是否与证书内容相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对办理《产地检疫调查表》的企业和个人详细询问,详细记录苗木产地、所有人、种类、数量、规格、调运时间、调运目的地等;
  2.开展专项检查,在苗木调运高峰时期,在重要交通要道、路口对调运苗木车辆进行集中查处;
  3.不定期现场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现场检查是否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采取查阅证件、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材料);
  2.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可提前通知当事人到场;
  3.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4.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十一)林业有害生物(病虫害)防控的监管
  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健康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林业工作站,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内各种有益生物;是否及时除治病虫害;是否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
  2.监督检查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林业工作站开展行政区域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林业工作站的森林病虫害防控工作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2.开展专项检查,在病虫害发生高峰时期,对往年发生集中地区、危害严重林区进行专项检查;
  3.不定期现场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现场检查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林木健康状况。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书面记录材料;现场检查林区病虫害危害状况,并对危害树木进行取样化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
  4.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出具《限期除治通知书》,造成损失的,要求赔偿损失;
  5.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并赔偿损失,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2.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3.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十二)公益林管理监督检查
  《森林法》、《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国有场圃管理办法》、《山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淄博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益林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林业站、村,国有场圃及公益林护林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公益林地的管理使用情况;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林业站、村公益林管理情况;护林员的工作情况;公益林实际管护效果。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全县公益林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林业站、村,国有场圃对公益林和护林员管理的汇报;
  2.查看护林员巡查记录、例会工作记录及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林业站,国有场圃巡查记录等档案资料;
  3.定期或不定期到公益林管理现场巡查;检查护林员到岗到位情况;查看具体管护效果;查看有无放牧、烧荒、烧纸、野炊、盗挖根桩树木、盗伐、滥伐、侵占林地、有无火情火警等现象;
  4.受理市民有关公益林管理的举报;受理其他单位(科室)转办的公益林有关问题;配合其他单位(科室)协办的公益林有关问题。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公益林进行不定期巡查;
  2.重点时期开展专项检查;
  3.不定期对检查对象及其工作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4.反馈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意见;
  5.督促落实整改及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森林法》、《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国有场圃管理办法》、《山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淄博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或移交其他单位(科室)处理。
(十三)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监督检查
  为加强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的管理,根据《森林法》、《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国有场圃管理办法》、《山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淄博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公益林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林业站、村,国有场圃,护林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护林员的考核情况;护林员管护补助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存在场圃、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村截留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核查对护林员的考核情况;
  2.调阅银行的打款记录;
  3.走访询问护林员管护补助到位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每年不定期对全县公益林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林业站、村,国有场圃对公益林及护林员补助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抽查;询问及查看银行的打款记录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不定期抽查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森林法》、《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国有场圃管理办法》、《山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淄博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根据规定移交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十四)林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级财政安排的林业建设补助项目(以下简称林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各国有林场、苗圃、农民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造林主体、承担森林抚育任务单位等符合林业补助资金相关补助政策的单位、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2.林业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
  3.各资金使用单位建立健全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算、决算管理情况;
  4.对林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 听取汇报,提出质询;
  2.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项目预决算、审计报告等资料,如需要可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3.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实地查看项目实施现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林业局组织财务、审计等相关人员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工作制度,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监管,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各方认真履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县林业局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项目、内容和工作安排。
  2.开展监督检查(抽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开展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工程和县统一招商的重点工程100%检查,其他工程抽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结束后,向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反馈,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整改落实。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督查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行文上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汇总后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4.有关资金使用检查结果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项目法人在项目申报、资金管理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五)森林防火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应对森林火灾的防控能力,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国有林场、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情况;是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是否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指挥体系、队伍等能力建设;是否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
  2.是否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建立、配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和护林员并进行常规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
  4.是否与辖区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6.是否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森林防火区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张贴、悬挂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和及时消除用火、用电等火灾隐患。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提出质询;
  2.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如有需要可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
  3.在主干道抽查2公里,检查防火宣传标语、条幅数量;
  4.实地抽查护林员防火巡查在岗情况;
  5.5分钟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迅速集结情况;
  6.扑火机具状况及维修保养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森林防火期内,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1.书面报告:进入森林防火期后,被检查单位上报本单位制定的制度和采取措施情况;
  2.实地监督检查:主管部门按照上报的情况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3.定期监督检查:按照制定的监督检查制度规定的时段定期监督检查;
  4.不定期抽查:主管部门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2.制定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方案;
  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4.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5.下发整改意见;
  6.督促落实整改;
  7.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监管制度
  为规范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国有林场、国有苗圃及所辖森林公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贯彻实施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主动配合做好检查各项准备工作,督促各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2.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年度建设项目的重点和实施情况,确定本年度监督检查内容,并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根据有关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3.开展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各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进行实地督导检查。检查频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实行定期调度。针对有关工作实行定期调度,及时了解各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不力的进行督促。
  2.开展常规性检查。定期组织各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开展自查;在此基础上,采取抽查的方式,对部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3.采取现场查看、与干部职工座谈、查阅档案资料和文件、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安排和工作要求,主动配合做好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做好检查准备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年度工作的重点和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范围、抽查项目、检查内容和工作安排等。
  2.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检查。
  3.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向各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进行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督促整改落实。督促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根据反馈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县林业局。
  5.复查整改情况。县林业局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
  (三)开展不定期随机抽查
  根据定期调度掌握的情况,对工作不力以及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的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进行实地督导检查,督促其工作,对于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一并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相关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工作存在问题的,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并视情况的严重性采取通报批评等措施。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十七)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林业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严格按照《淄博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4年12月淄林字〔2014〕72号)细化、量化量罚规范进行执行。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林业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依据《淄博市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4年12月淄林字〔2014〕72号)进行量罚。
  三、有关措施
  1.县林业局法规科对本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实行裁量公开制度,量罚办法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县林业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2.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查处分离制度。由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案件的立案、调查,由法规科负责审核、决定,将林业执法职能进行相对分离,形成有效协调、监督机制。
  3.逐步建立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执法投诉、案例指导、案卷评审等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
监测、调查全县林业有害生物发生与危害信息,并科学分析预测预警,发布全县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报。
  县森保站
林业技术推广服务
林业先进技术的引进、宣传、培训和推广工作。
林业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
植树造林、林业承包生产责任制的政策,林木林地经营保护管理,林木采伐,木材经营加工,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
全民义务植树的宣传咨询服务
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及国土绿化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宣传《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有关义务植树的文件;解答有关义务植树方面的相关问题和绿化方面的优秀新闻评比。
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林业产业信息服务
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园及示范基地等业务咨询服务及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的信息咨询服务。
县产业办公室
五、责任追究机制
  为严格追究纳入责任清单实施范围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如下责任追究机制。
  一、行政机关
  (一)职责分工。行政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机关工作人员、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办理。
  二、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分工。直属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本单位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本单位违法违纪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
  (一)职责分工。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公务员法》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二)追责程序。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情节作出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
  (一)职责分工。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二)追责程序。政府法制机构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以同级政府名义向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监察机关
  (一)职责分工。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及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责任。
  (二)追责程序。监察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或者检举的线索,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被监察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作出相应组织处理,并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六、人民检察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刑事责任。
  (二)追责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或接到举报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根据侦查的结果,决定移送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七、人民法院
  (一)职责分工。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审判行政诉讼案件的职责。
  (二)追责程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判决。
  八、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发现属于行政复议事项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应当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拒不纠正且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共享公共基础设施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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